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文《言论自由》报道:
言论自由(英语:Freedom of speech),一种基本人权,指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权利,这些意见表达不用受任何人事前的审查及限制,也无需担心后来受到政府或他人以行为报复。它通常被理解为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当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寻找、接收及传播资讯或者思想的实际行为。有时也被称为意涵更广泛的表达自由[1][2][3]。
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过去直至今日都是通过博弈或争取得来的,同时在任何国家通常也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是有底线与边界的,特别是破坏性的攻击、粗俗的内容一般不会被社会容忍,例如在报章发表造谣诽谤、中伤、猥亵、威胁伤人、煽动仇恨或者侵犯版权和隐私等言论或者资讯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会被禁止,而表达意见时也需要注意时间、地点和礼仪。[2][3][4]近年来网络成为新介质后取消文化盛行,言论自由各种各样,讨论与发展也更加复杂难懂[5],不过就原则而言,一般的民主政体基于公益和保护人权,都以宽容开放为基调来设定言论的边界,出现问题时对簿公堂处理。而在一些可能存在侵犯人权行为的国家政权,假借同样的名义,声称言论自由却出现限制程度极高或是不公平,或是利用言论自由攻击别人,这些都逾越了人权法案的红线。如何分辨真与假言论自由,具体的区别可以观察言论是否是伤害他人的自由为代价、争议时是否有刑事公权力的介入、审查动机是否普遍、触法的解释权如何定义等等,举例而言,在法律上要求明确何为所谓的例外情况做提告事由、是否以公约普遍认知为基准等等进行判断[6][7]。
以《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等为例,被公认为明言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确认言论自由的基石的重要性的著名文件,另一方面亦显示出了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1][8]。《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际人权法》中亦确认言论自由为一项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指“人人有权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见及主张”及“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发表主张和意见,此项权利包括寻找、接收和传递资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国界。”第19条亦指出,这些权利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行使时必须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确保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响。[9][10][11]
言论和表达自由的权利
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九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明确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定义。
《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九条指:[12]
“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指:[9]
“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今天的言论自由受到了国际人权法的公认。这项权利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9条、欧洲人权公约的第10条、美洲人权公约的第13条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第9条中得到体现。[13]
历史
言论自由的概念最早可以回推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式民主思想。[14][15]
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言论自由思想,则侧重于人民可以批评政府的施政措施。[16]见《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然明曰:“蔑也,今而后知吾子之信可事也。小人实不才。若果行此,其郑国实赖之,岂唯二三臣?”
仲尼闻是语也,曰:“以是观之,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
白话译文
郑国人到乡校休闲聚会,议论执政者施政措施的好坏。郑国大夫然明对子产说:“把乡校拆毁了,怎么样?”子产说:“为什么?人们早晚干完活儿回来到这里聚一下,议论一下施政措施的好坏。他们喜欢的,我们就推行;他们讨厌的,我们就改正。这是我们的老师。为什么要毁掉它呢?我听说过尽力做善事来减少怨恨,没听说过靠依权仗势来防止怨恨。难道不能很快地制止?但是(这防怨)就像防止河水溃决一样:河水大决口造成的损害,伤害的人必然很多,我是挽救不了的;不如开个小口疏通河道,我听取(这些议论后)把它当作治病的良药。”然明说:“我从现在起才知道您确实可以成大事。小人确实没有才能。如果真的这样做,恐怕郑国真的就有了依靠,岂止是有利于我们这些臣子?”
