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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5日星期六

谢选骏:理论脱离实践的共产党困境



《伯尔曼:契约法一般原则的宗教渊源:一个历史的视角》(2023-04-07 ● 哈罗德·伯尔曼/郭锐译)报道:


格兰特·吉尔默在用诞生、成长、衰老、死亡以及最终消溶于侵权法来对美国契约法做出生动评价(要是还不算故弄玄虚)的时候,从未想与那些后来利用他学说的人合作。他们把吉尔默的学说当作下列理论的依据:合同法、侵权法乃至一切法律制度,都是维持等级制度和专断权力统治政治结构的人为措施,目的只是助长强者对弱者进行经济上的剥削。[1] 但是,吉尔默揭露了契约法原则中的循环论证和固有假象,确实是给已经熊熊燃烧的怀疑主义火上浇油(尤其考虑这些契约法原则是在美国法学院一年级讲授的内容)——怀疑不仅针对法律之树的某一分枝的一贯性(诸如契约法、侵权法、财产法等),还针对法律规则分析的有效性、直至针对法律本身。

亚瑟·科宾——吉尔默的良师益友,也是他著作中的英雄人物——从未染上怀疑主义,尽管他确实强烈反对当时流行的僵化契约法原则——这在他的朋友和对手萨缪尔·威灵斯顿的学说中尤其明显。与威灵斯顿不同的是,科宾愿意对那些因信赖允诺而造成的损害给予契约法上的救济,这样他就把契约法和侵权法所关注的问题合为一体了。他也比威灵斯顿更乐意扩张公平理念,即使违约的严格责任因此受损也在所不惜。但是,科宾从未怀疑过契约法的内在统一性,更不用说想要破坏它了。


就批评传统原则而言,就算吉尔默比科宾还激进,他也决不是要全盘推翻契约法,而是意在重建。首先,吉尔默以执业律师的观点对待契约——多种多样的契约;他的批评毋宁说针对契约这个概念——单一的契约——作为一种抽象的实体、自明的事物,它表现为一套整体上统一的概念、原则的及以此为据的众多规则:要约和承诺,约因,形式要件,欺诈、不利地位和错误抗辩,基于履约不能或者目的落空的履行豁免等等。现在人们认为,这样的一整套学说体系是基于有争议的契约意志优先或者契约意愿优先理论,而该理论的基础则是同样有争议的契约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逻辑一贯的契约法诸原则和作为它们理论基石的契约意志优先论和契约当事人意思自治论在吉尔默的《契约法的死亡》受到了批评,五十年来这类批评此起彼伏——批评最早是由一群自命为“法律现实主义者”的学者开始提出的,也有一些反对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学者,如科宾,但其中的主力则是法院和立法机构,他们为顺应经济生活的根本变化而用判决和成文法破除了这些陈规。


回顾20世纪发生在契约法上的变化,特别是已被接受的契约惯例,你会惊异的发现,虽然在理论上契约意志优先和意思自治还是契约法的基础,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已经不与实际情况一致。格式契约、受管制契约、经济上不得已的缔约以及事前契约安排现在已经是典型的契约而不再是例外情况。契约目的落空原则和实质性履行原则的适用范围被大大拓展了。显失公平抗辩在个人消费交易中已经实现,并且成为其他交易类型中适用契约自治的潜在障碍。合作义务和自我减损义务的适用已经开始改造许多契约关系的内容。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已经蕴育了非允诺禁止反言,很明显的后者是以默示担保的形式出现的。默示担保虽在理论上是契约,但情形恰如有人对“动产”的讥讽:“扛着动产这俩字,走遍天下都不怕”。


传统契约法在实践中的衰落,给那些主张法律不应以其规则的内在统一性而论、当以其社会结果为准的法学家提供了支持。他们中更有些人提出,想要在规则内统一性的基础上或者根据基本原则来适用规则,政治上或者经济上的混乱会是不可避免的后果。

为了理解过去两代法学家对契约法一般原则的批评的意义所在,你必须追溯到比吉尔默所及更为久远的年代,必须去探询比吉尔默更为广阔的范围。在吉尔默的头脑中,克里斯托弗·克伦博斯·兰代尔和奥利佛·温德尔·霍尔姆斯大法官发明了现代契约原则体系,威灵斯顿则接着做了完善的工作。但事实与此并不相符,1870年兰代尔是将法、德、英等国已经提出100年的法律思想引入了美国。18世纪末的启蒙运动激励了人们进行法律理性化和体系化创新的理想。在英国,杰里米•边沁呼吁将各个部门法“法典化”——这是他首创的术语。经过大革命的震撼,法国颁布了独立的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虽然美、英两国和日尔曼一样拒斥法典化,民法作为整体和它的各部分应重新加以理性化和体系化的思潮还是在西方世界大行其道,无论是表现为法典(法国),还是反映在学者著述中(日尔曼),抑或蕴涵于法学教师对判决的收集工作里(英美)。其实在兰代尔之前的一代,美国就有威廉·斯托里发表的《非盖印契约论》和西奥弗卢斯•帕森斯的《契约法》。


由此,兰代尔等人在美国契约法上的作用,相当于鲍威尔(1790)、齐蒂(1826)、阿蒂森(1847)和里克(1867)为英国契约法的贡献,以及法国的法典注释家和日尔曼的潘德克吞学派对他们国家契约法的影响。他们都尽力将其化约为一套概念、规则体系,以及适用于所有契约的原则。


但据此就认定是他们首先如此尝试乃是大谬,更不必说认为是19世纪的体系化者无中生有的创造了这些概念、原则和他们据以建立新体系的为数众多的规则了。实际上,“契约法一般原则”的产生远远早于这个时代,19世纪的法学家们只是利用从古老的学问和传统而来的内容,发布了新的版本而已。[2]


诚然,19世纪法学家们在许多方面与他们的前辈不同。也许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他们想要将契约法一般原则从它栖身的宗教信仰——更确切的说,是基督教信仰——中释放出来。他们想要用他们的以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启蒙信仰体系取代其原来的栖身之所。正是这个启蒙信仰,在19世纪的契约法中创建了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意志自由和契约当事人自治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却是在旧有的契约法框架下得到适用的,这个框架的许多基本特征也都存留了下来。


现代契约法在罗马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渊源


现代契约法起源于十一世纪末十二世纪初的欧洲。在那个时代,现代西方法律自治的信念和法律职业化特征、在法律机构体系和知识体系两方面的完备以及在几个世纪里法律的自我生长能力初露端倪。那个时代也产生了有意创设的法律体系,先是在教会,接着在各种世俗的政治形态中——王国、城市、封建采邑和商业行会。当时还第一次在上述法律体系中出现了部门法的雏形:刑法、家庭法、公司法、商人法等。[3]


从十一世纪最后二十年开始,罗马法注释家们开始根据佚失了五百年的浩瀚文献——优士丁尼安皇帝的《民法大全》——来建构内在统一的体系,在原始文献里它仅仅勾画了轮廓而已(优士丁尼安从未称之为《民法大全》)。同样重要的是,为了让当时新建立的教皇法庭之下的各级教会机关和司法机构适用法律,教会法学家多少借助了新兴的罗马法学来创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11-12世纪的罗马法(以下简称“法学家罗马法”,以区别于早期罗马法,“法学家罗马法”有选择的采纳和改造了它的部分术语、规则)不是任何一地的生效法律,而是欧洲新兴的大学里教授的“范本法”,它为教会和世俗统治者广泛利用来填补法律空白、解释法律和偶尔匡正生效的法律。而教会法则在1075年之后就成了教会的生效法律,为教皇诏书和敕令以及教区议会的立法所补充。教会法在西方基督教世界里直接适用于教士生活的主要方面和平民生活的许多方面。[4]


说现代契约法是十一世纪末十二世纪初逐渐形成的,并不意味着之前就没有任何在法律约束力意义上讲的契约。但公元1000年的西欧民族里,确实没有“根据允诺或者允诺的互相交换就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允诺仅仅在它与宗教誓愿相结合时,才产生法律约束力,这些誓愿往往用抵押来保证。强制执行的并非产生于双方相互允诺的义务,而是誓愿,亦即对神(或非基督教意义的众神)的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没收其抵押。最早的担保可能包括发出誓愿者的人身,以双方握手的仪式来表征信用的授予(fades facta)。或者,其他人也可被作为人质,后来财产可作为抵押[5] 。发出誓愿者的义务(schuld)和他的责任(haftung)是严格区分的。违反义务可以导致责任,但是义务自身却不是责任的来源。义务自身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尽管它有属灵方面的后果,还可能在地方修道院或者管区主教的赎罪规则中作为一宗罪恶受到惩罚[6] 。法律后果完全与担保相混合,内容也仅仅是没收其抵押物。如果没收遭拒绝,救济形式或为妥协、或为血仇。


日尔曼法(包括法兰克人、盎格鲁·萨克逊人、勃艮第人、伦巴第人和其他各族人的家族法)也认可由于交易只完成一半而产生的返还义务:向他人转移了财产所有权的一方有权获取其交付的买价或者其他等价物。这也并非现代意义“契约”所言的契约救济。


从优士丁尼安皇帝的汇编材料来看,古老的罗马法契约确实比日尔曼法契约更复杂。各种订立契约的方式和各个方式下的不同类型均被命名。这样,被命名的契约(有名契约)可以遵循预定的口头程式来订立,其他契约可以通过记入特定帐册的方式,第三种方式是直接交付契约的标的物,第四种则只需双方非正式的合意即可成立。第四种包括买卖、租赁、合伙和委托代理(代理的一种)。未被命名的契约(无名契约)包括赠与物的交换,给付与赠与物的交换、赠与物与给付的交换和给付与给付的交换。只有在一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无名契约才是可诉的。除了对契约方式和类型的精致分类,优士丁尼安皇帝的汇编材料里还包括数以百计关于实际执行的零散规则——法学家的意见,案件的判决结果,皇帝的诏书等等。


但是,在优士丁尼安皇帝的汇编材料里,没有任何一处提到对契约法原则或者契约分类的体系化理由的阐释。也没有任何一处出现某种理论或哪怕契约责任之类的抽象概念。优士丁尼安皇帝汇编材料中的法律,包括我们今天认为是契约法的部分,非但不是体系化的,简直可以说零乱到了极点。有时规则是分了类,但从未用理论术语做过解释。[7]


十一世纪末十二世纪初的注释法学者在编制罗马法文献索引过程中,收集了古代罗马法学家的关于契约的言论,为了注释它们,详细阐释了它们认为蕴涵其中的一般概念和原则。教会法学者更为深入,它们贡献了契约责任的一般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教会法庭的解决案件争议的实践中。


教会法学者首次提出了一个一般原则,即这样一种协议——无偿和约(nudum pacdum)——可以引起民事诉讼。通过利用优士丁尼安皇帝汇编材料的部分内容、当然也有圣经,还有自然法、天主教苦行赎罪规则、教区议会、大主教或教皇颁布的教会法规、日尔曼法等,教会法学者得出一个上述任何法源都从来没有单独获致的结论:作为一般原则,这种由双方同意而产生的义务不仅有道德上的约束力,而且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哪怕达成协议的双方没有采取任何法定形式。教会法学者所言的有法律约束力,意指受诺人有一种针对承诺人的权利,要求教会法庭强制执行该允诺或者赔偿其损失。这个一般原则与当时通行的日尔曼法原则截然不同,日尔曼法通行的原则是契约义务(Schuld)自身不可强制执行,附抵押的义务(Haftung)只有在根据法定形式完成交付后才获得强制执行力。教会法的新原则改变了日尔曼法对义务和责任的的区分。新原则与优士丁尼安皇帝汇编材料所展示的罗马法亦大相径庭,根据罗马法,对大多数契约来说是否有效取决于法定形式,无名契约的有效则取决于完成部分给付,无需法定形式的契约则有特别生效要件。


教会法学者由协议中创制的契约责任一般原则,起初是建立在违背诺言为罪之一种的理论基础之上。但是罪自身并不引起法律责任,而是属灵的惩戒,当在教会内设的法庭认罪悔改。而在设于教会外的法庭亦即大主教法庭所加的法律责任,不仅仅在于它是义务人的罪,而且还在于它是对义务受益人权利的保护。这就要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道德神学向前推进。


12世纪发生了商业的大繁荣,包括教会团体之间的经济交易发展。此外,教会法庭设法获得世俗经济契约案件的广泛管辖,只要双方在协议中写入了“信义保证”的条款;现在可以说,信用的抵押不仅仅产生了对神的义务,而且也产生了对教会的义务。为了给教会外的法庭强制执行的契约的理由,就需要理论中加入违背诺言是罪和因此而受损的一方提出请求为正当的新内容。教会法学者综合了以上两者。他们的结论是有道德上约束力的允诺同样应有法律上约束力,只要该允诺乃是从属于一个道德上合理的协议(和约或者双方同意的义务)。该契约标的和目的应当公平合理。


根据契约目的公平合理就应有法律约束力的理论,12世纪的教会法学者在现代罗马法学者的协助下逐步提出了一整套为“契约法一般原则”的特征辩护的原则。以下列出其中一部分:[8]


协议即使没有遵循法定形式达成也具有法律约束力(pacta sunt servanda 诺言必须恪守),只要其目的(causa原因)为公平合理;


协议若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欺诈而达成,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达成若有乘人之危行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若因一方或双方对足以影响协议达成的重大事项有误解而达成,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沉默可以解释为双方自愿订立契约的意图;


作为契约受益人的第三方的权利应予保护;


在特殊情况下为实现正义契约内容可予修改;


契约的订立、解释和执行应遵循诚实信用;


契约条文若有疑问,应做出于债务人有利的解释(in dubiis pro debitore 解释应有利于债务人);


非订约人真实意思订立的契约不应执行。


这些教会法的契约原则中,蕴涵了可称之为契约法道德的原理。


最后一点关于非真实意思的内容值得进一步讨论。对于12世纪的教会法学者和罗马法学家来说,契约法中的公平应用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和损失。它的表现形式就是正当价格原则。罗马法学家和教会法学者都有一个前提,一般说来,正当价格就是通常的估价,或者说市场价格;严重的偏离市场价格是违背公平合理原则的初步证据。罗马法学者和教会法学者还一致谴责高利贷,亦即向人收取高于通常利率的利息,认为它违背了市场规范。[9]


但与罗马法学家不同的是,教会法学者更注重问题的另一方面,即掩藏在超过公平价格的买卖和获取高于通常利率的利息行为之下的不道德动机。获取利润本身并不遭致教会法的谴责,这一点是与许多现代学者的看法相反的。在很多情况下,贱买贵卖被认为是正当的——比如某人的财产从买进之后价格上涨了,或者工匠通过他的手艺增加了物品的价值,或者商人为维持他本人和靠他抚养者的生计而贩卖牟利。教会法所谴责的是追逐“可耻”利润(turpe lucrum 不义之财)的行为,这被认为是贪得无厌的经营方式。这样,对于教会法学者来说,直接针对违背市场规范行为的不公平竞争的原则就与直接针对恃强凌弱交易的违背良心原则联系在一起了。


生活在把经济角度解释历史看作当然的时代,以下的说法并不让人吃惊:新生的罗马天主教廷契约法为西欧11世纪末、12、13世纪资本主义工商业和金融交易的高速扩张提供了重要支持。但是,或许更有意思的是硬币另一面:在几乎包括西欧全部人口的教会内部,产生了建立在共同信仰的超验的善之上的公共道德,这种道德渗透于新契约法的实际发展过程之中。


在以后的几百年中,许多教会法的基本原则为世俗法律所采纳,并最终在自由意志和意思自治基础上进行了论证。知道它们最早是基于原罪理论和公平理论,这一点很重要。每个人都有某中道德上的权利以作出允诺的方式处理他的财产,在不违反理性或者公共政策的情况下正义的利益所在就是保障允诺的法律约束力,这并非我们的契约法所起步之处。[10] 恰恰相反,契约法的理论起点是:由允诺而产生了对神的义务,神为救赎灵魂设立了教会和世俗法庭,给它们的任务是在契约义务正当的范围内强制执行这些义务。


清教徒的以契约为圣约的观念和违约的严格责任


如果直接从11、12和13世纪的罗马天主教徒直接跳到17、18世纪的英国国教和清教徒,我们会遭遇一个惊人的悖论。一方面,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已经大大改变了;但另一方面,有关政府和法律的论争中使用的术语仍然长久保持未变。也就是说,人们还在讨论同样的问题,尽管强调的重点和提供的答案均已不同。


