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新法的推行,次第如下:(一)熙宁二年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
(二)熙宁二年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
(三)熙宁二年九月,行常平给敛法,即青苗法。
(四)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条约。
(五)熙宁三年十二月,定畿县保甲条制。
(六)熙宁四年十月,颁募役法。
(七)熙宁五年三月,置市易务于京师。
(八)熙宁五年八月,颁方田均税条约。
从新法的推行次第,可以窥见新法项目的某些相互关系。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我们大体按照新法推行的次第来排列,但也适当地考虑以类相从来排列。例如均输和市易,主要是控制豪商巨室的操纵物资、操纵物价,把“开阖敛散之权”收归中央集权的封建政府,因而连类叙述,次序排在最后。青苗法和农田水利条约,目的都在发展庶族地主和自耕农民的经济,彼此有些关系,推行次第也相先后,因而也连类叙述,次序排在前头。
(一)常平给敛法和农田水利条约常平给敛法(以下简称青苗法)就是利用国家控制的常平仓的钱谷和广惠仓的一部分钱谷,发放农业借贷,其目的就在“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衰多益寡,而抑民豪夺。”三司条例司的建议原文说道:“若此行之,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贷,则于田作之时,不患缺食;因可选官劝诱,令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加修。盖人之困乏,常在于新陈不接之陈。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贱物贵,然后出粜,而所及者大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通一路之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是以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六)
王安石在周官新义里,说明了有关青苗法的法意所本。周礼:“旅师,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王安石训释道:“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而用之者,聚此三粟而用以颁以散也。
施其惠,若民有囏阨,不责其偿。散其利者,资之以利本业者,又散以与之。”(周官新义卷七)
周礼详解,于此加以申说:“平颁其兴积,有不欲而强予之者,致民而受之,当防其或伪冒而取,或抵负而去。故其致之也,有质以立见,有剂以立约,如此,则奸者无所肆其欺矣。平颁其兴积者,不如赊贷待民欲取而后予也。兴,谓兴粟以就民之所聚;积,谓致民以就粟之所积。夫兴粟非民之所欲而必平颁之者,盖乐岁民有余,则或利食新而不欲取粟于旅师,为是而不颁,则邦物因或腐耗,而贵者反食陈,贱者反食新。邦物因或腐耗,则非所以爱物;贵者食陈,贱者食新,则非所以制节。且方粟贵之时而强予之,及其贱时然后敛之,亦何伤于民哉。无伤于民,而可爱物制节,此其所以平颁也。……施其惠者,民有囏厄,则施其惠以賙之也。散其利者,既平颁矣,有资之以利本业者,又散以与之也。……然则散其利,不如泉府出贷息矣。夫欲而与之,其利在民;不欲而与之,其利在公。……
平颁其兴积,非民所欲也;施惠散利,则民之所欲也。先王之法,民与公,其利两得焉。”又说:“方春兴作,则粟宜贵之时,因其不足而出粟以资之。方秋收成,则粟宜贱之时,因其有余而敛之。如此,则为农者不为兼并者之所夺,其生计可积而厚矣。先王之民,所以无贫困之患者,亦以有此术故也。”(周礼详解卷一五)
这里,按王安石的主观意图,青苗法的目的是:第一,帮助贫苦的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田作之时,不致乏食;第二,有了这笔农业借贷,就可以兴水土之利,使田事加修,发展生产;第三,用国家借贷挤掉兼并之家的豪夺;第四,贵发贱敛,既可平物价,又可广蓄积,使新陈可以相易,邦物不致腐耗,所谓公、民两便。
在作法上,把“平颁”与“施惠散利”结合起来,又平均又自愿。同时,又立质剂以防止冒伪与抵负。
韩琦疏引提举常平广惠仓司牒,具见按户等散青苗钱的情况:“每户支钱: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委本县量度增给,三等以上户更许增数。”
可见户等越高,可贷之钱越多。有余钱,上三等户更许增给。从这里,可见青苗钱的作用,更有利于物力高的上三等户,兴修水土之利,使四方田事加修,以发展生产。对贫下户和客户的帮助,在解决口粮问题,企图保证农村劳动力的再生产,间接也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打击的对象则为一向放高利贷的兼并之家。