孔子听到了这番话后说:“照这些话看来,人们说子产不行仁政,我是不相信的。”
对言论自由的明确保护,可以追溯到早期的人权文件。[17]英国的1689年权利法令赋予议会辩论和法庭诉讼的言论自由;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肯定言论自由作为人类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18]《宣言》的第11条指:
“传达思想和意见的自由是人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发言,写作和出版,但滥用此项自由(的公民)应负上由法律定义的责任。”[19]
在该宣言发表的一个月后,美国国会提交审议《权利法案》,并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20][21]《权利法案》中的“第一修正案”保护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并禁止政府制定任何阻碍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干涉或禁止人民向政府和平表达诉求的自由的法律。[22]
言论自由与不同政见
出版自由及印刷品审查制度
在印刷术发明之前,著作只能透过非常费力而且容易出错的人手过程复制。由于没有严格审查和控制书吏的系统,他们的作品很少引起广泛争议。1450年印刷机出现之后,宗教权威所认为的异端邪说得以传播,罗马天主教会提出了审查制度。[23]新的印刷术能准确地印制文字作品,使思想和资讯流通更加迅速和广泛。[24]1501年,教宗亚历山大六世颁布一条针对无牌印刷书籍的法案,并在1559年首次发出禁书目录。[23]罗马天主教会的禁书目录主要是为了控制民众思想和意见,打压违背教会教义和意见的观点,其中包括禁止或审查笛卡尔、焦尔达诺·布鲁诺、伽利略、大卫·休谟、约翰·洛克、丹尼尔·笛福、让-雅克·卢梭及伏尔泰等人的著作。[25]因为印刷业使圣经和政府的信息得以流通,教会和政府在很多方面都支持印刷业,但与此同时,不同意见和批评教会和政府的作品也可以迅速流通传播。因此,为了控制整个欧洲的印刷者,当局要求他们得到官方授权才可生产和交易书本。[24]
随着新闻媒体和印刷的发展,应该允许表达异见或颠覆性的意见,而不受到惩罚或法律制裁的概念也随之兴起。1644年,英国思想家约翰·弥尔顿出版一本反对审查制度的短论《论出版自由》,以回应议会重新引入对印刷者的发牌制度。[26]教廷当局此前曾拒绝对弥尔顿的一篇关于离婚权利的著作发出出版许可证,而《论出版自由》则在没有许可下发行。[27]弥尔顿发表了慷慨激昂的表达自由和容忍的谬误呼吁:[26]
“给我知情、发言的自由,并根据良心自由地争论,那是最重要的自由。[26]”
弥尔顿对言论自由的辩护是基于一个新教的世界观。他认为宗教改革是英格兰人的使命,将带给所有人启蒙。他亦反对以定义“有害言论”及划定言论自由的范围来限制个人言论,并支持对不同观点意见更大的寛容。[26]
出版自由、政府及宗教
随着印刷传播的“威胁”,政府建立了中央控制的机制。[28]法国君主打压出版,使语言学家艾蒂安·多雷在1546年被处以火刑。1557年,英格兰玛丽一世女王下令成立英国出版同业工会,只有工会成员才能出版书籍,以此来遏止违反宗教教义或持不同政治立场作品的发行。印刷的权利仅限于两所大学和伦敦市的21个印刷者,总共53部印刷机。在法国,由于与当局对抗,约800个作家、印刷者和书商被关押在巴黎的巴士底狱,直至1789年监狱被民众占领。[28]
英国思想家在言论自由权利的早期讨论中走在前列,例如约翰·弥尔顿和约翰·洛克(1632–1704)。洛克提出以个体为价值和所拥有生存,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单位,但他不支持普世宽容和言论自由。他认为一些群体,如无神论者,不应该被允许有自己的想法,因为否定上帝的存在会破坏社会秩序和领导。[29][30]
17世纪欧洲大陆的哲学家如斯宾诺莎和皮埃尔·培尔发展比早期英国哲学家更宽容和普遍的言论自由思想。[31]到了18世纪,言论自由的讨论遍布整个西方世界,特别是法国哲学家如德尼·狄德罗、保尔·霍尔巴赫、克洛德·阿德里安·爱尔维修等更为活跃。[32]言论自由的思想开始被纳入政治理论。历史上第一个完整言论自由的法令由约翰·弗里德里希·施特林泽于1770年12月4日摄政期间的丹麦-挪威发布。[33]然而,十个月后施特林泽在这项法案中加入一些限制。在他倒台后,1773年推出的法令加入了进一步限制,但没有重新出现审查系统。[34]
言论自由的保护包括对不同政见者
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认为,如果没有人的自由,就没有科学、法律及政治上的进步。密尔在1859年发表《论自由》一书,该书成为捍卫言论自由权利的经典。[26]密尔认为,真理驱逐谎言,因此无论自由表达对或错的意见,都不应该害怕;真理不是恒定或固定的,而会随时间转变。密尔还指出,很多我们曾经相信是正确的事已变成错误的事情,因此意见不应该因明显的错误而禁止。密尔亦认为,自由讨论是必需的,以防止被“既定意见的沈睡”(the deep slumber of a decided opinion)所制服;讨论能带动起真相,从思考错误的意见重新确认真实的观点。[35][36]
