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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

谢选骏:从安史之乱到靖康之变——唐宋并非统一帝国

 


《靖康之变的历史齿轮,是从哪一年开始转动的》(读宋史的赵大 2023-07-22)报道:


不少喜欢历史的朋友都曾经讨论过一个问题:中国历史上这些覆灭的王朝里面,哪一个是救得活的?


以我的理解,我认为是北宋。


北宋王朝的政治格局、军事实力、经济体量、民心向背等各种综合因素叠加在一起,虽然已经在毫无避免地走向下坡路,但是并没有达到崩盘的地步。我更愿意认为,导致北宋政权灭亡的靖康之变,是一个因为最高决策者(宋徽宗和宋钦宗)连续犯下决策性错误的偶然结果。


一个很简单的证据:一个从来没有接受过皇帝职业培训的亲王(赵构),带领一帮根本进入不了开封决策层的文官(黄潜善、汪伯彦、朱胜非、吕颐浩、张浚、赵鼎,其中御史中丞秦桧勉强算高级官员,李纲级别够高但是他没用),以及被金兵打散打残了的武将(杜充、宗泽、刘光世),提拔了一堆中下级武官(吴玠、韩世忠、岳飞、张俊),依靠比北宋少了三分之一的土地,能够跟金国打成势均力敌的局面,说明宋徽宗和宋钦宗这两个人的问题是足够大的。


几乎可以这么说,北宋本来命不该绝的,但是死在了最后两任皇帝的手里。换一个人当皇帝会不会更好呢?不知道,但是起码换一种决策,效果不会比靖康之变更差。


假如靖康之变是一场上帝安排的宿命的话,那么靖康之变的历史齿轮是从哪一年开始转动的呢?


我觉得,是宋神宗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


因为这一年,发生了很多事情,让北宋王朝在冥冥之中注定了,今后要把皇位传给宋徽宗。


元丰八年三月,一生励精图治的皇帝宋神宗耗尽了自己的所有能量,享年三十八岁。在死之前,他立了第六子、也是存活下来的最年长的一个儿子赵煦为太子。


这个时候,赵煦刚满八岁,神宗的其他儿子岁数更小,甚至还有一个没出生(十四子赵偲)。


宋太宗从哥哥宋太祖手中夺取皇位的时候,曾经有一个著名的理论依据,叫金匮之盟。


这个理论是这样的。


哥俩的母亲杜太后意识到,宋太祖能够夺取皇位,都是因为后周的政权交给了年幼的小皇帝和垂帘听政的太后,孤儿寡母镇不住手下的武将。为了避免大宋政权重蹈覆辙,所以杜太后决定,皇位应该由哥哥传给弟弟,等最后一个弟弟死了以后,再传给大哥的儿子,这样就能保证皇位永远在成年人手中。杜太后临终前让赵普把这个约定写下来藏在一个金匮之中,所以就叫金匮之盟。


这个理论依据的确证明了宋太宗上位的合法性,但是只执行了这么一次就断绝了。


因为宋太宗还活着的时候,他们的弟弟赵廷美死了,宋太祖的两个儿子赵德昭和赵德芳也死了,也就是说,金匮之盟规定的前三顺位继承人都死光了,所以宋太宗“迫不得已”地选择了自己的儿子赵恒当皇帝,也就是宋真宗。


宋真宗死的时候,他仅存的儿子赵祯只有十二岁,但是北宋王朝的决策层也没有选择宋真宗成年的弟弟“八大王”赵元俨继位,而是采用了杜太后最忌讳的“孤儿寡母”搭档,让赵祯和刘太后执掌政权。


尽管刘太后差点闹出登基当女皇的戏码来,但是北宋王朝依然没有吸取教训,坚持要让八岁的赵煦和奶奶高太后一起处理朝政。


这时候,北宋王朝有其他候选人吗?


有的,按照金匮之盟的理论,宋神宗还有两个成年的弟弟,三十五岁的赵颢,二十七岁的赵頵。这两个人跟宋神宗一样,都是高太后的亲生儿子,不管谁上,都比一个八岁的孩子强很多。并且,神宗死之前,他们频频出现在宫里,以探病为由通宵留宿,很明显是有接替皇位的意愿的。


但是北宋的决策层在高太后、王珪等人的坚持下,让八岁的赵煦登基,是为宋哲宗。


而短短的十五年之后,宋哲宗也英年早逝,没有留下儿子,神宗的皇后向太后又在章惇的强烈反对下,选择了端王赵佶当皇帝,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宋徽宗。


向太后只为神宗生下了一个儿子,还早夭了,宋哲宗并不是他的儿子,而是朱皇后的。


向太后最担心的问题,就是朱皇后凭借着“儿子是皇帝”这个优势来夺他的权,现在好不容易等宋哲宗死了,如果再选她的儿子赵似来当皇帝,那她就控制不住朱皇后了。


排除了第一个人选之后,她又否定了第二个人选,赵佖,因为他的生母武贤妃也活着。


她必须要选择一个没妈的皇子当皇帝,而剩下的几个没妈的皇子里,端王赵佶是排名最靠前的,就这样,赵佶阴差阳错地登上了皇位。


那么,赵佶的生母是怎么死的呢?


她姓陈,为宋神宗生下赵佶之后被晋升为美人。她对宋神宗的感情极深,1085年宋神宗驾崩之后,她做了一个现在看起来匪夷所思的决定:去为亡夫守灵。


在守灵期间,她极度悲伤,身体日渐崩溃,手下给她送补品、送药,她都坚持不服用,每天只摄入能够维持生命的基本食物,只希望“能够早点去侍奉先帝”。四年之后,她如愿以偿,告别了人世。


公元1085年,如果高太后能够记起宋太宗的金匮之盟把皇位交给宋神宗的某一个弟弟,而不是交给八岁的宋哲宗,那么北宋王朝的命运就完全不一样了。


公元1085年,如果宋徽宗的生母陈美人没有决定用这种残忍的方式为宋神宗殉葬,再活十五年,那么向太后也不会把皇位硬塞给宋徽宗。


然而历史的齿轮偏偏就在1085年启动了,转了四十二年之后,转来了靖康之变。

网民嚎叫:


雁过无痕文学 发表评论于 2023-07-23 14:45:43

回复网友评论 诚信 ----

看下面留言, 文学城读者文化素质太低下了,令人震惊! 连这篇文章都读不懂?这都是些长乐,莆田老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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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 您的谩骂让我乐了老半天 :)

theriver1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13:59:51

一个从来没有接受过皇帝职业培训的亲王,提拔了一堆中下级武官(吴玠、韩世忠、岳飞、张俊),依靠比北宋少了三分之一的土地,能够跟金国打成势均力敌的局面,说明宋徽宗和宋钦宗这两个人的问题是足够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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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后诸葛亮的文章毫无意义。北宋灭亡是天注定的,谁也改变不了的。往大里说是把汉唐的藩镇节度使制度变为中央集权制度(你要保持内部稳定就要牺牲对外战斗力,全世界的封建王朝都这样),往小里说是错误地采取了连金灭辽的策略,贪小便宜吃大亏(本想趁机拿回幽云十六州,结果把中原丢了)。人家辽国被金灭掉后剩下的残兵败将,都能把北宋浩浩荡荡调动起来的80万大军打得满地找牙一路溃退,菜成这样,能不让金人心痒吗?问题是,在此之前何止是宋徽宗,北宋文臣武将有谁会想到宋军菜成这样?有谁会想到连金灭辽的策略是个致命的陷阱?至于后来南宋能顶住金军,那是靠着巨大的战略纵深(以江南为后勤基地,以中原为战场和金军打消耗战和拉锯战)和基本恢复唐朝的节度使制度!作者竟然幼稚地说南宋比北宋少了三分之一的土地,可见作者根本对历史一无所知。南宋以前的所有中原王朝根本没有好好开发长江以南,北宋灭亡后长江以南才真正开始大发展,其创造的财富远远超过中原地区。

ich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13:21:57

第一,金匮之盟是宋太宗编的故事。

第二,北宋地方财政缺乏收入无法组织有效的地方武装。金军入侵畅通无阻。

第三,北宋国营企业太过强大以及效率低下 - 根本没有能力给国家创造财富。北宋与南宋基本上靠乱造铜钱与纸币。

第四,北宋很喜欢外行领导内行。大部分都是低效率。

第五,北宋鼓励妇女裹脚。导致中华民族性格内向与自卑。

不好吃懒做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08:01:01

"Bei Song Que Jiang (North Song Dynasty had No good generals)", "Nan Song Que Xiang (South Song had No good prime minister)".

portfolio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07:39:52

民国被外来马列共产势力颠覆,也是一次亡国。

中航科工六院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07:17:32

亡国两次半,蒙古依托整体北方胡汉氏族

中航科工六院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07:15:28

靖康以下,南宋崖山,明初天子守边、于谦北京保卫战、李闯寇京师,南明抗清,民国抗日,除了满清统治后期,华夏政权对外侵略皆死战不降。靖康以下,亡国一次半,因为全国死战时,清国有吴三桂,民国有汪精卫。

侃就侃一侃吧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07:03:05

美国如果国运衰落,始于川普之前的16年,川普之前的8年就彻底夯实了。老早就有人说了,那8年对于美国造成的伤害,要起码30-50年才能恢复。

相信事实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06:29:36

历史有很多偶然,但偶然却出自必然。国运衰败的时候,自然就会出现很多不该出现的“偶然”。美国出现床铺这样的搅屎棍是偶然还是必然?当然是必然,因为美国的高峰已经过去半个世纪了,现在是国运下行,自然就会出现各种小丑,而国民就是选择这种小丑的基础。所以你会发现,现在美国的总统一届不如一届,领导层的年龄一届比一届老。参加竞选的人居然都是行将就木之人,你选哪个都是八十多岁,这是什么国运?

player2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05:31:00

关键有三:1.没有民族智慧:联金抗辽被金灭北宋,联蒙抗金被蒙灭南宋。2. 这个民族没有契约精神,不讲信用,金和蒙古都是被“盟友”宋朝不遵守承诺毁约而怒灭北宋南宋的,3.最关键的是,这个民族厚颜无耻臭不要脸没有底线,对历史从来都是颠倒黑白自淫啊Q甩黑锅的态度 涂脂抹粉,从不反省自己且掩盖甩锅自己的责任,所以一次次再现历史悲剧,现在还如此!

luren_1970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05:30:30

所以,北宋亡,不光光是一个昏庸的宋徽宗(后来城破时是宋钦宗,比老爹强一点点),而是基本国策的错误。当年太祖和其弟后来的太宗讨论,说汴梁无险可守,不如迁都长安,有河山之险,关中平原沃野千里,帝王之基业也。光义答曰,治国在德不在险。听起来像回事儿,但是仅仅是大道理而已。如果真的定都与长安,那么金兵很难突破潼关。宋朝的基本国策有诸多错误,导致了其覆亡的悲剧。

luren_1970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05:24:42

其实是从宋太祖杯酒释兵权开始的。宋朝崇文抑武,导致宋军战斗力低下。如果换作唐朝,光一个地方节度使安禄山就把契丹和渤海(女真的一支)按在地上摩擦几十年。就算没有昏庸的宋徽宗,宋还是一样会亡于金。实力对比相差太大了。南宋凭着长江天险金兵不习水战,以及南方酷热,偷安于东南一隅。如果在华北平原跟金兵打野战,宋军也是凶多吉少。南宋后来搞过几次北伐,在金已经疲弱的时候仍然以失败告终。

player2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05:21:00

乱七八糟没说到关键

davidinchina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03:27:00

挺无聊的。因为这种推理可以无限上溯,比如:这事始于宋太宗即位,这事始于宋太宗他妈生他,甚至这事始于猿猴变人。

洋知青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02:03:51

宋徽宗不是傻,不是浑,只是对政事不敢兴趣罢了。其书法迄今还很出名,能力还是有的。习徽宗则相反,又傻,又浑,又没文化,但其对整人却很精通,尤其是不要脸。不要脸在中共政体中是最吃香的,能获得最大的利益。不要脸能成功,是中共暗箱操作的最大特点,因为不要脸可以用舆论掩盖住。不要脸是成为伟大领袖的关键素质!

Leah_lee 发表评论于 2023-07-22 01:36:31

无聊浅薄的文章。


谢选骏指出:“靖康之变的历史齿轮,是从哪一年开始转动的”?我看是从安史之乱开始的!从安史之乱到靖康之变——完全没有统一帝国的样子,所以我说“唐宋并非统一帝国”,而是封建割据,是第二期中国文明的春秋战国。

谢选骏:译者需要更加深入理解自己所翻译的对象


《重新解说西方法律史——评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月 16, 2021)报道:


1989年冬日将尽的一天,在靠近哈佛广场的一家书店里,我一下就注意到架上那本《十二世纪的文艺复兴》(著者为已故哈佛大学历史学教授C.H.Haskins),并且当即把它买了下来。凑巧的是,一个多月之后,就在同一地点,我又买了厚厚一本讨论同一主题的论文集。此刻,这两本书就摆在案头。


我并不是欧洲中世纪史的专家,而我之所以对这段历史、这个主题感到兴趣,乃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其一,正如著名法律史家F.W.Maitland所言,十二世纪原是“一个法律的世纪”。对于一个曾以“外国法制史”为学习专业的人,这段历史不可以不知。其二,长久以来,人们只知十六世纪“文艺复兴”,而不知有“十二世纪文艺复兴”;只关注文艺复兴中的哲学、文学和艺术等,却不知亦不谈其中的法律。纠偏补缺,这已成为我的一个宿愿。问题是,发掘若干史料,补写一段历史,意义何在?十二世纪之西欧,“复兴”见于法学、科学、哲学和文学,那时节,有大量的古代典 籍重现和缘翻译而流传,图书馆和知识中心建立于斯,欧洲最古老的大学也开其端绪。这些,《十二世纪的文艺复兴》一书皆有专章叙述。然而,勤于思考的读者必不以此为满足,他们定要探问前因后果,事情始末,一句话,他们要追问贯穿其中的意义。如果,历史果非如流俗见解所认定的只是不可更改的“客观实在”,而是某种靠史家发掘、激活和“忆起”(卡西尔语)的存在,那么,历史编纂应当不乏“意义”。年前翻译出版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H.J.伯尔曼著)是一部以十一至十三世纪欧洲法律发展为主要线索的论著。在重点讲述十二世纪的历史并且强调其重要性这一点上,此书与《十二世纪的文艺复兴》颇为相近,甚至,它们所用史料亦有相当部分的重合(碰巧的是,两位作者同是哈佛教授,这两种著作也同是由哈佛大学出版社 印行)。不过,两位作者专攻不同,关注之点相去更远。Haskins 写十二世纪文艺复兴,重在补缺;伯尔曼讨论西方法律传统,意在纠偏。补缺自然特重史料,纠偏则不能不突出理论上的思考,只是,既然为史学研究,势必要让材料说话,在历史编纂中见出意义来。这一点,正是伯尔 曼此书最吸引人的地方。


《法律与革命》虽然是一部巨著(中译本821页,约七十万字),结构却异常简单。全书共三个部分:导论、本论(原无此题,姑且名之)和尾论。首、尾两论专注于理论问题,但是篇幅甚小,本论系全书主干,其中又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教皇革命与教会法”,主要讲“西方法律传统”的各种渊源——民俗法背景、教皇革命、欧洲大学、神学——和教会法体系、结构等;第二部分“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由世俗法概念始,依次论述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及王室法各分支。作者的主要结论是:


西方历史上的第一次重大革命是反对皇帝、国王和领主控制神职人员的革命,是旨在使罗马教会成为一个在教皇领导下的独立的、共同的、政治和法律实体的革命。教会(这时首先被看作神职人员)通过法律朝着正义与和平的方向为拯救俗人和改造世界而努力。不过,这只是教皇革命的一个方面。它的另外一些方面是,皇帝、国王和领主的世俗政治法律权威的增强,以及数以千计自主的和自治的城市的创设;经济活动范围的巨大扩展,尤其是在农业、商业和手工业领域;大学的建立和新的神学和法律科学的发展;以及其他。一言以蔽之,教皇革命具有全面变革的特性。它不仅构想了一个新天堂,而且也展示了一个新的尘世。正是这次全面的剧变产生了西方的法律传统。(《法律与革命》,页627)


