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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9日星期六

谢选骏:伯尔曼就像马克思的爸爸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广泛影响中国法律界》(林来梵)报道:


上帝召唤他去了,从法律通往自己的怀抱。于我们而言,是一个巨大的遗憾,而对伯尔曼而言,则是精神意义上的一种完成。


●1918出生于美国康涅迪格州哈特佛市(Hartford)。


●1938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 College)学士学位。


●1939伦敦经济和政治学院研究生结业证书。


●1942耶鲁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


●1942-1945供职美军驻欧洲战区,获铜质星章。


●1947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48-1989哈佛大学开设“世界法”和“比较法制史”课程


●1961-1962莫斯科大学教授美国法。


●1974出版《法律与宗教》。


●1983出版《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1985起任埃莫里大学(EmoryUniversity)教授。


●2003出版《法律与革命Ⅱ———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2007年11月13日,鬼使神差地读起了自己的一篇关于伯尔曼教授的旧文,心情莫名复杂,于是便写下《转载一下自己的心情》的文章。


诡异的是,第二天得知,伯尔曼在纽约溘然长逝,享年89岁。


在那篇博文中,我说:如果,如果过去的时光也能转载,那就更好了。如今看来,这已成为一个永不能实现的愿景。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对于中国的公众来说,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J·Berman)这个名字也许是颇为陌生的,但法律界的人,包括法学院里的莘莘学子,则深知其博大与光华。


伯尔曼是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曾长年任哈佛大学法学教授,1985年荣退后仍获聘美国埃莫里大学的最高荣誉教席——RobertW·Woodruff讲座教授,曾以其代表著作《法律与革命》名震西方法学界,乃至享誉国际法学界,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级的法学巨擘之一。


埃莫里大学在讣告中说:伯尔曼是“美国法学教育界学术最为渊博的学者之一,其法律思想敏锐的批判力和宗教影响力,使他在20世纪包括罗斯科·庞德、卡尔·卢埃林和朗·富勒在内的法学巨人的阵营中赢得了一席之地”。


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和其上世纪70年代的《法律与宗教》都已在中国翻译出版,并在这个国度的法律界产生了重大的反响。“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一语,更成为近年中国法律界中广为援引和流传的一句箴言。


笔者虽然没有精研伯尔曼的学说,但作为中国的一介法律学人,也曾同样为他的这一论断所震撼,尤其是他所揭示的有关“法律与宗教之间的隐喻关系”,曾使本人陷入长久的苦思,直至去年领略到这位老人睿智而又仁慈的风采,那种苦思仍然萦绕于脑际。


而伯尔曼本身就是一位虔诚的基督教徒。


他生长在一个犹太家庭,从小就读希伯来圣经。他曾跟中国学人谈起自己的信仰历程。那是二战即将爆发期间,他曾去欧洲访问,并冒着可能被抓的危险,特意去纳粹统治下的德国探望他热恋的女友,在身份报表上填写的是新教徒,并受到一个德国家庭的庇护,从而幸免劫难。


时值1939年夏天,大战的阴霾已然密布了欧洲的天空,伯尔曼只好前往瑞士,但没过几天,因为想见女友,又折回德国。在辗转的旅途中,他与逃亡的欧洲农民一道挤在火车上,感觉非常绝望,“以为以前学的对历史的研究都没有意义了,一切都要结束了”。


然而,就在有一天凌晨两三点的时候,他隐约看到了耶稣在云端上的形象。从那个时候开始,他便成为一名基督教徒。


伯尔曼的个人信仰对其未来的学术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他的代表作《法律与宗教》中,伯尔曼直接揭示了“法律与宗教的隐喻关系”。这本书是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的讲演集,伯尔曼曾说:这本书实际上也可以取名为《法律与宗教的互动》。这是一个薄薄的册子,但其所产生的思想价值却绝不“单薄”。


在这本书中,伯尔曼指出:在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演进史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甚为密切,二者具有四个共通的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其中,宗教赋予了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及其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


而伯尔曼忧虑的是:当代西方,法律与宗教的观念均已陷入偏狭,以致割裂了传统中法律与宗教的这种关系,尤其忽视了法律中应有的宗教因素,法律因而失去了神圣性而沦落为尘世中的一种工具。这便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危机。


有鉴于此,伯尔曼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并呐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俨然是一个“二元神论”者,既信仰上帝,也信仰法律,他是看到了上帝与法律的一体性。