英国作家伊夫林·比阿特丽斯·霍尔在自己所著的伏尔泰传记中以“我虽然不赞同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来阐释伏尔泰的信念。[37]这句话虽然不是伏尔泰本人所述,但经常被人引用来描述言论自由的原则。[38]在20世纪,诺姆·乔姆斯基指出:“如果你相信言论自由,那么你也应该相信那些你不喜欢的意见应享有自由。希特勒和戈培尔也支持言论自由,不过只限于那些他所喜欢的言论,斯大林也一样。你支持言论自由,就意味着你支持那些你所憎恶的言论享有自由。”[39][40][41]
民主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言论自由的概念与政治争论和民主密切相关。在民主国家,政府一般对大部分文字和言论都不加控制。因此,民主国家往往出现对议题持不同甚至相反观点和意见的多种声音。民主制度的完善依赖于有文化、有知识的公民,国家允许他们掌握信息,使他们能最充份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批评不明智或专制的政府官员或政策。 [42]民主制度有赖于人们能够最广泛地接触到未经审查的观念、观点和事实信息。
通过举行集会向外界表明支持言论自由的立场
支持言论自由和民主之间联系的代表人物是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他认为,民主的概念就是人民的自治。对于民主制度的运作,选民的知情是必需的,而为了使选民有适当的知识和资讯,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流动必须没有任何限制。米克尔约翰指出,如果当权者能透过隐瞒信息和扼杀批评意见来操纵选民,民主的根本理想将不再真实。[43]
世界银行集团的“全球治理指标”计划表明,言论自由和随之带来的问责制对一个国家的管治水准有显著的影响。[44]
言论自由的限制
美国极端宗派威斯特布路浸信会的成员由于经常发表仇恨言论,已被禁止进入加拿大及英国。[45]
根据自由论坛组织,法律制度和社会大众也会认识到言论自由的局限,特别是当言论自由与其他价值或权利冲突时。[46]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它不可能是绝对的,不能被用作发表暴力、诽谤、侮辱或淫秽言行的理由。成熟的民主国家只有在面临高度威胁的情况下,才有理由禁止可能会激起暴力、损害他人名誉或鼓动淫荡行为的言论。[42]一些国家禁止煽动种族或民族仇恨的言论。可以按照“伤害原则”或“犯罪原则”来限制言论自由,例如禁止发放色情或煽动仇恨的言论及信息。限制言论自由可通过法律制裁或社会的反对,或两者兼有。[47]而限制言论自由的规范是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公开表达意见也不会被完全压制。[48][49]
在美国,法院借由累积许多言论自由的案例,发展出一套规则,称之为双阶理论(The Two Level Theory),以决定哪些言论受法律保护。[50][51]这理论认为“淫荡、猥亵性言论、粗俗言论、诽谤性言论、侮辱或挑衅性言论,并未涉及任何思想及意见之表达,而无任何社会价值,即使可能为社会带来利益,其利益也明显小于限制这些言论所欲维持之社会秩序及道德规范”。[52][53]此外,行政中立与发言人制度,也常被视为必要的限制言论自由;不过要注意的是,淫荡、猥亵性言论、粗俗言论或仇恨言论等,可能会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像例如在其他国家会被视为仇恨言论而受到惩处的言论,在美国被认为是受言论自由保障的言论,美国法律也没有“仇恨言论”一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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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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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密尔,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
《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邱小平,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ISBN 978-7-301-08165-5