这样的叙述和判断显然隐含了若干理论前提,因此不可避免要引出许多问题:所谓“西方法律”究竟何指?在英国法、法国法乃至罗马法之外,难道还有“西方法律”?若有,则法律者何?源自12世纪的“西方法律传统”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具有何种特征?彼与通常所谓近现代法律是何关联,与近代各民族法律体系有何关系?所谓“教皇革命”果真如此重要?法律与宗教到底是什么关系,它们与社会又是什么关系?自然,这里列举的并非全部可能引发争议的问题,本文实际上也不打算讨论所有相关问题,我所关注的毋宁说只是浓缩在《法律与革命》一书正、副标题中的几个核心概念,它们具有很强的统摄性和挑战意味,正是因为这个缘故,这部法律史巨著才显得那样与众不同和意味深长。伯尔曼自己承认,他所讲述的历史的各个部分是历史和法律诸领域的专家们熟知的,但是作为整体,这段历史却令他们大感陌生。这首先是因为,他把西方文明的历史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来看待。这里,“西方”主要不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首先是一个“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同上,页2)确切地说,它指的是“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同上,页3)。与之相应,法律不再简单地是某种“规则体系”,而被定义为包括诉讼程序以及相关价值、概念、规范和思想方式的具有实效的活生生的过程。借助于这样一种大历史观和大法律观,伯尔曼系统综合地展现了欧洲法律史乃至欧洲文明史上一段极其丰富的重要的经验。“西方法律传统”就从这里产生,它包括法律的相对独立和自治、法律的职业化(人与机构两方面)、法律的超越性或曰科学性、法律的“实体”性、法律的发展观以及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性、法律的至高无上和法律的多元性等。


在伯尔曼述及的这段历史里面,法律有着多种渊源,教会法之外有世俗法,世俗法之中又有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王室法等。依照通行的历史理论和社会理论,这些出自不同时期、不同阶层和不同社会需求的法律有着截然不同的历史意义。它们或者是旧的、反动的和注定要衰亡的,或者是新的、进步的和前途远大的。然而在伯尔曼那里,所有这些法律最终都融汇在“西方法律传统”这个大背景里面,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彼此对立、争胜的,不如说是互为补充、影响的。它们分享着同一种传统,同时又以各自方式充实和丰富着这同一种传统。这种认识的结果是将“近代”的诸多特征归因于通常被认为是近代以前的时代。这些都无异于向迄今依然占据统治地位的历史理论、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挑战。分历史为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乃是史学和社会理论研究中长久以来极其流行的作法。但在伯尔曼看来,正是这种分期妨碍人们恰当地认识西方法律史。这不只是因为它割裂了历史并且掩盖了十一和十二世纪之间教皇革命的意义,而且因为它在与某些有影响的社会理论结合之后几乎取消了法律史的独立地位。比如在黑格尔那里,法律史主要是哲学史,在马克思那里,它主要是经济史,在韦伯那里则主要是政治史。伯尔曼探寻的是一种适合法律史的历史编纂法。在他看来,法律,至少在西方历史上,既不简单是社会物质条件的派生物,也不纯是观念或者价值体系的展现,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独立因素,是社会、政治、智识、道德和宗教发展的一个原因,而不只是其结果之一(同上,页51)。这种看法至少包含以下几种意蕴:


首先,作为一种独立因素的法律,不能简单地根据某几种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或意识形态的标准来归类。因此,无论是说十六世纪以前的西方法律为封建主义的,还是把那以后的法律归结为资本主义的,都是过分简单化的做法(同上,页664)。法律至少部分地是从其内部生发和成长起来的,因此,在所谓封建制度之下的法律不仅维护当时通行的领主与农民的权力结构,而且还对这种权力结构构成挑战。法律不仅是权力的工具,也是权力的限制(同上,页647)。


其次,法律能够独立地(虽然总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参与和影响社会进程。比如,没有法律就不会有在西方文明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城市的出现。同样,没有在所谓封建主义之下发展起来的财产法、契约法和宪法性法律等,后来所谓资本主义就是难以想像的。由此,“近代”的开端被迫追溯到了1050—1150年这一时期(同上,页4)。


再次,法律固然体现了精神的内容,但它同时也是一种物质力量。因为它一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地发展,一面又是统治者政策和价值自上而下地移动。习惯由惯例而来,法律则不过是被改造了的习惯(同上,页663—665)。


伯尔曼的法律观——他所谓的“法的社会理论”——明显具有某种折衷性质。一方面,他承认以往三种主要法学理论——主张意志论和主权说的实证法学、注重理性和道德的自然法学、强调习惯和民族精神的历史法学——均保有部分的真理,因而力图在吸收和批判这些理论的基础上超越它们。另一方面他竭力想摆脱唯物与唯心之争,抛弃简单化的决定论模式。在他看来,历史上并不存在这种或此或彼的单一模式,有的只是各种因素的共存、互动和因时因地的彼消此长(同上,页651)。当伯尔曼把这些思考引入历史,在梳理和重新安排史料的基础上尝试以另一种方式解说西方法律史时,应该说,他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不过,在伯尔曼的另一个核心概念——“革命”为我们所注意并被适当讨论之前,要对这部著作提出一般性批评实际上不大可能。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过程中经由六次革命而改变。这六次革命依次是1075—1122年的“教皇革命”、1517年宗教改革、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1776年美国革命、1789年法国革命和1917年俄国革命。根据伯尔曼的说法,这些革命具有这样一些共同性:首先,它们都标志着整个社会体制中一次基本的、迅速的、剧烈的和持久的变化;其次,它们都在一种基本的法律、一个遥远的过去和一种预示世界最终命运的未来里面寻求合法性;最后,每次革命最后都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改变了西方法律传统,但最终仍然是在此传统之中(同上,页22—23)。不过,《法律与革命》实际上只讨论了十一和十二世纪的“教皇革命”而未及其他,这样就留给我们一个问题,即相对于西方法律传统而言,这些历史事件果真具有相同的意义吗?伯尔曼认为这些革命皆改变了传统同时又是在传统之中,但是我们如何测定变革的强度和传统的限度呢?如果西方法律传统确如伯尔曼所言产生于欧洲历史上的一次“根本性断裂”(a radical discontinuity),我们就很难把体现了这次“根本性断裂”的“教皇革命”与其他历次革命等同视之。反过来,我们也可能对上述历史事件的“革命性”提出质疑,进而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基本概念作重新思考。换句话说,西方法律传统真的只是发端于十一和十二世纪之间吗?


有批评者认为,因为强调“革命”的重要意义,伯尔曼多少忽略了许多更早时期的教会材料,而后者却是十二世纪法律发展的基础。[1]我们可以把这种批评再推进一步。首先,采用“革命范式”使得《法律与革命》一书所具有的“范式革命”的意义明显削弱了。伯尔曼固然超越了民族主义的历史学,并且相当成功地批评了比如法律实证主义,但是强调革命,强调“根本性断裂”,使他在“范式”上面更接近而不是远离他所批评的那些流行的史学和社会理论。其次,专注于“革命”的断裂意义,使伯尔曼不仅忽略了某些早期史料,而且不恰当地低估了罗马法律学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伯尔曼归纳出来的西方法律传统十大特征里面,前四项被明确视为古罗马法律学的贡献,不仅如此,在整个西方法律传统陷入危机的今天,伯尔曼认为保持完好的仍然是这前四项特征(同上,页9、10、43。顺便说一句,作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它们也是最少争议的)。尽管如此,由于突出了十一和十二世纪之间的“根本性断裂”,罗马法律学几乎无所不在的影响(散见全书各处)被降至极次要的位置。变异取代了延续,创新掩盖了传统。这时被确定为“西方法律传统”的诸项特征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吗?


正如另一位评论者所指出的,承认西欧的法律在此一时期发生重大变化是一回事,承认这种变化标志着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又是一回事。[2]十二世纪的“教皇革命”无疑为欧洲法律发展注入了许多新鲜内容,但是这种变化足以标示出一个崭新的传统吗?也许象伯尔曼提到的宗教革命、“光荣革命”和其他几次革命一样,它也只是改变了传统而仍然在传统之中。如果从这一角度来看问题,则我们可能为西方法律传统添加若干其他特征,比如法律对社会的普适性、法律的公理性(恰如Northrop所言,西方法所取之形式只能是它在产生了西方科学的文化里面采取的那种)、法律的私人性以及贯通于世界观、社会观的权利—义务意识。伯尔曼认为,今天的法的社会理论不但要研究西方的法律传统,而且要研究非西方的法律传统。但是总的说来,《法律与革命》一书缺少系统的跨(西方)文化比较和观照。这对于该书所确立的论题来说或许是一种不足。


据伯尔曼自己说,他对于西方法律史的重新解说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回答法律是什么、它以何为基础、有何功用和具有什么特征一类重大问题,而在此关注之后的是一种强烈的危机感。正如他自己所比喻的,他的写作动机只是溺水者在绝望中的下意识努力,即要在其全部经验范围内寻找摆脱险境的办法。然而他并不曾努力去描述这种险境或证明危机的到来,因为在他看来,这种危机无法在科学上证明,只能靠直觉来感知(同上,页38)。这时,他的立场与其说是“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毋宁说更象是先知的。这是一种革命的立场,革命的意识和经验。有理由相信,被用来解释历史的“革命范式”至少部分地源出于这种意识和经验。


关于伯尔曼的“危机宣告”和“革命论”,人们大可有不同看法,但是无论如何,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因为有一种深刻的生存意识贯注其中,伯尔曼重新解说西方法律史的努力就不但超越了现实,也超越了历史。这使他能够摆脱流行的教条,扫除拘谨琐碎的工匠气,重新去 把握作为活生生的人类经验之一部分的法律的脉动。


注释:


[1]详见威廉·巴塞特:“对西方法律传统起源的探究”,《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4期。


[2]参见戴维·艾伯特逊:“十二世纪的法律、宗教与革命”,《法学译丛》1991年第1期。


爱思想2014-05-09


谢选骏指出:伯尔曼的核心概念“教皇革命”,显然来自汤因比“教会是文明的母体”的理论,而“教会母体”则是来自于斯宾格勒的“教族”说——这些都可以看作中东对于欧洲的塑形。但是上文并未对此做出更深的论述,由此可见,译者需要更加深入理解自己所翻译的对象,而不能像鲁迅一类的文化贩子那样胡乱叫卖《狂人日记》。


谢选骏:"犹太基督教"是个什么鬼


《美國是基督教社會 美軍對AI道德標準較高?空軍將領言論惹議》(編譯田思怡 2023-07-22)报道:


美國空軍中將摩爾20日表示,美國軍方對使用AI的道德標準高於對手,因為美國是一個「猶太教-基督教社會」。圖為美國國防部五角大廈。(Getty Images)

美國空軍中將摩爾20日表示,美國軍方對使用AI的道德標準高於對手,因為美國是一個「猶太教-基督教社會」。圖為美國國防部五角大廈。(Getty Images)

華盛頓郵報報導,美國空軍中將摩爾(Richard G. Moore Jr.) 20日表示,美國軍方對使用「人工智慧」(AI)的道德標準高於對手,因為美國是一個「猶太教-基督教社會」(Judeo-Christian society)。他的言論引起專家檢視,他們認為來自各個不同宗教和道德傳統的人,都能想辦法解決AI帶來的難題。


摩爾在「哈德遜研究所」(Hudson Institute)的一項活動上發表上述言論。他在被問到美國國防部對「自主戰爭」(autonomous warfare)的看法時表示,國防部最高階層一直在討論AI的道德問題,「不論你們的信仰為何,我們的社會是一個猶太教-基督教社會,我們有道德指南針,不是人人都有。有些人願意不擇手段達到目的」。


摩爾說,AI在未來戰爭中的角色要看「誰遵守戰爭規則、誰不遵守。有些社會的基礎與我們迥異」。他沒有點名特定國家。


美國官員表示,他們正在制定在戰爭中使用AI的守則。美國國防部在2020年採取一些使用AI的道德標準。


卡內基梅隆大學的倫理與運算科學教授倫敦(Alex John London)指出,AI引起的道德問題,包括在戰爭中,已在多個不同宗教和哲學傳統的社會普遍受到重視。他說,「有很多在道德方面的努力,不限於任何宗教,聚焦在重視人類福祉、人類自主、享有公平公正社會體系的重要性。對AI倫理的關切,不限於任何單一社會傳統」。


谢选骏指出:世界只有“基督教”,没有“犹太基督教”——

《新约·约翰福音》第 8 章:    


8:31    耶稣对信他的犹太人说,你们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门徒。

Then said Jesus to those Jews which believed on him, If ye continue in my word, then are ye my disciples indeed;


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And ye shall know the truth, and the truth shall make you free.


8:33    他们回答说,我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从来没有作过谁的奴仆。你怎吗说,你们必得以自由呢。

They answered him, We be Abraham's seed, and were never in bondage to any man: how sayest thou, Ye shall be made free?


8:34    耶稣回答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

Jesus answered them, Verily, verily, I say unto you, Whosoever committeth sin is the servant of sin.


8:35    奴仆不能永远住在家里,儿子是永远住在家里。

And the servant abideth not in the house for ever: but the Son abideth ever.


8:36    所以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

If the Son therefore shall make you free, ye shall be free indeed.


8:37    我知道你们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你们却想要杀我。因为你们心里容不下我的道。

I know that ye are Abraham's seed; but ye seek to kill me, because my word hath no place in you.


8:38    我所说的,是在我父那里看见的。你们所行的,是在你们的父那里听见的。

I speak that which I have seen with my Father: and ye do that which ye have seen with your father.


8:39    他们说,我们的父就是亚伯拉罕。耶稣说,你们若是亚伯拉罕的儿子,就必行亚伯拉罕所行的事。

They answered and said unto him, Abraham is our father. Jesus saith unto them, If ye were Abraham's children, ye would do the works of Abraham.


8:40    我将在神那里所听见的真理,告诉了你们,现在你们却想要杀我。这不是亚伯拉罕所行的事。

But now ye seek to kill me, a man that hath told you the truth, which I have heard of God: this did not Abraham.


8:41    你们是行你们父所行的事。他们说,我们不是从淫乱生的。我们只有一位父就是神。

Ye do the deeds of your father. Then said they to him, We be not born of fornication; we have one Father, even God.


8:42    耶稣说,倘若神是你们的父,你们就必爱我。因为我本是出于神,也是从神而来,并不是由着自己来,乃是他差我来。

Jesus said unto them, If God were your Father, ye would love me: for I proceeded forth and came from God; neither came I of myself, but he sent me.


8:43    你们为什么不明白我的话呢,无非是因你们不能听我的道。

Why do ye not understand my speech? even because ye cannot hear my word.


8:44    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你们父的私欲,你们偏要行,他从起初是杀人的,不守真里。因他心里没有真里,他说谎是出于自己,因他本来是说谎的,也是说谎之人的父。

Ye are of your father the devil, and the lusts of your father ye will do. He was a murderer from the beginning, and abode not in the truth, because there is no truth in him. When he speaketh a lie, he speaketh of his own: for he is a liar, and the father of it.


8:45    我将真理告诉你们,你们就因此不信我。

And because I tell you the truth, ye believe me not.


8:46    你们中间谁能指证我有罪呢。我既然将真理告诉你们,为什么不信我呢。

Which of you convinceth me of sin? And if I say the truth, why do ye not believe me?


8:47    出于神的,必听神的话。你们不听,因为你们不是出于神。

He that is of God heareth God's words: ye therefore hear them not, because ye are not of God.


