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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0日星期六

谢选骏: 超越“依法裁判”的公议



《超越“依法裁判”的清代司法》(李栋)报道:

 

一、问题的提出


长久以来,学界对于“司法”的理解是不言自明的,即“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1]。概言之就是“依法裁判”。从法律史的角度看,这样定义“司法”是启蒙运动以来,尤其是孟德斯鸠提出分权学说之后,法律实证化的产物。因此,可以说作为“司法”核心要素的“依法裁判”主要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在具体案件裁判中,无论是大陆法系所依据的成文法典,还是英美法系所遵循的判例,都属于“被依之法”的范畴,差别仅在于法官是需要援引成文法典中的规范,还是需要从先前判例中寻找适用于本案的裁判规则。西法东渐以来,我们至少在形式上告别了固有法之传统,大体上接受了西方近代以来关于“司法”的别样传统。作为一种结果,西方近代司法所固有的那种不同于立法和行政功能,主要集中于适用法律功能的核心观念及模式,也被移植过来。“依法裁判”的理想图景,是法官在听完“两造双方”的陈述和列举出的证据后,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这些成文法典或判例进行适用和解释,以此裁决纠纷。


这样一种不言自明的理解所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当下中国法律史研究者会自然不自然地将上述“依法裁判”的理想图景,作为看待历史上司法现象或问题的“前见”。他们将更多的讨论放在传统中国“有没有依法裁判”,如果有,我们“如何依法裁判”,我们这样“依法裁判效果如何”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上。


作为这一现象或问题最为直接的体现,是近20年来国内外法律史学界就传统中国司法裁判是否为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卡迪司法”(为了行文方便,笔者将其称为“韦伯命题”),而展开的“马拉松式论辩”。[2]从讨论的进程来看,这场讨论大致经历了一个从验证“韦伯命题”到超越“韦伯命题”的转变,然而,从讨论的结果来看,这一讨论仍局限于上述提及的“前见”之中。


在该问题讨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学者们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韦伯命题”是否正确、恰当之上,即“有没有依法裁判”。讨论的结果是,以滋贺秀三、高鸿钧为代表的学者,更强调中国古代司法裁判的非确定性特征;[3]而以黄宗智、张伟仁为代表的学者,则与之针锋相对,坚持传统中国存在着“依法裁判”的事实和传统,进而反对“韦伯命题”。[4]后来,随着法律史学界对“韦伯命题”背后“类型学”方法的渐次了解,[5]以及前述肯定“韦伯命题”的学者,并未彻底否认传统中国存在“依法裁判”的现象,于是,两派出现了某种合流之势。


之后的研究者们开始站在“相对主义”的立场,逐渐虚置“韦伯命题”本身,从一种所谓的“内在视角”,深入研究和讨论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如何依法裁判”以及“依法裁判效果如何”的问题,并试图挖掘其中独特的“司法裁判类型”及其背后的“法理”,寻求某种超越。如有论者认为清代司法兼具“形式化”与“实质化”特征,并用“情法两尽”概括清代“如何依法裁判”;[6]有论者则提出“利益平衡”或“功利”来否定“情法两尽”说;[7]有论者认为清代司法不专以逻辑规则和法律推理为裁判的唯一工具,具有衡平司法的特征;[8]有论者更是从“文化意蕴”的高度,揭示了清代“依法裁判的深层效果”。[9]


然而,这些基于“相对主义”视角的研究,尽管注意到不能简单地以近代西方对于司法的理解为标尺来检视中国法传统,并努力寻求超越“韦伯命题”之道,凸显传统中国司法裁判模式的独特性,但总体而言,这些有益的探索始终仍未彻底摆脱前述“依法裁判”的“前见”。


具体来说,有些研究认为传统中国也存在“依法裁判”,只是在“命盗重案”和“州县自理案件”的裁判中,有着不同的侧重。这种解读仍强调“依法”的重要地位,未从根本上摆脱前述“依法裁判”的理想图景。还有一些研究虽然在“依法裁判”中突破了“法”的限制,认为“法”只是案件裁判的一种指引或者准据,甚至是“一张可有可无的皮”,而将“情理”“衡平原则”“利益”“功利”等事实或价值要素引入裁判之中,具体解释传统中国实际“如何依法裁判”。然而,进行这种努力的解读者们从方法上只是用“情理”“衡平原则”“利益”“功利”等“法”的外部要素替换了“法”,从整体上并未对“依法裁判”的固有模式及其理论提出质疑。换言之,这些研究仍然遵循着“依法(情理、衡平原则、利益和功利等‘法'的替代物)裁判”这样一种“目的(价值)—工具”的思路进行,差别无非在于对“法”的理解有着各自的不同,而究竟什么是“法”,完全取决于“法”背后的“目的”。裁判在此过程中仅仅是执行“目的”的“工具”,这与前述近代西方“依法裁判”模式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西方强调裁判依照之“法”应体现“法治要义”,而传统中国裁判依照的“法”则更强调“人伦道德要义”。如果按照此种逻辑,就“依法裁判的独特效果”而言,传统中国用符合自身“目的”之“法”,自然好过用体现西方“目的”之“法”;反过来,强行用体现西方“目的”之“法”裁判传统中国之案件,自然会产生种种隔膜和不妥。


因此,如何跳出西方近代以来对于“依法裁判”的“前见”,重新审视传统中国的司法裁判,就显得格外重要。传统中国司法裁判是否属于“依法裁判”?如果不属于,它有何独特性?其司法裁判类型又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不仅能帮助我们在学界既有关于古代司法“碎片化”研究的基础上,建构起一套完整的解释框架;而且有助于我们重新了解传统中国司法裁判的独特性,并从“全球法律史”[10]的角度,以“双向交流”的姿态,为世界贡献关于传统中国超越“依法裁判”模式的思考。


二、清代“命盗重案”对于“依法裁判”的超越


清代司法审判以“答、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为参照,将所有案件分为“命盗重案”和“州县自理案件”两大类。[11]简单地讲,前者主要是那些可能判处徒刑及其以上刑罚的案件,其裁判一般称为“断狱”;后者则主要指属于州县长官在答杖刑范围内可以自由处置的涉及“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纷争”和恶性大不的“轻微恶事”,其裁判称作“听讼”。这一划分,虽在功能主义视角下大体对应今天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但在类型学视角下,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本质区别的。


尽管日本学者寺田浩明认为,清代司法裁判制度构造在总体上都从属于“惩戒欺压伸张冤抑”这个大的主题,应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理解“命盗重案”和“州县自理案件”;[12]但是,本着“严于治吏,宽以养民”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理念,以及“命盗重案”容易引发“天谴”或“革命”的考虑,清代统治者对于上述这两类案件的裁判还是很明显地设计出不同的应对办法。


就“命盗重案”来说,州县长官对辖区内发生的“人命、强盗、盗窃、拐骗、邪教、私盐、光棍、窝赌、衙蠹”等可能处以徒刑以上的案件,需要在“侦查、缉捕、查赃、勘验现场、检验尸伤、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初审”,并根据《大清律例》的条款“拟罪”或“拟看”。[13]“拟罪”的结果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州县长官要将“拟罪”在内的全部案卷报送上司复审。从地方州县到中央刑部,每一级都将不属于自身核准刑罚权限的案件,在复核结束后,主动上报,层层审转,直至有权裁决的审级作出核准后,才算终了。这一制度称为“逐级审转复核制”,又称“必要的复审制”。


就“命盗重案”裁判而论,清代统治者本着“严于治吏”和历史上“断罪引律令”的传统,在《大清律例》中明确要求各级官员在断狱中要援引律例,违者将受到处罚。显然,这样具有法定主义特征的制度规定,很容易使我们将其作为清代“依法裁判”的例证而反复说明。例如,滋贺秀三认为,清代“重罪案件确实是依法进行审判的”[14]。也有学者尽管在“州县自理案件”是否“依法裁判”问题上与滋贺秀三有着不同的观点,但对“命盗重案”“依法裁判”的事实,却没有异议。


但是,“断罪引律例”的规定以及大量援引律例审判的客观事实,并不能从类型学意义上证明清代关于“命盗重案”的裁判就是近代西方“依法裁判”的模式。


一方面,就法律制定基础而言,在近代西方“依法裁判”框架下,裁判者所依之“法”本身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抽象性,司法裁判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适用“法”的过程。在刑事案件的裁判中,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裁判结果,其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而清代司法裁判中“断罪引律例”的规定与实践,更多是皇帝为了约束其愚贤不一的官员肆意裁判,避免造成民间冤抑,实现民本主张而采取的,并不能将其等同于近代西方罪刑法定的规定。[15]皇帝为了实现这一点,甚至用律文的方式,将五刑二十等的刑罚与一些典型且重要的恶行一一对应起来,形成一个“膨大的罪行和刑罚的对应一览表”[16]。瞿同祖甚至将其概括为“列举主义”,以区别于西方近代刑法中具有一定量刑幅度的“概括主义”。[17]尽管从表面上看,中西似乎都强调裁判需要以“法律”作为依据,但区别在于:当出现案件没有对应“法律”时,近代西方会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自由和权利为理由,让其出罪;而清代则会通过“比附加减”或“概括性禁律”的方法,[18]以实现“罪罚相当”,使其入罪。


另一方面,就法律实践而论,近代西方“依法裁判”的重心在于“依法”,这即是说在权力分立背景下,司法较之于立法而言,其地位是从属性的。司法的过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法律,但是这种解释是有限度的,一般只限于文义解释,而排斥类推和目的论的限缩,[19]其目的在于约束裁判,防止司法者对于立法权的侵害。而反观清代司法裁判,“断罪引律例”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司法者仅仅是“制定法”的被动执行者。相反,当出现“律例有定,情伪无穷”时,皇帝的官员们就会在前述“逐级审转复核制”的背景下,主要通过“比附加减”的方法,寻找甚至创造可以适用的法律。当然,这种“比附加减”在理论上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法律规定,为了使“罪行入罪”的“比附”;[20]另一种是为了获得与“罪行相适应刑罚”的“比附”;[21]但在实践中两种比附在同一案件中可能兼而有之,很难清晰区分。


可见,“断罪引律例”的规定只是在形式上限定司法裁判要有“法律”方面的依据,但是,从实质方面讲,“罚当其罪”的个案结果考量,是完全超越律例既有规定的。对此,有论者指出:“在中国人为他们的刑事法所作的循环式定义里面,重要性排在首位的词是关于刑罚的(‘刑'),而不是指制定法的(‘法'或‘律')。”[22]因此,我们很难认为清代司法存在西方近代那种司法仅是执行或适用立法的观念。


既然清代司法对于“命盗重案”的裁判在类型学意义上不属于近代西方的“依法裁判”,那么,它又是什么?具有何种特点?


第一,就清代司法裁判的目的而言,一般认为其具有实现皇帝统治和禁奸止邪的目的。例如,寺田浩明就认为:“中国刑事司法的整体可以总结为国家皇帝忠实地代天惩戒行恶之人,为受害者申冤,使人们远离犯罪。”[23]如果我们不是将中国历代王朝统治简单地理解为“专制统治”的话,那么,这样的目的应该说兼具秩序与正义,暗合于现代司法,差别仅在于传统中国对于秩序的强调更为根本,正义或许是种“反射效果”。[24]


第二,就裁判方式而言,清代司法裁判会在追求“情法之平”思维方式下,结合每个“命盗重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个案化的判断,并将其中典型的判断凝结成“法律”。具体而言,如果是“常规案件”(就是判断该案件的案情与律例所蕴含的“情理”相同),律例被原封不动地援引,官员们与其说是在适用法律,毋宁说他们在执行皇帝规定的“处理该案件的直接的明示的‘命令'”。当然,这里的“命令”是皇帝对典型案件所持“情理之平”的结果,“是过去所作裁判的集合物”[25]。当出现“疑难案件”(就是判断该案件的案情与律例所蕴含的“情理”不同)时,追求个案“情法之平”的考量,会再一次启动,比附后所形成的“成案”,就成为新的“法律”。因此,在清代司法裁判中,律例是“作为援引比照的范围或是‘基准'而发挥作用”,而不是我们所惯常所认为的作为“伴随着解释的法、此次个别判断的一般性基础、对应于个案的规则”而运行的。[26]律例虽有规则性和实定法的外观,但其实质内涵和功能与近代西方司法裁判中的“大前提”绝不相同。


在具体的比附过程中,皇帝及其他的官员们一般会使用近似于今天法律解释方法中的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或目的解释;[27]但与此同时,他们也不会完全拘泥于这样的“法律解释方法”,还会从刑罚结果是否恰当的角度进行比附加减,[28]并且这种侧重于结果的比附效力更优。有论者将前一种更关注于事理切合度的比附称之为“法律解释型比附”,而将后者更侧重刑罚结果切合度的比附称之为“刑罚裁量性比附。”因此,比附更像是官员们在既有律例不能直接“涵摄”的案件中,将案件放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中,从其他情节相近或量刑结果妥当的其他律例中,寻找裁判依据,其实际功能更像是围绕着量刑(有时也夹杂着入罪)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这一过程将近代西方“依法裁判”过程中的“发现法律”和“裁判论证”合二为一。只不过这种自由裁量权需要得到“上峰”权力的确认,其本身不当然具有效力。


第三,就司法裁判效果而论,清代严密的“逐级审转复核制”以及《大清律例》对于官员“断狱”不当规定的细密法律责任,都促使皇帝及其他官员对于“命盗重案”的裁判十分谨慎和严格,体现了实现秩序的一面。另外,清代司法裁判在实践中非常注重个案中当事人身份和犯罪情节方面的细微差别,在追求“情法之平”的综合性考量下,能够大体实现司法裁判的正义需要。正是由于清代司法裁判能够在实践中兼顾秩序和正义的目标,因而具有正当性。例如,有论者研究指出,在涉及服制的案件中,尽管律例中存在着明显偏袒尊长的规定,但经过“秋审”这一特殊的司法裁判机制,大部分卑幼在实际上都会受到减等或免于死刑的结果。这一过程“既可以达到教化和惩戒的作用,同时,也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威严,以及法律的公平正义”[30]。


更为重要的是,清代法律系统正是在司法裁判的“驱动”下,不仅保持了良好的开放性,而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生成和存在模式。清代承袭明制,以“条例”补充律文之不足,并在乾隆朝之后形成“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定制,至同治九年纂修后,清代例文在436条律文不变的情况下,从1042条增至1892条之多。[31]连接起始终不变的律文和不断增多的例文之间的桥梁,就是前述提到的各种“成案”。这些在司法过程中形成的成案,依其未来走向和效力的有无为标准,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成案经中央刑部律例馆的“加工”,成为“奏准通行”的条例,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类是那些不宜正式成为例文的“通行”,成为“刑部通行”,也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类是剩下的那些最终既不能上升为条例,也不属于“刑部通行”的成案,这类成案虽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常被查找或零星援引,[32]是实现“援案定法”的重要参照,具有极强的学理意义。[33]


总之,清代“命盗重案”司法裁判尽管在外观上有“依法”的形态,但所依之“法”并不是作为近代西方形式逻辑三段论中的“大前提”而存在的。相反,清代的官员们在处理个案时,会将个案蕴含的“情节”和“事理”投掷于整个律例网络之中,通过分析、比对涉案当事人各种身份关系、主观动机、犯罪场景、使用工具以及伤害结果等各种与案件有关的因素,在考虑纲常伦理、裁判后果以及惩恶教化等多种目标下,为案件找到甚至创造妥帖恰当的律例规定。在此过程中,既有的相关律例规定与其说是裁判所依之“法”,毋宁说更像是一个帮助其确定刑罚的外在指引,它们为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大致划定了一个合理的量刑空间。在此空间内,官员们需要通过“比附加减”为案件找到甚至创造最终裁判的依据,并说明相关理由,依据“审转复核制”上报,等待认可。此一过程,他们承担的不仅仅是“裁判”的工作,而且还包含了“造法”工作;既有司法裁判形式合理性论证的过程,也有实质合理性论证的内容。


三、清代“州县自理案件”对于“依法裁判”的超越


如果说清代司法裁判在“命盗重案”中还存在“依法”这一容易使人产生“错觉”的制度要求的话,那么,“州县自理案件”则与“依法裁判”相距较远。滋贺秀三不仅认为“在听讼程序的范围内可以说知州知县几乎完全不受法律拘束”,而且称清代州县长官涉及“解决民事纷争”的司法过程,始终具有“调解”的性质,从“类型学”上讲是一种“父母官型的诉讼”。[34]


第一,就“州县自理案件”来说,州县长官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有权审理涉及户籍、差役、赋税、田租、土地、婚姻、继承、债务、水利等纠纷,以及斗殴、轻伤、偷窃(四十两以下)等轻微恶事,[35]并享有审决之权,审断结果无须经过“审转复核程序”,但要填注“循环簿”,月底报送府、道、司、督、抚查考。另外,基于“无冤理念”,清代法律还规定了“禁止告状不受理”的制度,保证地方民众向地方州县寻求救济的权利。


州县长官对这些案件的审结之法有三:其一,“责惩”,州县长官对涉案者处以答刑、杖刑或者枷号。虽然《大清律例》对这些刑罚执行的方式和数量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全凭州县长官自主掌握。其二,“训诫和息”,包括两种形式:(1)“准息销案”,即两造在经过调停后,由“原告”或中间人撤诉销案,州县长官同意;(2)乡里调解结案,即州县长官在审理后责令乡保亲谊调处或加派差役协同调处而结案。其三,“作出堂审判词”,是州县长官在辨明是非基础上,通过作出判词息讼。在实践中,这三种息案方式往往交织在一起,混同存在。[360]


案件审理完结后,州县长官并不一定要制作所谓的“判决书”,因为“法律判决是上下级公文呈、批之中进行的,对当事人仅是口头告知”[37]。一般被现代学者认为等同于“判决书”的“判词”,就其性质而言,也只是州县长官对两造呈状、甘结、保状等“公文”的批示,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备案,以应对上司核查,其格式内容也无严格要求,但一般包括陈述案情、辨明是非和判定当事人或涉案人的责任和利益三大部分。[38]与之相对,如果两造对于州县长官的处理方式或裁判内容表示不满,他们在理论上可以将案件向上级控诉,即所谓“上控”。


第二,就“州县自理案件”裁判而论,其方式不可一概而论,具体应与“听讼”过程结合起来观察。根据黄宗智教授的研究,清代涉及民事纷争的“州县自理案件”的审理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从告状开始,到县官作出初步反应为止;(2)正式堂审之前的一个阶段,在此期间,衙门与诉讼当事人以及可能的调解人之间,通常发生不少接触;(3)正式堂讯,县官作出明确裁决。


在第1阶段,民众“呈告”[39],州县对此作出“准”与“未准”或“不准”的批语,[40]并在其中表达对于讼事初步的态度与立场。这里的“批语”由于具有明示或暗示案件性质、是非、责任等方面内容,客观上不仅可以推动案件发展,而且构成了两造调整预期,进行和解的重要因素。[41]在此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大清律例》明令地方“禁止告状不受理”,但在实践中州县长官一般会设置人为障碍,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呈控案件进行审查。[42]实践中,部分“呈词不准”会直接导致原告放弃诉讼,“不准”的批语在实际上发挥了结案和减少诉讼的功能。


在第2阶段,两造双方当事人了解到批语的内容并权衡利弊以后,要么选择撤回告状,要么相互和解。这一阶段往往会发展为如下五种方式结案。其一,以“息讼呈词+‘准结'批语”方式结案。这种情况描述的是州县长官将呈词批给乡族、中人调处,案件在达成息讼呈词后,州县长官下批认可,准予结案。其二,以“销案呈词+‘准销案'批语”方式结案。此种方式是指州县已经受理“呈控”,并允许两造自行邀请第三方调处,若能达成和解,则由第三方向州县呈交“销案呈词”,州县批准“销案”。其三,以“‘甘结'+‘准结'批语”方式结案。此种方式是在州县庭审后,当事人“具甘结”,州县认可迅速结案。其四,以“‘保状'+批词”方式结案。此种方式需要保人们立“保状”,州县在此基础上作“批词”结案。其五,没有任何结案文书。这种情况发生在当事人得知州县“批语”后,不再“呈控”,州县也不再深究的情况。[43]


在第3阶段,即堂审阶段,州县长官会在参酌“国法”和“情理”的基础上,“讯结”案件,作出判词,让两造在各自的具结文书上画押。进入到此阶段,对于州县长官来说,案件已经无法通过两造双方和解的方式结案,需要作出由“陈述事实、辨明是非和判定责任利益”组成的判词。“在这一意义上,判词可以理解为,促成和解的办法全部归于失败,只能通过辨明是非和判定责任利益的方式,达到息讼的目的。”[44]


根据滋贺秀三的研究,在作出判词的过程中,州县长官裁判当然要考虑“国法”,但实际情况是,可供调整私人间利益的法律依据在《大清律例》中“数量既少又缺乏体系性”,因此“依法裁判”根本不可能实现。于是,州县长官多采取如下三种办法:(1)案件在形式上虽然没有直接可供参酌的法律,但却存在“关联性”的法律,州县长官在考虑这些法律的基础上,综合“情理”因素,使案件得到“具体妥当”的解决;(2)州县长官在综合考虑“情理”因素时,可以将“习惯法”纳入到具体考量之中;(3)如果既无“关联性”法律和“习惯法”,也无法像“命盗重案”那样,通过层层上报获得“法”,州县长官只能如同皇帝那样,以“父母官”的姿态将案件“具体妥当”解决。[45]在实践中,三种应对方法并不存在适用的先后等级次序,常常混同在一起进行,形式极为随便。有论者就以“更接近司法真实状态”的黄岩档案为例,认为黄岩知县简短的裁判几乎不以律例为依据,甚至很少诉诸于礼或情理,更多的裁判来自其对诉状直观感觉的断认。[46]


第三,就“州县自理案件”裁判的性质而言,结合上面提及的三个阶段,我们很难将其认为是“依法裁判”。先看前述第1和第2阶段。这两个阶段情况比较简单,只要两造能够撤回呈告或实现和解,州县长官一般都会予以认可,并且不会细究他们究竟如何实现息讼。第3阶段情况稍微复杂些,黄宗智与滋贺秀三的观点存在着分歧。黄宗智在列举大量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否定了前述滋贺秀三“父母官型诉讼”的观点,并认为“州县官极少从事调解”,依律审判是常态。[47]


对于两位学者的争论,笔者在大体上认可滋贺秀三的观点。一方面,滋贺秀三教授关于清代“州县自理案件”“教谕式调停”“父母官型诉讼”或“情理”听讼的概括,大体上符合第3阶段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至于黄宗智从司法档案中查找的属于“依法裁判”的例证,笔者认为这只是清代某些特殊类型案件裁判的方式。这种表面上类似于“依法裁判”的现象,仍属于前述“情理”听讼的范畴。如果我们不是简单地将滋贺秀三的概括理解为不可预测的恣意裁判,那么,“情理”听讼并不是完全排斥规则,缺乏确定性的。


因此,清代“州县自理案件”的裁判显然也非“依法裁判”。地方州县长官们面对一个“相当好讼的社会”,囿于官方意识形态、简约型政府以及乡土社会和谐等多方面的现实考量,对于民间讼事往往更强调“调处息讼”,让两造双方之间的矛盾或纷争回复到一种平衡权益、互生共存的状态;即便讼事最终仍需要州县裁判,州县长官们也要在“情理”思维的大框架下,综合考虑各种要素,让两造双方在最大程度上对裁判结果表示接受,并照顾个案的实际情况。有论者甚至将此种审判方式概括为不同于英美“当事人对抗主义”和欧陆“职权主义”的“会议主义”。[48]与此同时,与前述“命盗重案”司法裁判不同的是,“州县自理案件”的裁判更强调两造双方的主体性选择地位,即清代民事纠纷到底是通过“第三领域”还是“堂审”方式解决,选择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利弊权衡。清代涉及“民事案件”的这套“调判系统”不仅官方意图使用它应对一定规模的民间纠纷,而且每个底层的涉案当事人也会利用它决定自己的行动。[49]


四、清代司法裁判的特征与类型


如果上述关于“清代司法如何裁判”的经验性描述能够得到大体承认的话,那么,以此来概括清代司法裁判特征与类型,才会避免一些没有必要的论争。既然清代“命盗重案”和“州县自理案件”的裁判在事实层面上不是“依法裁判”,那么,他们在整体上具有何种特征?属于何种类型的裁判?再者,既然司法裁判不止仅有“依法裁判”的类型,那么,我们又该如何认识清代“命盗重案”中的“援引律例”,以及“州县自理案件”中那些从属于“情理”之下的各种规范?裁判与规范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第一,对待清代司法裁判问题需要区分援引规范对于裁判的不同意义。清代司法裁判中无论“命盗重案”对于律例略带“形式化”特征的援引,还是“州县自理案件”时常出现援引各类“法律”的现象,都不能将其理解为近代西方意义上的“依法裁判”。因为“法”对于近代西方“依法裁判”模式而言,是作为排他性的“大前提”而存在的,司法裁判的过程是“以内在于规则体系的标准来判断、审理案件,而不是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就事论事'”[50]。与之不同的是,清代司法裁判尽管也会在形式上要求“援引律例”,但这只是裁判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其他具有“实质性”因素的考量也是必须的,甚至是更为重要的。


以往学界找出大量清代“依法裁判”的实例,只能说明清代司法裁判并非“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恣意裁判,具有规则性和确定性的一面,但这绝非意味着对于清代司法裁判的解释只能围绕“依法裁判”这一种司法裁判类型展开。因为非属恣意的司法裁判在形式上绝非“依法裁判”一种,除了用抽象化、体系化的规则体系限制裁判者恣意判断以外,还存在其他多样的方法。前文对于清代司法裁判的梳理,已经在事实上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挖掘清代司法裁判背后确定性的“法源”依据,并查找、整理出从表面上看符合“依法裁判”的例证,在本质上是强行将两种不同类型的司法裁判削足适履地合二为一,消弭差异,夸大共性的表现,其结果反而无法凸显清代司法裁判的独特性。


第二,既然前文的事实表明,清代司法裁判并非恣意,并且在类型学上不属于近代西方“依法裁判”的类型,那么,它通过何种方式限制恣意,实现司法裁判背后的正义目标?对此,笔者认同寺田浩明提出的“天下公论”观点。他认为,所谓“天下公论”是“存在世人一致承认(只能承认)的至公解决方案'”[51]。


按照一般理解,通过“天下公论”的方式约束裁判者的恣意,最具代表性的方式就是通过“多数人共识”而形成的法律来实现,亦即近代西方那种通过民主或科学化方式,抑或两者方式结合所形成的一般性规则。故,司法裁判并非裁判者的个人判断,而是上述一般性规则对于个案的适用。换言之,在这一“规则型裁判”(依法裁判)的模式下,约束裁判者的“天下公论”不是“直接的”社会全体判断,而是“间接的”媒介物—法律。这种“天下公论”的间接导出方式,虽以全有或全无的无差别方式,均质化地处理着各种案件,保证了案件裁判的安定性,并能激发人们的权利意识。但是,此种方式也承受了无法关注个案特殊“情理”,无法考虑多种与案件相关“实质性”要素,受制于规范逻辑涵摄性不足等问题的困扰,成为近代西方司法裁判备受争议的恒久话题。[52]


然而,清代司法裁判中“天下公论”则是通过直接方式导出的,是裁判者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在每一次裁判中直接形成的,体现为“天下所有正派人士皆当作如是想的意见”[53]。这种直接导出的“天下公论”特别注重案件的特殊性,更强调每个案件的特殊“情理”以及“国法”与之结合后的预期结果,因而,其表面上虽具有“个别主义”特征,但由于其更关注裁判结果的妥帖性和可接受性,又具有“普遍主义”特征。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天下公论”中的“普遍主义”是一种讲求“等差的、脉络化的”人伦意义上的“普遍主义”,有别于近代西方坚持“一视同仁的、去脉络化的、不分亲疏”权利平等意义上的“普遍主义”。前者“一多相融”,寻求内在超越,推己及人,后者则“一多互斥”,通过外在超越,彼此分离。[54]因此,“天下公论”具备了人伦意义的“普遍主义”,而绝非杂乱“个别主义”的堆砌。


当然,有论者会质疑,以直接的方式导出“天下公论”,将案件可能包含的全部要素,尤其是其中涉及到“正名”的伦理性要素考虑进来,对案件进行“实质化”的考量,很多时候都会超越“形式化”的法律,且这一过程本身以及最终裁判结果的得出显然是无法用法律论证的方式加以详细展现的。如果案件最终是藉由皇帝裁断的,那么,这一论证过程则会显得更加困难。这其实也就是韦伯等学者评价中国传统司法属于“卡迪司法”的原因之所在。因此,笔者更愿意将韦伯的判断看成是一种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


如果将“天下公论”理解为给出一个判决的正当性理由的话,其裁判过程和结果只要符合了“三种检验”,就应当认为具备韦伯“法律理想类型”中的“理性”(可检测性)。[55]这里的“三种检验”是指:“对当事人而言是否具有可接受性,对司法职业共同体而言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以及对社会公众而言是否具有可接受性。”[56]显而易见的是,清代司法裁判“天下公论”的直接导出方式,决定了它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说是可接受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天下公论”是否能够在清代“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得到一致接受。对于此点,实际上刑部对于“命盗重案”“准”与“驳”的制度设计与实践,[57]州县长官在私人判词汇编的“示范之作”[58]以及官箴书中如何妥当裁判技巧的论说,[59]无不是清代裁判者寻求内部一致性意见形成的努力。


第三,既然清代司法裁判是通过直接导出的“天下公论”来限制恣意,实现普遍性预期,那么,这一过程不仅如前所述是使裁判获得正当性的过程,而且也是形成该案所用“何法”的过程。换言之,司法裁判的过程同时也是形成裁判之“法”的过程。这一点对于清代司法裁判来说,不仅十分重要,而且非常特殊。


与近代西方“规则型裁判”(依法裁判)模式不同的是,清代司法裁判虽然也援引规则,尤其是在“命盗重案”中还特别强调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对于个案裁判结果而言,只是帮助直接导出“天下公论”的指引或者参照。在“命盗重案”中,如果某种或者某类个案反复出现,具有一定代表性,那么,直接导出的“天下公论”就是比较稳定的“实定法”(律例和刑部通行);如果个案存在特殊“情理”,那么,裁判者就需要在“情法之平”或“罚当其罪”的基础上,为案件导出合适的“天下公论”。两种情况并非是“一般性规则及其个别例外(或脱逸)事例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单纯并列”的关系。[60]这一点在“州县自理案件”中体现的更为明显。在“细故”案件的裁判中,无论是律例中的“国法”,还是地方上的“省例”“习惯”“习俗”“乡约”“私约”等各种“法”,都只是州县长官得出个案“天下公论”而考虑的因素,从属于“情理”的范畴。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细故”案件而言,不存在一个抽象的,可以直接适用的“天下公论”,相反“天下公论”的获得只能结合具体案件的“情理”,个案化地获得。


这样一种通过司法裁判而构筑“天下公论”的过程,既是一个调和、统合两造判断的过程,也是形成“法”的过程,这使得“法”与现实之间没有太大的距离,呈现出一种“法”与事实交融的样态。在此过程中,法的形成和法的实现几乎是同步完成的。对此,寺田浩明认为:“在此任何人做的一切行为都是立法行为的一个构成契机,全部的判断结果、行为结果也都无媒介地成为法的一部分。在此,正如文字那样,法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之中被构筑。或许处于此处的是,在寻求与各种情况相适应的适当的解决方法并构筑了法的时候,也可以说法本身达到了一种状态。”[61]这里,寺田浩明启示我们对于“情理”的理解不能将它与“国法”一起,看作是司法裁判依照的“法源”,而应该将其看作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思维方法。


第四,从制度功能上看,清代司法裁判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不同于“依法裁判”的他种模式,在于它以自己的方式大体实现了“同案同判,异案异判”这一司法裁判的本质追求。[62]过往学界对于清代司法裁判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司法裁判只有在“形式理性”特征的法律下作业,亦即“依法裁判”模式下才是正当的。实际上,这种“依法裁判”的模式在本质上也只是如何确保裁判者做到“同案同判,异案异判”的一种方法而已。只不过这种“依法裁判”的方法更强调“裁判”应当“依法”作出。即便遇到不能或者无法“依法”作出“裁判”的情况,也只能按照“法学方法论”的操作要求,进行法律解释或法律续造。


然而,清代司法裁判对于“同案同判,异案异判”的实现,并不是将重心放在“依法”之上,而是更关注“裁判”。在“命盗重案”中,裁判者更关注本案与基于既有案件处理结果而形成的“律例”“刑部通行”以及大量“成案”的比对,以实现“情法之平”或“罚当其罪”。在此过程中,它有赖于皇帝官僚们的比对与权宜,过于小心翼翼的“俗吏”,回避律例以外的判断,常受到“拘泥”的指责;但如果做过了头,会被称为“僭越”。只有那些细心且适宜地把握各种“情理”之差异的裁判者,才会被冠以“良吏”或“循吏”的美名。[63]在“州县自理案件”中,关注“异案异判”的情况则显现的更为明显。因为每件“细故”案件背后的“情理”各有不同,加之,清代“细故”案件又缺乏像“命盗重案”那样多的律例“命令”,因而,州县长官会在参酌“情理”的基础上,直接导出契合于个案的“天下公论”。可见,对于清代私法规范的寻找,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及其所涉及的案情、事理,从州县长官的个案“判词”中进行,而非从静态、固化的“实定法”中获得。


