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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30日星期六

谢选骏:给江泽民的另类祝寿信



《致习近平公开信:江泽民卖国的国内国际法理务实》(2020-05-23 中国禁闻网 卞世传)报道: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所档案馆,保存我国护疆功臣卞宝书成功捍卫《瑷珲条约》前故土主权完整性事件中,获清咸丰帝上谕:“此次天津办理俄夷事务。所有派往委员。据文谦面奏。已会详该督由外给奖。其沧州知州卞宝书、赵州知州陈钟祥、署葛沽营游击陈克明等三员。冲涉风涛。不避艰险。相机应对。均属合宜。著该督酌量从优奖励。将此谕令知之”的奖旨原件【清实录 咸丰朝】

特别诉求中国政府领导人,在2020年“两会”期间,“在我国历史上最大汉奸江泽民有生之年的最后之时”,厘清其“俄奸悬案中危害国家安全罪”证据链,迅速启动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程序,依据国内、国际“法理”规定,通过“国际法院”裁决我国故土主权归属性的具体务实性公开信。

尊敬的习近平主席、尊敬的李克强总理:您们好!

我是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民族英烈、清署浙江巡抚卞士云的晜孙,是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成功捍卫《瑷珲条约》前国土安全完整性的护疆功臣、天津站区清廷夷务负责人卞宝书的来孙,是清闽浙总督、鞠躬尽瘁臣子之芳卞宝第侄来孙,是“九一八”期间成功与日本关东军谈判而追回我国银行金融经济主权的中国银行奉天支行经理卞福孙侄曾孙,是抗日时期扬州抗日领袖、“江文团”团长卞璟(卞胜年)的侄孙卞世传。

“国土主权,是国家最大的核心利益”。自江泽民担任国家主席以来,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在和平时期,割让国土主权最多的一个时期。江泽民担当国家主席期间,分别主持签署了于1991年5月16日《中苏国界东段协议》、于1994年9月3日《中俄国界西段协定》、于1999年12月10日《关于中俄国界线东西两段的叙述议定书》、于2001年10月27日《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1999年8月13日《中塔国界的协定》、2002年5月17日《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2000年7月5日《中塔吉边界划定协定》、1996年年7月4日《中吉国界的协定》、1999年8月26日《中吉国界的补充协定》、1994年4月26日《中哈国界的协定》、1997年9月24日《中哈国界补充协定》、1998年7月4日《中哈国界补充协定的规定》,以及1996年11月29日《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2000年12月25日《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等重大国土割让的签约事件。江泽民和平时期疯狂割让我国领土主权的行为后果,致使一百七十余万平方公里疆域和3.2万平方海里海域的主权利益,拱手相送予邻国。同时,江泽民在职期间的1996年4月,为隐瞒其涉嫌“俄奸罪恶”,又组织与我国有着领土争端关系的苏联分裂后独联体国家,以“上海五国”机制及后期“上合组织”,持续从事着直接危害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依据“上合组织”机制平台,又以2002年,江泽民不再担任国家主席后的形式,签署了2010年4月27日《中塔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等国土条约。延续了江泽民公开与中华民族为敌的影响性、罪恶性、伤害性、汉奸性、卖国性、背叛性。

江泽民当政期间,在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之时,以“故意犯罪”的形式预置保留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行为后果的障碍,妨害我国以主权责任国家,通过国际法院公断我国故土主权归属性的方式,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动,江泽民“背叛国家罪”的犯罪客观事实已发生,并造成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严重后果,在江泽民生命即将结束之时,至今,习近平政府,尚不能启动依国际法规定而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行动。其所波及影响性是深远的,对中华民族世代历史所造成伤害是巨大的,是造孽的!

江泽民与俄国签署的一系列卖国条约“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事件,直接涉及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天津战区清廷夷务负责人卞宝书所成功恪守《瑷珲条约》前我国故土主权的事件。我作为卞宝书公嫡脉来孙,有责任继承天祖完成守护国土完整性的遗志,敦促中国政府领导人,为中华民族收复国权,实现故土回归,建功立德。同时,秉承卞氏千余年传统“忠贞世家”的“忠孝传家”家风责任目标。

为此,特别向中国政府领导人,申诉江泽民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行,并要求紧急立案侦查:

提请中国政府领导人,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为收复我国故土主权,依据《缔结条约程序法》,迅速通过全国人大委员会的相关程序,取缔江泽民当政时期以“故意犯罪”行为所保存《维也纳条也法公约》第六十六条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妨害,并在联合国备案。

启动“让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的捍卫国土安全举措,厘清江泽民于五十年代在苏联学习期间“俄奸悬案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系列证据链,为以国际法相关规定的裁决我国故土主权归属性,留存国际法庭呈堂供证的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相关证据。并对“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的“背叛国家罪”系列案件,侦办调查,提起公诉,公审判决。

依据国际法的相关程序,我国本届政府以主权责任国家,以“负责任大国”对本国故土主权安全的职责,通过国际法院的裁定,确定我国故土主权的归属性,收复我国已失的故土主权。

这是我国现政府依宪治国中处理中国历史上最大案件的最重要举措,对于公审江泽民卖国罪行、追讨和收复江泽民主持签约所丧失国土主权,具有重大意义。这是中华民族目前最最首要的当务之急,中国政府领导人,必须依宪依法原则,受理本案所涉及我国主权安全核心利益的国内、国际法案件。

一个国家政府的领导人,在国家已经取得国际法缔约国的地位,而不主动获取国际法缔约国的责任,不依据国际法缔约国相关规定而积极履行保护本国故土主权核心利益的义务。为此,如果一旦丧失了这个国家的故土主权,这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不可饶恕之罪行。这个国家政府的领导人,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敌,任何国人均可依宪依法,诛之!