8:48    犹太人回答说,我们说,你是撒玛利亚人,并且是鬼附着的,这话岂不正对吗。

Then answered the Jews, and said unto him, Say we not well that thou art a Samaritan, and hast a devil?


8:49    耶稣说,我不是鬼附着的。我尊敬我的父,你们倒轻慢我。

Jesus answered, I have not a devil; but I honour my Father, and ye do dishonour me.


8:50    我不求自己的荣耀。有一位为我求荣耀定是非的。

And I seek not mine own glory: there is one that seeketh and judgeth.


8:51    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人若遵守我的道,就永远不见死。

Verily, verily, I say unto you, If a man keep my saying, he shall never see death.


8:52    犹太人对他说,现在我们知道你是鬼附着的。亚伯拉罕死了,众先知也死了。你还说,人若遵守我的道,就永远不尝死味。

Then said the Jews unto him, Now we know that thou hast a devil. Abraham is dead, and the prophets; and thou sayest, If a man keep my saying, he shall never taste of death.


8:53    难道你比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还大吗。他死了,众先知也死了。你将自己当作什么人呢。

Art thou greater than our father Abraham, which is dead? and the prophets are dead: whom makest thou thyself?


8:54    耶稣回答说,我若荣耀自己,我的荣耀就算不得什么。荣耀我的乃是我的父,就是你们所说是你们的神。

Jesus answered, If I honour myself, my honour is nothing: it is my Father that honoureth me; of whom ye say, that he is your God:


8:55    你们未曾认识他。我却认识他。我若说不认识他,我就是说谎的,像你们一样,但我认识他,也遵守他的道。

Yet ye have not known him; but I know him: and if I should say, I know him not, I shall be a liar like unto you: but I know him, and keep his saying.


8:56    你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欢欢喜喜的仰望我的日子。既看见了,就快乐。

Your father Abraham rejoiced to see my day: and he saw it, and was glad.


8:57    犹太人说,你还没有五十岁,岂能见过亚伯拉罕呢。

Then said the Jews unto him, Thou art not yet fifty years old, and hast thou seen Abraham?


8:58    耶稣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还没有亚伯拉罕,就有了我。

Jesus said unto them, Verily, verily, I say unto you, Before Abraham was, I am.


8:59    于是他们拿石头要打他。耶稣却躲藏,从殿里出去了。

Then took they up stones to cast at him: but Jesus hid himself, and went out of the temple, going through the midst of them, and so passed by.


谢选骏指出:将军不懂教授也不懂——犹太人后来伙同罗马人杀害了耶稣基督,既然如此,那么“犹太基督教”是个什么鬼呢?犹太基督教是什么鬼?只有鬼知道。

谢选骏:在祖先崇拜的宗教之下托古改制

 《康有为“托古改制”或是画蛇添足》(2013年01月15日 深圳特区报■ 叶匡政)报道:


康有为写过一本书,叫《孔子改制考》。这本书的一些言论,今天读来仍很有意思。比如他说:“尧舜为民主,为太平世,为人道之至,儒者举以为极者也。”又说:“孔子拨乱升平,托文王以行君主之仁政,尤注意太平,托尧舜以行民主之太平。”这两段话,虽浅如白话,但仍得结合康有为的思想,才能读明白。康有为把社会分为“三世”: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在他的观念中,“据乱世”就是君主专制,而“升平世”则为君主立宪,到民主共和制才是真正的“太平世”。


康有为认为,孔子谈的尧舜之治,其实是指太平世的民主政治原则;而所说的文王之治,指的是升平世的君主立宪原则。在康有为看来,尧舜是否真有其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代表的政治理念,是要达到民主政治的“太平世”。春秋时代礼崩乐坏,诸子百家多把自己的政治理想假托为上古时已有的制度,来获得人们的认同。他甚至认为《诗》《书》《礼》《易》等“六经”,都是孔子亲自撰写的,并非来自周公旧典。孔子这么做的目的,不过是为了改革当时的社会制度。康有为说:“布衣改制,事大骇人,故不如与之先王,既不惊人,自可避祸。”就这样,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把“述而不作”的孔子,一下子变成了“托古改制”的圣人。因为很简单,只有圣人的思想,才能成为放之四海、历经百世的真理性价值。


一直说康有为“尊孔”,其实他尊的不过是自己所阐释的孔子思想,他的目的仍然在于“托古改制”。在康有为看来,制度变革的前提是思想观念的变革,所以他要在孔学的旧瓶中,装入民主平等的新酒。他一方面想让儒家成为社会变革中的思想资源,另一方面他也想借“儒教”来抗衡当时影响越来越大的基督教。于是他把孔子立为儒教的教主,想借此复活一种中国式的宗教。但宗教的形成,显然不像康有为想的那么简单。宗教的神圣性,并非是通过几部著作就能完成的,它只有在特殊的历史际遇中才可能诞生。当把宗教当作某种政治工具时,等于已经消解了宗教的神圣性。康有为实用主义的目的,注定了他所倡导的儒教难被世人所接受和理解。他把孔子立为全知全能的圣人,心中想的却是西方民主社会的模式。可以说,在康有为这里,宗教、文化、传统均被他的政治观所裹挟,他的诸多牵强附会的考据与解释,其实都是为了建立变法维新的历史合法性。这种方式,不仅无助于建立孔子的神圣,对孔子的精神形象反而构成了一种伤害。


在他的设计中,立孔教也好,托古改制也罢,会给政治变法带来更多的合理性依据,甚至可以赢得保守知识分子的赞同。但实际情形却恰恰相反,由于他对儒学的解释过于随意,对当时学人认可的很多史实均进行了颠覆,等于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国的文化传统,他的观点一出来,反而招来当时很多知识分子的强烈反对。保守派视之为篡改儒学的叛逆,而痛心疾首。而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也无法理解他的所言,反而对他产生了疏远感。近来也有学者研究指出,康有为“托古改制”的思想在当时引来学术思想上的新的分歧,不仅没有取得团结更多知识分子的作用,反而孤立了康有为自己。因为其学术的不严谨,使得更多的人开始怀疑起康有为的变法动机,这等于给维新运动增添了新的阻碍。有人甚至认为,这是当年变法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钱穆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一书中总结过:“故康氏之尊孔,并不以孔子之真相,乃自以为所震惊于西俗者尊之,特曰西俗者所有,孔子也有之而已。”从康有为“托古改制”所遭遇的历史处境可看出,构建政治改革的框架,不能通过曲解历史真相与学术证据来完成。可以在中国传统中寻找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思想和文化资源,但千万不能把学术当作政治的工具,进行肆意歪曲。一旦把传统当作工具,结果只会颠覆传统真正的价值。所以有学者认为,康有为“三世说”在政治策略上,其实属画蛇添足。


谢选骏指出:康有为这个伪善的东西,用欺诈手段从事学术,在祖先崇拜的宗教之下托古改制,里外不是人。


网文《托古改制》报道:


托古改制,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了实现他的改良主张,而提出的一个办法。

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便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背景介绍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列强又一次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中华民族面临着空前严重的危机。当时,康有为、梁启超等志士仁人意识到必须进行维新变法,否则中国就有亡国灭种的危险。

在西方的民主和科学的思想还没有在中国普及的情况下,为克服这种困境,康有为采取了借尸还魂的谋略,具体来说就是托古改制。

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便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康有为看来,制度变革的前提是思想观念的变革,所以他要在孔学的旧瓶中,装入民主平等的新酒。

他一方面想让儒家成为社会变革中的思想资源,另一方面也想借“儒教”,来抗衡当时影响越来越大的基督教。于是,他把孔子立为儒教的教主,想借此复活一种中国式的宗教。

康有为先后撰写了《新学伪经考》和《孔子改制考》,而《大同书》则是他托古改制思想的集大成者。

这在当时产生了很大影响(主要是在青年儒生中),为后来的戊戌变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核心内容 播报

集各家之大成,维新变法,君主立宪。

(1)打破夷夏之分,实现世界大同。

(2)“三世”之说,就是社会形态向高层次的进化。

(3)社会进化分三阶段:

“封建专制(衰乱世)——君主立宪(小康世,升平世)——民主共和(大同世,太平世)。”

康有为作《大同书》,他知道还有民主共和,可是当时的清朝应当实行君主立宪,这才符合中国的国情。

康有为认为:

《春秋》是孔子为“改制”而作的书,只不过其中“托古改制”的“微言大义”长期被古文经学派所淹没。

结果

康有为的托古改制策略并没有引起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派的同情,反而徐桐、文悌等顽固派大臣纷纷抨击和弹劾他的托古改制思想。戊戌变法只持续了103天便失败了,托古改制的思想再也无人问津。


谢选骏指出:康有为这个南海小人,所用的招数并不新颖,而是从汉朝的外戚王莽那里偷学来的——


网文《王莽改制》报道:


王莽改制是指新朝时王莽以儒家的政治理念托古改制,推行的一系列的社会改革。


王莽仿照《周礼》的制度推行新政,屡次改变币制、更改官制与官名、以王田制为名恢复井田制,把煮盐、冶铁、酿酒、币制及山林川泽收归国有,耕地重新分配,又废止奴隶制,建立五均赊贷(贷款制度)、六筦政策,以公权力平衡物价,防止商人剥削,增加国库收入。刑罚、礼仪及田宅车服等仪式不停回复到西周时代的周礼模式。


由于政策多迂通不合实情处,百姓未蒙其利,先受其害;而且朝廷朝令夕改,使到百姓官吏不知所从,不断引起各贵族和平民的不满。天凤四年(17年),全国发生蝗灾、旱灾,饥荒四起,各地农民纷起,形成赤眉及绿林大规模的反抗,导致新朝只建立了十五年便告灭亡。


背景

西汉自汉宣帝去世后,其政治与社会结构变动剧烈,使西汉走向灭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1]


元、成、哀、平等几位皇帝或怠于政事、或软弱无能,政权先后由宦官石显与外戚(担任大司马或大将军)王氏、傅氏等集团掌控。

地方豪强与商贾再度兴起,控制地方吏治与经济,并且与中央官员密切结合。他们一方面垄断富利,一方面兼并大量土地,以致大量百姓转为佃农、流民或奴婢。

儒家集团的政治力量超过崇尚务实的法家,最终独占朝政,而法家势力衰退瓦解。最后是儒家提倡改制运动,他们加入阴阳家的五行学说,推演天变灾异的现象,形成谶纬学说。并且认为王朝德衰,应该禅国让位。

汉帝孤立无援,地方刘姓诸侯国削弱,中央功臣列侯耗尽,又无能臣干将扭转局势,其政权最终被外戚王莽夺取。

汉成帝继位后,怠忽政事,喜好女色[注 1],最后死在“温柔乡”中。在汉成帝怠忽职守期间,国事由皇太后王政君的哥哥大司马王凤管理,他们开启王氏集团执政的开端。王凤的能力颇强,执政后广收人才,儒法两家人才与之合流,一致拥戴听命,而王家兄弟分别位居要津,奠定王家不可动摇的政治势力。西汉阳朔三年(前22年)王凤去世,其兄弟如王音、王商、王根先后以大司马一职掌握朝政。形成“王凤专权,五侯当朝”的局面。此时王家因长期安逸而浮华奢持,但王凤之侄王莽节俭朴实,酷好儒术,礼贤下士,渐得王凤与皇太后王政君的重视,于西汉永始元年(前16年)受封为新都侯[注 2],并于西汉绥和元年(前8年)担任大司马一职[1]。


然而隔年汉成帝去世,其侄刘欣继位,即汉哀帝。汉哀帝祖母傅太皇太后擅权谋且强势,其与丁太后、外戚傅喜、丁明把持朝政。傅太皇太后与王莽不合,王莽退位而隐居新野,王氏外戚衰退。汉哀帝本身幼体弱多病,政事又被傅太皇太后把持,所以转而宠幸董贤(同性恋)。汉哀帝还封董贤为大司马,并想让帝位。这些都激起普遍反感,当时地方百姓备受地方豪强、地主欺压,国家已是一片末世之象,民间“再受命”说法四起。此时王氏势力尚在,王莽本人更受儒生怀念与人民的拥戴。西汉元寿二年(前1年)汉哀帝去世,王莽奉王太皇太后王政君之命,重返朝廷担任大司马[1]。


返回政局的王莽积极推行篡位之路,他拥立年仅九岁的汉平帝作傀儡,并且陆续受封安汉公、宰衡[注 3]等崇高之职。他以王舜、王邑为心腹,甄丰、甄邯、孙建为将领,平晏与刘歆为参谋。打击何武、公孙禄等反对他的大臣与傅、丁、卫(汉平帝母家)等外戚势力。王莽又积极施行善政,拢络人民。民间有灾害即捐钱赈灾,扩充太学以征求各地人才,甚至操弄谶纬、杜撰古史以获取禅位的合法性。到了西汉元始五年(5年),朝中一片都是王莽势力,王莽受封“九锡”,汉平帝十分不满。同年,汉平帝猝死[注 4],王莽迎立宗室刘婴即位,即孺子婴[3]。最后借由众大臣以谶纬之事推举,王莽得以对内称“假皇帝”,对外称“摄皇帝”。新始建国元年(9年)[4]王莽建国“新”[5],即新朝,西汉灭亡[1]。


王莽是儒家学派巨子,且以新圣自居,所以积极改制西汉末年乱象,意图回复到儒家歌颂的夏商周三代盛世。改制的内容上从典章制度、法律与教育,下到人民习俗、经济制度等,十分全面[6]。


改制内容

官制改革·新朝官制


王莽推动的官制改革包括三部分:其一是废王号,恢复五等爵位;其二改中央官名,分置四辅、三公、九卿、六监;其三是改地名及地方官名。[7]


西汉居摄三年(8年),“摄皇帝”王莽奏请太皇太后(莽姑母王政君)实行五等爵制,恢复公、侯、伯、子、男等爵位。[8]始建国元年(9年),王莽以古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为由,认为汉之诸侯及四夷称王有违古制,规定诸侯为王者改称为公,四夷僭号称王者改称为侯。始建国四年(12年),王莽莅明堂,大封诸侯。他规定诸侯之员额为一千八百。公一国有众万户,土方百里;侯、伯一国有众五千户,土方七十里;子、男一则有众二千五百户,土方五十里。已受封地者计有公十四人,侯九十三人,伯二十一人,子百七十一人,男四百九十七人,共七百九十六人。[9]


始建国元年(9年)正月朔,王莽封以王舜为太师,封安新公;平晏为太傅,就新公;刘歆为国师,嘉新公;哀章为国将,美新公:是为“四辅”,位居上公。又以甄邯为大司马,承新公;王寻为大司徒,章新公;王邑为大司空,隆新公:是为“三公”。又以甄丰为更始将军,广新公;王兴为卫将军,奉新公;孙建为立国将军,成新公;王盛为前将军,崇新公:是为“四将”。共十一公。新置大司马司允,大司徒司直,大司空司若,位皆孤卿。更名大司农为羲和,后更名为纳言,大理为作士,太常为秩宗,大鸿胪为典乐,少府为共工,水衡都尉为予虞,与三孤卿共称“九卿”,分属于三公。每一卿置大夫三人,每一大夫置元士三人,共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分主中央各官署。又更名光禄勋为司中,太仆为太御,卫尉为太卫,执金吾为奋武,中尉为军正,另新置大赘官,掌乘舆服御物,后又掌兵秩,位皆上卿,号为“六监”。[9]


改郡太守为大尹,都尉为太尉,县令长为宰,御史为执法,公车司马为王路四门。又更名长乐宫为常乐室,未央宫为寿成室,前殿为王路堂,长安曰常安。[9]