布莱恩·梯尔尼近来的研究表明了西方宪法理论从12世纪到17世纪显著的一贯性——从格拉提安和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到阿修索斯和洛克。梯尔尼写道:“12世纪的司法文化——罗马和教会法学家们的著作,特别是宗教思想和世俗思想所交融的教会法学家的著作——为枝蔓横陈的早期现代宪法思想的茂林提供了某种温床。” [11] 梯尔尼的研究对法律史学者来说是个挑战,不单宪法理论领域,刑法、民法领域同样有这种一贯性,当然其中包括契约法。


16世纪以前,英国用来调整我们今天称为契约责任的内容的法律分布于数个不同管辖权之中,每一个都有各自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则。对神职人员和普通人的契约争议享有广泛管辖权的英国教会法庭适用的是罗马教廷的教会法。而在众多的城市、乡镇以及市场,商人法庭适用着商业习惯法,有时也称为商人法,它的特点是在整个欧洲内容都大致相同。英国郡法院和封建采邑法院执行各种类型的协议,主要适用本地习惯法或封建采邑习惯法。高等民事法院和王座法院则主要通过普通法上的债务诉讼、收回非法占有动产诉讼、收回欠债诉讼(account)、欺诈诉讼、规约诉讼和侵犯之诉(trespass)来解决契约争议。14和15世纪,衡平法院大法官对普通法范围之外或普通法无法公平裁判(比如由于有权有势者的压力无法公平裁判,或者普通法提供的救济有限)的契约案件(如许多种类的口头允诺案件、用益权案件、第三方受益人案件等)取得了广泛的管辖权。衡平法院大法官的“良心法庭”(在当时称呼了几个世纪的名称)依据的是教会法、商人法、普通法和它自己的独创性和正义感。


和其他基督教世界国家一样,当时英国通行的宗教信仰大大影响了所有这些适用于契约案件的众多样态的法律。在教会法里,我们已经考察过,契约责任最终来源于契约目的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不履行一方的罪和受诺人请求履行或赔偿的权利。商人法则强调商人之间的信任因素,以及争议发生之后他们对迅捷、非正式的程序需求和对根据商人的合理性判断做出判决的需求。普通法关于协议的主要诉讼种类是债务诉讼、收回非法占有动产诉讼、前提为完成了一半的交易中保有金钱或财物是过错的收回欠债诉讼(account)、以故意过错为前提的欺诈诉讼(deceit)、违背单方誓愿的过错为前提的规约案件、许诺之诉——准确的说,是关于许诺的侵犯(trespass)——15世纪发展出来的允许人们对粗率的履行的过错行为(“侵犯”是拉丁文transgresso的法文法律术语,意思是“罪”)得到赔偿的诉讼。在衡平法院,道德神学的影响更为明显。因为在那个时代,衡平法院大法官几乎总是由大主教或者主教担任,他们对教会法的基本原则非常熟悉,并且他的判决也经常直接以基督教义为据。其实,可以看出衡平法院大法官的管辖权建立在由基督信仰导出的三个原则之上:对穷人和无助者的保护;对由信任和信心产生的关系的执行;对直接作用于人的救济(禁令、强制履行令等)的实施。


16世纪和17世纪早期,英国关于契约的法律得到了空前发展。英王至尊法**(1534)颁布之后,教会法庭被置于王权之下,并丧失了大部分财产案件和商业案件的管辖权。都铎王朝统治者新设立了一系列特权法院,包括星座法院、海事高等法院、申诉法院***(Court of Requests);随着国内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这些法院行使的商业案件管辖范围也随之扩张,它们在商业案件中适用了商人法以及从教会法、法学家罗马法而来的许多规则和概念。在一定意义上,为适应新的竞争和顺应时代精神,普通法院无疑也开始改革许诺之诉的诉讼形式,使之可适用于某些义务根本未履行的案件类型,并且简化诉讼程序以使诉讼程序操作对于商业争议的解决来说不过分困难。斯雷得案(Slade’s case,1602)中,许诺之诉应用在了不完全履行的契约案件和交易未完成的货物买卖案件中,而这在过去须通过债务诉讼、收回非法占有动产诉讼来救济。此前,普通法院已经创制出了与衡平法院和教会法院类似的约因原则——无论是处理未完成的交易还是仅仅有允诺的情况下——判断契约有效性和允诺可执行与否只看其目的或者动机即可。[12]


尽管整个16世纪和17世纪初契约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包括普通法在内的英国法律中契约责任的隐含前提依旧与以前的时代相同。首先,违背允诺是可诉的,因为(假如)是一桩道德罪错、侵权行为;其次,因为(假如)受诺人因其目的未公平合理而有权请求强制执行。有保留的说,普通法人士不比教会法人士认同上述前提更少。在17世纪后半期之前,许诺之诉的诉讼只是违背单方承诺的一种诉讼,而非现代意义上的违约之诉,并且其中必不可少的约因指的是它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允诺的目的。而规约之诉,人们当时不把它看作契约救济;不利地位是抗辩的一种,而欺诈性诱导在衡平法院可能会给予救济,却不是抗辩。普通法院为执行允诺而规定多种程序,适用不同的技术规则(常常是程序的不同所致),给予种类有限的契约救济,反映了教会和世俗领域的界分和世俗领域进一步分解为多个管辖范围的事实。这些界分和分解则与11、12世纪出现的某些宗教世界观联系在一起。


1640-1660年的清教徒革命确立了普通法在法律中的至高地位。以清教徒为主的1641年长期议会罢黜了特权法院。最终,独立的海上管辖权得以保留,但其管辖范围大大受限,还被置于普通法地位之下。衡平法院也幸存下来,但管辖权遭到了限制,并且再也不享有对高等民事法院和王座法院的优势。在清教徒统治之下,如果不在教会法院开庭期,普通法院可以受理违背婚姻案件、继承案件和其他宗教方面的案件。1660年后,以上部分管辖权保留了下来,教会法院和其他法院一样,最终必须受到由高等民事法院和王座法院解释的普通法的约束。


从商业方面来说,大量增长的案件总数和类型要求普通法院增加救济种类、改革法律规则。特别是在1660年后,在清教徒统治时代最重要的改革为后来复辟但受到制约的和有限的君主统治所承认的同时,普通法院也逐渐采纳了过去数百年里特权法院和衡平法院创制的众多救济种类和法律规则。


17世纪末和18世纪普通法上的契约法的其他方面的发展[13] ,不能看作是采纳了别的法院规则的结果。实际上,五个世纪以来有些契约法的基本前提发生了变化。变化可以总结为下面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


第一,契约责任的基础理论由违背允诺变成了破坏交易。重点不再是不履行者的罪或者过错,而是协议有法律约束力的特征和受诺人期望的落空。双方做出的允诺究竟是相互独立还是相互关联的问题,因此而比过去更为关键。1660到1760年间,法院判决的趋势是越来越认为双方的允诺相互关联。[14]


第二,强调交易是由新约因概念显明出来的。契约目的、动机或者合理性的旧约因概念(它与教会法中原因的概念极为类似)让位于作为受诺人为允诺而支付允诺人的买价的新约因概念。约因充分与否的问题由此也变得比从前更为关键。清教徒革命后的一个世纪,法院判决越来越倾向于无论约因是否充分协议都可强制执行。[15]


第三,责任的基础由过错变为绝对义务。受诺人有权根据交易本身获得因契约未履行的损害赔偿,不履行的免责事由一般限定在契约条款约定的事项。


从契约法的道德理论到交易契约理论的变化,在著名的帕拉丁诉简(Paradine v. Jane)案件里表现得淋漓尽致。该案是在清教徒革命的高潮的1647年判决的。[16] 房东因租金未付而向法院起诉房客,房客的抗辩是,由于鲁珀特王子军队的驻扎,他已经无法依契约获得居住的利益,所以他可以免责。房客的抗辩中引用了教会法、市民法(如罗马法)、军事法、道德律令、理性法、自然法和各国法律。法院不顾所有这些权威来源而判决房东胜诉,根据的是英国普通法规定:长期承租人即使无法利用租赁的土地,也应负交纳租金义务。虽然法院可以仅仅根据有关租赁使用期的法律来判决这个租金债务案件,法院却从中阐发了契约严格责任的普遍原则。判决中说,当法律设定了义务时,当事人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而假如是当事人自行在契约中创设了义务或责任,他就必须谨守,即使出现了意外和无可避免的困境也概莫能外,因为他可以通过事先在契约中约定来预防。”[17]


也许你会发现更早提出契约严格责任的案件。[18] 的确,组成现代法上违约责任的所有原则的早期形态,你都可以在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的许诺之诉案件中找到。[19] 在法律原则演变史中,一切新发展一般都不难在过去的判决书和法律文件中找到渊源。但是,在帕拉丁诉简案之前,没有一个英国法院曾确立违反双方交易的绝对责任原则,换言之,契约法上义务与侵权法上义务的区别在于各方通过契约自行约定了义务的范围;并且,在帕拉丁诉简案之后,该原则基本没有动摇过。


另一方面,英国法律史学家说“在18世纪之前,从未进行过契约法一般理论的研究”,[20] 到19世纪之后,建立在自治的契约方自由约定的基础之上的交易契约理论才出现。[21] 这些说法是否成立,有赖于一个具有特别含义的术语“契约法一般原则”。断言18世纪之前契约责任并非建立于一套内在一致的原则体系之上,包括根据各方意图达成的交易协议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原则也不存在,这种说法很难成立。


在17世纪的英国,将法律责任与违背允诺的罪错紧密联系起来的契约责任的道德理论,和允诺和互相允诺的正当目的理论,遭受了包括法律界人士和神学家在内的清教徒的批评。上述批评是收回衡平法院大法官恣意裁判权力行动的一部分。17世纪伟大的清教徒法学者和执业人士约翰•塞尔敦说:“衡平是个模糊的词…法律中的衡平和宗教所言的精神是一回事,衡平依据的是大法官的良心…想要给大法官的良心设定标准无异给他的脚设定大小。”[22] 对衡平的不信任与契约严格责任的观点密切相关。塞尔敦谈到契约时说:


我们必须根据契约;如果契约合法成立,我们就得遵守;要是我们说以后遇到什么不便还可以从中抽身,那就不会有要谨守交易的约定了…至于怎么订立契约,要看我们自己;要是我们就出售这间房子或者这块地皮达成协议,那就得照办。如果你要拿100英镑买我的手套,我告诉你——我的手套没什么特别——不具任何优越特性——手套是我的——我也不以贩卖手套为生,但最后我们还是约定了100英镑成交——我看不出为何我不能心安理得的取得价款。[23]


其实并不是法律界人士、而是神学家阐明了契约责任的交易契约理论。17世纪清教徒神学有三个基本信条直接与上述理论相关。其一,上帝对于秩序的主权,这一点要求信徒在永罚的痛苦中服从并谨守。其二,人的完全堕落和对上帝救恩的完全依赖。其三,神与人之间的契约(“圣约”)关系,内容是只要人自愿服从神的意愿神就按照约定拯救他的选民。


(1)“神是秩序的神,他发布命令的言语决不模糊,他让人有遵行命令的能力,从而以良善和有益的律法指引我们。”1658年马萨诸塞的清教徒们写下了上面的话。[24] 如约翰•维特所言:


“清教徒的伦理上的节制、时间和金钱上的俭省、严格的教会纪律、事业上的追求和对宗教改革的热情,都与其神学前提密切相关。因为清教徒是神的对于世界的计划渐次展开的一部分,所以清教徒认为工作是神圣的,清教徒要作为神的无瑕疵的工具来实现计划。”


类似的表述还有,“法律和规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让人们服从神,引导它们走在美德的道路上,而且在给英国社会带来优良的秩序和风纪以及改良英国社会。[25]


清教徒在对神的秩序的信仰和契约严格责任之间建立了联系:神自己受到严格的规则限制,他也要求他的选民用良善的和有益的律法来管理自己。“一旦在我们中间有人订立契约,就必须遵守互相之间的约定”,这是清教徒领袖艾尔顿1647写下的。“废除这个原则的结果就是混乱。”[26] 艾尔顿言论的背景是发生在清教徒领袖之间的辩论,他们从作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人民与议会之间的关系的角度,讨论人民对议会通过的不公正法律的负担何种义务。另外,这种相似性也经常出现在在社会契约和私人契约之间的辩论中。塞尔敦写道:


“要明白应该怎样服从国王,你就必须看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契约;正如要知道地主应该向承租人收多少租金才合适,你必须看他们的租约一样。一旦发生违约,没有第三人做出裁判,那就只能靠武力解决。”[27]


(2)人完全堕落,生来就觊觎权力,不仅意志而且连理性也败坏了——这个信条支持了清教徒严格对遵守规则的强调,包括通过订立契约建立的规则。上面引用的塞尔敦对衡平法院大法官良心不信任的刻薄言辞可以看作证据,清教徒的人性观(包括法官的人性)没有促使解决争议需要的公平和过错的一般理念的产生。清教徒宁愿依靠对他来说更客观、更确定一点的东西,也就是契约法写在契约里的字句——正如清教徒在道德方面宁愿相信圣经的话而不是道德哲学家的推论一样。


(3)或许契约的绝对义务和清教徒信仰体系之间最直接的联系可以在清教徒的圣约概念中找到——它当时的意义仅指“协议”——神和人之间订立了圣约。正如维特所言:


清教徒神学家和天主教堂很久以前就讨论过圣经上的约:旧约是律法之约,人们通过服从神的律法,来得到拯救的允诺;新约是恩典之约,人们通过信仰道成肉身的上帝的复活和救赎,得到永生的允诺。圣约信条在早年只是关于神、人和拯救的重要信条的注脚。16世纪末和17世纪,英国清教徒神学家以两个创见大大发展了这个信条。[28]


其一,他们将恩典之约由神的单方恩赐转换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完全约束双方的交易契约。这个新的“契约神学”,顾名思义(拉丁语foedus,圣约),在17世纪清教徒神学家约翰•普里思顿的轻浮言辞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他说:“神在约中所写明并盖印认可的东西,你可以据此对他提起控诉,连他也不能否认。”“不要抵赖,哪怕永生的主,也得如此行,他无从选择;因为这是他的圣约的一部分。”[29] 加尔文和他的早期信徒经常谈论的神对人信实的遵守圣约,到清教徒神学家那里变成了神对人绝对的契约义务;他们所言的神对其选民的恩赐,变成了人与神自愿协商对圣约达成一致。


其二,清教徒神学家们增加了圣约的缔约方。他们把神和许多圣经人物之间的关系都看作圣约关系,圣约的条款都经过自愿协商一致,故而完全约束双方。他们把神与先知之间的关系解释为交易契约。圣父和圣子之间的关系被看作三重圣约:救赎、和解和中保。神和人之间的恩典之约,也被理解为不仅针对作为个人选民的基督徒,而且针对英国这个被拣选的国度,它被呼召来按照神的圣言来给各法律和司法制度。此外,清教徒还在圣经之约中找出了各种各样的政治性和制度性的圣约:建立家庭、社区、协会、教会、城市甚至英伦国家的圣约,每一个都被认为具备完全约束力。[30] 这个宽泛的神学信条导出了清教徒的基本道德信念,即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去做,但无论结果如何都受到他曾经做出的选择的拘束。这个信念也逐渐贯彻到契约责任中来。按照一位清教徒领袖的说法,契约“是人们在享有自由意志和缔约与否的权利的前提下自愿承担的义务。”[31] 但是既然已经选择了,他们就必须履约。[32]


结论


11世纪末到12世纪和后来的教会法学者和罗马法学家将契约的强制执行力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之上:首先,违背允诺是罪,是对神的冒犯,或者根本上说是一种与神疏远的行为;其次,违约的受害人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只要允诺或者互相允诺的目的公平合理。对于体系化的契约法或者说具有一整套的概念和规则的契约法来说,这两个原则是其根基的组成部分。很多这些概念至今仍然是世界各地法学院的课程内容——欺诈、不利地位、错误、显失公平、减损义务等等许多直接和道德责任相关的内容。我相信,如果教师和研究者追溯它们在前资本主义、前个人主义和前理性主义时代的教会法中形成的过程,一定会有益于我们对现代契约法的理解。在契约法中有比吉尔默所讨论过的更多的“神话”,也有比现在的左翼言论已经发现的更多的“理性化”。现代契约法和它在西方形成早期时一样,反映了为麦金太尔恰当的称为“现实的人”到“意识到其终极目的后可能成为的人”转化的根本张力[33] 。