?“解铃还待系铃人”。目前,中国历史上最大奸细、民族败类江泽民的罪恶生命,已即将终结。但江泽民罪恶的生命还没有为中华民族国土版图扩张的重新洗牌而赎罪;江泽民及“江泽民及卖国集团”罪行在进入地狱之前,还没有得到司法调查,形成完整、详实罪恶过程的司法证据链;本届中国政府,有责任厘清吕加平先生通过大量调查所提出江泽民历史上存在“两奸两假”(两奸即:日奸、俄奸,两假即:假党员、假父亲)结论问题而被判刑,司法机关还没有重审该起沉冤昭雪的“政治维稳”案件;还没有对于江泽民于五十年代留学苏联期间参加远东克格勃组织的“俄奸悬案中投敌叛变罪”,依据相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因果关系而构成犯罪要件,展开司法全面调查,得到江泽民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临终陈诉”,而获取得经得起历史考验、国际法庭裁决“我国故土主权归属性”考验的证据链;还没有对江泽民当政的和平时期大量签署割让我国领土主权占现有国土面积17%和3.3万海域条约的“背叛国家罪”客观事实问题,履行刑事起诉程序和公审判决;还没有对于江泽民故意设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直接证据妨害,实施取缔程序,也没有对江泽民履行刑事侦办程序;还没有对江泽民组织与我国有着领土争端关系的独联体国家,以“上海五国”机制及后期“上合组织”,所从事直接“危害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活动的背后故事,实施刑事侦讯;对于“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与境外组织所涉嫌“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分裂国家罪”的行为,中国政府还没有全面掌握,还没有形成符合证据、逻辑关系、情节清晰相统一的案卷;还没有对于江泽民“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关罪行立案、侦查、诉讼、终审判决;江泽民还没有为收复我国故土主权而留下最后的证据链;江泽民罪恶人生还没有得到正义的公审、宣判;我国政府还没有对江泽民政府所签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国际法规的框架下,履行“一个负责任大国”予以取缔,还没有以国家主权责任通过联合国的国际法院,裁决公断我国故土主权的归属性。为此,在江泽民生命即将结束之时,应依据《刑事诉讼法》,迅速立案侦查,追究江泽民“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全部刑事责任。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性,是一个国家最核心的利益”。“江泽民卖国集团在中央代理人”,制造出将“政治安全”放在“国家安全”的第一位,而将“国土主权”放在“国家安全”第二位的“谬论”,均没有得到《宪法》、《刑法》、《党章》规定的“法理”支持,也没有得到中华民族全体国人的常识认知。“江泽民卖国集团在中央的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已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观事实,中国政府应依据《宪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予以处置。依据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刑法》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我国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性质最严重的罪行。

依据我国缔结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宪章》规定,本届中国政府有责任,在江泽民有生之年,侦办其全部“危害国家安全罪”罪行证据链,通过“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违反“国际法”相关章程的审判程序,致使“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所签署的系列卖国条约失效,并通过国际法庭,依据有违国际法规定的证据链的认定,判决我国故土主权的归属性,收复我国已丧失的领土主权。这是本届政府领导人的历史责任,是现行《宪法》所赋予中国政府领导人的神圣职责。

目前我国虽然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江泽民当政时期,以直接犯罪的事实,保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关于“国际法院”裁定缔约国之间国土纠纷的第六十六条款项。主权放弃了我国以主权责任国家,以“国际法院”公断程序,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国家责任。

以上建议,是中华民族在和平时期,以法律的正义,收归我国故土主权成本最低,代价最小,可操作性最强,收获最大,实现我国自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领土主权完整性唯一途径的国策战略,为此,中国政府必须以充分的国际“法理”准备,打一场以“国际法理和相关证据”,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国际战役。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如果中国政府领导人,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不能启动“在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的捍卫国土安全的行动,在江泽民有生之年的最后时刻,好谋无断,贻误良机,拒绝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拒绝取缔江泽民预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对中华民族以国际法公断我国故土权益的危险性而在联合国备案,拒绝履行国际法规定的责任,拒绝对江泽民“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俄奸悬案”立案侦查,这是对中华民族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后果,必将造成中华民族无以弥补的丧失一系列国土主权核心利益后果。将是中华民族丧权辱国、放弃国权的千古罪人,必将钉在中国丧失国土主权史的耻辱柱上,必将粉身碎骨,罪不容恕!