跟青苗法联系着的是农田水利条约。农田水利条约的颁行,后于青苗法者仅两个月。它的主观上的目的是: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改善农业经营,发展生产。主要依靠有物力的上三等乡户和自耕农民自力举办开荒水利事业,政府负责组织和监督,并在经济上用常平钱谷,依青苗钱例,适当地补助他们。原条约见宋会要稿第一二一册食货一,又重见同书第一五五册食货六三。文繁不备录。
按照农田水利条约,主要有五项内容:(一)农田水利包括“土地所宜,种植之法”。“荒废田土”的垦辟,“陂湖河港”、“沟洫”、“圩垾堤堰”的兴复创修,水流的“均济疏通”,等等项目。(二)上项工程由地方官或群众提出计划,绘图申报,上级核定后施工。如发觉有疑问,另派人复查研究,然后决定。(三)有关几个州的大水利工程,另外报告中央政府,由中央决定。(四)农田水利工程,由民力自办。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者,政府用常平广惠钱谷借贷,依青苗钱例纳息。再不足,许有物力人出钱借贷,照例出息。(五)兴修有功,酬奖;应出人工物料而不备,应照期举办而不办,都要处罚。这里可以看得非常明白:农田水利的兴修人受益人,主要是掌握土地并有一定物力的上三等乡户。有土地的自耕农民,即四、五等贫下户或客户,也可以从农田水利取得一定利益。政府补助或兴修农田水利,用的是常平广惠钱谷。这种钱谷的借贷,实即青苗钱谷的借贷,按青苗法,一等乡户,一次可请贷十五千,余钱更许增贷,目的也是“兴水土之利”,“使田事加修”。而农田水利条约则这样说道:“应有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垾之类,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者,许受利人户于常平广惠仓系官钱斛内连状借贷支用,仍依青苗钱例,作两限或三限送纳。”两相对勘,实即一件事的两面,农田水利是政府鼓励垦荒和兴修水利,而常平给敛则为政府对垦荒和兴修水利的经济支援。兴修农田水利,斗争的对象,为命官形势之家。条约里曾提到,“或水利可及众,而为之占擅,……可以相度均济疏通”,指的是占擅水利、妨碍均济的形势户。熙宁六年(公元一○七三年)五月戊申,诏:“创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程昉在共城开御河,“颇废人户水磑”。这些事例,都足以说明对形势户霸占水利的斗争(并见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三)。而这也是跟青苗法的精神一致的。
我们从上面的简要叙述,可以这样理解:(一)在阶级关系上,突出地表现了非品级性的以物力著称的一般庶族地主同命官、官户、兼并之家等品级性地主阶级的矛盾,新法是想以国家法权更进一步地实现杨炎的“人无中丁,以贫富为差”的想法,而这和封建的等级制的身分特权是相矛盾的。(二)王安石的“公”这一概念是皇权,“民”这一概念是农村的下等户或客户,因此,在新法中就露出皇权和豪权争夺劳动力的矛盾。(三)物力高而封建特权低的三等户以上的庶族地主在当时是有经济地位的一个阶层。在皇权被豪权所威胁的宋代,这一阶层走上政治舞台,其与最高地主的联合而排击豪族地主的典型政治斗争,就表现在新法、反新法的斗争中。(四)王安石注意的是物力户,而打击的是形势户,这就不能不和封建法权发生冲突,皇帝也是不能不怀疑的。杨龟山集卷六,有两条神宗和王安石关于爵禄和等级制的问答,便可以作证。王安石以爵禄可以随意升降,等级上下不必常处于不变地位,曾遭到杨龟山的反驳,说王安石的忽视等级的天命决定论,是“谬悠荒唐之说”,是破坏封建制法权的举措。总之,新法所代表的阶级性是异常明白的。在阶级矛盾的夹缝中,王安石必然要走向悲剧。文彦博对神宗说的,陛下应在和士大夫处或和庶民处之间选择一条路,这话是富有煽动性的。
(二)保甲法熙宁三年(公元一○七○年)十二月,中书言司农寺定到畿县保甲条制,诏并从之。于是始联比其民而相保任。兹录宋会要稿第一七二册兵二,条制原文如下:“凡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主户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服,及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凡选一家两丁以上,通主客为之,谓之保丁。但二丁(“二丁”,续长编作“推”,长编纪事本末作“十五”)以上皆充。单丁老幼病患女户等,不以多少,并令就近附保。两丁以上更有余人身力少壮者,并令附保。
内材勇为众所服,及物力最高者,充逐保保丁。除禁兵器不得置外,其余弓箭,并许从便自置,习学武艺。“每一大保,逐夜轮差三人于保分内往来巡警。遇有贼盗,画时声鼓,报告大保长。以下同保人户,即时前去应救追捕。如贼入别保,即递相击鼓应接袭逐。每捕捉到盗贼,除编敕已有赏格外,如告,捉到盗徒以上,每名支赏钱三千,杖以上支一千。以犯事人家财充。如委实贫阙,无可追理,即取保矜放。”(以犯事人家财充至取保矜放共二十二字,续长编纪事本末、宋史兵志并缺。)
“同保内有犯除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伍保法科罪。其余事不干己者、除依律许诸色人陈告外,皆不得论告。若知情不知情,并不科罪。
“其编敕内邻保合坐罪者,并依旧条。及居民添益(“居民添益”
四字,续长编及续长编纪事本末并作“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保甲如有人户逃移死绝,即仰具状申县。如同保人户不及五户,即听并入别保。其有外来人户入保居止者,亦便仰申县,收入保甲。本保内户数虽足,且令附保收系;候及十户,即却令别为一保。
