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谢选骏全集

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

第二节 李觏的礼论和易论



除了政治论文以外,李觏的学术著作,主要有礼论七篇、礼论后语一篇、易论十三篇、删定易图序论六篇(其中删定易图序论,实则为序一篇、论六篇)。此外,明堂定制图序、五宗图序各一篇,亦为论礼之作。政治意味较强的学术著作如周礼致太平论五十一篇、平土书二十章,亦为论礼之作。可见,李觏的学术著作,主要是礼和易,而更多的则集中在礼这方面。上文已将李觏的社会政治思想作了阐述,本节专述其礼论和易论。

在礼论七篇里,李觏系统地提出了有关礼的一整套见解。他认为礼是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最高准则,统治阶级内修外治,主要依靠礼。他说:礼是“人道之准,世教之主也。圣人之所以治天下国家,修身正心,无他,一于礼而已矣”。他把礼、乐、刑、政等“天下之大法”,仁、义、礼、智、信等“天下之至行”,统统“一本于礼”。他认为:饮食衣服,宫室器皿、夫妇父子长幼、君臣上下、师友宾客、婚丧祭祀等等,是礼之大本;乐、政、刑是礼之大用,是礼之三支;仁、义、智、信是礼之大旨,是礼之四名。礼与乐、政、刑的关系,礼与仁、义、智、信的关系,犹之身体与四肢筋骸的关系,礼包括了乐、政、刑、仁、义、智、信七者在内,犹之人的身体包括了四肢筋骸在内一样。文集卷二礼论第一说道:“饮食衣服、宫室器皿、夫妇父子长幼、君臣上下、师友宾客、死丧祭祀、礼之本也。曰乐、曰政、曰刑,礼之支也。而刑者又政之属矣。曰仁、曰义、曰智、曰信,礼之别名也。是七者,盖皆礼矣。……三支者,譬诸手足焉,同生于人而辅于人者也。手足不具,头腹岂可动哉?

手足具而人身举,三支立而礼本行。四名者,譬诸筋骸之类焉,是亦同生于人而异其称者也。言乎人,则手足筋骸在其中矣。言乎礼,则乐、刑、政、仁、义、智、信在其中矣。故曰:夫礼,人道之准,世教之主也。圣人之所以治天下国家,修身正心,无他,一于礼而已矣。”

李觏用“礼”这一概念,包括了衣食住物质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包括了音乐、政治、法律、道德等一切上层建筑在内,称“礼”为“法制之总名”。礼论第五:“乐、刑、政者,礼之支也,未尽于礼之道也。……今言乎仁、义、智、信,则礼之道靡有遗焉。……仁、义、智、信者,实用也;礼者,虚称也,法制之总名也。”他认为仁、义、智、信,只是一些“无其物”的观念,只是礼之“别名”,这些观念所依存的根据,则为“有其物”的礼,则为“法制”,法制就是“礼乐刑政”:“夫仁义智信,岂有其物哉?总乎礼乐刑政而命之,则是仁义智信矣,故止谓之别名也。有仁、义、智、信然后有法制。法制者,礼、乐、刑、政也。”

“有法制然后有其物,无其物则不得以见法制。无法制则不得以见仁、义、智、信。备其物,正其法,而后仁、义、智、信,炳然而章矣。”(文集卷二礼论第五)

李觏把仁、义、智、信等道德观念称为“礼之道”,把乐、政、刑等法制称为“礼之用”,认为仁、义、智、信等等观念借法制而表现出来。李觏的这种认识,是紧紧地靠近唯物主义的观点。

李觏对礼的起源,也作了比较合理的考察。他认为礼的起源就是顺应了人类物质生活的自然要求和欲望而产生的“节文”。他首先肯定了人类物质生活的自然要求和欲望是合理合法的,应该予以满足。他说:“利可言乎?曰,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欲可言乎?曰,欲者人之情,曷为不可言?言而不以礼,是贪与淫,罪矣。不贪不淫,而曰不可言,无乃贼人之生,反人之情。世俗之不憙儒,以此。孟子曰‘何必曰利’,激也。焉有仁义而不利者乎?其书数称汤武将从七十里、百里而王天下,利岂小哉。孔子‘七十而从心所欲不踰矩’,非无欲也。于诗则道男女之时,容貌之美,悲感望念,以见一国之风,其顺人也至矣。”(文集卷二九原文)“礼”就是这样根据人类的情欲出发而有的节文。这种思想同僧侣主义的禁欲说教完全不同。礼论第一说道:“夫礼之初,顺人之性欲而为之节文者也。”

所谓“人之性欲”,李觏认为最基本的就是指解决饥渴寒暑等问题的物质生活的欲望。所以他接着说:“人之始生,饥渴存乎内,寒暑交乎外。饥渴寒暑,生民之大患也。

食草木之实,鸟兽之肉,茹其毛而饮其血,不足以养口腹也,被发衣皮,不足以称肌体也。圣王有作,于是因土地之宜以殖百谷,因水火之利以为炮燔烹炙,始其犬豕牛羊及酱酒醴酏以为饮食。艺麻为布,缲丝为帛,以为衣服。夏居橧巢,则有颠坠之忧,冬入营窟,则有阴寒重膇之疾,于是为之栋宇,取材于山,取土于地,以为宫室。手足不能以独成事也,饮食不可以措诸地也,于是范金斫木,或为陶瓦,脂胶丹漆,以为器皿。”凡是饮食衣服、宫室器皿,都是为了解决饥渴寒暑等问题的物质生活。

这种物质生活,就是“礼之大本”。离开了粗野的原始生活,比较文明地经营饮食衣服、宫室器皿等物质生活,这样的一切节文,就是“礼”。这样的解释,就从礼的传统的抽象教条式的说教中跳了出来,还原到人类实际生活的需要中去。

李觏进一步指出,夫妇父子长幼,君臣上下,师友宾客,死丧祭祀等等,也是礼之大本。他说:“夫妇不正则男女无别,父子不亲则人无所本,长幼不分则强弱相犯,于是为之婚姻以正夫妇,为之左右奉养以亲父子,为之伯仲叔季以分长幼。君臣不辨则事无统,上下不列则群党争,于是为之朝觐会同以辨君臣,为之公卿大夫士庶人以列上下。人之心不学则懵也,于是为之庠序讲习以立师友。人之道不接则离也,于是为之宴享苞苴以交宾客。

死者人之终也,不可只不厚也,于是为之衣衾棺槨、衰麻哭踊,以奉死丧。神者人之本也,不可以不事也,于是为之禘尝郊社。山川中霤,以修祭祀。丰杀有等,疏数有度,贵有常奉,贱有常守,贤者不敢过,不肖者不敢不及,此礼之大本也。”

这里,在大量保存着封建的伦理观念和神道迷信的一般陈旧概念之中,李觏主要是从人类学的观念说明“礼”的起源。他把礼从抽象的先验的教条还原为人类实际生活的节交,是进步的思想,同时也是一种比较肤浅的唯物主义的考察,是礼运思想的发展。这里,他已经在陈旧的伦理的形式之下,把他所要求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灌输进去。

跟政治思想密切联系着的,李觏论“礼”主要着眼点在保护庶族地主和自耕农民的利益。他着重申述了保证一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时间的问题,批评了封建统治阶级假仁假义的礼教欺骗,又驳斥了“礼不下庶人”的传统偏见,积极地为提高庶族地主的社会政治地位而呼吁。他说:“百亩之田,不夺其时,而民不饥矣。五亩之宅,树之以桑,而民不寒矣。达孝悌,则老者有归,病者有养矣。正丧纪,则死者得其藏;修祭祀,则鬼神得其飨矣。征伐有节,诛杀有度,而民不横死矣。此温厚而广爱者也,仁之道也。……”(文集卷二礼论第三)

这里,李觏的法律批判,意味着对于特权者的“法律虚构”的抗议,但当他把他所提出的原则在实际运用时,就不得不用一种慈善观点,希望统治阶级能够保证农民有“百亩之田”,同时希望封建统治阶级能够不占夺农民的劳动时间。他又说:“夺其常产,废其农时,重其赋税,以至饥寒憔悴,而时赐米帛以为哀人之困。宪章烦密,官吏枉酷,杀戮无数,而时发赦宥以为爱人之命。军旅屡动,流血满野,民人疲极,不知丧葬,务收敛骸骨以为惠及死者。若是类者,非礼之仁也。……”(文集卷二礼论第四)

赐米帛、大赦、敛骸骨,是封建帝王玩惯的一套骗人把戏,在这一套把戏背后,是对农民的横夺与诛戮。李觏揭露这一套欺骗手法,目的是要封建统治者对庶族地主和自耕农民保其“常产”,保其“农时”,减轻“赋税”。他又说:“礼者,生民之大也,……庶人之所以保其生。……或曰,曲礼谓‘礼不下庶人’,而吾子及之,何哉?曰,予所言者,道也。道者,无不备、无不至也。彼所言者,货财而已耳,谓人贫富不均,不可一以齐之焉。然而王制曰:‘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此亦庶人之丧礼也。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卯,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此亦庶人之祭礼也。既庶人丧祭皆有其礼,而谓‘礼不下庶人’者,抑述曲礼者之妄也。”(文集卷二礼论第六)

李觏提出庶人借礼以“保其生”,提出礼之道“无不备,无不至”,提出“庶人丧祭皆有礼”,驳斥“礼不下庶人”的传统偏见,认为这是“述曲礼者之妄”。李觏把批评的锋芒尖锐地指向孔门弟子,指出“礼不下庶人”是孔门传述曲礼的错误,这是对圣贤经传的大胆背离。这种言辞,是庶族地主要求提高政治社会地位的呼吁,为了这个目的,甚至不惜指陈,传统偏见是根源于经传的谬妄,以打击品级性地主的身分特权。这具有明显的人民性。

李觏把“乐政刑、仁义智信,咸统于礼”。对这种说法,李觏自述其经典根据道:“予闻诸圣人矣。礼运记孔子之言曰,禹汤文武成王周公,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其下文曰,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别嫌明微,傧鬼神,考制度,别仁义,所以治政安居也。周公作六官之典,曰治典,曰教典,曰礼典,曰政典,曰刑典,曰事典,而并谓之周礼。今之礼记,其创意命篇,有不为威仪制度者,中庸、缁衣、儒行、大学之类是也,及其成书,总而谓之礼记,是其本传之者,亦知礼矣。不独此二书而已也。韩宣子适鲁,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则当时亦谓易象春秋为礼经也。故知礼者,生民之大也。乐得之而以成,政得之而以行,刑得之而以清;仁得之而不废,义得之而不诬,智得之而不惑,信得之而不渝。……”(文集卷二礼论第六)

把诸经都目为礼经,把礼归结为威仪制度,是李觏礼论的中心思想之一。这种思想,也还是从“礼”是人类实际生活的节文这一根本思想导引出来的。李觏易论的基本思想在于把易从迷信的气氛里解脱出来,归之于人事。文集卷三易论第一,一开头就说:“或曰,易之为书也,其不可学邪?何其微而不显也?曰,学者之过也。圣人作易,本以教人。而世之鄙儒,忽其常道,竞习异端。有曰我明其象,则卜筮之书未为泥也;有曰我通其意;则释老之学未为荒也。昼读夜思,疲心于无用之说,其以惑也,不亦宜乎?包牺画八卦而重之,文王周公孔子系之辞,辅嗣(王弼)之贤,从而为之注,炳如秋阳,坦如大逵。君得之以为君,臣得之以为臣,万事之理,犹辐之于轮,靡不在其中矣。”

李觏首先把易的作用鲜明地予以规定:易是教育人的道理,万事之理,都在易中。其中,主要的是人事之理,即所谓“君得之以为君,臣得之以为臣”的理。一切卜筮、释老迷信,如当时流行的图书象数之学,都是鄙儒的“异端”,非易之“常道”。其次,易学的注家,自王弼宗费氏易,舍象数而言理,就把易从今文的迷信中脱出。李觏独取王弼之注,因为他认为辅嗣之注“炳如秋阳,坦如大逵”。这里尊崇王弼易注的正统性,具有对图书象数之学这样粗糙的迷信的批判意义。因此,李觏易论十三篇就专明人事,易论第一篇论“为君之道”,第二论“任官”,第三论“为臣之道”,第四论“治身之道”与“家道”,第五论“遇于人”,第六论“动”(行动),第七论“因人”,第八论“常与权”,第九论“慎祸福”,第十论“招患与免患”,第十一论“迹与心”,第十二论“卦时”,第十三论“以人事明卦象”,作为易论的总结。所有这些,全着眼在人事。

李觏在删定易图序论里,表述了他对易理的看法。他再三说明,他写的易论,是根据王弼的住“以解义”,目的在“急乎天下国家之用”。阐明易理,无非是要使“人事修而王道明”,“若夫释人事而责天道,斯孔子所罕言。”他批评当时广泛流行的刘牧易数钩隐图,认为傀异、诞谩,贻误学者,很少有用。他说:“觏尝著易论十三篇、援辅嗣之注以解义,盖急乎天下国家之用,毫析幽微,所未暇也。世有治易,根于刘牧者,其说日不同。因购牧所为易图五十五首观之,则甚复重。假令其说之善,犹不出乎河图、洛书、八卦三者之内,彼五十二皆疣赘也。而况力穿凿以从傀异,考之破碎,鲜可信用。大惧诖误学子,坏隳世教。乃删其图而存之者三焉:所谓河图也、洛书也、八卦也。于其序解之中,撮举而是正之,诸所触类,亦复详说,成六论,庶乎人事修而王道明也。其小得失不足喜愠者,不尽纠割。别有一本,黄黎献为之序者,颇增多诞谩,自郐以下,可无讥焉。牧又注易,所以为新意者,合牵象数而已,其馀则攘辅嗣之指而改其辞,将不攻自破矣。先代诸儒,各自为家,好同恶异,有甚寇仇。吾岂斯人之徒哉?忧伤后学,不得已焉耳。”(文集卷四删定易图序论)

又说:“吉凶由人,乃易之教也。黄帝尧舜通其变,使民不倦,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是以自天祐之,吉无不利。若夫释人事而责天道,斯孔子所罕言。古之龟筮,虽质诸神明,必参以行事。南蒯将乱,而得黄裳元吉,穆姜弃位,而遇元亨利正(贞),德之不称,知其无益。后之儒生,非史非巫,而言称运命,矫举经籍,以缘饰邪说,谓存亡得丧一出自然。

其听之者亦已荒矣。王制曰,执左道以乱政,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为人上者心以王制从事,则易道明而君道成矣。”(删定易图序论六)

北宋时候,图书象数之学和有关道教的迷信观念,广泛流行。思想学术蒙上了浓厚的迷信色彩。统治阶级醉心于这种骗人的说教。突出的例子是宋真宗的诞谩的天书,当时曾诳惑了多少人心。这就是李觏所指出的:“后之儒生,非史非巫,而言称运命,矫举经籍,以缘饰邪说,谓存亡得丧一出自然。其听之者亦已荒矣。”李觏把这种迷信思想,比之于左道乱政,比之于鬼神疑众,主张予以禁绝。这种激烈的反迷信思想,承袭了前人的无神论的战斗传统。

李觏在易论和删定易图序论里,从平凡实际的人事解释易义,抛弃幽微诞谩的谬说,因而随处诱露出唯物主义的光芒。他说:“或曰,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谓备天下之象也。请言其略。曰,天地万物,存乎说卦矣,姑以人事明之。八卦之道在人,靡不有之也。”(文集卷三易论第十三)

八卦备天下之象,天地万物,存乎说卦,而人事就无处不和易道相符合。李觏于此,有哪些具体的说明呢?

首先,李觏认为五行万物之所从生,乃由于阴阳二气的会合,肯定了世界的物质性。他说:“厥初太极之分,天以阳高于上,地以阴卑于下,天地之气,各亢所处,则五行万物何从而生?……天气虽降,地气虽出,而犹各居一位,未之会合,亦未能生五行矣。譬诸男未冠、女未笄,昏姻之礼未成,则何孕育之有哉?……夫物以阴阳二气之会而后有象,象而后有形。象者胚胎是也,形者耳目鼻口手足是也。……天降阳,地出阴,阴阳合而生五行。此理甚明白。”(文集卷四删定易图序论一)

李觏根据乾卦的四德:元、亨、利、贞,对形气性命等传统的哲学范畴,作了唯物主义的解释。他从人类、禽兽、百谷、草木的生育长养的自然现象中,从有生一切品彙的性格和状态中,唯物地论证了形气性命之理。他说:“或曰,敢问元亨利贞何谓也?曰,大哉乎,乾之四德也。而先儒解诂,未能显阐,是使天道不大明,君子无所法。若夫元以始物,亨以通物,利以宜物,正(贞)以幹物,读易者能言之矣。然所以始之,通之,宜之,幹之,必有其状。窃尝论之曰:始者其气也,通者其形也,宜者其命也,幹则其性也。走者得之以胎,飞者得之以卵,百谷草木得之以句萌,此其始也。胎者不殰,卵者不殈,句者以伸,萌者以出,此其通也。人有衣食,兽有山野,虫豸有陆,鳞介有水,此其宜也。坚者可破而不可软,炎者可灭而不可冷,流者不可使之止,植者不可使之行,此其■也。”(删定易图序论五)

以上所陈述的形气性命之理,就是“天道”,就是自然之理。走兽之胎,飞禽之卵,百谷草木之句萌(始)(气);胎之生,卵之孵,句萌之伸茁(通)(形);人禽虫鱼之生活条件(宜)(命);石之坚,火之炎,水之流,草木之植(幹)(性),等等,都依照着一定的“天道”,一定的自然之理。这种自然之理,赅括为元亨利贞四德。

李觏以为,君子法乾之德以治天下,故人事必须效法天道。天道无他,就是顺着形气性命之自然,因此,人事也该顺着人类生活要求的自然,使人类生活得到满足。李觏接着在下文说道:“乾而不元,则物无以始,故女不孕也;元而不亨,则物无以通,故孕不育也;亨而不利,则物失其宜,故当视而盲,当听而聋也;利而不正,则物不能幹,故不孝不忠,为逆为恶也。……唯君子为能法乾之德而天下治矣。制夫田以饱之,任妇功以暖之,轻税敛以富之,恤刑罚以生之,此其元也。冠以成之,昏以亲之,讲学以材之,宾接以交之,此其亨也。四民有业,百官有职,能者居上,否者在下,此其利也。用善不复疑,去恶不复悔,令一出而不反,事一行而不改,此其贞也。”(同上)