于是,我们看到两种获得“同案同判,异案异判”的司法裁判模式:一个呈现出公开的、可操作的、可论证的样态;而另一个则表现出内部的、灵活的、综合的样态。寺田浩明以“判决奠基”和“案例参照”为概念,认为即便在美国这种采用“依法裁判”模式的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在具体案件量刑的裁判中,也会在审判机关内部设置《联邦最高法院量刑目录》《量刑指南》及《量刑指南说明》等这样类似于清代律例规范体系的“案例参照”。只不过“案例参照”(如何在量刑幅度内确定量刑)的要素被“判决奠基”(依法裁判)的要素遮蔽掉了,而清代司法裁判则将它凸显了出来,并围绕它建构起整个制度。[64]换言之,近代西方司法“同案同判,异案异判”的实现依靠的是前提性“规范”对于案件事实的统摄,至于刑事案件的具体量刑问题或民事案件判决的可接受问题,都通过“依法裁判”的外在形式,将其消解掉或隐藏起来。量刑问题与依据问题在“依法裁判”模式下,并没有完全分开,前者依附或从属于后者,“裁判”只要是“依法”的,就是正当的。


与之相对,清代司法“同案同判,异案异判”的实现,则建立在具体个案“情理”在裁判结果中能够妥当实现的基础上。“命盗重案”中的律例体系及其各种类型的成案汇编,更多是围绕着“如何恰当量刑”展开的。尽管此种作业形成的规则从外观上看也具有“实定法”的样态,甚至皇帝为了约束愚贤不一的官员要求“断罪援引律例”,但其内容却很少往近代西方涉及法律概念提炼、原则厘定、规范建构等体系化方面用力。即便是具有某些“法律科学”特征的清代“律学”,其作业的方向更多是如何实现“情法之平”,为每个个案找到恰当的量刑(有时也夹杂着入罪),防止上峰批驳。在“州县自理案件”里,清代以后当激烈主张自己权利成为一种社会趋势无法逆转的时候,国家不能也无力通过所谓“无讼”的表达来否定这一事实。于是,在有关“州县长官自理诉讼”的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实现权利”的现象。但是,由于历史秩序形成的原因,清代政府基于“互存共生”的理念,认为诉讼就是“替天行道,惩治恶人恶行”的过程,因此,以积极的态度,在每个案件中结合具体的“情理”,平衡两造双方。尽管官方并未提供更多可供裁判的“法”以及将裁判结果进行体系化的努力,但是由于个案的“情理”听讼大体上可以找到“天下公论”,并使两造相安无事,因而,此种裁判的模式同样在总体上既实现了“确定性”,也实现了“同案同判,异案异判”。在清代司法裁判中,“依据”问题不仅与量刑问题是分开的,而且是被其包裹的,“裁判”只有是妥当的,才是正当的。


在论述完清代司法裁判的特征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对其司法裁判类型进行提炼。实际上,寺田浩明曾提出“非规则型的法”学说,将清代司法裁判类型界定为“非规则型裁判”。[65]这一分类虽在类型上表明了清代司法裁判与近代西方“依法裁判”的不同,但“非规则型裁判”并未准确概括出清代司法裁判的特质。因为从逻辑上讲,一切不具备近代西方“依法裁判”特征的裁判,都可称之为“非规则型裁判”。


笔者以“权宜裁判”来概括清代司法裁判的类型,以示区别于近代西方。这里的“权”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与“经”相对,强调清代司法裁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对每一个个案要进行“个别化”的处理,注意到个案特殊的“情理”,同时,也非一种擅断,权变所坚守的“天下公论”就是一种“常经”,即实现传统中国“经非权则泥,权非经则悖”(柳宗元语)的司法理想;另一方面是含有“权力”之意,强调所有实现“情理”的最终判断,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皇帝的权威。同时,“经”大致等同于“律”,“权”可以认为通过“比附”以“例”的形式实现。[66]这里的“宜”则指的是,司法裁判正当性的基础来自于适宜的量刑结果或裁判结果,亦即前文所提及直接导出的“天下公论”。“权宜”两字合在一起,即有“守经用权,惟宜是从”的含义,既突出了“裁判”优先于“依法”这一清代司法裁判的特质,又照顾了个案与先前类似裁判或“天下公论”的关系,还表明了清代司法裁判所捍卫的“同案同判,异案异判”的司法正义。


结论


上述有关清代司法裁判的描述、特征、类型研究表明,用近代以来西方所形成的“依法裁判”的框架或模式来检视中国清代司法似乎一开始就走向了“歧途”,其结果就是我们的后续研究始终围绕着裁判到底要“依据”什么而展开。这些研究的差别仅在于,到底清代司法裁判依据的“法”多一些,还是“情理”更多些,抑或是案件背后涉及的“利益”才是裁判的最终依凭,再或者是它们的全部或者几种的融合。这样的研究实际上于不自觉中将清代司法裁判的模式等同于本文开头所描述的那种“决定论模式”,即案件的裁判结论是从某种“法”,或者可以置换掉“法”的法外要素中推导出的结果。在此过程中,司法裁判更多呈现出一种被动适用“大前提”的样态。这种进路的研究似乎意味着,只要“大前提”妥当,裁判结果自然可以获得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然而,前述的研究表明,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理论上,清代司法都不存在“依法裁判”类型意义上的那种“大前提”。因此,从“法源”或者“大前提”多样性或本质性角度,探讨清代司法裁判并不能凸显其特殊性所在。


提出并运用“权宜裁判”概念来概括清代司法,不仅可以从“全球法律史”的角度突破近代西方“依法裁判”单一司法模式的认知,而且可以从历史经验的维度区分“司法裁判”与“依法裁判”的不同,进而深入阐明“规范”与“裁判”之间的复杂关系。司法裁判显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从法律规范逻辑推导出结果”的过程,所有案件不可能都由预先设计好的规范所解决,“决策”(自由裁量)始终是司法裁判必须面对的问题。如果在此过程中,“决策”不是一种非理性恣意的话,那么,大凡一种文明意义上的司法裁判都会对它进行限制和规范。近代西方在权力分立理论的指导下,在法律实证化运动的配合下,建筑在“立法/司法”区分基础上的“依法裁判”模式,以“立法”来实现这一目标,着重强调“裁判”必须“依法”进行并实现。此一过程,决策的恣意虽然被立法所限制,但与此同时,应该如何“选择”以及“选择”的具体后果也被预先设计好了,此时的决策很难称之为一种真正的“司法决策”。[67]而清代中国的“权宜裁判”展示给我们的是,“决策”除了可以通过事前“依法”限定外,在个案中具体考量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天下公论”,同样可以实现这一点,并且后一种方式更像是真正的“司法决策”。


“依法裁判”与“权宜裁判”在目标上是相通的,差别仅在于实现目标策略上的不同。前者更强调“事前”通过“法”的方式予以实现,重在一般性和可论证性;后者则更关注“事后”裁判结果的妥当性,重在特殊性和可接受性。法律规范因素的形式性和事实价值因素的实质性,并不是区分两者的标志,两种司法裁判类型实际上都有形式性和实质性的两面,都试图在“规范约束”和“个案正义”之间取得某种平衡。“依法裁判”由于“裁判”需要“依法”,因而,形式性的一面在事先预设之“法”中显现的更为明显,如韦伯的“形式理性之法”。但是,实质性的另一面通常会在具体法律适用中,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的过程予以体现。“权宜裁判”从表面上看更关注个案事实、伦理、道德以及裁判后果等实质性的一面,但是,实质性一面的强调是为了最终裁判结果的妥当,当“天下公论”反复出现时,它们就会凝结为“法”,呈现出形式化的另一面,典型如“断罪援引律例”的规定。因此,清代司法裁判启示我们,“规范”或者可以置换掉“规范”的存在,在司法裁判中应当扮演一种限定,而不是决定的作用,“规范”与“裁判”之间的关系应是一种互为条件、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的关系。[68]


于是,我们惊奇地发现:正是因为清代“权宜裁判”是一种超越“依法裁判”的模式,且在某些方面仍能满足当下中国人对于司法裁判的理解和需要,其模式至今仍若隐若现,不曾彻底消亡,[69]仍具生命力。


谢选骏指出:清代“权宜裁判”是一种超越“依法裁判”的模式,且在某些方面仍能满足当下中国人对于司法裁判的理解和需要,其模式至今仍若隐若现,不曾彻底消亡,仍具生命力。——这是因为,汉人社会的公议传统,对满清鞑子也构成了压力,使其“依法裁判”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影响。

谢选骏:满清也顾忌天下公论



《清代“州县自理案件”对于“依法裁判”的超越》(2021-08-18 李栋)报道:


如果说清代司法裁判在“命盗重案”中还存在“依法”这一容易使人产生“错觉”的制度要求的话,那么,“州县自理案件”则与“依法裁判”相距较远。


就“州县自理案件”裁判而论,其方式不可一概而论,具体应与“听讼”过程结合起来观察。根据黄宗智教授的研究,清代涉及民事纷争的“州县自理案件”的审理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从告状开始,到县官作出初步反应为止;(2)正式堂审之前的一个阶段,在此期间,衙门与诉讼当事人以及可能的调解人之间,通常发生不少接触;(3)正式堂讯,县官作出明确裁决。


在第一阶段,民众“呈告”,州县对此作出“准”与“未准”或“不准”的批语,并在其中表达对于讼事初步的态度与立场。这里的“批语”由于具有明示或暗示案件性质、是非、责任等方面内容,客观上不仅可以推动案件发展,而且构成了两造调整预期,进行和解的重要因素。在第二阶段,两造双方当事人了解到批语的内容并权衡利弊以后,要么选择撤回告状,要么相互和解。在第三阶段,即堂审阶段,州县长官会在参酌“国法”和“情理”的基础上,“讯结”案件,作出判词,让两造在各自的具结文书上画押。在作出判词的过程中,州县长官裁判当然要考虑“国法”,但实际情况是,可供调整私人间利益的法律依据在《大清律例》中“数量既少又缺乏体系性”,所以“依法裁判”根本不可能实现。


因此,清代“州县自理案件”的裁判显然也非“依法裁判”。地方州县长官们面对一个“相当好讼的社会”,囿于官方意识形态、简约型政府以及乡土社会和谐等多方面的现实考量,对于民间讼事往往更强调“调处息讼”,让两造双方之间的矛盾或纷争回归到一种平衡权益、互生共存的状态;即便讼事最终仍需要州县裁判,州县长官们也要在“情理”思维的大框架下,综合考虑各种要素,让两造双方在最大程度上对裁判结果表示接受,并照顾个案的实际情况。


清代司法裁判的特征与类型


第一,对待清代司法裁判问题需要区分援引规范对于裁判的不同意义。清代司法裁判尽管也会在形式上要求“援引律例”,但这只是裁判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其他具有“实质性”因素的考量也是必须的,甚至是更为重要的。非属恣意的司法裁判在形式上绝非“依法裁判”一种,除了用抽象化、体系化的规则体系限制裁判者恣意判断以外,还存在其他多样的方法。因此,挖掘清代司法裁判背后确定性的“法源”依据,并查找、整理出从表面上看符合“依法裁判”的例证,在本质上是强行将两种不同类型的司法裁判削足适履地合二为一,消弭差异,夸大共性的表现,其结果反而无法凸显清代司法裁判的独特性。


第二,既然前文的事实表明,清代司法裁判并非恣意,并且在类型学上不属于近代西方“依法裁判”的类型,那么,它通过何种方式限制恣意,实现司法裁判背后的正义目标?对此,笔者认同寺田浩明提出的“天下公论”观点。


清代司法裁判中“天下公论”则是通过直接方式导出的,是裁判者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在每一次裁判中直接形成的,体现为“天下所有正派人士皆当作如是想的意见”。这种直接导出的“天下公论”特别注重案件的特殊性,更强调每个案件的特殊“情理”以及“国法”与之结合后的预期结果,因而,其表面上虽具有“个别主义”特征,但由于其更关注裁判结果的妥帖性和可接受性,又具有“普遍主义”特征。


第三,清代司法裁判既是裁判获得正当性的过程,而且也是形成该案所用“何法”的过程。


与近代西方“规则型裁判”(依法裁判)模式不同的是,清代司法裁判虽然也援引规则,尤其是在“命盗重案”中还特别强调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对于个案裁判结果而言,只是帮助直接导出“天下公论”的指引或者参照。这一点在“州县自理案件”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对于某个具体“细故”案件而言,不存在一个抽象的,可以直接适用的“天下公论”,相反“天下公论”的获得只能结合具体案件的“情理”,个案化地获得。


这样一种通过司法裁判而构筑“天下公论”的过程,既是一个调和、统合两造判断的过程,也是形成“法”的过程,这使得“法”与现实之间没有太大的距离,呈现出一种“法”与事实交融的样态。在此过程中,法的形成和法的实现几乎是同步完成的。


第四,从制度功能上看,清代司法裁判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不同于“依法裁判”的他种模式,在于它以自己的方式大体实现了“同案同判,异案异判”这一司法裁判的本质追求。


近代西方司法“同案同判,异案异判”的实现依靠的是前提性“规范”对于案件事实的统摄,至于刑事案件的具体量刑问题或民事案件判决的可接受问题,都通过“依法裁判”的外在形式,将其消解掉或隐藏起来。量刑问题与依据问题在“依法裁判”模式下,并没有完全分开,前者依附或从属于后者,“裁判”只要是“依法”的,就是正当的。


与之相对,清代司法“同案同判,异案异判”的实现,则建立在具体个案“情理”在裁判结果中能够妥当实现的基础上。在清代司法裁判中,“依据”问题不仅与量刑问题是分开的,而且是被其包裹的,“裁判”只有是妥当的,才是正当的。


笔者以“权宜裁判”来概括清代司法裁判的类型,以示区别于近代西方。这里的“权”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与“经”相对,强调清代司法裁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对每一个个案要进行“个别化”的处理,注意到个案特殊的“情理”,同时,也非一种擅断,权变所坚守的“天下公论”就是一种“常经”;另一方面是含有“权力”之意,强调所有实现“情理”的最终判断,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皇帝的权威。这里的“宜”则指的是,司法裁判正当性的基础来自于适宜的量刑结果或裁判结果。“权宜”两字合在一起,即有“守经用权,惟宜是从”的含义,既突出了“裁判”优先于“依法”这一清代司法裁判的特质,又照顾了个案与先前类似裁判或“天下公论”的关系,还表明了清代司法裁判所捍卫的“同案同判,异案异判”的司法正义。


谢选骏指出:满清虽是一个野蛮的匪类集团,但是进入中国具有公议传统的社会环境以后,为了长期保持其非法夺取的控制权,也不得不委曲求全,顾忌一点“天下公论”了。


谢选骏: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公议社会的遗则


网文《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报道:


老话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这8个字出自哪里,很少人知道。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拼音:jiān tīng zé míng,piān xìn zé àn)是一个成语,最早出自于汉·王符《潜夫论·明暗》。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兼听:多方面听取不同意见。明:明辨是非。暗:糊涂)指要同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才能正确认识事物;只相信单方面的话,必然会犯片面性的错误。复句式结构,在句中一般作主语、谓语、宾语。

汉·王符《潜夫论·明暗》:“君之所以明者,兼听也;其所以暗者,偏信也。” 

后世据此典故引申出成语“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成语典故

东汉有一个人叫王符,性情十分耿直,从来都不肯随波逐流,所以仕途坎坷,郁郁不得志。于是,他隐居著书,评论时政得失。王符在著书立说的时候,不想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于是起个笔名叫潜夫,把自己的论说称为《潜夫论》。

王符在《潜夫论·明暗》中说:“作为君主,之所以能够耳聪目明,明辨是非得失,是因为能多方面听取意见;有的君主,之所以昏聩糊涂,做出错误的判断,是因为只听单方面的意见,就信以为真。因此,人君只有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才能通晓事理,变得越来越聪明、睿智;假如只听取单方面平庸、浅薄的意见,最终就会越来越愚昧。” 

成语寓意

唐太宗李世民的成功经验里有一条就是“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历史上的楚汉之争,楚霸王项羽曾经是“力拔山兮气盖世”,优势明显,但却以失败告终。而他的对手刘邦呢,曾经那么孱弱,势单力薄,但最终刘邦取得了胜利。其成败的原因可能不一而足,但刚愎自用算得上是项羽失败的一大原因。宋代文学家苏轼在《题西林壁》诗中写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可见观察的角度和距离不同,对同一事物的认知结果大不相同。 

“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莱特。”面对同样一本书,里面书写着同样的文字,每一个读者的见解各不相同,观察者的立场和背景不同,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情的看法和见解也不会相同。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看法和见解不应该成为冲突的诱因。古今成大事者必有容人之雅量,能听得进不同意见,能集思广益、兼容并蓄,注重沟通与合作,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听信一方面的意见往往会受蒙蔽,做出错误的判断,得出错误的结论。“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做事之前要虚心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才能把事情办周全。

成语运用

成文用法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指要同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才能正确认识事物;只相信单方面的话,必然会犯片面性的错误。复句式结构,在句中一般作主语、谓语、宾语。 

运用示例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二年》:“上(唐太宗)问魏徵曰:‘人主何为而明,何为而暗?对曰:‘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毛匪泽东《矛盾论》:“唐朝人魏征说过:‘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古人也懂得片面性不对。可是我们的同志看问题,往往带片面性,这样的人就往往碰钉子。”

郭匪沫若话剧《蔡文姬》第四幕:“古人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看起来是一点也不错的。” 

汉英成语翻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listen to both sides and you will be en- lightened; heed only one side and youwill be benighted

例:凡事要了解其真实情况,必须倾听多方所提供的信息、意见等,因为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To understand the whole situation,one must listen to two sides and get the thoughts and views of other people.If one only hears one side,one will be in darkness as to the real truth. 


谢选骏指出: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这是公议社会的准则。秦火之后,汉朝虽然沿袭了暴君帝国,但并未能斩断公议社会的遗绪遗泽。甚至连满清的禽兽也是如此。而元蒙鞑子由于不通汉语中文,因为无法建立公议社会的反馈,所以时间不长就像秦朝一样被暴力推翻了。


谢选骏:公论就是公议的结论

 


《任锋:公论观念与政治世界》(爱思想 2013-02-20)报道:


“公论”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一个词语,不仅于传统中国社会十分流行,在当代的道德和政治生活中仍然有广泛而积极的运用。作为中国文化传统的产物,它在中国以外如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的历史进程中也曾扮演过十分重要的角色[1]。然而,对于这个词语背后的观念蕴涵,人们多处于习焉不察的状态。尤其是与此相关的政治理论层面,还没有从传统思维与现代世界的变迁视角得到认真的清理。本文试图从思想史的角度追溯“公论”一词的兴起和演化,并初步探讨其观念形态的政治理论涵义。


一、共识、公议与舆论


在进入观念史的追踪之前,让我们先了解公论一词的基本涵义面。需要说明的是,在相关的概念家族中还包括清议、公议、众论等相同或相近的词语,另外还有诸如私论、乡评、士论、党论、国论等关联对应的词语。由于汉语本身表述简约而蕴涵丰富的释义特性,加上传统社会中的多数使用者对于词语概念并不严格界定,往往导致在不同语境运用中衍生出复杂的语义和观念,表现出相当大的灵活性。在“公论”一词,就存在一个相当多面的语义群和观念群,大体上可以析分出作为道德理性共识的公论、公共商讨即公议涵义的公论与表征舆论群情的公论这三个相互勾联的不同层面。


作为道德理性共识的公论最能显示出这个词语在观念上的实质规范性。它多指具有普遍意义的、合乎公正标准的评价性言论或主张。而公道或正当与否,往往是以符合儒学义理为标准。这些意思在先秦思想中透过“公心”、“公是”、“公义”已有表露[2]。具体来说,公论观的这个解释又包含这么几个方面的议题:如“公”所显示的普遍性应该如何理解,它与公正或正当形成什么关系(或以什么方式互相体证),符合儒学义理与普遍性又是什么关系。例如,朱熹(1130-1200)指出公论是天下以为当然者,表现为天下人对于某个话题万口一辞,具有普遍主义的共识[3]。然而天下人如何表达其普遍认定,其实蕴含着相当丰富的解释空间。按照公论观念中一个流行的理念根据,即认为它是人心之所同然或曰人心之自然、或必然,就透露这种认定可以采取一种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本体同一论形式。所谓普遍认同(“天下以为当然”)不一定必然呈现为政治学、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共商议和舆论群情。如叶适(1150-1223)笔下的公论,是一种出于个体公心的公正不偏的言论,“冲然无去来而为心者,公心也;漠然无重轻而为言者,公论也。公(李祥—作者按)本于公心以发公论,赵公之诬赖以明,道学之禁赖以解,殆天意,非人力也[4]”。这种个体道德精神的表达不一定以社群共同体的普遍态度为优先考虑的条件,主要凸显的是言论和主张的公正超越性能够契合人之为人的普遍形上本体。犹如宋人赵抃(1008-1084)所言,“无情公议,是是非非”[5]。这种公正超越的性格最能透过儒学义理的判准得到保障,因此不难理解如宋人以天道为公论、二程(程颢1032-1085;程颐1033-1107)认为人志于王道就是公论、朱熹强调天理以外并无所谓公论[6]。这种儒学义理规范下具有普遍意味的道德理性共识,使公论观念内在地蕴含了十分强烈的道德和政治正当性意识。


作为公共商讨和舆论群情的公论常常紧密相连。前者指群体范围中具有公开、公共性质的磋商讨论,往往与“公议”等同。如公共熟议、公共商量、论公于众[7]。有时也指个人面向群体公开地议论,把某个话题公之于众,如司马光(1019-1086)称刘道原(1032-1078),“或稠人广座,介甫之人满侧,道原公议其(王安石—作者按)得失,无所隐”[8]。所谓群体范围既包括政府体制内的公议,如君主与大臣之间的朝议廷论、台谏科道的谏诤评议,也包括官民之际或者更广阔范围内社会民间的公众言论,如书院、讲会、里巷康衢中的士论和众议。而舆论群情的公论往往作为这种集体行动的结果包含其间。这两个紧密结合的涵义,与作为道德理性共识的公论存在一定联系,即道德理性共识是否需要与如何可能透过公共讨论及其产生的舆论群情得到体现。这又是值得进一步考察的议题。可以说,这两个涵义面进一步凸现出公论观念的公共性意识、尤其是行动程序意义上的公共正当性。


上述层面并非三个孤立运用的公论定义,而是常常互相裹挟在一起,在具体语境中既蕴涵着丰富的解释性,也易造成公论观念的内在模糊和紧张。其间的面相轻重和意向纠结,及其形成的观念拓展和问题意识,需要我们在特定的历史脉络和语境中去细心观察、分梳。




二、公论观念的兴起:以近世早期政治为视角




“公论”一词,在历史上早有渊源。像清议、清谈、乡评、月旦这些自汉以来广为运用或风靡一时的词语,都与其含义相近[9]。而对于类似社会舆论的重视,在儒家的三代记述中、在召公谏周厉王弭谤、郑子产不毁乡校等典故中都有反映。据陈弱水先生考证,“一份含有‘公论’字眼的极早期文献是三国曹魏蒋济的《万机论·用奇》,其中说西汉元帝时的石显、弘恭,‘便僻危险,杜塞公论’…”[10]。再如,南朝刘义庆《世说新语·品藻》中王敦品评人物优劣时说,“……庾又问:‘何者居其右?’王曰:‘自有人。’又问:‘何者是?’王曰:‘噫!其自有公论。’”[11]然而,“公论”的使用频多、范围扩展与观念涵义的充分演化,则是唐宋变革以来、尤其是近世政治社会变迁的产物[12]。


钱穆先生曾指出,“窃谓国史自中唐以下,为一大变局,一王孤立于上,不能如古之贵族世家相分峙;众民散于下,不能如今欧西诸邦小国寡民,以舆论众意为治法。而后天下乃为举子士人之天下。法律之所不能统,天意之所不能畏,而士人自身之道德乃特重”。[13] 这里所谓的大变局就是中晚唐以来门阀贵族社会的瓦解与宋代成熟科举制下士大夫阶层代表的平民化政治社会的浮现。钱穆先生指出士人道德成为近世王权与众民之间较法律、宗教更为重要的一种秩序纽带。而本文关注的公论其实就是这种秩序纽带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且在近世脉络中与国家法律、宗教精神有着深刻的历史关联,并构成现代中国向“以舆论众意为治法”转变的重要渊源。


从近世特别是宋代政治文化的视角来看,公论观念的兴起离不开这个时期特定的时代氛围。一方面,宋代确立下来的文治规模促使最高统治者高度重视从儒学义理中寻求政治理念根据,同时形成了较为开明的论政风气。比如产生了对于天下“道理最大”的君臣共识[14],也透露出宋代统治集团寻求政治正当性依据的积极意识。宋代新儒学的形成正是发生在这种政治精神的激励下,宋人好议论的时代风气也缘起于上层统治者较为开明的政治态度[15]。另一方面,士大夫阶层受此激励在政治实践和学术更新方面有了长足发展,并且带动整个政治社会在公共关怀上的提升。古典的政治公共意识与逐渐高涨的士大夫政治相结合,再加上士大夫群体内部活跃的思想学术竞争,推进了公共意识的显著聚合与强化,成为公论观念兴起的催化剂[16]。可以说,公论乃是作为这个时期公共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宋明新儒学的思想视野中逐渐兴起的。它不仅包含了人们对于政治理想颇具新意的想象和规划,也生成了对政治实践现象的回应和反思。


我们看到,随着士大夫政治的进一步展开、言论空间的逐渐扩张,北宋政治家已经感受到了公论问题的复杂性。苏轼(1037-1101)曾向神宗自述其年幼记忆与长辈对庆历时期世风的描述,“台谏所言,常随天下公议。公议所与,台谏亦与之。公议所击,台谏亦击之……”[17]。仁宗朝,“执政公卿,苟犯公议,一有台谏论列,则未有得安其位而不得去者,其所弹击,又不过一二小事,或发其阴私隐昧之故,然章疏入,即日施行”[18]。蔡襄(1012-1067)就在嘉祐年间(1056-1063)指出当时政界言论喧嚣,出现利用舆论肆意攻击的现象,感慨道“古之清议公论岂如是夫”![19]这种困惑可以说是对庆历改革以来政界风气的一个直观反应。南宋时期的陈亮(1143-1194)、叶适对此间联系把握得更为确切。陈亮就指出范仲淹(989-1052)等庆历名臣为了大力推行变法,充分掀动起政治议论的风潮,建立了公议舆论与法度变革之间的相互奥援[20]。叶适也指出这个时期的政治文化塑造了宋人喜议论言谈的好尚,正是变法士人对于政治议论和社会舆论的倚重开启了这个风气[21]。公论观念的兴起是与近世士大夫政治在国事政见上言论舆情的活跃相为表里的。


随着宋代变法运动的深入开展,变法派与持不同政见者之间也进一步围绕改革共识和舆论取向进行激烈的争夺。这一点透过国是与公论的对峙有明显的反映。关于国是问题,余英时先生在《朱熹的历史世界》中已经有非常敏锐而精彩的钩沉、解读[22]。他指出“国是”在宋代政治文化中成为一个空前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国是”在政治实践中的法度化,成为与主政者进退沉浮休戚相关的最高国家路线。这一面相的揭示十分重要。然而,事情的另一面即公论,也非常值得关注,需要充分彰显它与国是之间的历史张力及其观念蕴涵。从余先生的论述中我们得知,国是问题在神宗时代的政治中浮现,成为君臣凝聚变法共识的标识。在君权的强大支持下,王安石(1021-1086)变法成为他人不可挑战的既定路线。当时,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不同政见者并没有直接围绕“国是”进行辩驳,他们进行反击的理论武器之一乃是所谓“公论”。若对公论进行同国是一样的溯源,我们可以看到中晚唐柳宗元(773-819)已经对此有积极的运用。为了抨击当时朝政被宦官把持的弊端,他利用春秋时晋文公问守原的故事,指出君主政治应该重视与朝中公卿大臣的公议,而非受制于宫廷内部势力[23]。而在宋代反对王安石变法的声音中,我们可以看到司马光、陈襄(1017-1080)、赵抃等人反对制置三司条例司这个变法权力中枢的奏疏,就是充分利用公论、公议观念来批评神宗君臣的独断变法[24]。其中尤以陈襄《论王安石箚子》具有代表性[25]。陈襄指出,每个人都有理义之性和是非之心,在不偏执好恶之前就会形成天下公论的来源。这种状态下的每个发言者都应该受到政治决策者的重视,将其纳入咨询参谋的政治过程。这在古代的周宣王纳谏中兴和子产不毁乡校中已有典范可循。对照起来,神宗对于王安石过于偏听,君臣合力推动变法,不容许批评质疑,这种做法严重忽视了天下公论。陈襄强调,天下之法的变革不能依靠极少数人的私议臆见,暗示天下之法应该由天下人论议。这个说法同样把法度变革与公论紧密地连接起来,表露出当时公论观念已有明确的政治体制自觉。他希望政事活动应该充分利用已有体制内外的各种渠道听取多数人意见,反对由少数人垄断把持。在这里,公论观念强调的接近于一种建立在公议舆论之上的正当性共识。


陈襄已经指出言论对于人君来说具有政治上非常明确的取舍兴亡效果。公论是国家政治决策和路线确定必须充分考虑的公共根源。这涉及到,应该如何进一步认识公论在政治国家中的地位。我们看到,北宋晚期的黄裳(1044-1130)提出,王道政治有五个重要部分,除了道德、法度、风俗、节气,就是公论。这种提法已经不同于强调道德、礼法和风俗的传统老调,明确指出了公论的重要性[26]。徽宗(1082-1135)即位诏书中特别强调“若夫曲学偏见,妄意改作妨功,扰政以害吾国是者,非惟朕所不与,乃公议之所不容,亦与众弃之而已”,公议被视作在更广大的范围内与国是相通一致[27]。到了两宋之际,经过一系列创伤剧痛的政治变动,士大夫中的主要政治家愈发推崇公论的关键政治价值。比如,李纲(1083-1140)就直接把它推举为国家政治的关键,明确指出“国之治乱存亡而君子小人之所以劝沮消长者,皆系乎清议。清议者,出于人心之同然而合天下之公论也”[28]。清议、公论都是根植于人心中相同的道德理性,是作为道义实体的国家任何时刻都不能缺少的根本规范力量。从这个角度出发,李纲提出一套历史解释,表明尧时公论在上因此实现极治、东汉公论下移于士人导致危而不亡,而五代时期公论完全丧失,天下陷入国之不国的恐怖失序之中。借助人体与元气的有机比喻,李纲把公论清议看作是天下国家的元气命脉。同时指出维护公论的根本责任就在于政府。同时期的赵鼎(1085-1147)在1129年南宋立国伊始,就向宋高宗指出国家衰亡除了外敌的原因还在于公论不能伸张。对于善恶是非的共识和舆论如果能够再度凝聚起来,比军队谋略等实力因素更为重要。他批评士大夫统治阶层内部由于学术分歧和人事纠纷,不能遵循政治上的大公至正之道,导致公论每每不能伸张,成为国家政治最深重的病症[29]。作为“高宗患难之君臣”的李纲和赵鼎在播迁易代之际的品评,一方面出于对北宋政治改革特别是熙宁变法及其末流化的反思,更加突出了公论的政治正当性意义,将其视为国家根本。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北宋末期诸如太学生运动等政治现象的激励。像李纲亲身经历了兵临城下之际陈东等带动的军民上书风潮,对所谓“士庶上书,其言皆出于平昔之公论”更有深切沉痛的时代体会[30]。


这种公论升格的思想推力,与对国是问题的批评,最终在南宋大儒朱熹那里绾合起来,透过对时政忧患的沉痛针砭将真公论与伪国是之间的矛盾展现得淋漓尽致。在1167年《与陈侍郎》一信中,晦庵直陈时政有三大主要病症[31]。其中最为深重的就是当局为了维护和议政策,强化君权独断,最终酿造成国是与士民公论的对峙。就像陈襄批评神宗君臣一样,朱熹也指出和议政策乃出于君主与少数权臣的独断推动,没有考虑大多数人士的异议公论。按照本义,真正的国是应该合乎天理人心,与天下所同是或曰万口一辞的公论相一致。可是,和议国是却依靠政权一时的强力与利诱竭力维持这种受操纵的公共性。其实际效力又只能到达体制中人,无法支配整个天下。最终导致现实的国是与公论龃龉难合,真实的言论情况不能反映到政治上,难免会重演北宋王安石、蔡京时期的政治灾难。在《戊午谠论序》中,朱熹指出受政府操纵的国是影响而形成的众论,已经失去了对于真正共识公论的把握,因此不能作为制定长期战略的根据[32]。宋金战和问题可以说规定了南宋立朝的长期国家战略,反对和议的士人群体如同北宋反变法派一样根据公论来对这个根本问题提出正当性理据。陆游(1125-1210)《剑南诗钞·七言律》云,“万事不如公论久,诸贤莫与众心违”,也是就此而发[33]。


