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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

谢选骏:2002年的神奇——纪念六四29周年


1991年苏联崩溃,这使我认识到一个机理,从而知道2002年必有同等重要的事情发生——果然,“九一一”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两件事情叠加,预示了二十一世纪的走向!
《WTO高官答凤凰:入世15年,中国兑现了承诺吗?》(凤凰财经讯记者/易典,2017-03-28)报道:
凤凰财经采访WTO首席经济学家Robert Koopman
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下简称为WTO)15周年纪念日。15年前的2001年,加入WTO、申奥成功、国足出线并称为三件激发民族自豪感的大喜事。
15年后,中国庆祝WTO“生日”时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美国、日本、欧盟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声称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因为中国没有履行入世时的承诺。
2017年博鳌亚洲论坛期间,凤凰财经记者采访了WTO首席经济学家Robert Koopman,并请这位WTO高官直面疑问:中国是否兑现了入世时的承诺?
WTO官员:“我们很难具体衡量”
WTO官员听到这个问题后略微沉思,似乎并不意外。“在WTO内部,经常有国家觉得其他国家没有履行义务,没有兑现承诺。”他解释道。
“我们很难具体衡量,”他强调了文件和执行上的区别,“有些写在纸上的文件,但各个国家都对这些文件有不同解读。”他拒绝给出是或否的回答,表示他作为WTO秘书处官员不方便对此作出评论。
虽然出言谨慎,他在拒绝评论后仍然意犹未尽,继续补充:“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很多中国人出国旅游时购物,但买的东西也是中国制造。为什么出国要买中国制造的东西?”他随后给出答案:“有些(商品)可能在中国生产但不一定在中国销售,有些可能是关税的原因。”
作为常年驻扎在WTO日内瓦总部的官员,他似乎对各国的“口水战”习以为常。 “在日内瓦总部总有这样的讨论,有些国家抱怨无法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有些国家获得市场准入但觉得还不够,还在抱怨,”他略显无奈的耸耸肩。
他表示中国从低关税中受益匪浅,中国商品不仅满足了国内市场,也满足了国际市场。“但总有一些国家对这样的安排和发展不太高兴。”
美国发布200页报告要求中国履行入世承诺
2017年1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国会递交《中国执行世界贸易组织承诺2016年度报告》。在近200页的报告,美国详细罗列出中国对承诺的执行情况。
这是奥巴马任期内,美国贸易办公室提交的最后一份关于中美贸易的报告。报告中肯定了中国入世15年来逐渐转向市场经济,但也对中国现状做出了三大批评。
这份2017年最近出炉的报告批评了中国在服务贸易、电子支付、互联网产业和影视产业中对外资企业的限制政策。它还批评了中国对出口企业补贴数量大、范围广,报告声称中国违反入世承诺的透明和公平竞争原则。报告还严厉批评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情况。
无独有偶,就在2年之前(2015年)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发布的一份报告(“False Promises: The Yawning Gap Between Chinas WTO Commitments and Practices ”),详述中国入世时的曾诺和如今的执行情况。该报告显示,中国在国企采购等11个领域未履行承诺。
中方报告:入世承诺早在2010年就全部兑现
中国是否履行了入世承诺?中国和美国站在不同立场上各执一词。
2010年8月,中国商务部、财政部先后正式宣告: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2011年,中国政府发布对外贸易白皮书,正式宣布入世承诺全部履行完毕。
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是指哪些承诺呢?据媒体报道,主要涉及三大领域: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据中方报告,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国按照承诺逐步削减关税,平均关税水平从入世前的15.3%降低到目前的9.8%。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上百个部门中,银行金融、通信网络、保险证券等逐步放开。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完成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使其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中国是否履行入世时的承诺?中美之间看法不一,对入世承诺的概念范畴也定义不同,然而双方都达成了一个共识:中国入世15年来,已经在市场开放上取得了长足进步。
正如WTO首席经济学家在接受凤凰财经采访时所言,“加入WTO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入世15年,中国获得了经济发展的巨大红利,也在逐步兑现各项承诺。
谢选骏指出:中国加入世贸,改变了世界格局。
在此之前11年的1991年内〖跋〗
大多数人的意见,正毁灭我们居住的这个星体!「大多数人的意见,正在毁灭我们居住的这个星体!除非,我们能认识到这个星体只是无数星云中的一颗微尘。」多数人的意见与少数人的意见,是互相轮环的。如古时的流俗,已为今日的遗粹;今日的精华,留下来世的遗痕。