从表面看,李觏的政治论似总摄于其自然观之中,即人事总摄于天道之中,实则其自然观为其政治论服务,以天道来论证人事,阐发人事,使“人事修而王道明”。如果“释人事而责天道”,李觏认为这也是“孔子所罕言”的。

从易义里,李觏也接触到了事物发展变化的问题。他说:“常者,道之纪也;道不以权,弗能济矣。是故权者,反常者也。

事变矣,势异矣,而一本于常,犹胶柱而鼓瑟也。”(易论第八)

“排患解纷,量时制宜,事出一切,愈不可常也。”(同上)

常与权的对立,就是常住性与变动性的对立。李觏看到了这种对立。但是李觏虽然反对胶柱鼓瑟,主张量时制宜,却并没有把权(变动性)看成是绝对的,而把权看成是相对的。所以他说:“常者道之纪”。这是一种颠倒了的看法。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里教导我们说,“一切过程的常住性是相对的,但是一种过程转化为他种过程的这种变动性则是绝对的。”(毛泽东选集卷一,页三二○)据此衡量,李觏的这种错误认识是很明显的。从这种错误认识出发,李觏把“迹”和“心”对立起来,认为“迹”是变的,而“心”是不变的,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坑。他说:“时虽异矣,事虽殊矣,然事以时变者其迹也,统而论之者其心也。

迹或万殊,而心或一揆也。……时既屡迁,迹亦皆变,苟不求其心之所归,而专视其迹,则散漫简策,百纫千结,岂中材之所了邪?……然则统而论之,不亦可乎?”(易论第十一)

以“一揆”的心,应付“万殊”的迹,这种“统而论之”的方法是唯心主义的。但是李觏却以此作为处在变革的时代“守正”的不二法门。他说:“若夫分有所定,义不可去,则莫若守正之为利也。……处天地之将闭,平路之将陂,时将大变,世将大革,而居不失其正,动不失其应,艰而能正,不失其义,故无咎也。”(易论第六)

由于李觏的阶级的局限,使他不能跳出封建主义的“正”(“不失其正”),死抱住“分有所定”不放。这就是哲学思想上以“一揆”应“万殊”,以“统而论之”应“百纫千结”的社会根源。这种理论也受王弼的影响。

但是,在认识论上,李觏还是有某些正确的见解,闪射出唯物主义的光彩。他说:“性不能自贤,必有习也。事不能自知,必有也见。习之是而见之广,君子所以有成也。”(易论第四)

肯定习惯对人性的影响,经验对知识的影响,这就是重视后天实践的光辉命题,与当时的先验的人性论正相反对。

李觏的删定易图序论,仍然保留了河图、洛书、八卦三图,还用大量篇幅阐述了“毫析幽微”之论,并没有完全摆脱象数学的窠臼。这种思想上的不彻底性也是应该指出的。

谢选骏指出:我可以负责任地说,任何“封建的伦理观念和神道迷信的一般陈旧概念”,都比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更为先进——因为马列毛是要摧毁人类文明,把社会拖回共产主义、拖回到新石器时代。为此邪恶目的,他们不惜动手杀人,仅在柬埔寨一国就杀掉了两百万,占全部人口的三分之一。毛贼东更扬言要消灭一半中国人,来扩大自己的权力——邓小平的六四屠杀虽然上万,不过只有几万分之一。


【第九章 王安石的新学、变法思想和唯物主义哲学】


第一节 王安石的生平及其新学的学术地位


王安石的学术思想,北宋时称为“新学”。河南程氏遗书第二上:“游酢杨时,是学得灵利高才也。杨时于新学极精。今日一有所问,能尽知其短而持之。介父(甫)之学,大抵支离。伯淳尝与杨时读了数篇,其后尽能推类以通之。”

这是洛学对新学的贬辞,但是,也反映了洛学对新学的重视。惟其视之重,才更要贬之刻。正与政治上的反为新法相同,在学术思想上的反对“新学”,实具有深刻的阶级斗争的意义。

列宁在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一文中曾指出“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列宁全集第十卷,页一五二,注二)。王安石其人、其新学、其新法,为世所厚诬者,垂一千年。近代资产阶级的学者如梁启超等,对此历史公案,虽有所平反,但是并没有抉露其中的真实。

宋元学案卷九十八,序列王安石的学术思想,标目荆公新学略。全祖望对此予以说明:“荆公淮南杂说初出,见者以为孟子;老泉文初出,见者以为荀子。

已而聚讼大起。三经新义,累数十年而始废。而蜀学亦遂为敌国。上下学案者不可不穷其本末也。且荆公欲明圣学而杂于禅,苏氏出于纵横之学而亦杂于禅,甚矣西竺之能张其军也。述荆公新学略及蜀学略。”

王梓材推阐全氏之意,说道:“是条序录,兼蜀学而言之。谢山以其并为杂学,故列之学案之后,别谓之学略云。”

全氏对王安石的学术思想,摈而不予以正统地位,目为杂学,不复按年代序列,而别附见全书之末,贬落之意显然,可见全氏不免囿于正统见解。但是“荆公新学”,毕竟震撼了当时的学术思想界,引起封建的正统思想的围攻,几经崇黜,凡六十年才最后被统治者所废弃,则是客观事实。在王安石当时,就是论敌也不得不承认王安石的学术地位。元祐初年,司马光当政,新法次第罢废。王安石死了,苏轼执笔的制辞里,对王安石还不得不这样承认:“名高一时,学贯千载。……少学孔孟,晚师瞿聃。罔罗六艺之遗文,断以己意;糠粃百家之陈迹,作新斯人。”

所谓“罔罗六艺之遗文,断以己意;糠粃百家之陈迹,作新斯人”,就此而论,王安石新学具有何等气魄震慑他的论敌,是很明显的。

再从新学学派本身对王安石的评价,更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得全面。陆佃是王安石的及门弟子,也共同参加了三经义的修撰工作。在陆佃的陶山集里,有对王安石的学术地位的较多的评述,摘引如下:“淮之南,学士大夫宗安定先生(胡瑗)之学,予独疑焉。及得荆公淮南杂说与其洪范传,心独谓然。于是愿埽临川先生之门。后予见公,亦骤见称奖,语器言道,朝虚而往,暮实而归,觉平日就师十年,不如从公之一日也。”(陶山集卷一五,傅府君墓志)

“某初学为己,方不逮人。偶多在于门墙,遂少窥于阃奥。雨而无盖,护商也之非;风乎舞雩,嘉点尔之志。具蒙善秀,深被乐成。”(陶山集卷一三,除中书舍人谢丞相荆公启)

“唯公之道,形在言行,言为诗书,行则孔孟。”(陶山集卷一三,祭丞相荆公文)

“进已见大儒之效,退将为百世之师。”

“天锡我公,放黜淫詖,发挥微言,贻训万祀。”(陶山集卷一三,江宁府到任祭丞札荆公墓文)

陆佃从学安石最久,陶山集卷三丞相荆公挽歌词所谓“绛帐横经二十秋”,足以为证,因此,他对安石的了解是比较深切的。当然不免有对老师的过分推尊处,但陆佃后来也被列入元祐党籍,是安石政敌所引为同调的人。再看陆佃所作书王荆公游锺山图后,更可窥见王安石生平治学讲学的神情风格,实跟道学家的“褒衣博带,规行矩步”完全异趣。

“荆公退居金陵,多骑驴游锺山。每令一人提经,一仆抱字说前导,一人负木虎子随之。元祐四年六月六日,伯时见访,坐小室,乘兴为予图之。其立松下者,进士杨骥,僧法秀也。后此一夕,梦侍荆公如平生,予书‘法云在天,宝月便水’二句。‘便’,初作‘流’字,荆公笑曰,不若‘便’字之为愈也。既觉,怅然自失。念昔横经座隅,语至言极,迨今阅二纪,无以异于昨夕之梦。”(陶山集卷一一)

蔡卞是安石的女婿,也是安石的学生。蔡卞在新学学派里,地位很高,其所著毛诗名物解,直承安石字说,书至今犹存,还是一部好书。蔡卞对王安石的评价,见于蔡京所作安石传:“自先王泽竭,国异家殊。由汉迄唐,源流浸深。宋兴,文物盛矣,然不知道德性命之理。安石奋乎百世之下,追尧舜三代,通乎昼夜阴阳所不能测而入于神。初著杂说数万言,世谓其言与孟轲相上下。于是天下之士,始原道德之意,窥性命之端。”(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后志二)

所谓“奋乎百世之下,追尧舜三代”,所谓“通乎昼夜阴阳所不能测而入于神,……世谓其言与孟轲相上下。于是天下之士,始原道德之意,窥性命之端”等等,这从今天来看,是明显地争夺道学之席。但从经学历史的发展来看,这些话是并不十分过分的。三经义的反传注学风,自应有其历史地位。而道德性命之学,为宋道学家所侈谈者,在安石的学术思想里,开别树一帜的“先河”,也是事实。赵秉文滏水文集透露了此中消息:“自韩子言仁义而不及道德,王氏所以有道德性命之说也。然学韩而不至,不失为儒者,学王而不至,其蔽必至于佛老,流而为申韩。”

(原教)

“自王氏之学兴,士大夫非道德性命不谈,而不知笃厚力行之实,其蔽至于以世教为‘俗学’。而道学之蔽,亦有以中为正位,仁为种性,流为佛老而不自知,其蔽反有甚于传注之学。此又不可不知也。”(性道教说)

此虽贬辞,却真实地道出了“新学”在学术思想史的地位,所谓“俗学”正是与异端“新学”相对的别称。

千年以来,在封建的正统思想的压制下,王安石的“新学”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而资产阶级学者则非历史主义地把王安石思想又作了各种歪曲,今天应该把这个千年“未发之复”,疏理清楚,并作出总结。

王安石字介甫,抚州临川人,生宋真宗天禧五年辛酉(公元一○二一年),卒哲宗元祐元年(公元一○八六年),年六十六。关于他的生卒年岁,依蔡上翔考证,见蔡著王荆公年谱考略;宋史本传有误,今不取。

王安石的父亲王益,是一个历任多年县主簿、县令、知州、州通判等地方官的亲民官吏。据临川先生文集(以下简称文集)卷七一先大夫述,王益“自祥符八年(公元一○一五年)得进士第,为建安主簿”,后“为判官临江军”,“领新淦县”,“知卢陵县”,“移知新繁县”,“知韶州”,丁忧,“服除,通判江宁府”,宝元二年(公元一○三九年)卒官。除丁忧而外,王益服官时间当在二十年左右。王益死时,王安石已是一个十八岁的青年。王安石的童年和青少年时代,是在父亲身边度过的。父亲做地方官的工作,对王安石会发生影响。先大夫述里记录了王益做地方行政工作的思想作风,这种思想作风,颇有似于日后的王安石,文章里也反映了儿子对父亲心折的情绪。文章说道:“为建安主簿,……县人不时入税,州咎县。公曰,孔目吏尚不时入税,贫民何独为邪?即与校至府门,取孔目吏以归,杖二十,与之期三日。尽期,民之税亦无不入。自将以下皆侧目。为判官临江军,守不法,公遇事辄据争之。……豪吏大姓至相与出钱求转运使,下吏出公。”从这里可以看出,王安石的父亲和豪吏大族这样一些品级性地主阶级处于矛盾的和对抗的地位。

王安石的家庭没有什么田产,王益的官职也还不够使家庭取得显赫的社会地位。对于家庭经济情况,王安石的诗文里屡次有所提及:“人间未有归耕处,早晚重来此地游。”(文集卷一三登越州城楼,时作鄞邑满秩而归)

“内外数十口,无田园以托一日之命,而取食不腆之禄以至于今不能也。……愿殡先人之丘冢,自托于管库,以终犬马之养。”(文集卷七四上相府书)

“今也仕则有常禄,而居则无常产。而特将轻去其所以为养,非所谓为人子事亲之义也。”(文集卷七四上曾参政书)

“亲老口众,寄食于官舟,而不得躬养,于今已数月矣。早得所欲,以纾家之急,此亦仁人宜有以相之也。”(文集卷七四上欧阳永叔书)

“某到京师已数月,求为一官以出。既未得所欲,而一舟为火所燔,为生之具略尽。所不燔者,人而已。”(文集卷七四与孙侔书)

由此可见,王安石是从一个寒素的庶族家庭出身的。若按九等户来评比,他的家世的阶级或等级地位是不高的。他的一家生活,依靠官禄来维持,所谓“仕则有常禄,而居则无常产”,所谓“取食不腆之禄”。这样的小官僚阶层,在北宋中叶为数不少。他们如果不做官,没有官禄,生活就很困难。王安石曾概括地叙述这种人的生活情况说:“某常以今之仕进,皆为诎道而信身者。顾有不得已焉者,舍为仕进,则无以自生。”(文集卷七七答张几书)他们或者有少量田产,但是“又田入不足”(文集卷七四答吴孝宗书)。王安石的家庭正是这样的典型,在候差期间,一家老幼几十口寄食于官舟。官舟为火所燔,就“为生之具略尽”,“所不燔者,人而已”了。由于小官僚阶层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情况,使王安石更容易接近和了解农民的生活。在皇权对品级性地主之间的斗争里,他们很容易扮演拥护皇权的角色。他们企图从品级性地主那里夺取农民,归于皇权的直接控制。而夺取农民的手段,就是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和阶级矛盾,对农民作若干让步,一方面打击品级性地主的无限制的兼并、掠夺,借以维持皇权和品级性地主之间的相对平衡。同时,这样的庶族地主,就其在封建法律规定之下的身分而言,是没有特权的,因而他们和农民之间有一些共同的利害关系,可以同情于农民的苦难生活;然而他们一旦在仕进之中取得了品级地位,取得了特权,又可以为拥护绝对皇权——最高地主的父权,而和农民处于对抗地位,所谓保甲法就是证明。所以,他们的历史地位是可以名之为半“非品级性地主”。

王安石二十三岁初登仕牒以前的生活,集中反映在他的忆昨诗里。文集卷一三忆昨诗示诸外弟说:“忆昨此地相逢时,春入穷谷多芳菲,短垣囷囷冠翠岭,踯躅万树红相围。幽花媚草错杂出,黄蜂白蝶参差飞。此时少壮自负恃,意气与日争光辉,乘闲弄笔戏春色,脱略不省旁人讥。坐欲持此博轩冕,肯言孔孟犹寒饥!

“丙子从亲走京国,浮尘岔并缁人衣。明年亲作建昌吏(建昌应作建康),四月挽船江上矶。端居感慨忽自寤,青天闪烁无停辉,男儿少壮不树立,挟此穷老将安归?吟哦图书谢庆吊,坐室寂寞生伊威。材疏命贱不自揣,欲与稷契遐相希。旻天一朝畀以祸,先子泯没予谁依?精神流离肝肺绝,眦血被面无时晞。母兄呱呱泣相守,三载厌食锺山薇。

屡闻降诏起群彦,遂自下国趋王畿,刻章琢句献天子,钓取薄禄欢庭闱。身著青衫手持版,奔走卒岁官淮沂。…………”

诗里大体叙述其二十三岁以前的三段生活。第一段十六岁以前,有一个时间在故乡临川,那时王益以知韶州丁忧在家,时间约在明道癸酉(公元一○三三年)至景祐丙子(公元一○三六年)。诗所谓“此时少壮自负恃,意气与日争光辉,乘闲弄笔戏春色,脱略不省旁人讥。坐欲持此博轩冕,肯言孔孟犹寒饥”。第二段十六岁至二十三岁,初从父至京师,第二年以后,随父任通判江宁府。这段时间,安石发奋学习,希踪稷契。王益卒官以后,一家从此寄居江宁。服丧期间,随二兄入学为诸生,与李通叔相识,“然后知圣人户庭可策而入也”(文集卷八六李通叔哀辞)。第三段二十二岁、二十三岁。庆历二年(公元一○二四年),安石登杨宝榜,进士甲科,授扬州签判,诗所谓“身著青衫手持版,奔走卒岁官淮沂”。

由于生活只靠官禄,所以只能“钓取薄禄欢庭闱”。而最后统治者屡次“降认起群彦”,希踪稷契的王安石也就“刻章琢句献天子”了,上下之相需也如此。中唐以后,社会经济发生了些变动,阶级力量从新配置,庶族地主跟皇权逐渐紧密结合起来。“钓取薄禄”以取得特权身分是庶族地主的必然的生活道路和政治道路。从唐杨炎至宋王安石是典型地表现出的历史实例。

从庆历三年到嘉祐五年(公元一○四三——一○六○年)这十八年里,王安石做了多年州县官吏,其间三次还朝,担任京官如大理评事、殿中丞、群牧判官之类,但是总共不足五年。在外任地方官吏的十多年间,他签判扬州,知鄞县,通判舒州,知常州,提点江东刑狱,担任了各种不同的地方行政工作或司法工作。这十多年外任,对王安石的政治生活,是一种教育和锻炼。他看到品级性地主阶级以及有特权的官僚贵族的土地兼并在农村剧烈地进行,看到无特权保护的下等农户或贫苦的农民把饥饿的婴孩抛弃路旁,看到在苛税重役下农民丧失生产的能力,看到吏胥的侵渔贪墨,看到严酷的自然灾害给农民以沉重的打击,看到饥荒的岁月富人闭籴不出。这一切,对一个“希踪稷契”的进士说来,不能不成为他要求政治改革的刺激因素。他写了一系列的诗歌,叙述这种情况,并提出改革政治的希望:“先王有经制,颁赍上所行,后世不复古,贫穷主兼并。非民独如此,为国赖以成。筑台曾寡妇,入粟至公卿。我尝不忍此,愿见井地平。大意苦未就,小官苟营营。三年佐荒州,市有弃饿婴。驾言发富藏,云以救鳏茕。崎岖山谷间,百室无一盈。乡豪已云然,罢弱安可生?兹地昔丰实,土沃人良耕。他州或呰窳,贫富不难评。豳诗出周公,根本讵宜轻。愿书七月篇,一寤上聪明。”(文集卷一二发廪)

“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后世始倒持,黔首遂难裁。秦王不知此,更筑怀清台。礼义日已偷,圣经久湮埃。法尚有存者,欲言时所咍。俗吏不知方,掊克乃为材;俗儒不知变,兼并可无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有司与之争,民愈可怜哉。”(文集卷四兼并)