上述国是与公论的对峙,其实深刻反映出君权独断与体现公共诉求的政治力量之间的冲突。这个冲突往往在志向不凡、权欲较强的君主那里更为明显。除了北宋神宗,南宋孝宗朝公论观念的再度强化也是一个明证。孝宗初期志在恢复,重视事功实务,引擢人才不拘常规,自信满满且流露出对于儒者空论的不以为然,出现了易惹争议的近习宠幸问题。这个时期许多著名的儒者士大夫都运用公论观念对其提出尖锐的批评。比如朱熹与孝宗讨论置将权的归属问题,孝宗认为自己的决定在程序上参考了士大夫的公论,朱熹则批评这其实是特殊利益势力假借公论的名义在论证自己的私利[34]。如薛季宣(1134-1173)指出政治大计应重视公论,政治上的国是(“一定之谋”)应该以公论为根本前提[35]。唐仲友(1136-1188)批评孝宗不能正视儒者谏议的价值,应该内守祖宗法度,外重天下公议[36]。陈傅良(1137-1203)更是抨击孝宗师心自用,独断专行,应该“因群心之所共违而察一意之所独向”[37]。吕祖谦(1137-1181)指出,政务应当“公议而公行之”,君主必须依靠政治社会的群体力量,适度地分权任责,“广揽豪杰、共集事功” ,“合群策、定成筭,次第行之” 。在充分吸收公共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政策法度。而且一经制定,就要严格遵循。[38]


公论观念在南宋中期以后,在思想上已经树立起对于国是的优位。如南宋政治家杜范(1181-1244)指出国人的公论(“国人之论”)就是天下的公是非。政府应该重视台谏,鼓励直言精神,培养公议以确定朝纲和国是[39]。魏了翁(1178-1237)引述,公论是国家的根本,乃皇极和国是的前提[40]。真德秀(1178-1235)特别强调公议就是天理、天道,永远存于人心,不受国家强势权力一时的压制[41]。


除了公论在政治价值上逐渐得到推扬,南宋时期的思考还有另一方面值得特别注意。它围绕公论与法度、权威的关系,捕捉到了公论观念蕴含的复杂性。这方面的努力以陈亮和叶适最为突出。需要说明的是,他们的公论观念也有明确肯定的一面,认可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发言有助于清明政治的实现,这是体制内力量如台谏的应尽职责和广大民众的行动诉求。然而,在对宋代政治传统的深刻反省中,他们同时表现出对相关现象复杂面的审慎和怀疑。这种体现复杂性的态度早在北宋的蔡襄和司马光就有初步表露。蔡襄正是由于察觉到逐渐开放的公共议论中蕴涵了挑战和动摇等级秩序伦理的不稳定潜能,才发出对所谓清议公论的喟叹。司马光虽然承认公议公论的开明政治效用,同时强调君主权威面对充分言论更应该明白决断的重要性,不要轻易被舆论左右[42]。张方平(1007-1091)指出仁宗庆历前后政治议论逐渐兴盛,“士之翘俊者皆争论国政之长短”,“渐为奇论以撼朝廷,朝廷往往为之动摇”[43]。上文言及,陈亮敏锐地指出庆历改革在变法与发动公议舆论之间的联系。思想上对张方平颇为推重的他认为这种联系很大地动摇了政府建立起来的权威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立国之势,评价并不积极[44]。宋代政治的特征之一就是“以议论为政”[45]。政治体制为人们论政提供了如策试、御试等广大的空间,希望人们对政治贡献着眼公益的建议。然而,陈亮从个体私性的认识论限制与利益束缚看到人们很难对于公共事务形成真正公正客观的主张。呈现在统治决策者面前的是很多自以为公的人士或者由于自己的认识局限或者出于特殊利益的驱动纷纷从自我立场出发肆言妄议。并且这类意见极大地影响着宋代立法和行政过程,执法要上,致使法度建设被各种私意劫持[46]。“夫法制一定,子孙世守之,小弊则为之损益,大弊则度德顺时,一易而定矣。纷纷而争言之,扰扰而迭易之,上下汩乱,不知所守,此岂为国久长之道邪!”[47]陈亮表现出对国家政治权威的深刻关切,捕捉到了公论的内在冲突面相。他的理想出路在于一个能够重视英雄主义政治人格的、公正无私而牢牢控制法度解释和确立权的强大政治权威[48]。


同时期的叶适同样关注到宋代政治中公共议论蜂起的趋势,并指出它在改革变法过程中虽然由范仲淹、欧阳修(1007-1073)等贤人君子推动形成,却决非一种可以由人自如控制的积极力量,最后成为了不同政见党派互相攻击陷害的双刃利器。“开口揽时事,论议争煌煌”的欧阳修自身也深受其害[49]。叶适同陈亮一样把握到了喜好议论与变革法度在宋代政治中的重要特征地位,将与变法和党争联系紧密的议论风气称之为“烈焰”、“洪流”[50]。他从言论政治角度刻画出其间困境:统治者高度重视言论的积极作用,人们也积极地参与公共议论。但是,统治者面对蜂拥而来的言论,不知如何取舍,往往最后都将之视为空言,“夫上有宽博无忌之心,下有慷慨尽言之意,皆前世之所不及也,而其效止于若此,此岂可不为之深忧其故欤!”[51]。叶适曾指出君主体制下独大的王权其实往往左右了人们的意见风向,阻碍人们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52]。然而他并未深思这一政体下商议舆论制度的建设问题,更侧重于强调改善言论修辞的策略而更有效地向君主表达想法,或者从政治伦理的角度优先鼓励力行实践的直道风气而非汲汲于言论,“庆历后,议论浮杂,直气空多,直道已散。至治平熙宁,纷争于言语之末,而直道荡灭无余”[53]。陈亮和叶适的思考可以说是在当时士人阶层内部对于宋代言论政治最具代表性的系统反思,较为充分地揭示出公论观念在历史语境中的复杂蕴涵,构成了后世王夫之等人类似评论的先河。




三、讲学与公论:兼论传统的限度与超越




宋之后直到晚清以前的时期,公论观念的发展在明清之际最值得关注,黄宗羲(1610-1695)、王夫之(1619-1692)等思想家从不同角度运用这一资源推进了传统政治思维的重大跃进。然而,就中程视角而言,鼎革之际的这个跃进乃是受惠于中晚明的历史发展。其中的公论观念又具有不同于有宋一代的特征。


余英时先生已经指出,从政治文化上说,明代格局已大不同宋,士大夫阶层在朝堂政治上“得君行道”的抱负倍遭压制,不得不转向“觉民行道”的下行路线[54]。社会民间意义上的儒者实践成为明代文化最具贡献力的领域。就公论观念的历史发展而言,我们要看到,一方面,宋儒开辟出来的公论话语自有其内在思想的衍生惯性,在明代士大夫的政治世界虽没有激起宋代那样波澜浩荡的变法运动,也仍然延续增生,展示出新的思想面相[55];另一方面,以王阳明讲学运动为枢轴的心学大发展,将新儒学运动作为公论现象学术实质的本相显露无遗,与公论观念产生了值得关注的思想关联。上述两面又互动缠绕,转相刺激,可以说共同催生了近世晚期公论观念的极限反思。


这时期一般意见仍然从整体的政治社会来理解公论的体现,认为政府应重视公论在己。相应值得关注的倾向是,从不同于政府体制本位的角度来强调公论体现。如元代黄溍(1277-1357)指出,公道在政府,而公论在士君子[56]。王世贞(1526-1590)指出公法在上,公论在下[57]。孙承恩(1485-1565)认为,庙堂主公论,台谏职公论,若二者不能做到,缙绅、草莽都可体现公论。另外,公论不仅仅出于铨司官府,“学校亦公论也”[58]。高攀龙(1562-1626)引用王述古(1564-1617)的话,天下有公论,未必台省。台省有公论,未必诸公[59]。理想状态应该是政府体现公论,否则,公论只能由社会民间来伸张。最为人熟知的一段话,就是东林书院讲学期间,顾宪成(1550-1612)和首辅王锡爵(1534-1614)的对言,针锋相对地呈现出内阁朝论与外论的对峙,而后者最能体现公论精神[60]。


这种情况似乎透露明代公论观念的表达空间向非政府的体制外层面大大拓张了。而此趋势实则与中晚明兴起的明儒讲学运动、尤其是阳明学讲学息息相关。甚至可以说,在明代,讲学活动成为公论观念发展最有利的温床,是寄托公论的一种隐蔽形式。公论与讲学之间存在很大的交合重叠之处,虽然讲学多活跃于官方体制外的社会空间,却潜藏着非同寻常的政治意蕴。一般研究者对此并不深查,忽视了二者在理念和实践上的诸多相互涵摄层面。从理念上讲,作为正当共识的公论与近世新儒学的内在更新互为表里。与宋儒根据自己的学术意见论证、引导政治变革同理,以阳明学代表的明儒进一步在程朱理学基础上提倡新知,并据此表达自身的政治社会理解。而阳明学本身对于透过讲论言谈推广新知的必要性又十分重视,致使公论的公议舆论方面也有大幅的发展。受政治环境制约,这种新公论的形成和发展除了在政府体制内的隐现,更多地流向政府以外的士人群体和民间大众。


如有些研究者所指出的,讲学运动自身并不一定有明确、自觉的政治意识,不少参与者竭力使讲学活动消除政治敏感性。然而实际上,讲学作为隐蔽形式的公论,很难摆脱与政治世界的纠葛[61]。我们可以看到体制内的士大夫讲学,每每与科举、行政权力运作、政事纠纷发生密切关联。有研究者就曾从讲学与反讲学的角度来解释明代中后期内阁权力的斗争[62]。讲学与公论之间的潜在关系从压制讲学的张居正(1525-1582)那里可以窥见一二。他认为孔子讲学乃是时势约束不得不然,正确的政治文化取向应该是士大夫立足自身本分,将自己为学和为官的职事做好。近似上文讨论的陈亮,他认为树立讲学旗帜、鼓励众人发表议论,在政治上足以造成摇撼时政的反权威潜能[63]。而在热心讲学的官员看来,讲学却具有凝聚共识、开明行政的积极意义。如阳明学的重要思想家耿定向(1524-1596),就强调自己的讲学完全融入政事讨论,体现为对于公议舆论的尊重[64]。另一位泰州大儒罗汝芳(1515-1588)更是将郡县治理与讲学教化紧密结合起来[65]。在政府体制外,泰州学派的王艮(1483-1541)、颜山农(1504-1596)、何心隐(1517-1579)等人,将讲学视为具有政治远景的经世大业,实践中也在乡村社会透过公论教化实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至晚明,由于政局的腐朽加剧,如东林一类的党社书院更加透过讲学来表达政治公论,伸张天下的公是非。如刘宗周(1578-1645)所言,“天地瞑晦,人心灭息,吾辈惟有讲学明伦,庶几留民彝于一线乎!”[66] 可以说,公论观念与政治世界的历史关联在宋最有力地表现于朝堂变法运动中,在明则透过讲学与书院、讲会、党争、社团的互动集中表现出来。岛田虔次曾指出,明代的自由讲学风气开辟了当时体制外的公共空间[67]。这种观察放在宋明之际公论观念的历史变迁中更能显示其意义。

明代讲学运动对于传统儒学的传播推广来说特别彰显出这么一个层面,即突出强调人与人之间讨论、辩难的传授方式。王阳明(1472-1529)就指出,讲学“须口口相传,广布同志,庶几不坠”、“讲学须得人人面授”。晚明张鼐(?-1510)“夫众人之动其良心也,以会以语也”[68]。真理学术的探索,十分注重讲论,强调付诸言语商谈,这种讲学意识也构成了公议舆论的形式前提,间接推动了公论观念的滋生。体现儒学共识发展、并在具体环境下呈现政治社会指向的公论,由此在不同阶层群体、地域、身份的人们中间得以寄身,由讲学而蕴含不同范围和层次的公议舆论。讲学当然包含着不同形式,比如由少数中心人物传授教化,或者冥契意义的静坐修行,同时也注重相互之间的商谈辩论。这种讲学意识最有自觉意义的表达和辩护可以在泰州学者何心隐的《原学原讲》中发现[69]。何心隐抗议张居正压制讲学,因此而牺牲性命。临终前写就的这篇数万言奇文引经据典,论证言论讲学乃是人的本性所在,是表达德性追求的根本要径,构成了儒学文明与政治的悠远传统。他主张“即事即讲”、“即事即学”,论证讲学言论活动的正当性,为这种活动的自由倡言辩护。该文从哲学认识论和传统生成的角度向世人确认讲论商讨是儒学文明的内在之义,其实蕴含了非凡的政治社会用意,进一步关联到讲学运动的主体意识之发展。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学校》篇设计出一个制约王权的公共机构,冀望透过公共讨论形成的意志制约最高权力。政治不再以天子之是非为是非,而以天下人的是非为是非。这其实就是把近世兴起的公论进一步体制化了[70]。之所以有这么一个跃进,当然出于多种动力。就思想和实践来说,一个重要的缘由就在于黄宗羲所承受的阳明良知学对于主体性的弘扬与阳明讲学运动中平等主体意识的孳生。阳明学强调良知本心,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天赋的良知本心,理想地说“满街都是圣人”。这个观念发展到极致,就是李卓吾(1527-1602)提出的不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诉诸各自本心,破除学术和政治上各种教条的权威。可以说,良知本心的观念潜在地树立起了人们普遍赋有的道德理性的权威,人们在这一权威面前平等。这一倾向在公论观念上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强调匹夫匹妇的舆论意见能够比有权势者更表现正当共识,更进一步夯实了公论的民意基础。


而在讲学活动中,这种思想在讲学参与者的朋友意识上最具代表性[71]。讲学活动塑造出这样一个公共空间,即参与者摒除一般的政治社会身份(如官位、职业、地域、信仰等),完全以良知真理的权威为标准,相互之间发展出自由、平等、开放的关系纽带,服膺于对道德理性的认同。比如耿橘(1601年进士)《虞山书院志·会簿引》卷四的院规讲明,“虞山会讲,来者不拒。人皆可以为尧舜,何论其类哉?凡我百姓,年齿高者与年少而知义理者,无分乡约、公正、粮里、市井、农夫,无分僧道游人,无分本境地方,但愿听讲,许先一日或本日早报名会簿,俟堂上宾主齐,该吏书领入,照规矩行礼。果胸中有见者,许自己上堂讲说”[72]。不少讲学者已经意识到这个空间介于家庭生活与君臣政治之间的特性,乃完全由在理性面前一律平等的主体自由、开放地构成[73]。这一点已然蕴含现代意义上公共领域的观念端倪,并暗示出友朋讲学活动作为隐性公论的重要性质。更有识见者则充分运用朋友与讲学之间的这层关系,发展出一套重铸政治社会关系的组织构想,可谓揭示出中国式公共领域论述的一个积极方向。如何心隐主张由以朋友为核心纽带的“会”来陶冶传统的君臣等伦理范畴,透过讲学建构一种平等、自由、开放的公共社群。君臣政治也应该由一种朋友讲学式的关系模式来引导。可以想见,公议舆论式的公论想象在其中扮演一个凝聚、连接的组织性角色[74]。这种观念想象的发展,自然得益于阳明学讲学运动中蓬勃发展的讲会等组织形式[75]。


又如,晚明顾宪成云,“群一乡之善士讲习则一乡之善皆收而为吾之善,而精神充满乎一乡矣;群一国之善士讲习则一国之善皆收而为吾之善,而精神充满乎一国矣;群天下之善士讲习则天下之善皆收而为吾之善,而精神充满乎天下矣;……君臣父子夫妇兄弟各有专主,而朋友则无所不摄。……非朋友无以成其君臣父子夫妇兄弟,非讲习亦无以成其朋友”[76],试图透过讲学活动形成平等的朋友纽带,使其统摄所有的人伦关系,为一个天下范围的善士社群的形成提供基础。在传统三纲五伦的格局中,透过讲学活动来充分激活朋友一伦的社会政治含义,进而探索改造传统关系格局、形成新群体意识的路径,这个方向可以说代表了传统公论观念更新跃进的成就。这其中又对应潜含着以公论为纽带的新社群构思,其普遍范围的视野不仅囊括天下,而且广及宇宙、涵括人的整个生活世界[77]。讲学对于言论活动的重视、组织和推广,与普遍化的公论想象实则款曲相通。薛方山(1535年进士)言“古者谏无官,以天下之公议,寄之天下之人,使天下之人言之,此其为盛也”,“其世治者,其论公于众;其世兴者,其论公于朝;其世衰者,其论公于野”[78]。理想政治,是公论在全体公众中的表达。而现实衰政的情况下,公论往往是由政府之外的社会民间代表,即公论在野而不在朝。从这个思想氛围,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黄宗羲学校构想的来源推力。


宋明以来政治中的朋党问题也与公论现象联系密切,朋党之见一般被认为是违背了天下的共识公论,而朋党之争往往在对共识的争夺中透过公议舆论得到充分显示、催化。实践中,讲学活动由于学理上同声共气的人士们形成某种组织,又天然具有议论时政社会的冲动,难免被敏感者朋党化、政治化[79]。唐甄(1630-1704)曾说,“聚众讲学,其始虽无党心,其渐必成党势”[80]。明季党社运动的兴起,公论观念在其中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儒学传统中,士大夫或学生士子面对朝政不当,往往利用体制内的空间发表批判言论。如东汉末年“范滂挟公议为干,公卿皆折节下之。太学诸生附者三万余人,卒成党锢之祸”[81]。南宋后期,“天下公论,不归于上之人,多归于两学(太学、武学)之士。凡政令施行之舛,除拜黜陟之偏,禁庭私谒之过,涉于国家兴衰之计,公论一鸣,两学雷动。天子虚己以听之,宰相俯首而信之,天下倾心而是之。由是四方万里,或闻两学建议,父告其子,兄告其弟,师告其徒,必得其说,互相歆艳”,两学俨然成为营造天下公论空间的枢轴渊源[82]。东林党人更进一步籍由书院讲学,倡扬公论精神。他们要求政治审议的公开化,反对公共事务私议密奏。钱一本(1539-1610)云,“况所言公,当与天下公言之;所言私,忠臣不私”。叶茂才(1558-1629)云“天下事非一家私议”[83]。东林书院提倡的公论精神,在事与愿违的时世中转变为顾宪成与王锡爵所言的朝论与外论的对峙,这一点已广为人知。另外,东林学者缪昌期(1562-1626)的公论观念也多为研究者称引[84]。他的《公论国之元气》、《国体国法国是有无轻重解》继承了宋人如李纲的比喻,将公论视为国家元气,是国家政治兴衰的根本。在此之前,明人孙承恩也已经提出,“公论也者,天地之元气,国家之命脉”,从宇宙本体论角度论证公论的正当性和公共性[85]。与何心隐对讲学传统的重塑类似,他把公论传统的源头归之于孔子。根据孔子对于三代直道而行的斯民的称赞,他强调愚夫愚妇即斯民的根本地位,将其视为宇宙本体论意义上的元气根源。天下民众的公论代表了一种不受政治权势控制的独立权威,反映公论的国是就是把匹夫匹妇的是非意见汇集到一起,与君主体制能够控制的国体国法几乎成一种对峙的关系。昌期更把公论比作宇宙中的太阳,国不可无公论国是,恰如天不能无日。实际情况中,国是公论需要由能够体现此公共精神的道德政治精英来代表,与国体、国法应该相维相制。公论现象不可避免地导致国是议论者纷纭,其间更有很多议论者是在混淆是非,然而当政者不能一味以党论来否定公论,公论自身并非故意对峙的异论或强求一致的同论。缪氏思想延续了宋人的论述线索,更突出了民众在公论中的根本地位,彰显出国是公论在近世国家观中的地位。关于政体法度与国是公论的论述,可以说极为深刻地把握到了公论的政治体制关联,问题意识显得更加明确,只是缺乏了陈亮那种功利视野下对公论内在悖谬性的犀利把握。葛荃先生认为,“在繆昌期的设计中,由卿士大夫掌握和操纵舆论,代表天下百姓,与君权相维相制,这是他在当时的历史和政治条件下所能找到的最佳参政方式”[86]。这种积极构想也同样延续了宋儒类似的古典共治思路。


宋明近世的公论观念形成了一个继承演化的传统,明清之际的著名思想家立足于这个思想视野中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推动了该传统的跃进和深化。


王夫之身遭鼎革巨变,明亡的痛思转而潜发为近世政治文化的深刻反省。在对包括宋代以来传统政治的评价中,他围绕其中言论与政治现象的关系提出了独到而深刻的见解,展示出来的观察和批评视角别具一格,构成近世公论政治观念中少有的异类立场。


王夫之指出宋代自仁宗开天章阁言事,公议风气逐渐高涨,“言满天下,蔚然可观,相传为不讳之朝”[87]。后世也基本上把宋代这个风气作为政治清明开放的典范,汲汲取法。那么,这种公论风尚与政治兴衰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联?是否真的有利于政治治理?王夫之从多方面进行了分析,侧重指出这种联系的消极面,冷峻地展示出公论政治的复杂性。


首先,从公论的一般原理来看,王夫之认为普遍人心能够形成正当共识的公论,而君主体制及受其支配的官僚阶层行事往往与公论违背[88]。王夫之认同人们积极发言论政的政治价值,“虽然,人臣以此事君,而国又奚赖哉?君有巨慝,大臣任之;大臣不能言,而后谏臣任之;谏臣不能言,而后群工下至士民,皆可奋起而言之。”[89]从大臣到一般士民,都可以参与到公论中去。“清议者,似无益于人国者也,而国无是不足以立”[90]。


然而,公论在历史情境中的具体表现要远远比基本原理复杂得多。从公论自身来看,若以理、天理为其基本内容即公是公非,那么要注意到在原则的抽象普遍性与人们具体的显现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由于性情气质状况的差异,人们势必对抽象性的一般原则理解上呈现多样。这种多样不同可能很难透过辩论得到弥合、取得共识。如果认识不到这种实际情况,“执彼以概此,辨愈烦而心愈离”,作为共识的公论就遥不可及了[91]。另外,参与公论的人是否真的能尽力达到思考和发言的公正和真诚,如其所倡公论之所是,也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如攻安石者,无人不欲言,无言不可出,岂其论之各协于至正,心之各发于至诚乎?乃至怀私不逞之唐坰,反覆无恒之陈舜俞,亦大声疾呼,咨嗟涕洟,而惟舌是出。”[92]


另外,从言论与治道、言论的政治评判价值方面,王夫之也提出自己的看法。在天理观带来的理论化影响下,人们的政治语言和言论往往铺展出汪洋恣肆、滔滔不绝的雄辩风格,形成一种穷理自矜式的修辞形态。而关于实际政治事务的有益论述则淹没在这种言论中得不到正当凸现。更重要的是,对于政治人物的品评几乎也受到这种言论观的支配。王夫之指出,政治人物的才能在初次择选时可以根据其言论来评价,更主要的评判需要依靠其往后的政治实践表现。这些观点其实从侧面揭示出王夫之政治观的取向偏重,即强调事务实践或实务治理本位,对于借助言论彰显政理、借助言论衡定政治的世象有所保留。


上述对公论观念的认知偏向具体表现在他对宋代言论政治的多方面点评中:他批评宋仁宗虽然有听取公论的雅量,但是面对公共议论中的诸种言论,仁宗“听言轻”而“行法决”,不能明智决断,却又急于付诸政策[93]。这就为各种异端学说的兴起大开方便之门,进一步误导政治实践。长远看来,王夫之甚至认为“仁宗作法之凉,延及五百年而不息”,对明代仍有深远的负面影响[94]。而这种最高权力对公论的认可和看重,带来了群臣士民内部复杂的政治反应。执政大臣借重公论推动行政,政见不同者各以公论相争,从民间号召奥援,“尚口纷呶之朝廷,摇四海于三寸之管”[95]。再加上言官的推波助澜,“人所不能言者言之矣,人所不敢言者言之矣,人所不忍言者言之矣。于国计无与也,于官箴无与也,于民瘼无与也,于吏治无与也”,所谓公议往往由公共事务泛化涵盖个人细行私德与恩怨情结,沦于琐细化、意气化[96]。言论向所谓公论传播转化的过程中,很多参与者又未必有自身真确的主张,“若夫群然竞起,合大小臣民言之恐后,则首其议者,盖亦诚出于不容已。而相踵相附,未问从违,喧争不已,则其闲以沽名故喋喋相仍者,十有八九矣”[97]。这种从舆论公众蜕变为舆论群众的情形无形加剧了统治群体乃至民众内部的紧张、分化和裂变,最终在政界表现为议论繁而朋党兴。


言论参与者在实现其公论承诺时,每每陷入是非争持不已的竞争场域,并且易于将政争理解为善恶对决的道德剧。王夫之的历史分析暗示,深陷于其中的宋代士大夫似乎沉湎于公论政治及其清议声名,对政治的道德正当性表现出过于偏执的狂热激情,不惜为此丢掉官职、甚至牺牲性命。而对于实际政治斗争中的策略权宜、清议评断之后的实务考量关注不足。这种政治心智往往酿成一种政治的骚动精神,在道德悲情的驱动下以一种近乎摩尼教的方式造成与敌对势力的鲁莽对决,在受到镇压后迅速失去政治空间,最后反而成全了真正的公论不齿者。“于是人皆乞罢,而空宋庭以授之小人。迨乎蔡京、王黼辈兴,而言者寂然矣。通国无君子,何怪乎通国之皆小人哉?”,“于是而激庸主奸臣以不相下,言者且竞以削斥为荣,空国以去,置宗社于奸邪之掌,徒自奖曰:吾忠而获罪之正人也。则沽名之咎又奚逭邪?且夫君之过,不至于戕天彝,绝人望,犹可浣濯于他日,则相激不下,失犹小也。若夫天伦之叙斁,人禽之界,存于一线,一陷于恶,而终无可逸;是岂可雷同相竞,使处于无可解免之地者哉?”[98]


事态发展到这一步,所谓公论无异于助长了政治中的分裂、涣散、与正人失势,“政之不纲也,君之不德也,奸之不戢而祸至之无日也,无能拯救。而徒大声以号之,怨诅下逮于编氓,秽迹彰闻于强敌,群情摇动,而堕其亲上死长之情。则国势之衰,风俗之薄,实自此贻之矣。”[99]因此,在王夫之看来,公论政治实际上并不像后世崇拜者想象得那样美妙。“置神器于八达之衢,过者得评其长短而移易之,日刓月敝,以抵于败亡。天下后世犹奖其君德之弘,人才之盛;则知道者之希,知治者之无人,抑今古之有同悲矣!”[100]对于公论政治典范的迷思,恰恰反射出人们不能把握道与政治的真谛。


相对于这种迷思,王夫之更着重强调道、德之实践相对于言论在政治中的根本地位,“奚以知大臣之能尽其道哉?不倚谏臣以兴雷同之议,则体国之诚至矣。奚以知谏臣之能尽其职哉?不引群臣士庶以兴沸腾之口,则直道之行伸矣”[101]。这一点实与南宋叶适同调。在君主而言,“圣王乐闻天下之言,而恶天下之以言为尚;上下交责于己,而不攻人以求胜;治之所以定,功之所以成,俗之所以淳,乱之所以讫也”[102]。要在对于事物实情的把握中确立“贞胜”,这才是真正的定论或公论。如坚守夷夏、君子小人、男女之辩等正确立场,否则容易留下借口被小人攻击。除了具备反击当朝国是的公论勇气,人们还应充分考虑实际政治事务,努力思考实际对策,不能只满足于表达立场的激情,被清议胜负牵着走,“徒相胜者,一泄而无余,天下亦何恃此清议哉? ”[103]。


从政治体制与公论的层面,王夫之指出在天下范围内对于人才高下很难形成真正客观公允的公论,因此儒家想要在郡县天下复行封建的乡举里选制是不现实的[104];另一方面,王夫之指出毁誉虽多有不当,其中毕竟以公论为理想标准,在选择人才上又要比法家的功业取向更为可取[105]。君主治国选材,应该依靠公法体制下廷臣的公论,而不能直接诉诸于所谓“里巷之民”、“涂人之片唾”,被任意、复杂的民意劫持[106]。体制内的公论,又不能像宋代以来在群臣中间发动舆论、或者“异论相搅”,唐代善用中舍杂判和给事驳正的政治审议制度更能避免近世“议论多,朋党兴,而国是以乱”的困境[107]。


从思想传统上看,王夫之的这种公论政治观较为接近南宋的叶适、陈亮,充分关注到公论内在的冲突和自身界限,更凸现了它在政治实践中的复杂意蕴。其政府本位的立场与明代张居正有相通处,而又不似江陵那样保守。围绕言论与政治从传统政治视野进行全面论述以及对公论迷思犀利反省的深度,概非前人所能及。


明清之际另外一位重要思想家顾炎武(1613-1682)在《日知录·清议》中指出历史上统治者在正式朝廷体制之外,于民间利用闾师乡校、乡举里选开辟清议空间,形成一种严格的道德评价机制,对于政府统治发挥强大的辅助作用。对于公论,一方面态度上肯定,《日知录·直言》认可天下无道,庶人可以议论。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顾炎武对于中晚明士人特别是生员诸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现象,侧重批评其对于权威秩序的扰攘、私性利益的纠缠。若是从民间政治或士人公共空间的发展看,顾所批判的现象(“百年以来,以此为大患”)其实也包含着公论这个层次(在顾看来是“哄”、“呼”、“噪”、“嚣”)[108]。而他对于现实中的这个层次其实抱着一种偏于消极的评价态度,与理论上的认可存有相当大的距离。只是这种出于维护政府权威的消极性不如王夫之的历史批判那样鲜明、自觉,对复杂性的把握也显得不足。


与王夫之、顾炎武同期的黄宗羲,则承继近世新儒学的主流,将公论观念的政治思考推至传统的巅峰,为后世的思维转接提供了极珍贵的思想契机。在《明夷待访录》的《学校》篇,明显可以看到黄宗羲把公论观念落实到学校这种政治机制中,作为天下人之公是公非的养成与表达之所,由此初步发展出对最高统治者发挥实质制约的构设。在学校主持者的选择上、讲学议政上都完全依靠公议机制。除此之外,基层社会组织机制中的乡饮酒之宪老乞言、乡贤名宦祠与风俗督导也根据公论产生、维持。公论观念成为这套政治社会构想的核心资源,自黄宗羲的论述脉络中就可看出乃是基于传统尤其是近世相关历史的观照。黄宗羲充分指陈宋明以来伴随讲学、国是、党争而兴起的公论之曲折发展,与王夫之不同,没有将公论视为政治衰亡的助推器,而是保国安君的利器[109]。可以说他继承和发扬了近世对于公论观念积极评价的主流立场。


研究者分析黄宗羲学校构想的思想渊源,一般而言,或者指出明代讲学党社风潮对他的刺激和推动,或者远溯至儒家对于政治议论的积极肯定(如孔子称赞子产不毁乡校)。其实,比较准确的说,是近世以来的公论观念史,特别是宋代公论的强烈政治批判意识与明代蓬勃的讲学党社风潮分别从精神意识和体制形式上为黄宗羲提供了传统的灵感暗示,共同构成学校想象的切近来源[110]。在新时势的冲击下,使他能够向传统极限发出挑战,于新思考中孕育了极为活跃的转换潜力[111]。


相形可见,黄宗羲与王夫之二人的公论观念展现出极为有趣的对照,从史论和政理的不同角度凸现出这个观念的复杂蕴含,构成了近世儒学在此议题上的一对极点。这时候,公论作为近世历史现象的华彩乐章已告落幕,黄、王二人的思考方能如密涅瓦的翔鹰一般提出深透的洞识。


以上对公论观念在近世中国的兴起和演化进行了考察,这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清代以后,公论观念虽然仍然延续,但在思想演变和实践活动中再也不能重现宋明的活力。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清朝统治者对于士人群体活动的政策压制,间接反映在学人经世志业和讲学热情的萎靡上。而这种情况到了鸦片战争之后的晚清时期在中外时势的刺激下终于有了转变,其性质和范围都逐渐溢出了传统的规模边界。限于主旨和篇幅,这里对这个转型不拟详论,仅略引端绪。扼要来说,公论观念的现代转变也可从三个方面来探视:即传统共识公论的瓦解与构建新共识引发的激烈竞争、现代公共舆论的兴起以及公议理念的现代制度转接。第一方面,可从晚清清流的回光返照中看到作为道德理性共识的局促教条,已经无法凭借旧有的儒学意识形态容纳西方现代文明的挑战。士大夫群体内部清流与洋务等实干派的对抗说明公论作为一个一元的公共规范准衡已经失效[112]。进入一八九五年之后的思想史转型时代,围绕新共识构建展开了激烈的思想争夺,作为近世公论核心的天理逐渐让位于公理,而后经辛亥、五四,又替之以种种以主义冠名的意识形态[113]。这其间,根据许纪霖先生的研究,公意和民意又成为代替公理大行其道的意识形态基础。新旧共识的更替可以概括为从近世天理世界观的笼罩向现代意识形态竞争变迁的历程[114]。


随着政治社会中维新变法的冲击,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舆论在转型时代逐渐成为历史中的重要角色。它依托于各种传播媒介(如报刊)和组织媒介(如学会学堂),努力依照从西方泊来的现代社会理念进行自身的构建,对于中国从晚清到民国的巨变、民国期间的历次重大变迁都发挥了影响深远的历史作用。当代研究者把这种现象看作是中国式现代公共领域中凸现批判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15]。