【正是基于此,我以沉默于现代浊流的天文历数,沟联正在喧嚣的新风气,以招游魂,以定天位。汉代思想者张衡,曾如此理解「星」的文化功能:「星也者,体生于地,精发于天。紫宫为皇极之居,太徽为五帝之廷。明堂之房,大角有席,天市有坐。……在野象物,在朝象官,在人象事,于事备矣。」(《灵宪》)
 《元命苞》的解释可与此互证:「紫」,之言「此」也,「宫」之言「中」也(紫宫,言天神运动,阴阳开闭,皆在此中)。《文耀钩》更有言曰:「中宫在帝,其精北极星。含元出气,流精生一也。」星,被视为宇宙的精。】
而这,显然不仅仅是什么「古代的迷信」:
「天文学家说,他们已发现了迄今为止宇宙中最明亮的星体,但这星体距离地球太远,他们差点把它漏掉了。他们不知道这是个什么星体。
由来自美国和英国的十三名天文学家组成的一个小组在英国《自然界》周刊发表的报告说,他们在加那利群岛通过一架射电望远镜观察另一星体时意外发现了这个神秘的星云团,它发射出大量的光,其能量为银河系能量的三万倍。这种光是光谱中用肉眼能看到的那部分光。《自然界》杂志说,这个星云团可能是『包在一个尘埃星系中的一个类星体』。但是,它离地球一百六十亿光年,是一个原星系,即一个正在形成过程中的巨大星系。」(路透社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电)
【这姑且名之的无名者,包括一切名,且是万名之名,万王之王。这无形的轴,曾被科学家名为「万有引力」或「时空的膨胀」,但在本性上,它却不可命名。因为它的名,不过是人为。
「浏星随旋,日月递照,四时代衔,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不见其事而见功:夫是之谓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无形,夫是之谓天。」(荀卿[前二八六/前二三八年] :《荀子.天论》)这就是「名」的困境!人终于只能「不见其事而见其功」、「知其所以成,莫知其无形」, 只能在时间送走了「炼丹过程」后,仅仅留下「灵火真金」,甚至,仅仅是某种神秘的记忆?】
……
天文历数,如此成为中国的心灵记忆!天文历数,可谓「中国精神最深层的结构」,它起源最古(早于甲骨文时代),跨度最大,象征性最强,足以比况中国(而不是借号「中国人」的支那亡国奴)心路。
对此,《史记.历书》曾有地道的描述:
「王者易姓受命,必慎始初,改正朔,易服色,推本无元,顺承厥意。」古代智慧已经发现,一切人为,无非自然。
「察日、月之行,以揆岁星顺逆。曰东方木,主春,曰甲乙。义失者,罚出岁星。岁星赢缩,以其舍命国。所在国不可伐,可以罚人。其趋舍而前曰赢,退舍曰缩。赢,其国有兵不复;缩,其国有忧,国倾败。其所在,五星皆从而聚于一舍,其下之国可以义致天下。」(《史记.天官书》)
作为宇宙言语,星光堪称自然中唯一可见的垂范符号。其余一切符号的总和,都限于这小小的星体、我们尊号之「地球」的这颗宇宙尘埃上。至于人的心灵,其实也是某些小得不能再小的尘埃。离开光,一切符号不论是自然的而是人文的,既不能存在,更不能睹见。因此可以领会,天子乃是光的代表;因此可以领会,他能照亮人的眼;因此可以领会,《天子,永恒者》何以光的运动(时、日、节气、周天之年)以及光的载体(周天二十八宿和天市、太微、紫微等至上星宿三垣)而名之。
【不错,早期教父们曾大肆攻击过古代的「星相宿命论」,如泰蒂安在《希腊宣讲集》中所宣称:「我们是超于命运之上的:太阳、月亮都是为我们人类而创造的!」然而,这种传布人类中心愿望的神学,却可能是虚妄的。一切星体,哪有为区区的人而设置的道理?相反,当发现你的生命真与星体现象相关时,反倒向你展示了新一层的尊严。
我们所向往的,是我们原本追慕的吗?
我们所祈求的,是我们历来固执的吗?
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何以在这个地点,如是向往;我们何以在这个时间,如是祈求。」
古老的智慧说,宇宙能量的大汇聚,就是「神」;新兴的觉悟说,宇宙能量的大汇聚,就是天子。现在,我们急需天子,来破除现代的唯物主义魔法!破除那借着革命的名义杀人献祭的心灵妖术!解救横遭窒息的生灵,避免这样的绝境:人们自以为追逐幸福,其实落入死亡陷阱,在死前还以成百亿的数目吸吮地球成空洞。
可怕的春荒,正是播种的良机。如果我们生在种族与文明的生殖力鼎盛季节,会不会成为天子的敌人?所幸的是,历史从未系之于假如。在这贫瘠而不育的时刻,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如何(而不是「如果」)更深更准地理解并实践以下的话:「人生的终极状态,无一不是信念状态;人生的终极较量,无一不是信念的较量。除此之外的形式,都是信念的延伸。」
愿《史记.历书》上的这段文字,确实成为沟通古今、重振种族的符:
「昔自在古,历建正作于孟春。于时冰泮发蛰,百草奋兴。秭决鸟先水皋」 】
「一九九一」,神奇的数字!这一年必有巨大事变临头。「一九九一」,神奇的数字!类似的年数,每百年一降,头尾两数同,中间两数亦同:
如,一九九一,一八八一,一七七一,一六六一,一五五一,一四四一,一三三一,一二二一,一一一一,一00一,此逆推。二00二,二一一二,二三三二,二四四二,三五五二,二六六二,二七七二,二八八二,二九九二,此顺延。而我们这不满百岁的短短一生,竟然遭逢两次,「一九九一」,「二00二」,且是在如此集中的十二年间!这能不引发全球规模的超级动荡?「一九九一灾变」,小试锋芒:「一九九六--一九九七急转直下」;「二00二将不忍卒睹」。现在,已经掀开一九九一的第一页,全书的内容有谁预知?
天子!
一九九一、二、四、
北京西山下,世界最后一块乡村
……
1991年苏联崩溃,这使我认识到上述机理,从而知道2002年必有同等重要的事情发生——果然,“九一一”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两件事情叠加,预示了二十一世纪的走向!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六年,使得中国和美国的差距缩小了五倍——从12.6%变成了60.3%!让我们纪念这个历史性的时刻。2002年。也记住1991年。没有苏联的瓦解,就没有中国的进步。而六四死难者们喷泉般的鲜血,促进了苏联的崩溃、东欧的解放,并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这一进步打下了基础。让我们永远怀念他/她们。
附录
公开悼念六四整出事!他赶紧认罪得活路
2018-02-08 10:14:02  RFA