目前中国的所有问题,就是“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祸国殃民行为结果,与整个中华民族追求正义、良知、人权、自由、进步、发展、法制的矛盾,是价值体系行为的矛盾。致使造成目前我国内、外交困的现象。为此,必须以依宪治国的原则,依法治吏,彻底终结“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的罪恶。否则,国无宁日,民无宁日。

“顺天者昌,逆天者亡”。在江泽民临死之前,实现我国故土主权的收复,是“解铃还待系铃人”的“天意”安排,以“国内法、国际法的司法正义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是完成收复我国领土主权的历史所赋予本届中国政府领导人的责任。捍卫民族尊严,收复失地、海权,扩大领土版图,使我国在日本海具有出海口,尽国家领导人“在其位、谋其政”千古难逢历史履行和平时期收复国权的神圣使命。

在和平时期前提下,以国际法的正义性,实现我国开土拓疆的全面洗牌,收复国土,以国际法院判定结果,建立国家间领土国界的新秩序。这是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政府领导人习近平主席,启动“在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的国土安全国策程序,上天给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捍卫我国领土完整、恪守尊严的国家目标战略的最后机会,也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履行国际法,收复已丧失故土的唯一契机。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公布江泽民罪恶,并留存其“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证据链,公审江泽民,既使其间呜呼了,亦可依据国际相关法规启动追讨国土主权的举措,以国际法程序完成收复国土主权的重大国事,其历史意义,也必将使中华民族进入一个依法治国、引领社会全面文明进步、国家复兴的新时代。习近平主席将厥功至伟,永载史册!

江泽民签署包括《瑷珲条约》在内一系列国土主权卖国条约的问题,直接涉及同为扬州人、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天津站区清廷夷务负责人、护疆功臣卞宝书,成功捍卫《瑷珲条约》前我国领土完整性的重大事件。涉及江泽民“背叛国家安全罪”的国内刑法以及涉及以和平、正义“国际法”的“法理”,以及提请国际法院判决我国故土主权归属性的相关规定问题。

“我国具有一百八十年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家族史”的卞宝书后裔,以“多次献猷”的形式,提出了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可操作性务实方案。率先以一得之见的对“收复国权国际法”愚识,尝试对收复国权的“法理”解释,已期达到收复我国故土主权之目标。希对于中国政府“在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实施恪守故土安全核心利益的战略,有所帮助和支持,务实性的推动我国政府依据国际法规定程序,实现我国政府追讨和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目的的举措。

因我是从事科技工作的非法律界人员,对国内、国际法律的规范,运用还很粗糙,理解有误。该建议信,仅作为国内、国际法的法理分析和务实性“抛砖引玉”习作,供参考。

一、江泽民在国土主权割让签约的背后交易方面,涉嫌现行《刑法》中“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滥用职权罪”罪行。

1、江泽民涉嫌“投敌叛变罪”,国家机构应依据其罪行后果,履行司法调查、起诉、公审的程序。五十年代,江泽民留苏学习期间,涉嫌被苏联女克格勃人员克拉娃的策反、控制,参与了苏联远东克格勃组织,出卖祖国利益,从事克格勃组织所派遣的任务活动。江泽民的行为涉嫌“投敌叛变罪”,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江泽民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背离这种义务,实施法定的危害行为,构成“投敌叛变罪”。其被敌方控制,即是被胁迫、欺诈。江泽民在实施“投敌叛变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有扬州《江上青史料纪念馆》中,江泽民七叔江树峰,代表江泽民家族所描述江泽民生父江世俊在参加“汪伪汉奸组织”之时的心路历程,公开了江泽民及其家族始终遵循“卖国养家、投机变节、损人利己、丧失良知、缺失信仰、无德无义、追求享乐”的家风,作为江泽民从事“投敌叛变罪”主观犯罪要件的重要证据。有江泽民父亲江世俊“投敌叛变”行为做榜样,有江树峰公开江泽民家族所遵循“投敌叛国”家风的秘密,作为江泽民在苏联学习期间所实施“投敌叛变罪”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观犯罪要件心理行为准则。

2、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江泽民由于参与境外机构组织,相互勾结,或为了避免暴露,又疯狂的与其他相邻国家签署卖国条约。以签约或组织签约1991年《中苏国界东段协议》、1994年《中俄国家西段协定》、1999年《关于中俄国界线东西两段的叙述议定书》、1999年《中塔国界的协定》、2000年《北部湾划界协定》、2001年《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2年,《中塔吉边界划定协定》、2002年《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2010年《中塔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中吉哈边界划定协定》等,割让国家领土和海域,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涉嫌“背叛国家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应予依法追究。江泽民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是勾结境外机构、组织所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并且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的人;江泽民当政期间,以“故意犯罪”的形式,以预置保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行为后果的障碍,妨害我国以主权责任国家,通过国际法院公断我国故土主权归属性的方式,从事 “背叛国家罪”的犯罪客观活动的事实。江泽民在实施“背叛国家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有扬州《江上青史料纪念馆》中,江泽民七叔江树峰,代表江泽民家族所描述江泽民生父、大汉奸江世俊在参加“汪伪汉奸组织”之时的心路历程,公开了江泽民及其家族始终遵循“卖国养家、投机叛国、损人利己”的家风,作为江泽民从事“背叛国家罪”主观犯罪要件的重要证据。