在这个现代转型过程中,人们受到了近世公论观念和现代西方公共舆论理解的双重影响。一方面,他们自觉地努力引进西方的自由、权利、民主、宪政、共和等现代观念资源来构建现代公共舆论。比如揭示现代公共舆论的人民主权原则,指出其间包含的自由人权基础,由此保障每个个体的自由思考和表达,以期透过对于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公众的教育引导来实现公共利益。近代新式报纸的舆论明显自别于传统邸报等官方媒介,而与近世公论的在下在野层面若合符节,并大力吸纳普通民众的实际参与,依托客观传媒机制表达其政治批判精神;另一方面,他们对西方现代观念的吸收不免浸染了近世理解的色彩。如,王韬(1828-1897)认为西方日报“云蒸霞蔚,持论蜂起,无一不为庶人之清议,其立论一秉公平,其居心务期诚正”。谭嗣同(1865-1898)解释“且夫报纸,又是非与众共之之道也”。苏报案起,时人指出“压力重则公论难伸,报馆之公论难伸则国民之前途必碍”,其间公论观念的痕迹很明显。公论观念成为当时国人理解西方现代政制和公共舆论的想象媒介[116]。人们还倾向于用西方理念来对比传统现实,比如1904年《中外日报》认为“专制之国,清议又最无权者也。皇帝所是,天下谁敢非之,皇帝所非,天下谁敢是之”。这种出于时政批判动机的史评虽然道出传统政治实践中的基本事实,对于深刻认识公论的政治思想文化蕴含却嫌单薄。现代人对近世观念把握不足,也未能及时深刻地反思,因此在不自觉的层次上又受到传统思维的支配。比如,关于报刊的性质,认为报刊是表达公论的现代渠道,读者对于其言论的态度关系到做人的良知,事关根本性的是非规范。而报刊能够很有把握地全面认识并且表达出民众的公共意志,体现出一种认识论上的乐观主义。再如彰显报纸期刊的公正客观,以不党不私为宗旨,同时强调自身的双重使命,即作为主持公论者,承担起对于国家的监督职能和对于国民公众的教育功能。对于报刊的价值,就像公论观念一样,视之为国家政治的根本,文明制度运行与推进的根源,甚至抬升到无与伦比的关键地位。这些理念在西方现代思想的刺激下得以充分释放,值得进一步研究。


公议理念的现代制度转接主要是指晚清革新变法以来国人不断地依托传统儒学经典资源,用公议公论的范畴来解释和接引近代西方议会等政治制度及其精神。最早“睁眼看世界”的一批人,如魏源(1794-1857)称道美国“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狥同。即在下预议之人,亦先由公举,可不谓周乎!”[117]徐继畬(1795-1873)在《瀛寰志略》中盛赞华盛顿设立的美国政制,体现了“公器付之公论”的精神。从王韬到康(1858-1927)、梁(1873-1929)的维新变法人士都有类似的解释。再如1906年《东方杂志》的一篇社说根据孟子“进贤舍不才之道,中惟视左右诸大夫之言为可否,并必视国人之言为可否”,认为与西方上下议院相互制衡的原理暗合[118]。变革意见普遍认为把专制独裁政治转变为众思公议之政,就能够实现理想的政治世界。这一方面,学界已相当熟悉,兹不赘述。




四、公论观念的政治想象与现代命题




上文基本揭示出了公论观念的思想史脉络,这个观念还有一些思想面相值得注意,本节将与其政治理论蕴涵一并论述。


可以说,公论观念是随着近世新儒学的展开而兴起、演进的重要思想现象,集中体现出中国传统政治思维对于人类道德—言论理性的高调认知与想象,孕育衍生出丰富的公共意识和正当性意向。透过这个观念视角,可以使我们更清晰地了解近世传统的心智理念与政治图像,并且对其现代转换的蕴涵有宏观而深入的俯瞰。


在新儒学世界观的解释中,每个个体及其群集都先天地赋有对于道德是非规范的正当共识,并能透过言论明确表达出来。

此共识可以视作超越性宇宙精神的内化。这个是非规范在伦理价值上乃是绝对的、一元的,对于人的生活世界有全面的控摄力,在社会政治构成上高度同质化,在群体行动上具有政治表达、社会参与和文化评价的积极维度[119]。人们把它看作是国家政治兴亡的关键因素,较之暴力、强制或智巧有绝对的正当性,且进一步提升为人类整体文明的核心准则,具有普遍而永恒的价值。在公论观念的核心存在一种新儒学的道德人模型,这种人格主体以对于根本道德规范的全体认同与一致言论为纽带,形成了一种天下范围内普遍意志的共同体。在近世传统中,宋明理学如从陈襄、朱熹到阳明学者、缪昌期、黄宗羲等最突出地表达出新儒学的这种高调公论观,而陈亮、叶适、王夫之等人对此观念与实践复杂性的警醒一定意义上形成了某种低调的审视与反诘。公论作为政治正当性依据的观念其实是他们的共享预设,只是前者在强调中不免过度推扬,高调认定公论的理想规范价值,后者从实践政治的视角围绕政治体制和权威与公论的关系更敏锐地察觉到该问题的复杂性。


公论之公,或清议之清,表现了对于道德是非意识的强调。而这种强调,一定条件下可以超越公论之公所蕴涵的多数主体层面,即未必要透过公众公共意义上的公议舆情来体现。这一点前文有所提及。再如,丁元荐(1586年进士)《西山日记》卷下《清议》篇指出,在危难乱世,一个石工、或者胥吏、女子假若能持正论,也能够代表清议[120]。吕坤(1536-1618)有言,“公论,非众口一词之谓也。满朝皆非而一人是,则公论在一人”[121]。此处的公,强调的就是道德正当性。从公论结合公共意识和正当性的双重视野来看,这种颇具吊诡色彩的解释却也透露出道德价值与舆情涨落之间的复杂关联,并非多数人之真理可以道尽。另一方面,公论又有等同于众论的趋向,表露出道德价值上的民本情结与集体崇拜。如苏轼言,“夫众未有不公,而人君者,天下公议之主也”[122]。陆九渊(1139-1192)的话更具代表性,“夫民,合而听之则神,离而听之则愚,故天下万世自有公论”[123]。缪昌期所言愚夫愚妇和斯民的公论是天地元气,也是这个意思。当然,在特立个体与普遍民众之间,一般意见更选择将公论主体安置在能够公正代言的士大夫精英身上。


这种公论主体的游离不定背后隐含着的其实是公论共识的道德神圣精神,或曰一种有待主体内化的宇宙超越意识。这是儒家传统“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在近世新儒学视域中的新变,其中蕴涵的道德宗教意识耐人咀嚼。如事功派学者陈亮所言,“伏见朝廷由閤门之官而迁一执政,公论沸腾:上者:献其忠于天子,自忘其力之不逮;其次,类欲以病引去,若前临污渠,反身疾走,惟恐其污;又其次,则口不敢言而腹非之;以至将校卒伍,闾巷小民,无问识与不识,意汹汹不自安,肆言无忌,不虞诛殛之随后。夫岂閤门之官一一结怨而至此哉!信公论之所在,天实临之,不期合而自合,虽欲已其言而不可得也”[124]。真德秀向君主谏诤,要求其高度重视公论,做到“尽公极诚,如对上帝”[125]。最值得玩味的是晚宋谢枋得(1226-1289)在《辛稼轩先生墓记》中的描述。他慨叹辛弃疾(1140-1207)壮志未酬的生平没有得到公正评价,指出“枋得敬公本心亲国之事,亦所以为天下明公论、扶人极也。言至此,门外声寂然,枋得之心必有契于公之心也。以只鸡斗酒酬于祠下,文曰:呜呼!天地间不可一日无公论。公论不明,则人极不立。人极不立,天地之心无所寄!”[126]谢枋得把自己的撰述作为伸张公论的努力,并且显示出在天地之心、稼轩之心与作者之心间穿越时空而贯通起来的精神激励,这种精神中跃动的也即真德秀等新儒“对越上帝”的道德宗教意识。从这个视角来看,公论观念的公共意识并非纯然世俗意义的,并不必然转换为世俗社会的大众群体,其担纲者乃是最能内化显现这种超越性宇宙精神的主体。


进一步,这种公论观念的社会政治表达也是整全性、高度同质化的。表现公论精神的社会政治领域涵盖了现代意义上的所谓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吕祖谦有一段记述十分精彩,“君子为是,非一人之私言也,天下之公论也。天下之公论不能尽隐。不行于上,必传于乡党闾里,而世之好事者常必相与珍贵而扶持之。及世之有为,则必质前日不用之说以为治,取乡党闾里之所珍贵而扶持者,达之于朝廷,施之于四海,其效可覩也”[127]。公论是在政府和民间流转不居的。后者都须认同一个共同的公论,彼此只不过是体现公论精神的不同场域,在精神上并无本质的区别。具体的群体领域由于能够寄托公论而获得道义正当性,当然,若是孙承恩所言的缙绅、草莽获得,这种情形对于政府来说意味着政治上的危机。一般观点都认为政府国家在体现公论上最有职责和使命感,这样才能维持群体秩序的稳定治理。只有现实政府失职,社会民间才会成为公论中心,而这一般被认为是变异形态。这里关于公论观念与社会政治秩序的关系,其间曲折处最值得究心。具有超越意识的公论精神本质上是伦理一元主义、或曰秩序上乃一本论的。而公论理想的担纲者即国家在现实中往往不能胜任(或者由于现实政治本就是非道德的),因此社会和民间乃成为真正的担纲者。这在观念上也就逐渐促成了张灏先生所指出的“二元权威的契机”,即在把握权势实力的政府秩序之外,依据超越性的道德-言论理性另外还有一个心灵-舆论秩序的权威与之隐然形成对峙之势[128]。这在前文论述中在在可见。如谢枋得代表的人极意识与皇极国是的紧张,缪昌期的国是与国体、国法的分立。然而,这种契机往往是灵光一现,并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其内在缘由在于造成此契机的超越精神最终是被体现宇宙架构秩序的人间体制架空。就像缪昌期所言,理论上立基于天下公论的斯民既很难分辨真正的国是,又没有实际权力,只能与君主在国体国法的架构下相维相制。而黄宗羲能够依托学校模式提出新制构想,可谓将二元权威的可能性大大推进一步,蕴涵了极限突破的前景。


公论观念的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对于言论理性的处理。在中国传统的实践观中,个体修为的言论层次地位并不很高,始终处于道、德修行(具有相当强的言语不及之默识性质)的笼罩下[129]。然而,公论观念的发展内在推动了传统对于言论、特别是群体性言论(群喙、公言)的重视。能够体现正当共识的言论行为被赋予了高度积极的政治社会价值。特别是在天下无道的经常性现实中,来自庶人的议论被给以政治的正当性,尽管距现代意义的参政议政还尚遥远。另外,对于议论的功能、类型、与其它政治行动的关系,也在公论现象的展开中得到了深化的处理[130]。


除了言谈辩论这种表达形式,公论还有比如文字性的修史传述、邸报、评价性的谥号等广义的言论表达渠道。比如司马光曾就夏竦(985-1051)的谥号问题,向君主抗议,认为后者出于私情而违背公论,给与夏竦过高失实的谥号。这将导致道德评价颠倒紊乱的深远后果[131]。而史书史官,作为中国文化中最为重要的记述评价机制,尤其被视作公论精神的保障。如吕祖谦所称,“公是公非,举天下莫之能移焉。是故人主极天下之尊,而公议复尊于人主。公议极天下之公,而史官复持于公议”[132]。李纲的《论史》特别从历史编纂的时代因素角度解释为何后人写史能够提出比较客观公允的公论,并将之作为制约最高权力的一种文化评价机制[133]。


我们常常见到时人将公论与现代的公共舆论(public opinion)等同起来。情况最初是以传统的公论来格义西方传来的舆论、公共舆论等词语,然后又反过来在后者的理念视野中理解公论观念。这种理解过程无疑忽略了公论与public opinion在各自文化世界中具有的思想传统脉络,无益于我们把握到双方自我理解的特质,从而进行深入的比较。


从本文的考察看来,公论观念的传统涵义除了接近于现代舆论的一面(公议和舆论),更为重要的是其所指示的对于根本道德规范的正当共识。而且这些涵义面之间又有着复杂而不确定的思想与历史关联。在晚清以来的转型历程中,传统公论观念发生了巨大的质变,并以特别尖锐的方式逼显出这一观念的现代命题:即围绕现代文明秩序(国家政体、公民社会与世界格局)的构建,如何处理新的共识价值与公议舆论代表的群体组织机制之间的互动关系?具体地,新的共识价值由什么构成?如何处理公议舆论内部各种异质机制如国家与公共领域、公民社会之间的纠结?如何透过这些规范机制有效地树立公意民情的权威,避免公论理念在政治实践中的消极现象?


我们看到,在文明秩序的根本规范和价值导向方面,已经从近世那种源于超越精神的、全面的、绝对的共识范式逐渐转型为超越意识萎缩变异的、有限的、相对而多元的共识竞争状态,后者且具有浓厚的自反性质。借用阿伦特对于公共领域的描述,前者可谓真理式的独断共识,后者近于意见式的竞争共识[134]。现代的共识领域恰如明人缪昌期所描述的,“况乎为国是者一,而议国是者多,借议以淆国是者又多。彼一是非,此一是非,是非之中更有是非,彼此之外,复生彼此。呶呶籍籍,日与媾斗”[135]。杜亚泉(1873-1933)更敏锐地指出,进入现代政治世界,中国最令人忧虑的是表现为国是之不存的人心迷乱。国是,“即全国人民,皆以为是者之谓”,“乃经无数先民之经营缔造而成,此实先民精神上之产物,为吾国文化之结晶体”。这个理想义的国是,我们已指出,其实就是近世兴起的公论。“然至于今日,理不一理,即心不一心”[136]。现代公论在这个层次面临的挑战,在于这种多元激烈竞争状态的曲折展开,特别是由于此过程中传统范式的反复回潮、以及与现代转型的交叉渗透而造成的交缠混乱。


另一方面,在近世公论的公议舆论方面,现代政治世界更是面临着极为不同的命题。现代社会阶层精英、更广阔范围的民众群体在政治体制和社会建制方面提出更为积极而深入的构建要求,以期达成体现公共性和实现富强目标的现代国家构建。在现代政体和公共领域形成的过程中,由传统士大夫蜕变而来的各阶层精英固然扮演了中心性的角色,而传统社会中被抑制的民众参与也形成了这个过程中最具冲击力的因素。传媒、政党、国家权力和各种民间力量的复杂角逐使得这个领域的转型同样颠踬艰难。


而公论观念的现代命题又特别围绕上述两方面的根本关联展开,在其间展示出自由主义、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的范式争夺。


高一涵(1885-1968)在1915年《新青年》上指出“共和国本,建筑在人民舆论之上”,“此时代之人民,其第一天职,则在自由意志(free will)造成国民总意(general will),为引导国政之先驰”,“公同所在,则发之为舆论,主之为公理,正义、人道,即此公同所归”[137]。其中强调人民公共舆论是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主要表现出在现代思想转型时代占据主导地位的共和式自由主义取向[138]。而这种取向后来受到更为激进的革命浪潮的挑战和颠覆,体现卢梭式普遍意志的公意和民意试图超越现代自由民主的路径,经由激进民主革命来构建更为理想的国家与世界秩序。以政党国家体制为框架,以革命公意这种新共识压制公民社会及其公共领域的发展,这也构成二十世纪最值得反省的经验教训[139]。


在当前阶段面对公论观念的现代命题,我们应努力进行思想史的清理和反省,同时保持现代心灵的开放与审慎。一方面,充分认识到现代共识的复杂性,同时积极挖掘传统共识资源(如史学批判传统代表的公共独立精神、谥论蕴含的文化评价机制等),另一方面,自觉认识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对于现代国家的重要性,推进现代公民公共理性的成长,以期实现公议舆论与共识规范的良性互动。在这方面,当前积极挖掘传统公论资源的一些理论思考应当具备更多的历史自觉,直面反省其间观念和实践的内在限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刻把握与现代理论的差异和相对优劣[140]。公论观念的现代命题,不仅仅是现代中国的一大挑战,在当前西方同样面临诸多疑难纷争[141]。这些挑战和困难是否表征着现代政治世界的一些难以彻底解决的根本问题,无疑需要我们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气来长期探索。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近世思想中的政治体制论”(项目号:07CZZ022)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 初步的了解可参见[日]三谷博,《日本“公议”机制的形成》,载于《二十一世纪》(香港),2003年2月号;《近代日本公共领域的形成与发展》,载于许纪霖主编,《公共空间中的知识分子》,《知识分子论丛》第6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源了圆,《横井小楠的“公共”思想及其对公共哲学的贡献》,载于[日]佐佐木毅、[韩]金泰昌主编,刘雨珍、韩立红、种健译,《日本的公与私》,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公共哲学丛书第3卷,第269—295页。朴贤模,《守成的政治学:朝鲜王朝公论政治的理念和结构》,《当代韩国》,2004年夏季号,第54—57页。


[2] 参见刘泽华,《春秋战国的“立公灭私”观念与社会整合(上)》,《南开学报》,2003年第4期,第66页。


[3] 朱熹编,《宋名臣言行录》,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下同),第449册,后集卷十一,“苏颂”条,第260-261页;朱熹,《晦庵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43册,第514-517页。


[4] 叶适著、刘公纯、王孝鱼、李哲夫点校,《叶适集》,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二册,《水心文集》,卷24,《国子祭酒赠宝谟阁待制李公墓志铭》,第471页。


[5] 赵抃,《清献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94册,卷七,《奏剳乞早赐夺王拱辰宣徽使》,第1094册,第851页上。


[6] 程颐、程颢著,《二程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七册,卷一百一十七,第2808页。


[7] “公共熟议”,见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二十三、《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百八十八卷末;“公共商量”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三十四、《历代名臣奏议》卷一百六十二、二百二十一、赵鼎《忠正德文集》卷十《家训笔录》。还可参看蓝弘岳,《东亚中的“公共”概念—历史源流与展开》,收入黄俊杰、江宜桦编,《公私领域新探:东亚与西方观点之比较》,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5年版,第81-82页。另外,上文虽言及朱熹认为天理是非超越讨论审议(批评门人的“是非自有公论”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地方,他对于义理的探求需采取讨论、正君心的政治主张应落成共识,都有积极肯定。如“愚意讲论义理,只是大家商量,寻个是处”(《晦庵集》卷54《答诸葛诚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44册,第620页),“正君心,正要大家商量,以此为根本”(以避免王安石式的独断),语出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第3096页。


[8] 司马光,《传家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4册,卷六十八,《刘道原十国纪年序》,第629页上。


[9] 有一种观点把汉末的清议、魏晋的清谈都视为“公论”,表现为品题人物或概念辩论,与贵族政争紧密关联。但在这段时期,公论概念的运用还远远没有达到近世的规模,贵族精英式的清谈言论与公共意识高涨下的公论还有很大的区别。参见侯外庐等著,《中国思想通史》,卷三,第三章第二节《清谈资格与品题思想》。


[10] 转引自陈弱水,《中国历史上“公”的观念及其现代变形》,载于许纪霖主编,《公共性与公民观》,知识分子论丛第5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11] 刘义庆撰、刘孝标注,《世说新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279页。


[12] 前揭陈弱水先生文指出“公议”与“公论”在魏晋南北朝到隋唐这一段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常用概念,到唐代以后越来越频繁,尤其以明代中叶朋党政治兴起及明末的东林党人而为人熟知。见陈文,第22-23页。陈文把中国思想传统中的“公”区分为五个观念类型,第五类的基本意涵是“共”,包括共同、共有、众人等,“公论”和“公议”特别是这类意涵在政治领域中出现的典型用法。另外,金观涛、刘青峰先生也曾初步讨论过相关问题,指出传统社会的“公议”大多用于朝廷庙堂,“公论”多指公认的结论。二者均受制于儒家伦理。参见氏著,《试论儒学式公共空间—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的思想史研究》,收于二人合著,《观念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8-79页。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公论观念在近世兴起的思想史涵义,并试图揭示这一观念蕴含的丰富面相与议题。


[13] 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下册,第653页


[14] 参见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六章第三节。


[15] 本文所用的“新儒学”一词是在相对于先秦、汉唐儒学的意义上对于包括宋明理学在内的近世各派儒学的统称,并不局限于狭义的程朱阳明。这是我们思考近世政治观念时一个更为有益的根本视野。


[16] 可参见蓝弘岳,《东亚中的“公共”概念—历史源流与展开》,收入黄俊杰、江宜桦编,《公私领域新探:东亚与西方观点之比较》,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5年版。


[17] 曾枣庄、舒大刚主编,《三苏全书》,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十一册,第454页,《上神宗皇帝书》。苏轼也曾指出“仁宗之世,议者讥宰相但奉行台谏风旨而已”其实有君主借重“风闻言事”的耳目力量扼制相权的动机。见沈松勤,《北宋文人与党争—中国士大夫群体研究之一》,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三章,第93页。


[18] 语出《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四,元祐元年正月庚戌记事。转引自沈松勤,《北宋文人与党争》,第94页。


[19] 蔡襄,《端明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版,第1090册,卷22,《正风俗》,第509页上。


[20] 陈亮著、邓广铭点校,《陈亮集》(增订本),中华书局1987年版,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一书》,第6页。


[21] 叶适著,《叶适集》,第三册,《水心别集》,卷十,《始议二》,第759-760页。


[22] 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五章《“国是”考》,第251-289页。 另外还可参见沈松勤,《南宋文人与党争》,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五章《国是之争》,第161-199页。


[23] 柳宗元,《柳河东全集》,中国书店1991年版,卷四,《晋文公问守原议》,第43-44页,针对晋文公问政于寺人,批评“晋君择大任,不公议于朝,而私议于宫,不博谋于卿相,而独谋于寺人”;卷九,《故御史周君碣》,第92页,“史臣书之,公之死,佞者始畏公议”。外集卷下,《为文武百官请复尊号·第三表》,第536页,认为万众官民的伏阙言事是公议表达。


[24] 司马光,《传家集》,第43卷,《上体要疏》,第396页上-第401页下;赵抃,《清献集》,卷十,《奏剳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第892页下—第893页上。他们所谓的公论理念,其实与余先生指出的神宗认可之“共定国是”意义一致。只是由于实际上的国是由神宗、安石少数人把持,公论的规范含义才得到格外的凸现。


[25] 陈襄,《古灵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93册,卷八,第551页下-第553页上。


[26] 黄裳,《演山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20册,卷十八,《青州学记》,第134页下-第136页上。


[27] 语出《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十六,元符三年十月己末条。转引自沈松勤:《北宋文人与党争》,第327页。


[28] 李纲,《梁豀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26册,第672页,第685-686页。


[29] 赵鼎,《忠正德文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28册,卷一,第639页-641页。


[30] 语出《三朝北盟会编》(卷四十),转引自黄现璠,《宋代太学生救国运动》,载叶隽主编,《民国学术丛刊·历史编》,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256页。另外,余英时先生也特别强调了李纲的国是观念在宋代历史上的划时代意义。他提出的“愿与诸君共定国是”主张显示出超党派的性质,实则与其公论观念款曲相通,只是政治法度的性质更浓一些。见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第五章,第271-274页。


[31] 朱熹,《晦庵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3册,第514-517页。


[32] 《晦庵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5册,第547-548页。


[33] 转引自黄现璠,《宋代太学生救国运动》,第242页。


[34]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第七册,卷一百七,第2658页。


[35] 薛季宣,《浪语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59册,卷二十二,《与汪参政明远》,第354页下;卷二十,《再上张魏公书》,第333-334页。


[36] 参见任锋,《南宋唐仲友的经制思想》,《南开学报》,2006年第4期,第73页。


[37] 参见任锋,《秩序关怀与体制实践:南宋经制学者的政治观》,《中西政治文化论丛》(天津),2007年,第六辑,第24页。


[38] 吕祖谦,《东莱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50册,卷三,《淳熙四年轮对札子二首》,第29-32页。并见任锋,《秩序、历史和实践:吕祖谦的政治哲学》,《中国哲学史》,即刊。


[39] 杜范,《清献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75册,卷十三《相位条具十二事》,第716页;卷7,《论重台职箚子》,第662页。


[40] 魏了翁,《鹤山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72册,卷二十,《奏乞将赵汝愚配享宁宗庙廷第一箚》,第265-266页;第1173册,卷七十四,《中大夫秘阁修撰致仕杨公墓志铭》,第163页下。


[41] 真德秀,《西山文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74册,《除江东漕十一月二十二日朝辞奏事箚子一》,第58-61页。


[42] 司马光,《传家集》,卷43,《上体要疏》,第400页。


[43] 转引自曲家源,《论宋代官场清议》,《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3期,第159页。


[44]“庆历诸臣亦尝愤中国之势不振矣。而其大要,则使群臣争进其说,更法易令,而庙堂轻矣”,《陈亮集》,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一书》,第6页;“论说利害以乱时政,其弊未知底止!”,卷十三,第147页。


[45] “论安言计,动引圣人,群疑满腹,众难塞胸,此古今儒者之同病;以朱墨为法,以议论为政,此又本朝规模之所独病也。”《陈亮集》,卷二十九,《与周子充参政》,第380页。《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序论有具体描述,“宋臣于一事之行,初议不审,行之未几,即区区然较得失,寻议废格。后之所议未有以愈于前,其后数人者,又复訾之如前,使上之为君者莫之适从,下之为民者无自信守,因革纷纭,非是贸乱,而事弊日益以甚矣。世谓儒者议论多于事功,若宋人之言食货,大率然也。”


[46] 《陈亮集》,卷十一,《廷对策》,第120页、《任子宫观牒试之弊》,第122页;卷十二,《变文格》,第134-135页。


[47] 《陈亮集》,卷十三,《问科举》,第147页。


[48] 参见任锋,《时势与公理:陈亮政治思想中的法度观》,《浙江学刊》,2009年第2期,第121-122页。


[49] 叶适,《习学记言序目》,中华书局1977年版,卷四十七,《皇朝文鉴一》,第709页。欧阳修诗句出自《居士集》卷二。


[50] 《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始议二》,第760页。


[51] 《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一,《序发》,第632页。


[52] 《习学记言序目》,卷二十三,《汉书三》,第329页。


[53] “汉世每事必议,王通因此续书有议,遂谓议能尽天下之心……为治顾道得失何如耳。故孔子言‘天下有道,庶人不议’,不以必议为是也”,同上注;《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一,《序发》,第632页;《习学记言序目》,卷四十八,《皇朝文鉴二》,第713页。


[54] 参见余英时,《明代理学与政治文化发微》,载氏著《宋明理学与政治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0页。


[55] 有关明代士大夫言论现象与思考的代表性论著,参见赵园,《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特别是第四章《关于“言论”的言论》。


[56] 黄溍,《文献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09册,卷四,《跋朱椽辨诬诗卷后》,第360页。


[57] 王世贞,《弇州四部稿》,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81册,卷一百二十六,《奉樗庵先生》,第117-118页。


[58] 孙承恩,《文简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71册,卷28,《赠郡伯吴黄州谢政叙》,第354-355页,《再赠方砺庵序》,第360-361页。


[59] 高攀龙,《高子遗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92册,卷11,《山西布政司右布政使中嵩王公行状》,第666页。


[60] 参见黄宗羲著,《明儒学案》,中华书局1986年版,卷58,《东林学案一》,第1377页。


[61] 关于明代讲学与政治的复杂关联,可参看陈时龙,《明代中晚期讲学运动(1522—1626)》,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尤其是第三章《挫折:隆庆及万历前十年的讲学与反讲学》。


[62] 参见陈时龙著作第三章第100页所引韦庆远的观点。


[63] “夫昔之为同志者,仆亦尝周旋其间,听其议论矣。然窥其微处,则皆以聚党贾誉,行径捷举。……大者摇撼朝廷,爽乱名实。小者匿蔽丑秽,趋利逃名……”,语出《答南司成屠平石论为学》,《张太岳集》卷二十九,转引自陈时龙著作第三章,第130页;另,《与李大仆渐庵论治体》云“又有一种腐儒,动引末季事以摇乱国事。不知本朝立国,规模与前代不同,本之威德并施,纲目兼举。无论唐、宋,即三代盛王,犹将远让焉。而宋时宰相,卑主立民、违道干誉之事,直仆之所薄而不为者。”转引自前揭余英时论文,第54-55页。从中也反衬出宋代公论与士大夫政治之间的正相关联系,在张居正看来却是负面消极的。


[64] 耿定向,《耿天台先生文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卷六,《与吴伯恒书》。


[65] 可参见吴震,《泰州学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章,第320页。


[66] 语出《刘宗周年谱》天启五年,转引自赵园,《制度·言论·心态—<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续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


[67] 可参看岛田虔次著、甘万萍译,《中国近代思维的挫折》,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四章。


[68] 语出钱德洪,《刻文录叙说》,《阳明全书》卷首。后者语出孙慎行、张鼐,《虞山书院志》卷七,会语。转引自陈时龙,《明代中晚期讲学运动(1522—1626)》,绪论,第13页。


[69] 何心隐著,容肇祖整理,《何心隐集》,中华书局1960年版,卷一,《原学原讲》。


[70] 黄宗羲,《黄宗羲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明夷待访录·学校》,第10-14页。


[71] 关于朋友讲学与公论之间的联系,宋人已经有所自觉。如孝宗时期著名儒者刘夙、刘朔兄弟“自谓朋友讲习为古今至乐,常曰‘天下至大也,千岁至远也,所不可一日无者公论也。朋友群居,敬畏之心所由生,而公论之所由出也’。”见叶适:《叶适集》,卷十六,《著作、正字二刘公墓志铭》,第305页。


[72] 转引自陈时龙《明代中晚期讲学运动(1522-1626)》第五章,第183页。


[73] 这一点,可参见吕妙芬,《阳明学士人社群—历史、思想与实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3年版,第七章,第310页王畿的论述、第322-323页吕坤的论述。


[74] 参见《何心隐集》,卷二,《语会》、《师说》、《论友》、《论潜》等篇。


[75] 明代讲学活动除了在家庭、宗族范围内,更积极活跃于不同地域层次、地域之间,范围、规模,活动频率可谓前所未有。相关研究可参见吕妙芬,《阳明学士人社群—历史、思想与实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3年版;陈时龙,《明代中晚期讲学运动(1522—1626)》,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6] 语出高廷珍,《东林书院志》卷三,会语一。转引自陈时龙,《明代中晚期讲学运动(1522—1626)》,绪论,第15页。


[77] 如刘宗周所言,“学不可不讲,尤不可一时不讲。如在父便当与子讲,在兄便当与弟讲,在夫便当与妇讲,在主便当与仆讲,在门以内与家人讲,在门以外与乡里亲戚朋友讲,若是燕居独处,便当自心自讲……”语出《刘子全书》卷11《学言中》;“充塞宇宙,静观物理,无非师友。仰观俯察,即俯仰是讲明;语默动静,即语默动静是讲明。”语出同书卷13《会讲》。转引自赵园,《制度·言论·心态—<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续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四章,第217页。


[78] 语出《明儒学案》卷25《薛方山纪述》、卷48录崔铣《士翼》,转引自赵园,《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第四章,第247页,注释27。


[79] 关于被朋党化的公论现象,《朱子语类》里有一个非常有趣的记载,可见宋代议论风气的蓬勃及其在当政者眼中的“狂悖”意味,“宣政间,郓州有数子弟好议论士大夫长短,常聚州前邸店中。每士人大夫过,但以觜舒缩,便是长短他。时人目为猪觜,以其状似猪以觜掘土。此数子弟因戏以其号自标,为甚‘猪觜大夫’、‘猪觜郎’之属。少间,为人告以私置官属,有谋反之意。兴大狱锻炼。旧见一策子载,今记不得。近看《长编》有一段,徽宗一日问执政,‘东州逆党,何不为处分了?’都无事之首尾。若是大反逆事,合有首尾。今看来,只是此事。想李焘也不曾见此事,只大略闻得此一项语言”。《朱子语类》,第8册,卷一百三十,第3129页。


[80] 语出《潜书》下篇下《除党》,转引自赵园,《制度·言论·心态—<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续编》,第四章,第221-222页。


[81] 语出邵博《闻见后录》卷十,转引自黄现璠,《宋代太学生救国运动》,第236页。


[82] 语出周密《齐东野语》卷十九,转引自黄现璠,《宋代太学生救国运动》,第242页。


[83] 前者语出《明史·钱一本传》,后者语出《东林书院志·叶茂才行状》,转引自葛荃,《中国传统的“公私观”与“以公民为本”》,《中国政治文化教程》,第168页。


[84] 缪昌期,《公论国之元气》、《国体、国法、国是有无轻重解》,载于《从野堂存稿》,《续修四库全书》,第1373册,第391页—392,第408—409页。


[85] 孙承恩,《文简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71册,卷28,《再赠方砺庵序》,第360-361页。


[86] 葛荃,《中国传统的“公私观”与“以公民为本”》,《中国政治文化教程》,第171页。


[87] 王夫之,《宋论》,收于《船山全书》,岳麓书社1988年版,第11册,《仁宗第六》,第119页。


[88] 王夫之,《读通鉴论》,中华书局1975年版,上册,第64页。


[89]《宋论》,《光宗第三》,第284页。


[90]《读通鉴论》,上册,第327页。


[91] 《宋论》,《英宗第二》,第149页。


[92] 《宋论》,《神宗第七》,第172页。


[93] 《宋论》,《仁宗第三》,第113页。


[94] 《宋论》,《仁宗第七》,第125页。


[95] 《宋论》,《仁宗第四》,第115页。


[96] 《宋论》,《仁宗第十一》,第135页。


[97] 《宋论》,《光宗》《附,手稿抄件》,第288页。


[98] 《宋论》,《英宗第七》,第172页;《光宗第三》,第284页。


[99] 《宋论》,《理宗第七》,第326页。


[100] 《宋论》,《仁宗第六》,第120页。


[101] 《宋论》,《光宗》,第291页。


[102] 《宋论》,《仁宗第七》,第121页。


[103] 《宋论》,《宁宗第五》,第304页。


[104] 《读通鉴论》,上册,第58页。


[105] 《读通鉴论》,上册,第112页。


[106] 《读通鉴论》,下册,第955-956页。


[107] 《读通鉴论》,中册,第688-9页。


[108] 语出《生员论中》,《顾亭林诗文集》和《日知录》“生员数额”条,转引自赵园,《制度·言论·心态—<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续编》,第3-4页。