要注意到,有两个基本原则使教会法上的契约法与有关民事责任法律的其他分支密切相关,包括侵权和返还原物。违约就是一项过错或者侵权的表面证据。另一方面,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以他人受损为代价留存财产和利益也非公正。根据我这里所称的契约道德理论,违约和不当获利都可以得到救济(债务诉讼和收回非法占有动产诉讼)。提及下面的联系也有好处,英国法中不当获利是潜藏在被归类为“准契约”案件的一般许诺之诉中的。


交易契约理论在产生之初也是一种道德理论,只是“道德”在这里意义不同了而已。交易契约理论的首要前提是,神是创造秩序的神,他和他的选民签订了契约,双方都受到契约的约束。它的第二个前提是,神的选民一旦互相订立契约,不管它是私人契约还是社会契约,都要受到契约条款的完全拘束,契约不履行只有在条款载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免责。但是,清教徒对交易和可预见性的强调不应于混淆下列史实:契约方所在的小团体内,交易契约令契约方之间形成了稳固的关系。这与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意义上的自治、独立的个人也不相同。清教徒统治的年代和以后的100年里,英国一直是个非常团体化的社会。


就教会法来说,由于有了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发展起来的基本原则,契约法和英国法律的其他分支产生了紧密联系。很明显的例子是,契约法和商法从未分立。因此,不存在调整全部契约关系的一整套独立的规则体系;仅从这个角度看,也就没有“契约法的一般原则”。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人们才开始把各种契约规则合成一个独立法律分支。而在17世纪末18世纪初,英国契约法仍是关于各种“类型”契约的法律。人们签订保管契约、租赁契约、保险契约、附条件买卖契约、运输契约、出售土地契约和个人服务契约等等,受到只适用于该类契约的规则的约束,除非他们明示变更了契约类型。契约方的自由意志表现在,先要确定签订某一类的契约。


18世纪末19世纪初,古老的契约理论世俗化了。原来的理论建立在信仰超验理性和超验意志、人类理性和意志由其创生并对其负责的宗教基础之上,而非基于个人固有的自由和只受社会效用限制的个人对自治的理性和意志的运用。世俗理论大量利用了早先在宗教理论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规则和原则,但它们在世俗理论中被重新理性化、体系化。由此,不仅契约法和道德神学之间的联系遭到了破坏,而且契约法和型塑了天主教(罗马天主教和英国国教)和清教(路德宗和加尔文宗)法律传统的团体化前提之间的联系也被打破了。新的世俗理论还想要把契约法和民法的其他部门相隔绝,如侵权法和不当获利法,这些部门的道德和团体化色彩都不那么容易掩盖。


随着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在20世纪的衰落,流行于19世纪的契约理论遭到批评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批评者和辩护者都应当看到这个理论的历史背景,特别是它据以产生并受其影响的宗教渊源。不了解这些,就会歪曲讨论的问题,我们就得在没有历史根据的流行的契约法一般原则理论和理论虚无主义之间作个选择。但我们从历史获得的教益是,也许还有第三种可能性:在旧有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全新的契约理论。


注释:


* 为支持“法学院一年级课程应包含宗教内容”的立场而做本文,发表于洛杉矶劳约拉法学院(Loyola Law School)举办的讨论会上(1985年),嗣后载于《法律和宗教杂志》1986年第4期,103~124页。


[1] 格兰特.吉尔默:《契约的死亡》(Columbus, OH, 1974). (中译文由曹士兵、姚建宗、吴巍翻译,收于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译者注) 参见Clare Dalton, “An Essay in the Destruction of Contract Doctrine”, 94Yale Law Journal (1985),p.997,p.1012,p.1040~1043,p.1067~1071,p.1084~1087;Betty Mensch,“Freedom of Contract as Ideology,” 33 Stanford Law Review(1981),p.753;Peter Gabel and Jay M. Feinmann, “Contract Law as Ideology”, in David Kairys, ed., The Politics of Law: A progressive Critique (New York, 1982), p.172, p.177.



[2] 见詹姆斯.高德里:《评格兰特·吉尔默<契约的死亡>》(James R Gordley,“Review of Grant Gilmore, The Death of Contract,”),载《哈佛法律评论》,第89期,452页、453~454页,1975年。高德里强调十二世纪以来的罗马法上的契约法。但当时出现的教会法上契约法在某些方面更完备、更系统。



[3] 这也是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Cambridge,MA,1883)一书的主题。(该书中译本由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以下出现对该书的引注一律为原书页码,中文本可参照边码进行检索。——译者注。)



[4] 教皇格里高利七世1075年的革命性文件《教皇敕令》,第一次宣告罗马教廷和世俗统治者的分离,并且教会法院高于所有世俗法庭。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94~99页。尽管敕令从未成为教会法的正式部分,却成为教会法许多主要原则的根基。



[5] 见劳尔·博格:《从人质到契约》(Raoul Berger,“From Hostage to Contract,”),载《伊利诺伊律评论》,第35卷,154页,1940年。及其引用的文献Johannes Bärmann,“Pacta sunt servanda: Consideration sur l’histoire du contrat consensual,” 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compare 13(1961):18.



[6] 见约翰·麦克尼尔、海伦娜·M. 盖默:《中世纪苦修手册》,纽约,1938年。(John T Mcneill and Helena M. Gamer, Medieval Handbooks of Penance: A Translation of the Principal Libri Poenitentiales and Selections From Related Documents). 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68~84页。



[7] 见约翰·P. 道森:《法律的训谕》(John P Dawson, The Oracles of the Law ,Ann Arbor, MI, 1968,114ff.);富利兹.舒尔茨:《罗马法学史》(Fritz Schulz, The History of Roman Legal Science ,Oxford, 1946);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27页以下。



[8] 见伯尔曼《诚信守约原则》(Bärmann,“Pacta sunt servanda”),18~25页;伯尔曼:《法律与革命》,245~250页。



[9]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247~249页;詹姆斯·R.高德利:《交换中的公平》(James R Gordley,“Equality in Exchange,”),载《加州法律评论》,第69卷,1587页、1638页,1981年。见约翰· T. 努南:《高利贷的学院式分析》(John T Noonan, Jr, The Scholastic Analysis of Usury ,Cambridge, MA, 1957,105ff).



[10] 我们现代的契约法建立在上述命题的基础上,这正是查尔斯·弗里德(Charles Fried)著作的主要观点。查尔斯·弗里德:《契约即允诺:契约责任的一种理论》(Charles Fried,Contract as Promise: A Theory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 ,Cambridge, MA, 1981).



[11] 布赖恩·梯尔尼:《宗教、法律和宪法思想的发展:1150-1650》,剑桥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1页。(Brian Tierney, Religion, Law and the Growth of Constitutional Thought,1150-1650,Cambridge,1982, p.1.)



** 1534年英王亨利八世胁迫英国教会脱离罗马教廷,并通过“英王至尊法”。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规定英王取代教皇成为英国国教会首脑。——译者注。



*** 该法院与其他特权法院一样,均是从御前小会议派生出来的。申诉法院初期主要管辖两类案件,即所谓穷人的诉讼和与国王近臣有关的诉讼。——译者注



[12] 见A.W.B.辛普森:《契约法历史:许诺之诉的兴起》,牛津大学出版社,1975年,297~302页,“斯雷得案”,316~488页,“约因”)。(A W B Simpson, A History of the Law of Contract: The Rise of the Action of Assumpsit).



[13] A W B辛普森在《契约法历史:许诺之诉的兴起》,一书中所做的权威性研究主要关注的是许诺之诉的“兴起”。对此他的结论是,许诺之诉兴起于1600年代早期。因此他只粗略的研究1620年代或1630年代之后的发展。而另一方面阿蒂亚在他的著作《契约自由的兴起和衰微》(The Rise and Fall of Freedom of Contract ,Oxford/New York, 1979))中则只关注1770年代之后契约自由的兴起,书中仅仅草率的讲了在此之前的发展。与类似的还有,默顿·霍维茨(Morton Horwitz) 在《美国法律的演变:1780至1860年》(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 1780 to 1860 ,Cambridge, MA, 1977)对1780年之前的美国法和英国法作了概括的描述,但是没有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辛普森一派采用的传统英国法律史方法可以表明,从中世纪到现代的契约法规则的转型发生的时间远远早于18世纪末。见A.W.B·辛普森:《霍维茨的论文和契约史》(“The Howitz thesis and the History of Contract”,载《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第46卷,533页,1979年。另一方面,阿蒂亚一派采用的方法尽管经常忽视或者曲解早期(契约法)规则的发展,却可以表明在19世纪发生的重大观念变化。如对清教徒革命爆发后一个半世纪英国法制发展的“未知之地”(terra incognita)进行系统研究,两方都可从中获益。填补这个空白的初步研究,已经由斯托里亚(S J Stolijar)的《普通法契约史》(A History of Contract at Common Law ,Canberra,1975)和克林顿· W.弗朗西丝的《17世纪英格兰的司法机关结构和契约法发展》(Clinton W. Francis,“The Structure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ntract Law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做出,载《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第83卷,35页,1983年。



[14] 见S.J.斯托里亚:《普通法契约史》,第12章;弗朗西丝:《契约法的发展》,122~125页(Francis,“Development of Contract Law,”);威廉·S.候兹伍斯:《英国法律史》(William S.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oston, 1924, 4:64, 72,75.)



[15] 见辛普森:《契约法历史:许诺之诉的兴起》,446页。辛普森的研究表明,普通法上约因的不充分在中世纪并不是作为抗辩存在,部分的原因是直到十六世纪后的某一时期,“约因的概念并不是允诺的价格,而是允诺的理由”。或者说,在十七世纪末之前,允诺的理由必须“充分”,即使支付的价格相当低甚至仅仅是象征性的区区小数。那些将16到18世纪约因原则的发展看作不间断的发展过程的学者经常会忽视这个差异。



[16] Style 7,82 Eng.Rep.519(1647); Aleyn 26, 82 Eng Rep. 897 (1648). 对该案的大部分讨论都只用了Aleyn的报告。要明白它的全部意义还需要阅读Style的报告。



[17] Aleyn 26, 82 Eng Rep. 897 (1648).



[18] 见辛普森:《契约法历史:许诺之诉的兴起》, 31~33页. 辛普森的研究表明,16世纪的学者布鲁克(Brooke)已经区分了私人契约和通行的法律的效力的不同,契约的责任是自己赋予的。在布鲁克的研究中,根据私人契约个人可以承担严格责任,当时至少有一个案例采取了这个观点。辛普森宣称,“在帕拉丁诉简(1648)的先例中,布鲁克的理论终获胜利”。



[19] 这是辛普森的著作《契约法历史:许诺之诉的兴起》的主旨。但是辛普森小心的区分了那些论述某个原则产生和这些原则最终“获胜”的案例和著作。



[20] T. F. T. 普鲁克尼特《普通法简史》(T. F. T. 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第五版,波士顿大学出版社,1956年,652页。



[21] 一般可参见阿蒂亚的《契约自由的兴起和衰微》和霍维茨:《美国法律的演变》。



[22] John Selden, Seldenianna; 或 The Table Talk of John Selden, Esq (London, 1789), 45~46. Selden的Table Talk最早在1654年编纂,1689年出版。



[23] 同上,37~38页。



[24] “General Laws of New Plymouth (September 29, 1658)),”David Pulsifer, ed., Records of the Colony of New Plymouth Laws, 1623-82 (Boston, 1861), 11:72.



[25] 约翰·维特:《对英格兰清教主义和法律评论》(John Witte, Jr. , “Notes on English Puritanism and Law”),未刊稿. John Witte, Jr.,“Blest Be the Ties That Bind: Convenant and Community in Puritan Thought,” 36 Emory Law Journal (1987): 579.



[26] 引自约翰·高夫:《社会契约:发展的批评性研究》(John W Gough, The Social Contract: A Critical Study of its Development,Oxford,1936,p.90.)



[27] 同上,92页。



[28] 17世纪英国清教主义圣约神学的发展,见佩里·米勒《清教神学精义》,247~300页。(Perry Miller, “The Marrow of Puritan Divinity,” Transactions of the Colonial Society of Massachusetts,Indianapolis,IN,1937.);麦克·沃尔策:《圣徒的革命:对激进政治的起源的研究》(Michael Walzer, The Revolution of the Saints: A Study in the Origins of Radical Politics,New York,1968,167ff.,222ff).



[29] 引自克里斯托佛·希尔:《清教主义和革命:对英国17世纪革命解释的研究》(Christopher Hill, Puritanism and Revolution: Studies in Interpretation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 of the 17 Century ,London,958,p.246). 参见大卫·扎里特《圣约:意识形态和革命前的清教组织》(David Zaret, The Heavenly Contract: Ideology and organization in Pre-Revolutionary Puritanism,Chicago, 1985,p.161.)扎里特从布道词和传道单章里找出了关于清教徒传教士的观点的许多例子,在1640年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他们把神与人之间的圣约和商业契约作类比,对后者而言契约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完成交易。


[30] 参见约翰·D.犹斯顿:《17世纪早期的清教徒、律师和英格兰政治》(John D. Eusden, Puritans, Lawyers, and Politics in Early Seventeenth century England,Hamden, CT,1968, 28ff.);高夫:《社会契约》,82~99页(Gough, Social Contract).



[31] 引自沃尔策:《圣徒的革命:对激进政治的起源的研究》,24页。



[32] 维特:《英格兰清教主义和法律评论》; Witte,“blest be the Ties That Bind”, 595页。



[33] 阿而斯太尔·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道德理论研究》(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A Study in Moral Theory,2d ed,Notre Dame, IN,1984,52ff)(中译本参龚群等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考虑到After Virtue的双关含义,学术界有人主张译作《追寻德性》,可能更加符合原意。——译者注。)


来源:原载《清华法学》第六辑


谢选骏指出:共产党夺取政权以前认为,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正如宗教是人民生活的鸦片。但是共产党夺取政权以后就因此陷入了困境——人民不再遵纪守法,而且决不相信任何说教。欧洲殖民者也有类似的困境——五百年前他们明火执仗地入侵亚洲、美洲、澳洲,现在他们的子孙如何反制那些企图还击他们的非法移民呢?我称此为“理论脱离实践的共产党困境”。因为共产党员就是追求普世真理/普适真理的最后的殖民主义者。


2023年8月4日星期五

谢选骏:伯尔曼是马克思和韦伯的传人



《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读后》(2014/8/11 立民)报道: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美国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一部法律史专著。本书自1983年出版以来,获得了法学界的极大好评。牛津大学马德格伦学院研究员艾伯特逊指出,“无论我们对伯尔曼所谓西方法律传统的现实及其危机有何看法,我们必须认真地看待他对发生于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的法律变化的分析。不管人们多么不同意他的解释,该书的巨大容量不能不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在分析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制度,并对它们加以比较方面,伯尔曼可谓游刃有余,无与伦比。” 旧金山大学法学教授威廉·巴塞特称《法律与革命》是“一部极富论战性且深掘历史的力作”,“伯尔曼是社会主义法特别是苏联法律制度、当代法理学和商法诸领域公认的杰出权威,他就是以这样的优势写作本书的。在现存的美国法学家中,能够广博地汇集编年史写作任务的,诚可谓非伯尔曼莫属。”“伯尔曼这部书的不朽贡献不仅仅在于由于他对法律史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彻底批判,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这一批判的必然结果,伯尔曼成功地重新激起法律家们对我们法律遗产中最基本问题的兴趣”……


倾注了伯尔曼四十多年心血的《法律与革命》,集其在中世纪早期罗马法和教会原始材料以及在知识传播中的近五十年认真批评性的学术成就,将一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清晰地归纳整理出来了。伯尔曼这部洋洋洒洒70万字(据中译本)的巨著为人们(特别是为正在思考法治问题、探索法治之路的中国人)解读西方法治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一、 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


伯尔曼的研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为教皇的革命和教会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即关于西方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商法和王室法的形成。贯穿全部研究的主题是:宗教法是最早的国际性法律体系,它对全部西方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我们循着伯尔曼的思路,先把握他对西方法律传统特征的表述。