天凤元年(14年)四月,分西都常安城旁为“六乡”,置帅各一人。分常安临近的三辅地区为“六尉郡”,[9]即京尉郡(渭城、安陵以西,北至栒邑、义渠十县)、师尉郡(高陵以北十县)、翊尉郡(新丰以东,至湖十县)、光尉郡(霸陵、杜陵,东至蓝田,西至武功、郁夷十县)、扶尉郡(茂陵、槐里以西,至汧十县)及列尉郡(长陵、池阳以北,至云阳、祋祤十县);[10]另分东都为“六州”;分临近地区为“六队郡”,即河东、河内、弘农、河南、颍川及南阳。六尉郡、六队郡皆置大夫,其职如太守;属正,职如都尉。[9]


土地制度与奴婢制度改革

西汉末年的贫富不均非常严重。“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没有土地的农民为豪民耕作,收获十取其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食犬猪之食。[11]所以官方赋税虽轻,一般农民的生活却很苦。[12]


始建国元年(9年)四月,王莽决定参照古代井田制,将天下田改称“王田”,禁止买卖。男丁未满八人,而田超过一井者,分馀田给九族邻里乡党。原本无田或田地不足者,由官方分配。同时,他还下令改奴婢为“私属”,禁止买卖。[9]


经济制度改革

始建国二年(10年),初设“六筦”之令,对酒、盐、铁、铸钱、名山大泽、五均赊贷等六类与民生物资或经济活动进行管制。[9]其中酒、盐、铁、铸钱、名山大泽在西汉武帝时代即已管制,五均是武帝平准事业的扩大,而官方贷现金给百姓,则是王莽的独创。[13]


五均是丝、绵、布、帛、五谷等五种民生必需品的价格管制。[14]王莽在长安及五都设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菑、宛、成都市长为“五均同市师”。长安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馀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15]


赊贷事业,西汉已有。官家常贷给百姓种子、粮食、牛只等,而且常免其还债;然而贷现金给百姓,只有民间才有;私人钱庄往往放高利贷以剥削有急需的百姓。王莽推动的“贷现金予百姓”政策,凡因祭祀、葬丧而贷者,不计利息;因作生意而贷者,扣除本钱,仅以净利的十分之一计息,相较于当时通行的二成利息,实优厚许多。[16]


币制改革·王莽币

王莽自西汉末年起,先后进行四次币制改革。第一次改革始于西汉居摄二年(7年)新发行大泉五十、契刀五百、一刀平五千三种货币,与五铢共同流通。与此同时颁布禁挟黄金令。


第二次改革为新朝始建国元年(9年)发行小泉直一,与大泉五十共同流通,禁五铢。王莽采取派谏大夫五十人分赴郡国铸钱的方式,以图使新货币占领市场,更好地取代五铢。但五铢未能禁绝,人民对新货币接受程度不高。


第三次改革在始建国二年(10年),是币制改革中引起争议最大的一次,推出五物(金、银、龟、贝、铜)六名(钱货、金货、银货、龟货、贝货、布货)二十八品的复杂货币系统。因为造成市场混乱,反对声浪巨大,这次改革坚持五年便停止。


第四次改革开始于天凤元年(14年),铸造货泉与货布,在“复申下金银龟贝之货,颇增减其贾直”的情况下,又废除小钱,并在6年后彻底废除大钱。这最后一次改革直接影响到东汉初年的币制,货泉与货布在东汉初年仍在铸造。


其他

宗庙陵园与祭祀

新朝建立后,始建国元年(9年),王莽依五等爵封古帝王与先贤后裔及王氏亲族,并且派遣骑都尉嚻等分别营建黄帝园位于上都桥畤,虞帝园于零陵九疑,胡王园于淮阳陈,敬王园于齐临淄,愍王园于城阳莒,伯王(莽高祖)园于济南东平陵,孺王(莽曾祖)园于魏郡元城,令使者四时致祭。[9]


同时,王莽对原汉朝祖宗园寝庙也加以保护。师法尧的祖庙名而称汉高庙(汉高帝庙)为“文祖庙”,连同孝文皇帝、孝武皇帝、孝宣皇帝、孝元皇帝 、孝成皇帝、孝平皇帝等帝庙共七庙均亲自参拜,并令勿侵扰诸刘氏宗亲。[9]


始建国二年(10年)十一月,立国将军孙建鉴于原汉朝刘氏在各地作乱,建议汉高皇帝为新朝宾客,理该享食明堂。成帝是王莽的姑表兄弟,平帝是女婿,皆不宜入庙。元帝与当今皇太后(莽姑王政君)可视为一体,礼应入庙。并奏请汉室诸庙在京师者皆废;诸刘为诸侯者,以封户多少编入五等爵位;其为吏者皆罢官。王莽同意,并指示嘉新公刘歆、明德侯刘龚、率礼侯刘嘉等三十二人顺从天命,诸刘与此三十二人同宗共祖者不用罢官,并赐姓王。唯刘歆以女配莽子,故不赐姓。并改定安太后(莽长女)称号为“黄皇室主”,令其与汉室关系断绝。[9]在常安的汉祖宗诸庙自此废。


始建国五年(13年)二月,文母皇太后(王政君)崩,葬于渭陵,与元帝同陵而异穴。立庙于长安,新朝世世献祭,并刻意贬低元帝在庙中的位阶。莽为太后服丧三年。[9]


地皇元年(20年),一些术士皆言有利于营造,王莽又见四方盗贼多,想要建立万世久安的基业,于是下诏书指示营建宗庙于长安城南,地广百顷。九月甲申,莽立于车驾上而行视,亲自举杵捣三下。司徒王寻、大司空王邑持节,侍中杜林等数十人掌将作监。莽博征天下工匠师傅,以计算营造尺度;各地官吏百姓义务赞助钱谷协助者,骆驿不绝于道路。拆毁城西上林苑内的建章、承光、包阳、大台、储元诸宫,以及平乐、当路、阳禄诸馆,取其材瓦,以建九庙。当月,大雨六十馀日。下令众民献米六百斛可为“郎”,郎吏增俸赐爵至“附城”。九庙分别是黄帝太初祖庙、帝虞始祖昭庙、陈胡王统祖穆庙、齐敬王世祖昭庙、济北愍王王祖穆庙、济南伯王(莽高祖遂)尊祢昭庙、元城孺王(莽曾祖贺)尊祢穆庙、阳平顷王(莽祖禁)戚祢昭庙、新都显王(莽父曼)戚祢穆庙。各殿皆有两层。太初祖庙东西、南北各四十丈,高十七丈,其馀各庙尺寸减半。使用铜箔覆盖斗拱,并饰以金银雕刻的纹路,穷极百工之巧。各庙建于高地,其旁低下处则补强,粍费数百万钱,差役死亡达万数人。[17]


地皇二年(21年)正月,莽妻死,谥孝睦皇后,葬渭陵长寿园西,令永侍王政君,陵墓称为亿年陵。闰月丙辰,大赦天下,原本因莽妻亡的全国性大服丧及亲人亡的私人服丧皆免除。[17]


地皇三年(22年)正月,九庙盖成,纳神主牌。莽谒见,乘六马大驾,皆饰以五彩毛制成的龙纹衣,并著三尺长角。华盖车及大军在前。赐建庙之司徒、大司空各千万钱,侍中、中常侍以下皆有封赏。厚封大匠仇延为附城。[17]


学术教育与举士

西汉元始四年(4年),王莽奏起明堂、辟雍、灵台,为学者筑舍万区。他还奏立乐经,并增加博士员额,每经各设博士五人。征天下通六艺之一敎授十一人以上;有通晓《逸礼》、《古书》、《毛诗》、《周官》、《尔雅》、天文、图谶、锺律、月令、兵法、《史籀篇》大篆文字之意者,皆以公家马车载送。一时间,“天下异能之士”上千人获得征召。[8]


明堂建立后,元始五年(5年)正月,大祭明堂,征诸侯王二十八人、列侯一百二十人、宗室子九百馀人为助祭。祭礼完毕,封汉宣帝曾孙刘信等三十六人为列侯,馀皆赐爵,金帛之赏各有数。同年,刘歆、陈崇等十二人均以“治明堂,宣敎化”,封为列侯。[8]


天凤三年(16年)阴历七月戊子有日食,大赦天下。又令公卿大夫诸侯二千石依“光禄四行”各推举一人。大司马陈茂以日食免职,武建伯严尤继任为大司马。十月戊辰,在通往朝廷路上的朱鸟门鸣叫,昼夜不绝,崔发等以“虞帝辟四门,通四聦”之典故奏请招四方之士。王莽于是令群臣道贺,所举四行从朱鸟门进入以讨论政事与经义。[9]


音乐与仪仗

西汉居摄三年(8年),平帝驾崩届满三年,王莽代下诏书指示:停止奏乐之事止于季冬。来年正月郊祀之际即当演奏八音,届时王公卿士与所管儒生应当用心陈述音乐的要义。[8]


天凤四年(17年)八月,王莽亲自前往南郊,令人以五色药石及铜铸造威斗。其形状若北斗,长二尺五寸,准备用来镇压众兵。既成,令司命背负,王莽外出则置于前方,入室则置于座位旁边。铸斗之日,天气寒冷,百官人马有冻死者。[17]


天凤六年(19年)初献新乐于明堂、太庙。群臣戴上鹿皮帽。有人听到音乐声,认为“清厉而哀”,不是兴国之声。[17]


地皇二年(21年),有人说黄帝时建华盖以登仙,莽乃令人造九重华盖,高八丈一尺,装饰华丽,架于机关四轮车上,以六马驼运,力士三百人著黄衣及头巾,车上人击鼓,拉引者皆高呼“登仙”(登仙)。莽出门时,令其行于前方。百官皆窃言“此似丧车,而非仙物。”[17]


度量衡与历法


制作于始建国元年(9年)的新莽〈嘉量〉,国立故宫博物院藏。

西汉居摄三年(8年),王莽奏请太后(王政君),称得“铜符帛图”,并借此“请共事神祇宗庙,奏言太皇太后、孝平皇后,皆称假皇帝。”该奏中请以居摄三年为初始元年,并将计时用的铜壸漏刻由汉制每日一百度改为一百二十度,均获得同意。[8]


始建国元年(9年)做新嘉量以统一容积。


天凤元年(14年),令天下小学将戊子日替代甲子日作为六十日之首。冠礼以戊子日作为吉日,婚礼以戊寅日开始的十天作为忌日。结果百姓多不顺从。”[9]


天凤六年(19年)春,王莽见盗贼多,乃令太史推算三万六千年的历法,每六年更改年号一次,颁布天下;又将宁始将军改回更始将军的旧称号。企图以符命欺骗迷惑百姓,销解盗贼。众人皆嘲笑他。隔年改元“地皇”,即遵从此一规定。[17]


律令

西汉元始五年(5年),王莽奏请建立市无二贾、官无狱讼、邑无盗贼、野无饥民、道不拾遗、男女异路之制度,犯者处以象刑(穿著异色服装以作羞辱)。该年稍后又增法五十条,犯者流放至西海。遭流放者以千万计,人民开始抱怨。[8]


地皇元年(20年)正月乙未,大赦天下。王莽下令军队出兵行军时,若有敢奔跑喧哗而犯法者,立即处以斩首之刑,而不须等待到秋、冬行刑季节;并规定实施到年底为止。于是春、夏之际在都市里斩人,百姓震惊恐惧,在道路以目示意而不敢言谈。[17]


地皇二年(21年),人民违犯铸钱禁令,同伍的邻居都要连坐,押入官府作为奴婢。男子坐在囚车,儿童与妇女步行,以铁锁拴著颈部,传送至掌管铸钱的锺官,人数多达十万。到达者重新分配夫妇,愁苦而死者十之六七。[17]


行政区划

参见:新朝行政区划

西汉元始五年(5年),受羌人首领良愿等所献地为西海郡。同年,王莽奏请将原设的十三州依据古籍《尧典》所载改为十二州,州名亦采古名。[8]


始建国三年(11年),“是时诸将在边,须大众集,吏士放纵,而内郡愁于征发,民弃城郭流亡为盗贼,并州、平州尤甚。”可见此时的州中有并州、平州。[9]


人名

由于公羊传中曾提出“二名非礼也”,所以王莽时期下令取名要全部用单字。这一措施导致东汉时期许多人都用单字取名,在后汉书、三国志里记载的历史人物中98%和99%的人都是单字名。[18]


失败原因

王莽当政时,便不断有大臣进行劝诫,从中可以看出当时高级官员对王莽改制失败原因的分析评价。比如地皇二年(21年),“南郡秦丰众且万人。平原女子迟昭平能说经博以八投,(服虔曰:“博奕经,以八箭投之。”)亦聚数千人在河阻中。莽召问群臣禽贼方略,皆曰:“此天囚行尸,命在漏刻。”故左将军公孙禄征来与议,禄曰:“太史令宗宣典星历,候气变,以凶为吉,乱天文,误朝廷。太傅平化侯饰虚伪以媮名位,‘贼夫人之子’。(师古曰:“论语称子路使子羔为费宰,孔子曰‘贼夫人之子’,言羔未知政道,而使宰邑,所以为贼害也。故禄引此而言。”)国师嘉信公颠倒五经,毁师法,令学士疑惑。明学男张邯、地理侯孙阳造井田,使民弃土业。牺和鲁匡设六筦,以穷工商。说符侯崔发阿谀取容,令下情不上通。冝诛此数子以慰天下!”又言:“匈奴不可攻,当与和亲。臣恐新室忧不在匈奴,而在封域之中也。”莽怒,使虎贲扶禄出。然颇采其言,左迁鲁匡为五原卒正,以百姓怨非故。六筦非匡所独造,莽厌众意而出之。(师古曰:“厌,满也,音一艳反。”)”[17]


综观王莽的一系列新政,其主要问题乃只求名目复古,要求恢复周礼,徒增行政困难。如实行王田制乃根据周代的“井田制”,但井田制的崩坏乃因为人丁增加,耕地不足以养活各人丁,再实行井田制自不可能成功。又如币制改革不但令货币种类繁多,更严重的问题是,这些货币有的是古时贝币等,皆是因为使用不便才被淘汰,再恢复使用自当引起混乱。


除了不符世情外,王莽改革失败还有其他原因:


缺乏改革的技术能力,而行政官员大多近乎腐败贪污;

改制前后缺乏周详计画,以致法令繁复,朝令夕改,如:多次币制改革,令货币种类繁多,导致通货膨胀;又以严刑强制执行,使人民反感;

诸多措施,如行王田制、禁卖买私属、行六筦,严重损害既得利益者,后者自然鸣鼓而攻之。

吕思勉曰:“新室政治可分数端:一曰均贫富,二曰兴教化,三曰改官制,四曰修庶政,五曰兴学术。凡莽之所怀抱者,多未能行,或行之而无其效,虽滋纷扰,究未足以召大乱,其召乱者,皆其均贫富之政,欲求利民,而转以害之之故也。”[19]“莽之病,在于偏重立法,而不计法所以行。”[20]“举事规模过大,遂致流于奢侈而不自知,亦为莽之一失。”[21]


注释:

 汉成帝喜好女色,先后宠爱许皇后、班婕妤和赵飞燕、赵昭仪等赵氏姐妹。其中赵氏姐妹为避免其他妃嫔生下皇子,与其争夺权力,就残害杀死诸皇子,史称燕啄皇孙[1]。

 封国位于南阳新野之都乡(今河南新野南)[1]。

 宰衡出自商朝伊尹任职的阿衡,与周朝周公任职的大宰,意旨王莽是汉朝的辅政之臣,地位等同伊尹和周公[1]。

 关于汉平帝的死因,一说被王莽毒杀,另一说是病死[1][2]。

参考文献

 邹纪万(1993年):《中国通史·秦汉史》第一章〈大一统帝国的政治变迁〉,第六节〈西汉中衰与政权结构的变动(元帝~王莽篡汉)〉,第72页-第84页。

 韩复智(1996年):《剑桥中国史─秦汉篇》第2章〈前汉政治史的模式〉,第5节〈改造和衰落(公元前49—公元6年)〉

 《资治通鉴·卷第三十六》:“泉陵侯刘庆上书言:“周成王幼少,称孺子,周公居摄。今帝富于春秋,宜令安汉公行天子事,如周公。”群臣皆曰:“宜如庆言。””

 兩千年中西曆轉換 新王莽始建國年間 西元9年1月15日(星期二). [2014-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7).