[109] 黄宗羲,《黄宗羲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明夷待访录·学校》,第10-14页。


[110] 就以学校与公论之间的联系来说,宋人黄裳、魏了翁、明人孙承恩等都已经指出公论出于学校、学校也能主公论。参见黄裳,《演山集》,卷十八,《青州学记》,第134页下-第136页上;魏了翁,《鹤山集》,卷四十五,《重修泸州学记》,第516页;孙承恩,《文简集》,卷二十八,《赠郡伯吴黄州谢政叙》,第354-355页。


[111] 金观涛、刘青峰先生认为《明夷待访录》设想的乃是以家族为本位、绅士为代表的绅士公共空间,是儒学式公共空间在中国的表现形态。学校也是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公共领域。它有可能是市民社会公共空间在中国的源头,可以成为中国引进西方现代社会组织形态的载体。这种认识基本把握到了黄宗羲公共观念的微妙之处。见氏著,《试论儒学式公共空间》,第81-82页。


[112] 关于晚清清流舆论,可参见杨国强,《晚晴的清流与名士》,收于氏著,《晚晴的士人与世相》,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46-214页;对这种传统意识形态崩溃、新兴思潮竞争造成的局面,刘师培的一段评论颇能窥见实情,“当数年以前,人民虽无新智识,然是非善恶,尚有公评。自新名词输入中国,学者不明其界说,仅据其名词之外延,不复察其名词之内容,由是为恶、为非者,均恃新名词为护身之具,用以护过饰非,而民德之坏,遂有不可胜穷者矣。”原载于《申报》1906年12月13日,转引自王汎森,《思想史与生活史的联系—“五四”研究的若干思考》,《政治思想史》(天津),2010年第1期,第25页。


[113] 关于主义话语的兴起,可参见王汎森,《“主义”与“学问”:1920年代中国思想界的分裂》,载于许纪霖主编,《启蒙的遗产与反思》,《知识分子论丛》第九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21—255页。


[114] 参见许纪霖,《国本、个人与公意—五四时期关于政治正当性的讨论》,《史林》,2008年第1期,第53-62页。


[115] 参见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以上海为例》,《史林》,2003年第2期,第77-89页;《都市空间与知识群体研究书系·总序》,参见洪九来,《宽容与理性,《东方杂志》的公共舆论研究(1904-1932)》,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页。


[116] 引文分别转引自章清,《近代中国对“公”与“公共”的表达》,载于许纪霖主编,《公共性与公共知识分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04、207、208页。


[117]《海国图志》卷五十九,《外大西洋墨利加洲全洲总说》。


[118] 语出荷介,《孟子学说为西学之祖说》,《东方杂志》第三卷7号,社说。转引自洪九来,《宽容与理性,《东方杂志》的公共舆论研究(1904-1932)》,第八章,第325页。


[119] 对于一般民众到底享有多大的言论权,儒者往往是在天下无道式的政治现实逼迫下认可民众可以发言议论。对于理想政治,民众享有的是一种静默的认可权(“庶人不议”)。而前一种情况下,民众的言论又可以达到何种层次和幅度,儒者的意见趋向于将其看作政治决策时垂注考量的重要因素,而不是把民众引入实质的政治审议和决断过程。在这方面,核心力量仍然是士大夫代表的精英群体。


[120] 参见赵园,《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第四章,第209页。


[121] 语出吕坤《呻吟语》卷五,转引自陈弱水,《中国历史上“公”的观念及其现代变形—一个类型的与整体的考察》,第23页。


[122] 苏轼著、张彦修点校,《苏东坡全集》,珠海出版社1996年版,第四册,第四卷,《上初即位论治道二首》,第97页。


[123] 陆九渊,《陆九渊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卷34,《语录上》,第399页。


[124] 陈亮:《陈亮集》,卷二十七,《与徐彦才大谏》,第312-313页。


[125] 真德秀:《西山文集》,第61页。


[126] 谢枋得,《叠山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84册,第881-882页。


[127] 吕祖谦,《大事记解题》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324册,卷十,第386-387页,引吕本中言。


[128] 张灏,《超越意识与幽暗意识—儒家内圣外王思想之再认与反省》,《张灏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7页。


[129] 关于传统实践观的这点特质,可参见笔者拙作,〈胡瑗与南宋儒学的实践意识〉,《汉学研究》(台北,汉学研究中心),2007年,第25卷第2期,第101-129页;《投身实地,实践观的近世形态及其现代转换》,《学海》,2009年第5期,第53-58页。另外,有学者指出孔子儒学持一种重视现实功效的“行为的语言观”或“实践的语言观”,见沈立岩:《先秦语言活动之形态观念及其文学意义》,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六章,第431页。


[130] 关于这一点,可参见赵园,《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第四章各处;以及《制度·言论·心态》,第一章,第9页,如“任之议”与“议之议”的区分等。


[131] 司马光,《传家集》,卷十八,《论夏竦谥状》,第195-197页。


[132] 吕祖谦,《东莱集·外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50册,卷三,第391—392页,〈汉太史箴〉。


[133] 李纲,《梁谿集》,卷154,第672页。


[134] 可参见江宜桦,《公共领域中理性沟通的可能性》,载于《公共性与公共知识分子》,许纪霖主编,《知识分子论丛》第1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191页。


[135] 缪昌期,《国体国法国是有无轻重解》,第408页。


[136] 语出杜亚泉,《迷乱之现代人心》,载许纪霖、田建业编,《杜亚泉文存》,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62-363页。转引自许纪霖,《国本、个人与公意—五四时期关于政治正当性的讨论》,第54页。


[137] 语出高一涵,《民约与邦本》,载于《青年杂志》(上海)1卷3号,1915。转引自许纪霖,《国本、个人与公意—五四时期关于政治正当性的讨论》,第61页。


[138] 关于这一点,参见张灏,《中国近代转型时期的民主观念》,《张灏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284页。


[139] 可参见许纪霖,《国本、个人与公意—五四时期关于政治正当性的讨论》,第58-62页。


[140] 这方面可以彭国翔的“公议社会”说与赵汀阳的“天下体系”(“世界制度”)论为代表。前者的“公议社会”指独立于权力系统之外的由广大知识人的普遍参与和反复讨论而构成的“风教”机制或空间,代表了社会上正义的价值判断和舆论导向,可以对政治决策施加全面的监督、控制功能。彭先生认为这个方面较之投票选举构成了民主体制更为本质的内容,而黄宗羲的学校公议构想由于体现这个理念而具备民主性质。参见彭国翔,《公议社会的建构:黄宗羲民主思想的真正精华—从《原君》到《学校》的转换》,《求是学刊》,第33卷第4期,2006年7月,第44-49页。根据本文对于近世公论观念的研究,上述说法显然体现出传统公论思维的范式特征。若借用墨子刻先生对中国式市民社会观念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到这种思考依然是以精英为枢轴的、自上而下式的、体现乌托邦主义色彩的,迥异于西方现代Civility(“市民性”)指向的市场式、自下而上、非乌托邦主义性质的风格。而从现代自由民主理念来看,试图凭籍公共舆论(虽然这里是知识人式的)对于政治决策施加全面的控制,这种思路也僭越了萨托利所指出民主体制中公共舆论的限度,为后者设立了一个过于全能的角色,本身透露出近世公论观念对于舆论机制的高调政治期待。而另一面,虽然此说法并没有将公议世界与现代西方理论中的公共领域相比附,但若能对二者深入比较更能帮助我们认识到二者之间深刻的差异,进而对何谓民主的真正本质避免认识偏差。另外,该说法以阿马蒂亚·森对于论辩传统及其Public reasoning的论述为依据,而实际上Public reasoning与黄宗羲笔下近世的公论观念是否一致,其实大可商榷。较之森本人对于这个概念的简略描述,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的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甚或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更适宜与公论观念进行比较,前者与公论观念的差异可能是更为根本的现代与传统之范式差异。这些理念所涉及的复杂层面是我们在进行中西沟通时应高度自觉、警省的。墨子刻的评论,见氏著、秋风译,《中国历史背景中的西方市民社会观念》,载“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25142.html;萨托利的论述,参见[美]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5章。


相比起来,赵汀阳对于传统公论观念的运用更为大胆、浪漫和激进。他认为公论观念体现的民心远远优越于作为程序技术的民主和现代舆论,进而根据“得民心者得天下”的原理,试图为其天下体系的构设奠定政治制度的伦理合法性。从本文指出的现代命题来看,赵先生所推崇的传统公论观念之道德共识层面虽然以自然道德化的民意形式出现,却试图超越、摆脱与现代公议舆论体制的关联。他虽然注意到了哈贝马斯等代表的西方现代相关理论的探索,却未能充分正视其问题意识和价值。与彭先生的“公议社会说”一样,其公论观中先验和谐的理念、世界主义的情怀在政治思考范式上仍体现出传统思维的深刻支配力,值得进一步讨论。详见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0、57、124、150页。


[141] 这方面的概述可参见江宜桦,《公共领域中理性沟通的可能性》,载于《公共性与公共知识分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191页;蔡英文,《公共领域与民主共识的可能性》,收于氏著《主权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179页。


谢选骏指出:公论就是公议的结论。“天下共论”相当于“历史评价”,其最高境界是“留取丹心照汗青”。

谢选骏:读《通鉴》论公议



《读通鉴论·玄宗》(王夫之)报道:


〖一〗


言治道者,至于法而难言之矣。有宋诸大儒疾败类之贪残,念民生之困瘁,率尚威严,纠虔吏治,其持论既然,而临官驭吏,亦以扶贫弱、锄豪猾为己任,甚则醉饱之愆,帘帏之失,书箑之,无所不用其举劾,用快舆论之心。虽然,以儒者而暗用申、韩之术,将仁恕宽平之言,尧、禹、汤、文、孔、孟其有奖乱之过与?


仁而弱,宽而纵,祟情以骩法,养奸以病民,诚过矣。然使其过也,果害于国,果贼于民,则先王既著之于经,后世抑守之以律,违经破律,取悦于众,而自矜阴德,则诚过矣。欲谢其过,抑岂毛举瘢求、察人于隐曲,听惰民无已之怨读,信士大夫不平之指擿,辱荐绅以难全之名节,责中材以下以不可忍之清贫,矜纤芥之聪明,立难撄之威武也哉?老氏以慈为宝,以无为为正,言治言学者所讳也。乃若君子不忍人、曰哀矜而勿喜,自与老氏之旨趣相似而固不同科,如之何以羞恶是非之激之言,曰宽、曰简、曰不忍人、曰哀矜而勿发妨其恻隐邪?


绝人之腰领,死者不可复生矣;轻人之窜逐,弃者不可复收矣;坏人之名节,辱者不可复荣矣。唯夫大无道者,怙终放恣,自趋死而非我杀之,自贻辱而非我辱之,无所容其钦恤耳。苟其不然,于法之中,字栉而句比之;于法之外,言吹而行索之;酒浆婢妾之失,陷以终身,当世之有全人者,其能几也?恶非众恶,害未及人,咎其已往,亿其将来,其人虽受罚而不服,公议亦或然而或否,欲坚持以必行而抑自诎矣。徒为繁密之深文,终以沮挠而不决,一往恶恶之锐气,亦何济于惩奸,而只以辱朝廷羞当世之士邪?


夫曰宽、曰不忍、曰哀矜,皆帝王用法之精意,然疑于纵弛藏奸而不可专用。以要言之,唯简其至矣乎!八口之家不简,则妇子喧争;十姓之闾不简,则胥役旁午;君天下,子万民,而与臣民治勃溪之怨,其亦陋矣。简者,宽仁之本也;敬以行简者,居正之原也。敬者,君子之自治,不以微疵累大德;简者,临民之上理,不以苛细起纷争。礼不下于庶人,不可以君子之修,论小人之刑辟;刑不上于大夫,不可以胥隶之禁,责君子以逡巡。早塞其严刻之源,在法者之善为斟酌而已。


玄宗初亲政,晋陵尉杨相如上言曰:“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小过不察,则无烦苛;大罪不漏,则止奸慝。斯言也,不倚于老氏,抑不流于申、韩,洵知治道之言乎!后世之为君子者,十九而为申、韩,鉴于此,而其失不可揜已。


〖二〗


夫苟欲自全其志行以效于国,则乐党淫朋以败官常也,必其所不欲为。乃立身无玷,而于邪佞终不得而远,究以比匪受伤,势成于无可如何,而正志不伸、修名有累者,抑何多也!张九龄抱忠清以终始,乎为一代泰山乔岳之风标,为李林甫所侧自,而游冥寥以消矰弋,观其始进奏记于姚崇,可以得其行己待物之大端矣。其言曰:“君侯登进未几,而浅中弱植之徒,已延颈企踵而至,岂不有才,所失在于无耻。”至哉其言之乎!


夫以鸿才伟望,一旦受天子之知,爰立三事,隆隆炎炎,熏蒸海内,物望之归,如夏云之矗兴,春流之奔凑,所不待言矣。于斯时也,有所求而进者进矣,无所求而进者进矣。有所求而进者,志在求而无难窥见其隐也;无所求而进者,徐而察之,果无所求也;是其为乐我之善,玉我于成,以共宣力于国家者乎?于是乐与之偕,而因以自失。夫恶知无所求而进者,为熏蒸之气所鼓动,不特我不知其何求,使彼自问,亦不知其何以芸芸而不自释也;无他;浅中者其量之止此,而弱植者自无以立,待人而起者也。俄而势在于此,则集于此矣,俄而势在于彼,则移于彼矣,害不及而避其故也如惊,福不及而奔其新也如醉。君子小人一伸一屈,数之常也,言为之易其臧否,色为之易其颦笑,趾为之易其高下,则凡可以抑方屈而扬方兴者,无所不用,与斯人居,而上不病吾君、下不病吾民、中不贻他日之耻辱者,鲜矣。故天下之可贱、可恶、君子远之必夙者,唯此随风以驱、随波以逝、中浅而不知事会之无恒、植弱而不守中心之所执者也。


生于教衰行薄之日,履物望攸归之位,习尚已然,弗能速易,惟有杜门却迹,宁使怨谤,勿与周旋,以自立风轨而已耳。天下方乱而言兵,天下初定而言礼,时急于用而言财,乃至教兴道显而相倣以谈性学,皆中之浅、植之弱,足以玷君子之修名,而或一违时、则反唇相诋而不遗余力者也。乍与周旋,容其旅进,一为其所颠倒,欲不病于而国、累于而身、败于而名也,其可得乎?司马温公失之于蔡京,唯察此之未精耳。九龄唯早曙于此也,故清节不染于浊流,高蹈不伤于钳网。其诗曰:“弋者何所慕。”无可慕也,鸿飞之冥冥,所以翔云逵而为羽仪于天下也。


〖三〗


唐多才臣,而清贞者不少概见,贞观虽称多士,未有与焉。其后如陆贽、杜黄裳、裴度,立言立功,赫奕垂于没世,而宁静淡泊,固非其志行之所及也。唯开元之世,以清贞位宰相者三:宋璟清而劲,卢怀慎清而慎,张九龄清而和,远声色,绝货利,卓然立于有唐三百余年之中,而朝廷乃知有廉耻,天下乃藉以又安,开元之盛,汉、宋莫及焉。不然,则议论虽韪,法制虽详,而永徽以后,奢淫贪纵之风,不能革也。


抑大臣而以清节著闻者,类多刻覈而难乎其下,掣曳才臣以不得有为,亦非国民之利也。汉、宋之世,多有之矣,孤清而不足以容物,执竞而不足以集事,其于才臣,如水火之相息、而密云屯结之不能雨也。乃三子之清,又异于是,劲者自疆,慎者自持,和者不流,而固不争也。故璟与姚崇操行异而体国同;怀慎益不欲以孤介自旌,而碍祟之设施;九龄超然于毁誉之外,与李林甫偕而不自失,终不与竞也。唯然,而才臣不以己为嫌,己必不替才臣以自矜其素履,故其清也,异于汉、宋狷急之流,置国计民生于度外,而但争泾渭于苞苴竿牍之闲也。呜呼!伟矣!杨震也,包拯也,鲁宗道也,斩輗、海瑞也,使处姚崇、张说、源乾曜、裴耀卿之闲,能勿金跃于冶、冰结于胸否邪?治无与襄,功无与立,徒激朋党以启人主之厌憎,又何赖焉?


夫三子之能清而不激,以永保其身、广益于国者,抑有道矣。士之始进也,自非猥鄙性成、乐附腥羶者,则一时名之所归,望之所集,争托其门庭以自处于清流之选,其志皆若可嘉,其气皆若可用也。而怀清之大臣,遂欣受之以为臭味,于是乎和平之度未损于中,而激扬之情遂移于众,竞相奖而交相持,则虽有边圉安危之大计,黎民生死之远图,宗社兴衰之永虑,皆不胜其激昂之众志,而但分流品为畛域,以概为废置。夫岂抱清贞者始念之若斯哉?唱和迭增,势已成而弗能挽也。于是而知三子者之器量远矣,其身不辱,其志不骩,昭昭然揭日月而行者,但以率其固然之俭德,而不以此歆召天下,奉名节为标榜,士固无得而附焉。不矜也,亦不党也,不党则不争矣。


呜呼!士起田闲,食淡衣麤,固其所素然矣。若其为世禄之子,则抑有旧德之可食,而无交谪之忧;读先圣之书,登四民之上,则不屑以身心陷锥刀羶薉之中,岂其为特行哉?无损于物,而固无所益,亦恶足以傲岸予雄而建鼓以求清流之誉闻乎?天下之事,自与天下共之,智者资其谋,勇者资其断,艺者资其材,彼不可骄我以多才,我亦不可骄彼以独行,上效于君,下逮于物,持其正而不厉,致其慎而不浮,养其和而不戾,天下乃赖有清贞之大臣,硗硗者又何赖焉?故君子秉素志以立朝,学三子焉斯可矣。有伯夷之廉,而骄且吝,亦人道之忧也。


〖四〗


奸人被发,而诬发奸者以罪,其罪不贳:两俱有奸,而因人之发,还相为发,则后发者之罪,姑置勿论,而先发之奸,罪在不贳;诚彼之有奸也,奚不早声其罪以论奏之,而待己慝已彰,乃相反噬乎?


京兆尹崔日知贪墨不法,御史李杰纠之,日知反搆杰罪。勿论杰罪之有无也,杰不可以日知之言而坐,日知不可以讦杰而宽。玄宗纳杨瑒之言,释杰而窜日知,允矣。虽然,有说焉。御史、京兆尹,皆法吏也。尹之贪暴,御史之所必纠;御史汰纵于辇毂,尹亦习知,而执官守以论劾之。假令杰败官箴、藏奸宄、以下挠尹权,知日知之必擿己愆,而先掇拾其过以钳制之,将亦唯杰之搏击而扪日知之舌乎?则杨玚所云“纠弹之司,奸人得而恐喝,则御史台可废”者,亦偏护台臣之党,而非持平之论也。


夫日知之罪,不可以搆杰而减,固也;而杰罪之有无,抑不可以不察。杰果无罪,则日知既以贪暴抵法,而益之以诬贤之恶,加等之刑,不但贬为丞而足蔽其辜;若杰而有罪也,亦不可以纠日知故而概不加察。今瑒不辨杰罪之有无,但以護台臣而護傑;且当开元之始,羣贤皆有以自见,而杰无闻焉,杰之为杰,亦可知矣。玚为御史台存纲纪,而不为朝廷别贤奸,非平允之论也。天子虚衷以详刑,则奸人自无所藏奸;士人正己以匡世,则小人自弗能置喙;又非可以禁恐喝斥、反搆一切之法弹压天下者也。


〖五〗


君与臣为谑,则朝无章;朝无章,则邪佞玩而巧雠其慝。故闻以道裁物者矣,其次则以,法禁下矣;道不可揆,法无所饬,君谑其臣而以资浅人之庆快,庆快者,浅人也;乘之以交谑者,奸人也。道法之君子,知其不足以君天下,而奚快焉?


郑铣、郭仟舟投匦献诗,述游仟之旨,以媟上听,按法而窜殛之,或姑贷而斥罢之,允矣。堂堂为天下君,弗能秉道以饬法,惩奸止邪,乃度之为道士,聊与之谑,以供浅人之一笑,然则贪人聚敛而赐之金粟,淫人劝薉而畀以少艾乎?且铣与仟舟奉敕而为道士矣,恶知其不栩栩然集徒众、建楼观、采铅汞、以鸣得意而猎厚利哉?玄宗之为此,聊以谑也;小人得天子之谑,而以谑为荣,无知者竞荣之;未数年而张果、叶法善、邢和璞辐辏于天子之廷,非此致之哉?


君可以谑其臣,臣抑可谑其君,交相谑,则上无章而下无忌。萧瑀,大臣也,太宗听其出家,亦谑也;此唐之所以无政也。论者快之,谓足以惩奸而警俗,国宪官箴法律刑纪皆可不用,而以谑惩奸,天下其谁警哉?浅人之所快,君子之所羞称久矣。


〖六〗


姜皎与诛逆之功,玄宗闻宋璟之谏,放之归田,下制曰:“南阳故人,以优闲自保。”其于刘幽求、锺绍京,胥此道也。徇国亦为其所可为者而已,过此未有不以召憎恶于明主者。若遇猜忍之君,则里克、宁喜之服刑,亦其自取,而不可但咎其君之刻薄。明乎此,君知所以待有功之臣,臣知所以立节而全身矣。此篇疑有脱误。


〖七〗


经国之远图,存乎通识。通识者,通乎事之所繇始、弊之所繇生、害之所繇去、利之所繇成,可以广恩,可以制宜,可以止奸,可以裕国,而咸无不允。于是乎而有独断。有通识而成其独断,一旦毅然行之,大骇乎流俗,而庸主具臣规目前之损益者,则固莫测其为,而见为重有损,如宋璟发太府粟及府县粟十万石糶之,敛民闲恶钱送少府销毁是已。


散粟于民,而取其值,疑不足以为仁之惠;君与民市,疑不足以为义之宜;以粟易钱而销毁之,徒取值于民而无实于上,疑其病国而使贫;一旦为之,不可测而可骇,庸主具臣闻言而缩舌,固其所必然矣。以实求之,夫岂然哉?取值不有,而散十万之粟于待食之人,不费之惠也;下积恶钱,将随敝坏,上有馀粟,将成红朽,而两易之,制事之宜也。乃若大利于国者,则尤非浅见褊衷之所易知也。恶钱之公行于天下,奸民与国争利,而国恒不胜,恶钱充斥,则官铸不行;人情趋轻而厌重,国钱之不能胜私铸久矣。恶钱散积于人闲,无所消归,而欲人决弃之也,虽日刑人而不可止;发粟以收恶钱者,使人不丧其利而乐出之也。销毁虽多未尽,而民见上捐十万粟之值付之一炬,则知终归泯灭而不肯藏,不数年闲,不待弃捐而自不知其何往矣。恶钱不行则国钱重,国钱重则鼓铸日兴,奸民不足逞,而利权归一,行之十年,其利百倍十万粟之资,暗偿之而赢馀无算,又岂非富国之永图乎?


乃当其时,愚者不测也,吝者不决也,非玄宗之倚任,姚崇、苏頲之协恭,则璟言出而讪笑随之矣。司国计而知大体者之难;小人以环堵之识,惜目睫之锱铢,吝于出而急于纳,徒以削民敛怨,暗耗本计于十年之后,而吮之如蜜,王安石之以病宋者此也。不耕而思获,为盗而已,为乞而已;盗与乞,其可与託国哉!


〖八〗


黄帝正昏姻而父子定,周礼,父在为母服齐,以体黄帝之精义,而正性以节情,非圣人莫能制也。武氏崇妇以亢夫,而改为斩里,于是三从之义毁,而宫闱播丑,祸及宗社。开元七年,敕五服并从礼传,乃士大夫议论纷起,各从其意,迷先圣之典,逆时王之命,褚无量歏曰:“俗情肤浅,一紊其制,谁能正之?”伤哉!言之而无能知也,知之而无能信也,信之而无能从也,圣人不足以垂训,天子不能以行法,天下之锢人心、悖天理者,莫甚于俗,莫恶于肤浅,而奸邪悖道者不与焉,有如是哉!


奸邪悖逆之坏法乱纪也,其恶著,其辨不能坚,势尽情穷,及身而止,无以乱天下后世也。俗则异是。其始为之倡者,亦怀奸耳,亦行邪耳,亦悖王章、逆天理、以逞其私耳;乃相沿而成,末流之氾滥,则见以为非而亦有其是也,见以为逆而亦有其顺也。其似是而顺乎人情者,何也?人莫不所溺而利以为归也。夫人之用爱也易,而用敬也难;知情者众,而知性者少;于养也见恩,而于德见惮;皆弱也。而不但此也。出而议礼于大庭,入而谋可否于妻子,于是而父之得与母同其尊亲,亦仅存之法纪使然耳。不然,伸母以抑父,父齐而母斩,又岂非其所可为、所忍为者哉?于是亲继父而薄继母,怙母党以贼本支,茫然几不知为谁氏之子。“何知仁义,以享其利者为有德”,犹且自诩孝慈以倡率天下,中国之不狄、人之不禽也,几何哉?


天性者,藏密者也,非引闻见以归心、潜心以体性、顺性以穷理者,不能喻也。肤浅以交于人伦,十姓百家浮动之志气,违天理而与奸邪悖逆者之情相合,所必然已。故曰:恶莫大于俗,俗莫偷于肤浅。无量之欢,垂之千年,而帝王不能正,士大夫不能行,呜呼!人道之沦亡,吾不知其所终已!


〖九〗


论鲁庄公者曰:“母不可制,制其侍御之人。”以此而事不顺之父母,未尽善也,以施之不令之兄弟,则义正而恩全,道莫尚焉。舜使吏治象国,而不得暴其民,圣人亦如是而已。不谓玄宗之能及此也。驸马都尉裴虚己私从岐王游,挟图识,坐流新州,离其婚,法严而无所贷;于岐王则不以此怀疑,而慰安之如故。夫虚己挟邪说以私交,而岐王客之,王岂无罪乎?而虚已之辟既伸,则游王门者咸知畏忌。以生长深宫之帝子,居宦官宫妾之闲,旦歌夕饮以其邪心,固不待加威而自安侯服矣。


无左吴、赵贤,则淮南不能谋逆,无宇文述、杨素,则杨广不能夺嫡;无张公谨、尉迟敬德,则太宗不能杀兄;天下之乱,酿成于徼幸功名者之从臾者类然也。博望启,而戾太子之项县于湖城;天策开,而隐太子之血流于玄武;事成则祸及于国,不成则殃及于身。玄宗日游诸王于鸡吹笛之闲,而以雷霆之威,亟施之挑激之小人,诸王保其令祚,王室无所震惊,不亦休乎!不能殛逐爚乱之奸,继乃摧残其同气,睿宗所以纵窦怀贞而仅存一妹,终以伤心也。周公以顽民授管叔,固不如舜之与象以天子之吏治其国,而永保其恩也。故曰:“圣人人伦之至也。”法其一端,可以尽伦,可以已乱,尧、舜之道,人皆可学,亦为之而已矣。


〖一○〗


汉之太守,去古诸侯也无几,辟除赏罚兵刑赋役皆得以专制,而县令听命如其臣,故宣帝诏曰:“与我共天下者,其一千石乎!”太守之权重,则县令之任轻,故天子详于二千石之予夺,而治道毕举矣。唐、宋以降,虽有府州以统县,有禀承稽核之任,而诛赏废置之权不得而专,县令皆可自行其意以令其民,于是天下之治乱,生民之生死,惟县令之仁暴贪廉是视,而县令之重也甚矣。玄宗敕在京官五品以上、外官刺史四府上佐、各举县令,诚重之也。重之于举之之始,必将以保任分功罪,其得也,但得文饰治具之士,葸弱免咎,而无以利民;其失也,举主畏连坐之罚,而互相揜蔽以盖其奸;则保举之法,不足以肃官常、泽民生,固已。重之者,岂徒在选举之日乎?


夫县令之任重矣,而其秩则卑,故后世多以为筮仕之官,才不才非有前效之可验,欲先辨而使克副其职,虽具知人之鉴者未易也。然士当初受一命,初试一邑,苟非繇胥史异途而升,则其不畏清议、廿为败类、以病国虐民者,固鲜矣。无以激之,其浊不惩;无以扬之,其清不展;轧于上官,其用不登;责以奔趋,其节不立;夫亦存乎上之所以用之者耳。重宪纪以纠其不若,则有所戒也;县清要以待其拔擢,则有所劝也。成法之外,许以因地而便民,则权可任也;供顿驿递之役,委之簿尉,而弗效亵役之劳,则节可砺也。夫然,则贤者志得,而不才者亦勉而自惜;若其尤不肖者,固比类相形,愆尤易见,持法以议其后,亦不患稂莠之难除矣。何事于未试之前,以不可保之始终绳荐举者,而责以所难知哉?


开元之制,乍行之以昭示上意之所重,可也;据以为法,而弊即在焉。重者,用之重也,非一选举而可毕任贤养民之道也,用之重而治可几矣。


〖一一〗


罢兵必有所归,兵罢而无所归,则为盗、为乱。张说平麟州叛胡,奏罢边兵二十万人,而天下帖然,盖其所罢者府兵也,府兵故农人也,归而田其田、庐其庐,父子夫妇相保于穹窒栗薪之闲,故帖然也。于是而知府兵之徒以毒天下而无救于国之危乱,审矣。


说之言曰:“臣久在疆场,具知其情,将帅苟以自卫及役使营私而已。”夫民之任为兵者,必佻宕不戢、轻于死而惮于劳之徒,然后贪釃酒椎牛之利、而可任之以效死。夫府兵之初,利租庸之免,而自乐为兵,或亦其材勇之可堪也。迨其后著籍而不可委卸,则视为不获已之役,而柔弱愿朴者,皆垂涕就道以赴行伍。若此者,其钝懦之材,既任为役,而不任为兵,畏死而不惮劳,则乐为役以避锋镝,役之而无不受命,骄贪之将领,何所恤而不役以营私邪?团队之长役之矣,偏裨役之矣,大将役之矣,行边之大臣役之矣;乃至纨袴之子弟、元戎之仆妾役之矣;幕府之墨客,过从之游士,弹筝击筑、六博投琼、调鹰饲犬之徒,皆得而役之。为兵者,亦欣然愿为奴隶以偷一日之生。呜呼!府兵者,恶得有兵哉?举百万井疆耕耨之丁壮为奴隶而已矣。纵遣归田,如奴隶之得为良人,而何弗帖然邪?


无彊悍不受役之气,有偷安不恤役之情,因其有可役之资,而幸收其效役之利,行则役于边臣,居则役于长吏,一时不审,役以终身,先世不谋,役及后裔,天下之苦兵也,不待矢石相加、骴骼不返、而后怨毒填胸矣。是张说所奏罢之二十万人,无一人可供战守之用,徒苦此二十万之农民于奉拚除、执虎子、筑毬场、供负荷之下。故军一罢,而玄宗知其劳民而弱国也,而募兵分隶之议行,渐改为长从渐改为犷骑。穷之必变,尚可须臾待哉?而论者犹责玄宗、张说之改制异于古法,从事于君子之道以垂法定制而保国安民者,不宜如此之卤莽也。


所患者,法弊已极,习相沿而难革,虽与更张,害犹相袭。故自说罷边兵而边空,长从彍骑制未定而不收其用,边将承之,畜私人,养番兵,自立军府,以酿天宝之乱。盖自府兵调戍之日,早已睥睨天下之无兵,而一旦撤归,刍粮赢余,唯其所为,而朝廷固莫之能诘也。数十年府兵之流祸,而改制之初受之,乃举而归过于召募,胡不度人情、循事理,而充耳塞目以任浮游之说轻谈天下事邪?


〖一二〗


一议也,而以私与其闲,则成乎私而害道。唐、宋以下所称持大体、务远图之大臣,未有不杂公私以议国事者,故忮主奸臣倒持之以相挠而相胁。


玄宗与宰相议广州刺史裴伷先之罪,张嘉贞请杖之,张说曰:“刑不上大夫,为其近于君也,且所以养廉耻也。”其言韪矣,允为存国体、劝臣节之訏谟矣。既而又曰:“宰相时来则为之,大臣皆可笞辱,行及吾辈。”此与宋人“勿使人主手滑”之说同。苟怀此心以倡此说,传之上下,垂之史策,人主将曰:士大夫自护其类以抗上而避害,盖古今之通习,其为存国体、奖士节,皆假为之辞,不可信也。贾谊以不辱贵大臣谏文帝,亦与说略同,而谊以新进小臣,非绛、灌之伍,自可昌言而无讳。说怀“行及我辈”之心,与同官噂沓以语,则不可令人主闻,而开后世臣主猜防之釁。念一移而言随得咎,过岂在大哉?


且夫士之可杀不可辱者在己也,非挟持以觊上之宽我于法也。居之以淡泊,行之以宁静,绝贿赂之门,饬子弟之汰,谢游客之邪,息党同之争,卓然于朝右,而奚笞辱之足忧?诚有过也,则引身以待罪;言不庸也,则辞禄以归耕。万一遇昏暴之主,触妇寺权奸之忌,而辱在不免,则如高忠宪攀龙之池水明心,全肢体以见先人于地下。又其不幸,固义命之适然,虽辱而荣者。规规然计及他日之见及,而制人主以不我辱,士大夫有门庭,而君不能有其喜怒,无怪乎暴君之益其猜忌,偏以其所不欲者加之也。说自诩其识之及远,而自君子观之,何以异于胥史之雄,钳制其长吏为不可拔之根株也乎?