3、江泽民涉嫌“间谍罪”。江泽民由于参加境外机构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于一九九一年江泽民与叶利钦签署的秘密协议《两国政府间在彼此削减边界地区武装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问题上的相互谅解备忘录》。造成中国单方面承担义务,在边界上主动后撤五百公里,军队毫不设防,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江泽民组织签署2001年《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涉嫌“间谍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应予依法追究。江泽民参与间谍活动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土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江泽民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江泽民在实施“间谍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有扬州《江上青史料纪念馆》中,江泽民七叔江树峰,代表江泽民家族所描述江泽民生父江世俊在参加“汪伪汉奸组织”之时的心路历程,公开了江泽民及其家族始终遵循“卖国养家、投机叛国、损人利己”的家风,作为江泽民从事“间谍罪”主观犯罪要件的重要证据。2014年5月,俄罗斯总统普京访华期间,在上海与江泽民会面。普京“感谢江泽民对俄中关系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一次普京接见日本学者,向其炫耀俄罗斯以卑鄙手段获得中国领土的心得,点题了江泽民作为“俄奸”身份,拱手相送中国领土对俄罗斯所做贡献:“我奉劝日本朋友,请看看中俄之间是怎么处理冷战之后这么复杂的领土边界问题的,为什么我们能把几十年来这么尖锐的一个领土争端问题能够处理这么好,使之得到解决,我希望日本朋友好好的要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其隐含着深意“江泽民作为俄奸,我们俄国就是利用这个事实,才将中俄领土问题解决的这么好。江泽民也同样作为日奸身份,你们日本人为什么不利用此“日奸”事实,解决好中日领土的争议问题呢?为什么不获取中国的领土主权呢?你们日本人应认真的思考这个问题了”!

4、江泽民涉嫌“分裂国家罪”。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于2001年签订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在第六条明确规定:中俄“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相互没有领土要求”。江泽民以故意的行为,将近200年来中华民族与俄国围绕着领土主权的抗争史,以及爱国先贤们“冲涉风涛、不避艰险”护疆行为,信口雌黄、极不负责的说成中俄双方“没有领土要求”,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并且阻断了以后中国政府在俄侵领土的追讨之路。江泽民的卖国行为,绑架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核心利益。将俄侵我中华民族161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描述成“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相互没有领土要求”,这是江泽民罔顾历史、歪曲事实、企图放弃中华民族收复“俄国强占我国外东北以及新疆西北国土”权利,故意破坏国土完整统一的行为。江泽民作为窃据中央党、政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以与境外组织相勾结的分裂国土首要分子,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以领土主权故意割让给邻国的签约模式,造成国家安全和资源安全的巨大危害,导致分裂国土主权的结果,江泽民及其组织、策划人员的行为,构成了“江泽民分裂国土犯罪集团”。江泽民涉嫌“分裂国家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应依法追究。江泽民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5、江泽民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江泽民在扬州市委书记王燕文主办《江上青史料纪念馆》中,公然祭祀大汉奸、江泽民生父江世俊(江冠千)单元中,有目的以江泽民家族代表江树峰,公开宣扬投敌变节、卖身投靠、接受日寇经济资助,以中华民族为敌的“叛国养家”而“做出更大牺牲”的卖国理论,宣扬江世俊为日寇侵略祖国、分裂国家、构建大东亚共荣圈的卖国主义的“远大理想”价值观,以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致使江泽民卖国家风演变为国风,以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的“广大胸怀”,造成全社会信仰价值体系的混乱,致使整体社会中传统爱国主义民族精神丧失,又导致数千年民族主流文化所恪守的忠孝民族精神文化遗存的消失。江泽民为首的“江泽民卖国宣传集团”,以江泽民“卖国养家”家风理论,作为煽动分裂国家为宗旨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践踏了以弘扬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对国家爱国主义信仰体系造成巨大伤害。江泽民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是指为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进行宣传煽动的行为】应予依法追究。江泽民行为客体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要件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组织《江上青史料纪念馆》为名,祭祀大汉奸,策划卖国主义汉奸文化宣传、以汉奸的“卖国养家”家风,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体要件是:江泽民作为窃据党和国家领导人等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是分裂国家的民族主义者,是父子汉奸。江泽民行为主观要件是:通过祭祀大汉奸父亲江世俊,策划卖国主义汉奸文化宣传,以 “卖国养家”的家风理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明知有分裂国家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6、江泽民涉嫌“滥用职权罪”。江泽民以国家主席名义签署2001年《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事件,没有依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的程序履行流程,没有首先通过“人大”的批准,而是采取先斩后奏的形式,使国家损失了百余万平方公里面积的国土,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宪法行为,是国家主席江泽民带头破坏宪法的行径。该《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签署过程,在法律层面上应视为无效。江泽民涉嫌“滥用职权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应依法追究。江泽民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权限和工作程序的活动。江泽民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江泽民侵犯的客体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权限和程序的正常秩序。主观具有割让国土而不履行工作程序的故意性。