“贱子昔在野,心哀此黔首,丰年不饱食,水旱尚何有?虽无剽盗起,万一且不久。特愁吏之为,十室灾八九,原田败粟麦,欲诉嗟无赇。间关幸见省,笞扑随其后。况是交春冬,老弱就僵仆。州家闭仓庾,县吏鞭租负,乡邻铢两征,坐逮空南亩。取资官一毫,奸桀已云富。彼昏方怡然,自谓民父母。朅来佐荒郡,懔懔常惭疚,昔之心所哀,今也执共咎。乘田圣所勉,况乃余之陋?内讼敢不勤,同忧在僚友。”(文集卷一二感事)

“婚丧孰不供,贷钱免尔荣。耕收孰不给,倾粟助之生。物赢我收之,物窘出使营。后世不务此,区区挫兼并。”(文集卷一○寓言)

在这些诗里,他梦想所谓“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的非等级制的生活,他“愿见井地平”,希望恢复所谓“井田”制度,农民都有自己的耕地。但是三代历史情况并非这样,早已有了贫富分化,有了兼并,后世封建统治者的法律,是特权的法律,它所操持的开阖赋予,之权,是通过等级式的剥夺来实现的。于是出现了“丰年不鲍食,水旱尚何有”的贫苦农民的生活,于是出现了“老弱就僵仆”,“市有弃饿婴”的惨酷情况。他谴责秦始皇筑女怀清台,尊重富豪巴寡妇清,又谴责汉武帝让富人入粟买公卿。历史的车输挽不回来,王安石的阶级局限和时代局限又使他看不到更远大的将来,于是他采取改良主义的道路,企图通过开明的政府权力,以摧挫兼并,由政府贷钱助粟,解除农民的若干迫切困难,以达到缓和阶级矛盾的目的。这就是青苗、市易、免役法的思想萌芽。封建的历史中,有各式各样的平均思想,有最高皇族对农民控制政策之下的平均思想,也有官僚们企图挽救封建危机的平均思想,更有农民要求土地所有权的平均思想。这里王安石的平均思想又是一种典型,它代表了庶族地主而幻想争取身分地位上平等的改良主义。王安石在鄞县,在舒州,在常州,也做了许多改革工作。据王偁东都事略,王安石在鄞县“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于民,立息以偿,俾新陈相易。兴学校,严保伍,邑人便之”。为了兴修水利,他巡视鄞县的许多乡村。文集八三鄞县经游记叙述他在十一天里,周行十四乡,观察农民凿石开渠,临决渠之口,泊舟堰下,观察了新渠,望海谋筑斗门,戒十四乡之民以浚渠川之事,等等。在常州,也兴修了水利,但是没有成功。

为了救灾,王安石极力主张“发富民之藏”,以救“贫民”。如果富民不服从,则“痛绳之”。他认为老子所说的“损有余以补不足”,是“天之道”,应该“力行之”。文集卷七八,有与孟逸秘校手书九通,大都讨论这一问题,并提到了下户和豪右的对立,可以跟前引发廪诗参看。手书说道:“昨日以旱事奉报,既而且以书抵王公,言今旱者皆贫民。有司必不得已,不若取诸富民之有良田得谷多而售数倍之者。贫民被灾,不可不恤也。”(书二)

“岁饥如此!……然闻富者之藏尚有所闭而未发者。窃以谓方今之急,阁下宜勉数日之劳,躬往隐括而发之,裁其价以予民,‘捐有余以补不足’,天之道也。悠悠之议,恐不足恤,在力行之而已。”(书四)“想按田劳苦。……惟下户所得亦不多,又诚可哀。至于豪右,虽所蠲至少,未为捐也。……邑中但痛绳之,岂有不从者乎?按置一人,自然趋令矣。”(书五)

王安石作地方官的时候,作风是很朴实平易的。他亲自巡视水利工程,又奖勉按田劳苦的孟逸秘校。梅圣俞宛陵集,有诗赠王安石赴常州任,用对比手法描写了这位新赴任知州的朴素作风。诗里说:“……今君请郡去,预喜民将苏。每观二千石,结束辞国都,丝韉加锦缘,银勒以金涂,兵吏拥后队,剑挝盛前驱。君又不若此,革辔障泥乌,款行问风俗,低意骑更驽。下情靡不达,略细举其粗。曾肯为众异,亦罔为世趋。……”(宛陵集卷五三送王介甫知毗陵)

从此可知,王安石的理想在封建制社会必然要引向一种悲剧,特别是他想把理想变成实际,那就必然要掀起一个阶级斗争的大波,最后证明封建制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不但不能由调和矛盾来克服的,而且反而形成矛盾的扩大的形态。

从提点江东刑狱,召还阙廷,王安石写成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总结了他多年来做地方官的经验,提出了政治改革的主张,时为嘉祐五年(公元一○六○年)。接着,朝命王安石任三司度支判官,居官一年多,改知制诰。嘉祐八年(公元一○六三年),安石居母丧归江宁。英宗一朝,安石都在江宁。那时候,他聚徒讲学。陆佃陶山集叙其事云:“治平三年(公元一○六六年),今大丞相王公守金陵,以绪馀成学者,而某也实并群英之游。”(陶山集卷一六沈君墓表)

所谓“群英之游”,可见从学者非一人。

治平四年(公元一○六七年)正月,英宗死,神宗即位。九月,王安石从知江宁府,被召为翰林学士,熙宁元年(公元一○六八年)四月至京师。熙宁二年(公元一○六九年)二月,安石参知政事。从此以后,王安石积极变法,推行新政,直到熙宁九年(公元一○七六年)十月,罢相,判江宁府,前后执政共七年以上。其间熙宁七年(公元一○七四年)四月,出知江宁府,至八年(公元一○七五年)二月复相,有十个月不在相位。

兹根据宋史神宗本纪及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简称续通鉴长编),编制王安石居相位推行新政的年历如次:熙宁二年(公元一○六九年),二月庚子,以王安石参知政事。

甲子,陈升之领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王安石同领。

四月丁巳,遣使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八人为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

七月辛巳,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以薛向领之。九月丁卯,立常平给敛法,即青苗法。十一月丙子,颁农田水利条约。

是月,差官提举诸路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凡四十一人。

熙宁三年(公元一○七○年)

二月,韩琦请罢青苗法,安石求去。神宗慰留。安石谢表云:“论善俗之方,始欲徐徐而变革;思爱日之义,又将汲汲于施为。”

自是,持新法益坚。

五月甲辰,罢制置三司条例司归中书,新法悉归司农寺。

十月甲戌,王安石尝进所著洪范传,神宗手诏答之。文集卷五十六,进洪范表云:“臣尝以芜废腐余之学,得备论思劝讲之官。擢与大政,又弥寒暑,勋绩不效,俯仰甚惭。谨取旧所著洪范传,删润缮写,輙以草芥之微,求裕天地。”则进洪范传当在参知政事后一年左右。

十二月乙丑,立保甲法。

丁卯,王安石、韩绛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熙宁四年(公元一○七一年)

二月丁巳,罢诗赋及明经诸科,以经义论策试进士。中书撰大义式颁行。置京东、西、陕西、河东、河北诸路学官,使之教导。

三月辛卯,遣使察奉行新法不职者。

四月癸酉,司马光权判西京留台。

六月,富弼坐格青苗法,徙判汝州。

七月,刘挚杨璯以反对新法罢贬。

十月壬子,罢差役法,行募役法。立选人及任子出官试法。

戊辰,立太学内外上舍法。

熙宁五年(公元一○七二年)

三月丙午,置市易务于京师。

五月丙午,行保马法。

八月甲辰,颁方田均税法。

熙宁六年(公元一○七三年)

三月庚戌,置经义局,修诗、书、周礼三经义。王安石提举。吕惠卿兼修撰,王雱兼同修撰。

六月己亥,置军器监。

十月辛巳,以王韶复熙河岷疊等州,神宗以玉带赐王安石。

十一月壬申,新法增吏禄所费,京师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监司诸州六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缗,县官岁入财用无少损,民不加赋而吏禄以给。

熙宁七年(公元一○七四年)

正月庚戌,军器监上所制兵械,皆精利。

四月癸酉,以旱权住方田、保甲。是时,监安上门郑侠上流民图。

丙戌,王安石罢相,知江宁府。吕惠卿参知政事。

十月丙寅,秋成,复方田、保甲,造五等簿。

熙宁八年(公元一○七五年)二月癸酉,王安石复相。

六月己酉,颁王安石诗、书、周礼义于学官。

十一月丙戌,王安石以疾家居。

熙宁九年(公元一○七六年)

六月己酉,王雱卒。

十月丙午,王安石罢相,判江宁府。

从上表可知:(一)新法的推行,集中在熙宁二年至五年这四年里。(二)当新法次第推行之后,为了给新法树立理论根据,熙宁六年修撰三经义。(三)每一件新法的推行,都遭到激烈反对,反映政治斗争的剧烈性。

罢相以后,王安石在金陵闲居,有十年之久。这一段时间,王安石进行了一些学术活动。字说二十四卷,是在这时间完成的。楞严经义解,当也完成于此时。文集里有不少诗歌,写成于此时。有关一代史实的锺山日录八十卷,当也完成于此时。

哲宗元祐元年(公元一○八六年),王安石卒于金陵。

谢选骏指出:王安石和王莽、洪秀全类似,捧着《周礼》,刻舟求剑,搅乱社会,祸乱天下——他的新学,就像康有为的新学伪经考,政治号召有余,学术价值全无。


第二节 改革科举制度和学校制度、修撰三经义和字说

为了培养一批贯彻执行新法的人材,为了为新法树立理论根据,王安石做了两件大事。第一件就是改组太学和地方学校,在中央设立太学内外上舍,在地方积极设立地方学校,并撤换一批不称职的师资,改派了一批经过遴选的师资。改变科举制度,用经义和论策试士,废除了诗赋取士和烦琐的记诵传住经学。第二件就是设置经义局,训释诗书周礼三经义,并编纂字说,使新法在理论指导之下取得合乎圣经贤传的历史的根据,并用这个思想武器,一方面宣传新法的普遍妥当性,一方面从理论上打击反对派。这种新经义和字说,就代替了旧的经说和传注,成为士子必修的经典。王安石企图通过这些工作,达到所谓“一道德而同风俗”的目的,造成以三经义为基础的思想一致的新正统的局面。

先讲改革学校制度和科举制度问题。

北宋中叶以前,继承隋、唐以来的科举取士制度,或用经学考试士子对经学传注是否记诵精熟,或用诗赋考试士子是否文辞可观。学校培养人材,也只从经学记诵和文辞写作着眼。王安石认为这样选拔的人材都不切实用。文集卷六九取材篇说道:“今之进士,古之文吏也;今之经学,古之儒生也。然其策进士则但以章句声病,苟尚文辞,类皆小能者为之。策经学者徒以记问为能,不责大义,类皆鄙蒙者能之。……故属文者至相戒曰:涉猎可为也,诬艳可尚也,于政事何为哉。守经者曰,传写可为也,诵习可勤也,于义理何取哉。故其父兄勖其子弟,师长勖其门人,相为浮艳之作,以追时好而取世资也。何哉?其取舍好尚如此,所习不得不然也。若此之类,而当擢之职位,历之仕途。一旦国家有大议论,……彼恶能以详平政体,缘饰治道,以古今参之,以经术断之哉。是必唯唯而已。”

王安石认为人材应该由“人主陶冶而成之”,即由封建国家设立的学校来培养。从中央到地方,都应该有学,学习的内容是先王的“法言德行”,也就是“礼乐刑政之事”。文集卷三九上仁宗皇帝言事书追述古代的学校制度说:“古者,天子诸侯,自国至于乡党皆有学,博置教导之官而严其选。

朝廷礼乐刑政之事皆在于学。士所观而习者,皆先王之法言德行,治天下之意,其材亦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苟不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则不教也。苟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者,则无不在于学。”

他美化古代的学校制度,主要是要为改革当时的学校制度绘制理想的蓝图。熙宁四年(公元一○七一年)二月,宋政府下令改革科举制度。续通鉴长编卷二二○,熙宁四年二月丁巳条说:“中书言:‘古之取士,皆本于学校,故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

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自先王之泽竭,教养之法无所本,士虽有美材,而无学校师友以成就之。此议者之患也。’‘自诗赋取士以来,学士凋敝聪明,及其中选,施于有政,无所用之。其弊所从来久,然莫能革也。自上即位,稽合先王,造立法度,而议者不深维其意,群起而非之。上以为:凡此,皆士不知义故也。’(“自诗赋取士从来”以下一段文字,用注文引朱本神宗实录原文。)‘今欲进复古制,以革其弊,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对偶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下,则庶几可复古矣。……’‘今定贡举新制:进士罢诗赋帖经墨义,各占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以论语、孟子。每试,初本经,次兼经,并大义十道。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次论一首。次,时务策三道。礼部五道。’‘中书撰大义式颁行。……’从之。”

按照这样托古改制式的新定的制度,陕西、河东、河北、京东、西五路,先置学官,使之教导。由此可知,改革科举制度是为推行新法服务的。由于“士不知义”,故议者对当时造立的法度,“群起而非之”。因此,要教育士子“专意经义”。新法是皇帝稽合先王法意造立出来的,专意经义,就能够掌握新法的精神。这是一。其次,今后学者应该“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这样,义理之学兴,传注之学废,宋学就代替了汉学。宋明理学,应该于此寻源。尽管理学家如程朱如何反对王安石,但是探索学术思想史者,不能不客观叙述历史事实的发展先后。至于王安石的理学不为统治者所重视而为程朱理学所代替,那是另一回事,应作别论。第三,这一科举制度的改革,后来沿用至清朝末年,“大义式”后来蜕化为“八股文”,内容完全不同了,程朱的义理成了八股文的最高标准。

科举制度的改革联系着学校制度的改革。同年十月,宋政府立太学内外上舍法,着手改组太学。拥护新法和反对新法的斗争,在太学里展开了。斗争尖锐地从试题试卷里反映出来。直讲官颜复,用王莽变法和后周宇文氏变法为题,策问学生,借此借古讽今,讥刺新法。学生苏嘉就在试策里反对新法,直讲官把他评为上等。为此,宋政府认为这些直讲官是“宿学,不足教导多士”。熙宁四年(公元一○七一年)十一月,把焦千之、王汝翼、梁师孟、颜复、卢侗等五人撤换了,只留下一个苏液,另外委派陆佃、龚原、黎宗孟、叶涛、曾肇、沈季长等做直讲。陆佃、龚原等都是安石的学生,他们根据安石的经说教授诸生。反对派说他们每晚在安石家里研究经说,第二天就到太学里教授。这虽出之诬蔑,但是反映了经师之间的斗争情况。(见续通鉴长编卷二二八,十一月戊申“管勾国子监常秩等言”条,并注)

太学里的斗争,还在发展,有些试官对待考试很草率,学生用安石父子文字的,都被压低了等第。问题中心在对新法不同意,因而也就对经说的意见不一致。神宗坚决支持王安石,认为应该“一道德”,如果诗书应孩如此解释,就不该由个人意见随便解释。神宗说:“诗书法言相同者,乃不可改”。(续通鉴长编卷二三三熙宁五年五月甲午,“上谓王安石等曰,蔡确论太学试极草草”条)

地方上,也有斗争。西北人反对新的科举制度和学校制度。他们借口缺乏教授,借口“旧为学究”,资质鲁钝,“难变”,就不接受新制度。(同上,“冯京言西北阙人教授”条)

但是,拥护新法的力量在生长。熙宁六年(公元一○七三年)三月庚戌,神宗表示,“今岁南省所取多知名举人,士皆趋义理之学,极为美事”。(续通鉴长编卷二四三熙宁六年三月庚戌,“命知制诰吕惠卿兼修撰国子监经义”条)过了几天,宋政府委中书选人充诸路学官,又命令诸路在举人最多的州军,各置教授一人,人选由国子监“考询通经品官及新及第出身进士可为诸路学官,即具所著事业以闻”。这样,就在全国范围内,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学官教授,全改由经过中书或国子监选择的人充任,初步从组织上、思想上完成了控制全国学校的工作。(见续逾鉴长编卷二四三熙宁六年三月“己未,……诏诸路学官”条)

再讲修撰经义问题。

由于统治阶级各阶层利害的不一致,在思想上出现了非常纷歧的现象。

王安石在作地方官的时候,就注意到这种现象。他写给王深甫和丁元珍的信里,指出:“古者一道德以同天下之俗,士之有为于世也,人无异论。今家异道,人殊德,又以爱憎喜怒变事实而传之。”(文集卷七二答王深甫书二)

“古者一道德以同俗,故士有揆古人之所为以自守,则人无异论。

今家异道,人殊德,士之欲自守者,又牵于末俗之势,不得事事如古,则人之异论,可悉弭乎?”(文集卷七五与丁元珍书)

熙宁元年,王安石以翰林学士侍讲经筵,讲的是尚书,第二年,参知政事,王雱嗣讲。后来,神宗要求安石写进所著文字。王安石的谢表说:“臣闻百王之道虽殊,其要不过于稽古;六艺之文盖阙,所传犹足以范民。唯其测之而弥深,故或习矣而不察。绍明精义,允属昌时。伏惟皇帝陛下,……欲推阐先王之大道,以新美天下之英才,宜得醇儒,使陪休运。臣……过叨睿奖,使阐缉旧闻。永惟少作可弃之浮碎,岂能上副旁搜之至意?伏望皇帝陛下,矜其闻道之晚,假以历时之淹,使更讨论,粗如成就,然后上尘于聪览,且复取决于圣裁。”(文集卷五六诏进所著文字谢表)

谢表所指,即王安石少时训释六艺的文字。这是训释经义的动议。自从改革学校制度和科举制度的斗争展开以后,经义的训释就显得更为迫切。熙宁五年(公元一○七二年)正月,神宗正式提出,应该颁行新的经义。续通鉴长编卷二二九,曾记其事:“神宗谓安石:经术,今人人乖异,何以一道德?卿有所著,可以颁行,令学者定于一。

安石曰:诗,已令陆佃、沈季长作。”

熙宁六年(公元一○七三年)三月,宋政府鉴于“举人对策,多欲朝廷早修经义,使义理归一”。这样,就决定设局置官,训释诗、书、周官义。命王安石提举经义局,吕惠卿兼修撰,王雱兼同修撰。(续通鉴长编卷二四三熙宁六年三月庚戌条)

训释诗、书、周官义的工作积极进行,吕惠卿被任作提举详定修撰经义所检讨。又规定国子监“直讲,月轮两员供本经口义二卷”。又从新进士中选拔余史、朱服、邵刚、叶唐懿、葉杕、练亨甫等充国子监修撰经义所检讨。这些措施,都在熙宁六年三月和四月里次第进行。(见续通鉴长编卷二四三,三月庚午条,卷二四四,四月辛卯条,卷二四四,四月壬辰条)后来,又以白衣徐禧、吴著、陶临等人为修撰经义所检讨。