天下之公理,以私乱之,则公理夺矣。君臣之道丧,唐、宋之大臣自丧之也。于是而廷杖诏狱之祸,燎原而不可扑矣。


〖一三〗


春秋纪晋盟诸侯于商任,以锢栾氏,讥其不能抚有,而又重禁之于人国,为已甚也。封建之天下,国各私其人,去其国则非其人,于是而有封疆之界以域之。而硕鼠之诗曰:“逝将去女,适彼乐士。”亦挟去以抗其君。上下交相疑贰,衰世之风,不可止矣。


天下而一王矣,何郡何县而非一王之土?为守令者,暂相事使而固非其民,民无非天子之民也。土或瘠而不给于养,吏或虐而不恤其生,政或不任其土之肥瘠,而一概行之,以困其瘠,于是乎有去故土、脱版籍而之于他者。要使耕者耕、工者工、贾者贾,何损于大同之世,而目之曰逃人,有司者之诐辞也,恶足听哉?


民不可使有不服籍者也,客胜而主疲,不公也;而新集之民,不可骤役者也。生未定而力不堪也。若夫捡括之而押还故土,尤苛政也。民不得已而远徙,抑之使还,致之死也。开元十年,敕州县安集逃人,得之矣,特未问其所以安集之者奚若也。安集之法,必令供所从来,而除其故籍,以免比闾宗族之代输,然后因所业而徐定其赋役,则四海之内,均为王民,实不损,而逃人之名奚足以立乎?


然则邑有逃亡,可罪其守令乎?曰:未可也。地之肥硗,既其固然矣;征徭之繁简,所从来者非一日也。转徙多,则相其陂池堤防之便而化其土,问其徭役堕积之敞而平其政,非守令之能专,乃抚治大臣所任也。邑多新附之民,可赏其守令乎?曰:未可也。守令之贤不肯,能及于版籍之民,而不能加之新附,若其以小惠诱人之来徙者,又非法之所许也。无旷土,无旷民,解法禁以任所在,而土者仕、农者氓,安集之令,犹为赘设也乎!


〖一四〗


唐多才臣,唯其知通也。裴耀卿之于漕运,非可为万世法者乎?壅水以行舟,莫如易舟以就水;冒险以求便,莫如囚时而避险;径行以求速,莫如转递以相续。江河各一其理,南北舟工各一其习,水之涨落各一其时,舟之大小各一其制。唯不知通也,以一舟而历数千里之曲折,崖阔水深,而限之以少载;滩危碛浅,而强之以巨艘;于是而有修闸之劳;拨浅之扰,守冻之需迟,决阳之阻困;引洪流以蚀地,乱水性以逆天,劳攰生民,縻费国帑,强遂其径行直致之拙算,如近世漕渠,历江、淮、汶、泗、河、济、漳、沽,旷日持久,疲民耗国,其害不可胜言,皆唯意是师,而不达物理者也。


于天下之务者,因天之雨旸,就地之险易,任人之智力,为其所可为,不强物以自任;则以理繁难、试艰危、通盈虚、督偷窳、禁盗侵,无不胜也,自宋以后,议论猥多,而不可用者,唯欲以一切之术,求胜于天时、人事、物力,而强以从己而已矣。唯唐有才臣,方之后世,何足述哉!


〖一五〗


帝王立法之精意寓于名实者,皆原本仁义,以定民志、兴民行,进天下以协于极,其用隐而化以神,固不在封建井田也。井田封建,因时而为一切之法者也。三代贡举之法不传,唯周制之散见者,有大略之可考。任以其职,正以其名,寓其纳民于善之心,使习之而相因以兴行,且以昭示人君君师天下,非徒会计民产以求利用,故领之以司徒;而冢宰宗伯不偏任焉。其意深远,虽百世可师也。


夫贡举者,一事而两道兼焉。选天下之才,任天下之事,以修政而保国宁民,此一道也。别君子于小人,荣之以爵,养之以禄,俾天下相劝于善,而善者不抑,不善者以悛,此又一道也。两俱道,而劝民以善之意,尤圣人之所汲汲焉。人劝于善,国以保,民以宁,此本末之序也。故冢宰者,任治者也,宗伯者,任已登已进之贤才,修其轨物者也;而进贤之职,一任之司徒。徒之为言,众也,合君子野人而皆其司;司君子之教,以立野人之则,而天下万有之众庶,皆仰沐风化以成諴和。徒岂易司者哉?乃其鼓之、舞之、扬之、抑之,不待刑而民自戒,不待礼而民自宾,则唯操选举之权,以为之枢机,一授之司徒,而天下咸谕天子之心,曰:上之使牧我养我而疆理我者,莫匪欲吾之善,而咸若于君子之道也。故选举领于司徒,其措意之深切而弘通,诚万世不易之至道与!


唐之旧制,贡举掌于考功,是但为官择人,而非求贤于众矣。开元二十四年,改以授礼部侍郎,是以贡举为缘饰文治之事,而浮华升进,民行不兴矣。风俗之陵夷,暗移于上之所表著,而不知名之所存,实之所趋,未有爽焉者也。自贡举不领于司徒,而贡举轻,一人之予夺私,而兆民之公理废矣。自司徒不领贡举,而司徒轻,但为天子头会箕敛之俗吏,而非承上天协君叙伦之天秩矣。士竞于浮华,以弃其实行;民迫于赋役,以失其恒心。一分职在事之闲,循名责实,治乱之大司存焉。良法改而精意亡,孰复知先王仁义之大用,其不苟也如此乎!善师古者,凡此类勿容忽焉不察也。其他因时随士以立一切之法者,固可变通以行其化裁者也,而又何成法之必仿乎?


〖一六〗


李林甫之谮杀太子瑛及二王,为寿王地也。武惠妃薨,寿王宠渐衰,而林甫欲树私恩、怙权势,志终不移,谋之愈很,持之愈坚,凡可以荧惑主听、曲成邪计者,尤剧于惠妃未死之前,以其为己死生祸福之枢机也,可以得当者,无所不用。然而玄宗终以忠王年长好学,闻高力士乘闲片言,储位遂定,林甫莫能置一喙焉。繇此观之,奸邪自诩得君,劫廷臣以惧己,其夸诞无实之伎俩,概可知矣。


非徒玄宗中载未甚淫昏也,即极闇懦之主,一听奸臣之然然否否而唯其牵曳,亦情之必不能而势之不可得者。且奸臣孤媚以容身,抑岂若董卓、高澄威胁上以必徇己志而俾君怼怨哉?唯探其意之所欲为于前,秘其事之所自成于后,举凡其君之用舍从违,皆早测而知其必尔,乃以号于众曰:天子固未然而吾能使之然也。恩者其恩,威者其威,群工百姓待命于敕旨既下之余,不得亲承顾问,则果信恩威之出于奸臣,而人主唯其牵曳,乃以恐喝天下,笼络而使归己,虽有欲斥其奸者,弗敢发也。


然则苟有忠智之士,知其术之仅出乎此,则以武氏之悍淫,周、来、侯、索之骤衔天宪,诸武、二张之密侍内廷,而攻击者弗伤,按杀者无惮,直言请斥远之者反见任使,况其乱非武氏之世,犹可与言者乎?特患无明理察情之士,灼见而不惑耳,岂果有不可拔之势哉?恶之、恨之、疑之、畏之,私议于下,徒罹于祸以瘖死屠门,奸邪之所以益逞,忠真之所以益替,人君之所以益迷,可胜悼哉!


〖一七〗


天宝元年,置十节度使,其九皆西北边徼也。唯河东一镇治太原,较居内地。别有岭南经略,长乐、东莱、东牟三守捉,亦皆边也,而权抑轻。若畿辅内地,河、雒、江、淮、汴、蔡、荆、楚、兗、泗、魏、邢,咸弛武备,羊苟安,而倚沿边之节镇,以冀旦夕之无虞,外疆中枵,乱亡之势成矣。盖自一行立两戒说,分用文用武之国,于是居轻御重、疆枝弱干之术行,而自诧其巩固。方玄宗之世,吐蕃、突骑施、奚、契丹虽倔强不宾,而亦屡挫衄以退,本无可用防御者。无故而若大患之在边,委专征之权于边将,其失计固不待言矣。即令外寇果彊,侵陵相迫,抑必内屯重旅,以时应敌,而不容栖重师于塞上,使玩寇失防,一败而无以为继。况周、汉之亡,癰先内溃,覆车不远,岂尽繇四裔乎?


寇之起于内也,非能亟聚数万人以横行天下;其或尔者,又皆乌合而弗难扑灭者也。唯中原空其无人,则旋灭旋起,而无所弹压。撤边兵以入讨,必重虐吾民,而人心离叛;偶一折丧,乘势以收溃卒,席卷以行,而边兵皆为贼用,然后鼓行而人无人之境,更无有挟一矢以抗之者,社稷邱墟在日晚之闲耳。


夫使禄山之乱,两河、汝、雏、淮、楚之闲,有大臣屯重旅,拊其入关之背,而迫之以前却两难之势,贼其敢轻窥函谷哉?封常清一身两臂,募市人于仓卒,以授贼禽,其为必败无疑矣。二颜之起河北,张,许之守唯阳,皆率市人以战,贼之所望而目笑者也。李、郭虽出,九门克捷,而不救潼关之败。观于此,则虚其腹心,以树彊援于四末,一朝瓦解,大厦旋倾,势在必亡,无可拯救,必然之券矣。


且重兵之在边也,兵之疆弱,朝廷不得而知也;将之忠奸,中枢不得而诘也。兵唯知其将之恩威,而不知有天子;将一失其所守,而自放为游兵,溃而散,靡而降,反戈而内讧,岂徒禄山犯阙、天子奔蜀为然乎?杨刘一溃,而朱友贞匹马无投;恒州一衄,而石重贵束身待缚;种师道入援不振,而宋徽父子憑孤城以就获。千古败亡之一轨,自大戎遽起,烽火无援,其来久矣。东汉黎阳之屯,差为有恃;乃其亡也,亦以边疆腹弱,而山东义旅,不敌董卓之胡骑。后之谋保天下者,可弗鉴诸?


〖一八〗


唐政之不终者凡三:贞观也,开元也,元和也。而天宝之与开元,其治乱之相差为尤县绝。夫人之持志以务修能,亦难乎其始耳,血气未定,物诱易迁,智未开,守未固,得失贞淫治乱之故未熟尝,而易生其骄惰;及其年富力疆,见闻益广,浮荡之志气已敛,声色之娱乐已厌,而好修之成效有可居,则靡而淫,玩而弛,纵而暴,皆日损以向于善;此中人之恒也。太甲、成王终为令主,亦此而已矣。唐之三君,既能自克以图治于气盈血溢、识浅情浮之日矣,功已略成,效可自喜溢,而躁烈之客气且衰,渔色耽游之滋味已饫,乃改而逆行,若少年狂荡之为者,此又何也?于是而知修德之与立功,其分量之所至,各有涯涘,而原委相因也。


夫苟以修德为心与?德者,无尽之藏也,未之见,则一善成而已若有馀矣,天下之可妨吾善者,相引以迁而不自觉;既见之矣,既习之矣,仁不熟不安于心,义未精不利于用,浩乎其无涯矣,森乎其不可犯矣,亹斖乎相引以深密,若登高山,愈陟而愈见其峻,勿容自释也。故所患者,始之不自振也,继之不自省也,而不患其终之不自保也。师保在前,疑丞在后,古人之遗文,相督而不假,窥其精意,欲从而末繇,则虽未日进于高明,而可不失其故步,奚忧末路之猖狂哉?


苟其以立功为心,而不知德在己而不在事与?则功者,有尽之规也,内贼未除,除之而内见清矣;外寇未,之而外见宁矣;百姓未富,富之而人有其生矣;法制未修,修之而国有其典矣。夫既内无肘腋之奸,外无跳梁之敌,野鲜流亡,而朝有纲纪,则过此以往,复奚事哉?志大而求盈,则贪荒远之功;心满而自得,则偷晏安之乐;所愿者在是,所行者及是,所成者止是,复奚事哉?邪佞进,女宠兴,酣歌恒舞,而曰与民同乐;深居晏起,而曰无为自正。进厝火积薪之说者,无可见之征;抱蚁穴金堤之虑者,被苛求之责。智浅者不可使深,志小者不可使大,度量有涯,淫溢必汎,盖必然之势矣。


是以古之圣王,后治而先学,贵德而贱功,望之天下者轻,而责之身心者重,故耄修益勤,死而后已,非以为天下也,为己而已矣。为己者,功不欲居,名不欲立,以天子而无殊于严穴之士,志日专,气日敛,欲日憺忘,心日内守,则但患其始之未正也,师保任之也;不患其终之不永也,无可见之功勋,则无告成之逸豫也。唐以功立国,而道德之旨,自天子以至于学士大夫置不讲焉,三君之不终,有以夫!


〖一九〗


大义不可易,显道不可诬,苟且因仍,无能改者,不容终隐于人心,而不幸发自德薄望轻之日,又或以纤曲邪妄之说附会之,遂以不伸于天下,君子之所重叹也。


商、周之德,万世之所怀,百王之所师也。祚已讫而明礼不可废,子孙不可替,大公之道也。秦起西戎,以诈力兼天下,蔑先王之道法,海内争起,不相统一,杀掠相寻,人民无主,汉祖灭秦夷项,解法纲,薄征徭,以与天下更始,略德而论功,不在汤、武下矣。汉祚既终,曹魏以下二百余年,南有司马、刘、萧、陈氏,皆窃也;北有五胡、拓拔、宇文,皆夷也;隋氏始以中原族姓一天下,而天伦绝,民害滋,唐扫群盗为中国主,涤积重之暴政,予兆民以安,嗣汉而兴,功亦与汉埒等矣。


天下之生,一治一乱,帝王之兴,以治相继,奚必手相授受哉!道相承也。若其乱也,则天下无君,而治者原不继乱。故夏之末造,有韦、顾、昆吾,乘暴君而霸;殷之将殄,崇、密攘臂而争;周之已衰,六国、疆秦、陈涉、项籍,挟兵以逞;汉之已亡,曹、吴、司马、刘、萧、陈、杨、五胡、索虏、宇文,割裂僭号,皆彗孛之光,前不继西没之日,后不启东生之月者也。若以一时僭割、乘郄自雄者,可为帝王授受之统系,则三檗、崇、密,可为商、周之所绍嗣矣,而岂天之所许、人之所怀哉?


王者褒崇先代,隆其后裔,使修事守,待以宾客,岂曰授我以天下而报其私乎?德足以君天下,功足以安黎民,统一六寓,治安百年,复有贤子孙相继以饰治,兴礼乐,敷教化,存人道,远禽兽,大造于天人者不可忘,则与天下尊之,而合乎人心之大顺。唐欲法古帝王之德意,祟三恪之封,自应以商、周、汉为帝王相承而治之绪,是不易之大义,不诬之显道也。


自武德至天宝,百余年矣,议礼之臣,无能昌言以釐正,犹奉拓拔、宇文犬羊之族、杨氏悖乱之支、为元后父母之渊源,何其陋也!天宝九载,乃求殷、周、汉后立为三恪,而废拓拔、宇文、杨氏之封,虽曰已晚,堂堂乎举久湮之坠典,立百王之准则,亦伟矣哉!乃非天子所能念也,非大臣所能正也,非儒者所能议也,而出于人微言轻之崔昌。又以以王代火,五德推迁,袭邹衍之邪说参之。为儒如卫包者,抑以“四星聚尾”无稽之言为征,不能阐元德显功、民心天理之秩序以播告来兹者为永式,主之者又李林甫也。故林甫死,杨国思之党又起而挠之,后此弗能伸其义者;圣帝明王之祀阴,永绝于世,不亦阳乎!


唐之既亡,朱温以盗,朱邪、臬捩鸡以夷,刘知远、郭威琐琐健儿,瓜分海内,而仅据中州,称帝称王,贱于丞尉:至宋而后治教修明,贤君相嗣,以为天下君师。是于周、汉与唐,犹手授也。曾不能推原治统,自跻休美;而以姑息之恩,独崇柴氏。名儒林立,此议无闻,大义隐,显道息,垂及刘伯温、宋景濂,不复知有乾坤之纲纪,弗能请求刘、李、赵氏之裔以作宾于王家,曾李林甫之弗若,岂非千古之遗憾哉?虽然,人纪不容终绝,王道不容永弛,豪杰之士申其义,明断之主決于行,夫岂难哉?敬以俟之来哲。


〖二○〗


秀者必士,朴者必农,僄而悍者必兵,天与之才,习成其性,不可移也,此之谓天秩,此之谓人官。帝王之所以分理人物而各安其所者,此而已矣。


唐之府兵,世著于伍,垂及百年,而违其材质,强使即戎,于是而中国无兵。安禄山以蕃骑渡河,人无人之境,直叩潼关,岂中原之民一皆肥弱,无可奋臂以兴邪?颜鲁公一振于平原,旬日之闲,而得勇士万馀人,于是卢全诚于饶阳,李奂于河闲,李随于博平,而颜常山所收河北義旅凡二十馀万,张唯阳所纠合于雍邱者一日而得数千人,皆蹀血以与贼争死命。斯固三数公忠勇之所激,而岂此数十万比屋之民,皆养愤填胸、思拯国难者乎?僄轻鸷悍之材,诚思得当以自效,不乐于负耒披蓑,宁忘身以一逞,其材质不任农而任兵,性以成、情以定也。然则拘府兵之故纸,疑彍骑为虚文,困天下材勇于陇首,荡泆游闲,抑不收农民之利者多矣。违其性,弃其长,强其短,徒弱其兵,复窳其农,唐安得有兵与民哉?


唯其不能收天下之材勇以为国用,故散在天下,而天下皆得以收之,忠者以之效其忠,邪者以之党其邪,各知有所募之主帅,而顺之与逆,唯其马首是瞻,于是乎藩镇之势成,而唐虽共主,亦与碁立以相敌。延及五代,天下分崩,互相吞灭,固幽、燕叛逆之所倡,抑河北、山东义兵之所启也。若夫高仟芝、封常清迫而募于两都者,则市井之罢民,初不足为重轻者也。民惩府兵之害,闻召募出于朝廷,则畏一登籍而贻子孙之祸,固不如河北、山东、雍、睢牧守之号召,人乐于就而能得其死力也。


宰天下者,因其可兵而兵之,因其可农而农之,民不困,兵不枵,材武之士不为将帅所私畜,而天下永定。因天也,因人也,王道之所以一用其自然也。


二一李萼说颜鲁公陈清河之富云:“有布三百馀万疋,帛八十馀万疋,钱二十余万緡,粮三十余万斛,


甲兵五十馀万事。”一郡之积,充牣如此,唐之富可知矣。唐之取民,田百亩而租二石,庸调绢六丈、绵四两而止。宇文融、韦坚、王鉷、杨慎矜虽云聚敛,未尝有额外之征也。取民之俭如此国储之富如彼,其君若臣又未尝修蟋蟀葛屨之风,方且以多闻矣。繇此观之,有天下者,岂患无财哉?忧贫者,徒自夏而益其贫耳。


夫大损于民而大伤于国者,莫甚于聚财于天子之藏而枵其外,窘百官之用而削于民,二者皆以训盗也;盗国而民受其伤,盗民而国为之乏矣。辇天下之金粟钱货于内帑,置之无用之地,积久而不可用,愈积愈宂,而数不可稽,天子莫能问也,大臣莫能诘也,则一听之宦竖戚畹及主藏之奸胥,日窃月匿,以致于销耗;且复以有为无,欺嗣君之闇,而更加赋以殚民之生计,是盗国而民伤也。有司无可赡之用,不得不为因公之科敛,以取足于民,于是而蔽上以盗民者,相习为故;且有司之科敛者一,而奸吏猾胥以及十姓百家之魁长乘之而交相为盗,官盗一,而其下之层累以相剥者不但二也;民乃急其私科,缓其正税,逋欠频仍以徼幸于恩贷,匿田脱户,弊百出以欺朝廷,而岁之所人,十不得五,是盗民而因以乏国也。


唐散积于州,天下皆内府,可谓得理财之道矣。已散之于天下,而不系之于一方,则天子为天下措当然之用,而天下皆为天子司不匮之藏,有司虽不保其廉隅,而无所藉口于经用之不貲,与奸胥猾吏相比以横数于贫民,而民生遂矣。官守散而易稽,不积无用以朽蠹,不资中贵之隐窃,而民之输纳有恒,无事匿田脱户,纵奸欺以坠朴氓而亏正供,则国计裕矣。故天宝户口之数,古今莫匹,兵兴之初,州县财馀于用,非地之加广、生之加蕃也,非虐取于民、伦吝于用也。散则清、聚则漏,昭然易见之理,自宋以来,弗能察焉;富有四海而患贫,未有不以贫亡者也。


〖二一〗


天子出奔以避寇,自玄宗始。其后代、德、僖三宗凡四出而卒返,虽乱而不亡。平阳之青衣行酒,五国之囚系终身,视此何如邪?春秋传曰:“国君死社稷,正也。”国君者,诸侯之谓也,弃其国,寓于他人之国,不得立宗庙、置社稷,委天子之命,绝先祖之祀,殄子孙之世,不若死之愈矣。诸侯之侯度固然,非天子之谓也。自宋李纲始倡误国之说,为君子者,喜其词之正,而不察春秋传大义微言之旨,欲陷天子于一城而弃天下,乃以终灭其宗庙之血食。甚矣!持一切之论者,义不精,学不讲,见古人之似而迷其真,以误天下有余矣。


天子有,天下之望也,前之失道而致出奔,诚不君矣;而天下臣民固倚以为重,而视其存亡为去就;固守一城,而或死或辱于寇贼之手,于是乎寇贼之势益张,而天下臣民若丧其首,而四支亟随以仆。以此为正,而不恤四海之沦胥,则幽王之灭宗周,元帝之斩梁祀,可许以不辱不偷之大节乎?天子抚天下而为主,都京师者,其择便而安居者尔。九州莫非其土,率土莫非其人,一邑未亡,则犹奉宗祧于一邑,臣民之望犹系焉,弗难改图以光复也。而以匹夫硁硁之节,轻一死以瓦解天下乎?


呜呼!非徒天子然也。郡县之天下,守令为天子牧民,民其所司也,士非其世守也。禄山之乱,守州郡者,如郭纳、达奚珣、令狐潮之流,望风纳款,乃至忠贞如颜果卿、袁履谦、张巡者,亦初受胁迫而始改图,困守孤城而不知变计,几陷于逆,莫能湔涤。力不能如颜鲁公之即可有为也,则何如洁身以避之,徐图自效可也。身居危困之外,自有余地以致身尽瘁;而濡忍不决,势迫神昏,自非与日月争光之义烈、“艮其限,厉熏心”,亦危矣哉!不保其终无玷也。故守令无三军之寄,而以失城坐大辟,非法也。去亦死,守亦死,中人之情,畏死其恒也,迫之以必死,则唯降而已矣,是敺郡邑以从逆也。故曰非法也。


谢选骏指出:人说“公议亦称公论、众论,可分为士大夫公议和民众公议,前者属士人传播范围,后者则属民间传播……其实放债取利,而妄引周官泉府之言,以文饰其事,天下公议共以为非。”我看公议乃是平衡权力腐败的抑制剂。所以古人才说“天下之患,莫大于举朝无公论”。公论就是“公正的舆论”或公众的舆论”——其句意为“天下最大的祸患是整个朝野没有公正的舆论”。(出处在元·脱脱《宋史·李宗勉传》)

谢选骏:乐府是收集社会公议的机构



网文《乐府》报道:


汉乐府,是指专门管理乐舞演唱教习的机构。乐府初设于秦,是当时少府下辖中专门管理乐舞演唱教习的机构。

公元前112年,正式成立于西汉汉武帝时期。乐府的职责是采集民间歌谣或文人的诗来配乐,以备朝廷祭祀或宴会时演奏之用。它搜集整理的诗歌,后世就叫“乐府诗”,或简称“乐府”。


乐府介绍

公元前112年,乐府正式成立于西汉汉武帝时期,收集编纂各地汉族民间音乐、整理改编与创作音乐、进行演唱及演奏等。汉乐府指由汉时乐府机关所采制的诗歌。这些诗,原本在民间流传,经由乐府保存下来,汉代叫做“歌诗”,魏晋时始称“乐府”或“汉乐府”。后世文人仿此形式所作的诗,亦称“乐府诗”。

“乐府”是汉武帝时设立的一个官署。它的职责是采集民间歌谣或文人的诗来配乐,以备朝廷祭祀或宴会时演奏之用。它搜集整理的诗歌,后世就叫“乐府诗”,或简称“乐府”。它是继《诗经》《楚辞》而起的一种新诗体。

汉乐府是继《诗经》之后,古代民歌的又一次大汇集,不同于《诗经》的是,它开创了诗歌现实主义的新风。

汉乐府民歌中女性题材作品占重要位置,它用通俗的语言构造贴近生活的作品,由杂言渐趋向五言,采用叙事写法,刻画人物细致入微,创造人物性格鲜明,故事情节较为完整,而且能突出思想内涵着重描绘典型细节,开拓叙事诗发展成熟的新阶段,是中国诗史五言诗体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汉乐府在文学史上有极高的地位,其与诗经、楚辞可鼎足而立。

《陌上桑》和《孔雀东南飞》都是汉乐府民歌,后者是我国古代最长的叙事诗,《孔雀东南飞》与《木兰诗》合称“乐府双璧”。汉代《孔雀东南飞》、北朝《木兰诗》和唐代韦庄《秦妇吟》并称“乐府三绝”。此外,《长歌行》中的“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也是千古流传的名句。

西汉乐府的扩充和发展是在武帝时期,《汉书·礼乐志》云:“至武帝定郊祀之礼,……乃立乐府,采诗夜诵,有赵、代、秦、楚之讴。以李延年为协律都 尉,多举司马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作十九章之歌。 以正月上辛用事甘泉圜丘,使童男女七十人俱歌,昏祠至明。”乐府的职能在武 帝时进一步强化,它除了组织文人创作朝廷所用的歌诗外,还广泛搜集各地歌谣。许多民间歌谣在乐府演唱,得以流传下来。文人所创作的乐府歌诗也不再像《安世房中歌》那样仅限于享宴所用,还在祭天时演唱,乐府诗的地位明显提高。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武帝时,乐府令下设三丞。又据《汉书·礼乐志》 所言,至成帝末年,乐府人员多达八百余人,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音乐机构。武帝到成帝期间的一百多年,是乐府的昌盛期。哀帝登基,下诏罢乐府官,大量裁减乐府人员,所留部分划归太乐令统辖,从此以后,汉代再没有乐府建制。

东汉管理音乐的机关也分属两个系统,一个是太予乐署,行政长官是太予令,相当于西汉的太乐令,隶属于太常卿。一个是黄门鼓吹署,由承华令掌管, 隶属于少府。黄门鼓吹之名西汉就已有之,它和乐府的关系非常密切。至东汉, 由承华令掌管的黄门鼓吹署为天子享宴群臣提供歌诗,实际上发挥着西汉乐府的作用,东汉的乐府诗歌主要是由黄门鼓吹署搜集、演唱,因此得以保存。

汉乐府分为:

1、郊庙歌辞:主要是贵族文人为祭祀而作的乐歌,华丽典雅。

2、鼓吹曲辞:又叫短箫铙歌,歌辞是后来补写的,内容庞杂。主要是民间创作。

3、相和歌辞:音乐是民间各地采来的俗乐,歌辞也多是“街陌谣讴”。其中有许多优秀作品,是汉乐府中的精华。

4、杂曲歌辞:其中乐调多不知所起。因无可归类,就自成一类。里面有一部分优秀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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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艺文志》在叙述西汉乐府歌诗时写道:“自孝武立乐府而采歌谣, 于是有代、赵之讴,秦、楚之风。皆感于哀乐,缘事而发。”两汉乐府诗都是创 作主体有感而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激发乐府诗作者创作热情和灵感的是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事件,乐府诗所表现的也多是人们普遍关心的敏感问题,道出了那个时代的苦与乐、爱与恨,以及对于生与死的人生态度。

两汉乐府诗的作者来自不同阶层,诗人的笔触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因此,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悬殊、苦乐不均在诗中得到充分的反映。相和歌辞中的《东门行》、《妇病行》、《孤儿行》表现的都是平民百姓的疾苦,是来自社会最底层的呻吟呼号。有的家里“盎中无斗米储,还视架上无悬衣”,逼得男主 人公不得不拔剑而起,走上反抗道路。(《东门行》)有的是妇病连年累岁,垂危之际把孩子托付给丈夫;病妇死后,丈夫不得不沿街乞讨,遗孤在家里呼喊着母亲痛哭。(《妇病行》)还有的写孤儿受到兄嫂虐待,尝尽人间辛酸。(《孤儿行》)这些作品用白描的笔法揭示平民百姓经济上的贫穷,劳作的艰难,并且还通过人物的对话、行动、内心独白,表现他们心灵的痛苦,感情上遭受的煎熬。

《东门行》的男主人公在作出最终抉择之后,不得不割舍夫妻之爱、儿女之情, 夫妇二人的对话是生离死别的场面。《妇病行》中的病妇临终遗嘱伤心刺骨,而丈夫无力赡养遗孤的愧疚、悲哀,也渗透于字里行间。至于《孤儿行》中的孤儿, 因不堪忍受非人的待遇,竟然有生不如死的想法,小小年纪便对命运已经完全丧 失信心。两汉乐府诗在表现平民百姓疾苦时,兼顾到表现对象物质生活的饥寒交迫和精神、情感世界的严重创伤。尤其可贵的是,诗的作者对于这些在死亡线上挣扎的贫民百姓寄予深切的同情,是以恻隐之心申诉下层贫民的不幸遭遇。

同是收录在相和歌辞中的《鸡鸣》、《相逢行》、《长安有狭斜行》三诗, 与《东门行》等三篇作品迥然有别,它们展示的是与苦难世界完全不同的景象, 把人带进另一个天地。这三首诗基本内容相同,都是以富贵之家为表现对象;三首诗的字句也多有重复,最初当是出自同一母体。《相逢行》的作者犹如一位导游人员,两度把人引入侍郎府。第一次见到的是黄金为门,白玉为堂,堂上置洒, 作使名倡,中庭桂树,华镫煌煌。第二次见到的是鸳鸳成行,鹤鸣噰噰,两妇织绵,小妇调瑟。这首诗在渲染主人富有的同时,还点出了他的尊贵身份:“ 兄弟两三人,中子为侍郎。”这是一个既富且贵的家庭,而且宝贵程度非同寻常。 黄金为门,白玉为堂,是富埒王侯的标志,不是一般的富,而是巨富。侍郎是皇 宫的禁卫官或天子左右侍从,是皇帝信任的近臣,其特殊地位不是普通朝廷官员所能相比。《鸡鸣》和《长安有狭斜行》把表现对象的显赫地位渲染得更加充分, 或云:“兄弟四五人,皆为侍中郎”或云:“大子二千石,中子孝廉郎。小子无官职,衣冠仕洛阳。”诗中的富贵之家不只是一人居官,而是兄弟几人同时宦达; 所任官职也不限于俸禄为四百石的侍郎,而是秩达二千石的高官显宦。

《相逢行》 和《长安有狭斜行》二诗,作者是用欣赏的笔调渲染富贵之家,《鸡鸣》一诗则警告豪门荡子不要胡作非为,以免触犯刑律,带有劝谏和批判的成分。上述三诗对富贵之家气象的展现,对中国古代文学创作具有示范性,后来许多同类作品都是以此作为蓝本。黄金为门,白玉为堂,到《红楼梦》中演变成贾府的“白玉为堂金作马”。至于三妇织绵鼓瑟的段落,则被单独划分出去,名为“三妇艳”,在古代乐府诗中频繁重复出现,成为富贵之家的象征,积淀成一种具有特定含义 的符号。 [1] 

表现平民疾苦和反映富贵之家奢华的乐府诗同被收录在相和歌辞中,这就形成对比鲜明、反差极大的两幅画面。一边是饥寒交迫,在死亡线上挣扎;一边是奢侈豪华,不知人间还有忧愁事。一边是连自己的妻儿都无法养活,一边是妻妾成群,锦衣玉食,而且还豢养大群水鸟。这两组乐府诗最初编排在一起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它们的客观效果是引导读者遍历天堂地狱,领略到人间贫富悬殊、苦乐不均的两极世界。

汉代乐府诗还对男女两性之间的爱与恨作了直接的坦露和表白。爱情婚姻题材作品在两汉乐府诗中占有较大比重,这些诗篇多是来自民间,或是出自下层文人之手,因此,在表达婚恋方面的爱与恨时,都显得大胆泼辣、毫不掩饰。鼓吹曲辞收录的《上邪》系铙歌18篇之一,是女子自誓之词:“上邪!我欲与君相 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这首诗用语奇警,别开生面。先是指天为誓,表示要与自己的意中人结为终身伴侣。接着便连举五种千载不遇、极其反常的自然现象,用以表白自己对爱情的矢志不移,其中每一种自然现象在正常情况下都是不会出现的,至于五种同时出现, 则更不可能了。