  去年在南京公开悼念“六四”的江苏网民史庭福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周四(2月8日)在南京市完成审讯,择日宣判。史庭福的代表律师透露,其当事人已在庭上认罪。

  史庭福涉嫌“寻衅滋事”案周四上午在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审。审讯历时约2小时,择日宣判。

  史庭福代表律师刘浩透露,基于压力等因素,其当事人已在庭上认罪。
  刘浩:各方面的考虑。比如他身体的原因,年龄也大了,各个方面的顾虑,他就表示作一些协调妥协吧,就是认错认罪,以争取坦白从宽,尽快出来,作为律师也表示理解。我们就提出他是无罪的,即使有罪也是属于轻微,应该免除处罚,希望妥善处理本案,尽快释放,希望他能回家过春节,获得好的影响吧。
  去年6月4日,史庭福身穿纪念“六四”的文化衫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门外演讲,呼吁路人不要忘记这个日子,要求群众拍照发上网让更多人关注。
  他的儿子史竞周四作为家属唯一代表去法院旁听了审讯。
  史竞:除了我可以进去,其他人都不能进去。我坐在旁听席,旁边很多人都是我不认识的人,我感觉很奇怪。我们的律师也说了,对方(控方)的理由(理据)完全不充分,因为“寻衅滋事”是针对人和物,我父亲不针对人和物,所以没有寻衅滋事的理由,我父亲只说“是”和“不是”,由律师来为我爸无罪辩护的。
  该案审讯前后,有数十名维权人士在法院门外聚集,当局加强警力戒备,部分人被公安带走,到审讯结束才获释。到了现场的一名匿名维权人士表示,他和史庭福同样是合法权益受损,所以才决定亲自到法院声援史庭福。
  维权人士:我据理力争,我对他们说,旁听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利监督,但是这么一个请求被他们拒绝了,而且被他们驱赶,最后还强制带离。主要它(案件)不涉嫌保密,或者国家安全、隐私。我觉得它拒绝我们本身就是违法的。我们进到法院根本看不到法院的工作人员、全都是便衣。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常被行政机关所损害,我当然也会关注别人的事件。