“若一保内有外来行止不明之人,须觉察收捕送官。
“逐保各置牌,拘管人户及保丁姓名。
“如有申报本县文字,并令保长轮差保丁赍送。”
保甲之议,始于同管勾开封府界常平广惠仓兼农田水利差役事赵子几。赵子几的原意是通过保甲,使“富者逸居而不虞寇劫,恃贫者相保以为存。贫者土著而有所周给,恃富者相保以为生。使富贫交相亲以乐业者,谓无如使之相保之法也。”(续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条)周礼:“以保息六养万民,……四曰振贫,……六曰安富,”与赵子几的贫富相保,贫富交相妥协以乐业的意思正合。富者出钱,贫者出力,富者逸居,贫者土著,相保相恃,相生相存,好一个利用古老的农村公社而调和阶级矛盾的改良主义的手法!所以保甲机构就成为统治阶级镇压农民起义的工具。周礼详解申说比闾族党之法,加以美化道:“司徒乡遂之制,始于五家之寡,而终于万有二千五百家之众。居虽异室,而从容若一家;体虽异腹,而和合若一心。司徒以安之,则相为恺悌焉,司马以用之,则相为忧患焉。由而行之,至有不知其所以然而然,则亦相忘于道术矣。
“夫五家为比,则两相比也,其居相亲也,则易相督察,故使之相保。使之相保,则有不可保者迁焉。五比为闾,则二十五家同闾门也,其居同里,则居足以相容,故使之相受。使之相受,则有不可受者迁焉。四闾为族,则相保聚也。族合百家,则其财足以相助,故使之相葬。五族为党,则如朋党之党也。党五百家,则灾寇足以相救,故使之相救。
五党为州,则聚而比内也,二千五百家则囏厄然后足以济,故使之相賙。五州为乡,则响于内也。合万二千五百家,则贤能皆备于中,可使相与宾贤能而兴之,故使之相宾。……
“先王有疆理以辨井里,有阡陌以制沟洫,有什伯以治戎器,有闾里以系人民,夫然后所向同风,所习同俗,耕不易地,战不易方。疾病相扶持,则其恩不待强而能;守望相助,则其义不待勉而至。其熏陶积习之久,固若自然而然矣。”(周礼详解卷一○)
保甲法的目的,还在发展国家的武装力量,用民兵逐渐代替庸兵。所以后来又有十日番上和农隙教阅之法,置旗鼓弓马,练习武艺。王安石说,“保甲之法,起于三代丘甲,管仲用之齐,子产用之郑,商君用之秦,仲长统言之汉,而非今日之立异也。”(文集卷四一上五事剳子)周礼详解申说比闾族党跟伍两卒旅的关系道:“先王处民有法,用民有术,比其家,联其居。其入也,则积而为比闾族党州乡;其出也,则合而为伍两卒旅师军:所以因内政而寄军令也。方其平居无事之时,则有教养之素,而恩义足以相结;及其仓卒有事之际,则有法令之习,而死生足以相托。此小司徒所以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也。”(周礼详解卷一一)
“因内政而寄军令”,又是内政,又是军令,所以保甲初行隶司农寺,而后来则改隶兵部。但是均田制破坏以后,国家用军事编制来控制国家农奴的物质基础已经不存在,农村公社和农业劳动力互成锁链的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从保甲法的规定看,只有用物力高强的富户做保长、大保长和都副保正,而贫下户和客户,只有充保丁卖命的资格。这里,王安石相对地改变了单纯依靠豪族为社首的传统习惯,而以物力和心力的资格来规定做保甲统治者的标准。后来曾布招供了此中的秘密:“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趋赴。及引对,所乘皆良马,鞍韉华楚。”(宋史卷一九二兵制)保甲法之有利于庶族地主是显然的。
另一方面,保甲条制的严格执行,政府就控制了保甲人户和壮丁姓名,对根括漏户、检查隐冒有帮助,对国家争取劳动力的依附皇权起了积极作用。周礼详解于此申说其意义道:“起而用之,以军旅为大,以田役次之,以追胥为小,乃若贡赋,又卒伍之余事也。凡卒伍之法,军旅去之不足以用众,田役去之不足以简众,追胥去之不足以任众,贡赋去之不足以令众。”(周礼详解卷一一)
比闾族党之法,贯注到军旅、田役、追胥、贡赋四个方面,成为推行新法不可少的先行环节。这样,就可以知道为什么把保甲条制放在募役法以前推行。沈括的上言,证实了这一点。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一记熙宁六年八月丁丑,沈括上言道:“两浙州县民,多以田产诡立户名,分减雇钱夫役,冒请常平钱斛,及私贩禁盐,乞依京东淮南排定保甲。保甲一定,则诡名漏附,皆可根括。”
由此看来,保甲法和北魏的三长制在争取户口方面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前者注意的是物力户,而后者注意的是族长。
有各种各样的均税均役的封建政策。王安石所倡的平均主义实际上是庶族地主的对法权的争取,而农民和下等户依然是剥削的对象。所以,他的新法尽管失败,而这条保甲法却为封建统治者所注意,施行于后代。
(三)募役法熙宁四年(公元一○七一年)十月,颁募役法于天下,罢差役法。北宋职役,有下列几种:“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
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
应差乡户的实陈情况,曾布以开封府为例,作了分析。曾布说:“上等人户,应衙前之役;中等人户,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下等人户,应其他冗役”。(续长编卷二二五熙宁四年七月戊子曾布奏疏)官物失陷,赋税不足,应役人户要负责赔偿。邓绾曾叙述这种情况道:“衙前最重役,三岁一代,代满五年已复差,每役费至千缗。他役不减三二年一差,费亦不下数百千。……以锄耰之人,身在城市,不得安生,因成游惰。……子第欲兴学,外役所迫,不免笞杖,坐废终身。