作品由此极大地增强了抒情的力度,内心的情感如火山爆发、如江河奔腾,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遏止。两汉乐府诗中的女子对于自己的意中人爱得真挚、热烈,可是,一旦发现对方移情别恋,中途变心,就会变爱为恨,果断地与他分手,而绝不犹豫徘徊。另一篇铙歌《有所思》反映的就是未婚女子这种由爱到恨的变化及其表现。女主人公思念的情人远在大海南,她准备了珍贵的“双珠玳瑁簪,用玉绍缭之”,想要送给对方。听到对方有二心,她就毅然决然地毁掉这份礼物,“拉杂摧烧之”,并且“当风扬其灰”,果断地表示:“从今以往,勿复相思。”她爱得热烈,恨得痛切,她的选择是痛苦的,同时又斩钉截铁,义无反顾。

《孔雀东南飞》所写的是另一种类型的爱与恨。诗的男女主角焦仲卿和刘兰芝是一对恩爱夫妻,他们之间只有爱,没有恨。他们的婚姻是被外力活活拆散的, 焦母不喜欢兰芝,她不得不回到娘家。刘兄逼她改嫁,太守家又强迫成婚。刘兰芝和焦仲卿分手之后进一步加深了彼此的了解,他们之间的爱愈加炽热,最后双双自杀,用以反抗包办婚姻,同时也表白他们生死不渝的爱恋之情。《孔雀东南飞》的作者在叙述这一婚姻悲剧时,爱男女主人公之所爱,恨他们之所恨,倾向是非常鲜明的。

两汉乐府诗还有像《陌上桑》和《羽林郎》这样的诗。在这两篇作品中,男女双方根本没有任何感情基础,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男方企图依靠权势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女方。于是,出现了秦罗敷巧对使君、胡姬誓死回绝羽林郎的场面。这两首诗的作者也是爱憎分明,对秦罗敷和胡姬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赞扬,嘲笑了好色无行的使君和金吾子。

艺术特色编辑 播报

汉乐府最大、最基本的艺术特色是它的叙事性。这一特色是由它的“缘事而发”的内容所决定的。在《诗经》中我们虽然已可看到某些具有叙事成分的作品,如《国风》中的《氓》、《谷风》等。但还是通过作品主人公的倾诉来表达的,仍是抒情形式,还缺乏完整的人物和情节,缺乏对一个中心事件的集中描绘,而在汉乐府民歌中则已出现了由第三者叙述故事的作品,出现了有一定性格的人物形象和比较完整的情节,如《陌上桑》、《东门行》,特别是我们将在下一节叙述的《孔雀东南飞》。诗的故事性、戏剧性,比之《诗经》中那些作品都大大地加强了。因此,在我国文学史上,汉乐府民歌标志着叙事诗的一个新的更趋成熟的发展阶段。它的高度的艺术性主要表现在:

通过人物的语言和行动来表现人物性格。有的采用对话的形式,如《陌上桑》中罗敷和使君的对话,《东门行》中那个妻子和丈夫的对话,都能表现出人物机智、勇敢、善良等各自不同的性格。《上山采蘼芜》和《艳歌行》的对话也很成功。如果和《诗经》的《国风》比较,就更容易看出汉乐府民歌这一新的特色。对话外,也有采用独白的,往往用第一人称让人物直接向读者倾诉,如《孤儿行》、《白头吟》、《上邪》等。

汉乐府民歌并能注意人物行动和细节的刻划。如《艳歌行》用“斜柯西北眄”写那个“夫婿”的猜疑;《妇病行》用“不知泪下一何翩翩”写那个将死的病妇的母爱;《陌上桑》用“捋髭须”、“著绡头”来写老年和少年见罗敷时的不同神态;《孤儿行》则更是用一连串的生立即将回归带和纠风办瓜车翻覆”等来突出孤儿所受的痛苦。由于有声有色,人物形象生动,因而能令人如闻其声,如见其人。

语言的朴素自然而带感情。汉乐府民歌的语言一般都是口语化的,同时还饱含着感情,饱含着人民的爱憎,即使是叙事诗,也是叙事与抒情相结合,因而具有强烈的感染力。故应麟说:“汉乐府歌谣,采摭闾净,非由润色;然而质而不俚,浅而能深,近而能远,天下至文,靡以过之!”(《诗薮》卷一)正说明了这一语言的特色。汉乐府民歌一方面由于所叙之事大都是人民自己之事,诗的作者往往就是诗中的主人公;另一方面也由于作者和他所描写的人物有着共同的命运、共同的生活体验,所以叙事和抒情便很自然地融合在一起,做到“浅而能深”。《孤儿行》是很好的范例:

孤儿生,孤儿遇生,命独当苦!父母在时,乘坚车,驾驷马。父母已去,兄嫂令我行贾。南到九江,东到齐与鲁。腊月来归,不敢自言苦。头多虮虱,面目多尘,大兄言“办饭”!大嫂言“视马”!上高堂,行取殿下堂,孤儿泪下如雨,使我朝行汲,暮得水来归。手如错,足下无菲。怆怆履霜,中多蒺藜。拔断蒺藜,肠肉中,怆欲悲。泪下渫渫,清涕累累。冬无复襦,夏无单衣。居生不乐,不如早去下从地下黄泉!春气动,草萌芽。三月蚕桑,六月收瓜。将是瓜车,来到还家。瓜车翻覆,助我者少,啖瓜者多。“愿还我蒂,兄与嫂严,独且急归,当兴校计。”乱曰:里中一何譊譊,愿欲寄尺书,将与地下父母:兄嫂难与久居!

宋长白《柳亭诗话》说:“病妇、孤儿行二首,虽参错不齐,而情与境会,口语心计之状,活现笔端,每读一过,觉有悲风刺人毛骨。后贤遇此种题,虽竭力描摹,读之正如嚼蜡,泪亦不能为之堕,心亦不能为之哀也。”这话很实在,并没有冤枉“后贤”,但他还未能指出这是一个生活体验的问题。《孤儿行》对孤儿的痛苦没有作空洞的叫喊,而着重于具体描绘,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个特点。

形式的自由和多样,有三言、四言、五言、六言以及杂言种种,其中最常用的是新兴的杂言和五言诗。汉乐府民歌没有固定的章法、句法,长短随意,整散不拘,由于两汉时代紧接先秦,其中虽有少数作品还沿用着《诗经》古老的四言体,如《公无渡河》、《善哉行》等,但绝大多数都是以新的体裁出现的。从那时来说,它们都可以称为新体诗。这新体主要有两种:一是杂言体。杂言,《诗经》中虽已经有了,如《式微》等篇,但为数既少,变化也不大,到汉乐府民歌才有了很大的发展,一篇之中,句式、字数不一,有整有散,由一二字到八九字乃至十字的句式都有,灵活多变,如《孤儿行》“不如早去下从地下黄泉”便是十字成句的。而《铙歌十八曲》全部都是杂言,竟自成一格了。另一是五言体,形式十分整齐。这是汉乐府民歌的新创。在此以前,还没有完整的五言诗,而汉乐府却创造了像《孔雀东南飞》《陌上桑》《上邪》《十五从军行》等完美的长篇五言。从现存《薤露》、《蒿里》两篇来看,汉乐府民歌中当有完整的七言体,可我们已看不到了。丰富多样的形式,毫无疑问,是有助于复杂的思想内容的表达的。

浪漫主义的色彩。汉乐府民歌多数是现实主义的精确描绘,但也有一些作品具有不同程度的浪漫主义色彩,运用了浪漫主义的表现手法。如抒情小诗《上邪》那种如山洪暴发似的激情和高度的夸张,便都是浪漫主义的表现。在汉乐府民歌中,作者不仅让死人现身说法,如《战城南》,而且也使乌鸦的魂魄向人们申诉,如《乌生》,甚至使腐臭了的鱼会哭泣,会写信,如《枯鱼过河泣》:

枯鱼过河泣,何时悔复及。作书与鲂鱮,相教慎出入。

所有这些丰富奇特的幻想,更显示了作品的浪漫主义的特色。陈本礼《汉诗统笺》评《铙歌十八曲》说:“其造语之精,用意之奇,有出于三百、楚骚之外者。奇则异想天开,巧则神工鬼斧。”其实,并不只是《铙歌》。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陌上桑》。从精神到表现手法都具有较明显的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因素。诗中的主人公秦罗敷,既是来自生活的现实人物,又是有蔑视权贵、反抗强暴的民主精神的理想形象。在她身上集中地体现了人民的美好愿望和高贵品质。。“行者见罗敷,下担捋髭须。少年见罗敷,脱帽著帩头。耕者忘其犁,锄者忘其锄。来归相怨怒,但坐观罗敷。”诗人通过“行者”假装歇息,放担凝视、叹赏之至,忘情捋须;“少年”脱帽理巾,亟思逗引罗敷,欲赚得螓首蛾眉,流波一转;在桑林旁的“耕”“锄”者乃至忘了劳作;等等诙谐而夸张的描写,侧面烘托、着力渲染罗敷之美丽动人。这样的侧面描写和,可谓妙笔生花。它一方面使诗歌平添了喜剧色彩、乐观情绪,使叙事的场面、气氛显得无比活跃。更重要的一方面,这样从虚处落笔,烘云托月,借助人类爱美的天性,对美丽异性的本能向往之情的抒,不着罗敷容貌一字,而尽得其“风流”。人们对容貌美的标准,本来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而诗人这样写,就避开了这一“难题”,从虚空处表现了那种不可描摹的绝对理想化的完美。 十分明显,如果没有疾恶如仇的现实主义和追求理想的浪漫主义这两种精神的有机结合,以及现实主义的精确描绘和浪漫主义的夸张虚构这两种艺术方法的相互渗透,是不可能塑造出罗敷这一卓越形象的。尽管这种结合,是自发的、自然而然的,但作为一种创作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借鉴。

《薤露》、《蒿里》是汉代流行的丧歌,送葬时所唱,都收录在相和歌辞中。 《薤露》全诗如下:“薤上露,何易晞。露晞明朝更复落,人死一去何时归!” 这首诗认为人的生命短暂,不如草上的露水。露水干了大自然可以再造,人的生 命却只有一次,死亡使生命有去无归,永远消失。《蒿里》把死亡写得更为凄惨: “蒿里谁家地?聚敛魂魄无贤愚。鬼伯一何相催促,人命不得少踟蹰。”这首诗 是用有神论的观念看待人的死亡,写出了面对死亡时的痛苦心情,是以无可奈何 的态度看待魂归蒿里这个不可抗拒的事实。正常死亡尚且引起如此巨大的悲哀, 夭折横死产生的巨痛更是难以诉说,铙歌《战城南》表现的是对阵亡将士的哀悼。 将士战死以后的景象是:“水深激激,蒲苇冥冥。枭骑战斗死,驽马徘徊鸣。” 作者极力渲染战场变成墓场之后的苍凉、凄惨,是一幅近乎死寂的阴森画面。尤 其令人目不忍睹的是,“野死不葬乌可食”,阵亡者暴尸城外,无人掩埋,乌鸦 任意啄食。人生之惨,莫过于此。虽然诗中的死者故作豪迈之语,但战争对生命 的摧残依然得到淋漓尽致的表现。以上几首诗在描写死亡的凄惨悲哀时,表现出 对生命的珍惜和留恋,对死亡的疏远和拒斥,死亡被写成是无法回避而强加于人 的残酷事件。

两汉乐府诗还表达了强烈的乐生恶死愿望。如何超越个体生命的有限性,是 古人苦苦思索的重要课题,两汉乐府诗在这个领域较之前代文学作品有更深的开 掘,把创作主体乐生恶死的愿望表现得特别充分。

恶死和乐生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两汉乐府诗坦率地传 达了人们对死亡的厌恶之情,同时又以虚幻的形式把乐生愿望寄托在与神灵的沟 通上。郊祀歌《日出入》由太阳的升降联想到人的个体寿命。太阳每天东出西入,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永远没有穷尽。然而,人的个体生命却是有限的,生为出, 死为入,一出一入便走完了人生的历程,从而和反复出入、永恒存在的太阳形成 鲜明的对照。于是,作者大胆地想象,太阳是在另一个世界运行,那里一年四季 的时间坐标与人世不同,因此,太阳才成为永恒的存在物。诗人期待能够驾驭六 龙在天国遨游,盼望神马自天而降,驮载自己进入太阳运行的世界。收录在杂曲 歌辞中的《艳歌》描绘出一幅进入天国的理想画面。诗人幻想自己升上云宵,来 到神界仙乡,成为那里的贵宾。各种神灵都为他的到来而忙碌,天公河伯、青龙 白虎、南斗北极、嫦娥织女都殷勤备至,甚至连流霞清风、垂露奔星也都载歌载 舞,张帷扶轮,热情地为诗人服务。这首诗表现的是超越个体有限生命,到达彼 岸世界之后的至乐,给许多天体对象注入了生命。使天神地只和诗人聚集一堂。 同类诗篇还有相和歌辞中的《长歌行》、《董逃行》,不过这两首诗中的长生之 乡不是天国,而是仙山,是靠神药延年益寿。

两汉乐府诗在表达长生幻想时,有时还写神界的精灵来到人间,和创作主体 生活在同一世界。郊祀歌《练时日》、《华烨烨》二诗的都是来自天上,铙歌《 上陵》中的仙人来自水中。在描写神灵莅临的时候,乐府诗作者充分发挥想象力, 刻画得非常细致。《练时日》通过对灵之游、灵之车、灵之下、灵之来、灵之至、 灵已坐、灵安留等多方面的依次铺陈,展示出神灵逐渐向自己趋近的过程及风采, 以及自己得以和神灵交接的喜悦心情。《华烨烨》在写法上和《练时日》极其相 似。《上陵》中的仙人则是桂树为船,青丝为笮,木兰为?翟,黄金交错,显得 超凡脱俗。这些作品表面是写神灵来到世间,神灵向创作主体趋近,实际是暗示 诗人借助神灵的力量获得长生属性,即将成为神仙世界的一员。

两汉乐府诗无论是写举体飞升进入神国仙乡,还是写神灵来到人间,都把人 和神置于同一层面。神灵不再是高高在上,和创作主体很疏远,而是人神同游, 彼此亲近。两汉乐府诗是通过人的神仙化、神仙的世俗化,表达作者沟通天人的 理想。

两汉乐府诗在表现人世间的苦与乐、两性关系的爱与恨时,受《诗经》影响 较深,有国风、小雅的余韵;而在抒发乐生恶死愿望时,主要是继承楚声的传统,是《庄》、《骚》的遗响。

背景介绍编辑 播报

汉代从武帝开始,就频繁地发动战争,大量地征调行役戍卒,造成人民的大批死亡,也使很多家庭遭到毁坏。《战城南》的笔触不仅涉及到战场上凄惨荒凉,还延伸到广阔的社会空间,写出战争造成的社会秩序的破坏、农业生产的荒废。《十五从军征》,以“十五从军征”与“八十始得归”写出了兵役制度的黑暗,两个数字之间巨大的距离令人心惊,它带来的不仅是个人的悲剧,也造成家庭“松柏冢累累”的惨象。

取材编辑 播报

热闹的场所(酒店、京都),突发性的事件,都是作者喜好描述的对象。

一些有代表性的作品讲述了具有完整情节的故事。如《妇病行》《孤儿行》、《孔雀东南飞》等等。有时情节还曲折多变。《孔雀东南飞》扣住兰芝夫妇的坚贞爱情与封建专制的矛盾,展开了丰富而曲折的情节。兰芝不堪刁难,自请遣归,掀起波澜;仲卿求情,似乎能平息矛盾,但焦母态度蛮横,矛盾反而更加尖锐。

焦刘分手前的盟誓,使矛盾稍缓。而兰芝被逼再嫁,又使矛盾激化。情节跌宕起伏,一波三折。 汉代乐府诗塑造出一批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其写人的手法十分娴熟。或通过人物言行表现人物性格,或利用环境、景物衬托人物形象。《妇病行》《孤儿行》的细节、《陌上桑》中的对话、《孔雀东南飞》中人物的行为以及环境气氛,都有效地刻画了人物。

写作手法编辑 播报

两汉乐府诗注意剪裁,详于叙事而略于抒情,注重铺陈场面,详写中间过程而略写首尾始末。使作品一方面 两汉乐府诗对中国古代诗歌样式的嬗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实现了由四言诗向杂言诗和五言诗的过渡。

《诗经》的四言体式,长于抒情而不宜于叙事描写。尤其是先秦之后,汉语双音词增多,但动词仍多为单音形式,四言诗的“二二”式节拍很难使双音词与单音词进行很好的搭配。诗体革新势在必行。《楚辞》的杂言体对四言诗体是一大解放。汉代乐府诗一开始也多用杂言形式,使叙事描写变得方便起来。杂言诗中已有五言句式。东汉时,五言诗在民间创作中增多,进而影响到文人创作体式。中国古典诗歌的一种重要体式此时逐渐成熟。

题材编辑 播报

中国诗歌一开始,抒情诗就占压倒优势。《诗经》中仅有几首叙事诗(如《七月》、《东山》《氓》),大多是抒情诗,且多用重章叠唱的形式。楚辞也以抒情为主。到了汉乐府民歌的出现,虽不足以改变抒情诗占主流的局面,但毕竟有了相当多的成熟的叙事诗。现存的汉乐府诗,约有三分之一为叙事性作品。这些叙事诗,大多采用第三人称,表现人物事件比较灵活。短篇则往往截取生活的一个典型片段来表现,使矛盾集中在一个焦点上,既避免过多的交代和铺陈,又能表现广阔的社会背景。如《东门行》,只写了丈夫拔剑欲行,妻子苦苦相劝的场面,但诗歌背后的内容却是很丰富的。又如《十五从军征》,一面是六十五年的从军生涯,苦苦思乡;一面是家中多少天灾人祸,亲人一一凋零。这一切都不说,只说老人白头归来,面对荒凉的庭院房舍和一座座坟墓,人生的苦难,社会的黑暗,乃至更多人的同样遭遇,尽在其中了。

中等和长篇的叙事诗,如《陌上桑》、《孔雀东南飞》,则有更多的描绘和情节的展开、矛盾冲突的起伏。完全有理由说,中国古代的叙事诗,是在汉乐府民歌的基础上发 汉乐府诗开创了新的诗体——杂言体和五言体。其杂言诗自由灵活,似乎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一篇之中从一二字到十来个字的都有(如《孤儿行》)。作者只是根据内容的需要来写。这为以后的杂言歌行开辟了道路。一般认为,五言诗是在汉代产生的。乐府诗中的《江南》、《十五从军征》等是整齐的五言诗。一般认为这两首诗是西汉时的作品。到了东汉,乐府诗中的五言诗越来越多,艺术性也日臻完美。而且和文人五言诗互相影响,共同促进。在汉代乐府民歌中和文人创作中孕育成熟的五言诗体,此后成为魏晋南北朝诗歌的主要形式。

作品影响编辑 播报

我国诗歌创作有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历来有诗国的美誉。早在西周至春秋,就有《诗经》的结集。战国期间争战四起,文士热衷于纵横之术或理论思辨,诗歌呈寥落之状。经秦到汉的四百年间,由于在文学上是辞赋的时代,诗歌创作很不景气,直至东汉后期之前,几乎没有值得称道的诗人诗作,寂寞的诗坛大抵呈一片荒芜。然而恰在此时,从汉武帝采诗夜诵到东汉一代举谣言 ,遂使大量优秀的民间诗歌以乐府的形式得以保存,于是不仅适时填补了汉代诗坛的相对空白,而且简直是使荒漠变成了花园 (余冠英《乐府诗选·前言》)。从这种意义上讲,正是汉乐府民歌使中国诗歌从《诗经》开始的现实主义精神,发展成为延续未断的更加丰富、更加具有创作活力的传统,其地位之重要,是不言自明的。

汉乐府民歌对后世诗歌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巨大影响。这种影响当然首先表现在 感于哀乐,缘事而发 的现实主义传统继承上。正是在汉乐府民歌的滋养下,直面人生的汉代诗人创作才逐渐活跃起来,从开始时的模拟到创新,为建安诗坛的繁荣奠定了基础。而诗家所推崇的 建安风骨 、 魏晋风力 ,又是初唐陈子昂诗歌革新运动的一面旗帜。到盛唐,伟大诗人杜甫 即事名篇 所作的 三吏 、 三别 等不朽诗章,到中唐,白居易、元稹标举的 新乐府 运动,到晚唐,皮日休 正乐府 ,整个唐代,汉乐府民歌的优良传统都在现实主义诗歌创作中起指导作用。甚至晚清著名诗人黄遵宪在旧民主主义的革命时代,仍自觉地取 乐府之神理.至于汉乐府民歌所开创的五言诗体,一直作为中国古典诗体的主流,以及汉乐府民歌在叙事技巧、语言艺术等方面对后世起到的显著作用,都已有目共睹,毋庸赘言了。

经典作品编辑 播报

汉乐府民歌具有浓厚的生活气息,具体而深入地反映了社会下层民众日常生活的艰难与痛苦。

十五从军征

十五从军征,八十始得归。

道逢乡里人,家中有阿谁?

遥望是君家,松柏冢(zhǒng)累累。

兔从狗窦入,雉从梁上飞。

中庭生旅谷,井上生旅葵。

舂谷持作饭,采葵持作羹。

羹饭一时熟,不知贻阿谁。

出门东向望,泪落沾我衣。

战城南

战城南,死郭北,野死不葬乌可食。为我谓乌:“且为客豪,野死谅不葬,腐肉安能去子逃?”水声激激,蒲苇冥冥。枭骑战斗死,驽马独徘徊。梁筑室,何以南,何以北,禾黍不获君何食?愿为忠臣安可得?思子良臣,良臣诚可思:朝行出攻,暮不夜归。

病妇行

妇病连年累岁,传呼丈人前一言。

当言未及得言,不知泪下一何翩翩。

“属累君两三孤子,莫我儿饥且寒,

有过慎莫笪笞(dá chī),行当折摇,思复念之。”

乱曰:抱时无衣,襦复无里。

闭门塞牍,舍孤儿到市。

道逢亲交,泣坐不能起。

从乞求与孤儿买饵,对交啼泣,

泪不可止。“我欲不伤悲不能已!”

探怀中钱持授交。入门见孤儿,

啼索其母抱。徘徊空舍中,

“行复尔耳,弃置勿复道。”

孤儿行

孤儿生,孤子遇生,命独当苦。父母在时,乘坚车,驾驷马。父母已去,兄嫂令我行贾。南到九江,东到齐与鲁。腊月来归,不敢自言苦。头多虮虱,面目多尘土。大兄言办饭,大嫂言视马。上高堂,行取殿下堂。孤儿泪下如雨,使我朝行汲,暮得水来归。手为错,足下无菲。怆怆履霜,中多蒺藜。拔断蒺藜肠肉中,怆欲悲。泪下渫渫,清涕累累。冬无复襦,夏无单衣。居生不乐,不如早去,下从地下黄泉。春气动,草萌芽。三月蚕桑,六月收瓜。将是瓜车,来到还家,瓜车反覆。助我者少,啖瓜者多。愿还我蒂,兄与嫂严。独且急归,当兴校计。乱曰:里中一何譊譊,愿欲寄尺书,将与地下父母,兄嫂难与久居。

赏析:清·宋长白《柳亭诗话》说:“病妇、孤儿行二首,虽参错不齐,而情与境会,口语心计之状,活现笔端,每读一过,觉有悲风刺人毛骨。后贤遇此种题,虽竭力描摹,读之正如嚼蜡,泪亦不能为之堕,心亦不能为之哀也。”

古歌

悲歌可以当泣,远望可以当归。思念故乡,郁郁累累。

欲归家无人,欲渡河无船。心思不能言,肠中车轮转。

秋风萧萧愁杀人,出亦愁,入亦愁。座中何人,谁不怀忧?

令我白头。胡地多飙风,树木何修修。

离家日趋远,衣带日趋缓。心思不能言,肠中车轮转。

饮马长城窟行

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

远道不可思,宿昔梦见之。

梦见在我傍,忽觉在他乡。

他乡各异县,辗转不相见。

枯桑知天风,海水知天寒。

入门各自媚,谁肯相为言。

客从远方来,遗我双鲤鱼。

呼儿烹鲤鱼,中有尺素书。

长跪读素书,书中竟何如?

上言加餐食,下言长相忆。

上邪

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有所思

有所思,乃在大海南。何用问遗君,双珠玳瑁簪,用玉绍缭之。闻君有他心,拉杂摧烧之。摧烧之,当风扬其灰。从今以往,勿复相思!相思与君绝,鸡鸣狗吠,兄嫂当知之。妃呼豨!秋风肃肃晨风飔,东方须臾高知之。

上山采蘼芜

上山采蘼芜,下山逢故夫。

长跪问故夫:“新人复何如?”

“新人虽言好,未若故人姝。

颜色类相似,手爪不相如。”

“新人从门入,故人从閤去。”

“新人工织缣,故人工织素。

织缣日一匹,织素五丈余,

将缣来比素,新人不如故。”

陌上桑

日出东南隅,照我秦氏楼。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

罗敷善蚕桑,采桑城南隅。青丝为笼系,桂枝为笼钩。

头上倭堕髻,耳中明月珠。缃绮为下裙,紫绮为上襦。

行者见罗敷,下担捋髭须。少年见罗敷,脱帽著帩头。

耕者忘其犁,锄者忘其锄。来归相怨怒,但坐观罗敷。

使君从南来,五马立踟蹰。使君遣吏往,问是谁家姝。

“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罗敷年几何?”“二十尚不足,十五颇有余。”使君谢罗敷,“宁可共载不?”

罗敷前致词:“使君一何愚!使君自有妇,罗敷自有夫。东方千余骑,夫婿居上头。何用识夫婿?白马从骊驹,青丝系马尾,黄金络马头。腰中鹿卢剑,可值千万余。十五府小吏,二十朝大夫,三十侍中郎,四十专城居。为人洁白皙,鬑鬑颇有须。盈盈公府步,冉冉府中趋。坐中数千人,皆言夫婿殊。”

长歌行

青青园中葵,朝露待日晞。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常恐秋节至,焜黄华叶衰。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译文:园中的葵菜呵郁郁葱葱,晶莹的朝露阳光下飞升。 春天把希望洒满了大地,万物都呈现出一派繁荣。 常恐那肃杀的秋天来到,树叶儿黄落百草也凋零。 百川奔腾着东流到大海,何时才能重新返回西境? 少年人如果不及时努力,到老来只能是悔恨一生。

赏析: 这首诗从“园中葵”说起,再用水流到海不复回打比方,说明光阴如流水,一去不再回。最后劝导人们,要珍惜青春年华,发愤努力,不要等老了再后悔。这首诗借物言理,首先以园中的葵菜作比喻。“青青”喻其生长茂盛。其实在整个春天的阳光雨露之下,万物都在争相努力地生长。何以如此?因为它们都恐怕秋天很快地到来,深知秋风凋零百草的道理。大自然的生命节奏如此,人生又何尝不是这样?一个人如果不趁着大好时光而努力奋斗,让青春白白地浪费,等到年老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首诗由眼前青春美景想到人生易逝,鼓励青年人要珍惜时光,出言警策,催人奋起。最著名的千古佳句就是那句“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江南

江南可采莲,莲叶何田田。鱼戏莲叶间,鱼戏莲叶东,鱼戏莲叶西,鱼戏莲叶南,鱼戏莲叶北。

赏析:这首诗描写了采莲时观赏鱼戏莲叶的情景。这首诗诗为《相和歌辞。相和曲》之一,原见《宋书。乐志》,算得上是采莲诗的鼻祖。主旨在写良辰美景,行乐得时。清人沈德潜评此诗为“奇格”(《古诗源》卷三)。张玉榖则认为此诗不写花而只写叶,意为叶尚且可爱,花更不待言。

大体这种民歌,纯属天籁,最初的创作者未必有意为之,而自然显现一片大自然活泼的生机。余冠英先生认为“鱼戏莲叶东”以下四句,可能是“和声”。前三句由领唱者唱,而后四句为众人和唱。

此为汉代民歌,诗中大量运用重复的句式和字眼,表现了古代民歌朴素明朗的风格。诗歌描绘了江南采莲的热闹欢乐场面,从穿来穿去、欣然戏乐的游鱼中,我们似乎也听到了采莲人的欢笑。

“田田”指荷叶茂盛。

孔雀东南飞

序曰: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时人伤之,为诗云尔。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

“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kōng hóu),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mǔ),及时相遣归。”

府吏得闻之,堂上启阿母:“儿已薄禄相,幸复得此妇,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女行无偏斜,何意致不厚?”

阿母谓府吏:“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

府吏长跪告:“伏惟启阿母,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取!”

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

府吏默无声,再拜还入户。举言谓新妇,哽咽不能语:“我自不驱卿,逼迫有阿母。卿但暂还家,吾今且报(fù)府。不久当归还,还必相迎取。以此下心意,慎勿违吾语。”

新妇谓府吏:“勿复重(chóng)纷纭。往昔初阳岁,谢家来贵门。奉事循公姥,进止敢自专?昼夜勤作息,伶俜(pīng)萦(yíng)苦辛。谓言无罪过,供养卒大恩;仍更被驱遣,何言复来还!妾有绣腰襦,葳(wēi)蕤(ruí)自生光;红罗复斗帐,四角垂香囊;箱帘六七十,绿碧青丝绳,物物各自异,种种在其中。人贱物亦鄙,不足迎后人,留待作遗(wèi)施,于今无会因。时时为安慰,久久莫相忘!”

鸡鸣外欲曙,新妇起严妆。著我绣夹裙,事事四五通。足下蹑(niè)丝履,头上玳(dài)瑁(mào)光。腰若流纨素,耳著明月珰(dāng)。指如削葱根,口如含朱丹。纤纤作细步,精妙世无双。

上堂拜阿母,阿母怒不止。“昔作女儿时,生小出野里。本自无教训,兼愧贵家子。受母钱帛多,不堪母驱使。今日还家去,念母劳家里。”却与小姑别,泪落连珠子。“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今日被驱遣,小姑如我长。勤心养公姥,好自相扶将。初七及下九,嬉戏莫相忘。”出门登车去,涕落百余行。

府吏马在前,新妇车在后。隐隐何甸甸,俱会大道口。下马入车中,低头共耳语:“誓不相隔卿,且暂还家去;吾今且赴府,不久当还归。誓天不相负!”

新妇谓府吏:“感君区区怀!君既若见录,不久望君来。君当作磐(pán)石,妾当作蒲苇,蒲苇纫如丝,磐石无转移。我有亲父兄,性行暴如雷,恐不任我意,逆以煎我怀。”举手长劳劳,二情同依依。

入门上家堂,进退无颜仪。阿母大拊掌,“不图子自归!十三教汝织,十四能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知礼仪,十七遣汝嫁,谓言无誓违。汝今何罪过,不迎而自归?”兰芝惭阿母:“儿实无罪过。”阿母大悲摧。

还家十余日,县令遣媒来。云有第三郎,窈窕世无双。年始十八九,便(pián)言多令才。

阿母谓阿女:“汝可去应之。”

阿女含泪答:“兰芝初还时,府吏见丁宁,结誓不别离。今日违情义,恐此事非奇。自可断来信,徐徐更谓之。”

阿母白媒人:“贫贱有此女,始适还家门。不堪吏人妇,岂合令郎君?幸可广问讯,不得便相许。”

媒人去数日,寻遣丞请还,说有兰家女,丞籍有宦官。云有第五郎,娇逸未有婚。遣丞为媒人,主簿通语言。直说太守家,有此令郎君,既欲结大义,故遣来贵门。

阿母谢媒人:“女子先有誓,老姥岂敢言!”

阿兄得闻之,怅然心中烦。举言谓阿妹:“作计何不量!先嫁得府吏,后嫁得郎君,否(pǐ)泰如天地,足以荣汝身。不嫁义郎体,其往欲何云?”

兰芝仰头答:“理实如兄言。谢家事夫婿,中道还兄门。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虽与府吏要(yāo),渠会永无缘。登即相许和,便可作婚姻。“

媒人下床去,诺诺复尔尔。还部白府君:“下官奉使命,言谈大有缘。”府君得闻之,心中大欢喜。视历复开书,便利此月内,六合正相应。良吉三十日,今已二十七,卿可去成婚。交语速装束,络绎如浮云。青雀白鹄舫(fǎng),四角龙子幡。婀娜随风转,金车玉作轮。踯(zhí)躅(zhú)青骢(cōng)马,流苏金镂鞍。赍(jī)钱三百万,皆用青丝穿。杂彩三百匹,交广市鲑(xié)珍。从人四五百,郁郁登郡门。

阿母谓阿女:“适得府君书,明日来迎汝。何不作衣裳?莫令事不举!”

阿女默无声,手巾掩口啼,泪落便如泻。移我琉璃榻,出置前窗下。左手持刀尺,右手执绫罗。朝成绣夹裙,晚成单罗衫。晻晻(yǎnyǎn)日欲暝,愁思出门啼。

府吏闻此变,因求假暂归。未至二三里,摧藏(zàng)马悲哀。新妇识马声,蹑履相逢迎。怅然遥相望,知是故人来。举手拍马鞍,嗟叹使心伤:“自君别我后,人事不可量。果不如先愿,又非君所详。我有亲父母,逼迫兼弟兄。以我应他人,君还何所望!”

府吏谓新妇:“贺卿得高迁!磐石方且厚,可以卒千年;蒲苇一时纫,便作旦夕间。卿当日胜贵,吾独向黄泉!”

新妇谓府吏:“何意出此言!同是被逼迫,君尔妾亦然。黄泉下相见,勿违今日言!”执手分道去,各各还家门。生人作死别,恨恨那可论?念与世间辞,千万不复全!

府吏还家去,上堂拜阿母:“今日大风寒,寒风摧树木,严霜结庭兰。儿今日冥冥,令母在后单。故作不良计,勿复怨鬼神!命如南山石,四体康且直!”