 《汉书·王莽传上》:“初始元年十一月戊辰,莽至高庙拜受金匮神嬗,御王冠,谒太后,还坐未央宫前殿,下书曰:“予以不德,托于皇初祖考黄帝之后,皇始祖考虞帝之苗裔,而太皇太后之末属。皇天上帝隆显大佑,成命统序,符契图文,金匮策书,神明诏告,属予以天下兆民。赤帝汉氏高皇帝之灵,承天命,传国金策之书,予甚祗畏,敢不钦受!以戊辰直定,御王冠,即真天子位,定有天下之号曰‘新’。其改正朔,易服色,变牺牲,殊徽帜,异器制。以十二月朔癸酉为建国元年正月之朔,以鸡鸣为时。服色配德上黄,牺牲应正用白,使节之旄旛皆纯黄,其署曰‘新使五威节’,以承皇天上帝威命也。”。此处王莽采五德终始说,依五行相生来解释,以汉朝为火德,新朝为土德;刘邦为赤帝,王莽为黄帝、虞帝之后。”

 邹纪万(1993年):《中国通史·秦汉史》第一章〈大一统帝国的政治变迁〉,第七节〈王莽托古改制的迷梦〉,第85页-第93页。

 陈致平,《中华通史》,第二册,黎明文化事业,1975年3月,第218-219页

 汉书·卷九十九上·王莽传上

 汉书·卷九十九中·王莽传中

 《三辅黄图校正》,卷一〈三辅沿革〉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4-12-21.

 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

 陈致平,《中华通史》,第二册,黎明文化事业,1975年3月,第220页

 张寿仁,《狡诈权臣:王莽》,INK印刻文学生活杂志出版,2009年2月第,101页

 张寿仁,《狡诈权臣:王莽》,INK印刻文学生活杂志出版,2009年2月第,103页

 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下

 张寿仁,《狡诈权臣:王莽》,INK印刻文学生活杂志出版,2009年2月第,104-106页

 汉书·卷九十九下·王莽传下

 中国新闻网. 中国新闻网. 1970-01-01 [2023-04-24] (中文).

 吕思勉,秦汉史(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02页。

 吕思勉,秦汉史(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11页。

 吕思勉,秦汉史(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12页。


谢选骏指出:王莽也是在祖先崇拜的宗教之下托古改制,不同的是,用他利用的是古文学派。


谢选骏指出:如果说,因为托古改制而死的王莽还算一直死老虎的话,那么冲裁托古改制大业的康有为,只能算是“画虎不成反类犬”了。但这俩人,都未能脱离祖先崇拜的宗教。在祖先崇拜的宗教之下托古改制,终是死路一条。

谢选骏:钻石恒久远 可是不值钱


《IDo创始人成老赖,年轻人揭开钻石谎言》(锌财经2023-07-22路世明)报道:


近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因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IDo"品牌创始人李厚霖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作为昔日的"钻石大亨",李厚霖走到今天这般境地,并不能完全怪他的"割韭菜"能力不够,也和整个钻石市场的"熄火"有着莫大的联系。


近两年来,全球钻石市场可谓是量价齐跌。据央视财经引用美国cnbc网站报道,6月底公布的全球毛坯钻石价格指数显示,今年以来,钻石价格已下跌6.5%,较2022年2月的历史高点更是跌去了18%。


几个世纪以来,钻石在人们心中一直代表着浪漫的爱情与甜蜜的婚姻,象征着永恒的承诺和誓言,几乎是每一对新人的"必选项"。如今钻石价格"跳水",既令人疑惑,又似乎早已注定。


钻石的"爱情"标签与高价值,一直都是资本控制的结果,而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来临,媒体的传播让越来越的年轻人了解到钻石"骗局"的真相。并且,在极为不保值的事实下,愈加"务实"的年轻人们把目光也转向了更"稳定"的黄金。


更重要的是,随着"河南人造钻石产业"的崛起,天然钻石的"稀缺"属性受到剧烈冲击,与几万天然钻石"毫无区别"的百元培育钻石,也能"俘获"女孩们的心。


被资本垄断的市场,被强行赋予的"爱情"标签


虽然是近几个世纪才"火"起来的,但钻石的历史并不短,最早能追溯到3000年前的印度,只不过那时候的"钻石"还不够闪耀,人们也"赋予"不了其"昂贵"的属性。


真正开创钻石新纪元的时期是19世纪。继印度、巴西相继发现钻石产地之后,1866年,人们在南非的金伯利地区发现了一颗重达21.25克拉的钻石,这颗巨大的南非钻石被命名为Eureka(尤里卡)。


"尤里卡"的出现,也标志着现代钻石市场的开始。


即便产地多了一个南非,但彼时的钻石产量仍然不高,"价值"也仍然在线。可仅仅时隔几年之后,南非的矿工们又发现了一条巨大的钻石矿脉,越来越多的钻石被开采出来,流向市场。


自古以来,无论中外,都遵循"物以稀为贵"的基本经济学原理。随着市场上的钻石变得越来越多,钻石的价值也受到了严峻挑战。


为了维持钻石的价值,保证"生意"的可持续性,几家钻石巨头经过商议,在1888年联合成立了戴比尔斯钻石公司。


从18世纪一直到21世纪,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又相继发现了巨大的钻石矿,可以说,根据钻石矿脉的发现与正常开采,绝对达不到市场所宣传的稀缺程度。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戴比尔斯都在遵循一个策略,即尽可能多地收购世界各地出产的钻石,严密控制全球钻石的产量与销量。


通过不断地收购,戴比尔斯最终控制了全球90%以上的钻石矿。并且,为了塑造钻石的完美形象,并使其稀缺性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戴比尔斯还想到了一条绝妙的计划。


1938年8月,戴比尔斯与著名的广告公司Ayer达成合作,后者通过电影及明星,以及杂志故事、报纸新闻等形式,成功将钻石打造成浪漫爱情的象征,以及高贵的代表。


并且,戴比尔斯"创造"了一句深入人心的广告语:"A Diamond is forever",即: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


将钻石和爱情的紧密联系,使得人们将钻石坚硬的品质视为永恒不变的爱情象征。此后,钻石在全球的销量和价格开始暴涨。


1967年,不到5%的日本订婚女性收到了钻石戒指;1972年,上升至27%;1978年,上升至50%;1981年,上升至60%。仅仅只用了14年,结婚戴钻石便成为了日本人的婚姻主题,日本也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钻石消费市场。


到了20世纪,随着钻石文化的不断渗透,中国人结婚佩戴黄金、翡翠的传统习俗也受到巨大冲击。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人对钻石的需求量和价格都有了很大的增长。"无钻不婚"的理念也开始深入年轻人的心间。


年轻人不再相信"钻石=爱情"


凭借绝对的垄断和"高明"的营销策略,戴比尔斯横跨三个世纪,收割着全球的财富。而到了21世纪,终于有人让钻石变得不再"纯净"。


2006年,电影《血钻》横空出世,真真切切表现出了钻石所带来的战争,还原了非洲钻石交易背后所潜藏的血腥和人性的丑陋。


《血钻》让人们看到钻石的血性一面,而不是美好的爱情。


对于这样一部"来者不善"的电影,以戴比尔斯为首的钻石巨头们第一时间跳了出来,抨击影片艺术虚构过浓。并声称依靠廉价劳动力与落后设备,罔顾人身安全的开采方法目前已经绝迹。


钻石商的"解释"真假并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血钻》的出现,也催生了第一批抵制钻石的群体,为日后更多"拆穿谎言"的文娱作品,埋下了种子。


就国内来说,真正让年轻人不再相信钻石"爱情魔力"的现象,是一些知名珠宝品牌的债务问题、关店潮以及一些钻戒品牌的真实成本与售价之间的差距等问题。


DR钻戒是国内比较出名的钻戒品牌,其官方声明称DR求婚钻戒男士一生仅能定制一枚;并且需要凭身份证购买,购买记录永久不删不改。但早在2020年时便有网友却爆料"DR钻戒800元可删购买记录",此话题一出便再次引发了全民关注。


DR钻戒也曾发布声明回应:"用不可逆加密技术加密后的购买信息,会上传至国家信息中心发起的BSN区块链。所有购买记录不可篡改,永久不可删除。"


可在接下来几年内,DR又被接连曝出"花钱可删购买记录"。


不止是DR,还有同样注重营销并已经破产重组的IDO,以及其他钻石品牌的负面新闻,都让年轻人开始怀疑钻石市场的透明度和真实性,不再将婚姻和钻石视为紧密联系的一体。


当然,在钻石行业的负面新闻之外,年轻人的消费心理变化也极为重要。


近年来,年轻人对于奢侈品的消费明显变得更加务实和理性起来,不再盲目追求奢侈品消费。钻戒作为一种"奢侈品",不仅不能代表年轻人的爱情"重量",还极为不保值。


孔先生告诉锌财经:"我四年前结婚的时候,老婆软磨硬泡买了一个3万多的钻戒。前段时间因为生意遇到了困难,老婆想到了变卖结婚时买的首饰,结果当年花了3万多买的钻戒卖了360块钱。你没听错,就只卖了360块钱。"


另一位受访者则向锌财经表示:"结婚的时候在周大福买了一个两万左右的钻戒,看到网上说钻石回收价格很低,就好奇打电话问了一下周大福,结果人家根本就不回收。以后绝对不买这玩意了,还是黄金比较香。"


当爱情的标签开始松动,当三万买来只能三百卖出,年轻人势必会冲破这个资本营造出来的"世纪谎言"。


河南让年轻人实现"钻石自由"


无论钻石被赋予什么的意义,在科研人员的眼里,它永远是碳原子的组合体,是金刚石、是自然界最硬的矿物质。


1955年,美国科学家F.PBundy成功在高温高压的条件下把石墨转变成金刚石。到1963年,河南郑州三磨研究所,用国产的两面顶压机造出了中国第一颗人造金刚石钻石。1965年,我国又研发出了第一台六面顶压机。


但人工钻石的最初出现时对"钻石共识"的影响并不大,因为工艺还不够成熟,成本高且没办法去除杂质。虽然在工业用途上硬度、热导率与天然钻石相同,但在外观因素上没有竞争力,即便用于珠宝也属于低档产品。


直到近些年,随着技术的突破,我国终于能够合成出宝石级纯净、色彩丰富的钻石,并推向市场。


2016年11月,河南科技大学的研究团队在实验室里成功合成了一颗五克重的"大钻石"。随后,该团队又在2018年成功合成了一颗13.33克重的蓝色钻石。


再到如今,中国已年产金刚石160亿克拉以上,成为全球第一大金刚石单晶生产国,其中,仅河南产量就占全球的70%。


河南人工培育钻石产业的崛起,快速打破了原有钻石商们设定的"情感价值",作为一种"替代品",也对传统的天然钻石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


首先,传统的天然钻石开采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而且往往只能开采出一小部分高品质的钻石。反观培育钻石,是通过模拟天然钻石的生长环境和条件,可以在短时间内,低成本、大规模地生产出高品质的钻石。


据了解,2018年以前,1克拉培育钻石的生产成本至少也要2万多,但在如今已经降到3000元左右。而"河南制造"的人造钻石拥有传统钻石的全部特性,包括硬度、光学性能等,但价格只有天然钻石的十分之一,让年轻人实现了"钻石"自由。


其次,传统的天然钻石市场主要由少数几家大公司垄断,这些公司在市场上拥有很大的话语权和定价权。而培育钻石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垄断局面,市场上出现更多的人工钻石品牌,这导致了市场上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价格也更加透明化。


在行业趋势下,视培育钻石为"眼中钉"的戴比尔斯也不得不"低头"。2018年,戴比尔斯宣布将通过旗下Lightbox开展培育钻石销售业务,但在2015年,戴比尔斯启动"真实是稀有的、真实是钻石"推广项目,目的是抑制培育钻石的发展。


中国本土珠宝品牌也在近两年开始试水培育钻石。2021年8月,老庙黄金母公司豫园股份推出培育钻石品牌LUSANT露璨;2022年曼卡龙成立培育钻石子品牌慕璨OWNSHINE;潮宏基旗下子品牌VENTI也于2022年推出培育钻石产品……


发布于今年3月的一份国际行业研究报告显示,全球培育钻石市场规模2022年已经超过224亿美元,预计到2028年将超过370亿美元。


当钻石不再"稀缺"、"高贵",不再拥有那强加的"爱情"标签,收割了全球几个世纪的资本,也是时候"收手"了。


谢选骏指出:钻石恒久远,可是不值钱——就像马列主义,甩都甩不掉!


2023年7月30日星期日

谢选骏:野蛮人依靠“对法律的信仰”战胜文明


《法律与信仰——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朱琼2014-10-29)报道: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法律学者笔下和口中都十分之流行,以至于引用者常常省略了这个引语所由出的那本书——《法律与宗教》和它的作者哈罗德 J.伯尔曼。


正如这本书的介绍中所言,这是一个法学家写的历史书哲学书。它的前身,是作者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罗威尔神学院讲座所作的一系列讲座。作者不仅简要论述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而且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内在的深沉的关系。但是这本书谈的法律和宗教不是流俗意义上的那种。作者的意图,似乎只是为解决他的国家和人民正置身其中的冲突提供某种理论指导,然而体现与作者对问题把握之中的深邃的历史意识与不同寻常的哲学领悟力,却使这本书具有了普遍意义。


一、《法律与宗教》这本书的结构分析


在分析这本书的结构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伯尔曼这个人。他出生于1918年,那年代出生的人,不论是东方人还是西方人,都容易染上"忧患意识"。伯尔曼教授此书中流露出的危机感和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强烈关注,大概也可以追溯到他儿时的经验。毕竟,第一次世界大战标志着那个时代的厄运。人类在短短四十年的时间里面,接连遭到世界大战和全球性经济崩溃的打击,它对于曾为世界带来繁荣与希望的旧秩序的信仰,便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突然发现,他们正置身于一个陌生的世界,在这里,就日里熟知的信念意义尽失,即便理性本身也已变得可疑,不足信赖。未来变得不可捉摸,当下也同样难以理解。从这里,产生出现代人的失落、荒谬感与焦虑,产生出五、六十年代西方世界的一系列文化思潮与社会运动。


在伯尔曼教授的这本书中,因为其看到整个社会对于法律与宗教的信仰地严重丧失所以引发一系列的问题。这儿首先要明白一点,这里的法律与宗教尤其是宗教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狭义的宗教,这里,法律被看成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他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


这篇演讲的四章内容形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讲的是法律中的宗教。他把法律与宗教看成是所有文化都有的领域,并且认为,在包括今天我们自己的文化在内的所有文化里面,法律与宗教共同具有某些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些法律的宗教成分并未经常受到法律学者们的重视。相反,法律通常被描述成世俗的、理性的、功利的制度--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然而,一旦人们由书本上的法律深入到法律赖以制定、解释和使用的过程中去,他就会看到浸渍于法律的神圣性的标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括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第二部分是讲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他提到过去两千年间宗教对与西方法律的影响,包括不仅传统的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影响,而且还有过去两个世纪里基督教的态度与价值已被植入其中的民众主义和社会主义这类世俗宗教的影响。我们的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在一个宗教在其中扮演了主要角色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获得许多意蕴。实际上,法律不断演进的观念,它的跨越许多世代而有机发展的观念。本身就是植根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观念。此外,在十一世纪以后的西方历史中,发展中的法律传统周期性的被革命打断,每一次革命都以宗教或准宗教理想之名抨击先进的法律制度,每一次革命最后也都创造了建立在这种梦想上面的新的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是讲宗教中的法律。他试图揭示出那些认为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或者,法律与神恩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宗教思想派别的谬误。在所有宗教甚至最神秘的宗教里面,都有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关切,有对不但宗教团体内部而且宗教团体仍是其中一部分的更大社会群体中的法律的关注。在犹太教和基督教里,法律被理解为上帝之爱、信仰和神恩的一个方面;犹太教和基督教都教导说,上帝是仁慈的和公正的,他是仁慈的法官,是充满爱心的立法者,而且上帝本性中的这两个方面彼此并无矛盾。当代新教与天主教思想中的唯信论倾向,即相信实现社会秩序的结构所表露出的"反主流文化"的世俗天启主义不谋而合,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初期,这类公社曾像雨后春笋般的兴起于美国各地。但是,没有结构和程序,没有规范,则自发性、欢悦、自我发展、亲密合作以及这类团体的其他崇高品质与蕲求便不能长存下去。