熙宁七年(公元一○七四年)四月,王安石罢相,知江宁府,仍提举经义局,王雱亦随至江宁,修撰经义。八年二月,王安石复相。六月,诗、书、周礼义修成奏御。几天以后,以副本送国子监镂版颁行。王安石上所著诗、书、周礼义序,诏付国子监,置之三经义之首。一个月之后,新修的三经义就颁赐给宗室、太学及诸州府学了。(见续通鉴长编卷二六五,熙宁八年六月丁未、戊申、甲寅诸条,及卷二六六,七月癸酉条)诗、书、周官义的训释,安石尽了最大的努力。他说:“奉扬成命,螡力困于负山;敷释微言,蠡智穷于测海。”(文集卷五七辞左仆射表一)

“顾惟屈首受书,几至残生伤性。逮承圣问,乃知北海之难穷;比释微言,更悟南箕之无实。”(同上辞左仆射表二)

所谓“敷释微言,蠡智穷于测海”,“比释微言,更悟南箕之无实”云云,是指训释工作的艰巨和对工作的认真。罢相以后,经义有所未妥之处,仍积极提出修改的意见,也还是说明他对工作的认真。

三经义的修成是一件大事,王安石在除左仆射谢表里充分说明了这一工作的意义:“窃以经术造士,实始盛王之时,伪说诬民,是为衰世之俗。盖上无躬教立道之明辟,则下有私学乱治之奸氓。然孔氏以羁臣而兴未丧之文,孟子以游士而承既没之圣,异端虽作,精义尚存。逮更煨烬之灾,遂失源流之正,章句之文胜质,传注之博溺心。此淫辞詖行之所由昌,而妙道至言之所为隐。笃生上主,纯佑下民。……作于心而害事,放斥几殚,通于道以治官,延登既众。尚惧胶庠之黎献,未昭典籍之群疑,乃集师儒,具论科指。……伏遇皇帝陛下以化民成俗为事,故急在诲人,以尊德乐道为怀,故易于縻爵。……”(文集卷五七)

这里,有王安石在主观上重视的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经术造士,是盛王之事。训释经义,教育士子,符合盛王的作法。衰世之俗,伪说诬民,私学乱治,这正是孟子所谓“作于其心,害于其事”的时候。(二)孔子所传经籍,经孟子所承袭,则盛王之精义犹存。但是秦始皇焚书以后,源流失正,主要是章句传注的烦琐,陷溺人心,淹没了经义的本质。这样,就使妙道至言,隐而不见,淫辞詖行,猖狂一世。(三)训释经籍,使义理明白,解除对经学的曲解,昭晰经籍里的疑问,重要的意义,就在化民成俗,教育后代。另一方面,则又有放淫辞,拒詖行的斗争意义。训释经义,主要在阐明义理,反对章句传注的烦琐学风,这一点,实开宋儒义理之学的先河。

我们不是恭维王安石的经义复古,而是要说明这种经义的历史意义。

有汉代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谶纬神学式的经义,有魏晋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玄学式的经义,有唐代在科举制度之下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义式的经义。到了宋代各阶级集团都在寻求一种适合于当时统治阶级的新经义,这就是所谓“理学”。豪族地主阶级集团的道统心传式的理学和庶族地主阶级集团的新义式的理学,在神宗朝展开了学术领域内的斗争,各按自己的阶级偏见来制订所谓一于道德的义理之学,争取各自的正统,而反对别派的伪说。上面所详述的王安石的新经义正是庶族地主和绝对皇权合作,以争取士庶多数而打击豪族的理论准备。意识形态的斗争通过新政的斗争,折射出了阶级对垒的形势。

谢选骏指出:王安石、王莽、洪秀全、毛泽东,都是利用手中权力,强推自己的想法,表面上大公无私,实际上极端自私——他们既要做婊子当官,还要树牌坊立言,何至于荒谬至此?因为他们不懂思想主权与国家主权无法并驾齐驱也。思想主权产生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却无法产生思想主权。


第三节 新学基本著作和新学学派



王安石的新学,一般指的是诗、书、周礼义和字说。宋元学案,文公王临川先生安石条说:“初,先生提举修撰经义,训释诗、书、周官。既成,颁之学官,天下号曰新义。晚岁为字说二十四卷,学者争传习之。且以经试于有司,必宗其说;少异,辄不中程。”

把诗、书、周礼义和字说作为新学的基本著作,是从颁于学官来看的。王安石本身对这四部书有特殊评价。而反对新学的人,对这四部书攻击得特别凶。但是,王安石新学,决不能局限于这四部书,如老子注,如洪范传,所阐发的世界观和政治学说的地方很关重要,也应列为新学的基本著作。其他,新学著作还有不少,必须予以适当注意。

王安石对三经义和字说的评价,具见于他所撰的这些书的序文和他进这些书的奏表里。

三经义的次序,是(一)诗义,(二)书义,(三)周礼义。但是从跟新法的关系说,周礼义最重要。周礼义是新法的理论根据,由王安石亲自训释。序文说:“士弊于俗学久矣,圣上闵焉,以经术造之,乃集儒臣,训释厥旨,将播之学校。而臣某实董周官。”蔡修铁围山丛谈载秘府所藏周官义手稿,字迹如“斜风细雨”,肯定是安石的手笔。

周礼义,二十二卷,全书凡十余万言。序文首先指出周官这部书的价值,说道:“惟道之在政事,其贵贱有位,其后先有序,其多寡有数,其迟数有时。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其人足以任官,其官足以行法,莫盛乎成周之时。其法可施于后世,其文有见于载籍,莫具乎周官之书。盖其因习以祟之,庚续以终之,至于后世,无以复加。则岂特文武周公之力哉。犹四时之运,阴阳积而成寒暑,非一日也。”(文集卷八四)

这里,主要说明三点:(一)周官反映了周代的“政事”,是一部完备的典制。(二)周官所载的政事,是“道”在政事上的反映。贵贱有位,后先有序,多寡有数,迟数有时,就是“道之在政事”的反映。这里的道,是指客观规律。因此,其文既有见于载籍,其法也可施行于后世。(三)周官不是一二个人在短时期内写成的,有政治施为上的长期赓继和积累,如“阴阳积而成寒暑”的自然发展,才最后形成。

这里,应该指出,除开其中复古的偏见,还包括了道在器中的进步思想。周礼义序接着说明为什么要训释周官,凭什么训释周官。序文说:“自周之衰,以至于今,历岁千数百矣,太平之遗迹,扫荡几尽。

学者所见,无复全经。于是时也,乃欲训而发之,臣诚不自揆,然知其难也。以训而发之之为难,则又以知夫立政造事,追而复之之为难。然窃观圣上致法就功,取成于心,训迪在位,有冯有翼,亹亹乎六乡六服承德之世矣。以所观乎今,考所学乎古,所谓见而知之者,臣诚不自揆,妄以为庶几焉。故遂冒昧自竭,而忘其材之弗及也。”

这里,说明两点:(一)周衰以后,千几百年以来,周官所反映的政事,所谓“太平之遗迹”,已经“扫荡几尽”,连同周官本身也已不再是当时完整的“全经”。(二)训释周官是难事,政事上追而复之,更是难事。但是,新法是根据周官的,即所谓“致法就功,取成于心,训迪在位,有冯有翼,亹亹乎六乡六服承德之世。”因此,从新法的推行情况来看,“以所观乎今,考所学乎古”,则“见而知之”的,正好作为周官今日翻板的注脚。古之周官,为今日新法所从出;今日新法,更足证古之周官的实际。这样,就大胆地进行训释了。说明了这一关系,就揭露了王安石全部新法的根据。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一上,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二,于周礼义也指出这一点,尽管带着诬蔑的语气:“介甫以其书理财居半,爱之。如行青苗之类皆稽焉。所以自释其义者,盖以其所创新法尽傅著经义,务塞异议者之口。”(郡斋读书志)“新法误国,于此可推其原矣。”(直斋书录解题)

周礼义,已佚。清人从永乐大典辑出佚文若干,分为十六卷,亡其地官夏官两部分,钱仪吉补辑了一些。卷末附郑宗颜考工记注。

诗义,二十卷。诗义序说:此书由“王雱训其辞”,“臣某等训其义”,“书成以赐太学,布之天下”,“又使臣某为之序”。训其义的“臣某等”,指的疑为吕升卿等,论改诗义札子(文集卷四三)中说:“检讨吕升卿所解诗义,依旧本颁行,”可证。但是这部书实则主要还是王安石王雱父子训释的。论改诗义札子说明了这一情况:“臣子雱奉圣旨撰进经义,臣以当备圣览,故一一经臣手,乃敢奏御。”后来,设官置局,有所改定,因为王安石觉得“文辞义理,当与人共,故不敢专守己见为是。”但是改定颁行之后,学者颇谓所改未安,王安石因此又把经局改定诸篇,提出与旧本不同处,请神宗裁定。

诗义序说道:“诗,上通乎道德,下止乎礼义。放其言之文,君子以兴焉。循其道之序,圣人以成焉。然以孔子之门人,赐也商也,有得于一言,则孔子悦而进之。盖其说之难明也如此。则自周衰以迄于今,泯泯纷纷,岂不宜哉!”(文集卷八四)

这里,主要说明:(一)诗经在政治上的价值,是通道德,止礼义,君子以兴,圣人以成。(二)诗经难训释,孔子的门人当时已只能间或“有得于一言”,后代更加泯泯纷纷,不易董理清楚。

诗义序接着评述诗义本身的价值,道:“臣等所闻,如爝火焉,岂足以庚日月之余光,姑承明制代匮而已。……盖将有来者焉,追琢其章,缵圣志而成之也。臣衰且老矣,尚庶几及见之。”

这里,主要说明,诗义的训释还不够满意,可能有较满意的著作在不久的将来出现。

王安石认为“诗、礼足以相解”。答吴孝宗书说:“乃如某之学,则诗、礼足以相解,以其理同故也。”(文集卷七四)所谓“诗、礼足以相解”,就是诗的理通于周官的理,周官的理通于诗的理,可以互为发明,互为解释。这是王安石新学思想里的一个重要论点。

诗义今佚。吕氏家塾读诗记、李樗黄櫄毛诗集解、刘瑾诗传通释等书中,引有诗义若干条,当另辑佚出版。

书义,十三卷。郡斋读书志和直斋书录解题,说:“王雱董是经”,“雱主是经”。据书义序指出,书义主要是安石的经说,而出于王雱的撰述。书义序说道:“熙宁二年,臣某以尚书入侍,遂与政,而子雱实嗣讲事。有旨,为之说以献。八年,下其说太学,班焉。惟虞夏商周之遗文,更秦而几亡,遭汉而仅存,赖学士大夫诵说,以故不泯。而世主莫或知其可用。

天纵皇帝大知,实始操之以验物,考之以决事;又命训其义,兼明天下后世。而臣父子以区区所闻,承乏与荣焉。然言之渊懿而释以浅陋,命之重大而承以轻眇,兹荣也,祗所以为愧与!”

这里,主要说明:(一)王安石侍讲尚书,王雱继续侍讲,后来就应旨用这种经说写成书义,颁之学官。(二)尚书可以用于政治,神宗也曾经“操之以验物,考之以决事”。

书义今佚。我们从黄伦撰的尚书精义中辑出佚文若干条。郡斋读书志王令论语条,谓王令“解尧曰篇云,四海不困穷,则天禄不永终矣。王安石书新义取之。”可以略窥旨趣。

字说,二十四卷。蔡卞说王安石晚年闲居金陵,以天地万物之理著为此书,与易相表理。王安石对文字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文字出于自然,文字的位、形、声、义,都出于自然。“物生而有情,情发而为声,声以类合,皆足相知。人声为言,述以为字。字虽人之所制,本实出于自然。……故上下、内外、初终、前后、中偏、左右,自然之位也,衡邪、曲直、耦重、交析、反缺、倒仄,自然之形也;发敛、呼吸、抑扬、合散、虚实、清浊,自然之声也;可视而知,可听而思,自然之义也。”(二)正因为出于自然,所以虽然殊方异言,但经过翻译,义可以相通。正因为出于自然,所以虽然时间推移,名物不同,文字有了改变,但是从源流来看,还可以看出共同的特点。(三)先王重视文字工作,“立学以教之,设官以达之,置使以喻之。”目的在于“禁诛乱名”,在于“同道德之归,一名法之守”。先王“三岁一同”文字,同文字的目的,据说在于“一道德”。(四)安石著字说的目的,就在从文字的语义学,以正概念的涵义。统一了字义,就统一了对文字的解释,就可以廓清并防止经学传注的淆乱纷歧,具有通经的基本作用。学习文字,是掌握经义的第一步工作,具有“同道德之归,一名法之守”的意义。王安石认为教学必自文字始,也就是通了文字才能通经义,从这一意义来看,字说是与三经义相辅而行的。而反对派的攻击字说,与攻击三经义同样激烈,也有其政治上的原因。应该指出,这种从客观自然而说明文字形成的观点,比过去儒家说的圣人造字的随意创造论就高明得多了。

王安石的新学著作,除三经义和字说外,尚有下列各种:(一)易义,二十卷。绍圣后,行于场屋,今佚。

(二)洪范传,一卷。王安石以刘向、董仲舒、伏生明灾异为蔽,别著此传。大意是反对唯心主义者的传统的天人相应说,说明自然界虽有变异,但并不足畏。这篇有关摈斥宗教的议论,今存文集中。

(三)论语解,十卷。绍圣后,行于场屋。今佚。

(四)孟子解,十四卷。崇、观间,举子宗之。今佚。

(五)老子注,二卷。安石解“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皆于“有”、“无”字下断句,与先儒不同。今佚。我们从道藏彭耜纂集道德真经集注十八卷本中辑出佚文一百多条,其中唯物主义的观点,是前人所不知道的。

(六)王氏杂说(淮南杂说),十卷,今佚。我们颇疑文集卷六十五至七十诸卷,即淮南杂说。(七)临川先生文集,一百卷,今存。(八)锺山日录,二十卷,或曰八十卷。今佚。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保留不少条。

此外,尚有楞严经解十卷,左氏解一卷,孝经解一卷,礼记要义二卷,群经新说十二卷。除楞严经解外,其余疑非王氏之作,或出辑缀,或出依托,书多不存。

王安石新学的传播,分先后两个时期。

在先,王安石的淮南杂说、洪范传等书初出,引动学者的向慕。陆佃说:“淮之南,学士大夫宗安定先生之学,予独疑焉。及得荆公淮南杂说与其洪范传,心独谓然。于是愿埽临川先生之门。”蔡卞说:“准南杂说初出,见者疑为孟子。”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治平末年,王安石知江宁,同时讲学,有一部分学者从之游。这是新学传播的前一时期。陆佃就是这一时期从王安石学的。

王安石执政以后,设局修撰经义,许多学者参加了经义的撰述,因而扩大了新学的影响。有些学者,根据安石的学说,另外撰述了单独的著作,对新学加以阐明和发挥。新学的著作量增大了。王安石罢相以后,居金陵,撰字说,也有一部分学者从之游。这是新学传播的后一时期。

新学学派的师友承传,现在大都难于考见。宋元学案荆公新学略所列诸人,不完全都是荆公师友,有的后来跟荆公学术思想完全异趣,如郑侠。兹将传王安石新学,有著述可考见者,列下:(一)王雱:有老子注,见道藏本四家注,今存。

三经义中之诗义和尚书义,已佚。

尔雅义,今佚。

论语口义十卷,今佚。

孟子注十四卷,今佚。

庄子注,今存。(二)蔡卞:毛诗名物解二十卷,今存。

尚书解,今佚。

(三)陆佃:尔雅新义二十卷,今存。

埤雅二十卷,今存。

礼记解,今佚。

诗讲义,今佚。

春秋后传二十卷,今佚。

老子注二卷,今佚。

鶡冠子解三卷,今存。

陶山集十四卷,今存。

(四)陈祥道:论语解十卷,全祖望曾序之,今存。

礼书一百五十卷,今存。

(五)龚原:易传十卷,今存。

春秋解,今佚。论语解、孟子解,今佚。

(六)耿南仲:周易新讲义十卷,今存。

(七)郑宗颜:考工记注一卷,今存。

(八)许允成:孟子新义十四卷,今佚。

(九)刘仲平:老子注二卷,今佚。

(十)王昭禹:周礼详解四十卷,今存。

(十一)唐耜:字说解一百二十卷,今佚。(十二)林之奇:尚书全解四十卷,今存。周礼讲义四十九卷,今佚。

拙斋文集二十卷,今存。

(十三)方悫:礼记解二十卷,今佚。

(十四)马晞孟:礼记解七十卷,今佚。

谢选骏指出:王安石变法,此乃一场大规模的“孔子杀少正卯”乎?