(一) 西方的界定。伯尔曼在导论部分开宗明义地宣称,他要讲述的是一种被称为“西方的”文明。这种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并被有意识地相传了数个世纪,由此而开始形成一种传统。何谓“西方”包括西方文化,自然成为《法律与革命》一书首先重点讨论的问题。在伯尔曼看来,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来找到的。地理上的边界有助于确定它的位置,但这种边界时时变动。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它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伯尔曼强调,在1050-1150年之前的欧洲和此后的欧洲政治之间存在着根本的断裂。他指出,像欧洲历史的大多数研究者所做的那样,在开始叙述格列高利改革,授职权之争和通常所谓的中世纪盛期或12世纪文艺复兴之前,研究者必须从下列内容开始:凯撒的高卢战争,日尔曼民族对罗马帝国的入侵,法兰克君主制的兴起,查理曼和阿尔弗列德大帝。从而,尽管某些人听起来可能感到奇怪,欧洲的日尔曼民族仍然是前西方的。伯尔曼的结论是: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至于西方文化,它的每一种古代成分都经受了与其他文化相结合在一起产生一种世界观。例如,希伯来文化、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原本不相容,但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前期的西方都将所有这三者结合在一起,并由此对其中的每一种成分进行了改造。


(二) 广义的法律概念。伯尔曼认为,像“西方”这个词一样,“法律的”一词也有其历史。法律曾被定义为“源于制定法和法院的司法判决”的“规则体”。然而,对于囊括西方历史上各个时期全部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任何研究和对于不仅关心书本上的法律而且关心实际运作的法律的任何研究来说,这样的定义都过于狭窄,因而遭到了伯尔曼的批评。伯尔曼指出,实际运作的法律包括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法律的价值、法律概念与思想方式和法律规范。它包括有时称为“法律过程”的东西。伯尔曼认为,把法律概念界定得过于狭窄有碍于对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和西方历史上数次重大革命对这种法律传统的影响的理解以及对这种传统现在所处的困境的理解。因而,他主张一种广义的法律概念。他强调,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它还是一种促成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证件(例如信用证或所有权文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实际运作的法律包括人们的立法、裁决、执行、谈判和从事其他法律活动。它也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和由此解决冲突和创造合作渠道的一个生活的过程。这一广义的法律概念为伯尔曼分析了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论工具。


(三) 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伯尔曼提醒人们注意以下两个主要的事实:第一,从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起,除以革命变革的某些时期,西方的法律制度持续发展达数代和数个世纪之久,每一代都在前代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进行建设;第二,这种持续发展的自觉过程被认为不仅仅是一个过程,而且也是一个有机发展的过程。甚至过去巨大的民族革命,如1917年的俄国革命、1789年和1776年的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1640年的英国革命和1517年的德国宗教改革运动,最终也都放弃了对这些革命或革命的某些领导人所曾试图摧毁的法律传统的攻击。在伯尔曼看来,虽然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从16世纪开始变得越来越具有民族国家的色彩而更少全欧洲的色彩,但它们都保留了西方的特征。这些共同的东西就是教皇革命后得以形成的西方的法律传统。伯尔曼指出,欧洲各民族的法律制度中存在许多共同的纽带,都具有某些基本的分类方式。例如,它们全都在立法和司法间保持一种制衡,在司法中,全都在法典法和判例法之间维持一种均衡。它们都明确作了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划分。它们全都根据行为、故意和过失、因果关系和义务等概念分析各种犯罪。它们全都把民事之债明确或不明确地划分为契约、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准契约)。存在着共同的政策和共同的价值。


伯尔曼将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概括为以下10个方面:


1、在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制度之间有较为鲜明的区分。虽然法律受到宗教、政治、道德和习惯的强烈影响,但通过分析,可以将法律与它们区别开来;


2、与这种鲜明区分相关联的是以下事实: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的实施被委托给一群特别的人们,他们或多或少在专职的职业基础上从事法律活动;


3、法律职业者都在一种具有高级学问的独立的机构中接受专门的培训;


4、培训法律专家的法律学术机构与法律制度有着复杂的和辩证的关系。换言之,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等,而且还包括法律学者对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所做的阐述;


5、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被设想成为一个连贯的整体,一个融为一体的系统,一个实体,这个实体被设想为在时间上是经过了数代和数个世纪的发展;


6、法律实体或体系的概念,其活动取决于对法律不断发展特征即它的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这是一种在西方所独有的信念。法律体系只因它包含一种有机变化的内在机制才能生存下来;


7、法律的发展被认为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变化不仅是旧对新的适应,而且也是一种变化型式的一部分。法律不仅仅是处在不断发展中,它有其历史,它叙述着一个经历;


8、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即便处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在某些重要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也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


9、西方法律传统最突出的特征可能是,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和竞争。正因为这样,才使得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成为必要和变得可能。而法律的多元论则根源于基督教教会政治体和世俗政治体的区分;


10、西方法律传统思想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越超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导致了革命对法律体系周期性的剧烈冲击。不过,这种法律传统毕竟存活了下来,甚至由这些革命所更新,这种法律传统比作为它组成部分之一的任何一种法律体系都要大。不过,按照伯尔曼的说法,西方法律传统中的10个特征只有4个即前四个仍然构成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


关于前四个特征,伯尔曼指出,罗马法传统具有西方法律传统的上述特征,而当代许多非西方文化则不具有这些特征,11世纪前通行于西欧日耳曼民族中的法律秩序也没有表现出这些特征,他们为西方所独有。而属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后六个特征在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在美国全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某些人相信这种危机甚而在实质上导致了西方法律传统的终结。这里,伯尔曼再次表达了他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所流露出来的担忧,“西方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我们的全部文化似乎正面临着一种彻底崩溃的可能。” 伯尔曼的一个一贯观点是,西方法律传统已处于危机之中。而期望通过寻根溯源,探索摆脱危机的途径也是伯尔曼创作的基本动机和动力。对我们而言,伯尔曼对西方法律传统形成机理的分析也许更具启发意义。


二、 西方法律传统的生成机理


卓越的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经有句名言,“十二世纪是一个法律的世纪。”同样,伯尔曼也将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定位于11世纪末至12世纪末。伯尔曼指出,在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早期以前的阶段,西欧各种法律秩序中被使用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习惯、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并无差别。没有人试图将当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组成为独特的结构。法律极少是成文的。没有专门的司法制度,没有职业法律家阶层,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著作。法律没有被自觉地加以系统化。它还没有从整个社会的母体中“挖掘”出来。只是在11世纪末和12世纪早期及此后,各种法律体系才首次在罗马天主教会和西欧各王国的城市和其他世俗政治体中被创立出来。


与泰格、利维突出资产阶级的兴起对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作用不同,伯尔曼则强调了教皇革命的意义。他指出,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早期,专职法院、立法机构、法律职业、法律著作和“法律科学”,在西欧各国纷纷产生,这种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于主张教皇在整个西欧教会中的至上权威和主张教会独立于世俗统治。这是一场由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在1075年发起的革命。将教皇革命及其所引发的教俗两个方面一系列重大变革视为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发展的基本因素,是伯尔曼的不同凡响之处,也正是他的独特贡献所在。


伯尔曼指出,1075—1122年的教皇革命是一次跨越民族的革命,是一次在教皇领导下遍及欧洲的为神职人员利益而反对皇室、王室控制以及封建权贵控制的革命。这一革命的后果之一便是促成了教会法的形成,而它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导致了教俗两界的分离,由此所释放出的能量和创造力是极其巨大的。事实上,教皇革命以及西欧社会所特有的政教分离对立的二元结构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的确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西欧中世纪,自公元六世纪末教皇上升为政治势力以来,教会逐渐成为一支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在经济上,它拥有面积广大的土地(恩格斯曾指出:在中世纪,教会占有土地几乎达整个西欧的三分之一),有独立的税收权(如什一税、初生税等),在政治上,它有着完备的机制,行使着广泛的管辖权,伯尔曼指出,在格列高利七世之后,教会具备了近代国家的大部分特征。它声称是一种独立的、公共的权威。它的首脑教皇有权立法,而且在事实上教皇格列高利的继承者也颁布了稳定连续的一连串法律;有时他们是以自己的权威颁布,有时他们是借助于召集的教会会议颁布的。教会还通过一种行政管理等级制度执行法律、教皇通过这种制度进行统治,就象一个近代君主通过其代表进行统治一样。更进一步说,教会还通过一种司法等级制度解释和适用它的法律。教会行使着作为一个近代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教皇势力的扩张与适应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王权的加强,导致两者的冲突不可避免,有时甚至异常激烈。为了不至于双方在冲突中同归于尽,教皇与王权不得不谋求一定的妥协。诚如伯尔曼所言,暴力既不能使革命的一方获得最后的胜利,也不能使对立的一方获得最后的胜利。教皇革命以新与旧的妥协而告终。如果暴力是助产士,那么法律就是使小孩最终成熟的老师。……最终的解决方案在德国、法国、英格兰和其他地方都是通过艰难的谈判达成的,而在这种谈判中,所有各方都放弃了他们最激进的要求。平衡最终由法律确立起来。我们可以更明确地说,教权与王权的妥协使得双方在社会中,都不能取得绝对的压倒一切的权威。这无疑为法律取得权威性地位创造了契机。教权与王权的对立为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伯尔曼指出,在西方,虽然直到美国革命时才贡献了“宪政”一词,但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在某些重要的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承认。人们常争辩说,君主可以制定法律,但不能专断地制定,他应受法律约束,除非合法地修改它。


王权与教权的冲突与战争也为近代民主宪政提供了最初的实验场所。例如,在英国《自由大宪章》(1215年)素来被称为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文件,而“无地王”约翰(1199-1216年)之所以签署这一限制君主权利的文件,恰恰是为了联合大封建主、骑士和市民阶级利益。在法国,历史上最早的三级会议的召开也是起因于王权为了在对教权的斗争中获得广泛的支持。1296年,教皇卜尼法斯(1294—1303年)公开反对教会向世俗政权纳税,法王腓力四世则针锋相对,禁止金银出口,断绝了教廷从法国得到的财政收入。为了在与教皇的斗争中获取广泛的支持,法王腓力四世在1302年召开了由僧侣、贵族、第三等级市民的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从此“三级会议”成为法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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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伯尔曼看来,教权与王权的对立使政治权威被分成教会政权和世俗政权两个部分,而这又使多种司法管辖权成为可能。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和竞争正是西文法律传统最突出特征。伯尔曼指出:“十二世纪初至十三世纪末是西文法律传统成形的时代,它有一个特点,即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刚刚建立的法律体系,形成多个司法管辖权并存的局面。许多刑事和民事罪行同时为教会法规和世俗政权的法律所涵盖,比如教士干犯的某些罪行,或俗人与教士或教会财产之间的诉讼,以及俗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却向教会法庭求助。而在世俗法律制度方面,某些事情是皇室法庭或封建法庭都有权审理的。另外,违反庄园法的农奴如果逃到城市,一年后可以按照城市法获得自由,并豁免庄园法的追诉。生活在多种法律体系的人,事实上获得了额外多的自由。”


不仅如此,多种司法管辖权的存在也促进了法律的系统化、合理化。教会法体系和世俗法体系的格局,转而导致了在教会法律秩序内部各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复合体,而更特殊的则是导致了教会法院和世俗法院并存的管辖权。而且,为了保持复合、对抗法律体系间的复杂的平衡,就必须使法律系统化和合理化。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西方的法律传统。


伯尔曼还特别强调,传统西方法有高级的信念,政治权力机构制订的法律必须服膺高级法,否则不具有效力。国家应根据法律建立-第一部斯堪的纳维亚的法律著作就曾以这样的话开头。同时广泛传播的对法律统治的信念在理论上也是支持依法而治。这种信念即是,国王的臣民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服从他的命令。伯尔曼分析道,首先,这种信念植根于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俗条;其次,这种信念植根于对每一种权力都施加了实际和理论限制的世俗和宗教权威的二元性;再次,法律至上的信念植根于在每一个王国内部世俗权威的多元性,尤其植根于王室、封建和城市政治体彼此之间存在的辩证紧张关系。这也是教皇革命彻底性的一面。最后,对法律至上的信念在封建等级中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相互义务关系密切联系,也与承认中央和地方当局之间以及官方和民众的管理机构之间辩证的互动关系相联系。封臣反抗他的领主的权利和农民基于庄园习惯而享有的权利,在发展出可用以对抗专制权力的法律意识过程中是重要的因素。透过伯尔曼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依法而治的信念,一方面是因为人们普遍相信上帝是高级法的终极创造者,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面,即源于多元权威(以王权和教权为主)相互对抗的社会格局。


三、 权力制衡与西方法律传统:现实的思考


西方法律传统通常是指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一直到当代垄断资本主义的法律传统,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如在中世纪尤其是在11世纪后,西方法律传统表现为多元法律体系的形成,世俗法与教会法的二元论,在世俗法内部还形成了管辖权的多元化;在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中,西方法律传统又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如自然法的理念,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分权与制衡、契约自由、法治、政治多元化、人权等;在当代,西方法律传统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如个人本位向国家本位的转变、分权原则的动摇、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以及一些公私混合法律部门的出现。此外,相对于其他法律传统而言,西方法律传统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二是法的相对独立性,即不受宗教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干预;三是法治,法在社会整个调整系统中占主导性地位。


事实上,在伯尔曼看来,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应定位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以教皇革命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础。因而教会与神学的作用是贯穿《法律与革命》的一个基本论题。通过伯尔曼的分析,我们知道,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抗为主导的多元政治格局曾为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因而权力制衡是西方法律传统产生的先决条件,也是法治产生的先决条件。这种权力制衡在教皇权高涨、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年代,表现为教权与各种世俗政权的对抗与妥协,这是伯尔曼观察西方法律传统的视角,而在泰格和利维的视野中,西方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密切相关。在他们看来,商人阶级随着实力的不断壮大,其扩展活动领域的要求也日益强烈。他们创办了工厂、银行和市镇,由此触动了封建领主的政治经济势力,双方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冲突的结果是最终达成妥协。并出现法律协调。与此同时,基于商业贸易对契约法则的内在需要,商人阶级也自立法律。总之,在西欧,随着商人阶级为最早代表的中间层的崛起,法律体系应运而生。


其实,伯尔曼与泰格、利维所描述的分别是权力制衡在不同历史阶段下的表现,在西欧民族国家的萌芽阶段,权力制衡主要是教权与王权,以及世俗权力内部不同权威之间的冲突与妥协,在资本主义萌芽、民族国家形成时期,权力制衡主要是国家内部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与妥协;在随后,不同阶级之间的对抗则又表现为不同国家政权机关的冲突与妥协;这一制衡机制最终发展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正是权力制衡造就了西方的法律传统。权力制衡提供了法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制度架构。


以西方的法律传统为对比、参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律传统。


张晋藩先生曾将中国法律的传统概括为:(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二)恭行天理,执法原情;(三)法则公平、权利等差;(四)法自君出,权尊于法;(五)家族本位、伦理法治;(六)重刑轻民、律学独秀;(七)依法治官、明职课责;(八)纵向比较、因时定制;(九)立法修律、比附判例;(十)援法定罪、类推裁定;(十一)无讼是求、调处息争;(十二)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等十二个方面。 勿庸置疑,法自君出、权大于法、重刑轻民等等是中国法律传统的典型特征,因而可以将中国法律传统称之为人治型的法律传统。


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角度来反观中国,我们可以认定,权力制衡的缺乏是形成中国人治型传统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宗教从来没有形成足以与皇权抗衡的力量,教权与皇权的对抗几乎从不存在。同时,世俗政权内部多元政治势力之间是对抗也由于中国在造就世界上最庞大、最持久的政治实体方面的成功而未能出现。因而在中国伯尔曼所强调的、导致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因素没有出现过。麦迪逊曾经猜测,“中国在造就世界上最庞大、最持久的政治实体方面的成功与资本主义发展的成功不能并存” 我们也可以这样认定,中国历史过于强大的中央专制集权的存在与强调分权的现代型法制也无法并存。


另一方面,传统中国也不存在西欧意义上的对抗。韦伯指出,“按照法律,家产制官僚机制直接统领小市民与小农民,西方中世纪时那种封建的中间阶层,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都不存在。” 在传统中国,士农工商只是四种职业,而不是阶层,中国社会是一个职业分立而不是阶层对立的社会,“在此社会中,非无贫富,贵贱之差,但升沉不定,流转相通,对立之势不成,斯不谓之阶级社会耳” .何怀宏也认为,西周以后,社会不再是贵族与非贵族对称。 而在西欧,封建主义给西方社会成功地塑造了一个中间层 ,这个中间层的存在深深影响了西方的法律传统。


透过西方法律传统形成机理的分析,会使我们深刻地领悟完善民主宪政、为国家机构注入制衡精神,以及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所具有的深邃涵义。