第四部分是讲超越法律、超越宗教。他探究西方人与革命时代(例如我们正开始进入的现时代)所面临的困境,此时,现行法律体系与宗教体系已经崩坏,并且似乎还没有出现能够取代它们的新制度。这或许可以被称为末世学的角度。生活在两个世界之间,我们正经验着旧的法律和宗教秩序的死亡,并且准备着他们的再生。正在死去的与其说是其制度结构,莫如说是这种结构赖以建立的基础(事实上,前者似乎还有明显的耐久力)。这些基础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这样一种假定:法律与宗教是生活中完全分离的两个方面——我们管理社会所需之方式,与最深刻的直觉和最深沉的献身无关,反之亦然。在这种法律与宗教截然分离后面的,乃是在过去九个世纪里一直威胁着西方人整体性的二元思维模式。主体全然分离于客体,人疏离于行为,精神疏离于物质,情感疏离于理智,意识形态疏离于权力,个体疏离于社会。对这些二元论的克服便是未来希望之所在。我们所期待的新时代乃是一个综合的时代。


二、法律与宗教、道德、信仰的关系


正如罗尔曼教授在书中所定义的: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在《牛津法律大词典》中说到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1]宗教常常是通过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人生的一些基本价值和信念,这些价值和信念都是人的一些善德品质,如施善、仁爱、怜悯、诚实、公平、正义、平等、献身等等。所以,宗教是以仪式和信仰的方式,在人的心灵深处,通过控制人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培养人的善德品质,行好事、做好人。有良好宗教的社会,就会有良好的秩序。[2]


与宗教不同的是道德不仅仅是人的一种观念,还是一种社会普遍确信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公共评价一致的结果。所以,它和宗教又有共同性的一面,涉及到对人的品行评价的观念,如善与恶、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诚信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等。道德在一个社会中的普遍认同性和具有行为规范性的特点,使得它比宗教更接近法律。道德调整从人的良心到人的社会行为,它和法律有许多共同的规则,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的维系社会的基本手段。


法律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它用于调节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但主要限于那些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和关系。在任何一个具有自主和自由、承认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社会,法律是不可少的、维系社会的重要基本手段。


可以说,以上就是维持一个社会良好秩序和健康发展的三个手段。这三个手段能发生良好的协调作用,就在于它们具有共同的精神内核。西方社会的宗教精神是,博爱、平等、正义、自由与秩序;西方社会的道德精神是,自由、平等、博爱、正义与秩序;西方社会的法律精神是,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与博爱。


这个结论,不难从西方社会的宗教、道德和法律的历史和现实中得到说明。我们知道,现代西方法律的根基是罗马法。在古罗马人那里,法这个词就是正义的意思,Lustus(正义)是对合乎实在法的关系和行为的称呼。为了从内在的和目的意义上,即从法的宗旨的实质上表述法,罗马人使用Aequitas(正义)这个词,它产生于一个含有"统一"、"平等"意思的词根。它体现了法的宣告性原则为单个人的活动确定条件和限度,这些条件和限度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法被杰尔苏定义为:“善良和公正的技艺。”乌尔比安提出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这又充满着保护各人自由的意义。[3]可见,在法律的原义中,包涵着正义、公正、平等、自由的意义。这种意义被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奉为法律的本质精神。如法国宪法序言庄严宣告:自由、平等、博爱是宪法的精神。美国宪法序言也写明制宪的目的就是为了"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4]


另外,我们再来看看法律与宗教共同表现的博爱精神。基督教中有爱神。爱是宗教中一条神圣的戒律。伯尔曼教授在书中谈到爱与法律的关系时指出:"无论对犹太教还是基督教,爱都被认为是律法本身之所在,而律法--既包括其行为的具体,也包括其道德的抽象原则--则要成为爱的体现。"(第74页)宗教中所讲的那种博爱,都体现在人们的法律关系之中。"相同的案件应该做出相同的判决,这并非只是正义原则,这也是爱的原则。不平等待人就不是爱。如立法机关,法院或行政机关要求一些人缴纳的税金,比在完全一样的环境里其他人缴纳得更多,这就不是爱。"(第75页)伯尔曼教授还举了一些基本的事例来说明,他说道:"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权以及宗教信仰和宗教传布的自由;这就给爱的信徒一个传播其信仰的成功机会。税法准许由收入中扣除款项做慈善之用,因此鼓励了对有困难的人援之以手。学校推行强制教育,因而提高了识字率,这样就可能有更多的人阅读《圣经》。惩治重婚罪的法律有助于保护妇女免遭某种压迫,并巩固了家庭。财产法和赊购交易法有助于克服诚实力的过分拥挤。契约法有助于创造商业交易中的信任条件。"(第80页)爱需要法律。事实上,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立场,也从人道主义者的立场出发,帮助创造爱在其中可以繁盛的条件,乃是法律的首要目的。(第79页)从这些话语就是法律精神的来源,从中我们就可以明确的看出宗教中的自由、平等与秩序精神。


在道德中包涵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基本精神则不需要加以论证,因为道德的观念本身就是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爱与恨的评价。奴役他人就是恶的,让人蒙受冤屈和歧视是不正义的,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和救济弱者是爱的表现,是受赞扬的,这些都是最基本的道德精神。


法律精神来自于宗教精神和道德精神,宗教和道德精神给予了法律的灵魂。在西方社会,基督教给法律发展以极其深刻的影响,法律的许多基本原则和精神是从基督教中发展来的。伯尔曼教授指出,法律与宗教都产生于人性的共同情感。它们代表人类生活中的两个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它们两者相通,相互依存。法律与宗教有共同要素,这就是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第40页)仪式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传统标志着法律的延续性;权威赋予法律以约束力;普遍性给法律以普遍有效性。正是法律从宗教中吸取了这些东西,使之获得了司法正义的理想,包括共同的权利义务观念、公正审理的要求、受平等对待的热望、对非法行为的憎恶、对社会合法性的要求等等。(第50--65页)


在西方的历史上,基督教在其发展各个历史阶段,给法律注入各种精神,并成功地使法律制度适应于人类的需要。伯尔曼教授指出:过去两千年间历尽艰辛建设起来的西方法学的许多原则,如法律与道德体系保持一致的原则,财产神圣和基于个人意志的契约权利原则,良心自由原则,统治者权利受法律限制原则,立法机构对公共舆论负责的原则等等,都与西方历史上基督教的发展有密切关联,有些甚至是由基督教的历史经验和教义中直接引申出来的。(第60-70页)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认为,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这种理论虽被后来的研究否认,但许多例证表明,不少法律都由习惯发展而来,而很多习惯是依靠宗教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如承诺、契约及条约,常常借助于宗教。[5]西方文明始于希伯来,希伯来的法律与宗教不分。后来罗马皇帝皈依基督后,把立法活动作为基督教的职责,并按基督教的思想修订法律,这些思想包括:要法律上给妻子更大的平等权;给子女和奴隶以更大的自由权,将衡平的概念广泛引入法定权利义务之中等。这样,影响到一些异教徒在修订法律时,也写进了这样一些宗教原则:法官严守公正;不偏袒富人,亦不袒护穷人;不以亲疏、敌友为断。(第43-47页)伯尔曼教授还明确地指出,中世纪晚期的教会法乃是西方最早的现代法律制度。"最先让西方人懂得现代法律制度是怎么回事的,正是教会。"西方教会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行为法、刑法、契约法、财产法、衡平法、诉讼法等。这些法连同其发展原则本身,已渗入到西方世俗法律之中。从这里,实际上产生了西方法的通用语言,产生了能够有机发展的西方法律传统。在法律与道德关系方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人类社会早期发展阶段,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习惯、宗教信条、禁忌以及具有强制力的道德信条等行为规范之间,没有多少区别。"教会试图使道德法律化,同时令法律道德化;他对各种罪孽事实法定的管辖权,而且影响世俗法律,是与道德原则相一致。""一方面,法律程序与法律制裁强化了善恶是非标准;在另一方面,法律准则被赋予了一种它们以前极少能企望的神圣正义性。"(第54页)因而,作为特定的社会共同体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起源。随着社会的进步,习惯与信条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信条用以区分善与恶、正确与错误;习惯则演变为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后来成为法律。[6]诸种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成为制定法律的基础。大多数法律规定涉及到"正义"、"合理"、"公平"等,都是道德的基本准则。


从上可见,西方社会法律的原则、观念和精神都来自于宗教和道德。所以,法律与道德、宗教在原则和精神层次上是一体的,这就是自由、平等、博爱、正义与秩序。这些精神形成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使宗教、道德和法律相互支撑。是宗教影响并确立道德原则,又促使法律与道德融合。"教会试图使道德法律化,同时令法律道德化;他对各种罪孽事实法定的管辖权,而且影响世俗法律,是与道德原则相一致。""一方面,法律程序与法律制裁强化了善恶是非标准;在另一方面,法律准则被赋予了一种它们以前极少能企望的神圣正义性。"(第54页)法律规范成为文化,被认为是神意的具体化。法律的神圣性弘扬光大,几乎使其成为宗教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从宗教中获得了普遍性、神圣性和权威性。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在西方社会有至上的权威和宗教般的神圣,能得到普遍遵守,深深扎根于社会的原因。而这些正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


在此,我们反观中国的具体情况,我们的法律不是西方人平常所理解的那种,如黑格尔所说的"他们不是法律,反倒简直是压制法律的东西"[7]他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的礼。这种道德化的法律与法律化的道德其实应叫做礼法,一如希伯莱的法律之合名为律法。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我们说这与中国的道德伦理和历史传统有着不可分割的原因。我们自始自终都不曾出现像西方那样的宗教信仰,我们几千年来都是在君君臣臣的儒家思想中形成对皇帝这一天子的极大地信仰中。


三、法律必须被信仰


我们能理解伯尔曼教授在那种背景之下的忧虑,这是一个法律家哲学家从细微处发现并提出让世人注意并且着手解决问题,不能不说其没有警世作用。然而我们作为一个中国人来读这本书,或许我们想到的不是伯尔曼教授所想到的。除了深刻的体会到那种忧虑,我们会更多的想到中国的具体实际。为什么中国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中国的法律没有信仰?


我们说法律能够的被信仰主要因为:"一方面作为一种人道的正义规则具有被主体普遍信仰的价值基础;一方面作为客观的科学规则具有被主体信仰的真理基础;另一方面作为方便的利益具有被主体普遍信仰的实效基础。"[8]现在,依法治国被写入了执政党党纲和宪法文本之中,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提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但客观地讲,法律信仰的普遍缺失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立法的粗糙到执法的随意,从社会整体对法律制定修改的漠视到个体守法中的恶意规避,法律信仰缺失的影子的确随处可见。


关于这一现象的原因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到答案:首先从法律传统上来看,中国古代"刑起于兵",法律与征战和战俘的处置密不可分,在后来的专制社会中,又不幸地沦为道德说教失灵后统治者行使生杀予夺大权的工具。所以从整体上来看,法律是连恶人都厌恶的工具,浑身上下散发着不祥的气息,根本不可能为社会公众所信仰。其次从民族心理和思维习惯上来看,中华民族以黄河为其文明摇篮,在地理位置上属于典型的"乐山好静"的大陆国家,是陆地文明的典型代表。与海洋文明相比,我们缺少浪漫主义和开拓精神,但却具有安土重迁、踏实肯干的特点。在长期的农业耕作中,人们对于付出与收获、播种与所得之间的关系有着很深的理解,这种理解反映到民族心理上,就形成了所谓的"极端重视现实实用的民族心理特点"[9]。就连恩格斯在其论述中也曾提到,"在一切实际事务中,中华民族远胜于一切东方民族"[10]。所以,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实用主义思维传统甚至是理念的民族来说,建立起法律的信仰就要依靠更加艰苦的努力。


正如梁治平教授对中国表示出深刻的忧虑:"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这样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面临的危机更难以摆脱吗?"梁教授的忧虑也是我们的忧虑。无论看上去多么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础,不能唤起民众的认同和信任,又怎能产生对它的信仰?


有很多浅显的事例和民众对法的体认很能说明问题,值得我们身陷书斋和学府里的学人深思。为什么老百姓怕进法院、怕打官司?为什么一有诉讼就找关系网,没有关系心里就没底?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法外的人为的因素干扰导致该赢的案子嬴不了?为什么官司打赢了,费时费钱不说,执行又是一种无言的结局?为什么一面摇旗呐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面却是当官的犯法与庶民不同罪?为什么少数执法人员会有两副面孔,一面执法犯法,吃了原告吃被告,权钱交易,另一面却在大呼要严惩腐败,要维护法律尊严?神圣的法律何在?公平何在?这些所谓的"社会医生"成了扼杀公正的刽子手,社会对法律的不信任加剧,这种情形下,法律还真的有用吗?法律还真的能成为人们自觉的信仰吗?有人认为中国人法律意识低,权利观念不发达,不好打官司。这在某种层面上来说确实如此,然而这只是事物的一方面,我们不能站在九十年代看今天的种种。随着普法的深入,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会拿起诉讼这一武器。因而今天我们的认识也得拔高一步。真正困绕我们法治建设的深层次障碍到底是什么?我还是认为障碍来自中国民众法信仰的缺失,是我们对法律的严重不相信,不解决这个问题,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可能前功尽弃,本意用来调控社会的法律、法规有可能变成废纸一张。


从根源上看,中国社会深受传统的儒家文化影响,而传统文化的主旨是要达到一个无法或超法的"道德理想国"。由于没有西方社会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奠定了的把法律等同于正义、民主、权利的至上观念,没有经历西方法律推崇自然法、推崇契约理性精神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土壤,因而从古自今中国欠缺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传统精神就不足为奇,即便历史上曾宣扬过法的重要性,出现过法家"以法治国""以法为本"的倡导,然而这种法却是君主治民的工具,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王法"、"刑法",本身没有公平、民主的意味,当然也很难升华为民众的信仰,必然"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11]。对此,梁治平教授尖锐指出过"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惯常理解的那种,毋宁说'它们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的礼"。[12]另外中国人的思维观念中普遍存在重经验、重实在,轻理想、轻抽象的思维模式,推崇经世致用,怀疑主义和理性精神欠缺,宗教情结淡薄,终级关怀虚无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当西方法流传到中国时,却被我国传统的经验──实用型思维方式作了形而下的处理,'法'被扭曲为'法律',或者说,经过处理之后,作为精神和信念的'法'淡然无存,留下的只是作为具体制度的'法律'"。[13]一个没有宗教情结的民族对法律的发展到底是利还是弊。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在法律具体的运作中,政治结构的不合理,政权权力的无限扩大压抑着法律的正常发挥,权力与法律的争斗交错,法律与政策、法律与党的作用混淆都可能使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或政策的补充物。