第四节 王安石的唯物主义世界观



我们知道,北宋时期,由于许多科学的新成就,由于书院的逐渐兴起,由于书籍传播的比较广泛,由于科学技术上和文化上的各种发展情况,为一些思想家进一步认识客观事物,提供出哲学上的概括或创造的条件。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在中世纪“产生了古代甚至连想都没有想到过的虽然还未系统化的许多科学事实:磁针、印刷、活字、亚麻纸、……火药、眼镜,在计时上和力学上是一巨大进步的机械时计”,同时,“因为有了大学,所以一般教育,即使还很坏,却普及得多了。”(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版,页一五六)

恩格斯又指出,“每一时代底理论的思维乃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且同时也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辩证法与自然科学,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一年版,页二一七)宋代学者的所谓象数之学,所谓理,所谓气,所谓心,所谓性,莫不是借用着古代哲学范畴,在中世纪经学锢蔽的圈子里所发生的与前代不同的哲学思想。王安石就处在这样的时代及学术活动的倾向之中。和其他的时代一样,思想领域里唯物主义跟唯心主义的斗争,反映着当时的阶级矛盾,但是在宋代的这种矛盾的表现也有具体的新情况。

在宋代的学术领域内也有一些特点,唯物主义者可以利用自然科学的新成就来对许多哲学的问题予以发展,而唯心主义者也不能不吸取自然科学的某些原则来从事于进一步的曲解。王安石的“新学”代表了带有非品级性的色彩的庶族集团,而与那些坚持古旧等级身分的豪族地主(如司马光的论阶级一文即为代表)展开了学术的斗争。从这一点讲来,王安石是直接继承着柳宗元、刘禹锡的传统的,例如在临川先生文集中对创设“道统”的韩愈批判最多,而对柳、刘却说:“余观八司马,皆天下之奇材也。……至今士大夫欲为君子者,皆羞道而喜攻之;然此八人者,既困矣,无所用于世,……而其名卒不废焉。”(文集卷七一读柳宗元传)因为从唐代以来的一些唯物主义者,每代都有参加政治的革新运动的。

在王安石的思想中,显明的唯物主义世界观集中在洪范传、字说和道德经注三部书里。王安石袭用了古代哲学的某些范畴,提出了唯物主义的自然史观,从而对古代哲学的某些范畴加以改造和发展。

首先,王安石肯定物质是第一性的,认为天地万物是由五种元素构成的,那就是五行:水、火、木、金、土。天地万物都由五行的变化而生成,而所谓“行”就是运动,就是发展变化。他说:“有阴有阳,新故相除者,天(按即自然)也。”(杨龟山先生集字说辨引字说)

“五行,天(按即自然)所以命(名)万物者也。”

“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

“五行也者,成变化而行鬼神(按即奇迹),往来乎天地之间而不穷者也,是故谓之‘行’(按即运动)。”(均见文集卷六五洪范传)

五行或五种处在运动中的元素各有自己的属性或其特殊的表征。这种属性或其特殊的表征,概括为时、位、材、气、性、形、事、情、色、声、臭、味等范畴。例如水之“性”为“润”,其“位”为“下”;火之“气”为“炎”,其位为“上”;木之“形”为“曲直”;金之“材”为“从革”;土之“人事”为“稼穑”。他说:“五行之为物,其时,其位,其材,其气,其性,其形,其事,其情,其色,其声,其臭,其味,皆各有耦。”

“水言润,则火熯、土溽、木敷、金敛,皆可知也。[性]“火言炎,则水洌、土烝、木温、金凊,皆可知也。[气]“水言下,火言上,则木左、金右、土中央,皆可知也。推类而反之,则曰后、曰前、曰西、曰东、曰北、曰南,皆可知也。[位]“木言曲直,则土圜、金方、火锐、水平,皆可知也。[形]“金言从革,则木变、土化、水因、火革,皆可知也。[材]“土言稼穑,则水之井洫、火之爨冶、木金之为械器,皆可知也。

[人事]“润者性也,炎者气也,上下者位也,曲直者形也,从革者材也,稼穑者人事也。”(洪范传)

按照上列说法推衍起来,除开其在社会关系上的傅会,则自然运动的五行的属性或表征可以系统地列表。王安石肯定物质是运动的、变化的,五行的“行”就是运动变化,就是往来而不穷的范畴,所谓“往来乎天地之间而不穷者也,是故谓之‘行’。”天地万物之所以运动、变化,据王安石讲,由于“有耦”、“有对”。

所谓“有耦”、“有对”,就指对立,就指矛盾。五行的一切属性皆各“有耦”,推之一切事物皆各“有耦”,无所不通,可见“有耦”、“有对”是带有普遍性的,贯串于自然界,贯串于人事(性命道德),贯串于一切事物。耦之中又有耦,故“万物之变遂至于无穷”。这样看来,王安石已经洞察到事物之发展变化是由于“行”的统一物中有对立的“耦”。他说:“五行之为物,其时,其位,其材,其气,其性,其形,其事,其情,其色,其声,其臭,其味,皆各有耦,推而散之,无所不通,一柔一刚,一晦一明。故有正有邪,有美有恶,有醜有好,有凶有吉。性命之理,道德之意,皆在是矣。耦之中又有耦焉,而万物之变遂至于无穷。”(洪范传)

“有之与无,难之与易,长之与短,高之与下,音之与声,前之于后,是皆不免有所对”(道藏本彭耜道德经集注引王安石道德经注天下皆知章第二。以下简称道德经注)

矛盾着的两个方面相反又不可以相无,这就是“有对”的意义,这就批判了过去唯心主义以“无对”为精神统一的诡辩,然而直到解放前夜,梁漱溟还拿封建学者所咀嚼的“无对”,自夸为新发明,对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论进行恶毒的攻击。

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里指出:“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我们还不能要求王安石知道这种辩证法的精髓,但无可否认,他抽象地猜到了这种道理,形式地洞察到事物发展的原因。他说:“善者恶之对也,有善必有其恶。”(道德经注不尚贤章第三)

“盖有无者,若东西之相反而不可以相无也,故非有则无以见无,而非无则无以出有。”(同上,道可道章第一)

“无春夏之荣华,无秋冬之凋落。”(同上,曲则全章第二二)

“轻者必以重为依,躁者必以静为主。”(同上,重为轻根章第二六)

“有阴有阳,新故相除者,天(按即自然)也。有处有辨,新故相除者,人也。”(杨龟山先生集字说辨引字说)

相反的两面不可以相无,有了东才见出西,有了有才见出无,如果没有春夏的繁茂荣华,也就见不出秋冬的凋谢零落。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里指示我们说:“原来矛盾着的各方面,不能孤立地存在。假如没有和它作对的矛盾的一方,它自己这一方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没有生,死就不见;没有死,生也不见。没有上,无所谓下;没有下,也无所谓上。没有祸,无所谓福;没有福,也无所谓祸。没有顺利,无所谓困难;没有困难,也无所谓顺利。……一切对立的成分都是这样,因一定的条件,一面互相对立,一面又互相联结、互相贯通、互相渗透、互相依赖,这种性质,叫做同一性。”从毛泽东同志在哲学上的总结,反观王安石对自然事物矛盾的认识,我们看到了王安石思想的明锐处。但是,必须指出,王安石所猜到的东西,只是处于中世纪发展阶段的时代精神,其所概括的形式真理,还不是具体的。

王安石曾据自然现象运动的矛盾两极,如弱与强、静与动,来解释老子“反者道之动”章的形而上学,进而把老子所谓“天下之物生于有,有生于无”之说,作了有无对立互生的唯物主义解释,他说:“风之行(按指运动)乎太虚,可谓弱矣;然无一物不在所鼓舞,无一形不在所披拂。……水之托于渊虚,可谓弱矣;然处众人之所恶,而攻坚者莫之能先。……反非所以为动,然有所谓动者,动于反也;弱非所以为强,然有所谓强者,盖弱则能强也。……言动则知反之为静,言弱则知用之为强。‘天下之物生于有,有生于无’,亦若此而已矣(按别处明白提出有无为对立物。)”(焦竑老子翼引)

王安石似乎也猜测到了“矛盾的事物的互相转化”。他说:“有无之变,更出迭入。”(道德经注道可道章第一)所谓“更出迭入”,就是有可以转化为无,无可以转化为有。这样,坏事也就可以成为好事,好事有时也可成为坏事。王安石解释“故物或损之而益,益之而损”,说道:“天道亏盈而益谦。唯其益谦,故损者乃所以为益;唯其亏盈,故益者乃所以为损。”(同上,道生章第四二)

王安石把运动的基本形式概括为两种:相生和相克。相生所以相继,相克所以相治。相生相继,指事物在转化中的生长和赓续,如春为木,夏为火,木生火,故春以后继之以夏。相克相治,指相对立的物的矛盾和斗争,如水克火,火克金之类。王安石借用不甚确切的古代形式,加以改造说:“其相生也,所以相继也;其相克也,所以相治也。语器也以相治,故序六府(按左传文七年:水火金木土糓,谓之六府)以相克;语时(按指春夏秋冬四时)也以相继,故序盛德所在(按指五德)以相生。”(洪范传)运动的特殊形式,又随着不同的事物而有所不同,用他的不确切的说法,如木的运动形式是“变”,土的运动形式是“化”,水的运动形式是“因”,火的运动形式是“革”,金的运动形式是“从革”。变、化、因、革、从革,是不同事物的不同运动形式。王安石说:“所谓木变者何?灼之而为火,烂之而为土,此之谓变。”

“所谓土化者何?能熯,能润,能敷,能敛,此之谓化。”

“所谓水因者何?因甘而甘,因苦而苦,因苍而苍,因白而白,此之谓因。”

“所谓火革者何?革生以为熟,革柔以为刚,革刚以为柔,此之谓革。”

“金亦能化,而命之曰从革者何?可以圜,可以平,可以锐,可以曲直,然非火革之,则不能自化也,是故命之曰从革也”(同上)

王安石对物质和运动的理解是有局限的一种“直率地解释事物的真象”

(自然辩证法,页一六四)的结果。尽管中世纪的科学发展水平还不高,科学还只是“片断的无联系的研究”(同上,页一五八),但是唯物主义思想就从这种“片断的无联系的研究”的基础上概括成为一种理论体系,并对自然界和人事予以朴素的直率的解释。王安石的唯物主义思想很明显地反映出对事物的低级认识的(日常经验的)直率的理解,例如火革,他说“革生以为熟,革柔以为刚,革刚以为柔”,就是从食物烹煮、器械陶铸爨冶得来的朴素的结论。食物经过火,由生变熟;陶器经过火,由松脆变成坚硬;金属经过火,由固体变成液体。虽然他是从科学的低级水平来理解的,但就其直率地解释物质运动而言,就显出了唯物主义的特性。

王安石认为物质世界的运动遵循着一定的规律,这规律叫作“道”。道是自然而然的存在,自生自化,是物质世界变化的普遍原则。他说:“道者,万物莫不由之者也。”(洪范传)

“有无之变,更出迭入,而未离乎道(按指必然性)。”(道德经注道可道章第一)

“道者天(按指自然)也,万物之所自生,故为天下母。”(同上,天下有始章第五二)

所谓“道”又从何而来呢?王安石认为“道”是无始无终的客观存在,它在天地之先,而又无所不包。王安石对这种伊璧鸠鲁式的泛神的“道”加以解释道:“吾不知‘道’是谁所生之子,象帝之先。象者,有形之先也;帝者,生物之祖也。故系辞曰:‘见,乃谓之象。帝,出乎震。’其道乃在天地之先。”(同上,道冲章第四)

“道”既然是象帝之先,“象”又是一切有形的初始,帝(蒂)是一切果实之所从来,而道则是“象”、“帝”的最先本源。

他又说:“惟‘道’则先于天地而不为壮,长于上古而不为老。”(同上,含德之厚章第五五)

“道之荒大而莫知畔岸。”(同上,绝学无忧章第二○)

先于天地而不为壮,长于上古而不为老,是从时间来规定的,但是这并不是说超时间的东西,而是说并不局限于所知的历史时间以内。荒大,莫知畔岸,是从空间来规定的,但是这并不是说超空间的东西,而是说范围广大,含弘一切。从这里,或者有人怀疑王安石的“道”相似于道学家所讲的“道”,但我们看了他的另外说法,就知道他是坚持了唯物主义的观点。在他看来,“道”不是有形的物,它是矛盾着的两个对立面的统一体。“道”又是天(自然)的同义语,是和万物同时而生的。他说:“道有本末,……本者出之自然,而不假乎人之力,而万物以生也。”

(文集卷六八老子)

“道非物也,然谓之道,则有物矣,恍惚是也。”(道德经注孔德之容章第二一)

“道者天也,万物之所自生,故为天下母。”(同上)

“天与道合而为一。”(同上,致虚极章第一六)

自然规律独立存在,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天地万物的变化、发展,是“不召而自来”的。因此他又说:“阴阳代谢,四时往来,日月(道藏本缺三字,据道藏辑要本补)

盈虚,与时偕行,故不召而自来。”(同上,勇于敢则杀章第七三)

既然一切事物都依照自然规律而运动,因此,人们就可以通过掌握自然规律而掌握一切事物,那怕至大、至多、至隐、至惑的事物,都可以掌握。王安石说道:“六合之内,万物之间,不能逃其数(按指决定规律),故不用筹算。”(同上,善行章第二七)

“是故君子之学,始如愚人焉,如童蒙焉,及其至也,天地不足大,人物不足多,鬼神不足为隐,诸子之支离不足惑也。是故天之高也,日月星辰阴阳之气,可端策而数也。地至大也,山川丘陵万物之形,人之常产,可指籍而定也。”(文集卷六六礼乐论)

“易曰:‘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盖天地之数不过乎五行,五行之数皆本乎阴阳。五行之数足以制鬼神而行之。”(周礼详解卷二四引)

“万物莫不有至理焉,能精其理,则圣人也。精其理之道,在乎致其一而已。致其一,则天下之物可以不思而得也。易曰:‘一致而百虑’,言百虑之归乎一也。”(文集卷六六致一论)

这里所说的“一”虽然具有思辨哲学的空洞形式,但就其逻辑形式而论,“一”和“百”指的是一般和特殊的范畴。日月星辰阴阳之气既然可端策而数,山川丘陵万物之形、人之常产既然可指籍而定,鬼神阴阳之数、天地方物之理既然都可以掌握,这就对人类能掌握自然规律具有着强烈的信念。毫无问题,这是唯物主义世界观至认识论的有机联系。

在王安石看来,天地之间,一切都听由自然规律的支配,而客观世界好象是没有偶然性的。这里,虽然表现出一种机械观点,但就他以为天地之于万物不存在什么仁爱关系而论,这就打击了有神论的诡辩,否定了最高主宰神的存在。王安石说道:“天地之于万物,……有如刍狗。当祭祀之用也,盛之以筐函,巾之以文绣,尸祝斋戒,然后用之;及其既祭之后,行者践其首迹,樵者焚其肢体。天地之于万物,当春生夏长,如其有仁爱以及之,至秋冬万物凋落,非天地之不爱也。”(道德经注天地不仁章第五)

冲破目的论的神秘观念,王安石认为人事也是总摄于天道之中,人应该“继天道而成性”,而人道的极致就是天道。他说:“五事,人所只继天道而成性者也。”(洪范传)

“天者,固人君之所当法象也,则质诸彼(天)以验此(人事),固其宜也。”(同上)

“人道极,则至于天道矣。”(道德经注致虚极章第一六)

“‘道之将兴欤?命也;道之将废欤?命也。’(按语出论语宪问篇孔子言,下面是王安石的批判)苟命矣,则如世之人何!?”(文集卷六七行述)

除开人君和天道的封建关系,王安石提出了一个有价值的命题,即人们固然不能左右自然规律,但是却能“继天道而成性”。因此,对于天道,不是消极地服从定命,而是积极地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作用。这里,王安石居然敢于否定孔子以来儒家的命定论,确是一个对传统的迷信所作的大胆的批判。因此,虽然王安石在洪范传中论到皇帝对自然的关系,提倡绝对皇权主义,但他强调“人事”而否定灾异,却是健康的思想。虽然他在理论体系中包含着机械论的因素,但却没有陷入命定论,这一点是对古代唯物主义的重大的修正。他说:“道有本有末。本者,万物之所以生也。末者,万物之所以成也。

本者,出之自然,故不假乎人之力,而万物以生也。末者,涉乎形器,故待人力而后万物以成也。夫其不假人之力而万物以生,则是圣人可以无言也、无为也。至乎有待于人力而万物以成,则是圣人之所以不能无言也、无为也。……故圣人唯务修其成万物者,不言其生万物者。……夫道之自然者又何预乎?唯其涉乎形器,是以必待于人之言也、人之为也。”(文集卷六八老子)

这里又批判了老子,很象王充的论断。人虽然不能随从主观意识干预自然规律,如春生夏长是自然规律,人于其间应无所言,应无所为,但是有关形器,待人力而万物以成者,如断木以为械器,则人不能无言、无为。譬如“治车”,治其毂辐而车以成,不治毂辐,则“为车之术固已疏矣”。他说:“如其废毂辐于车,废礼乐刑政于天下,而坐求其‘无’之为用也,则亦近于愚矣。”(同上)

所谓“继天道而成性”、“修其成万物者”的话,是中世纪学者既由于历史局限,又依于手工业技术发展的条件,而论天人之道的光辉命题。它排斥了目的论,把神的意旨践踏在脚下;否定了命定论,指出了人类的主观能动作用。在弥漫着宗教迷信空气的中世纪,在神学思想占着支配地位的中世纪,王安石的这种唯物主义思想和无神论显然是“离经叛道”的。因此,他的“新学”之所以新,就由于它是反抗正统派的“异端”思想。他说:“世之言灾异者,非乎?曰:人君固辅相天地以理万物者也。天地万物不得其常,则恐惧修省,固亦其宜也。今或以为天有是变必由我有是罪以致之,或以为灾异自天事耳,何豫于我,我知修人事而已。盖由前之说则蔽而葸,由后之说则固而怠,不蔽不葸、不固不怠者,亦以天变为己惧,不曰天之有某变必以我为某事而至也,亦以天下之正理考吾之失而已矣。”(洪范传)

“日月之薄蚀,阴阳之进退,乃时行之消息。虽天有所不能违,人事何与其间哉!”(周礼详解卷一二鼓人注引)

本着这样无神论的观点,王安石批判了传统的僧侣主义的灾异论。然而,反对派诬蔑他认为“天变不足畏”,这种诬蔑在今天看来,倒成为真正的赞扬。这种有神论和无神论的斗争是当时政治风云中进步派与守旧派政治派别斗争的折射,守旧派企图用有神论来反对新法,而王安石则用历史事实证明其妄诞不足信。下面的记载可以参考:“熙宁七年夏四月己巳,……上以久旱,忧见容色,每辅臣进见,未尝不叹息恳恻,欲尽罢保甲方田等事。王安石曰:‘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陛下即位以来,累年丰稔,今旱暵虽逢,但当益修人事,以应天灾。’”(续通鉴长编卷二五二)

“熙宁八年冬十月戊戌,手诏王安石等曰:‘……比年以来,灾异数见,山崩地震,旱暵相仍,今彗出东方,变尤大者。……卿等宜率在廷之臣直言朕躬过失,改修政事之未协于民者以闻。’遂诏中外臣僚,直言朝政阙失。王安石言:‘臣等伏观晋武帝五年彗实出轸,十年轸又出孛,而其在位二十八年,与乙巳占所期不合,盖天道远,先王虽有官占,而所信者人事而已。天文之变无穷,人事之变无已,上下傅会,或远或近,岂无偶合?此其所以不足信也。……裨灶言火而验,及欲禳之,国侨不听,则曰:不用吾言,郑又将火。侨终不听,郑亦不火。有如裨灶,未免妄诞,况今星工,岂足道哉?所传占书,又世所禁,誊写讹误,尤不可知。’”(续通鉴长编卷二六九)