不肖子弟,因缘妄费,至于荡析。”(续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注)
可见超经济剥削的差役病民,主要是乡户独负重役,结果常常破产。子弟因父兄受责,不能兴学,坐废终身,断绝了科举进取之路。锄耰之人,脱离南亩,影响农业生产,政府就减少了财政收入。而官户、寺观、坊郭富户,都有免役的特权。
按照募役法的意图:(一)原来应役的乡户,只要随户等出钱。就可以免役。乡户四等以下,坊郭五等以下,不必出役钱。这样,就减轻了乡户的负担,特别豁免了贫下户的负担。(二)原来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寺观、坊郭富户,现在也要依户等出助役钱。例如富弼告老家居,河南府籍其户等,令与富民均出钱(续长编纪事本末卷七○)。这样,就减轻了乡户免役钱的负担。“所宽优者,则乡村朴蠢不能上达之穷甿,所裁取者,则仕宦并兼,易致人言之豪户”(续长编卷二一五熙宁三年九月乙未条注引蒋静作吕惠卿家传)。(三)被雇募应役的上三等乡户,得到雇直,随役轻重制禄。据说这是周官禄庶人在官之意。(四)其他仓驿场库,水陆运漕,官吏迎送,多代以军校,一切下户冗役都罢去了。
开封府推行募役法的结果,“上等人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所输钱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续长编卷二二五熙四年七月戊子条)。据说,当时“募者执役,被差者欢呼散去,开封一府,罢衙前八百三十人,畿县放乡役数千”(续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注引邓绾旧传)。
王安石申述免役法法意之所本道:免役之法,出于周官所谓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在官者也。然而九州之民,贫富不均,风俗不齐,版籍之高下不足据。今一旦变之,则使之家至户到,均平如一,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苟不得其人而行,则五等必不平,而募役必不均矣。”(文集卷四一上五事箚子)
周官新义训释府史胥徒道:“有藏则置府,有书则置史,有徵令之事则置徒,有徒则置胥,有市贾之事则置贾。府、史、贾、胥、徒,皆赋禄焉,使足以代其耕。故市不役贾,野不役农,而公私各得其所。”(周官新义卷一)“府、史、胥、徒虽非士,而先王之用人,无流品之异。其贱则役于士大夫而不耻,其贵则承于天子而无嫌。”(同上)
从王安石的主观意图看来,(一)和其他新法的根本精神相同,主要在于把封建的特权阶级和一般非品级性的庶人,对国家公共职能所负的职役,均平起来,不分等级和贵贱;(二)反对特权、反对按流品来划分职役的轻重,这对官户、豪族是不利的。(三)王安石代表了庶族地主阶级利益,在这里更加显明。(四)这样就不能不使豪族形势户对他进行攻击,说他是“大奸”,是破坏祖宗法规的叛徒。
(四)方田均税条约并式熙宁五年(公元一○七二年)八月,北宋政府颁行方田均税条约并式。
方田均税法是决定户等、均定税役的根据。它的颁行,在新法里比较最晚,通过它,企图对土地占有形式在封建的法权之下重新加以编制。
“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据其方庄帐籍,验地土色号,别其陂原平泽,赤淤黑垆之类,凡几色。方量毕,计其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尽其词。乃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法,以县租额税数[为限]。毋以旧收蹙零数均摊,[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于原额外辄增数者,禁之。若丝棉紬绢之类,不以桑柘有无,止以田亩为定,仍豫以示民,毋胥动以浮言,辄有斩伐。荒地以见佃为主,勿究冒佃之因。若瘠卤不毛,听占佃,众得樵采,不为家业之数。众户(“户”,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作“所”)殖[食]利,山林、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皆不许税。诡名挟佃,皆合并改正。
“凡田方之角,有埄,植以野之所宜木。