谢选骏指出:伯尔曼强调,在1050-1150年之前的欧洲和此后的欧洲政治之间存在着根本的断裂。伯尔曼提出法人,信托,占有救济,甚至包括契约法的复兴和正当价格原则的确定,都是源于11世纪前后的教会法。“在11-12世纪,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在本质上是相容的”而这种相容并非出自当时流窜的商人反抗的结果而是握有实权的教廷出自谋取自身利益的需要。为了在与教皇的斗争中获取广泛的支持,法王腓力四世在1302年召开了由僧侣、贵族、第三等级市民的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从此“三级会议”成为法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部分。


人说——“伯尔曼所要论证的也显而易见,即,即使是商法,也源自不止一种力量或者说是利益集团的共同作用。而城市法的诞生和发展则更是如此。相对于泰勒点景式的取材,伯尔曼在选择城市方面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从法兰西到尼德兰,从德意志到英格兰,选取了很多例子来论证城市法发展的多元与复杂。他要证明的也很简单,即城市法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区别于教会法,王室法,庄园法,罗马法的一种新型的法律体系,这种体系不是创造出来的,而是脱胎于上述法律制度以及在上述法律制度的竞争当中形成的。具有很多复杂属性的一种法律制度。但伯尔曼也不得不承认,城市法显露出了很强的世俗性,以及契约性,前者使之与宗教团体比如修道院的公社制度相区别,而后者则完全拒绝了封建庄园法中的人身依附关系。

我看——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 J·Berman 1918-2007)被称为“美国当代法律宗教学之父”,甚至马列主义者都认为他“超越了马克思”……这是因为他比卡尔马克思(1818年5月5日德国特里尔——1883年3月14日英国伦敦)晚了一百年,比马克斯韦伯(Maximilian Karl Emil Weber,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也晚了半个世纪,吸取新知,自然长进了。但是看看他的主题,《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却有卡尔马克思的幽灵;《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却有马克斯韦伯的影子。所以我说,伯尔曼是马克思和韦伯的传人。

谢选骏:前请与后清——内陆中国没有海洋文明的良心



《这场暴雨,让我们意外发现中国最有“良心”的城市》(智谷趋势 2023-08-02)报道: 


雨还在下。


截至8月1日8时,瓢泼大雨已在华北大地上连续泼了60个小时。北京11人遇难,27人失踪;河北9人遇难,6人失踪。


中国气象局预计,今天夜间北京大部分地区仍有暴雨到大暴雨。


国家防总、应急管理部研判会商,认为北京洪涝灾害可能加剧,正进一步部署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这场暴雨的诡异成因,昨天文章已有详细分析。


不得不说,北方城市无论是下水道,还是河道行洪泄洪标准,较南方城市都偏低。而这次的暴雨又特别大,平心而论,北京的表现已经很好了。


但每当自己城市沦为威尼斯的时候,每当有无辜生命逝去的时候,总是有人忍不住羡慕那些不会被淹的地方,即便其中加了很多臆想的成分:


巴黎能通车行船的下水道、德国在青岛埋下的“城市良心”、还有哥本哈根这座堪称人类宜居天花板的超级海绵城市……而且在全球变暖、厄尔尼诺横行、极端天气频发的背景下,暴雨只会越来越频繁,那些不淹的城市也更弥足珍贵。


但如果我告诉你:德国人在青岛修的下水道,有杜撰的成分;哥本哈根完全是一份中国城市不能抄的作业呢?要知道,两年前720遭遇暴雨的郑州,恰好是海绵城市的试点城市。


这么说,地球上就没有不会被淹的城市?


有!不仅有,而且不在欧美,就在我们身边。


每当城市被淹,我们很难不感慨一句——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


当时即将就任的纽约市长埃里克·亚当斯呼吁:“这不能是纽约。”


雨果在巴黎感慨“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不是没有原因的。


巴黎登上历史舞台很早,所以法国人很早就开始思考城市治理问题。而不是到了城市建成一定规模再修补。


1856年,拿破仑三世责成豪斯曼改善巴黎排污系统,随后总工程师贝尔格兰德设计并领导建设了下水道工程。1850年开始修建,前后花了一个多世纪才完工。如今巴黎下水道总长超过2000公里,比中国任何一座城市的地铁里程都长。


1892年开始,游客就能坐车参观巴黎下水道


伦敦则是疫情逼出来的。


1831年,欧洲爆发霍乱,夺去约32000名英国人的生命。1842年,大英帝国派出考察队去巴黎学习修建下水道的经验。1859年,伦敦地下排水系统改造工程正式动工,如今下水道总长也超过2000公里,与巴黎难分伯仲。


巴黎和伦敦的下水道理念,对后来的欧洲城市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欧城市普遍采用的雨水公式是根据雨水峰值(最大降水量)确定下水道的排水量,这也是德国100多年前在青岛修下水道那么宽的原因!


可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绝大多数城市最初是在苏联帮助下,开始建设下水道系统的。


苏联下水道排水量是根据莫斯科降水计算公式确定的,而且依据的是降水平均值(非极值)确定的最大排水量。


莫斯科年降水量582毫米,属于很温和的降水量。所以苏联模式采用了相对窄小的“管网式”排水系统。


所以中国城市更容易被淹是历史问题,不是城市良心问题。


而且别忘了,无论巴黎、伦敦还是莫斯科都处于温和西风带,大多属于温带海洋性气候。中国则处于不稳定的大陆季风气候,后者更容易出现极端暴雨。


即使没有暴雨,中国大多数城市的降水量,也远高于莫斯科年均降水量582毫米。


这意味着,中国城市沿用苏联“管网式”排水系统,一开始就注定了常常不够用。


还是要特别说明一点,青岛不淹的神话不都是德国人构筑的。当年的德租界,去过青岛的朋友都知道德租界在青岛只是很小的几个街区。


但德国的标准可能影响了青岛城市的“肌肉记忆”。即使到了新中国时期,青岛的城市规划与建设依旧保持了极高的水准,相应的下水道系统也优于国内大多城市。


可惜不是每座城市下水道都是青岛的德国模式。考虑到国内城市已经建成一定规模,否定苏联模式容易,改造苏联模式很难。


为此我求助了土木工程的教授,教授认为:管网式并不比廊道式落后,只要设计合理、调度得当,都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许多问题并不是出在管道上,而是城市本身。随着城市的高速扩张,越来越多的硬化地面和不断被挤占的水域对城市内涝影响更大。城市硬化是关键问题,以前雨落到地上就可以渗入土里。现在水落在地上来不及排,下水管修得再粗也没用。


观点中很多已经不属于下水道的范畴,而属于海绵城市(sponge city)的范畴了。


如果说下水道是城市防雨防洪的上半场,海绵城市则是下半场。


海绵城市是一个比喻,指城市如海绵一样,降水时能吸水、蓄水、渗水、净水,而平时则可“挤”出收集的雨水来利用,是防洪防涝并兼有生态环保功能的新型城市模型。


尽管海绵城市的概念最早在北美提出,但欧洲才是成功的践行者与推广者。


哥本哈根、斯德哥尔摩、阿姆斯特丹……这些成功的海绵城市,同时也是人类宜居城市的天花板。


久而久之,海绵城市就成了理想之城的蓝本。


于是中国各地对海绵城市报以极大热情。投入巨资建设,每到雨季效果却不明显。


特别是2021年7月,作为海绵城市试点的郑州,出现严重水灾内涝,公众质疑到达顶点。


对此相关专家解释:海绵城市只能应对中小雨,无法应对特大暴雨。


海绵城市有个前提条件。哥本哈根、斯德哥尔摩、阿姆斯特丹这些城市,其实和伦敦、巴黎一样,它们同样都在温带海洋性气候的西北欧,全年降水均匀,很少有暴雨。


真遇上暴雨洪水,其实西欧也是很狼狈的。下面这张图不是第三世界,而是莱茵河洪水时的德国。


另外哥本哈根市区人口62万,郑州人口1000万、北京人口超2000万,这作业怎么抄?哥本哈根的体量,搁在北京顶多就是几个小区。


中国城市更大,相应的城市治理难度也呈几何倍数增加。


所以面对更难问题的我们,可能抄了一份更简单的作业。


下水道发源于欧美,海绵城市同样兴起于欧美。但真论防洪防涝防雨防台的优等生,不是远在天边,而是在中国身边。


《唐人街探案3》将东京江户川工程(地下排水系统)作为最后一幕。这气势,巴黎看了都得跪。


我国对特大暴雨的定义是6小时内降水量达50毫米,东京下水道的承受能力为每小时50毫米。


也就是说,东京一小时内就可以排空一场“特大暴雨”的降水量。


说得更直白些,昨天北京的暴雨,东京一小时可以排空!


东京“首都圈外郭放水路”Metropolitan Area Outer Underground Discharge Channel


考虑到中国很多地方城市化进程过半,很难在地下塞一个这么大的江户川工程了。


但东京还有另一条经验——如果“首都圈外郭放水路”是“主动脉”,基础设施就是“毛细血管”。后者中国城市完全可以马上借鉴。


防止雨水在城市形成洪涝,就是要减慢雨水汇集的时间,为排水争取时间。


东京采取了“雨水流出抑制”对策,包括透水铺砖、绿色屋顶、蓄水模块、渗井、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等。


为了最大程度减缓雨水汇集!


在神田川等流域,开发建设用地必须采取措施控制600m3/ha(立方米/每公顷)的雨水,也就是要控制、调蓄或渗透60毫米的径流深。


除了东京,还有哪座城市不被淹?答案不是巴黎、哥本哈根,而是中国人熟悉的,由华人建立的新加坡。


作为城市化率达到100%的赤道岛国,新加坡经常遭受暴雨袭击。隔壁的东南亚人口第一城雅加达,因洪涝等问题,吓得印尼另选首都。


与雅加达气候和地理条件差不多的新加坡,洪水多发区从1970年代约3200公顷大幅减少到2016年30.5公顷,到如今完全没有了洪水。


除了抄欧美日作业,新加坡创造发明了ABC。


ABC全称“活跃、美丽与清洁水项目”(Active Beautiful and Clean Waters Programme),项目致力于整体性雨水管理(Holistic stormwater management),建设真正的平时作为景观,应及时作为行洪通道的水网。


洪涝监测方面,新加坡绝对有资格告诉其它地方,什么是真正的智慧城市。


新加坡国家水务署在新加坡各地安装了300多个水位传感器,有效增强了政府在暴雨和响应时间内实时监测现场情况的能力。


监控数据每五分钟更新一次,可以及时发出警报,甚至能有效辟谣。


东京不提海绵城市,但在局部地区将雨洪化整为零的微策略,正是海绵城市的核心要义之一。


新加坡也没炒作海绵城市,但城市治理理念却与海绵城市心意相通。


北大教授俞孔坚曾经在接受一次采访时表示:目前海绵城市的建设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没有跳出灰色工程的思维,把海绵城市狭隘化了,忘掉了海绵城市的核心是基于自然、利用自然的绿色途径,却往往变成了依赖工业技术灰色工程,甚至搞成了形象工程。过分依赖基于工业技术的灰色基础设施,就是常见的防洪堤坝、排水管道等人工系统,自然系统的绿地、湿地、河塘等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道路普遍低于绿地等,强降雨天气,地面径流就不能迅速排入自然水系。


新加坡ABC计划正是尝试将海绵城市从灰色工程变成绿色工程。


这样的治理智慧,并不专属于日本和新加坡,是古代中国就已经悟出的道理。


中国古代城市的水源也是水景,更是排水与蓄洪区域。这对只注重技术手段和工程设施来防涝排水的现代城市,无疑是一个重要启示。


中国古代庭院透水地面比例高达80%,还筑有池塘,下雨时可以蓄水,干旱时不至于缺水,这样的布局值得现代小区借鉴。我国古代园林绿地全部下凹,在雨天可充分接纳地表径流、涵蓄降水。


我国城市防洪的经验要比欧美悠久,江西赣州的福寿沟在900年前就成为典范。


更多改变正在发生。


中国最强地级市苏州,工业园规划先行,建设时先地下、后地上,留出了很大的地下综合管网空间。


这个空间里,埋着8000公里的地下管网,氮气、电信、给水、供电、混水、交通指挥信号、军用、路灯、燃气、污水、西气东输配套光缆、有线电视、雨水、蒸汽,共计14类管线相互交织,有序运行。


这也为苏州建设智慧城市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事实上,苏州确实是各大科技公司落地智慧城市和工业互联网的必争之地。


值得一提的是,苏州工业园是中国与新加坡深度合作的成果。


与洪水斗了上百年的百湖之市武汉,在多次看海后痛定思痛,汲取阿姆斯特丹经验,逐步建成了亚洲领先的泵站体系。


武汉用实际行动表明,我不想当威尼斯,以后别跟我提看海!


最后希望北京平安!天津平安!河北平安!


也希望不淹城市的神话里,有越来越多中国城市的身影!


参考资料:


《解决城市内涝 有好管理也不至于“看海”》长江日报


《全球暴雨洪涝,东京先把自己变成一块“海绵”》国家地理中文网


《新加坡,这个方面值得学习》地球知识局


《排水管道不能根本解决城市内涝 海绵城市应当与水共生》川观新闻


《中国城市为什么这么容易内涝》网易浪潮工作室


《不要用错误的期望毁了海绵城市》人民网


网民嚎叫:


有客西来 发表评论于 2023-08-02 22:45:49

降雨量的多少还有城市能不能把水派出去和人口有毛关系?

owya 发表评论于 2023-08-02 18:36:45

虽然都是马后炮,希望能做到亡羊补牢

henry008 发表评论于 2023-08-02 14:40:02

这水来自罗刹海,没治。


谢选骏指出:上文不懂,东京、新加坡,都在海边,只怕海啸,不怕大雨。不像郑州、北京,都在内陆,不怕海啸,就怕大雨。地理差异不是问题,问题出在土八路的脑袋,只会模仿,不会创新。更不懂得,等到全球暖化继续,所有人类都会变成落汤鸡。内陆中国为何没有海洋文明的良心?因为满洲人来自内陆,没有中国沿海地区的海洋文明传统,所以完全不能应对近代欧洲的海洋文明的挑战——后清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大致如此。


谢选骏:“自由主义”就是“君主立宪”的灭亡



《从期待改革到呼唤革命——当代中国自由主义思想变迁》(《民主中国》首发|2015-07-19)报道:


“民主转型与社会运动”征文


中国最近有一个新的倾向,就是革命思想的复兴。将来的历史很可能会证明,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向。这里所说的“革命”,并不是我们因深受其害而熟知的共产革命,而是摆脱共产革命所造成的奴役、压迫的民主革命。


自从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被镇压之后,在超过20年的时间内,占主流的思想是希望通过渐进改革实现民主宪政。“告别革命”是许多人的共同看法,他们认为渐进改革才是通向自由的最现实和代价最小的路径。但是,2011年似乎是一个明显的分界线。从那时起,思想氛围开始变化,革命的呼声开始上扬,以至迅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滕彪博士提议汇编相关讨论,邀请我参与,目的就是为了反映这一新的、重要的转向,以方便关心中国前途命运的人阅读,同时也作为这个非常年代的一个记载。


在此,我将跨越30多年的历史为读者梳理这一转向的由来和意蕴。这一转向是对90年代以来的思想的一个反动,90年代的思想则是对80年代思想的一个反动,所以,我将追溯到80年代甚至更远一点。我将首先追溯当代中国独立思想、特别是自由民主思想的发祥,以及80年代人们对于如何实现民主的看法,然后进入90年代,评述渐进改革主义,最后讨论革命思想在今天的复兴。


一、


当代中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出现,是从1970年代末极权主义衰落、向兼具极权主义色彩的威权主义过渡开始的。极权主义是二十世纪出现的一种新专制,它是一种全面、彻底的专制,专断权力从政治领域而深入到整个社会,不仅宰制外在行为也宰制内心思想。在思想上,它信奉、也只允许信奉一个主义,那是一种类似于宗教地位的、排他性的意识形态。那是一种一元论的(monistic)的意识形态,试图用一个理论原则来解释一切,包括终极意义、历史目的、社会现实。在政治上,它由信奉这一意识形态的政党实施一党专政,而该党通常又由一个最高领袖实施独裁领导。-一个主义、一个政党,是所有极权政体的共同特征。极权主义的第三个必备特征,就是所有国民、整个社会的政治化。国民被洗脑、动员、鼓励、强迫参加政治活动,包括被用作高层内斗的工具,人们连保持沉默、退缩到个人狭小圈子的自由都被剥夺了。[1]