阿母得闻之,零泪应声落:“汝是大家子,仕宦于台阁。慎勿为妇死,贵贱情何薄!东家有贤女,窈窕艳城郭,阿母为汝求,便复在旦夕。”

府吏再拜还,长叹空房中,作计乃尔立。转头向户里,渐见愁煎迫。

其日牛马嘶,新妇入青庐。奄奄黄昏后,寂寂人定初。“我命绝今日,魂去尸长留!”揽裙脱丝履,举身赴清池。

府吏闻此事,心知长别离。徘徊庭树下,自挂东南枝。

两家求合葬,合葬华山傍。东西植松柏,左右种梧桐。枝枝相覆盖,叶叶相交通。中有双飞鸟,自名为鸳鸯。仰头相向鸣,夜夜达五更。行人驻足听,寡妇起彷徨。多谢后世人,戒之慎勿忘![1]

东门行

出东门,不顾归。

来入门,怅欲悲。

盎中无斗米储,环视架上无悬衣。

拔剑东门去,舍中儿母牵衣啼。

“他家但愿富贵,贱妾与君共哺糜。

上用仓浪天故,下当用此黄口儿。

今时清廉,难犯教言,君复自爱莫为非!

今时清廉,难犯教言,君复自爱莫为非!”

“咄,行,吾去为迟!白发时下难久居!”

“平慎行,望君归!”

艳歌行

翩翩堂前燕,冬藏夏来见。

兄弟两三人,流宕在他县。

故衣谁当补?新衣谁当绽?

赖得贤主人,揽取为吾绽。

夫婿从门来,斜柯西北眄。

语卿且勿眄,水清石自见。

石见何累累,远行不如归。


谢选骏指出:上文没有看到,乐府的一大功能就是“观民风”——

《采诗观风:古代中国的乐政与乐治》(2022-11-03 人民论坛 曹胜高)报道:

摘要:采诗是由外交、行政和乐官等行政体系参与的制度性设计,借助歌诗可以深入了解地方风俗、观察百姓好恶、反馈行政得失,形成借助礼乐考察政治得失的施政理念。通过整理、演唱所采之诗,不仅形成了自下而上的社会反馈机制,而且塑造了文学艺术关注现实的鲜活面目,建构了文艺参与国家治理的模式。

在中国音乐理论中,不同地区的风土人情各异,其制作和演奏的乐歌声情、曲调、风格各有差别。国家建立乐政体系采诗观风,以体察民生、了解民情,作为执政的参考;并借助乐歌的传唱来整齐风俗、泄导人情,确立了具有教化功能的乐治学说。


采诗观风的制度形态


早期中国所形成的采诗制度,是借助歌诗所体现风土人情来观察民生疾苦,建构了多个行政系统相配合的采诗制度。《左传·襄公十四年》载,晋国乐师师旷对晋平公说:“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瞽为诗”即乐官采诗或者整理诗。师旷又引《夏书》言:“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遒人”是出使他国的使臣,他们沿途收集歌谣,归国后进行整理。


诸侯派往各地的使节受过专门训练,可以辨声知音。西汉刘歆《与扬雄书》言,行人(注:古代的外交官员)、使者“以岁八月巡路,求代语、僮谣、歌戏”,回来呈报给朝廷。东汉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描述行人采诗的方式:“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大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将收集来的歌谣交给乐师整理后,献于天子,用以观察民风民俗。


扬雄、班固所言的采诗制度,在汉代得以延续。汉武帝设乐府采诗夜诵,借鉴地方民歌制作十九章之歌,用于郊祀。王莽曾设置风俗使,以观天下教化。有一次,风俗使者八人收集郡国歌谣达三万言。东汉光武帝广求民瘼,观纳风谣,利用歌谣了解民情。汉和帝即位后分遣使者,微服单行至各州县,继续观采风谣。汉灵帝光和五年(公元182年),诏公卿“以谣言举刺史、二千石为民蠹害者”①,将流传于民间的风谣作为判断官员善恶的依据。北宋郭茂倩主编的《乐府诗集》中所列的杂曲歌辞、杂歌谣辞,有不少是对官员进行美刺的歌谣,就源于这类采诗活动。


后代延续采诗制度,以乐观政。元嘉三年(公元426年),南朝宋文帝遣大使巡行四方,博采舆诵,广纳嘉谋,亲自观览。后来,梁武帝也分遣内侍,周省四方,观政听谣。北魏孝文帝遣张彝巡方省察,问民疾苦,张彝将采诗编为七卷呈上。建德五年(公元576年),周武帝下诏周省四方,察讼听谣,将行政巡察与采集歌谣结合起来,观察行政得失。敦煌出土文献《沙州都督府图经》:“右唐载初元年四月,风俗使于百姓间采得前件歌谣,具状上讫。”唐初仍设风俗使采集民间歌谣。南宋陆游曾见唐代卢纶墓碑中言:“元和中,章武皇帝命侍臣采诗,第名家得三百一十篇。”②中唐亦有使臣采诗制度。据北宋僧人文莹《湘山野录》记载,魏瓘修筑广州城时作《感怀》,文彦博听闻之后,采其诗进呈,魏瓘由此进龙图阁直学士,北宋依旧延续着采诗观政的传统。


清代使臣出使时也有采诗职责。康熙十七年(公元1678年),孙致弥作为清朝使节团成员,收集朝鲜朝野流传的近体诗,撰成《朝鲜采风录》,为时人称道。同治六年(公元1867年),记名海关道志刚、礼部郎中孙家谷为办理中外交涉事务大臣,两人前往各国联络,被要求兼采风谣,以观风俗。


采诗观风是充分利用乐歌的感性表达,来体察不同地区百姓的喜怒哀乐,作为考察风土人情和行政得失的参考。乐歌含蓄而富有情感的表达,可以直感而深刻地反映民风民情,由此形成了早期中国以乐官为核心的社会反馈机制和行政调整体系。


采诗观风的运行机制


采诗制度的运行,依托的是诸多行政机构相互协作的乐政系统,推动着采诗观风机制的高效运行。


基层官员负责采集歌诗。东汉何休《春秋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言,在漫长的冬季中,百姓聚集在一起,“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间求诗,乡移于邑,邑移于国,国以闻于天子”。村社设有采诗官,由鳏寡之人担任,在没有录音和记谱的情况下,他们凭借口耳传唱的方式传播这些最为原始的民歌。


乐官负责整理歌诗。基层收集来的乐歌要层层上报,需要在乡、邑、国设有相应的乐官,对乐歌进行甄别与整理。甄别是对各种版本的乐歌去粗取精,使之经典化;整理是对民歌的音声、旋律、歌辞进行加工,将之经典化。上海博物馆收藏的楚简《采风曲目》中有五音各声名所属歌曲的篇目,当是楚国乐官对采集来的民歌按照音乐属性进行的有序整理。《国语·鲁语下》记载,闵马父对景伯言:“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太师,以《那》为首。”正考父所校的十二篇,正是宋人整理的祭祀殷先王的诸多乐歌,将代表性的歌诗呈献给周太师。今本的《商颂》只有五篇,有可能是周太师选定后才得以流传的。


据《周礼·春官宗伯》记载,太师的主要职责有四:一是正音,分辨声的高下、厚薄、急缓、长短,校准乐器,保证乐音纯正。二是作乐,实现五音、六律、八风的妙合无垠,并进行配器、合律、演奏、歌唱。三是教唱,按照风、雅、颂、赋、比、兴的表达方式,教乐工演唱诗作。四是率乐工演奏,在射礼、燕礼、军礼、宾礼、凶礼等场合歌唱乐曲。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设太师,既负责整理邦国的乐歌,也演奏朝廷通用的乐歌。如鲁国的乐工既能演奏鲁国专用的鲁颂,也能歌唱十五国风、小雅、大雅、周颂等王朝通用的乐歌。各诸侯国太师整理的邦国歌诗,充分体现着本邦国百姓的喜怒哀乐。《礼记·王制》言天子巡狩时“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东汉郑玄注:“陈诗,谓采其诗而视之。”实际是天子以采诗的方式来收集邦国呈献的歌诗,让天子从中了解诸侯国的风土人情。③


太师陈诗被视为天子观民风、知得失的行政手段,在后世被效仿。武则天曾仿旧制,要求负责礼乐的太常卿采诗以观风。唐玄宗巡幸各地,诏书中常言“将陈诗以问俗”,要求采集歌诗以观民风。④在《大唐开元礼》所列的朝觐仪式中,还有“命太常卿采诗陈之,以观百姓之风俗”的制度规定,表明乐政体系仍在有效延续。


因此,采诗观风是由各级各类具有音乐素养的官员配合而成的乐政系统。其中,基层百姓参与收集,行人参与汇总,乐官负责甄别、整理、演奏,使得民间“感于哀乐”的乐歌得以经典化,成为中国艺术史上熠熠生辉的名篇。


采诗观风所体现的乐治理念


古代中国之所以高度重视采诗观风活动,在于其利用自下而上的行政反馈机制了解民情,又借助自上而下的礼乐教化改良民风、改善民俗,形成了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的乐治理念。


作为艺术创作,音乐、诗歌、舞蹈体现着不同地区的风土人情。“风土之音曰风”⑤,《诗经》十五国风正是不同地区音乐与歌诗的展现。采诗观风,充分重视了民间艺术的原创性,尊重百姓的艺术创造,将生产生活作为艺术创新的来源,《诗经》才存有“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的风雅之作;汉乐府才流传着“感于哀乐,缘事而发”的民歌;西曲、吴歌、六镇兵歌才成为新鲜的音乐养分;唐宋的燕乐还能翻新出奇,推动曲子词的发展;北曲南下又推动了散曲和杂剧的兴盛。音乐的每一次推陈出新,都能牵动诗歌形式、格调、品味的与时俱进。中华文化所重视的采诗观风,持续从民间艺术中吸取养分,推动艺术创作不断更新。


作为文化观念,采诗观风高度重视了文艺作品的社会反馈功能。《礼记·乐记》认为诗歌是个人心志的体现,人的喜怒哀乐之情诉诸于语言是为诗,见诸于声律则为歌,付诸于手足即为舞。诗、歌、舞体现人之常情,就形成了最基础的艺术表达。若要建构稳定的社会秩序,就要尊重、理解并恰当引导百姓的喜怒哀乐。尊重是充分认同百姓有表达自我情志的合法性,对他们的所思所想、所祈所盼感同身受,能理解百姓疾苦,才可以得到民心。理解是通过隐含在乐声、歌辞中的委婉表达,体察百姓在生产生活中的期待,认可百姓赞美或批评的合理性,就可以体察民情。恰当引导是以礼别异、乐合同的方式,鼓励百姓将喜怒哀乐的表达保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发乎情止乎礼义,形成中和之音,合乎稳定顺畅的社会秩序。


采诗观风并非是单向地从民间采诗,更是借助采诗了解民间疾苦,将之作为自下而上的社会反馈机制。乐官整理民间流传的歌谣,使之更加优雅整齐,成为官方推行的经典曲目,在重要典礼上演唱。如《诗经》中的《关雎》《采蘩》《采蘋》等歌诗,原本是周南、召南地区的民歌,经过乐官的整理后,在燕礼、射礼、乡饮酒等礼仪中广泛使用。西汉的郊祀歌是汉乐府吸收赵代秦楚民歌整理而成。唐宋教坊演奏的新乐、俗乐和散乐是收集整理全国各地及周边民族的音乐而形成的新曲目。借助采诗观风,中华文化能够做到雅俗共赏,形成了既有经典流传又有艺术活力的文化生态。


作为治理模式,采诗活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策略。中华文明强调民为邦本,两周设计的行政纠错机制,是期待自下而上地对天子进行劝谏,使之尽可能避免决策失误。《国语·周语上》记载,邵公谏厉王弭谤时说:“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官员用采集、整理或者创作的歌诗委婉劝谏,相互讽喻,共同改善行政措施。有了系统的劝谏、规劝、补察、教诲,以期避免重大的决策失误。


诗具有美刺功能,美是对朝政进行颂美,刺是对决策进行批评。因此,采诗、献诗甚至作诗,常以美、刺两个维度来衡量诗的功用。秦汉之后的行政体系,因更多采用奏疏、谏议的方式讨论得失,音乐、诗歌委婉含蓄批评朝政的功能逐渐淡化。但士大夫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依然期待诗歌能够担负起补察时政、泄导人情的功能,恢复乐治传统。白居易曾呼吁重设采诗官:“开讽刺之道,察其得失之政,通其上下之情。”⑥元好问也主张以诗存史,以诗写风土人情、兴亡成败,强化诗的美刺功能,倡导采诗以观得失、作乐以为教化的乐治理念。


因此,采诗观风的核心意义在于建构自下而上的反馈机制和自上而下的教化机制,充分发挥文艺的认识作用、审美作用和教育作用,作为国家治理理念的组成部分。今天,我们可以借鉴古代采诗观风的实践经验,深入田间地头,了解百姓的喜怒哀乐,吸收新的文艺养分,推陈出新,精益求精,创作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艺作品。

注释

①[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卷五十七《刘陶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851页。


②钱仲联、马亚中主编:《渭南文集校注(二)》,《陆游全集校注》第10册,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132页。


③[清]孙希旦撰:《礼记集解》卷十二《王制》,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28页。


④[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57页。


⑤[南宋]郑樵撰:《通志二十略·通志总序》,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7页。


⑥[唐]白居易著:《白居易集》卷六十五《策林四》,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370页。


谢选骏指出:上述制度使得乐府成为收集社会公议的机构,是古代公议社会的必要配件。

谢选骏:深圳大芬村出了一堆无产阶级革命家



《中国梵高“突然走红”:刺痛了全网的神经》(新周刊2022-12-08)报道:


到过云南文山州的人,都有机会深入了解一下这片土地蕴含的战斗力。


十几平米逼仄的房间里,光线昏暗、湿热难耐,赤膊光膀的中年男子,正躺在地上午睡。


下一秒老板一声"人工闹铃",所有人就纷纷爬起来开工。


按订单需求走,大家分工明确,有人负责画鼻子、有人画眼睛、还有人画一棵树、一朵云。


职业画家好几天才能临摹出的名画,这里的画工只用几小时就能完成。


手速之惊人,用卖油翁的话说,"无他,唯手熟尔"。


这里是大芬村,深圳的一个客家小农村。


曾经,村民们世世代代以种田为生,直到1989年,一个香港人来到了村里。


为了完成一笔"世界名画生产"的单子,他找了20个画工当学徒——他们不是美术学院的学生,而是没受过绘画训练、甚至初中都没毕业的农民。


然而,拿起画笔,他们却被称为"中国梵高"。


最近,一部极其冷门的纪录片《中国梵高》在网上意外翻红。


它拍下了几千名农民工画工在大芬村的日常,这些人本是再普通不过的"深漂",在芸芸众生中多一个不多,少一个不少。


却在今年以一种中国版"月亮与六便士"般的叙事触动了无数人。


占地只有0.4平方公里的大芬村,是全球最大的油画复制工厂,光一年营业额就超6千5百万美元。


江湖上甚至有个说法:从这里出品的临摹画,可以做到以假乱真。


经济观察报就曾报道过一位意大利回来的广西老板,他花了几十万买了一幅欧洲古董画。


结果拿到大芬村给画工看,其中一位仔细一瞅,正是他之前临摹的作品。


其中,画工赵小勇是当地颇有名气的"老江湖",他已经在此画了20多年。


跟别人不同的是,他们一家专攻梵高。


老婆是他的第一个学徒,擅长画梵高的《星夜》,弟弟擅画《夜晚露天咖啡座》,小舅子专画《自画像》。


而赵小勇自己,更是彻头彻尾的"梵高粉"。


20年来,他几乎把梵高的作品全都临摹了个遍,最快的时候,给他28分钟,就能给你一副真伪难辨的《向日葵》——


这已然形成了他的某种肌肉记忆。


宝贵的休息时间里,他喜欢跟其他画工一起看梵高电影。


当梵高在荧幕上仰望星空时,他也总是怔怔地仰望着梵高。甚至连做梦都会梦到偶像,就像冥冥中授予的某种神意。


"梦里他问我,小勇,你画我画得怎么样了,我说我已经进入你的状态了。"


"可当我伸出手时,梦就醒了。"


睁开眼,还是一样的画室,一样的工期与订单,一样被生活推着继续走。


只是那天晚上,他坐在床上,翻来覆去,再也没睡着。


《中国梵高》的整个前半段,都很容易让你以为,这是一个关于民间艺术的故事、一个"中国乡间的田野上也可能存在着一名海德格尔"的浪漫故事。


事实却并非如此。


不是为了追求什么艺术成就,没有什么刻意练习、量变达到质变之类的学术派说法。


这些人之所以来到这里,选择从事画工,打从一开始就只是为了混口饭吃。


1972年出生的赵小勇,在片中跟着镜头回过一次老家,那是湖南邵阳的农村——一个真正的"穷乡僻壤"。


谈及出身时,这个中年男人哭了,"我家太穷,我妈不让我读书。"


初一读完就辍学是赵小勇最深的遗憾。


放弃学业后,他兜兜转转跑到了深圳打工,从画笔都不会拿,到一笔一笔成为一名专业的画工。


他靠着自己的踏实、勤勉和努力,在大芬村扎根。


和他一样,绝大多数画工都是"深漂",从异乡跑来谋生,他们看见这里有需求,于是就用劳动力去满足需求。


就像所有留在一线大城市的打工人,他们早已认清工作的本质就是交易:你付出时间与手艺,市场与你交换金钱,仅此而已。


值得高兴的是,这里的老板在"钱"上不算亏待。


在大芬村,一个农民工不仅可以从事绘画的艺术工作,还可以获得一份与付出相对等的收入。


"2004年以前,我一直从事高端临摹,一幅画能值二三千块钱,当时深圳普通工人的底薪也才350块钱",一位画工笑着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


"尽管画这些画作很耗费时间,短则半月,长则一两个月",那是实打实高强度、不眠不休的连轴转时间。


"百年前的梵高绝对不会想到,自己那些无人问津的画作,在百年后支撑了大洋彼岸无数人的生计",画外音里,是导演的配白。


的确,从横向上看,对比同龄的其他蓝领,大芬村画工们的工作似乎更有"赚头"、也更体面。


而纵向往回追溯,很多观众也觉得,他们比许许多多和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兜里却没存下多少钱的父辈相比,已经富裕了一大截。


然而,《中国梵高》的野心也不是要讲述一个阶层跃升的成功学励志故事。


这个世界让人有一种错觉,只要你在一个小挑战里重复一万小时,就能成为一名专家——但事实是,费劲气力爬到井口的蜗牛,看见外面广阔天地的一刻,胸腔里激荡的未必全是兴奋与激情,也可能是全身心地被摧毁与动摇。


一直以来,赵小勇都有一个愿望,想去阿姆斯特丹亲眼看看梵高的真迹。


护照下来的很快,他如愿坐上了飞往荷兰的飞机。


抵达后兴奋地拿着手机到处拍照,哪怕背景只是随处可见的风车或公交车。


然而真到了梵高博物馆门口时,他却笑不出来了。


门口摆放的那副巨大的梵高自画像正是他的得意之作。


然而,它并不挂在高级的画廊里,而是纪念品商店门口,他的画就像是阿姆斯特丹的特产,供游客随意触摸、任意挑选。


更惊讶地是,他人生第一次知道,他的一副临摹画在这里的标价竟然是500欧元,而他从中能拿到的只有450块——


中间是足足8倍的差价。


那一刻,身处阿姆斯特丹的他或许想起了临行前大芬村的妻子无数次给他浇的那盆冷水:


"去荷兰?你还是再想想吧,出国要花多少钱?你画多少油画才能换回一张机票?"


在心心念念的梵高博物馆里,赵小勇仔细端详着眼前这一幅幅梵高的真迹,他惊觉自己一笔一画精心临摹20年,与人家才华横溢下的一处闲笔,尚且有着云泥之别。


"不一样,颜色就不一样。"


这是卷王的悲剧,也是《乡下人的悲歌》,是一个卷了二十年终于成家立业、一个用尽力气在世俗层面有了些许进步如你我的凡人,用了20年的时间走到了真正的大师面前,然后一瞬间被冲击得体无完肤。


美术馆的工作人员听说了赵小勇专画梵高,向他表示了敬意,并随口问了句他有什么作品。


赵小勇却愣住了——他意识到自己一生都在临摹梵高,却从未跟随自己的内心作画。


"终日忙忙碌碌,骨子里仍是一名庸才。"


其实一直以来,像赵小勇这样的不少画工,他们引以为豪的手速、那些快速复制出来的商业油画,被人们称作"行画"。


背后的意思很残酷,就是缺乏艺术性、不够高级。


他们的工作也没有自主性、毋论话语权,本质上更像是完成流水线作业。


给钱的才是大爷,所以你不能玻璃心、不能任性撂挑子、更不能当众发牢骚。


纪录片里有这么一个"打工名场面":一位年轻画工在反反复复改了三次画后,还是被老板毫不客气地批评"比例、线条、颜色统统不对",并下命令般让他立刻修改。


他摔画笔发了脾气,"我不画了!"


但最终他还是老老实实地被逼着回到了位置上:"你已经接了订单,就必须画完。"


这一幕,让不少从事设计师、运营、商务等工作的年轻观众,都纷纷共情。


用网友的话说,"商业的世界对学徒没有任何的容忍,他们的每一笔都必须变成利益。"


在画纸上几十年如一日地重复描摹着一只耳朵,与在工业流水线上拧一颗螺丝,其实并无太大分别。


都是每天追赶着工期deadline,这里不生产落魄的艺术家——你的价值更多地建立在能产出的商业价值上。


荷兰之行的最后,赵小勇用中国人的方式,三个苹果三支烟,到梵高墓地祭奠。


烟渺渺,归乡缈缈。


与来时不同,那一路,赵小勇神情凝重。


从荷兰回来后,他决心开始画属于自己的画。


画身边的人、事,画小时候在泥地里滚蹚过的家乡的村头。


画年迈而挚爱的奶奶,"我的生活就是我的艺术。"


以赵小勇为代表,在一个喝醉酒的夜晚,他和工友们走在大芬村的路上,大笑着说,"也许20年后,我们自己的画也会被后人欣赏。"


这个画面"咔"一下定格,成就了纪录片《中国梵高》的结局——一个略显潇洒圆满的大结局。


然而,鲜少有人知道的是,在纪录片外,"中国梵高"始终没摆脱主流艺术圈对其"技术拙劣"的质疑:"就像术与道之别,画工永远是画工,与画师有着鸿沟。"


赵小勇的确开始动笔画自己,却也走上了另一层面上的不被认可。


有人说,他的画受梵高影响太深,已经没有可塑余地,有人说他只是换了个临摹的对象,但依然缺少内涵与思想境界。


更多人唏嘘,赵小勇从临摹那一刻开始就努力错了方向,"但凡他生在一个家底厚点的人家,艺术之路的可能性也会多一些。"


毕竟,一个贫瘠的村子里别说肥沃的文化土壤,底层物质可能都要先去他乡谋求。


这部拍摄于2016年的《中国梵高》,距离如今已经过去6年,被翻出时却依然争议不断。


我试图在更多平台上搜索赵小勇的近况,最终在一个短视频拍平台上看到了他的账号——粉丝1800多名,他依然没有走红。


就如这部纪录片本身,在豆瓣上标记"看过"的也没超过6000人。


2021年,有网友看到他在大芬开了家工作室,门口依然贴着纪录片的海报,他在角落里安心埋头作画。


赵小勇最终也没成为大师,就像许许多多依然勤勉、务实地在干着手里行活的人。


在世界这个巨大的工业流水线上,我们每个人做的可能也只是负责画好一只眼睛或一只耳朵。


但在这一过程中,他却养活了自己的妻子和孩子。


而在他那千万次的临摹下笔中,谁又能说其中没有那么一笔、一个瞬间,"他与梵高心意相通"。


这,或许就是普通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程度上的仰望星空,不是么。


网民嚎叫:


烟云流逝却是雪茄发表评论于2022-12-0908:42:38

无知者以为大名鼎鼎肯定艺术技巧高深。艺术作品价值和技巧有关系吗?GustavKlimt前期写实作品精湛色彩逼真,卖不出钱。后来改风格成2维平面,才卖钱。毕加索也是。


Macallan50年那么贵,是因为特别好喝吗?民工以为贵的都是因为技巧,LOL。

bigcatf4发表评论于2022-12-0908:16:34

作为一个生命,我们都想追求人生的意义

我们都经常忘记,人生是没有意义的。城里的同学们多想想。

lhy86发表评论于2022-12-0907:25:43

哈哈,发现城里有好几个可以成为顶级艺术家的人,窝在城里实在是可惜了的,再次证明了那句话,无知者无畏!

一管之见发表评论于2022-12-0907:08:29

看到贬低梵高的帖子,真是无语。喷子真敢喷。

GP2X发表评论于2022-12-0906:54:37

说明“艺术”水分太多,在“技术”面前都是小儿科。

lurenjia2014发表评论于2022-12-0906:47:16

孔子,梵高,可口可乐,在创作者生前都没有出名,死后才出名,你们不觉得这很可笑吗?

lurenjia2014发表评论于2022-12-0906:42:42

油画里最难画的是人体画,首先那个比例就不容易掌握,然后是明暗,半透明,光线的把握,还有对肌肉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表达,这都需要功力。

烟云流逝却是雪茄发表评论于2022-12-0906:39:39

梵高的画确实和艺术无关,全靠他死后弟媳妇炒作炒成一巨匠。梵高一生一事无成,37岁自杀,但28岁才开始开始画画,因为干别的全失败。他不会调色才堆积油料。色盲加神经病,会画的好吗?Christie有次拍卖,梵高一幅小尺寸画拍至1M时我跟进,被老婆死活阻止,不再跟叫。LOL

lurenjia2014发表评论于2022-12-0906:37:03

帕瓦罗蒂连五线谱都不识,还不照样是世界顶级男高音歌唱家?

luckystarweiwei发表评论于2022-12-0906:20:16

大芬村应该是用打印的技术把底稿印在画布上再涂颜色的。我看到有生活在那里的人爆料的。你以为那边真有这么多人可以有这功底可以看着而模仿得这么精准吗?

大中华救国军发表评论于2022-12-0905:58:00

不用去了,在这儿就看够了!

BenXuArtist发表评论于2022-12-0821:02:29拾麦客发表评论于2022-12-0820:31: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能唱帕瓦罗蒂的高音就以为自己是音乐家?能临摹达芬奇的画就以为自己是伟大的画家?拿白颜色在身上的衣服上画上耐克的勾勾就穿上了高档运动衫是吧?你怎么不弄个党旗,号召革命?也过一把伟人的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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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乡下来的,真tu(第四声)!

BenXuArtist发表评论于2022-12-0820:24:39本人也临摹了几幅梵高的画,不过,我画的尺寸是2英寸乘2.5英寸(2”X2.5”),是微型油画.我想说,梵高的画没有任何技巧可言.大家可以去文学城的书画艺廊看我临摹梵高的画.

lhy86发表评论于2022-12-0905:30:02

呢?BenXuArtist发表评论于2022-12-0820:24:39本人也临摹了几幅梵高的画,不过,我画的尺寸是2英寸乘2.5英寸(2”X2.5”),是微型油画.我想说,梵高的画没有任何技巧可言.大家可以去文学城的书画艺廊看我临摹梵高的画.

一一一"我想说,梵高的画没有任何技巧可言"这句你说的实在是欠妥!!!

lhy86发表评论于2022-12-0905:23:03

这是多少年的电影,八.九年了吧,小编这饭炒的有点旧。

亮油发表评论于2022-12-0905:13:52

那就是中华文化,模仿得比原创还好,也不去(无力)创造自己的。

东西风发表评论于2022-12-0904:47:16

临摹画只是一份工作和是否能成为艺术家没有关系,拿自己和原作者比更是自讨没趣,因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如果他真想成为个艺术家应该去多读点书特别是美术理论方面的,开阔视野充实自己,搞明白艺术作品中的内在的东西而不是笔法,那只是皮毛。在技术上先抛弃梵高的固定画法从基础画法开始学。如果内外兼修都有所成他有可能成为一个好的画家。

还是老李发表评论于2022-12-0904:13:40

其实各行各业里最值得尊敬的是企业家,而不是打工人,比如这些画工,没有那些“包工头”,这些画工一辈子都接触不到“梵高”,这个临摹行业里“包工头”才是灵魂

泰傻发表评论于2022-12-0903:19:55

还好,这项临摹技术与相关产业链,还没有被美国掐住脖子。

linda1999发表评论于2022-12-0903:04:15

临摹当然可以牟利,很多名画都是艺术史上的公共艺术财产。当年但凡手指头长一点脸白一点的民工在大芬村都能找到工作。但是和流水线上的工人没有区别,完全没有各人发挥的空间也不可能培养出艺术家。

难为发表评论于2022-12-0823:39:58

确实,模仿不是创作,临摹不可牟利。抄袭别人作品混口饭不值得同情,发横财更被文明唾弃。

US_Lion发表评论于2022-12-0823:34:33

怎么都是光着膀子的男青年呢?

csru发表评论于2022-12-0821:44:07

他同样拥有一双高贵的手。。。

想不开1发表评论于2022-12-0821:21:20

对于这些画工表示崇高的敬意!从某个角度看,他们或许超越了梵高。光从画作上看,是的,他们不是原创。他们的原创是他们临摹的过程。

友梨江莉发表评论于2022-12-0821:05:32

在这个行业里谋食的几乎所有的人都在从事着令人恶心的亵渎艺术的事情,除了那些站在画布前的画工。实在是令人恶心。

BenXuArtist发表评论于2022-12-0821:02:29

拾麦客发表评论于2022-12-082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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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唱帕瓦罗蒂的高音就以为自己是音乐家?能临摹达芬奇的画就以为自己是伟大的画家?拿白颜色在身上的衣服上画上耐克的勾勾就穿上了高档运动衫是吧?你怎么不弄个党旗,号召革命?也过一把伟人的瘾呢?__________________

你是乡下来的,真tu(第四声)!

加拿大小毛驴发表评论于2022-12-0820:58:20

画家区别于画工之所在:创造性。创造性需要自由的灵魂,风轻云淡,天马行空......

只看不回贴1208发表评论于2022-12-0820:44:00

让世界充满假画,骗子横行。

yshen05发表评论于2022-12-0820:33:47

中国人民如果没有这个政府,日子可能会更好

拾麦客发表评论于2022-12-0820:31:22

BenXuArtist发表评论于2022-12-0820:24:39本人也临摹了几幅梵高的画,不过,我画的尺寸是2英寸乘2.5英寸(2”X2.5”),是微型油画.我想说,梵高的画没有任何技巧可言.大家可以去文学城的书画艺廊看我临摹梵高的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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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唱帕瓦罗蒂的高音就以为自己是音乐家?能临摹达芬奇的画就以为自己是伟大的画家?拿白颜色在身上的衣服上画上耐克的勾勾就穿上了高档运动衫是吧?你怎么不弄个党旗,号召革命?也过一把伟人的瘾呢?

BenXuArtist发表评论于2022-12-0820:24:39

本人也临摹了几幅梵高的画,不过,我画的尺寸是2英寸乘2.5英寸(2”X2.5”),是微型油画.我想说,梵高的画没有任何技巧可言.大家可以去文学城的书画艺廊看我临摹梵高的画.

麻黄发表评论于2022-12-0820:24:09

包装和炒作罢了,深圳那里望不到边的写字楼,流水线。通过推文和短视频给你不一样的深圳。油画艺术不在那里。起搞,造型投影上去,次点的描图,复印纸都用上了。艺术是在于劳动的过程,廉价的复制品不值一提,廉价就是市场和渠道。广州,厦门更有艺术氛围。

BenXuArtist发表评论于2022-12-0820:17:07

本人也临摹了几幅梵高的画,不过,我画的尺寸是2英寸乘2.5英寸(2”X2.5”),是微型油画.我想说,梵高的画没有任何技巧可言.大家可以去文学城的书画艺廊看我临摹梵高的画.

大中华救国军发表评论于2022-12-0819:58:00

世人无以伦比的生产力!!!

jinzhengping发表评论于2022-12-0819:46:30

中共国在当代最伟大的贡献就是人工红利

zhongguoren8发表评论于2022-12-0819:40:22

牛人,佩服!

noborders发表评论于2022-12-0819:25:05

不要贬低他们,你来临摹一个试试!画成这样真是不错,中国农民令人刮目相看!

美东JJ发表评论于2022-12-0819:22:05

模仿能“模”出一个梵高?他们本来也未曾这样想吧?

-金正日-发表评论于2022-12-0819:06:44

往小了說他們給世界各地的私人畫廊個人收藏做出了極大的奉獻,往大了說他們這個群族給世界文明的進程也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唯一的遺憾就是這些名畫在展出前要花時間晾曬,不然米飯炒菜的味道散不盡的。

空城之主发表评论于2022-12-0818:47:01

画得像文革时农村的毛主席像。

5678910发表评论于2022-12-0818:36:21

很中国人的特长,就是模仿,可惜世界不需要第二个梵高。


谢选骏指出:深圳大芬村里的农民画师,就像北京中南海里的朱毛刘周等等无产阶级革命家——把西方名画或马裂猪意拿来临摹仿制,做出非驴非马的赝品,愚弄附庸风雅的小暴发户或是氓之嗤嗤的文盲大众。如此这般,深圳大芬村也就等于出了一堆无产阶级革命家——这是典型的中国故事……按照毛狗语录自供,他们来自五湖四海,拉帮结派,穷则思变,混口饭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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