但是,必须指出,王安石的唯物主义思想是不可能彻底的。他虽然承认物质的第一性,承认矛盾的普遍性,但是,他仍然承认道之体是元气之不动;而运行于天地之间的只是其冲气,只是其用而已。王安石说道:“一阴一阳之谓道,而阴阳之中有冲气,冲气生于道。”(道德经注天下有始章第五二)

“道有体有用。体者,元气之不动;用者,冲气运行于天地之间。”(同上,道冲章第四)

这样,把体与用分离,把元气与冲气分离,而归根结底则承认元气之不动是道之体,承认最后的静,认为必须有最初的一击,必须反于静。他说:“静为动之主,重为轻之佐。轻而不知归于重,则失于佐矣;动而不知反于静,则失其主矣。”(同上,重为轻根章第二六)

“命者,自无始以来未尝生、未尝死者也,故物之归根曰静,静则复于命矣。”(同上,致虚极章第一六)从“归根曰静”出发,必然走到矛盾的解消。他说:“有之与无,难之与易,长之与短,高之与下,音之与声,前之与后,是皆不免有所‘对’。唯能兼忘此六者,则可以入神;可以入神,则‘无对’于天地之间矣。”(同上天下皆知章第二)

“对”是矛盾,忘此六“对”,则为对矛盾的回避。回避矛盾叫作“无对”,而所谓“无对”是魏晋玄学家所常用的神秘的字样,它不是对矛盾的克服,而是对矛盾的解消。

这样,王安石仍然陷入静和动、体和用的二元论的泥坑,一方面大倡有偶有对的矛盾说,另一方面又不敢否认矛盾解消论,这是与其社会经济思想上的改良主义密切相关的,是和他的绝对皇权论相联系的,因为最后根本原因的“静”和最高皇权的“主”相合拍。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地主阶级的庶族的两面性,在哲学上和政治实践中是一致的。

在这一点上,他的儿子王雱有更妥协的说法:“形名已降,莫不代谢。唯道无体,物莫能迁。圣人体道,故充塞无外,而未尝有物;应接万变,而未尝有心。……夫然后离‘六对’之境,绝美恶之名,越生死流处,常住法也。”(同上,引王雱注)

离六对,绝美恶,越生死,进求常住法,这就更堕入唯心主义的泥坑去了。

谢选骏指出:恩格斯狗嘴里吐不出象牙——共产党却不知好歹,把这狗牙装在了自己的嘴上乱咬一气,现在又啃到了毛泽东的同好王安石头上,把王安石也啃成了一个毛泽东一般的蜡肉猪头。


第五节 王安石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王安石的人性论,不同于孟子的性善说和荀子的性恶说,也不同于扬雄的性善恶混说和韩愈的性三品说,也不同于李翱的复性说。王安石的有关性的学说散见于他的礼论、礼乐论、性情、原性、性说等论文中。

王安石论性,其特点是把人性作为单纯的心理能力来考察。在阶级社会里,没有抽象的人性,有的只是人的阶级性。人性必然盖上阶级的烙印。被压迫阶级跟压迫阶级对立,被压迫阶级的思想感情、善恶标准也跟压迫阶级不同古代中国哲学家所论人性,指的是抽象的人性,掩盖了阶级的本质,这就使人性论陷于纠缠不清的境地。但从抽象的人性论而言,其间也有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分野。从伦理关系出发而建立的人性论,逊色于从生理和心理关系出发而建立的人性论,更逊色于从进化观点出发而建立的人性论。然而不管各时代的学派的论点如何,在他们抽象的人性论背后依然隐藏着他们对人性分析所持的观点的阶级性。

王安石认为人性是人的心理能力,出之于自然,是“天资之材”,凡人都是一样的。心理能力并不是神秘的东西,例如听的能力、视的能力、思的能力、行的能力,就是性之所固有。他说:“不听而聪,不视而明,不思而得,不行而至,是性之所固有而神之所自生也。”

“不听之时,有先聪焉,不视之时,有先明焉,不言之时,有先言焉,不动之时,有先动焉。……聪明者,耳目之所能为,而所以聪明者,非耳目之所能为也。”(文集卷六六礼乐论)

这是说,听觉的能力聪,视觉的能力明,是耳目之官所先天具有的,是性之所固有的。但是,聪明虽是耳目之所能为,而所以聪明,则属于另一种心理能力。

据他说,人之性与其他动物之性不同,例如人之性不同于狙猿之性,人能为礼,狙猿不能为礼,由于“天资之材”不同。正如只有陶土才能制成陶器,只有木料才能制成木器,只有马才适于驾驭。

“礼,始于天而成于人。……夫斫木而为之器,服马而为之驾,此非生而能者也。故必削之以斧斤,直之以绳墨,圆之以规而方之以矩,束联胶漆之,而后器适于用焉。前之以衔勒之制,后之以鞭策之威,驰骤舒疾,无得自放而一听于人,而后马适于驾焉。由是观之,莫不劫之于外而服之以力者也。然圣人舍木而不为器,舍马而不为驾者,固亦因其天资之材也。……

夫狙猿之形非不若人也,欲绳之以尊卑而节之以揖让,则彼有趋于深山大麓而走耳。虽畏之以威而驯之以化,其可服邪?……故曰:礼始于天而成于人,天则无是而人欲为之者,举天下之物,吾盖未之见也。”(文集卷六六礼论)“陶人不以木为埴者,惟土有埴之性焉。”(文集卷六八原性)

这就指出人的心理能力是人之所以区别于狙猿的条件。

王安石认为先天的心理能力是从物质产生的,这种物质就是形体。形体是“有生之本”。这种从“人是一个感觉体”出发的人性论,是唯物主义的命题。他说:“神生于性,性生于诚,诚生于心,心生于气,气生于形。形者,有生之本。”(文集卷六六礼乐论)王安石明白地反对孟子、荀子、扬雄、韩愈的性的学说。他对于孟、荀、扬的批判是有分寸的,而对于韩愈的人性论却持全面的否定态度,他说:“夫太极者,五行之所由生,而五行非太极也。性者,五常之太极也,而五常不可以谓之性,此吾所以异于韩子。”(文集卷六八原性)

仁义礼智信是五常,五常的太极是性,而五常并不等于性。性是心理能力,由之可以产生五常。正如人可以为礼,木可以为器,只是“天资之材”之不同。

按韩愈在原道篇攻击唯物主义者荀子和扬雄“译焉而不精,语焉而不详”,而把唯心主义者孟子推崇到天上,说他是“醇”儒。王安石从人性论方面驳斥韩愈不是偶然的或称快的笔法。

他又不同意孟子和荀子的性善、性恶说:“孟子言人之性善,荀子言人之性恶。夫太极生五行,然后利害生焉,而太极不可以利害言也。性生乎情(应为情生乎性),有情,然后善恶形焉,而性不可以善恶言也,此吾所以异于二子。孟子以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因以谓人之性无不仁。就所谓性者,如其说,必也怨毒忿戾之心人皆无之,然后可以言人之性无不善,而人果皆无之乎?孟子以恻隐之心为性者,以其在内也。夫恻隐之心与怨毒忿戾之心,其有感于外而后出乎中者,有不同乎?荀子曰:‘其为善者,伪也。’就所谓性者,如其说,必也恻隐之心人皆无之,然后可以言善者伪也,而人果皆无之乎?……且诸子之所言,皆吾所谓情也、习也、非性也。扬子之言为似矣,犹未出乎以习而言性也。”(同上)

这里,问题的关键在性与情的分离。有情,即有恻隐之心与怨毒忿戾之心,然后善恶形,而情,不能是恻隐之心或怨毒忿戾之心,都是有感于外而后出乎中。外是环境,由于环境不同,而出乎中者就有恻隐之心与怨毒忿戾之心的分歧。恻隐之心谓之善,怨毒忿戾之心谓之恶,可见善恶只是情,只是习,而性则不可以善恶言。

关于性和情的关系,王安石认为性与情又分离又不分离,性是情之本,情是性之用。他说:“性、情,一也。世有论者曰:性善情恶,是徒识性情之名,而不知性情之实也。喜怒哀乐好恶欲,未发于外而存于心,性也。喜怒哀乐好恶欲,发于外而见于行,情也。性者,情之本;情者,性之用。故吾曰:性、情一也。……此七者,人生而有之,接于物而后动焉。动而当于理,则圣也,贤也。不当于理,则小人也。彼徒有见于情之发于外者为外物之所累,而遂入于恶也,因曰‘情、恶也,害性者,情也’。是曾不察于情之发于外,而为外物之所感而遂入于善者乎!”(文集卷六七性情)

这里,好象跟李翱的性情说,有其相似处,即承认性、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喜、怒、哀、惧、爱、恶、欲,皆情之所为。但是王安石也反对李翱的“人之所以成其性者,情也”的说法,认为情之发也有入于善的。这样,善恶的分别,不在性本身,而在于发于外者之如何,在于动是否当于理。理是什么,王安石没有讲清楚。王安石看到了由于利害不同、爱憎喜怒不同而变乱了道德标准的情况,他说:“今家异道,人殊德,又以爱憎喜怒变事实而传之。”(文集卷七二答王深甫书)可见客观的道德标准,在不同立场的人看来,认识未必一致。这就反映着在从唐到宋的封建等级制的再编制过程中,各阶级透过等级身分的不同的要求,而有许多喜怒爱情的标准,进而对于等级身分的事实企图改变。王安石代表了庶族地主,在理论上表示出对于旧身分体制的反对,即所谓“祖宗不足法”。他进一步指出情可以入于善,也可以入于不善:“古者,有不谓喜怒爱恶欲情者乎?喜怒爱恶欲而善,然后从而命之曰仁也、义也;喜怒爱恶欲而不善,然后从而命之曰不仁也、不义也。故曰:有情,然后善恶形焉。然则善恶者,情之成名而已矣。”(文集卷六八原性)

“君子之所以为君子,莫非情也;小人之所以为小人,莫非情也。

彼论之失者,以其求性于君子,求情于小人耳。自其所谓情者,莫非喜怒哀乐好恶欲也。舜之圣也,象喜亦喜,使舜当喜而不喜,则岂足以为舜乎?文王之圣也,王赫斯怒,当怒而不怒,则岂足以为文王乎?”(文集卷六七性情)

这样看来,王安石反对了传统的理论——以性为品级性人物所独占的、以情为非品级性人物所特具的阶级论,而主张不因地位身分和等级而有所区别的性情论,这是要求平等身分的进步的学说。他以为喜与怒正相反对,但是喜可以为善,怒也可以为善,问题在于是否当喜当怒。判断喜与怒之是否善,不在喜怒本身,而在客观标准的当否,其间不能因人的地位而有所区别。因此,王安石反对“废情”,反对人如木石无情。他说:“如其废情,则性虽善,何以自明哉?诚如今论者之说,无情者善,则是若木石者尚矣。”(同上)

王安石同意“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说法;性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其所以为善与为不善,皆由于习。这样强调后天的习惯,已经接近于实践的标准。他把“上智与下愚不移”,看成是习惯的结果,看成是后天修养的结果。因此,智与愚不是天生的,不是不可改变的。所谓“不移”,只是从最后结果来判断而已。他修正孔子的学说如下:“孔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吾之言如此。”(文集卷六八原性)

“孔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吾是以与孔子也。……然则孔子所谓‘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惟上智与下愚不移’,何说也?曰:习于善而已矣,所谓上智者;习于恶而已矣,所谓下愚者;一习于善,一习于恶,所谓中人者。上智也,下愚也,中人也,其卒也命之而已矣。有人于此,未始为不善也,谓之上智可也;其卒也,去而为不善,然后谓之中人可也。有人于此,未始为善也,谓之下愚可也;其卒也,去而为善,然后谓之中人可也。惟其不移,然后谓之上智,惟其不移,然后谓之下愚,皆于其卒也命之,夫非生而不可移也。……是果性善而不善者,习也。”(文集卷六八性说)

这一段表面上解释而实际上修正孔子的话,并不是孔子的原意,而是王安石自己的学说。从这里可以看出王安石以实践为标准而判断人性变化的理论是值得注意的宝贵遗产。

王安石的人性论,应该说,与告子的人性论有基本上的共同点。告子说:“生之谓性。”

“性,犹■柳也,义,犹桮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柳为桮棬。”“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性之无分于善与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孟子告子上)

“生之谓性”,“性之无分于善与不善”,也正是王安石人性论的主要论点。告子的人性论,在战国时候是异端,孟子曾辞而辟之。因此,王安石实际上是反对孟子的唯心主义论点。

与人性论相应,王安石论学习与修养,重视后天的实践工夫。洪范传里说:“五事:一曰貌,二曰言,三曰视,四曰听,五曰思。貌曰恭,言曰从,视曰明,听曰聪,思曰睿。恭作肃,从作乂,明作哲,聪作谋,睿作圣,何也?恭则貌钦,故作肃;从则言顺,故作乂;明则善视,故作哲;聪则善听,故作谋;睿剔思无所不通,故作圣。五事,从思为主,而貌最其所后也,而其次之如此,何也?此言修身之序也。恭其貌,顺其言,然后可以学(视)而至于哲;既哲矣,然后能听而成其谋;能谋矣,然后可以思而至于圣。思者,事之所成终而所成始也,思所以作圣也。既圣矣,则虽无思也,无为也,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可也。”

这里,指出视与听的作用,“明则善视,故作哲,聪作善听,故作谋。”善视,善听,为聪明的来源,为作哲作谋之所本。这就指出了感觉的重要性以及感觉跟认识的关系。他在五事的次序上,依照洪范的原来排列,首先端正貌和言之后,就着重提出视和听,把视和听放在思的前面,作为思的源泉,从这里可以看出“修身之序”的唯物主义的提法。

王安石强调了感觉为思想的源泉,并且进而强调获得广博的知识的重要性。他说:“世之不见全经,久矣,读经而已,则不足以知经。故某自百家诸子之书,及于难经、素问、本草、诸小说,无所不读,农夫女工,无所不问,然后于经为能知其大体而无疑。盖后世学者与先王之时异矣,不如是不足以尽圣人故也。扬雄虽为不好非圣人之书,然于墨、晏、邹、庄、申、韩,亦何所不读?彼致其知而后读,以有所去取,故异学不能乱也。”(文集卷七三答曾子固书)

王安石把农夫女工的知识和诸子百家之学同等看待,是最值得注意的命题,其理由有二:一,古今时代不同,后代比前代的知识更丰富:二,对待文化传统应有所批判和取舍,不能专以一家为正统,而以其他学派为异端。从这里,也可以了解他提出的对世界是可知的命题,是有理论根据的。他所谓天地日月星辰之气是可以被人所掌握的认识论(见前引),是和他的人性论相联系的。

这样的为了认识世界而需获得广博的知识的学风,是“新学”学派的共同点。陆宰序其父陆佃所作的埤雅,就说明了陆佃的这种学风:“先公作此书,自初迨终,仅(?)四十年。不独博极群书,而岩父牧夫,百工技艺,下至舆台皂隶,莫不诹询。苟有所闻,必加试验,然后纪录。则其深微渊懿,宜穷天下之理矣。”(埤雅序)

王安石新法的推行,绝大多数都经过试验的阶段。在小范围内试验之后,始在全国范围或较大范围推广。这种方法便是通过实践取得检验的方法。如:青苗法,“仍先自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绪,推之诸路”。

保甲法,“初试行于畿县,既就绪,遂推之五路,以遍于天下”。募役法,“初行于开封府,后颁行天下”。方田均税法,“先行于京东路,后行于天下”。

市易法,“先在京师置市易务,后行于各路”。这里所述的史实不是要证明新法的怎样正确,而是要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王安石的政治实际和他的认识论重视实践的观点是一致的。至于他的政治活动的悲剧性以及他的理论的历史局限性,将在下节论述。

王安石的认识论的局限性和缺点,是和他的世界观的局限性和缺点相对应的。在世界观上的泛神论的“静”的动力论,到了认识论便产生了一种圣人全知全能论,而这个圣人的典型在宋代就是王安石自己。如果说绝对皇权的主宰之力属于君主,所谓“三德者君之所独任,而臣民不可得僭焉者也”(洪范传);那么,绝对聪明的认识能力,就属于裁成辅助的王者师,所谓“万物莫不有至理焉,能精其理则圣人也,精其理之道,在乎致其一而已。”(文集卷六六致一论)于是乎,王安石的君相道合,以应乎封建主义世界所能够掌握的“天行”(语出易“天行健”句,即指自然运动)。

末了,我们应该指出,王安石的人性论和认识论是有他的社会根源的,那就是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地主阶级的社会利益。他有一段富有兴趣的天真的话:“夫天下之人非不勇为圣人之道;为圣人之道者时务速售诸人,以为进取之阶。今夫进取之道,譬诸钩索物耳,幸而多得其数,则行为王公大人,若不幸而少得其数,则裂逢掖之衣,为商贾矣。由是观之,王公大人,同商贾之得志者也。”(文集卷六六礼乐论)这种破坏了身分贵贱的传统而对社会阶级所暴露的态度,就是他的人性论和认识论的出发点。

谢选骏指出:唯物主义者没有灵魂,他们如果主政,必定草菅人命。唯物主义者没有灵魂,他们如果掌权,必定一意孤行。而好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宽容的社会,因此不容唯物主义者为所欲为。


第六节 王安石的社会经济思想和熙宁新法



王安石新法的推行,次第如下:(一)熙宁二年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

(二)熙宁二年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

(三)熙宁二年九月,行常平给敛法,即青苗法。

(四)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条约。

(五)熙宁三年十二月,定畿县保甲条制。

(六)熙宁四年十月,颁募役法。

(七)熙宁五年三月,置市易务于京师。

(八)熙宁五年八月,颁方田均税条约。

从新法的推行次第,可以窥见新法项目的某些相互关系。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我们大体按照新法推行的次第来排列,但也适当地考虑以类相从来排列。例如均输和市易,主要是控制豪商巨室的操纵物资、操纵物价,把“开阖敛散之权”收归中央集权的封建政府,因而连类叙述,次序排在最后。青苗法和农田水利条约,目的都在发展庶族地主和自耕农民的经济,彼此有些关系,推行次第也相先后,因而也连类叙述,次序排在前头。

(一)常平给敛法和农田水利条约常平给敛法(以下简称青苗法)就是利用国家控制的常平仓的钱谷和广惠仓的一部分钱谷,发放农业借贷,其目的就在“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衰多益寡,而抑民豪夺。”三司条例司的建议原文说道:“若此行之,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贷,则于田作之时,不患缺食;因可选官劝诱,令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加修。盖人之困乏,常在于新陈不接之陈。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贱物贵,然后出粜,而所及者大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通一路之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是以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六)