以上六项江泽民所涉嫌犯罪内容,必须在江泽民有生之年的前提下,完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司法证据链的调查、审判工作,以公正的原则,以维护国家正义和尊严为目的,以对当事人、对国人、对后人、对历史,对国土主权、对国际舆论负责的态度,形成正确性、完整性、司法性过程证据链的严谨结论。以上内容,请予参考和调查取证。

二、江泽民在国土割让方面的罪行,涉及国际法中 “废止、公断签署割土条约”所关联条款的追讨国土的程序及法理依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一部对于缔约国参加不同条约下的权利、义务间相互影响,甚至存在冲突解决方式的一部国际公约法律。是“适用于当事国之间关系”,是对终止履行的程序性限制的国际法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3日生效的法律。由《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内容的梳理、分析可知:对于江泽民政府与邻国签署的一系列国家间不平等条约,只要背离公平原则,取得了违约相关证据链,对缔约双方是可以通过国际法院诉讼,强制公断判决的。因此,国与国之间的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是具有国际法法理(律)约束力的,

因俄罗斯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也是缔约国。我国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护国家尊严,坚决废止一切与邻国签署不平等条约的行动准则。具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国际法律意义。

由于2001年《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它国际条约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即使俄罗斯没有作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也不影响我国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废止江泽民割让国土的条约、申请以国际法准则“公断不平等条约”的前行步履;不影响我国捍卫国家主权、以完成相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违约证据链,提交联合国对争议“公断领土归属内容”的表决。这是一个主权国家履行国际法规的必然程序,是一个国家在法理上举证、并占据法律优势的主动行为。可以与邻国重新谈判,也可以联合国相关部门,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则表决。

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国际间所履行条约,以及存在冲突解决方式的公约准则,是中国现政府在江泽民有生之年,提供相关司法证据链,通过国际法公约追讨国土主权最基本参照判决的法律依据。

在程序方面,在国际法院公断前,通过国内审判江泽民以及卖国集团,判决江泽民及卖国集团具有“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罪行,这是第一部。即首先使之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四十六条规定,致使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签署的系列丧权辱国卖国条约失效。第二步,再走“国际法院”公断领土归属性纠纷缔约国的程序。是通过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违反相关“失效、终止、停止施行、公断”约束性内容,而在国际法庭呈堂供证事实铁证,判决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归属性。

为此,中国现政府领导人,必须为我国在和平时期,打赢这场在国际公约法框架下收复我国国土主权的战役,打有司法证据链的严谨性准备之战,做好国际法相关性的必要准备,首先舆论占领道德制高点、法理制高点、法律制高点,以收复故国山河为目标,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当仁不让!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则中对应“江泽民及其割让国土集团”与邻国签约失效、终止、停止施行、公断的内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第五编 条约之失效、终止及停止施行】。

关于“第二节 条约之失效中”

1、【第四十六条 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之规定。

一、一国不得援引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为违反该国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之一项规定之事实以撤销其同意,但违反之情事显明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国内法之一项规则者,不在此限。

二、违反情事倘由对此事依通常惯例并秉善意处理之任何国家客观视之为显然可见者,即系显明违反。】

对应:“违反之情事显明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国内法之一项规则者,不在此限”。因依据国内法,已经判决江泽民“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系列问题,经过中国国内的司法审判,是“显明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国内法之一项规则者”,为此,即可确定江泽民与俄国签署的所有涉及国土主权的条约和友好协议,通过“国际法庭”的审判,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四十六条 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之规定。第一款的规定,裁决江泽民所有涉及主权条约和《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失效。

对应:“依通常惯例并秉善意处理之任何国家客观视之为显然可见者,即系显明违反”的规定。

在《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第四条规定“俄方支持中方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的政策。”与第六条规定“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相互没有领土要求,决心并积极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双方在两国边界尚未协商一致的地段维持现状”。明显不符合我国历史情况,亦未能“依通常惯例并秉善意处理之任何国家客观”的事实。通过“国际法庭”的审判,可将2001年10月27日江泽民与普京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裁决失效等等。

2、【第四十八条 错误,一国得援引条约内之错误,以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但此项错误以关涉该国于缔结条约时,假定为存在,且构成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之事实或情势者为限】。

对应:因参与谈判的江泽民,由中国法律以“审判为‘间谍罪’和‘投敌叛变罪’的罪犯,为此在签约中“一国得援引条约内之错误,以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如,2001年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第四条规定“俄方支持中方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的政策。”与第六条规定“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相互没有领土要求,决心并积极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双方在两国边界尚未协商一致的地段维持现状”,与该条约第八条中“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的论述有事实错误的关系。江泽民本身就是俄罗斯国家安全组织“克格勃”在中国的“间谍”,涉嫌“间谍罪”,怎么能说成“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江泽民已经涉嫌“间谍罪”,为什么条约指出“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俄罗斯派遣任务于江泽民。江泽民已经涉嫌“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分裂国家罪”,每个罪行的结果,均与另一方的缔约国有关联。必须以事实证明缔约国俄罗斯就是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并在缔约另一方安插了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的国家,确定“友好条约”故意造成的“错误”!