附录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

人民网北京1月25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今天全文公布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今天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
序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1条 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 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 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 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 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 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 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 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按产品排列的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组织的清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无论是通过发放许可证还是其他批准;
-获得此类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条件;
-按照《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按税号排列的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部产品清单;包括关于实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产品的信息及任何变更;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清单的任何变更;用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文提交的这些文件的副本应在每次公布后75天内送交WTO,供散发WTO成员并提交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b)中国应将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许可程序和配额要求通知WTO,这些要求应按协调制度税号分别排列,并附与此种限制有关的数量(如有数量),以及保留此种限制的理由或预定的终止日期。
(c)中国应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提交其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中国应每年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报告其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情况,说明产生这些要求的情况,并证明继续实行的需要。该报告还应提供《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条中所列信息。
(d)中国发放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除非例外情况使此点无法做到。在此类情况下,中国应将要求缩短许可证有效期的例外情况迅速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9条 价格控制
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2.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3.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
第10条 补贴
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
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
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
第11条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1.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规费或费用符合GATT1994。
2.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国内税费,包括增值税,符合GATT1994。
3.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4.在进行边境税的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加入时起应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12条 农业
1.中国应实施中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包含的规定,以及本议定书具体规定的《农业协定》的条款。在这方面,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
2.中国应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就农业领域的国营贸易企业(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与在农业领域按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的其他企业之间或在上述任何企业之间进行的财政和其他转移作出通知。
第13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
1.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4.(a)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或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b)不迟于加入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指定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指定给中国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第14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第15条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b)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序中,在处理第14条(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
(c)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a)项使用的方法,并应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b)项使用的方法。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第16条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2.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3.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5.在根据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该WTO成员应提供关于采取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期限。
6.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中国采取的任何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7.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有关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应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关要求。任何临时措施的期限均应计入第6款下规定的期限。
8.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9.本条的适用应在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
第17条 WTO成员的保留
WTO成员以与《WTO协定》不一致的方式针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维持的所有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列在附件7中。所有此类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应依照该附件所列共同议定的条件和时间表逐步取消或加以处理。
第18条 过渡性审议机制
1.所获授权涵盖中国在《WTO协定》或本议定书项下承诺的WTO下属机构1,应在加入后1年内,并依照以下第4款,在符合其授权的情况下,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相关规定的情况。中国应在审议前向每一下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附件1A所列信息。中国也可在具有相关授权的下属机构中提出与第17条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每一下属机构应迅速向根据《WTO协定》第4条第5款设立的有关理事会报告审议结果(如适用),有关理事会应随后迅速向总理事会报告。
2.总理事会应在加入后1年内,依照以下第4款,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条款的情况。总理事会应依照附件1B所列框架,并按照根据第1款进行的任何审议的结果,进行此项审议。中国也可提出与第17条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总理事会可在这些方面向中国或其他成员提出建议。
3.根据本条审议问题不得损害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WTO成员在《WTO协定》或任何诸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排除或构成要求磋商或援用《WTO协定》或本议定书中其他规定的先决条件。
4.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审议将在加入后8年内每年进行。此后,将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最终审议。
第二部分 减让表
1.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应成为与中国有关的、GATT1994所附减让和承诺表及GATS所附具体承诺表。减让表中所列减让和承诺的实施期应按有关减让表相关部分列明的时间执行。
2.就GATT1994第2条第6款(a)项所指的该协定日期而言,本议定书所附减让和承诺表的适用日期应为加入之日。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中国在2002年1月1日前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
2.本议定书应在接受之日后第30天生效。
3.本议定书应交存WTO总干事。总干事应根据本议定书第三部分第1款的规定,迅速向每一WTO成员和中国提供一份本议定书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和中国接受本议定书通知的副本。
4.本议定书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除非所附减让表中规定该减让表只以以上文字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准。
1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包括《信息技术协定》)、农业委员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和金融服务委员会。
来源:人民网 20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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