具体到当代中国的极权主义,所谓“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最高领袖”是什么,是大家都再熟知不过的,我就不必说明了。至于全社会的政治化,所有曾经历或目睹过70年代末以前的种种批斗会、群众运动的人,都记忆犹新。此外,当代中国的极权统治,也像苏联等共产极权国家一样实行了国有化、计划经济。它不仅是没有效率的、对于作为常态的饥饿匮乏负责,也经由控制人的生计而控制了人的意志。


建立于1949年的当代中国极权主义,在持续了10年之久的“文革”达到顶峰,数十年中所造成的灾难和进行的迫害罄竹难书。迫害和灾祸孕育了极权统治的衰落,而作为极权统治巅峰的“文革”,是导致其衰落的尤其关键的事件,。


“文革”之所以对于导致极权主义的衰落是尤其关键的,因为它预备、造就了去毛化的力量。“文革”缘起于高层分歧和内斗。毛泽东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清洗整肃其明显和想象的对手,打倒了一大批高级干部亦即所谓“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其中包括国家主席刘少奇、也包括后来主宰了中国政坛将近20年的邓小平等共产革命元勋。“祸起萧墙、殃及池鱼”,在这场整个国家被卷入的内斗中,遭受迫害的普通人远远多于党政官员。不过,正是被打倒或靠边站的那些革命元勋成为毛泽东死后去毛化运动的决定性力量。去毛化从华国锋上台后就开始了,但复出的元老、高级领导人们要求走得更远。平反毛时代的“冤假错案”,针对“两个凡是”[2]的、被称为“思想解放运动”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停止“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这些举措在全国人民面前暴露了毛泽东统治的荒谬,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强烈震撼。


然而,邓小平等复出的元老们所要求、推动的去毛化运动是有限度的。为了巩固自己重新获得的权位,以及将毛泽东的继承人华国锋排挤出局、控制最高权力,他们需要-一场去毛化运动。当他们达到目的、确立了自己的新正统地位后,便停滞不前了,守护他们在其中享有特殊权力和利益的后毛时代共产党政权成为最高考虑。作为老练的政客,他们深知自己的最大利益在于有限而不是彻底否定毛泽东,担心彻底否定会对共产政权-构成后果难测的伤害。


不过,正是在有限的去毛化的情境之下,以近30年共产统治的残暴与造成的苦难为大背景,当代中国独立思想发祥了。很长时间中,人们几乎普遍被共产党的欺骗宣传所左右。到林彪事件发生时,在极其有限的资讯下,一部分人开始对“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产生质疑,不过既没有机会表达,也不能确信质疑是否正确。当官方开始推动去毛化、纠正毛泽东时代的错误后,人们从中获得了进一步觉醒所需要的资讯,表达的机会或者说“缝隙”也来了。邓小平等元老们害怕彻底否定毛泽东而危及共产党一党专制,但是,知识分子和许多普通人——在见证、亲历了个人独裁和共产党统治所造成的灾难后——认识到毛泽东其实不是症结所在,产生了毛泽东的专制制度恰恰是症结所在,1949年以后共产党所竭力剿杀的对于自由、民主的渴望重回人们的心中。


极权主义从此无可挽回地衰落了。邓小平等强硬派一直试图将人们的思想统摄于所谓“四项基本原则”之下,曾数次发动“清除精神污染”、“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运动。但应者寥寥,“文革”及“反右”运动中那种大批判、大揭露的风光不再。共产党已经无法彻底控制人的思想,一种区别于官方意识形态的亚文化(subculture)逐步冲破障碍向前发展。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公有制的衰落(所谓“改革”其实是部分回归1949年前),专断权力失去了更多所能控制的领域。中国进入了兼具极权主义色彩的威权主义时代,或者说后极权主义时代。


在有限的空间里,以不同形式反思、批判共产专制,重新出发探讨和表达对自由民主的渴望与要求,是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独立思想的基调。要求民主的第一次明确而有影响的呼喊,来自于1978年的西单民主墙运动,虽然魏京生等运动的代表性人物没有受过较好的理论训练却表现出令人钦佩的敏锐洞察力。文学作品是读者最广泛的,一批记者、报告文学家、小说家揭露描述了共产统治下官员的专横、人性的扭曲、人的命运的怪诞悲惨,著名的作品例如刘宾雁的《人妖之间》、《第二种忠诚》,白桦的《苦恋》等。哲学家王若水、文学家周扬等试图重新解释马克思主义,发现、突显马克思主义中的人道主义。政治学家严家祺不仅提出了领导职务限任制的共和制原则,还以文学的笔调介绍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要求从非程序政治过渡到程序政治。法学界发生了一场“人治与法治”的争论,此后,“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专政工具”的观点也受到挑战。龚祥瑞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虽然晦涩,却是一些青年学生了解西方法治和限权政府思想的启蒙读物。哲学家李泽厚通过研究思想史,得出了一个有名的判断,亦即中国近代以来一个教训就是“救亡压倒启蒙”,国家的危难、人民的饥饿痛苦,压倒对自由平等民主理想的追求和需要,压倒了对个体尊严、个人权利的注视和尊重。胡平发表了他广为人知的《论言论自由》,它迄今依然是汉语界关于言论自由的最佳作品。包遵信、金观涛等组织出版了《走向未来丛书》,介绍西方人文科学自然科学新成就。西方学术著作开始被大量翻译出版,例如商务印书馆在累积的基础上集中推出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备受欢迎、影响了很多青年学子。


在80年代后期,“文化反思热”发生了,70余年前的“五四”精神重现。许多人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必须对延续不断的专制主义负责、要得到民主就必须弃绝传统文化。在这个反思热中,刘晓波鼓吹摆脱正统道德束缚、解放人性;梁治平批判了中国传统中的法观念,有力地传播了法应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思想;苏晓康、远志明、谢选骏等人制作的系列电视短片《河殇》将反思热推上高潮,它认为中国文明是黄色即农耕文明、不同于孕育了民主的西方蓝色也就是海洋文明。正当“文化反思热”高潮之际天安门民主运动爆发了,它的结局将对中国知识界产生巨大震撼,特别是关于如何在中国实现民主的看法。


80年代理论界没有发生过民主转型路径问题的争论。有争论的是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的时间、顺序问题,当然,这一争论并非与路径问题没有关系。当时,西方50年代至70年代流行的现代化理论开始传入,谈论现代化成为中国知识界的一种时尚。在现代化研究热中,产生了一种“民主缓行”的论调,它就是萧功秦、吴稼祥、张炳九等人鼓吹的“新权威主义”。新权威主义者们以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Huntington)对发展中国家政治秩序的研究为理论基础,推崇韩国、台湾、新加坡、香港“亚洲四小龙”的发展模式,主张由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新型专制权威推动经济改革、实现经济腾飞,然后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民主化。这种观点受到广泛的质疑。多数人认为经济体制改革中已经表现出来的困难和障碍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应对,只有在民主的前提之下经济改革才有可能合理和成功。


在80年代后期一段时间曾流行“球籍论”,认为失败的社会主义试验导致中国与发达国家的距离进一步扩大,如果不尽快进行包括政治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而奋起直追,再过几十年,中国将重现鸦片战争时的状况,由于落后而面临在这个地球上的生存危机——被开除“球籍”。文化反思热借批判传统文化、批判孔子来批判当下的专制,情绪的激昂充分体现了对专制的厌恶、对自由民主的急切渴望。


这里还想提到历史学家钱乘旦、陈意新所著的《走向现代国家之路》。它是“走向未来丛书”中的一本小册子,据我所知,也是80年代惟一一本研究现代化路径的专著。钱乘旦、陈意新归纳了三种政治现代化模式,即英国的“渐进改革之路”、法国的“人民革命之路”、德国的“民族失败之路”,并将印度、菲律宾、沙特、埃及、墨西哥等第三世界国家非别归列于“渐进改革之路”或“人民革命之路”两种模式之下,但没有进而讨论中国如何实现政治现代化,是通过“渐进改革”还是“人民革命”。




“改革还是革命”并不是80年代的争论。没有人出来说需要一场民主革命,也没有人争辩说应该告别革命、通过改革实现民主。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于革命并没有90年代后那样多顾虑和负面看法,相反,人们对于历史上推翻专制暴政的革命普遍持正面看法。当时并没有像90年代那样反思所有的革命,无论社会革命还是政治革命,尽管社会主义试验的失败必定会导致一些人对共产革命的价值发生怀疑--。。另一方面,共产党已经开始了改革,气氛比以前大为宽松,而且经济改革迅速取得了成效,知识界总体的共识是促成进一步改革。在这种情况下,80年代最奇妙的一件事或许是,在官方主导的舆论氛围中,“革命”没有受到质疑、批判,而革命的话语却在让位于改革的话语。


靠革命起家的共产党在攫取政权后依然定位为革命党,认为自己在从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革命。在它的话语体系中,革命受到褒扬,改良遭到贬斥。凡是“革命的”都是好的、进步的,“改良”则是“保守的”、“反动的”[3]。但到了70年代末,共产党这个一贯高扬革命、贬斥改良的政党,不得不做出某些调整和改革。所以,进入80年代后,在官方一边,盛啸数十年的革命话语终于衰落,而让位于改革话语。根据已故异议人士、独立学者陈子明的统计,1977年中共十一大政治报告中“革命”出现225次,“改革”出现零次;1982年十二大政治报告71次提到“革命”,而仅有18次提到“改革”;1987年十三大政治报告中“革命”出现23次,“改革”出现175次[4]。


官方话语中的改革,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1980年,邓小平在中共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有一个著名的讲话——《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提出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这应该是邓小平最开明的讲话了,但其真实意图所指是华国锋,为华的下台做理论、舆论造势,而非真要进行政治上的制度性变革。即便是这样一篇讲话,由于发表后不久赶上了波兰团结工会事件,要也被中宣部要求不要再做宣传。改革话语是围绕经济体制而兴起的。在80年代初,关于如何对待毛时代形成的经济体制,共产党高层分歧很大,1984年10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改革派对于保守派的重大胜利。从此,改革成为全国上下的热点话题这个决定没有涉及政治体制改革。不过,到了1987年赵紫阳在中共十三大所作的政治报告,则专门辟出一部分谈论政治体制改革。那是中共历次代表大会最开明的政治报告,但它的着眼点依然是经济体制改革,也就是,对政治体制中不适应经济改革需要的部分进行改革--,例如党政关系、中央地方关系、人事制度、社会矛盾的协调处理等。这与民主转型所要求的政治改革是两回事。


尽管如此80年代的知识界总体上比较乐观,对政治改革有一种期盼。自去毛化运动以后,官方调整了对知识分子的政策,比过去明显宽松一些。-邓小平曾数次发动的“反精神污染”、“反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似乎并没有妨碍人们对于改革的期盼,一如没有阻挡住“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蔓延。一个带来了人类罕见灾难和迫害的专制政权,当它开始改革以后,哪怕是有限的、跛足的改革,也同样能激起人们的乐观和期待。经济改革已经开始了,人们便联想到进而并非没有可能发生政治改革,虽然或许没有人能说清楚、敢说清楚到底能走多远。围绕经济体制,高层形成了改革派与保守派,人们认为改革派是开明的,由此想象他们在政治体制上也不是没有可能向前跨出一步。当时的领导人许多都曾在“文革”遭受迫害或冲击,根据陈子明的回忆,“在1980年代,人们普遍相信,觉醒后的受害者起来拆毁曾经加害于他本人的旧模式、旧体制,是有可能的”[5]。说这是人们普遍的看法也许有些夸大,但夸大得并不多。改变旧体制有多少和程度之分,我那时候是一个学生-,根据我的了解,没有人相信共产党会在短期之内放弃对权力的垄断,不少人只是希望尽快有部分政治上的开放。




一些的具体改革呼吁所要求的都是部分政治开放。曹思源在80年代以呼吁修宪而知名,他在1981年、1988年两次提出的修宪主张中,巧妙地提到了应该承认三权分立的合理性,但并没有清楚地将其作为尽快兑现的诉求。他走得最远的是要求删除宪法序言中的人名,其实也就是删除“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他特别希望宪法条文写得更细一些,从而划定政府对言论的干涉、惩戒边界,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共产党的政策主张需要拿到那里去讨论通过才能推行实施。另一个非常活跃的呼吁政治改革的人温元凯走得更远一些,提出了“直接选举人民议员”、执政党和其他党派“不能随意由国库支取活动经费”(“党理党费”)、“执政党要容忍其他政党(包括遵守宪法的反对党)”(“党容党派”)、“建立宪法委员会实行违宪审查”等主张。这些主张在那个年代是非常大胆的,已经超出了-有限的部分政治开放的范围。90年代以后的渐进改革主义者们鲜有提出如此系统的、直指原则性变革的要求。




有一个观点如果不提到,关于-80年代政治思想的记录,是严重残缺的。它只是一个常识性的看法,却非常重要,也不幸被经常遗忘。那就是,民主需要用实际行动去争取。“民主不是自上而下给予的,而是从下到上争取的”,当时任中国科技大学副校长的方励之1986年12月4日学生集会上这样说的时候,他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80年代中后期频发的学潮,与知识界渴求变化的急切思想氛围有关,更是“民主需要争取”的思想的结果。




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是自发性的,也就是并没有事先的战略计划。那一年4月中旬,没有人预料到会从悼念前中共温和的领导人胡耀邦开始而演变出一场规模空前的民主运动。运动的目的是希望撕开裂口、促成政治变革,而不是进行一场立即结束中共统治的革命。实现与政府对话、得到政府的合理回应,是激励运动坚持下去的重要因素之一。在5月14日与统战部长阎明复的对话中,学生的诉求除了要求改变官方视学潮为动乱的定性外,还要求进行政治改革、落实宪法规定的政治自由。运动导致了共产党高层的分裂,在温和派的努力授意下短暂地开放了部分媒体报道。假如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真的如其参与者所愿,从转型政治学的角度看,由此在中国发生的转型则既不是完全的革命,也不是纯粹的改良,而是革命与改良的混合(可以简称“革改”)。




不幸的是,激昂的80年代是在北京城的血光中结束的。在等待它的90年代,知识界分化了,在政治上退却、转向保守。在一段跌入深渊般的沉寂之后,知识界会重新出发传播自由民主的价值,并超越80年代,然而,它的总体精神气质是保守的。







天安门民主运动的悲剧性结局、苏联东欧共产主义的崩溃以及1992年邓小平决定实行市场化改革,共同构成了90年代中国知识界重新出发、转向的大背景。1980年代最后一年北京城的呼喊与血光,给予有些人悲壮的激励,给更多人的则是沉重的打击[6]。1989年6月4日凌晨碾过北京宽阔街头的坦克,不仅粉碎了天安门民主运动,也终结了一个时代——纯朴而活跃、较少顾虑、勇于面对未来、强调政治改革的80年代。“六四”之后,人们不能公开谈论它,但它对知识界和对更广泛的领域的影响是巨大的。




同样是在1989年6月4日,在波兰,人们涌上街头庆祝团结工会在议会自由选举中出人意外的压倒性胜利,揭开了苏联东欧共产主义阵营整体性迅速崩溃的序幕。官方舆论对于东欧国家在民主建构和经济改革方面的成就讳莫如深,而对于俄罗斯、东欧国家原本就处于危机中的经济在市场化改革开始后的大幅但暂时的下滑,则着力渲染。许多人对于苏东转型的过程和成就并不了解,他们的看法总体上是相当负面、灰暗的;苏联的崩溃震撼很大,其原因后来被许多人想当然地归结于改革速度太快[7]。因而,本来是人类自由重大胜利的苏联东欧剧变,在中国留下的也是阴影,挫伤了对转型的渴望,激起的是对转型的惶恐。




“六四”镇压之后,知识界面临着一个不同的国内政治环境。统治集团清洗、整肃了内部的温和派,立法废止了宪法承诺的游行示威权利,加强了对大学的控制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反“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他们以前所未有的高调强调“稳定压倒一切”,似乎只有专制才能维持稳定、才能发展经济,如果实行民主就会乱、经济就发展不起来。在一段时间内,官方不再谈论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甚至经济体制改革也停滞了。不过,到了1992年,邓小平做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六四”之后最初的一段时间,知识界许多人都“有—种窒息感,一下子坠入没有边际的时间深渊”,“真的好像死过—次”[8]。但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他们的心情又变得轻松、乐观起来,因为“历史又在前进”了,因为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型符合一个广为人知的理论——民主政治必须立足于自由市场经济之上。他们由此重新产生了对更广泛的改革的期待和联想。




在“痛定思痛”、重新活跃起来之后,知识界许多人对于自己曾置身于其中的80年代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可以说,80年代的思想是从反思共产极权、专制统治开始的,90年代的思想则是从反思80年代的知识界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天安门民主运动开始的,而且,在相当程度上,80年代更多地是反思、批判专制的年代,90年代则主要是重新思考转型路径的年代。