《言论自由的反讽》,欧文·菲斯,刘擎、殷莹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
无论是对的还是错的,都不可以禁止!-弥尔与思想言论自由 | WTF! JURISPRUDENC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谢选骏指出:言论自由是思想主权的初级阶段——因为言论自由无论如何都会受到社会环境的限制和人事关系的捆绑;但是思想主权就不然了,它可以自由行使而不必顾及其他。
《谈美国的言论自由生态》(徒步的骑手NOV 04, 2022)报道:
马斯克购买推特,说是要推行言论自由。两天前,他恢复了因煽动暴乱而被封号的川普和因发布仇恨言论而被封号的崴斯特等人的推号。在美国法律和观念市场中,“言论自由”到底是指什么?“政治正确”是怎么回事?传统媒体是如何“规范”言论的?社交媒体带来哪些挑战?这篇文章专门就此做出讲解和分析。
在社交媒体时代,有些信息,刚看完已经过时了。但有些传习已久的道理,一旦明白了,在一个人的有生之年都不会过时,可以用来分析正在发生的事和将来遇到的事。“言论自由”就是这样一种道理,似乎很多人都在讲,但大部分人却不明所以。
今年二月,俄军入侵乌克兰,慕尼黑交响乐团开除了首席指挥Valery Gergiev,因为他支持普京。很多人误把这当成“言论自由”问题。他被公司解雇并没有失去“言论自由”,仍然可以自由发表言论,德国政府并没有因为他的言论威胁他或拘捕他。他有支持普京的自由,公司有不雇用他的自由。公司从观众那里赚钱,他从公司赚钱。除了道义因素,如果公司考虑因为他的言论,观众减少了,公司赚不到钱了,把他解雇也顺理成章。如果在俄国只有支持普京的自由,那才是“言论自由”问题。就像两个人谈恋爱,一方要分手,那不是妨碍恋爱自由问题;如果只准跟我指定的人谈,不准跟别人谈,那才有恋爱自由问题。
不管什么“自由”,人的行为要符合生活世界的常情常理,平日可以一边支持独裁分子一边在民主国家赚大钱,但危机时期,尤其是战争时期,不会再有那种好事。法律、权利和自由都会有空白,填补空白的是常情常理。在文明世界普遍同情乌克兰的时候,支持侵略邻国的独裁分子,言行违背文明世界的常情常理,被文明世界边缘化,不管喜欢不喜欢,说明这还是个正常社会。
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跟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一样,都是民主政体的要素。 不过,现代民主国家处理言论自由边界的方式并不相同。 比如,在西欧国家,政府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法律对公开传播的言论设立诸多规范。 德国法律禁止宣传纳粹、煽动仇恨,违者可判处五年徒刑。 法国、荷兰、丹麦、挪威等西欧国家也有类似的禁止仇恨言论的法律。 2017年,德国立法规范网络言论,把在社交媒体上传播仇恨刑事化,并要求社交媒体在一个星期内删除非法言论,违者可处以高达5000万欧元的罚款。 在禁止仇恨言论方面,英国的做法大体跟西欧其他国家一致,法律把传播仇恨言论入刑,违者可以被刑事起诉,如果罪名成立,可以被罚款、判监。 在保护和限制言论自由方面,美国的做法跟西欧国家和英国的做法完全不同。
……
《仇恨言论与言论自由的关系》(联合国文件)报道:
维护表达自由不受国家或私营公司监测的必要性,经常被用来打击监管仇恨言论,特别是网上仇恨言论的努力。
意见和表达自由确实是人权的基石,也是自由和民主社会的支柱。这类自由支持其他基本权利,如和平集会、参与公共事务和宗教自由等。不可否认的是,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数字媒体加强了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权利。因此,监管自由表达的立法工作毫无意外地引起了人们的关切,即试图遏制仇恨言论可能会压制异议和反对意见。
为了打击仇恨言论,联合国支持更积极的言论,并坚持将尊重言论自由作为准则。因此,任何限制都必须是例外,并寻求防止伤害和确保平等或所有人的公众参与。除了相关的国际人权法规定,联合国《拉巴特行动计划》就言论自由和刑法所禁止的“煽动”(歧视、敌对和暴力)之间的区别向各国提供了关键指导。确定何时潜在伤害足以成为禁止言论的正当理由,仍然是许多争论的主题。但是,国家也可以使用替代工具——如教育和推广反言论——来应对网上和线下的各种仇恨言论问题。
应对仇恨言论并不是要限制或禁止言论自由,而是要防止仇恨言论升级成为国际法所禁止的对歧视、敌意和暴力的煽动。” ——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2019年5月
……
谢选骏指出:上述种种有关“言论自由”的混乱,在“思想主权”那里就不存在了。因为言论自由是思想主权的初级阶段,而思想主权则是言论自由的完成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