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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0日星期六

谢选骏: 每个人在“活着”的意义上平等



《为什么人人平等?》问答说:
问题:
1、人类几千年来就不是平等的,包括地位,人格,尊严,中国封建社会主流观点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当时的人都觉得这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那后来什么时候开始又凭什么认为人(包括人格、尊严)就应该是人人平等的呢?
2、提倡人人平等会不会阻碍社会进步?这样问是因为有人努力奋斗就是为了追求地位做人上人,并不想跟别人平等。提倡平等会不会妨碍他们奋斗?
3、我问过我朋友什么是人人平等。他想了想告诉我,人都会生出来,人都会死这点上人是平等的。我答那这不是废话么。想请教一下到底什么是人人平等,人人平等意义何在?
回答:
人人平等的意思是“人与人应该是平等的”,“应该”一词就揭示了,这句话是一个规范性的表达,而不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人与人事实上是否平等与“人与人应该是平等的”是两码事。做一个简单的类比,“学生应该好好学习”和每一个学生事实上好好学习是两码事。题主的第一问某种程度上混淆了“是”和“应当”。
那么“人与人应该是平等的”中所指的平等是哪方面的平等呢。这个问题存在许多截然不同的解读,而且看来不会有一个绝对的答案。如果考察主流的政治哲学观点,那么比较保守的说法是,人与人的平等是指人格/法律地位/权利能力的平等,也可以说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平等。
这种人格平等的观念坦白说是比较抽象的,和我们通常更关心的财产平等、生活发展机会平等其实关系不那么大,但这种人格平等是近现代政治法律体系的基石之一。不同的思想家可能对财产平等有不同的理解,但是都会承认人格的平等是不可动摇的原则。
那么人格平等这个原则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可以先简单回顾一下这个原则产生之前的世界。在西欧,一直到美国革命之前,主流的观点都认为人生来是不一样的,有些人生来就是贵族,有些人生来就是平民,有些人生来就是奴隶。贵族、平民、奴隶之间的界限在有些年代是非常森严的,在另一些年代相对模糊一些。但是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制度区分公民、外邦人和奴隶,中世纪直至近代区分贵族和平民都存在严格的人格地位上的区分。需要特别补充的是,人格上的不平等和财富上的不平等是两码事。在古罗马和古希腊,一个奴隶有可能是非常富裕的,甚至可能做到城邦的首富。但是再有钱的奴隶在法律上仍然可能低人一等,仍然可能缺少一些基本的权利,比如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权签订合同,没权订立遗嘱等等。而这种不平等的情形在近代以前通常被视为理所应当的,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论也捍卫了这种不平等的情况。(顺便说一句,中国古代社会在平等问题的情况不太一样,尽管各朝各代都有各种形式低等的贱民,但是至少上等人和平民之间的人格等级差异是不太明显的)
当然了,这里也有一个比较显著的例外,基督教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传统是主张人与人是平等的,在新约里有非常多打破人与人身份界限的话,基督教也广泛的向奴隶传教。但是古罗马的基督徒仍然普遍承认奴隶制,而到了中世纪基督教同样和等级社会融合在了一起。这在理论上是怎么做到的,我没研究,搞不大清楚。但是从结果上看,既要承认基督教没能够阻止古代欧洲成为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也要承认基督教的平等精神在近代为人人平等原则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而这种人格不平等的的情况在近代欧洲在理论上被彻底打破了。近代政治思想的主流理论大都默认了一个前提,人类社会是由无差别的个人组织起来的,人生来是无差异的自然而然的推导出社会规范应当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这种理论在政治领域和法学领域被不断的精炼和总结,最后得出了“人人应当平等”的原则,而这种原则做为近代政治理论的核心又成为每一个近代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
法律人格上的平等说到这里就完了,这种法律上的人人平等既可以说是对原本等级社会的巨大革新,也需要承认并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因为这种平等是抽象的平等,和物质财富没有关系,比如马克思就很犀利的吐槽说富人和穷人平等的拥有睡大街的权利。所以接下来要讨论的是物质财富上的平等。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人格上的平等和物质财富的平等是完全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对法律人格平等的论证有无比多近代政治理论,康德以及其他德国人的论证比较偏形而上和哲学,霍布斯的论证强调每个人的能力差异不大,卢梭的论证非常文艺。也许这些论证都不令人满意,但是这些论证至少看上去理论性比较强,也比较有说服力,而且这些论证相互之间可以说是共通的。但是物质财富的平等相比之下远没有如此强大的理论基础,就我个人的观点,对于物质财富平等的追求很大程度来来源于每个人的道德直觉和对于极端困苦人群的恻隐之心。不嫌事大的吐槽一句,思想家的同情心受限于他们的理性思考可能还要更加薄弱也不一定。所以对于物质财富平等的追求向来是非常朴素和含混的,要在理论上论证这种平等并说明平等的标准大多不太成功。
更加要命的是,哪怕我们都承认极端的贫穷困苦是一种需要被改变的情形,但是在一个更加复杂的例子面前每个人的想法就会很不一样。比如假设政府本身是清廉的,是否应该征收累进税,如果应该征收,应该如何征收。有些人会认为极端的贫富差距是一种糟糕的需要被改变的状态,而另一些人则会认为合法的贫富差均无论如何都是应当被尊重的。这些人通常也会认为对于平等的强调会抑制个人的努力与奋斗,甚至侵害个人的自由。对于物质财富的平等有无穷无尽的争论,就我个人观点根本的原因是每个人的道德直觉本来就不同。所以从结果上看,在物质财富平等的问题上,我们可能没有办法找到一个更加清晰准确并且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抽象原则,只能找到一个大多数人都基本能接受的实践操作标准。
写着写着有点离题了,最后概括一下。人人平等最粗略的说包含着两种不同的追求,一种是人格上的平等,一种是物质财富上的平等。第一种平等在现代社会被确立为不可动摇的规则,因为正是这种平等塑造了现代社会;而第二种平等则永远笼罩在争论之中。
谢选骏指出:上述答案说出了两种不可能的“平等”,也就是“人格上的平等”和“物质财富上的平等”,但是却忽略了或是不知道一种更为实际的平等,那就是生物学意义的同等,或说是“人被上帝创造的同等”。
在这种层面说,人活着就不会崩盘,所以就简单了:每个人在“活着”的意义上都是平等的,每个人也仅仅在“活着”的意义上才是平等的。这个平等,是上帝给的,或说是自然给的,不是人间能够随意改变的,尤其——权力可以让活人死,却不能让死人活。否则的话,我们现在还被秦始皇统治着。但愿基因技术不要让人可以长生不老,因为那样的话,人类就会永远沉沦在老不死的权力之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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