既然《友好条约》没有领土要求,为什么还要进行“两国边界尚未协商一致的地段维持现状呢?说明缔约国中一方,被要求永远放弃国土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而另一方却虎视眈眈的不断侵吞另一国的领土主权和资源。

这就是“错误”的定义。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条约有效期为二十年。如果在本条约期满一年前缔约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目前已经十九年了,必须予以取缔。这些“错误”的条件约束,已急迫的“在江泽民有生之年”完成“间谍罪”、“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的证据链调查、取证、审判工作。“但此项错误以关涉该国于缔结条约时,假定为存在,且构成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之事实或情势者为限”。以撤销承受《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条约拘束之同意。

3、【第四十九条 诈欺倘一国因另一谈判国之诈欺行为而缔结条约,该国得援引诈欺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对应: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参与谈判而缔结的不平等条约,其参与克格勃组织而刺探情报,而构成“间谍罪”以“投敌叛变罪”内容,符合苏联克格勃“诈欺”江泽民的理由。是同意并撤销江泽民时期所有中国政府签署相关“国土内容”承受条约的拘束。

江泽民因涉嫌“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分裂国家罪”,一国的国家主席,接受另一国的欺诈行为,而缔结1991年《中苏国界东段协议》、1994年《中俄国家西段协定》、1999年《关于中俄国界线东西两段的叙述议定书》、1999年《中塔国界的协定》、2001年《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2年,《中塔吉边界划定协定》、2002年《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2010年《中塔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中吉哈边界划定协定》的条约,援引诈欺为理由,以上为欺诈条约,缔结条约无效。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4、【第五十条 对一国代表之贿赂,倘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经另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贿赂其代表而取得,该国得援引贿赂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对应:江泽民任何时期接受苏联组织的金钱行为,视为贿赂,其留苏期间所接受的活动经费,视为贿赂。以及我国“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参与谈判国土事项的任何一位代表,接受邻国参与谈判的人员金钱或其他重要物品情况,视为贿赂。在所有参与人员有生之年,完成司法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贿赂证据链的取证认定。

如江泽民当政时期,参与多项割让国土谈判的钱琪深,因已经病逝,其割让国土谈判的过程调查取证,已死无对证,造成调查“割让国土谈判过程证据链”的系列丧失,这是政府对国家领土捍卫的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为此,目前期待当今政府以“依法治国”的最快速度,在所有证人的有生之年,启动对国土谈判参与者的司法调查、取证工作,是完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证据链,废止不平等条约的必要前提,进而撤销江泽民时期所有中国政府签署相关“国土签约内容”承受条约的拘束。

江泽民因涉嫌“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分裂国家罪”,接受境外组织的经费贿赂,以及“江泽民割让国土犯罪集团”中任何人收受境外组织贿赂,视为不平等条约的贿赂取得。

江泽民当政时期,“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之一代表接受贿赂,签署1991年《中苏国界东段协议》、1994年《中俄国家西段协定》、1999年《关于中俄国界线东西两段的叙述议定书》、1999年《中塔国界的协定》、2000年《北部湾划界协定》、2001年《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2年,《中塔吉边界划定协定》、2002年《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2010年《中塔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中吉哈边界划定协定》等,按该款规定,应同意撤销承受条约的拘束,解除条约。

5、【第五十一条 对一国代表之强迫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以行为或威胁对其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者,应无法律效果】。

对应:由于江泽民在苏联留学期间,涉嫌参加境外组织,被国外组织控制,因避免事情暴露,而被威胁和强迫,并签署割让国土的不平等条约,对其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割让国土条约”者,无法律效果。因涉嫌“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分裂国家罪”,其受境外组织强迫,江泽民在担任国家主席时期签署一系列出卖国土协议,是对一国国家主席强迫的条约,而该国家主席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对此,应依据该款规定,通过国际法院的判定,以上缔结条约应无法律效果。

6、【第五十二条 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施行强迫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

对应:江泽民所签署的一系列出卖国土的协议,其依据是满清政府在武力胁迫下与俄罗斯签署的各项不平等条约。由于满清末期政府腐败无能,对内强权统治、闭关自守、民心丧失,造成军事落后,对外软弱无能,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胁强迫下,签定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所签署条约无效。应依据该款规定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条约,无法律效果。

7、【第六十六条 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之程序 ? 倘在提出反对之日后十二个月内未能依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获致解决,应依循下列程序: (a)关于第五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之适用或解释之争端之任一当事国得以请求书将争端提请国际法院裁决之,但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公断者不在此限; (b)关于本公约第五编任一其他条文之适用或解释之争端之任一当事国得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请求,发动本公约附件所定之程序】。