对于中国人而言,自然没有类似伯尔曼个人的这种宗教情感可以“移情”到对法律的态度中去,连将法律视为有效的世俗工具,甚至作为统治者的“国之利器”,都几乎只是“法家”式的哀愿。在这样的文化语境之下,“法律必须被信仰”的论断,不是被看成是痴人说梦,就是被注入某种悲情,从而其本身也就转换为一种新的“隐喻”。


“《法律与革命》本身是一部革命性的著作”


1983年,伯尔曼出版了倾注其45年心力完成的《法律与革命》,该书的副标题就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在这一经典著作中,他与其他许多西方学者一样,将法律理解为“活生生的人类经验之一部分”,所不同的是,他重新诠释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


他发现西方法律传统的演进史其实贯穿了几场重大的革命,其中,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的教皇革命,曾统一了西方各地的教会权力,将其从皇帝、国王和封建领主的宰制中解放出来,形成了西方最初成型的法律制度──罗马天主教会的教会法体系,并催发了与之分庭抗礼的各种世俗法律,诸如皇室法、封建法、城市法和商法。而在神权与世俗政治权力的剧烈对抗之中,法律得以上升为高于政治的统治地位。这便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滥觞;而自16世纪以降西方相继爆发的多次革命,包括我们所熟知的英、法、美近代市民革命以及20世纪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起初都曾力图与法律传统决裂,但最终却又不得不回归这一传统,并对这一传统均有损益。


伯尔曼的这种深刻洞见,即便在西方学界也是颇为独到的,无怪乎美国学者乔治·H·斯说:“《法律与革命》本身就是一部革命性的著作。”《美国政治科学评论》称:此书“可能是我们这一时代最重要的法律著作。”《洛杉矶日报》也说:“每个法律家都应该研读它……”


其实,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还没写完,他生前已经在撰写第三部。在2006年访问中国的时候,他还自信地说:中国人同样会对这一部感兴趣的,希望自己能够尽快写完——“如果我活得足够长的话,不过,这就要取决于上帝是否愿意看到这部书。”


但上帝似乎最终还是不愿意他为中国读者遗留下这个部分。上帝召唤他去了,从法律通往自己的怀抱。于我们而言,是一个巨大的遗憾,而对伯尔曼而言,则是精神意义上的一种完成。


延伸了的“隐喻”


伯尔曼曾一直强调,“法律”是有两种层次的,一个是“实在法”或“人定法”;另一个是包括“神定法”、“抽象法”意义上的自然法,即体现了自然正义的理念层面上的法。伯尔曼认为,对法律的信仰,是指并非对“实在法”的信仰,而是对“自然法”的信仰。


2006年5月14日,笔者直接聆听了伯尔曼对这种“自然法”理论的演绎。那天,数百名嗷嗷待哺似的学子,填满了浙江大学新校区大型国际演讲厅里的所有坐位,一起仰望着讲台上的这位像法典一样精致的老人。


伯尔曼讲到:西方曾有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派以及历史学派三大法律流派,时至当代,历史学派已没有多少影响力了,自然法学派也有所式微,只有法律实证主义居于上风,但他更倾向于自然法学派,因为自然法思想与人性更为契合。他举出那个他曾多次说过的例子加以说明:你看一个五岁的小孩,从未学过法律,但他也会说:这个玩具是我的!这就说明他有物权的朦胧意识。他说:他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了他。这就说明他有侵权法乃至刑法的观念。他说:你曾经答应过我的!这就表明了他有类似于合同法的意识。而当他说:这是爸爸允许做的,那么这就说明他已有宪法的观念了。而所有这些观念都是一个从未接触过法律的五岁小孩自然而然拥有的观念意识。


演讲厅里不时地掀起阵阵笑浪,但笔者却在座位上直接陷入了沉思。这个例子尽管相当轻松,但它毕竟出于一个拥有数十年学术生涯的睿智的老人之口,可能经过了皓首穷经的验证、苦思冥想的推演。


记得去年那个晚上临别之际,老人与我们感动地道谢,然后缓缓走下阶梯,并迎来了留美出身的一位中国法律学人那更为动情、更为感人的西式拥抱……


而这一幕,恰恰可能象征性地构成了当今中国法律人与伯尔曼学说之间的另一种隐喻关系,犹如伯尔曼所揭示的西方文化传统中法律与宗教之间的那种关系那样,同样留待我们予以无限的追思。


法的背后是什么?


2006年1月3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美国埃莫里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刘澎在埃莫里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的办公室采访了伯尔曼教授。在这次长达2个半小时的访谈中,伯尔曼先生深入浅出地归纳了自己的法学观,这是伯尔曼先生去世前单独与中国学者进行的最为深入的一次学术对话。限于篇幅,本报对访谈有删节。


刘澎 (以下简称刘):教授,您认为在宗教和法律之间存在共同之处吗?