天安门民主运动盛大的场面和悲剧性的结局尖锐地提出了路径问题,一部分人更坚决地走上了对抗的道路,更多的人则退却了。由此,对激进主义的批判开始了,“告别革命”横空出世,渐进改革主义兴起——80年代呼吁“改革”,90年代无数人鼓吹“渐进改革”。




下面,我将简略追溯知识界的转向是如何在学理上发生的,“渐进改革主义”是如何在学理上得到论证的。限于篇幅和本文的目的,我的讲述只能着重于90年代以来知识界思想的一个侧面,但是,我相信,从这个侧面,可以看到90年以来知识界思想的主线和精神特质。




90年代上半期发生的一场关于“激进与保守”的争论,是中国知识界思想转向的一个重要标志和来源。激发这一争论的是1988年普林斯顿大学教授余英时在香港的题为《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激进与保守》的演讲。余英时在演讲中揭示了晚清以降中国思想演进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现象,就是不断激进化——从主张西方政治制度,进而全盘否定中国的文化传统;从倡导政治改良到要求政治革命,到主张共产主义社会革命,最后发展到主张文化革命。余英时是最有影响的新儒家倡导者之一,他的演讲最后落在对80年代下半期比“五四”反传统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文化反思热的反思上。这篇演讲在90年代初传到大陆之后激起了热烈的反响,对激进主义的批判正式开始了。




在余英时那里,并非所有激进的都是不可取的,保守的是可取的,例如,他并不反对辛亥革命。他的观点是,“‘激进’和‘保守’应该在紧张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在一个要求变革的时代,“激进”往往成为主导的价值,但‘保守’则对‘激进’发生一种制约作用”,“在一个要求安定的时代,‘保守’常常是思想的主调,而‘激进’则发挥着推动的作用”[9]。然而,大陆知识界经过这场“激进—保守”的讨论之后,在长期被官方舆论污名化的“保守”获得正名的同时,“激进”却被污名化了,似乎大凡“保守的”就是正确的、现实的、好的,“激进的”则是浪漫的、灾难性的。




在这一批判“激进”、转向“保守”的思潮中,李泽厚、刘再复的对话录《告别革命》1995年横空出世了。“我们所说的革命,是指以群众暴力等急剧方式推翻现有制度和现有政权的激烈行动”[10]。“我(李泽厚)赞成英国式的改良,不赞成法国式的、暴风骤雨式的大革命,这种革命方式付出的代价太沉重了”[11]。辛亥革命带给中国的是一个大烂摊子,是一大堆无序的混乱、破坏。“辛亥革命未必必要”,“戊戌变法可能成功”[12]。所以,他们要告别革命,无论推翻专制的政治革命,还是共产革命那种改造整个社会的革命。他们说,影响二十世纪中国命运的最重要的事件就是革命,对其充分反省才是最根本的反省,二十一世纪不能再革命了。。“改良比革命好”[13]。“法制、理性、渐进、建设”[14]。政治民主“远不是当今中国现实所急需”,中国未来的发展应该遵循“经济发展——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政治民主”的逻辑顺序[15]。




李泽厚在80年代是思想界核心人物之一,到了90年代依然有影响,但并不像以前那样受欢迎。由于并不明确的原因,甚至没有人将他列为自由主义学者之列。然而,这并不影响知识界整体性地倒向保守主张渐进改良。反激进主义已成为时尚,李泽厚、刘再复的对话录也是这个已经开始的时尚中的一个插曲,著名的一个插曲。




西方学术界关于英美的自由主义传统与以法国为代表的欧陆自由主义传统的区分,是反激进主义潮流最主要的理论灵感来源。反思批判的对象则是从晚清到80年代末的所有激进主义,其中当然包括共产革命,以明确未来的目标和道路。法国的传统是理性主义的,法国革命是暴烈的,造成了历史的曲折,也是后来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源头。英国的传统是经验主义的,革命是温和的,道路是渐进改良,是通向自由的顺利、成功之路。推崇英国道路于是成为90年代以来中国知识界思想极其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在许多人对英国道路的表述中有一个并非可忽略不计的矛盾。一方面,所有人都知道英国曾发生过革命,也不对英国革命持否定态度,另一方面,在概括英国道路时,却只说是“渐进改革”、“渐进改良”,似乎革命从来没有在英国发生过。实际上,英国不只发生过光荣革命。作为英国宪制开端的1215年《大宪章》就是贵族起义的结果,此后还发生过带来关键性制度变革的起义。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英国立宪政体大本大原之后,英国才没有发生过革命,只是渐进改良和演化,因为革命已经不需要了,立宪政体给了合理改革必要的政治前提和空间。但这些相反的历史事实并没有妨碍不少人视渐进改革为中国的最佳选择,认为它是我们过去在晚清的最佳转型选择,更是我们现在或未来的最佳选择[16]。




1990年代知识界的一个重大事件,是自由主义公开亮出旗帜。自由主义在当代中国的传播当然不是到90年代才开始的。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个人权利、法治、分权、议会民主等自由主义基本政治原则都已经提出来了,不过并没有亮出自由主义的旗帜。作为启蒙的初始阶段,那时甚至较少提到自由,而更多地提到的是民主。自由、民主、法治、共和、宪政等自由政府元素在概念上不被区分,当谈到民主的时候指的可能是所有这些元素,它们彼此的复杂关系也有待探讨。1990年代以后,对这些元素的认识和阐释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17],使宪政成为一个流行词和诉求,并亮出了自由主义的旗帜、梳理了自由主义的不同传统。然而,90年代的自由主义虽然在理论知识上超越了80年代,在精神气质上却是退却、保守的。它认为自己承继、传播的是英美传统,是经验主义的、真正的自由主义。正是这一自认为找到了正宗的自由主义,为渐进主义提供了最有影响的学理论证,因为相较于其他思潮,自由主义更受信任,它被认为代表了中国政治的未来和希望。




有三个西方思想家对于90年代以来的中国自由主义特质的形成有着决定性影响。18世纪的英国政治家、思想家埃德蒙·柏克(EdmundBurke)对法国革命的批判,奠定了西方保守主义的原则。长期以来,深刻影响了法国革命者的卢梭在中国备受推崇,柏克却被污名化、不受重视。进入90年代后,在反激进主义思潮的激励下,以及随着对西方学术界关于柏克研究的接触的加深,中国学术界也重新认识、解读了柏克及其开创的保守主义。在重新解读保守主义和传播自由主义方面都很有影响的刘军宁认为,保守的柏克与自由的柏克是同一个柏克,保守主义实际上是自由主义传统的一个分支。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界限在中国因此被模糊了。深入讨论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区别已超出了这里的范围,但需要略加说明的是,柏克之被定义为思想史上的保守主义者,不是因为他否认自由的价值,而是因为他不只推崇自由的价值(他还推崇传统、宗教等),更是因为他对于变革的态度。保守主义者并不一定反对变化,保守主义的定义性特征是反对快速、剧烈的变革。哈耶克(FriedlichA.Hayek)就将保守主义定义为“反对急剧变革的态度”[18]。柏克生活在光荣革命以后的英国,担心法国革命的精神传染给英国人,强调历史的连续性,持一种演化主义的历史观,主张渐进改革的发展路径。




哈耶克将毕生的精力都用在了捍卫人类自由、反对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上。40年代,西方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前途缺乏信心,哈耶克写下了其成名作《通向奴役之路》,警告如果引入计划经济,结果将是纳粹的国家社会主义、极权主义。他继承了柏克的演化主义历史观,复兴了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提出了“自生秩序”(spontaneousorder)、又称“扩展秩序”(extendedorder)的概念,以批判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isticrationalism),即试图对社会实施整体控制、根据理性原则来设计社会。所谓“自生自发秩序”并不是离开人们行为的自然秩序,它也是人的行为的结果,但却不是人类设计、强加于社会的秩序,而是人们在交流交易中所形成的规则、从社会内部逐渐演化产生的秩序。哈耶克的著作在90年代被大量引进到中国,其“自生秩序”概念风行于知识界。这一原本为了反对计划经济、极权主义的概念,在中国流行开来时计划经济已被宣布放弃,虽然仍有重要的批判、认知意义,所起的一个作用竟然是被许多人拿来反对快速的政治变革,主张逐步演化、发展的路径。




卡尔·波普(KarlPopper)批判了历史决定论即认为科学可以认识历史发展规律、预言人类未来的思想,以及与这一思想紧密相连的“整体或者说乌托邦社会工程”(holisticorutopiansocialengineering),而主张以符合人类认识逻辑的“零星社会工程”(piecemealsocialengineering)改良社会。整体或者说乌托邦工程“目的在于根据一个明确的计划或蓝图再造整个社会”,零星社会工程师总是“努力作出一些能够不断改进的小规模的调整和再调整来实现其目的”[19]。整体工程是不科学、不理性的、反民主的。科学不能研究作为整体的社会,只能研究社会的某些方面。人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制定改造整个社会的计划。改造整个社会将给许多人带来不便,革命者们会选择压制批评和不同意见。最终,他们极可能会形成一个新阶级,新社会的新统治阶级、新官僚贵族。零星社会工程是科学、理性、民主的。零星工程师的心态是开放的,知道自己的知识非常有限。其方法是试错的。它对治社会最严重、急迫的弊病,而不是追求最大的终极美善。零星工程不会导致权力的集中。其成败更容易评估,即使失败了,也不是大错,能容忍人们自由讨论。波普这一反极权主义、捍卫自由民主的学说,90年代在中国流传开来以后,也被用来反对快速的民主转型。结束专制、建立民主被当作了整体工程,被认为应该分解为许多细小的部分缓慢推进。




1998年被一些人界定为当代中国自由主义亮出旗帜的一年。那年底,朱学勤在《南方周末》上发表文章宣布,经由李慎之为《顾准日记》和刘军宁所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所写的序言、王焱对陈寅恪的评价、围绕作家王小波生平的议论,自由主义“挤”出门缝开始了学理上的公开言说。朱学勤这样界说自由主义:“它首先是一种学理,然后是一种现实要求。它的哲学观是经验主义,与先验主义相对而立;它的历史观是试错演进理论,与各种形式的历史决定论相对而立;它的变革观是渐进主义的扩展演化,与激进主义的人为建构相对而立。它在经济上要求市场机制,与计划体制相对而立;它在政治上要求代议制民主和宪政法治,既反对个人或少数人专制,也反对多数人以‘公意’的名义实行群众专政;在伦理上它要求保障个人价值,认为各种价值化约到最后,个人不能化约,不能被牺牲为任何抽象目的的工具。”[20]




朱学勤被认为90年代以来中国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之一,这一界说将渐进演化的变革观置于优先地位、视其为自由主义的定义性特征,从中近可以看到哈耶克、波普,远可以见到柏克,然而未必是完整解读的哈耶克、波普[21],也未必是恰当运用的柏克。




我并不打算断言我国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是渐进改革主义者或者退却到极点的演化主义者,但是,柏克的保守主义、哈耶克和波普为代表的20世纪英美自由主义,对于90年代以来中国知识界影响的巨大,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说90年代中国传播的自由主义是保守的自由主义,或者说是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合流的产物,大致是没有错的。




回顾西方政治思想史,自由主义曾与王权主义、保守主义相对立,积极要求改变现状,包括主张革命,是激进的。随着社会主义、极权主义的兴起,它反对人为设计改造整个社会,只赞成渐进的改良和演化,变成保守的。西方自由主义的这种转向,目的在于守卫西方社会的自由,并不是为了解决专制国家的转型问题。1990年代以来在中国传播的正是为了守护西方社会自由而发展起来的保守的自由主义。由于解读的偏差,其保守更超过了西方的保守的自由主义。




尽管90年代以来中国知识界在传播自由民主价值上所作的贡献是显著的,对自由主义传统的界分选择、重新认识阐发丰富了对共产极权主义的缘起和荒谬性的认识,但是,所传播讲述的自由主义中保守的精神气质并不适合一个需要大变革的国度。







现在我就简略说明一下,在90年代以来的当代中国语境中,“渐进改革主义”究竟是什么意思,它的问题在哪里,并进而评述近年来在革命思想的兴起。为此,首先需要说明一下什么是民主转型。它的内容并不难理解,是一些常识性要求。民主转型包括两个阶段、两个维度,即政治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政治自由化主要是开放言禁、党禁,关键是容忍政治反对派的存在。政治民主化指的则是自由、直接选举全国政府。




那么,中国学者所说的“渐进改革”是什么意思、它与民主转型有什么关系呢?无数的人鼓吹渐进主义,有的人有自己的理论视角和较系统的设想,有的人则没有。有较系统观点的,彼此也有差异。例如,在知名的渐进主义者中,俞可平、周天勇等官方学者与周舵、张千帆、张博树、胡星斗、季卫东等民间或偏民间的学者在论述和主张上就不一样,而且,官方学者之间、民间学者之间也各不相同。不过仍然可以厘清渐进主义的基本思路和倾向。




首先,看看渐进主义是什么或者说主张什么。从众多涉及渐进改革的作品,可以发现:第一,渐进主义主张逐步的、慢速的改革;第二,渐进主义主张先从较小的、不触动现制度大原则的问题改起,从小到大、从局部到整体碎片化地推进;第三,渐进主义假定小改革会导致大改革、开启民主转型之路,或者认为许多小改革累积起来最终会形成自由民主制度;第四,渐进主义认为只有逐步的、碎片化的改革,才能代价最小、最平稳地过渡到民主。那么,渐进主义不是什么或者说反对什么呢?第一,渐进主义既反对暴力革命,也反对快速、剧烈的整体性变革,认为这些都是激进主义;第二,除少数例外,渐进主义不要求政治自由化,也就是不要求尽快开放言禁、党禁,不认为民主转型要从自由化开始;第三,渐进主义不要求甚至反对尽快举行全国大选,认为中国还不具备举行全国大选的条件;第四,渐进主义假定或者说担心快速、剧烈的整体性变革会导致大的动荡甚至国家的分裂。




概而言之,在中国的语境下,所谓渐进主义是这样一种思潮,即认为中国的民主转型应该从细小的改革开始,慢速地、碎片化地推进,转型的关键内容,也就是涉及整体原则的变革,特别是开放党禁、全国大选,可以也应该缓行,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平稳地、以较小的代价获得自由民主。与刚才所说的民主转型所要求的种种政治上的开放比较一下,可以用7个字概括当代中国语境中的渐进改革主义的特点,那就是“回避要害”、“绕圈子”——民主转型所要求的重大变革被回避了。由于思维方式的扭曲,没有任何渐进改革主义者提出在近期内举行全国议会、领导人的直接选举即民主化。热情传播自由民主价值、将民主作为中国政治转型方向的人,竟然在实际上没有提出民主化的要求,这不能不令人诧异。




需要说明的是,在国外比较政治学著作中,有时也会出现“某某国家通过渐进改革转型为民主”之类的说法。但是,那些著作中所谓“渐进改革”(gradualreform)是与当代中国语境中的“渐进改革”很不相同的,须慎辨其涵义。例如,70年代西班牙的转型是由政府主导的,首先放宽了媒体控制,报纸、杂志展开了政治改革的热烈讨论,在大量沟通基础上起草的《政治改革法》获得议会通过后交付全民公决,然后开放了党禁(先开放了除共产党之外的党禁,不久后也取消了对共产党的限制),几个月之后举行了全国议会大选。转型从自由化到民主化即第一次全国大选所历经的时间不到1年7个月。它是由西班牙政府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的,所以,西方学者可能会说那是渐进改革。然而,再明显不过,那种“渐进改革”与当代中国语境中的“渐进改革”别如天壤(为了能区分开来,不致引起误解,我宁愿称前者为“逐步改革”)。




不论主张者们的初衷如何,当代中国话语中盛行的渐进改革主义,其实是对民主转型的性质和过程缺乏基本认识而提出的一种想当然的路径设想。就其将重大的、整体性的变革推迟到无限期的未来而言,当代中国的渐进主义,客观上不是一种关于民主转型的战略。毋宁说,它是一种在头脑中想象为以实现民主为导向、实际上乃是回避甚至反对民主转型的言说,是一种伪渐进主义。