其实,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能保证法治的到来,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和信仰,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会转变为现实。就今天中国的法律运作现状而言,虽说,每个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但还并不意味着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就密不可分了,仍有一部分人漠视法律的存在,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仅为法制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潜藏在人们心中的法信仰、法观念并不没有,也不可能随一场革命的成功而得到改变,在背着封建自然经济和"人治"传统的包袱进入社会主义的情况下,我们的法观念和法信仰仍是很落后、很幼稚的。在我国超前一个时代的社会制度和落后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书本上的法律制度和行动中的法观念、外在的法规则与内在的法信仰仍存在着很大的落差与断裂。因而我们通过大量批发法律出台不是根本的解救办法;在法律的实施中,抱怨体制不合理、经费不独立也不是必然解决法律危机的出路。不解决人们对法律的严重麻木、冷漠,任何良好的宪法和法律都完全有可能成为漠不关心的牺牲品。正所谓"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14]


正如伯尔曼教授一再地说到的那样,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对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我们不难设想:如果中国社会缺少法律的信念、理想和精神,公民失去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信任;如果我们体制的大厦不是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如果一个临时决定、一个领导人的讲话都可优于法律;如果民众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坚实保护;如果我们只能靠乞求于长官的开恩或流行于玩关系的话,那么任何法制的完备、法律功能的实现都只能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只能化为乌有。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法被信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15]"只要法律还没有被看成是坚固的堡垒,以阻止实施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国家决定或党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遵循什么样的战略设想或高尚动机,社会就没有避免重复出现悲惨事件的保障"。[16]


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现代法治观念犹如北极星,以其永恒的光辉照耀着、指引着人类探索和追求公平、正义、合理、自由、有序的理想社会。一个法治国家,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的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要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实现的精神先导,没有这一精神先导法治便不可能实现。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17]


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作为法治实现的精神先导,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我国选择法治化的观念基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因而法治的源动力只能来自社会。我们应当崇尚非人格化的法律的权威,破除官本位意识,使法律植根于人们的心目中,视法律为权威,奉行法律至上,相信法律是各种规范中的最高规范,并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和评价别人的行为。法治作为高扬人类理性的产物,它必须要求法律规则的至上性,从而使人们对规则普遍尊重。公民法律信仰是法律创制、实施的内在动因,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先导。其次,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可以保证法律实施获得良好效果。法的本性是约束,法的生命是信仰。人们遵从法律的真正原因在于他对法律的信仰,对法的公平、正义、合理信任。正如伯尔曼教授在书中所言:"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依赖警察。"(第17页)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治的规范和制度的良性运作,鼓励社会成员以法律主人的姿态自觉地、主动地、创造性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激励下去做符合法律要求的事情。因此,法治社会中法律实施良好效果的获得,在于人们自觉地依法办事。


中国的法治之路之所以艰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民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所致。中国要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必须变对"人治"的崇拜而转为对法律的崇拜,必须变对"领袖、领导魅力"的崇拜而转为对法治秩序的崇拜。如何培育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激起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我们应该借鉴西方法治精神的优秀成分,同时注重中国法治的本土因素能够转化为现代法治的有关传统、习惯和惯例。因为法治离不开传统、习惯,离开了传统和习惯就很难很好地发挥作用。诚如黑格尔所说,"历史对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靠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法律、礼节、风格和事功上的发展行程。法律所表现的风格、礼节和设备,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东西。"[18]因此,在我国法治化的渐进发展中,我们应注意传统、习惯和惯例的影响,并着重培育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四、法律如何被信仰


在中国,没有形成独立、统一的宗教力量,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力量,法律仅是行政管理的工具,其从属于道德价值。古代中国法律与道德在基本精神上具有一致性,这就是亲亲尊尊。近代以来,中国古代的道德与法律的延续性被打断了,传统的道德解体,法律崩溃。新中国建立后,确立了新的道德价值观,其主要特点就是轻视个体权利,重视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讲究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法律被认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自由、平等、博爱受到批判。后来随着市场观念的确立,私权、自由、平等逐步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但是,我们不难体会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脱节乃至矛盾。这种状况的结果是人们的信念与行为之间无法很好统一。因为道德被塑造成一种理想境界,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与污秽、罪恶相关。对同一行为,道德与法律常常不能作出一致性评价。因此,对二者的重建并使二者趋同,仍然任重而道远。


这里就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被信仰的?诚然,"法律必须信仰"作为一个学理的问题已经由于社会的巨大发展和法律的日益显赫而消解了。这里所说的信仰并不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决心,而必须是一种身心的投入;而且由于法律是一种社会的全民的事业,因此对法律的信仰甚至也不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心灵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特别是对于转型时期大量立法的中国,如果要使这些立法不是停留书本上,停留在执法机构的建立上,而真正成为一种全社会的实践,这是个长期的问题。所以即使法学界以至全社会都接受了"法律必须信仰"的理论命题并不必然等于法律被信仰了,也并不等于法学界理解了和回答了"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这样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性的问题。


我们能够一夜之间制定出无数部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的法律,却不可能希求人们在第二天就欣然接受这体现着"人民意志和利益"并为之带来福祉的神圣"婴儿";我们可以象"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式的制定出比较完备的法律,却不能把它们瞬间化为甘霖洒在缺少法律雨露滋润的大众心头。总之,即使颁布再多的法律,如果缺乏人们对它的信仰,也形同虚设,只能说社会存在"法制",却不能使社会"法治化"。前文已述,由于法律在中国自古到今都没有真正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要树立和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内心情感的艰难性。然而,如果我们希望法律的法定效力被化为法律实效,如果中国要走向法治化,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培养和唤起人们对法律的献身的激情与热忱,不能不把法律当做被信仰的对象,惟有如此,法治化才有可能最终获得人们内心道德信念的支撑。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19]这样就涉及一个如何培养法律信仰的问题,这也是本文在此所要回答的问题。


无疑,由权力机关(人大)精良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重要和必要条件;普法教育也会起到一些作用。这一点,在此,毋庸我再多言。但是,这还不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充分条件。因为,从事实上看,人们并不总是仅仅因为一个文件是由权威机关制定的,被冠之为"法律",就会为人们(包括官员和普通百姓)自觉遵守(信仰),尽管似乎原则上应当如此。人们也并不会因为一个法律得到国家有关执法机关的严格执行,就会信仰该法律;相反,至少有些时候,有些法律越是需要并得到执法机关的严格执行,倒更可能表明人们并不信仰它,例如文革时期打击"投机倒把"等,又比如大街上屡禁不绝的盗版光盘。人们了解法律知识也并不必定导致遵守或信仰法律,至少有一些人了解法律更可能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无论他是官员、法官、律师或是普通人,所以这种做法在另一个层面上,也可能构成或促成对法律的信仰。


那么法律究竟如何才能被信仰,或者换句话说,如何才能赢得人们的身心?首先,我们必须具有一点起码的常识是,尽管人们遵守或诉诸法律的直接动机并不相同或完全不同,有时甚至可能没有清醒的自觉意识,仅仅是出于习惯(例如在城市出行遵循交通规则靠右行走),但就总体说来,遵循或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如果一个法律仅仅给人们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的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必定是具有功利性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或某个法律在所有的时刻给所有人都带来功利,也不意味功利就是或者应当是法律的唯一性质。


在中国在个大背景下要形成法律信仰这种思维模式,应该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成的,它需要许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并经长期不懈之努力才能形成和发展,下面就笔者所想到几个方面谈谈看法:


1.加强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意识。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无法产生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又推动法意识的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尤其是对权利的主张是近代自觉的主体者人格的呐喊,如果缺乏权利意识,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能是写在纸上的而不会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利。而权利意识的培养在于主体者自主意识的觉醒。首先,人要认识自己作为人的价值,是有独立价值的存在,是不隶属于任何人的独立存在;其次,人们互相将他人也作为这种主体人来认识并尊重其主体性,这是构成近代法意识的因素。[20]然而,20世纪以来,中国人关于权利的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等总是处于矛盾与反复之中,而且难以落实。"社会正义以主张群体权利为核心,以至压制并替代个人权利",[21]"如果群体的权利高于一切,那么,对社会正义的谋求非但不会导致法律的遵循,而且会导致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因为宪法所宣载的权利和自由绝大多数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以个人为主体的。"[22]因此要紧之处就是必须由注重群体如国家、集体、组织等权利的保护转到对个体如自然人、法人等私权利的保护的轨道上来,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以此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法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以内心的原动力撑起法律信仰的道德基础。


上面讲到的是一般主体而言的,在我们中国这个特殊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个存在的特殊的主体:那就是公职人员和执政党及其工作人员。当然我们说公民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中国这个一直是官本位家国主义色彩浓厚的国家中,强调公职人员与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较之一般公民守法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首先,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不仅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还领导人民遵守法律,这就要求执政党要率先示范地守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执政党及其成员对法律所采取的是肯定抑或是否定的态度直接影响到一般公民对法律所持的看法。其次,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23]如果执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亦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24]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矫正,足以动摇法治大厦的根基,人们就会由信仰法律转至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的否定性评价,法律信仰危机的发生则会成为必然的结果。


2.加强法律的亲和力,这样就能更好得增强主体对法律价值的感受、体认和认同。伯尔曼在谈到世俗——理性模式时,对纽约大学的托马斯·弗兰克(Thomas Frank)认为法律是人所制定的,既没有神圣的渊源,也没有永恒的有效性,并且还认为法官在做一项判决的时候,并不是在宣明真理,而是在进行一项解决问题的试验这一观点时,曾提出这样的问题:那种不能引起公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但能激发他们尊从法律的普遍意愿的东西是什么?如果法律仅仅是一种试验,如果司法判决也不过是执法者的直觉判断(hunches),为什么个人或者团体应该遵守那些与它们的利益相悖的法律规则或命令?(第16页)我们说法律价值是人类对价值的美好追求通过主观意志——法律来反映、体现和记载的,因而法律则反映着价值主体对自由价值的一种追求。人类往往把最美好的价值追求,诸如正义。


谢选骏指出:野蛮人依靠什么战胜文明?依靠他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后来为什么失败了?因为文明开化的过程使得野蛮人学会玩世不恭、变得贪污腐化,他们甚至比文明人更加文弱了——这就是罗马人和满洲人的下场。你让他们学会重新变成生番,那是不可能的——就像让汉人重新变成先秦的样子,也是奢望。而日本人正是因为野蛮、信仰法律,所以全力入侵中国;入侵失败之后,才变得文明了。

谢选骏:刘宗敬确实不懂欧洲历史


《英國史答問:2012年關於休謨<英國史>的答問記錄》(Zhongjing Liu 劉仲敬)报道:


1、請您從譯者的角度給讀者們介紹一下這本休謨的《英國史》吧。


十七世紀是英國政治哲學的鼎盛期,十八世紀是英國史學的鼎盛期;後者對前者有一種近乎概括總結的意義。思想演變的背景是十七世紀登峰造極的憲法危機和內戰。用圖解化的方式解釋:政治哲學是憲法危機進行時的預案;史學是憲法危機完成時的總結。


進行時意味著爭奪未來設計權,這是霍布斯和哈靈頓的工作。完成時意味著爭奪歷史解釋權,這是克拉林敦和休謨的工作。休謨的著作一推出就陷入黨派鬥爭的漩渦,讀者最關心的問題是:「你是哪一派?對查理國王和斯特拉福德伯爵,你支持還是反對?」《英格蘭史》的主要「問題意識」是:英格蘭自由憲政在歷史中的起源和發展。這個問題本身就有黨派性:輝格黨喜歡盡可能提前下議院的起源、誇大其早期作用。托利黨傾向於重視國王和貴族的憲政平衡,對下議院估計不高。《英格蘭史》從頭到尾都在這個問題上跟兩派對話。不過從歷史上看,托利黨的觀點更接近史實。休謨很留心地考證:早期國會或國會前身其實沒有下議院和人民代表。他雖然自認為不偏不倚,但主要受到輝格黨攻擊;這是原因之一。


2、您力舉此項譯業的初衷是什麼?


我的想法跟休謨撰史的初衷差不多,就是要釐清英國從封建式「混合政體」到立憲君主制的歷史脈絡。這條線索對近代世界和「中國問題」有莫大的意義。《自尤利烏斯-凱撒征服到1688年革命的英格蘭史》是「英國憲法史計劃」的一個側面。


3、為什麼此前中國沒有出版社引入這本著作?


不僅休謨沒有;他以前的摩爾、雷利、培根,同時的克拉林敦,以後的柏克、麥考萊、卡萊爾都有傳世之作;都是空白點。世界史的空白點極多,舉不勝舉。所以正確問題應該是:這一次為什麼有出版社引入這本著作?答案是:因為我在豆瓣網上鼓吹,正好碰上他們。


4、為英國寫史立傳的著作應該不少,休謨的這部《英國史》有什麼不同和特別之處?


休謨是「博雅之士」業餘撰史傳統的最高峰。這個傳統從波多利爾-維吉爾和沃爾特-雷利爵士開始,到丘吉爾(很可能)結束。現在已經淹沒在專業歷史學家的乾嘉之學當中。兩者的差別可以用韋伯的經典論述概括:前者是「為學術而生」;後者是「靠學術吃飯」(從學術這個麵包籃子里拿麵包)。附帶的後果之一是:前者的著作有文學經典價值,後者只有查資料的人才讀。


休謨作為史家是宗師級人物,蘇格蘭歷史學派幾乎是他個人的遺產,弗格森等人都是他的徒子徒孫。他創造了傳統,大部分同僚(包括吉本和《衰亡史》)只留下孤立的經典著作(如果還能留下經典著作的話)。


5、我知道您此後還要從事麥考萊的英國史翻譯,能比較一下這兩項工作和這兩位史家嗎?


麥考萊比休謨更偏向輝格史觀,他格外不滿休謨對教會的諷刺態度。其實所有人都傾向於不寬容最接近的前輩。對休謨和啓蒙時代,這個前輩就是教會。對麥考萊和19世紀,這個前輩就是休謨和啓蒙時代。


不過他們的共性是大於差異的;因為他們都體現上述「博雅之士」業餘撰史傳統,主要「問題意識」也高度重合。


麥考萊的《英國史》從詹姆斯國王的時代開始,時間上差不多緊接休謨《英格蘭史》結束的時代,這段時間是英國憲制的成熟期。麥考萊傾向於輝格史觀,這段時間最能佐證他的理論。對我而言,把休謨和麥考萊的史書前後銜接,可以溝通英國憲法史脈絡;這是為自己考慮。


6、我們注意到出版社並未按照休謨本人的寫作順序進行出版,而是遵行了傳統的年代順序,您對此如何評價?


休謨像司馬遷一樣,主要是「今史學家」(傅斯年稱《史記》詳於近世)、而不是博古考據家,都鐸以後(相當於司馬遷的戰國以後)才是他的重點。關於內戰的五、六卷首先推出,跟他的政論文配合,吸引了當時的視聽。然後是關於都鐸時期的第三、四卷。最後是關於羅馬不列顛和中世紀的第一二卷。前幾卷不牽涉內戰問題,不太吸引同時代人的眼球。


不過18世紀中葉以後的版本都已經改為:根據時間順序排列。這樣做完全正確;因為當時的政治敏感問題早已不再敏感,重現歷史脈絡才是著作的意義所在。


7、我們印象當中,18世紀是個啓蒙的世紀,也就是非歷史的世紀,休謨為什麼要單立出來這麼一部史書?這似乎並不合拍啓蒙時代的所謂「時代精神」。


18世紀是個啓蒙的世紀,但也是英國史學名著輩出的年代;原因如前所述。即使在英國之外,歷史著作也是啓蒙的一部分。伏爾泰的《風俗論》就是顯例,他明確主張以啓蒙和文明進步的觀念重新審視歷史。


這是經典歷史著作輩出的時代。休謨的《英格蘭史》(The History of England from the Invasion of Julius Caesar to the Revolution in 1688)和吉本(Edward Gibbon)的《衰亡史》(Decline and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獨佔鰲頭。其次有羅伯特-亨利(Robert Henry)的《大不列顛史》(The History of Great Britain: from the First Invasion by the Romans Under Julius Caesar. Written on a New Plan)、羅伯遜(William Robertson)的《1542–1603年間的蘇格蘭史》(The History of Scotland 1542–1603)、克莫斯(Kames)的《人類史綱》(Sketches of the History of Man)和弗格森(Adam Ferguson)的《文明社會史論》(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蘇格蘭歷史學派在其中佔據了顯要的位置,弗格森和羅伯遜都是休謨的追隨者。


休謨本人認為蘇格蘭是一個歷史的民族,意思就是:他對自己哺育的蘇格蘭歷史學派頗為自豪。同時代人認為當時的歷史著作遠邁前古,休謨本人厥功至偉。《年鑒》稱頌道:「吾國文人素乏良史之才……休謨先生的名山事業使我國一洗前恥。」[V. Wexler, David Hume and the History of England, Philadelphia, 1979, P.90.]愛德華-吉本稱休謨為「蘇格蘭的塔西佗」、贊賞他「粗疏無比的美」,而伏爾泰則稱休謨的《英格蘭史》為「古今傑構之雄」。[Nicholas Capaldi and Donald W.Livingston(eds.), Liberty in Hume’s 「History of England」, Dordrecht, 1990, pp.vii-viii.]