伯尔曼(以下简称伯):是的,至少有四点: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对法律的信仰是普遍的,就像一种世界宗教。我非常相信基督教和所有伟大的宗教,特别是儒教和佛教,以及所有世俗的信仰,包括共产主义在内,都有一个精神层面的东西。


刘:在一个国家,没有宗教信仰基础,法律自身能否单独发挥作用?


伯:法律只有具备了精神上的效力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每个人都认为违反法律是错误的,我们就需要这个法律。我知道这在哪里都是如此。


刘:您的意思是说,在法律之上还有适用于全人类的某些普遍原则?


伯:对,它存在于人的内心之中。


刘:那么,您认为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宗教的信仰之间是否存在主要的差别?


伯:我认为法律有一个精神层面的信仰,取决于你怎么看。像《十诫》当中的第六、第七条戒律,已被纳入到了所有的文明之中,无论在哪种文化中,盗窃、杀人、毁约等等都是错误的。


刘:在中国,我们没有这种基督教背景、文化和传统,因此有人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呼吁人民尊重法律。我们的问题是,我们有法律,但没有人执行或遵从它,您有什么解决办法?


伯:我认为,如果他们改变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事情就会有转机,因为法律不止是政府所说的话。人们知道的主要是习惯法,那是由人们自己在家里制定出来的。他们恪守承诺、与邻为善,他们认为应该如此。


刘:也就是说习惯法是基于人的内心。


伯:是的。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父母应该照顾子女。


刘:那他们是从什么地方得到这些共同的想法的呢?是从宗教还是从精神信仰上?


伯:我认为是精神信仰。比如父母应该爱护、尊重和照顾自己的孩子,我将其称为精神,它不仅是道德,更是一种感情;不仅是善念,更是一种激情。男人和女人互相爱慕,问题是,他们是否会互相忠诚?这是一个精神上的问题。


刘:您过去在前苏联学习过,在这里,无神论是主要的意识形态。也有一套法律用来统治人民,但是作为一个整体,社会却并没有真正的宗教和信仰。您如何解释法律的角色?


伯:如果以俄国为例,大多数人,应该说绝大多数人其实都还保留着基督教的信仰,在前苏联赫鲁晓夫时代,他们搞了一个道德规范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如果你读过它,你会知道它让人们对人友善,不要撒谎。


刘:我们也有这种规范。


伯:是否像誓言一样?


刘:对,特别是对党员来说,这意味着你必须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家里做一个好成员,你必须是一个非常好的人,一个完善的人,这是非常高的要求。


伯:在苏联也是这样,不同之处在于他们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努力达到这个标准。他们当时正在建设共产主义,对共产主义的建设者来说,有了道德规范才能成为社会主义者,对不对?在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都应该与人为善,互相友爱,一切都应是美好的,每个人都应该是无神论者。这些都写在道德规范里。他们认为宗教对人有害,会让人们因信仰不同而互相争斗,发生冲突。


刘:那意味着他们在表面上没有宗教,但实际上有一个起宗教作用的东西。


伯:对,这可以说是一种基于对“人性本善”认识的宗教。


刘:在中国,有个人们一直在强调或辩论的问题:如果我们制定了一部法律,我们应该如何保证这个法律能够发挥作用?有人认为我们不应该依靠人而应该依靠制度。您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伯:正如你所看到的,法律是有局限的。如果人们理解这一点,即这不是一个如何通过守法来挣更多钱的问题,而是一个精神层面的问题,就必须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但是总会回到基本的道德原则上来,正如我们会说,“我的上帝啊!你不应该杀人,不应该偷窃,不应该作伪证”等等。在这些基本原则之上我们会通过法律规定,如果你偷窃,你就要进监狱或受到其他应该受到的控告和惩罚,这就需要一些实体法的规则和程序,而人民应该参与这类法律的制定。


刘:如果您认为存在一个世界法,您如何告诉不同信念、背景和宗教信仰的人,让大家都来遵从这样一个世界法?


伯:遵守合约,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尊重别人的财产权,这就是人性。


谢选骏指出:人说“伯尔曼本身就是一位虔诚的基督教徒。他生长在一个犹太家庭,从小就读希伯来圣经。”——我看伯尔曼就像马克思的爸爸——生长在一个犹太家庭,却成了一位虔诚的基督教徒。只是但愿,他不要生出一个卡尔马克思那样的魔鬼儿子或是精神子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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