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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星期日

谢选骏:性侵女童的13岁男孩属于红几代

 《13岁男孩性侵女童警方不立案 官方回应依法办事》(ZAKER 于 2024-03-20)报道:


针对3月19日网络有关阳山县一名13岁男孩性侵一名8岁女孩警方经查依法不予立案的信息,阳山县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理。


经查,2024年2月26日18时08分,110接报阳山小江镇发生一起警情。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当日20时48分许,在阳山县岭背镇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3岁)抓获。经审查,陈某对其涉嫌强奸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因陈某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目前,陈某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相关部门已对受害女孩及其家属进行抚慰。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阳山县联合工作组,2024年3月20日


此前报道


13岁男孩被指性侵8岁女童,警方经审查不予立案


近日,广东清远市阳山县的陈女士向澎湃新闻反映称,2月26日下午,其8岁的侄女陈果(化名)在公园的厕所内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某性侵。事发当天,陈果的父母报警。


陈果的家属说,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阳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


陈女士称,家属已经向多部门投诉反映此事。3月19日上午,澎湃新闻先后联系当地镇政府和派出所,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应。


3月19日,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处获悉,事发后,陈某某被停课,现在又回校上课了。在未有上级通知前,老师也没有权力不让陈某某回校上课。


家属称8岁女孩公园厕所内被性侵


据陈女士介绍,陈果8岁多,未满9周岁,读小学二年级,其父母在镇上做小生意。今年2月26日下午五六点左右,放学后,陈果和读五年级的姐姐一起去附近的公园玩,姐妹俩有拌嘴,于是姐姐先回家了,陈果随后遭到一名男孩的侵犯。


陈女士称,事发地点位于公园的厕所内,性侵陈果的男孩名叫陈某某,读初二,两人并不认识。家属了解到,陈某某于2010年5月出生,还差几个月就满14周岁了。事发后,见下体有血迹,陈果被吓到了,哭着回家,跟父母说了此事。之后,陈果的父母报警,并带其去医院检查。


阳山县妇幼保健院于2月26日19时30分作出的诊断结果显示,陈果的处女膜破裂,“见少量血迹,左大腿内侧见两处淤黑”。


陈女士向澎湃新闻表示,之后陈某某没有回家,跑到了五六公里外的同学家,当晚被警方找到。但很快,陈某某就被放了出来。


陈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某的一位任课老师表示,陈某某是一个“问题学生”,有喝酒、抽烟、旷课、欺凌等行为,“七年级的时候就全校有名了”,平时班上有同学投诉他,老师也拿他没办法,上个学期老师还劝过其家长带孩子去封闭管理的学校读书。事发后,老师让陈某某回家了。


据陈女士介绍,事发后,陈果父母和陈某某的父母在派出所见过一次,当时对方称没钱赔偿,提出给2万元和解,并要求出具谅解书,陈果的父母很气愤,拒绝了对方的和解方案。


涉性侵者未满14周岁,警方不予立刑案


陈女士称,3月18日,陈果的父母到当地派出所,被告知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刑责,故不予立案。陈果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个处理结果。


陈女士提供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陈女士称,事发后,家属第一时间报警,但至今没有报警回执。3月18日,在接收《不予立案通知书》签字时,民警要求家属把签字的时间写为3月1日,而不是当天。事后家属觉得不妥,提出反对,遂又重新签了一次,时间写为3月18日。


3月19日上午,澎湃新闻联系当地派出所,未获得回应。


3月19日,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处获悉,事发后,陈某某被停课,现在又回校上课了。在未有上级通知前,老师也没有权力不让陈某某回校上课。


陈女士表示,事发后,陈果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又哭又闹,此前已经做过心理辅导,目前已返校上学。家属认为,这么恶劣的事件发生了,作案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作事情没有发生一样,“没有任何处理结果”。目前,家属已经向当地教育局、12345等多部门投诉反映情况。


澎湃新闻了解到,目前,当地镇政府已经介入,正在和陈果的父母沟通。3月19日上午,澎湃新闻联系当地镇政府,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应。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若不追究刑责,有哪些矫治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广州市法学会刑事辩护研究会副会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亮律师认为,由于男孩不满14周岁,涉嫌性侵,不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情形,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也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此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陈亮说,在民事责任部分,性侵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遭受严重伤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应当由加害人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被害人的医药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导致被害人伤残,还需承担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由于此案中的加害人是未成年人,自身无赔偿能力,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网民嚎叫:


wumiao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9:32:45

未成年保护法,基本是“保护坏未成年法”。

临时发言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9:07:00

这确实是一个公理和法理的难题。于公理,这个男生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但法律就是法律。中国可以考虑用这些案件修改法律,但这个案件也只能按当前法律来判。

土拨鼠拨土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8:36:35

FollowNature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3:33:00

以前大陆有少年管教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管教。好像现在没有了。应该考虑恢复。不然的话,对受害者是二度伤害。

土拨鼠拨土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8:34:32

两会代表提出的那些狗屁提案还不如改改未成年法。对这些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不能姑息。

俺是农民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8:33:11

女童的爹如果阉了他,会判几年?或者杀了他,应该不会判死吧?

gameon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8:05:14

什么狗皮官方回应!这不是官方鼓励性侵要趁早吗?

小毛er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7:17:25

中国不是有少管所的吗?犯罪的青少年可以关起来训诫纠正。

笑天下大事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6:40:29

在国外即使未成年免责那民事赔偿也罚死了,中国什么狗屁法律,这不是鼓励未成年人犯罪吗。

luren_1970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5:56:07

现在小孩营养好,早熟。13岁看起来跟我们当初改革开放之初16,7岁的青年差不多大。

拾麦客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5:50:20

这人应该关起来直到18岁。因为在成年之前危害社会且很难矫正,又自知犯罪不需负责。

henry008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5:28:03

按照这个JB案例,14岁以下的男性尽管去强奸,鸟事没有。如果导致女方怀孕,还应该表扬和奖励,因为那男的为提高人口出生率作了大的贡献。

lbrobertca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3:59:03

死不足惜,还应让加害家庭赔得倾家荡产。这是女孩一辈子的阴影。

老歌好听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3:44:00

中国强奸猥亵太普遍,追究起来会搅动乾坤。

FollowNature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3:33:00

以前大陆有少年管教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管教。好像现在没有了。应该考虑恢复。不然的话,对受害者是二度伤害。

beixuanlv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2:55:00

小畜生早晚会进去,搞不好会被枪毙的。

搦战 发表评论于 2024-03-20 01:34:42

这个法律的危害太大了。13岁正是对性好奇的时候,如果发现性侵竟然不需要负责,那全国此类案件恐怕会频发。


谢选骏指出:人说“13岁男孩性侵女童警方不立案,官方回应依法办事”——我看不然,性侵女童的13岁男孩应该属于红几代,因为性侵女童的13岁男孩如果不是属于红几代,相反,被他性侵的女童属于红几代,那么肯定,这个男孩早已在监狱里拷打致死或“自杀上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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