“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 ]内文字据宋史食货志校补。)从上引条约,可以看出下列四点:(一)通过方田,确定民户的土地占有情况,占得多,占得少,是肥田,是瘠田,是平原,是陂泽,都经法律加以规定。这就可据以定户等。而户等则为收租赋,散青苗钱、募役钱的根据。续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三引旧录曰:“税役不均久矣,富者轻,贫者重,故下户日困。先帝(神宗)愍焉,立法以方之。其法详悉,繇役无偏重之患。”故方田均税法的推行,更有利于青苗、募役法的推行。(二)通过方田均税法,企图核实土地占有情况,纠正大族巨室诡名挟佃的情况,企图打击豪族官户等品级性地主逃税免税的特权。(三)承认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承认土地的典卖割移,只均税而不均田,这是改良主义的最本质的说明。实际上,在均税均役的条件下,更有利于上三等里乡村富户的土地兼并。方帐、庄帐、甲帖、户帖,当为后世赋役黄册和鱼鳞册的滥觞。蔡京言:“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遗。”可见方帐指的是土地占有情况,户帖指的是租赋负担情况。方帐如此,则庄帐可知;户帖如此,则甲帖可知。(四)北魏历唐以来,均田制的遗迹,至此扫除干净,即令国家征收丝绵紬绢,也跟农家是否种桑完全不发生关系,桑田跟露田的界限泯灭了。周官新义卷六,“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王安石训释道:“即天下土地之图,大司徒合而图之。掌土地之图,则土会、土宜、土均之法可施,王国之地中可求,邦国之地域可制。掌人民之数,则地守、地职、地贡之事可令,万民之卒伍可会,都鄙之室数可制,夫然后可以佐王安扰邦国。”
又训释“各从其野之所宜木”,说道:“各从其野所宜木,则新甿欲有所植,不谋而知其土壤所宜,公上欲有所敛,不视而见其木所出。”周礼详解申说:“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道:“辨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名所以命其土,物所以色其士。”(周礼详解卷九)袭用周礼的话是托古改制的作法,问题在于所谓“名物”。通过土地占有形式的法律规定,使最高地主的皇权施行于全国,通过户口的掌握,使劳动力都受国家的控制。命其土的“名”是占有形式的法律规定;色其土的“物”是实物地租形态的规定。这是因了宋代皇权相对薄弱的情况而制订的一种有利绝对皇权和庶族地主的政策。(五)均输法和市易法——熙宁二年(公元一○六九)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文集卷七十乞制置三司条例云:“窃观先王之法,自畿之内,赋入精麤,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所有为贡。又为经用通财之法以懋(贸)迁之。其治市之货财,则亡者使有,害者使除。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敛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不赢;年俭物贵,难于供备,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划刷,殆无余藏,诸司财用事往往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臣等以谓发运使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礬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钱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令在京库藏,年支现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卖,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
王安石的均输思想,主要是:“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使富商大贾,不能操纵物资和物价。国家财用所需,人民贡赋所出,发运使有权就便购置运输。这种思想,在嘉祐五年(公元一○六○年)所作的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已露其端倪:“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则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有财而莫理,则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如是。而天子犹为不失其民者,盖特号而已耳。”(文集卷八二)
其后,六路均输,由薛向领之,一时豪商大贾,皆疑而不敢动。反对的人,以为均输法“不免夺商贾之利”。其实,均输法斗争的对象,只是豪商大贾,对小商贩,则利其流通财货。王安石在答韩求仁书里说明其道理:“制商贾者恶其盛,盛则人去本者众。又恶其衰,衰则货不通。故制法以权之。”(文集卷七二)
这里,说的虽是对商贾征税的问题,但是反映王安石对豪商大贾与对小商贩的政策是不同的。均输的效果如何,贯彻若何,史无明文。宋史食货志谓“均输后迄不能成”,这是事实。后来市易法的推行,基本思想,跟均输法相同。周礼大司徒:“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王安石训释道:“民职、地贡、财赋,则有政矣。然远近多寡之不均,先后缓急之不齐,非政之善,于是乎以均齐天下之政。”(周官新义卷六)
周礼详解申其义道:“封略之内,莫非王土,其生出之宜否,物产之有无,道里之远近,贡赋之多寡,非有法以均之,则不足以正之。此土均之法所由立也。”(周礼详解卷九)