8、能比較一下休謨和伏爾泰嗎?


休謨和伏爾泰的聯繫和區別,就是蘇格蘭啓蒙運動和歐洲大陸啓蒙運動的聯繫和區別。理性和進步是兩種啓蒙運動共同的價值觀,但二者的理性不是同一種概念。


蘇格蘭啓蒙運動的「有限理性」是一種經驗主義的概念,源於傳統的長期演變;經驗知識來源於達爾文式近乎盲目的環境淘汰和選擇,適應性高度依賴於其所以產生的歷史路徑。[Donald W. Livingston, On Hume’s Conservatism]


大陸啓蒙運動的「絕對理性」是一種笛卡爾式、甚至柏拉圖式的概念。理性自身就是萬物的尺度。這種概念是新柏拉圖主義和天主教客觀理性論的延續(即使啓蒙哲學家在政治上反對天主教會)。


理性的限度(或人類認知能力的有限性)是貫穿整個休謨哲學、政治學和史學的關鍵詞,絕對理性的虛假偶像背後是習慣、傳統和經驗的真實權威。休謨說:「原因和結果的發現,不是通過理性而是通過經驗。」【休謨,《人類理解研究》,呂大吉 譯,商務印書館,北京,1999,第21頁】基於經驗的論證只知有或然性不知有必然性,只能建立特殊的傳統、習俗或地方性知識。「建立於我們在自然中將會發現的那種相似性上面……根據看來相似的原因,我們便期望相似的結果。」【休謨,《人類理解研究》,呂大吉 譯,商務印書館,北京,1999,第29頁】「一切從經驗而來的推論都是習慣的結果,而不是運用理性的結果。」【休謨,《人類理解研究》,呂大吉 譯,商務印書館,北京,1999,第37頁】


從休謨的哲學觀就可以推出:歷史本來就是經驗知識和習慣積累的最大寶庫。在理性和因果關係可以信賴的前提下,人類還可以通過笛卡爾式演繹、無需歷史經驗而推理出正確的答案。但是,既然理性和因果關係都不足恃,歷史經驗就是人類智慧的唯一寶庫。可見,經驗主義的內在邏輯很容易導向保守主義。英國人的保守性格和他們的哲學傳統是頗有關係的。


相反,對伏爾泰和法國啓蒙作家而言:理性是普遍而客觀的尺度。歷史經驗是一系列偏見和惡行的匯集,他著書的目的(特別是《風俗論》)就是:用理性的光明重新審視過去的種種弊端,間接支持未來的進步改良。普遍理性的內在邏輯很容易導向全面變革、與過去決裂的激進主義。法國人的激進同樣與歐洲大陸的哲學傳統有關。


9、休謨為什麼沒有像亞當-斯密那樣,把歷史敘述溶入類似《國富論》這樣的道德哲學體系當中呢?


休謨有他的《人性論》,他在哲學史上的地位高於斯密。康德的哲學突破主要是為了回答休謨懷疑主義。《國富論》的歷史敘述是不連貫的,只是泛泛支持「文明進步史觀」。在這方面,休謨是傳統的開創者,對後來史學範式的影響大於斯密;沒有必要參照後者的方法。


不過,休謨和斯密都是博雅傳統的通才。你很難把他們的某一部著作硬性納入圖書館分類法的某一類。準確地說:他們都是中國傳統分類的「諸子學」,涵義接近於「思想體系的創造」。創造思想體系是遠比專著更宏大的工作。休謨和斯密都是蘇格蘭啓蒙運動的靈魂人物,他們的思想體系有兼容性,不同著作彼此互為注釋,體現同一思想體系的不同側面。例如,休謨《英格蘭史》這一段敘述就非常接近《國富論》的歷史敘述:


「倫敦有大批外國工匠。亨利有一次猜忌弗拉芒人偏愛凱瑟琳王后,以樞密院令驅逐他們;離開的弗拉芒人至少有一萬五千人。⑶亨利自己在星室法庭公告中承認:外國人奪走了本地人的生計;使他們無事可做,依靠盜竊、謀殺和其他罪行糊口。⑷這份公告跟其他法令一起出版發行。他還宣稱:外國人為數眾多,導致穀物和麵包漲價。⑸為了防範進一步的危害,所有外國工匠不得在家中容留兩名以上的外國雇工或學徒。外國商人也受到類似的猜忌。關稅強加於外國人,負擔落在全體居民身上。⑹國會做得比較好:鼓勵更多外國商人和工匠移居英格蘭;激發本地人的競爭,提高他們的技藝。國會在一項法案中宣佈:王國欠債和犯罪的犯人不下六萬人。⑺這個數字可信度不高。哈里森宣稱:本朝處決了七萬二千名小偷和強盜,差不多每年兩千人。他補充說:伊麗莎白朝晚期,死刑犯一年不超過四百人。似乎當前英格蘭全境的死刑犯不過五十人。如果這些事實可靠;亨利八世以來,道德水準一定大有進步。這種進步主要應該歸功於工業和技術的發展;下層階級因此得以養活自己、打發時間,後者差不多跟前者一樣重要。 」【David Hume, The History of England From the Invasion of Julius Caesar to the Revolution in 1688,Liberty Fund ,Inc. ,2004,p.934】


10、您覺得休謨會如何看待發生在18世紀的英格蘭帝國事件,比如七年戰爭和英格蘭內部的經濟變革?休謨為什麼放棄了書寫18世紀的歷史,而這正是他本人生活的時代?


《英格蘭史》結束於1688年光榮革命,這是個很好的選擇;因為憲法鬥爭在此告一段落,而憲制演變正是《英格蘭史》的主要內容。休謨本人是18世紀政治鬥爭的參與者,生前作為政論文作家的聲譽高於哲學家。對他而言,已經不需要專門論述當代問題的作品了;因為他的看法已經眾所周知。


《英格蘭史》的英格蘭是歐洲的英格蘭,殖民帝國只是商業、貿易、進步(這三者都是正面價值)的一個附屬部分。不過,休謨(和蘇格蘭歷史學派)是歷史經濟動力的第一批認識者。在他以前和同時的名士(例如伏爾泰和吉本)一點沒有類似的認識。休謨對都鐸時代經濟變化的重視是破天荒的,他也是第一個以經濟進步、而不以王朝更迭為時代進步標準的史家。


蘇格蘭歷史學派的進步觀是休謨本人的直接延續。他們相信商業和貿易是進步的直接原因,對風俗和道德水準有可喜的影響;顯然他們會力主維護海外貿易,但不可能擁護把貿易帝國改組為官吏直接管理殖民地的主張(法國人是這麼做的,後來的費邊派也贊賞吏治國家)。


11、您覺得休謨會對英格蘭第一帝國的終結和第二帝國的開啓有何看法?


就休謨的憲制理論看,他厭惡國會武斷統治更甚於國王武斷統治,對國會自居唯一主權者的宣示不可能有好感。他很可能跟柏克一樣,認為北美殖民地更忠實地維護了英格蘭古老憲法的傳統。在自由貿易問題上,休謨和斯密的理論不分彼此,不大可能同情帝國貿易保護主義。


帝國是海外貿易的附帶產物。他們會在支持海外貿易的前提和範圍內支持殖民帝國,但不會認為帝國本身可以成為主要政治目標。


12、能不能請您就休謨在英帝國史學傳統以及整個歐洲的世界史傳統中的地位作個總體性的評價?


休謨的遺產就是蘇格蘭歷史學派及其經濟進步觀。這一套理念實際上已經滲入英國和全世界的史學傳統。現在,不考慮經濟的歷史後果,已經不可能著史了。在英國,他的憲法史實際上構成了以後同類研究和國民意識的正統;但在英語世界以外幾乎無人效法(泰納是一個異數)。這主要是英國憲制特殊性的問題;經驗主義的傳統最難模仿,理性主義則很容易變成普世原理。


13、你在翻譯過程中遇到過困難嗎?是什麼樣的?


西歐封建的專用術語,很多在中國歷史和漢語言中沒有確切對應物,必須自我作古。當然,開創前例是很得意的事情;可以造成以後的初始條件敏感性和路徑依賴。


14、整個翻譯過程中有什麼有趣的小故事、小細節可以給讀者們說說嗎?


把古英語文獻變成中國的古文和古體詩。


15、目前只出版了兩卷,您的翻譯工作進展的如何?


每年出兩卷,出版時間比翻譯時間落後一年。目前一切符合節奏。


16、您本身是學法醫的,但是現在在讀史,為何會有這樣的轉變?


這是機會主義的行動,跟醫學和歷史都沒有關係,卻跟四川的地緣有關。也就是說,我選擇的是地理位置而不是專業,專業是臨時心血來潮決定的。


17、說說您的近況吧。


目前還在四川大學,忙於動筆;一切要等待夏天以後才會有答案。


18、對於現在很多譯者抱怨稿費太低的情況,您怎麼看?你的稿費方便大致透露一下嗎?


人人都認為自己待遇太低;不過根據我對歷史的瞭解,幻想以文字謀生總是最糟糕的事情。我動筆一般是為了滿足虛榮心和表現欲,即所謂名山事業,不覺得是一種工作。所以我根據作者和著作的重要性做判斷,而不是根據稿費。我拿過各式各樣的稿費,80每千字最常見。


19、在讀英國史的過程中,我最大的困惑就是,為什麼英國人會如此輕易的就能接受一個不是自己國家的人(鄰國的國王、公主等等)成為自己國家的國王?能說說英國人的思維範式嗎?


這不是英國的特徵,而是歐洲封建制的特徵。哈布斯堡家族同樣不是西班牙人,薩克森家族更不是波蘭人。君主應該具備被統治者的民族屬性,這是19世紀以後的觀念。中世紀所有邦國都沒有民族和領土概念;君主、貴族、臣民的關係是個人效忠和保護的關係,不存在後來所謂的公共領域。


補充問題:


1、在翻譯這部著作的過程中,您最大的感受是什麼?有什麼收穫可以分享嗎?


我覺得自己像清末民初的譯者,例如嚴復;或是魏晉南北朝的譯者,例如謝靈運;分享了創造歷史的過程。因為他為漢語文化圈引進了一種完全陌生的文化解釋體系。同時我也預感到:這種新成分最容易遭到扭曲、邊緣化、望文生義的中國化解釋。中國人的哲學傳統和法律體系跟歐洲大陸的親和力較大;因而歷來引進的西學都是這個傳統,並非偶然。經驗主義產生的盎格魯保守主義、習俗和前例產生的判例法系統,都是中國人難以把握的東西;他們總是用絕對理性和普遍價值去誤解這些概念。


嚴復當年的命運就是這樣,他引進的英國自由主義概念迅速被法國激進主義替代,然後遺忘。謝靈運到玄奘的佛經譯文在中唐以後落到了同樣的下場。如果中國未來的發展一如既往,休謨所屬的傳統多半是誤解或遺忘的對象。如果這個傳統一變為顯學,那麼中國思想傳統和歷史路徑一定已經發生了明治維新級的劇變。


嚴復曾經說過:只要廢除科舉,中國社會就會發生廢井田、開阡陌以來從未有過的劇變,超出了他的預測能力。假如英國經驗主義和憲法傳統居然能在中國站住腳,劇變的程度一定不亞於前者。如果這樣的事情居然發生(照中國式歷史邏輯是不可能的),那麼所有相關人士都將進入歷史攝像館。


2、在整個英國史中,您最喜歡的是哪個階段?為什麼?


英國憲法史可以分為四段:


部落-封建式混合政體(各等級共治時期):都鐸時代以前,君主、貴族和人民的不穩定平衡。


絕對君主制:都鐸和斯圖亞特的君主獨大時代,英國最接近歐洲絕對主義、甚至東方專制主義的危險。


立憲君主制:1688年光榮革命到一戰前夜普選制完成,混合政體的穩定平衡和黃金時代。


民主化和社會民主黨化時期:(一戰至今的)人民單一主權的政體逐步侵蝕混合政體,1999年工黨對上議院的打擊是其中的一個步驟。


我自然會喜歡第三個階段;但「喜歡」對歷史的意義就是:我喜歡果樹的秋天,因為我喜歡吃果子;但我討厭種樹,也討厭春天和冬天。大多數中國人的中西比較觀都是這樣。我很清楚:增加摘果子工人的待遇,一點也不會增加果子的產量;除非自己有果樹而且自己的果樹正在秋天。但顯然不是;如果是,就沒有多少人會關心中西比較;正如歐洲人不關心歐洲-拉丁美洲比較。


3、翻譯對您來說是一項怎樣的工作?


相當有趣,有半娛樂的感覺,不完全像工作。(假定你接受一般的看法,工作=受罪;因此待遇是一種損害補償。)


4、為什麼現在很少有如此傑出的寫史者?


這不是個人問題,而且文明發展進入冬季,社會結構扁平化的結果。休謨、吉本這樣「為學術而生」的博雅之士(就是英國工黨和極左派想消滅的對象)漸漸消失;「靠學術吃飯」的職業學術人取而代之(學術無產者只關心個人計件工資,不會關心老闆和企業產品的長期聲譽)。


文藝復興到十九世紀的歐洲,對應於春秋時代的東亞。這個問題等於:為什麼商代以前和漢代以後再也沒有諸子百家?


5、把古英語文獻變成中國的古文和古體詩,能提供一個例子嗎?給我們一小段中英對照版。


「The barbarians, on the one hand, chace us into the sea; the sea, on the other, throws us back upon the barbarians; and we have only the hard choice left us, of perishing by the sword or by the waves.」


「蠻夷逐我兮滄海濤,波臣逐我兮夷狄饕,飲血鋒刃兮眠魚腹,何以異兮,哀遺黎!」


— -David Hume, The History of England from the Invasion of Julius Caesar to the Revolution in 1688, Liberty Fund, Inc. , 2004, p.25


這一段是作者從拉丁文翻譯成十八世紀英語的。這時英語的拼字法還沒有固定(這是十九世紀晚期的事情),人人根據自己的口音拼寫;但已經比莎士比亞的英語順眼多了。


谢选骏指出:人说刘宗敬翻译《英国史》,驴唇不对马嘴;我看他确实不懂欧洲历史。因为,他竟然不知道,是教会联合并且组织了西欧各国的王室联姻!例如,他在上文中说的这段话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讀英國史的過程中,我最大的困惑就是,為什麼英國人會如此輕易的就能接受一個不是自己國家的人(鄰國的國王、公主等等)成為自己國家的國王?能說說英國人的思維範式嗎?這不是英國的特徵,而是歐洲封建制的特徵。哈布斯堡家族同樣不是西班牙人,薩克森家族更不是波蘭人。君主應該具備被統治者的民族屬性,這是19世紀以後的觀念。中世紀所有邦國都沒有民族和領土概念;君主、貴族、臣民的關係是個人效忠和保護的關係,不存在後來所謂的公共領域。”


我以此知道,刘宗敬确实不懂欧洲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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