对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五条 关于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条约或停止施行条约应依循之程序。三、但如有任何其他当事国表示反对,当事国应藉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所指示之方法以谋解决】。关于应用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追讨国土的行动方案,将在本文二中的(二)中进行论述。

如果《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不能解决,可依据第五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当事国提请国际法院裁决。第六十四条【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律(绝对法)之产生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以及第五十三条【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之条约。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3日签署《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时,对《公约》六十六条持有保留,并宣布台湾1970年4月27日的签署非法、无效。当今政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决定,取缔加入《公约法》时对于六十六条【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之程序】的保留权,即可消除“江泽民故意制造”的妨碍我国以国际法程序,国际法院公断我国故土归属权的司法障碍。

以上关于依据国际法追讨国土的建议,还须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中国政府的决心和最后态度,这关系到是在江泽民有生之年完成对其卖国证据链的调查、取证、审判工作、进而讨回失去的国土,还是置国家核心利益于不顾,冒着承担历史责任的风险,对中国历史上最大卖国者、民族败类江泽民及卖国集团姑息放任。

对于江泽民的司法证据链的调查、认定,启动收复国土主权的程序,是考验本届中国政府是否维护国家利益的试金石。

(二)《联合国宪章》中有关对应“江泽民及其割让国土集团”与邻国签约争端之和平解决的内容:第六章 争端之和平解决。

1、《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 ?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二、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

对应:(1)2001年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重申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希望促进建立以恪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准则为基础的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2)1991年《中苏国界东段协议》【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中苏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中苏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苏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间的边界线走向】。

(3)1994年《中俄国家西段协定》【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俄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在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俄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的边界线走向】。

(4)1999年《关于中俄国界线东西两段的叙述议定书》中【第一条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缔约双方在其相互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也不相互采取经济及其它施压手段,彼此间的分歧将只能遵循《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和平方式解决】。

(5)1999年《中塔国界的协定》【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塔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塔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间的边界线走向】。

(6)2000年《北部湾划界协定》【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认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和国际实践,在充分考虑北部湾所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只要我国与邻国的国土海域的协定中,规定“遵守国际法公约”的字样,在江泽民有生之年的司法调查,通过公审江泽民,认定全过程证据链,即可以通过“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的签约罪行内容,依据《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要求废止条约、提请国际法院裁决、公断,司法解决,亦可通过安理会解决争端。

2、《联合国宪章》【第三十六条 ?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或相似之情势,安全理事会在任何阶段,得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二、安全理事会对于当事国为解决争端业经采取之任何程序,理应予以考虑。三、安全理事会按照本条作成建议时,同时理应注意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对应:只要我国与邻国的国土海域的协定中,规定“遵守国际法公约”的字样。在江泽民有生之年的司法调查,通过公审江泽民,认定全过程证据链,即可以通过“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的签约罪行内容,依据《联合国宪章》相关要求废止条约、提请国际法院裁决、公断,司法解决,亦可通过安理会解决争端。

3、《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七条 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当事国如未能依该条所示方法解决时,应将该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二、安全理事会如认为该项争端之继续存在,在事实上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决定是否当依第三十六条采取行动或建议其所认为适当之解决条件】。

对应:该项争端未能依该条所示方法解决时,提交安全理事会,采取行动或建议其所认为适当之解决条件。这是需要强大的国防力量做后盾。我国在江泽民时期签署的所有不平等条约的司法相关认定,必须以舆论,占领法理制高点、道德制高点、法律制高点。

4、《联合国宪章》【第三十八条安全理事会如经所有争端当事国之请求,得向各当事国作成建议,以求争端之和平解决,但以不妨碍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为限】。

对应: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以及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非联合国成员情况、当事国在安理会,回避投票表决的情况。这些均是基本规范程序。最关键的是江泽民在有生之年的司法调查,所涉嫌现行《刑法》中“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滥用职权罪”的证据链的完整性、真实性、相关性、严谨性。

以上对于江泽民所涉罪行证据链调查认定和追讨国土主权的法理内容及实施路线,做了概述。目前,习近平主席在国土追讨和爱国信仰价值观问题上,已经历史性的走在关键性丁字路口,如果是以对威胁国家核心利益的主权安全的问题不作为方式,继续履行着江泽民的“卖国主义、利己主义、实用主义、投机主义、金钱主义”价值主张,向万丈深渊行进,持续秉承江泽民签约给中华民族带来的耻辱,执行卖国条约,必将导引中华民族陷入万劫不复民族大灾难的万丈深渊。如此,习近平主席所代表的本届政府,将承担丧权辱国、危害国家安全的巨大的责任!