于此,可见均输法的法意还是从绝对皇权的土地所有制的利益出发的。这种完整的对土地和户口的编制,在封建制社会是一种乌托邦。
熙宁五年(公元一○七二年)三月丙午,诏置市易务于京师。先是,有魏继宗者,自称草泽,上言:“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数。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当其商旅并至而物来于非时,则明抑其价使极贱,而后争出私蓄以收之。及舟车不继而京师物少,民有所必取,则往往闭塞蓄藏,待其价昂贵而后售,至取数倍之息。以此外之商旅无所牟利,而不愿行于途;内之小民,日愈朘削而不聊生。其财既偏聚而不泄,则国家之用,亦尝患其窘迫矣。古人有言曰:富能夺贫能与,乃可以为天下。则当此之时,岂可无术以均之也。”
“况今榷货务自近岁以来,钱货实多余积,而典领之官,但拘常制,不务以变易平均为事。宜假[所积]钱别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以任其责,仍求良贾为之辅,使审知市物之贵贱。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则市物不至于腾踊,而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国用以足矣。”(续长编卷二三一熙宁五年三月丙午条。[]内文字,据宋会要稿校补。)
丙午诏:“天下商旅,物货至京,多为兼并之家所困,往往折阅失业。至于行铺稗贩,亦为〔较固〕取利,致多穷窘。宜出内藏库钱帛,选官于京师置市易务,[商旅货物滞于民而不受者,官为收买,随抵当物力多少,均分赊请,纳限纳钱出息。]其条约委三司本司详定以闻。”(同上)
于是中书奏:“古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去古既远,上无法以制之,而富商大室,得以乘时射利。出纳敛散之权,一切不归公上。今若不革,其弊将深。欲在京置市易务,监官二,提举官一,勾当公事官一。许召在京诸行铺牙人,充本务行人牙人。
“内行人令供通己所有,或借他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以上充一保。遇有客人物货出卖不行,愿卖入官者,许至务中投卖。勾行牙人,与客人平其价,据行人所要物数,先支官钱买之。如愿折博官物者亦听,以抵当物力多少,许令均分赊请。相度立一限或两限,遂纳价钱,若半年纳,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出息二分,已上并不得抑勒。”
“若非行人见要物,而实可以收蓄变转,亦委官司折博收买,随时估出卖,不得过取利息。”
“其三司库务年计物,若比在外科买,省官私烦费,即亦一就收买。”
(同上)
据会要稿第一百三十九册食货三十七,“诸司科配,州县官私烦扰,民被其害,悉罢之。”自是诸州上供簏席黄芦之类六十色,悉令计直,从民愿鬻者市之以给用。(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
根据以上文献,可知置市易法的目的,就在:(一)政府操开阖敛散之权,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二)抑富商大室的兼并,使四方商旅以货物至京师,不至折阅失业,使小本经营的行铺稗贩,不至穷窘;(三)同时,罢去诸司向州县科买扰民,改从市易务买取。总的精神,是从富商大室手里把笼取货物、操纵物价的权拿过来,归之政府。后来,京师大姓多止开质库,市易摧兼并之效可见。
由于富商大室里面,也包括皇室宗亲在内,因此市易法遭到的攻击很多,甚至导致熙宁七年王安石的第一次罢相。
周官司市:“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地分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量度成价而征续,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虣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周礼详解申其义道:“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使之懋迁有无,阜通货贿者,莫大于市。然利之所在,民所竞趋,倘无官以司之,则智诈愚,勇陵弱,攘夺诞慢,决性命之情以争,无所不至矣。先王由是设官以司之。……”
“市之不售,与货之滞于民用者,而公不为之买;方货之不足,而公不为之贷;则盈虚无以相补,有无不能相资,兼并豪强于是得以乘其弊而困民矣。乘其弊而不售,贱而买之,则民将有不偿本之事。乘其物不足,贵而价之,则彼或取之以十倍之利。如是,则开阖敛散之权,将属于豪商大贾之家,非仁政之均也。先王由是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凡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则以其价买之,此所以敛之也。物揭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各从其抵而予之,此所以赊之也。……则民无贱卖之患矣。……则民无贵价之患矣。如是,则开阖敛散出于一人,而虚实有无通乎上下。……先王所以纾民阨,阜邦财,使兼并豪强者不得作。市之大政,于是乎在。”(周礼详解卷一四司市)于此,可以窥知市易法的法意也是在于打击豪强,而崇张皇权。