王安石在周官新义里,说明了有关青苗法的法意所本。周礼:“旅师,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王安石训释道:“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而用之者,聚此三粟而用以颁以散也。

施其惠,若民有囏阨,不责其偿。散其利者,资之以利本业者,又散以与之。”(周官新义卷七)

周礼详解,于此加以申说:“平颁其兴积,有不欲而强予之者,致民而受之,当防其或伪冒而取,或抵负而去。故其致之也,有质以立见,有剂以立约,如此,则奸者无所肆其欺矣。平颁其兴积者,不如赊贷待民欲取而后予也。兴,谓兴粟以就民之所聚;积,谓致民以就粟之所积。夫兴粟非民之所欲而必平颁之者,盖乐岁民有余,则或利食新而不欲取粟于旅师,为是而不颁,则邦物因或腐耗,而贵者反食陈,贱者反食新。邦物因或腐耗,则非所以爱物;贵者食陈,贱者食新,则非所以制节。且方粟贵之时而强予之,及其贱时然后敛之,亦何伤于民哉。无伤于民,而可爱物制节,此其所以平颁也。……施其惠者,民有囏厄,则施其惠以賙之也。散其利者,既平颁矣,有资之以利本业者,又散以与之也。……然则散其利,不如泉府出贷息矣。夫欲而与之,其利在民;不欲而与之,其利在公。……

平颁其兴积,非民所欲也;施惠散利,则民之所欲也。先王之法,民与公,其利两得焉。”又说:“方春兴作,则粟宜贵之时,因其不足而出粟以资之。方秋收成,则粟宜贱之时,因其有余而敛之。如此,则为农者不为兼并者之所夺,其生计可积而厚矣。先王之民,所以无贫困之患者,亦以有此术故也。”(周礼详解卷一五)

这里,按王安石的主观意图,青苗法的目的是:第一,帮助贫苦的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田作之时,不致乏食;第二,有了这笔农业借贷,就可以兴水土之利,使田事加修,发展生产;第三,用国家借贷挤掉兼并之家的豪夺;第四,贵发贱敛,既可平物价,又可广蓄积,使新陈可以相易,邦物不致腐耗,所谓公、民两便。

在作法上,把“平颁”与“施惠散利”结合起来,又平均又自愿。同时,又立质剂以防止冒伪与抵负。

韩琦疏引提举常平广惠仓司牒,具见按户等散青苗钱的情况:“每户支钱: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委本县量度增给,三等以上户更许增数。”

可见户等越高,可贷之钱越多。有余钱,上三等户更许增给。从这里,可见青苗钱的作用,更有利于物力高的上三等户,兴修水土之利,使四方田事加修,以发展生产。对贫下户和客户的帮助,在解决口粮问题,企图保证农村劳动力的再生产,间接也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打击的对象则为一向放高利贷的兼并之家。

跟青苗法联系着的是农田水利条约。农田水利条约的颁行,后于青苗法者仅两个月。它的主观上的目的是: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改善农业经营,发展生产。主要依靠有物力的上三等乡户和自耕农民自力举办开荒水利事业,政府负责组织和监督,并在经济上用常平钱谷,依青苗钱例,适当地补助他们。原条约见宋会要稿第一二一册食货一,又重见同书第一五五册食货六三。文繁不备录。

按照农田水利条约,主要有五项内容:(一)农田水利包括“土地所宜,种植之法”。“荒废田土”的垦辟,“陂湖河港”、“沟洫”、“圩垾堤堰”的兴复创修,水流的“均济疏通”,等等项目。(二)上项工程由地方官或群众提出计划,绘图申报,上级核定后施工。如发觉有疑问,另派人复查研究,然后决定。(三)有关几个州的大水利工程,另外报告中央政府,由中央决定。(四)农田水利工程,由民力自办。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者,政府用常平广惠钱谷借贷,依青苗钱例纳息。再不足,许有物力人出钱借贷,照例出息。(五)兴修有功,酬奖;应出人工物料而不备,应照期举办而不办,都要处罚。这里可以看得非常明白:农田水利的兴修人受益人,主要是掌握土地并有一定物力的上三等乡户。有土地的自耕农民,即四、五等贫下户或客户,也可以从农田水利取得一定利益。政府补助或兴修农田水利,用的是常平广惠钱谷。这种钱谷的借贷,实即青苗钱谷的借贷,按青苗法,一等乡户,一次可请贷十五千,余钱更许增贷,目的也是“兴水土之利”,“使田事加修”。而农田水利条约则这样说道:“应有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垾之类,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者,许受利人户于常平广惠仓系官钱斛内连状借贷支用,仍依青苗钱例,作两限或三限送纳。”两相对勘,实即一件事的两面,农田水利是政府鼓励垦荒和兴修水利,而常平给敛则为政府对垦荒和兴修水利的经济支援。兴修农田水利,斗争的对象,为命官形势之家。条约里曾提到,“或水利可及众,而为之占擅,……可以相度均济疏通”,指的是占擅水利、妨碍均济的形势户。熙宁六年(公元一○七三年)五月戊申,诏:“创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程昉在共城开御河,“颇废人户水磑”。这些事例,都足以说明对形势户霸占水利的斗争(并见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三)。而这也是跟青苗法的精神一致的。

我们从上面的简要叙述,可以这样理解:(一)在阶级关系上,突出地表现了非品级性的以物力著称的一般庶族地主同命官、官户、兼并之家等品级性地主阶级的矛盾,新法是想以国家法权更进一步地实现杨炎的“人无中丁,以贫富为差”的想法,而这和封建的等级制的身分特权是相矛盾的。(二)王安石的“公”这一概念是皇权,“民”这一概念是农村的下等户或客户,因此,在新法中就露出皇权和豪权争夺劳动力的矛盾。(三)物力高而封建特权低的三等户以上的庶族地主在当时是有经济地位的一个阶层。在皇权被豪权所威胁的宋代,这一阶层走上政治舞台,其与最高地主的联合而排击豪族地主的典型政治斗争,就表现在新法、反新法的斗争中。(四)王安石注意的是物力户,而打击的是形势户,这就不能不和封建法权发生冲突,皇帝也是不能不怀疑的。杨龟山集卷六,有两条神宗和王安石关于爵禄和等级制的问答,便可以作证。王安石以爵禄可以随意升降,等级上下不必常处于不变地位,曾遭到杨龟山的反驳,说王安石的忽视等级的天命决定论,是“谬悠荒唐之说”,是破坏封建制法权的举措。总之,新法所代表的阶级性是异常明白的。在阶级矛盾的夹缝中,王安石必然要走向悲剧。文彦博对神宗说的,陛下应在和士大夫处或和庶民处之间选择一条路,这话是富有煽动性的。

(二)保甲法熙宁三年(公元一○七○年)十二月,中书言司农寺定到畿县保甲条制,诏并从之。于是始联比其民而相保任。兹录宋会要稿第一七二册兵二,条制原文如下:“凡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主户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服,及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凡选一家两丁以上,通主客为之,谓之保丁。但二丁(“二丁”,续长编作“推”,长编纪事本末作“十五”)以上皆充。单丁老幼病患女户等,不以多少,并令就近附保。两丁以上更有余人身力少壮者,并令附保。

内材勇为众所服,及物力最高者,充逐保保丁。除禁兵器不得置外,其余弓箭,并许从便自置,习学武艺。“每一大保,逐夜轮差三人于保分内往来巡警。遇有贼盗,画时声鼓,报告大保长。以下同保人户,即时前去应救追捕。如贼入别保,即递相击鼓应接袭逐。每捕捉到盗贼,除编敕已有赏格外,如告,捉到盗徒以上,每名支赏钱三千,杖以上支一千。以犯事人家财充。如委实贫阙,无可追理,即取保矜放。”(以犯事人家财充至取保矜放共二十二字,续长编纪事本末、宋史兵志并缺。)

“同保内有犯除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伍保法科罪。其余事不干己者、除依律许诸色人陈告外,皆不得论告。若知情不知情,并不科罪。

“其编敕内邻保合坐罪者,并依旧条。及居民添益(“居民添益”

四字,续长编及续长编纪事本末并作“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保甲如有人户逃移死绝,即仰具状申县。如同保人户不及五户,即听并入别保。其有外来人户入保居止者,亦便仰申县,收入保甲。本保内户数虽足,且令附保收系;候及十户,即却令别为一保。

“若一保内有外来行止不明之人,须觉察收捕送官。

“逐保各置牌,拘管人户及保丁姓名。

“如有申报本县文字,并令保长轮差保丁赍送。”

保甲之议,始于同管勾开封府界常平广惠仓兼农田水利差役事赵子几。赵子几的原意是通过保甲,使“富者逸居而不虞寇劫,恃贫者相保以为存。贫者土著而有所周给,恃富者相保以为生。使富贫交相亲以乐业者,谓无如使之相保之法也。”(续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条)周礼:“以保息六养万民,……四曰振贫,……六曰安富,”与赵子几的贫富相保,贫富交相妥协以乐业的意思正合。富者出钱,贫者出力,富者逸居,贫者土著,相保相恃,相生相存,好一个利用古老的农村公社而调和阶级矛盾的改良主义的手法!所以保甲机构就成为统治阶级镇压农民起义的工具。周礼详解申说比闾族党之法,加以美化道:“司徒乡遂之制,始于五家之寡,而终于万有二千五百家之众。居虽异室,而从容若一家;体虽异腹,而和合若一心。司徒以安之,则相为恺悌焉,司马以用之,则相为忧患焉。由而行之,至有不知其所以然而然,则亦相忘于道术矣。

“夫五家为比,则两相比也,其居相亲也,则易相督察,故使之相保。使之相保,则有不可保者迁焉。五比为闾,则二十五家同闾门也,其居同里,则居足以相容,故使之相受。使之相受,则有不可受者迁焉。四闾为族,则相保聚也。族合百家,则其财足以相助,故使之相葬。五族为党,则如朋党之党也。党五百家,则灾寇足以相救,故使之相救。

五党为州,则聚而比内也,二千五百家则囏厄然后足以济,故使之相賙。五州为乡,则响于内也。合万二千五百家,则贤能皆备于中,可使相与宾贤能而兴之,故使之相宾。……

“先王有疆理以辨井里,有阡陌以制沟洫,有什伯以治戎器,有闾里以系人民,夫然后所向同风,所习同俗,耕不易地,战不易方。疾病相扶持,则其恩不待强而能;守望相助,则其义不待勉而至。其熏陶积习之久,固若自然而然矣。”(周礼详解卷一○)

保甲法的目的,还在发展国家的武装力量,用民兵逐渐代替庸兵。所以后来又有十日番上和农隙教阅之法,置旗鼓弓马,练习武艺。王安石说,“保甲之法,起于三代丘甲,管仲用之齐,子产用之郑,商君用之秦,仲长统言之汉,而非今日之立异也。”(文集卷四一上五事剳子)周礼详解申说比闾族党跟伍两卒旅的关系道:“先王处民有法,用民有术,比其家,联其居。其入也,则积而为比闾族党州乡;其出也,则合而为伍两卒旅师军:所以因内政而寄军令也。方其平居无事之时,则有教养之素,而恩义足以相结;及其仓卒有事之际,则有法令之习,而死生足以相托。此小司徒所以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也。”(周礼详解卷一一)

“因内政而寄军令”,又是内政,又是军令,所以保甲初行隶司农寺,而后来则改隶兵部。但是均田制破坏以后,国家用军事编制来控制国家农奴的物质基础已经不存在,农村公社和农业劳动力互成锁链的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从保甲法的规定看,只有用物力高强的富户做保长、大保长和都副保正,而贫下户和客户,只有充保丁卖命的资格。这里,王安石相对地改变了单纯依靠豪族为社首的传统习惯,而以物力和心力的资格来规定做保甲统治者的标准。后来曾布招供了此中的秘密:“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趋赴。及引对,所乘皆良马,鞍韉华楚。”(宋史卷一九二兵制)保甲法之有利于庶族地主是显然的。

另一方面,保甲条制的严格执行,政府就控制了保甲人户和壮丁姓名,对根括漏户、检查隐冒有帮助,对国家争取劳动力的依附皇权起了积极作用。周礼详解于此申说其意义道:“起而用之,以军旅为大,以田役次之,以追胥为小,乃若贡赋,又卒伍之余事也。凡卒伍之法,军旅去之不足以用众,田役去之不足以简众,追胥去之不足以任众,贡赋去之不足以令众。”(周礼详解卷一一)

比闾族党之法,贯注到军旅、田役、追胥、贡赋四个方面,成为推行新法不可少的先行环节。这样,就可以知道为什么把保甲条制放在募役法以前推行。沈括的上言,证实了这一点。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一记熙宁六年八月丁丑,沈括上言道:“两浙州县民,多以田产诡立户名,分减雇钱夫役,冒请常平钱斛,及私贩禁盐,乞依京东淮南排定保甲。保甲一定,则诡名漏附,皆可根括。”

由此看来,保甲法和北魏的三长制在争取户口方面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前者注意的是物力户,而后者注意的是族长。

有各种各样的均税均役的封建政策。王安石所倡的平均主义实际上是庶族地主的对法权的争取,而农民和下等户依然是剥削的对象。所以,他的新法尽管失败,而这条保甲法却为封建统治者所注意,施行于后代。

(三)募役法熙宁四年(公元一○七一年)十月,颁募役法于天下,罢差役法。北宋职役,有下列几种:“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

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

应差乡户的实陈情况,曾布以开封府为例,作了分析。曾布说:“上等人户,应衙前之役;中等人户,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下等人户,应其他冗役”。(续长编卷二二五熙宁四年七月戊子曾布奏疏)官物失陷,赋税不足,应役人户要负责赔偿。邓绾曾叙述这种情况道:“衙前最重役,三岁一代,代满五年已复差,每役费至千缗。他役不减三二年一差,费亦不下数百千。……以锄耰之人,身在城市,不得安生,因成游惰。……子第欲兴学,外役所迫,不免笞杖,坐废终身。

不肖子弟,因缘妄费,至于荡析。”(续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注)

可见超经济剥削的差役病民,主要是乡户独负重役,结果常常破产。子弟因父兄受责,不能兴学,坐废终身,断绝了科举进取之路。锄耰之人,脱离南亩,影响农业生产,政府就减少了财政收入。而官户、寺观、坊郭富户,都有免役的特权。

按照募役法的意图:(一)原来应役的乡户,只要随户等出钱。就可以免役。乡户四等以下,坊郭五等以下,不必出役钱。这样,就减轻了乡户的负担,特别豁免了贫下户的负担。(二)原来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寺观、坊郭富户,现在也要依户等出助役钱。例如富弼告老家居,河南府籍其户等,令与富民均出钱(续长编纪事本末卷七○)。这样,就减轻了乡户免役钱的负担。“所宽优者,则乡村朴蠢不能上达之穷甿,所裁取者,则仕宦并兼,易致人言之豪户”(续长编卷二一五熙宁三年九月乙未条注引蒋静作吕惠卿家传)。(三)被雇募应役的上三等乡户,得到雇直,随役轻重制禄。据说这是周官禄庶人在官之意。(四)其他仓驿场库,水陆运漕,官吏迎送,多代以军校,一切下户冗役都罢去了。

开封府推行募役法的结果,“上等人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所输钱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续长编卷二二五熙四年七月戊子条)。据说,当时“募者执役,被差者欢呼散去,开封一府,罢衙前八百三十人,畿县放乡役数千”(续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注引邓绾旧传)。

王安石申述免役法法意之所本道:免役之法,出于周官所谓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在官者也。然而九州之民,贫富不均,风俗不齐,版籍之高下不足据。今一旦变之,则使之家至户到,均平如一,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苟不得其人而行,则五等必不平,而募役必不均矣。”(文集卷四一上五事箚子)

周官新义训释府史胥徒道:“有藏则置府,有书则置史,有徵令之事则置徒,有徒则置胥,有市贾之事则置贾。府、史、贾、胥、徒,皆赋禄焉,使足以代其耕。故市不役贾,野不役农,而公私各得其所。”(周官新义卷一)“府、史、胥、徒虽非士,而先王之用人,无流品之异。其贱则役于士大夫而不耻,其贵则承于天子而无嫌。”(同上)

从王安石的主观意图看来,(一)和其他新法的根本精神相同,主要在于把封建的特权阶级和一般非品级性的庶人,对国家公共职能所负的职役,均平起来,不分等级和贵贱;(二)反对特权、反对按流品来划分职役的轻重,这对官户、豪族是不利的。(三)王安石代表了庶族地主阶级利益,在这里更加显明。(四)这样就不能不使豪族形势户对他进行攻击,说他是“大奸”,是破坏祖宗法规的叛徒。

(四)方田均税条约并式熙宁五年(公元一○七二年)八月,北宋政府颁行方田均税条约并式。

方田均税法是决定户等、均定税役的根据。它的颁行,在新法里比较最晚,通过它,企图对土地占有形式在封建的法权之下重新加以编制。

“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据其方庄帐籍,验地土色号,别其陂原平泽,赤淤黑垆之类,凡几色。方量毕,计其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尽其词。乃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法,以县租额税数[为限]。毋以旧收蹙零数均摊,[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于原额外辄增数者,禁之。若丝棉紬绢之类,不以桑柘有无,止以田亩为定,仍豫以示民,毋胥动以浮言,辄有斩伐。荒地以见佃为主,勿究冒佃之因。若瘠卤不毛,听占佃,众得樵采,不为家业之数。众户(“户”,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作“所”)殖[食]利,山林、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皆不许税。诡名挟佃,皆合并改正。

“凡田方之角,有埄,植以野之所宜木。

“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 ]内文字据宋史食货志校补。)从上引条约,可以看出下列四点:(一)通过方田,确定民户的土地占有情况,占得多,占得少,是肥田,是瘠田,是平原,是陂泽,都经法律加以规定。这就可据以定户等。而户等则为收租赋,散青苗钱、募役钱的根据。续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三引旧录曰:“税役不均久矣,富者轻,贫者重,故下户日困。先帝(神宗)愍焉,立法以方之。其法详悉,繇役无偏重之患。”故方田均税法的推行,更有利于青苗、募役法的推行。(二)通过方田均税法,企图核实土地占有情况,纠正大族巨室诡名挟佃的情况,企图打击豪族官户等品级性地主逃税免税的特权。(三)承认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承认土地的典卖割移,只均税而不均田,这是改良主义的最本质的说明。实际上,在均税均役的条件下,更有利于上三等里乡村富户的土地兼并。方帐、庄帐、甲帖、户帖,当为后世赋役黄册和鱼鳞册的滥觞。蔡京言:“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遗。”可见方帐指的是土地占有情况,户帖指的是租赋负担情况。方帐如此,则庄帐可知;户帖如此,则甲帖可知。(四)北魏历唐以来,均田制的遗迹,至此扫除干净,即令国家征收丝绵紬绢,也跟农家是否种桑完全不发生关系,桑田跟露田的界限泯灭了。周官新义卷六,“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王安石训释道:“即天下土地之图,大司徒合而图之。掌土地之图,则土会、土宜、土均之法可施,王国之地中可求,邦国之地域可制。掌人民之数,则地守、地职、地贡之事可令,万民之卒伍可会,都鄙之室数可制,夫然后可以佐王安扰邦国。”