期待习近平主席将江泽民案作为中国历史上“依法治国”的最大案件,审判涉嫌“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滥用职权罪”等罪行的汉奸江泽民,以国际法相关法规,追讨国土主权,实现国家领土完整,为中华民族真正意义上的复兴,建功立德。

三、中国现政府,收复我国已失故土主权的具体操作务实:

只要习近平主席当政期间,在江泽民有生之年,启动司法调查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的罪恶,紧紧抓住本国法律中其卖国集团“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判决事实,以及当事国“诈欺”另一谈判国而取得的条约;一国代表接受另一国谈判代表的贿赂,而签署同意承受条件约束的条约;通过威胁一国代表施之强迫而取得不平等条约等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情况,即可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四十六、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我国作为当事国,“得以请求书将争端提请国际法院裁决之”。将履行“国际法”规定的收复江泽民当政期间所丧失我国故土主权的公断程序,收回领土主权。

(一)依据“当事国‘诈欺’另一谈判国而取得的条约”的情况。

《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第四条规定“俄方支持中方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的政策”;第六条规定“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相互没有领土要求”等,既是“诈欺”的情况。

(二)依据“一国代表接受另一国谈判代表的贿赂,而签署同意承受条件约束的条约”的情况。

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中的任何一位谈判代表,接受任何“不平等条约”获益签约国钱物的情况,既是“贿赂”的情况。所签条约无效。可以请求国际法院裁决公断。

(三)通过“威胁一国代表施之强迫而取得不平等条约”的情况。

江泽民的“俄奸悬案”的司法调查,即可厘清江泽民是否涉嫌“投敌叛变罪”的司法证据。如实,则我国现政府可依此的完整证据链及判决结果,请求“国际法院”依据苏俄两代领导人“强迫”江泽民签署一系列国土主权的不平等条约,提请裁决公断之。可公断宣布我国故土主权的归属权。

以上依据“国际法”程序的收复国土主权程的具体务实操作序,均涉及习近平、李克强政府的对于江泽民涉嫌“二奸二假”中“俄奸悬案”的调查取证的问题,在国家主权的核心利益问题上,江泽民不仅是国家的千古罪人,更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最大败类。请国家领导人,以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的大格局为重,积极利用“江泽民有生之年”的最后天意,收归中华民族历代故土主权,履行《宪法》赋予的历史职责。

国际法法理已经明确的告诉国人:以国际法院的公断、收复江泽民所割让我国固有领土的前提,必须是在江泽民有生之年,以中国司法调查的公信力以及公开的审判程序,取得江泽民及江泽民卖国集团所签署不平等条约的“欺诈、贿赂、强迫行为”司法证据链,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第六十九条“ 条约失效之后果。三、遇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或第五十二条所称之情形,第二项之规定对应就诈欺、贿赂行为或强迫负责之当事国不适用之”;又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 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之程序,(甲)关于第五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之适用或解释之争端之任一当事国得以请求书将争端提请国际法院裁决之”。通过国际法院的裁决、公断,可废止江泽民签署的所有不平等条约,收复我国一系列的故土主权。

如此,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将为中华民族捍卫中华民族尊严、恪守中国近代史领土的完整性,立万世之功!

其中《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第四十九条 诈欺,倘一国因另一谈判国之诈欺行为而缔结条约,该国得援引诈欺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第五十条 对一国代表之贿赂

倘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经另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贿赂其代表而取得,该国得援引贿赂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第五十一条 对一国代表之强迫

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以行为或威胁对其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者,应无法律效果。

第五十二条 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施行强迫

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的规定。

江泽民,五十年代在苏联学习期间,参与远东克格勃的活动,涉嫌俄国人“对一国代表之强迫,威胁对其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者,应无法律效果”。国际法院可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一条,可公断“废止与苏联及延续的俄罗斯所签署的所有不平等条约”。

江泽民或江泽民卖国集团中的任何一位参与相关领国谈判的代表,接受当事国的贿赂,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条“ 对一国代表之贿赂。倘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经另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贿赂其代表而取得,该国得援引贿赂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规定。国际法院可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九条“ 条约失效之后果,当事国不适用之”。则公断废止所有“当事国贿赂”而签署的所有不平等条约。

中华民族爱国史,正全程记载着中国领导人们,在收复领土主权、雪历代国耻的这个关乎国家最核心利益重大问题上,是举卞宝书的忠贞爱国主义大旗,还是延续江泽民的卖国主义耻辱?是放任国土的分裂而背负历史责难,还是走上大道之行的振兴中华民族之路?

因我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以上只是投砾引珠的提议。还请习主席、李总理派员,为依据国际法相关规定而履行国土主权利益的回归,具体深入操作务实。

中华民族的全体国人,期待着您们以国家的主体责任,为中华民族的领土主权收复,履行职责,雪民族之耻!

此致 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

谢选骏指出:上述“《致习近平公开信:江泽民卖国的国内国际法理务实》”,明明知道“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不可能受理其投诉,却要主张这一限制条件——“以上六项江泽民所涉嫌犯罪内容,必须在江泽民有生之年的前提下,完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司法证据链的调查、审判工作,以公正的原则,以维护国家正义和尊严为目的,以对当事人、对国人、对后人、对历史,对国土主权、对国际舆论负责的态度,形成正确性、完整性、司法性过程证据链的严谨结论。以上内容,请予参考和调查取证。”——这岂不是“给江泽民的另类祝寿信”吗?也就是说,“江泽民有生之年”可以一直延续下去,直到“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同意调查取证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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