从王安石的新学和新法,紬绎王安石的政治思想,比较突出的是下列四点:首先,是巩固专制主义皇权的问题。王安石完全承认封建社会的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是合理的,并积极地为之说教。他说:“以贤治不肖,以贵治贱,古之道也。”(文集卷六三谏官论)
“易制者鱼也,民之象也,小人女子之象也。”“虎豹刚健,君子大人之象也。”“臣以顺承君者也。”“仆,卑以顺也。”(文集卷六三易泛论)
在统治阶级里,君主有绝对的权力,超乎一切之上,甚至比之于神天。
他说:“执常以事君者,臣道也;执权以御臣者,君道也。三德者(作福、作威、玉食),君道也,……以其侔于神天也。……三德者,君之所独任,而臣民不得僭焉者也。”(文集卷六五洪范传)
专制主义的皇权,体现在对人民的绝对控制。在皇权、贵势、农民的三角斗争里,皇帝应该巩固地掌握人民,不许贵势之家与人主争黔首。只有皇帝,才有开阖敛散之权。他说:“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文集卷七○乞制置三司条例)
“诚能御轻重敛散之权,而禁因缘之奸,则何恤于经入之不足。”(文集卷四九宽卹民力制)
“富赀役贫,豪杰兼众,使之则怨,作之则惧,则非所以驭其众也。”(周官新义卷一,以八则治都鄙)
“盖上失其柄,则人以私义自高,而爵不足以贵之;以专利自厚,而禄不足以富之;取予自恣也,则不待王幸之而后予;生杀自恣也,则不待王福之而后生;有行,或以忤贵势而废诛;有罪有过,或以朋比奸邪而见置。则当何以驭其臣哉!”(周官新义卷一,以八柄诏王驭群臣)在新法里,对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特权的打击,都有不许“与人主争黔首”的意义。青苗法排挤了豪族地主的高利贷,募役法强迫形势户出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打击了大地主的伪冒和免税特权,均输和市易打击了豪商大室对物资和物价的操纵垄断。这都有巩固皇权的作用。
第二,是所谓保民常产问题。周官新义卷一,训释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说道:“事典事职,皆以富邦国。盖事典之为书,事官之为职,以富邦国而已。事典以生万民,事职以养万民。盖事典之为书,以生万民而已;事官之属,以其职推而行之,然后有以养万民也。”
周官新义卷一,训释治官之属,说道:“卿之字……从皂,黍稷之气也。黍稷地产,有养人之道。……胥之字……从肉……肉则以其亦能养人。……卿从皀,胥从肉,皆以养人为义,则王所建置,凡以养人而已。”
设官置吏,提出养万民、生万民问题,提出养人问题,掩盖了国家的阶级压迫的本质,但是王安石的话是对统治阶级说的,因此,在官僚、豪族地主兼并掠夺小生产者和压制有物力的乡户的条件下,起了保护小生产者、保护有物力的乡户的作用。所谓“养万民”,“生万民”,“养人”,基本问题在保庶民之常产,使他们富有,这里,客观上指的是无特权身份的庶族地主。“先王建万国,亲诸侯,使小事大,大比小。有相侵者,方伯连师治而正之。是以诸侯不失其分地,而庶民保其常产。”(诗义十亩之间小序注)
“以田里安甿者,出则辈作于田,入则族息于里。不授之以田使其作,无以耕;不授之以里使其患,无所居;非所以安之也。授以田,则彼得以安其耕;授以里,则彼得以安其居。及其西成,则百室盈而妇子宁,及其改岁,则嗟妇子而入室处,又安有不安之甿乎?”(周礼详解卷一五遂人)
“凡正人之道,既富之然后善。……为政于天下者,在乎富之善之。”(文集卷六五洪范传)
续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记王安石批评神宗的话,亦反映王安石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基本矛盾之关心:“天命陛下为神明主,殴天下士民使守封疆,卫社稷,士民以死徇陛下不敢辞者,何也?以陛下能为之主,以政令均有无,使富不能侵贫,疆不得凌弱故也。今富者兼并百姓,乃至过于王公,贫者或不免转死沟壑。陛下无乃于人主职事有所阙,何以报天下士民为陛下致死?”(熙宁五年十一月戊午条)
为了调和阶级矛盾,君必须荫庇其民。对“不足以自存”的民,应该有所哀矜。在诗义里,有好多处表达了这种思想:“宣王之民,劳者劳之,来者来之,往者还之,扰者定之,危者安之,散者集之。”(鸿雁小序)
“民皆离散而不安其居,必矜之甚深,哀之甚切。不尔,则无告之民,不足以自存矣。”(鸿雁之三章)
“王失德剥丧,无以荫庇其民。”(桑柔之首章)
“瓶,譬则民也;罍,譬则君也。瓶之罄,则罍之耻;民之穷,则君之羞。”(蓼莪之三章)
实际上,瓶之罄,必然逼得罍也非罄不可。“民之穷,则君之羞”,是一种美化的说法。正是民之穷,才使君丧失了剥削的来源。但是,在贵势兼并的条件下,说“民之穷则君之羞”,正显示出皇权与豪权的矛盾。
据王安石说,豪富掠夺,人民生活贫困,荡析离散,则将轻去其王。看来他是想对封建的等级制有所改变,来调和阶级矛盾。
“佌佌者有家,而蔌蔌者方且有禄未艾也,而民反无禄。”(诗义正月之卒章)
“民有欲无主乃乱。……王不能乂而民无所得禄,则释王而从禄于他。乌之为物,唯能食己,则止其屋,民之从禄,特如此矣。”(诗义正月之三章)
“民荡析离散,无复生理,故如彼栖草也。”(诗义召旻之四章)
这样,就到了农民战争的边缘,王的所谓受天明命,也就破产了。
“商之子孙,侯服于周,则以天命靡常故也。天尝命商,使有九有之师矣,今从服于周,所谓靡常也。”(诗义文王之五章)