又训释“各从其野之所宜木”,说道:“各从其野所宜木,则新甿欲有所植,不谋而知其土壤所宜,公上欲有所敛,不视而见其木所出。”周礼详解申说:“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道:“辨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名所以命其土,物所以色其士。”(周礼详解卷九)袭用周礼的话是托古改制的作法,问题在于所谓“名物”。通过土地占有形式的法律规定,使最高地主的皇权施行于全国,通过户口的掌握,使劳动力都受国家的控制。命其土的“名”是占有形式的法律规定;色其土的“物”是实物地租形态的规定。这是因了宋代皇权相对薄弱的情况而制订的一种有利绝对皇权和庶族地主的政策。(五)均输法和市易法——熙宁二年(公元一○六九)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文集卷七十乞制置三司条例云:“窃观先王之法,自畿之内,赋入精麤,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所有为贡。又为经用通财之法以懋(贸)迁之。其治市之货财,则亡者使有,害者使除。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敛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不赢;年俭物贵,难于供备,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划刷,殆无余藏,诸司财用事往往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臣等以谓发运使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礬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钱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令在京库藏,年支现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卖,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

王安石的均输思想,主要是:“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使富商大贾,不能操纵物资和物价。国家财用所需,人民贡赋所出,发运使有权就便购置运输。这种思想,在嘉祐五年(公元一○六○年)所作的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已露其端倪:“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则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有财而莫理,则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如是。而天子犹为不失其民者,盖特号而已耳。”(文集卷八二)

其后,六路均输,由薛向领之,一时豪商大贾,皆疑而不敢动。反对的人,以为均输法“不免夺商贾之利”。其实,均输法斗争的对象,只是豪商大贾,对小商贩,则利其流通财货。王安石在答韩求仁书里说明其道理:“制商贾者恶其盛,盛则人去本者众。又恶其衰,衰则货不通。故制法以权之。”(文集卷七二)

这里,说的虽是对商贾征税的问题,但是反映王安石对豪商大贾与对小商贩的政策是不同的。均输的效果如何,贯彻若何,史无明文。宋史食货志谓“均输后迄不能成”,这是事实。后来市易法的推行,基本思想,跟均输法相同。周礼大司徒:“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王安石训释道:“民职、地贡、财赋,则有政矣。然远近多寡之不均,先后缓急之不齐,非政之善,于是乎以均齐天下之政。”(周官新义卷六)

周礼详解申其义道:“封略之内,莫非王土,其生出之宜否,物产之有无,道里之远近,贡赋之多寡,非有法以均之,则不足以正之。此土均之法所由立也。”(周礼详解卷九)

于此,可见均输法的法意还是从绝对皇权的土地所有制的利益出发的。这种完整的对土地和户口的编制,在封建制社会是一种乌托邦。

熙宁五年(公元一○七二年)三月丙午,诏置市易务于京师。先是,有魏继宗者,自称草泽,上言:“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数。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当其商旅并至而物来于非时,则明抑其价使极贱,而后争出私蓄以收之。及舟车不继而京师物少,民有所必取,则往往闭塞蓄藏,待其价昂贵而后售,至取数倍之息。以此外之商旅无所牟利,而不愿行于途;内之小民,日愈朘削而不聊生。其财既偏聚而不泄,则国家之用,亦尝患其窘迫矣。古人有言曰:富能夺贫能与,乃可以为天下。则当此之时,岂可无术以均之也。”

“况今榷货务自近岁以来,钱货实多余积,而典领之官,但拘常制,不务以变易平均为事。宜假[所积]钱别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以任其责,仍求良贾为之辅,使审知市物之贵贱。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则市物不至于腾踊,而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国用以足矣。”(续长编卷二三一熙宁五年三月丙午条。[]内文字,据宋会要稿校补。)

丙午诏:“天下商旅,物货至京,多为兼并之家所困,往往折阅失业。至于行铺稗贩,亦为〔较固〕取利,致多穷窘。宜出内藏库钱帛,选官于京师置市易务,[商旅货物滞于民而不受者,官为收买,随抵当物力多少,均分赊请,纳限纳钱出息。]其条约委三司本司详定以闻。”(同上)

于是中书奏:“古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去古既远,上无法以制之,而富商大室,得以乘时射利。出纳敛散之权,一切不归公上。今若不革,其弊将深。欲在京置市易务,监官二,提举官一,勾当公事官一。许召在京诸行铺牙人,充本务行人牙人。

“内行人令供通己所有,或借他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以上充一保。遇有客人物货出卖不行,愿卖入官者,许至务中投卖。勾行牙人,与客人平其价,据行人所要物数,先支官钱买之。如愿折博官物者亦听,以抵当物力多少,许令均分赊请。相度立一限或两限,遂纳价钱,若半年纳,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出息二分,已上并不得抑勒。”

“若非行人见要物,而实可以收蓄变转,亦委官司折博收买,随时估出卖,不得过取利息。”

“其三司库务年计物,若比在外科买,省官私烦费,即亦一就收买。”

(同上)

据会要稿第一百三十九册食货三十七,“诸司科配,州县官私烦扰,民被其害,悉罢之。”自是诸州上供簏席黄芦之类六十色,悉令计直,从民愿鬻者市之以给用。(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

根据以上文献,可知置市易法的目的,就在:(一)政府操开阖敛散之权,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二)抑富商大室的兼并,使四方商旅以货物至京师,不至折阅失业,使小本经营的行铺稗贩,不至穷窘;(三)同时,罢去诸司向州县科买扰民,改从市易务买取。总的精神,是从富商大室手里把笼取货物、操纵物价的权拿过来,归之政府。后来,京师大姓多止开质库,市易摧兼并之效可见。

由于富商大室里面,也包括皇室宗亲在内,因此市易法遭到的攻击很多,甚至导致熙宁七年王安石的第一次罢相。

周官司市:“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地分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量度成价而征续,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虣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周礼详解申其义道:“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使之懋迁有无,阜通货贿者,莫大于市。然利之所在,民所竞趋,倘无官以司之,则智诈愚,勇陵弱,攘夺诞慢,决性命之情以争,无所不至矣。先王由是设官以司之。……”

“市之不售,与货之滞于民用者,而公不为之买;方货之不足,而公不为之贷;则盈虚无以相补,有无不能相资,兼并豪强于是得以乘其弊而困民矣。乘其弊而不售,贱而买之,则民将有不偿本之事。乘其物不足,贵而价之,则彼或取之以十倍之利。如是,则开阖敛散之权,将属于豪商大贾之家,非仁政之均也。先王由是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凡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则以其价买之,此所以敛之也。物揭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各从其抵而予之,此所以赊之也。……则民无贱卖之患矣。……则民无贵价之患矣。如是,则开阖敛散出于一人,而虚实有无通乎上下。……先王所以纾民阨,阜邦财,使兼并豪强者不得作。市之大政,于是乎在。”(周礼详解卷一四司市)于此,可以窥知市易法的法意也是在于打击豪强,而崇张皇权。

从王安石的新学和新法,紬绎王安石的政治思想,比较突出的是下列四点:首先,是巩固专制主义皇权的问题。王安石完全承认封建社会的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是合理的,并积极地为之说教。他说:“以贤治不肖,以贵治贱,古之道也。”(文集卷六三谏官论)

“易制者鱼也,民之象也,小人女子之象也。”“虎豹刚健,君子大人之象也。”“臣以顺承君者也。”“仆,卑以顺也。”(文集卷六三易泛论)

在统治阶级里,君主有绝对的权力,超乎一切之上,甚至比之于神天。

他说:“执常以事君者,臣道也;执权以御臣者,君道也。三德者(作福、作威、玉食),君道也,……以其侔于神天也。……三德者,君之所独任,而臣民不得僭焉者也。”(文集卷六五洪范传)

专制主义的皇权,体现在对人民的绝对控制。在皇权、贵势、农民的三角斗争里,皇帝应该巩固地掌握人民,不许贵势之家与人主争黔首。只有皇帝,才有开阖敛散之权。他说:“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文集卷七○乞制置三司条例)

“诚能御轻重敛散之权,而禁因缘之奸,则何恤于经入之不足。”(文集卷四九宽卹民力制)

“富赀役贫,豪杰兼众,使之则怨,作之则惧,则非所以驭其众也。”(周官新义卷一,以八则治都鄙)

“盖上失其柄,则人以私义自高,而爵不足以贵之;以专利自厚,而禄不足以富之;取予自恣也,则不待王幸之而后予;生杀自恣也,则不待王福之而后生;有行,或以忤贵势而废诛;有罪有过,或以朋比奸邪而见置。则当何以驭其臣哉!”(周官新义卷一,以八柄诏王驭群臣)在新法里,对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特权的打击,都有不许“与人主争黔首”的意义。青苗法排挤了豪族地主的高利贷,募役法强迫形势户出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打击了大地主的伪冒和免税特权,均输和市易打击了豪商大室对物资和物价的操纵垄断。这都有巩固皇权的作用。

第二,是所谓保民常产问题。周官新义卷一,训释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说道:“事典事职,皆以富邦国。盖事典之为书,事官之为职,以富邦国而已。事典以生万民,事职以养万民。盖事典之为书,以生万民而已;事官之属,以其职推而行之,然后有以养万民也。”

周官新义卷一,训释治官之属,说道:“卿之字……从皂,黍稷之气也。黍稷地产,有养人之道。……胥之字……从肉……肉则以其亦能养人。……卿从皀,胥从肉,皆以养人为义,则王所建置,凡以养人而已。”

设官置吏,提出养万民、生万民问题,提出养人问题,掩盖了国家的阶级压迫的本质,但是王安石的话是对统治阶级说的,因此,在官僚、豪族地主兼并掠夺小生产者和压制有物力的乡户的条件下,起了保护小生产者、保护有物力的乡户的作用。所谓“养万民”,“生万民”,“养人”,基本问题在保庶民之常产,使他们富有,这里,客观上指的是无特权身份的庶族地主。“先王建万国,亲诸侯,使小事大,大比小。有相侵者,方伯连师治而正之。是以诸侯不失其分地,而庶民保其常产。”(诗义十亩之间小序注)

“以田里安甿者,出则辈作于田,入则族息于里。不授之以田使其作,无以耕;不授之以里使其患,无所居;非所以安之也。授以田,则彼得以安其耕;授以里,则彼得以安其居。及其西成,则百室盈而妇子宁,及其改岁,则嗟妇子而入室处,又安有不安之甿乎?”(周礼详解卷一五遂人)

“凡正人之道,既富之然后善。……为政于天下者,在乎富之善之。”(文集卷六五洪范传)

续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记王安石批评神宗的话,亦反映王安石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基本矛盾之关心:“天命陛下为神明主,殴天下士民使守封疆,卫社稷,士民以死徇陛下不敢辞者,何也?以陛下能为之主,以政令均有无,使富不能侵贫,疆不得凌弱故也。今富者兼并百姓,乃至过于王公,贫者或不免转死沟壑。陛下无乃于人主职事有所阙,何以报天下士民为陛下致死?”(熙宁五年十一月戊午条)

为了调和阶级矛盾,君必须荫庇其民。对“不足以自存”的民,应该有所哀矜。在诗义里,有好多处表达了这种思想:“宣王之民,劳者劳之,来者来之,往者还之,扰者定之,危者安之,散者集之。”(鸿雁小序)

“民皆离散而不安其居,必矜之甚深,哀之甚切。不尔,则无告之民,不足以自存矣。”(鸿雁之三章)

“王失德剥丧,无以荫庇其民。”(桑柔之首章)

“瓶,譬则民也;罍,譬则君也。瓶之罄,则罍之耻;民之穷,则君之羞。”(蓼莪之三章)

实际上,瓶之罄,必然逼得罍也非罄不可。“民之穷,则君之羞”,是一种美化的说法。正是民之穷,才使君丧失了剥削的来源。但是,在贵势兼并的条件下,说“民之穷则君之羞”,正显示出皇权与豪权的矛盾。

据王安石说,豪富掠夺,人民生活贫困,荡析离散,则将轻去其王。看来他是想对封建的等级制有所改变,来调和阶级矛盾。

“佌佌者有家,而蔌蔌者方且有禄未艾也,而民反无禄。”(诗义正月之卒章)

“民有欲无主乃乱。……王不能乂而民无所得禄,则释王而从禄于他。乌之为物,唯能食己,则止其屋,民之从禄,特如此矣。”(诗义正月之三章)

“民荡析离散,无复生理,故如彼栖草也。”(诗义召旻之四章)

这样,就到了农民战争的边缘,王的所谓受天明命,也就破产了。

“商之子孙,侯服于周,则以天命靡常故也。天尝命商,使有九有之师矣,今从服于周,所谓靡常也。”(诗义文王之五章)

“天命艰难,不可保恃如此。则后王宜以殷为监也。”(同上六章)

为了巩固统治,保证人民的一定的生活,王安石提出“损有余以补不足”,“衷多益寡”的主张。他说:“君子以裒多益寡,称物平施,顺天休命。”(文集卷六五易象论解)

“损有余以补不足,天之道也。”(文集卷七八与孟逸秘校手书四)

在不否定贫富区分的条件下,发富室之藏,以恤贫民,这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想法。

第三,是生财理财问题。对北宋政府面临的财政经济困难,王安石提出积极的生财、理财的主张。他说:“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今天下不见兵革之具,而元元安土乐业,人致己力生天下之财,然而公私常以困穷为患者,殆以理财未得其道,而有司不能度世之宜而通其变耳。诚能理财以其道而通其变,臣虽愚,固知增吏禄不足以伤经费也。”(文集卷三九上仁宗皇帝言事书)

“方今之所谓穷空,不独费出之无节,又失所以生财之道故也。富其家者资之国,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文集卷七五与马运判书)

生财的途径,是因天下之力,即利用所有的劳动力进行生产;资之天下,即利用自然。因天下之力,资之天地,二者结合,则天下富。这里,就牵涉到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的保证问题,王安石说,应该“闵仁百姓,无夺其时,无侵其财,无耗其力”(文集卷四十九宽恤民力制)。“少长而有为也,莫不有富之道,得其常产则富矣。……得其常性,又得其常产,而继之以毋扰,则康宁矣。”(文集卷六五洪范传)

理财的途径,是抑止兼并,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而民财不匮。”(文集卷七○乞制置三司条例)王安石说:“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途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同上)

王安石认为“狗彘食人食则检之,野有饿莩则发之,是所谓政事。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文集卷七三答曾公立书)。新法,基本上都是生财、理财的办法。新法推行的结果,到元丰年间,的确也相对地发展了生产,使国家财富比较充盈。

“水满陂塘谷满篝,漫移蔬果亦多收,神林处处传箫鼓,共赛元丰第二秋。湖海元丰岁又登,稆生犹足暗沟塍,家家露积如山垅,黄发咨嗟见未曾。”(文集卷二七歌元丰五首之一、三)

“歌元丰,十日五日一雨风。麦行千里不见土,连山没云皆种黍,水秧绵绵复多稌。龙骨长乾挂梁梠,鲥鱼出网蔽洲渚,获笋肥甘胜牛乳,百钱可得酒斗许。虽非社日长闻鼓,吴儿蹋歌女起舞,但道快乐无所苦。……”(文集卷一后元丰行)

到神宗末年,府库积余了大量财物,内帑五十二库,全满了。陆佃记载这种情况说道:“(神宗)常惋愤敌人倔强,久割据燕,慨然有恢复之志。聚金帛内帑,自制诗一章曰:‘五季失图,猃狁孔炽。艺祖造邦,思有惩艾,积帛内帑,几以募士。曾孙承之,敢忘厥志。’每库以诗一字目之。既而积储如丘山,屋尽溢不能容。又别命置库增广之,赋诗二十字,分揭其上,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遗业,雇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其规模宏远如此。迨元丰间,年谷屡登,积粟塞上,盖数千万石。而四方常平之钱,不可胜计。余财羡泽,至今蒙利。”(陶山集卷一一神宗皇帝实录叙论)

第四,是对契丹和西夏的斗争问题。王安石主张积蓄力量,对契丹和西夏展开不妥协的斗争。保甲、保马法的推行、军器监的设置,都收到强兵的积极效果。

一千年来王安石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好象一个谜似的,为人们所不理解。封建的学者把他看做“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异端;而资产阶级学者则把他捧到天上,好象在千年前他就是一个为资本主义世界设计的大人物。历史主义的研究,必须打破前人的歪曲,揭开被封建学者的偏见所记载的史实面目,撕去王安石由主观幻想出发的一套复古臆说,进而从阶级分析,总结他的思想实质,发掘他的哲学思想以至社会思想的唯物主义和进步的传统。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待历史人物的态度。正如列宁所指出的,王安石所依据周礼幻想的古代井田式的“国有化”是不能实现的,但他是一位中世纪进步的改革家。

谢选骏指出:王安石的新法新政都是从他的新学出发的,但是意识形态主导的社会改革,从来都不会有好下场。这是因为,意识形态主导改革必定诉诸强力——其结果,名为抑制豪强,实则把自己变成了最大的豪强……政府官员比恶霸地主还要凶恶——王莽、王安石、洪秀全、毛泽东,全是这个路数。因为领袖和人民一样,都是罪人,不是上帝,不可能做到一碗水端平,“被权力牵着鼻子走”的结果,只有更坏,没有最坏。)


谢选骏:裸模养的美国总统

《共和党人想要巴伦·特朗普当总统,甚至愿为他改宪法》(新闻 2025-03-11)報道: 当多数同龄人还在为大学学分发愁时,唐纳德·特朗普的幼子巴伦·特朗普已然在共和党阵营掀起政治风暴。最新民调揭示了一个令人瞠目的现象:近半数共和党支持者不仅期待这位刚成年的"第一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