“天命艰难,不可保恃如此。则后王宜以殷为监也。”(同上六章)
为了巩固统治,保证人民的一定的生活,王安石提出“损有余以补不足”,“衷多益寡”的主张。他说:“君子以裒多益寡,称物平施,顺天休命。”(文集卷六五易象论解)
“损有余以补不足,天之道也。”(文集卷七八与孟逸秘校手书四)
在不否定贫富区分的条件下,发富室之藏,以恤贫民,这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想法。
第三,是生财理财问题。对北宋政府面临的财政经济困难,王安石提出积极的生财、理财的主张。他说:“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今天下不见兵革之具,而元元安土乐业,人致己力生天下之财,然而公私常以困穷为患者,殆以理财未得其道,而有司不能度世之宜而通其变耳。诚能理财以其道而通其变,臣虽愚,固知增吏禄不足以伤经费也。”(文集卷三九上仁宗皇帝言事书)
“方今之所谓穷空,不独费出之无节,又失所以生财之道故也。富其家者资之国,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文集卷七五与马运判书)
生财的途径,是因天下之力,即利用所有的劳动力进行生产;资之天下,即利用自然。因天下之力,资之天地,二者结合,则天下富。这里,就牵涉到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的保证问题,王安石说,应该“闵仁百姓,无夺其时,无侵其财,无耗其力”(文集卷四十九宽恤民力制)。“少长而有为也,莫不有富之道,得其常产则富矣。……得其常性,又得其常产,而继之以毋扰,则康宁矣。”(文集卷六五洪范传)
理财的途径,是抑止兼并,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而民财不匮。”(文集卷七○乞制置三司条例)王安石说:“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途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同上)
王安石认为“狗彘食人食则检之,野有饿莩则发之,是所谓政事。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文集卷七三答曾公立书)。新法,基本上都是生财、理财的办法。新法推行的结果,到元丰年间,的确也相对地发展了生产,使国家财富比较充盈。
“水满陂塘谷满篝,漫移蔬果亦多收,神林处处传箫鼓,共赛元丰第二秋。湖海元丰岁又登,稆生犹足暗沟塍,家家露积如山垅,黄发咨嗟见未曾。”(文集卷二七歌元丰五首之一、三)
“歌元丰,十日五日一雨风。麦行千里不见土,连山没云皆种黍,水秧绵绵复多稌。龙骨长乾挂梁梠,鲥鱼出网蔽洲渚,获笋肥甘胜牛乳,百钱可得酒斗许。虽非社日长闻鼓,吴儿蹋歌女起舞,但道快乐无所苦。……”(文集卷一后元丰行)
到神宗末年,府库积余了大量财物,内帑五十二库,全满了。陆佃记载这种情况说道:“(神宗)常惋愤敌人倔强,久割据燕,慨然有恢复之志。聚金帛内帑,自制诗一章曰:‘五季失图,猃狁孔炽。艺祖造邦,思有惩艾,积帛内帑,几以募士。曾孙承之,敢忘厥志。’每库以诗一字目之。既而积储如丘山,屋尽溢不能容。又别命置库增广之,赋诗二十字,分揭其上,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遗业,雇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其规模宏远如此。迨元丰间,年谷屡登,积粟塞上,盖数千万石。而四方常平之钱,不可胜计。余财羡泽,至今蒙利。”(陶山集卷一一神宗皇帝实录叙论)
第四,是对契丹和西夏的斗争问题。王安石主张积蓄力量,对契丹和西夏展开不妥协的斗争。保甲、保马法的推行、军器监的设置,都收到强兵的积极效果。
一千年来王安石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好象一个谜似的,为人们所不理解。封建的学者把他看做“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异端;而资产阶级学者则把他捧到天上,好象在千年前他就是一个为资本主义世界设计的大人物。历史主义的研究,必须打破前人的歪曲,揭开被封建学者的偏见所记载的史实面目,撕去王安石由主观幻想出发的一套复古臆说,进而从阶级分析,总结他的思想实质,发掘他的哲学思想以至社会思想的唯物主义和进步的传统。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待历史人物的态度。正如列宁所指出的,王安石所依据周礼幻想的古代井田式的“国有化”是不能实现的,但他是一位中世纪进步的改革家。
谢选骏指出:王安石的新法新政都是从他的新学出发的,但是意识形态主导的社会改革,从来都不会有好下场。这是因为,意识形态主导改革必定诉诸强力——其结果,名为抑制豪强,实则把自己变成了最大的豪强……政府官员比恶霸地主还要凶恶——王莽、王安石、洪秀全、毛泽东,全是这个路数。因为领袖和人民一样,都是罪人,不是上帝,不可能做到一碗水端平,“被权力牵着鼻子走”的结果,只有更坏,没有最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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