支配着渐进主义者们的种种观念和假定,是不成立的或有疑问的。渐进主义者们很注意“策略”。他们认为,只有提出较低、不触动现制度根本原则的要求,统治集团才有可能接受,从而开启政治变革之门。然而,以统治集团是否可能接受来作为提出诉求的标准,表明他们缺乏一种动力观、不懂得民主转型的发生原理。民主转型在许多情况下,是依靠民众抗争所造成的强迫性形势发生的,而不以统治集团单方面的意愿为转移。他们回避开放党禁、全国大选之类的关键性要求,试图通过降低要求来说服或诱惑使统治集团开始改革,不仅高估了统治集团的公益心,也减轻了统治集团的压力,方便了统治集团回避任何有意义的变革,将民主转型推迟到无限期的未来。事情非常明显,如果连要求都不提出来,实现的可能性不会更高,而会更低。渐进主义者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启动政治改革,只要改革开始了,即使是微小的,也会由小到大直线向前发展,而实际上,微小的、不具有关键性意义的改革,即使开始了,也是可以停止、取消、逆转的,在世界范围内可以找到许多这样的案例。他们想当然地认为,慢速、小步向前推进才是稳健的、安全的,大步走会摔倒,实际上,一旦变革开始了,如果太慢、转型的过程太长,不确定性会更高。他们反复渲染快速、大幅变革会乱,营造了一种“转型恐惧症”,使人们没有信心、勇气面对未来,从而也使转型更不可能发生了。




渐进主义者们总是强调“渐进改革是代价最小的”,这种反复渲染传递的是不愿付代价的信息,几乎无异于在鼓吹免费午餐主义。可是,这个世界的真相是,自由不是免费的(Freedomisnotfree)。渐进主义者们认定“统治集团主动启动的改革是代价最小的”,而实际上,历史表明,主动改革的代价可能是小的,也可能是惨重的。改革者的诚意、决心和战略选择,改革的速度、节奏和改革的程度,以及制度架构的设计选择等,决定改革的成败和代价的多少。渐进主义还有一个严重的政治后果,就是导致了一种等待主义,坐等“渐进”改革的发生。




渐进改革主义从90年代开始,在中国流行了20余年。它与民主转型只有想象而非真实的联系,但这种联系正是它能流行20余年的重要原因之一。它产生和流行的原因不止来源于理论的认知,也来源于内心的怯懦。90年代以后知识界保守的自由主义所提供的复杂的理论背书,使其为许多人所深信不疑。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内,如果有人对它提出质疑,会被冠以在当代中国语境中已经被污名化、意味着不“现实”不“策略”的“激进”一词。鼓吹渐进主义的人如此之多,使得它的影响没有止于中国国境。流亡海外的一些异议人士也一度认同“渐进改革是最佳路径”[22]。甚至一些经常与中国学者接触的西方学者也受到了影响,认为中国是如此之大,最好是慢慢地改,快了会乱。




但是,到了2011年左右,它正式开始走向衰落。2011年前后,发生了两件对渐进改革主义思潮非常不利的事情。如果按时间顺序说,一是本人拙著《大转型:中国民主化战略研究框架》从2010年底开始在网络杂志《中国人权双周刊》连载,在互联网上流传开来。我在书中,以1970年代以来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民主转型案例研究为基础,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对于当下中国语境中渐进改革主义的批评,并提出了一种我成为称为“大转型”的替代性战略思考框架。我批评了李泽厚、刘再复的“告别革命”,解释了“非暴力革命”是革命概念在当代的发展,并介绍了“革改”即“革命+改革”的转型模式。在此之前,已有一些人对“告别革命”论非常不满,也有人对渐进主义提出了质疑,但一直没有系统的论述与之抗衡。




另一件事情是2011年早春发生在北非的“茉莉花革命”浪潮,它开始于突尼斯,席卷埃及、利比亚,波及也门叙利亚等中东国家。它的消息、进展通过不能被彻底控制的互联网及时传播到处于远东的中国,像是在进行一种实况的民主转型发生学教育,对许多人产生了强烈的震撼。有网民利用推特上一个发布匿名消息的推特账户「秘密树洞」,号召中国人也到各大城市一些特定地点聚集举行「茉莉花革命」,结果基本上什么也没有发生,只是使警察疲于奔命。那是一场“影子革命”,虽然没有成为真革命,却有力地传播了革命的观念。




此后,关于“革命”的讨论和对改良、渐进改良的批评,在推特、微博等“短平快”网络空间的讨论多了起来。莫之许是这些空间在这方面最活跃的发言人之一。2011年底,萧瀚发表了《简议“改良”与“革命”》、《论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它们是身居国内的学者近年来最早主张革命的文章。




2012年初的一个事件,清楚地表明了思想氛围有了一个大变化,一种主张革命的文化兴起了。它就是韩寒三篇博客文章——《论革命》、《说民主》、《要自由》所引发的一场罕见的热烈争论。韩寒是一位人气很旺的青年作家和评论家,他在这三篇文章中反对革命、主张渐进改良,像当年李泽厚一样断言“民主并不是当今中国所急需”,立即引来了许多人的批评,“革命——改良”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2013年,由于中共领导人王岐山向官员们推荐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研究法国革命的名著《大革命与旧制度》,该书一时有些洛阳纸贵,围绕托克维尔再次发生了“革命——改良”讨论的一个小热潮。博源基金会举办了“中国能否告别革命”的座谈会,秦晖、朱学勤、荣剑等受邀参加,从与会者的发言看,有人从过去保守的立场有所退却。




这次革命话语的复兴,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越来越多的人对改革期望的破灭。从70年代末开始,就有人盼望政治改革。80年代的共识是促成政府不仅进行经济改革,也进行政治改革。1989年北京城的呼喊仍然是寄希望于政府开始政治改革。“六四”镇压给了人们沉重的打击,但是1992年重启经济改革并且是走向市场经济,人们又恢复了乐观的情绪,开始对政治改革的联想和期盼。在排斥了革命的情况下,人们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政府改革上了,对改革的期盼不是降低了而是提升了。当胡温接掌权力的时候,人们曾对他们寄予很高的期望,希望他们站稳脚跟后会有所作为。可是,不仅政治改革没有发生,经济改革也停止了,停在一种半吊子的市场经济上,或者说权贵资本主义中。畸形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导致的社会不公、两极分化等问题越来越尖锐地表现出来。2008年以后经济的下滑加剧了人们的焦虑和不安。人们愿意给政府渐进改革的机会,但一直没有看到有实质意义的突破。现实的状况不仅是停滞,没有表现出政治改革的真诚意愿,而且对艰难弱小的公民社会的打压更加严厉。对于改革的呼吁已经太多了,改革还是没有发生。在现实面前,原本就没有给出清晰路径的、90年代以来的渐进改良主义显得越来越没有说服力。




当然,并不难理解,在这次革命话语的复兴中,知识界不会像90年代整体性倒向保守那样,整体性地倒向另一边——激进或比较激进的立场。而且,那样也未必是好事。压迫性的政治环境、自我否定勇气的不够、学术地位个人利益的考虑、认知的原因等,都会使不少人继续坚持保守、渐进改革主义的立场,特别是那些在这方面有过著述的人以及在生存上需要依赖官方学术机构的人。自由的渴望和保守的言论在他们那里还会继续纠结在一起。不过,“革命”的话语终究回归了,一种革命的文化终究在兴起了。在一个需要大变革的时代,弥漫的不再是保守的精神了。这会对未来中国的政治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呼唤革命”是指什么革命,特别是它应该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经典的革命概念指的是暴力革命。不过,革命概念在当代有一个新发展,就是将民众的大规模和平抗议击败专制建立民主也视为革命。关于暴力与非暴力,中国的异议人士中间一直有争议。随着革命话语的回归,这种争议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生了。我是一直主张非暴力的。基于2008年以后到海外所作的民转型研究,我更加坚信应该走非暴力抗争之路。




国际著名智库“自由之家”2005年完成的一项统计研究-发现,过去30年近70个政治转型中,绝大多数依靠的是非暴力抗争。在67个人口100万以上、发生了转型的国家中,非暴力抗争起了关键性作用的达50个、多于70%;由掌权者自上至下的改革所推动的转型只有14,还有3个则是在西方民主国家的干预下开启的;反对派没有或几乎没有使用暴力的占40个,诉诸过暴力但对转型的发生没有起关键作用的有20个。




这个统计还发现,非暴力抗争对于转型起了关键作用的国家,也比通过自上至下的改革转型或反对派诉诸过暴力的国家,享有自由度更高、更稳定的民主:在14个发生过自上至下改革转型的国家中,到2005年,只有2个变成了自由国家,有8个是部分自由国家,有4个回归了不自由国家;反对派使用过暴力的20个国家中,只有4个成了自由国家,12个部分自由国家,4个回归了不自由国家。[23]




上述数据表明,经由改革实现转型是小概率事件,暴力革命则更加不现实,由于改革的局限性和暴力行为的副作用,也更少可能获得和保持充分的自由。所以,民主派既不能坐等改革的发生,也不能在当今时代梦想暴力革命,而应该诉诸非暴力抗争、追求通过天鹅绒即温和革命造成强迫性的形势开启民主转型。




那么,这样的革命是否可能呢?特别是在习近平接掌政权以后,是否可能呢?习近平不属于这个时代,他的头脑是毛时代的。他上台以来,不仅没有表现出向前走的意愿,相反,所有的迹象都表明他要往回走。在统治集团内部,他追求个人绝对独裁;对于思想、舆论和公民社会,其控制与打压是“六四”以来最严厉的。过去20多年来异议群体和维权运动所艰难找到、取得的有限空间,被挤压殆尽。在这种情况下,革命的需要更明显了,似乎也更困难了。不过,革命是否可能归根结底只能由未来的历史回答。




我们需要换一个角度提出一个更积极的问题,那就是革命如何可能?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经济正在陷入大麻烦。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经济改革和数十年高速的经济增长帮助延长了共产党的寿命,然而,这次它可能没有30多年前那样的好运气了。习近平往回走是在进行一场冒险,他很可能成为中国最后一位独裁者。改革期望在他的统治下快速破灭,这未必是坏事。当人们对中南海绝望了的时候,才更有可能回头发现并释放自己的力量。




本书文章收录的重担主要是滕彪博士所承担的。原本打算不仅收录主张革命和主张改良两方面的文章,以体现一种“激辩”的气氛。但是,鼓吹渐进改良主义的文章太多,从90年代一直到现在,人们对其中许多观点是熟悉的。多选近几年出现的倾向革命的文章,反而更能体现出“激辩”的气氛,因为读者知道另一方在哪里。关于选文标准等,请看滕彪博士撰写的编选说明。




注释:




1、这里的描述系基于胡安?林茨(JuanLinz)关于极权主义的经典解释。参见JuanLinz(2000):TotalitarianismandAuthoritarianism,PP.65-75。




2、“两个凡是”指“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它首先出自1977年2月7日《人民日报》发表的一篇社论《学好文件抓住纲》。关于“两个凡是”与毛泽东的继承人、时任中共主席的华国锋的关系,目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去毛化在华国锋当政后就已经小心、然而速度并不慢地开始了。不过,1980年底华国锋被迫辞去中央主席职务,对他的指控之一就是坚持“两个凡是”。




3、在官方的话语体系中,伯恩斯坦的改良主义是反动的,清末的立宪改良是骗局;法国革命、美国革命、辛亥革命等“资产阶级革命”有进步意义,尽管有局限性;最“伟大”、最“正确”的是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作为最“伟大”、最“正确”的革命,当然不允许反对,反对共产党、试图革它的命则是“反革命”,罪莫大焉,必须坚决镇压。这些都是是官方历史、政治教科书中的标准话语。




4、陈子明《从“改革”到“革政”——近三十年话语与思想史片论》,《领导者》总第44期(2012年2月)。




5、同上文。




6、由于时间的仓促,本文第二、第三部分有些内容直接摘自我的《大转型:中国民主化战略研究框架》(香港晨钟书局,2012年)。




7、2007年,著名的“加图研究所”(CatoInstitute)发表了经济学家奥拉?哈夫里立辛(OlehHavrylyshyn)的研究报告,总结了前苏东地区转型15年后的结果:变革快速、广泛的东欧国家要比变革较慢或只进行了有限改革的独联体国家,在经济增长、制度建构、吸引外资、贫富差距、减少贫困等方面的表现都明显要好,社会所承受的痛苦、付出的代价也更少。当时在经济转型上存在两种战略主张,一是快速的,二是渐进的。大爆炸战略主张者们认为,变革的迟缓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产生对变革的抵制甚至使变革逆转。他们认为组织、制度的建构是非常重要的,但应在经济自由化之后实现。渐进主义者们担认为步子太快会导致更大的社会代价、给人们带来更大的痛苦。他们主张在自由化、私有化之前应先建立组织、制度,以保证得到最大效应。后来的历史证明大爆炸主张们的担忧和判断是正确的。独联体国家的改革速度普遍要慢一些,经济自由化程度也明显不及东欧国家。其中,白俄罗斯、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经济体制仍然非常类似于过去的计划经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贫富差距悬殊,少数寡头控制了庞大的财富。(长期以来,国内知识界以为俄罗斯的经济改革是快速、激进的,但实际上并不准确。俄罗斯的休克疗法流产了,改革速度放慢,改革也并不彻底,只实行了中等程度的经济自由化)。参见OlehHavrylyshyn:FifteenYearsofTransformationinthePost-CommunistWorld:RapidReformersOutperformedGradualists.(TheCatoInstitute.CenterforGlobalDevelopmentandProsperity.DevelopmentPolicyAnalysis.November9,2007,no.4(http://www.cato.org/pub_display.php?pub_id=8781))。




8、刘再复的一段表述体现了许多人在“64”之后的心境:“一九八九年下半年我有—种窒息感,一下子坠入没有边际的时间深渊,这种体验真是“刻骨铭心”。“经历了一次大沉重之后,反而轻松了。我真的好像死过—次,开始了第二人生。”(李泽厚、刘再复《告别革命》,第2页,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2004年,第5版)。




9、余英时《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激进与保守》,见李世涛主编《知识分子立场:激进与保守之间的激荡》第1-29页。




10、李泽厚、刘再复《告别革命》第24页。




11、同上书,第60页。




12、同上书,289页。




13、同上书,289页。




14、同上书,294页。




15、同上书,第22页。




16、李泽厚之后,以渐进改良主义的观点来审视晚清的改革和革命的人很多,例如,中山大学教授袁伟时就是其中比较著名的一位。过去几十年一直受到赞颂的辛亥革命被不少人否定了,完全被污名化的预备立宪得到了肯定,甚至要求缩短预备立宪期限的立宪派也被一些人认为是激进的,未来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这方面的文章、著述构成了“自由主义言说”的一部分,其“应用”而非其“学理”部分。




17、2011年,在辛亥革命100周年之际,高全喜出版了《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新看法,认为《清帝逊位诏书》的颁布是使得辛亥革命成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




18、讨论基础概念的、辨析基础价值的文章很多,比较有代表性、传播较广的,包括刘军宁的《共和?民主?宪政》和我的《论共和国》等。




19、哈耶克说,“严格说来,保守主义是一种正统的,或许是必要的,无疑是广泛传播的反对急剧变革的态度。”“法国革命以后的一个半世纪里,保守主义在欧洲政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兴起之前,保守主义(在欧洲)的对立面是自由主义。”FriedlichA.Hayek:TheConstitutionofLiberty,p397(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8)。




20、朱学勤《1998:自由主义学理的言说》(《南方周末》,1998年12月25日)。




21、国内学者将哈耶克的“自生秩序”、波普的“零星工程”用于民主转型路径的思考,作为反对快速大幅变革、支持渐进改良主义的依据,其实是对他们学说的片面解读和滥用。在哈耶克那里,“自生秩序”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在波普那里,“整体社会工程”并不泛指所有重大的变革,指的只是该找试图改造整个社会的“乌托邦工程”。波普也不相信在专制政体下会发生合理的改革,认为专制政体只能通过暴力推翻。关于这方面的论述,请参见本人《大转型:中国民主化战略研究框架》108-113页。




22、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长期坚持在国内抗争,他对转型路径的看法也被弥漫的、“渐进改革是最佳道路”的观点所裹挟。他2008年被捕后在法庭上说,他所主张的是“渐进、可控、有序”的转型道路。这一表述直接来自于另一位渐进主义者周舵。




23、参见AdrianKaratnyckyandPeterAckerman:HowFreedomisWon:FromCivicStruggletoDurableDemocracy(AspecialreportofFreedomHouse,2005);


StephenZunes:WeaponsofMassDemocracy:NonviolentResistanceIstheMostPowerfulTacticAgainstOppressiveRegimes(2009)(http://is.gd/G6CMSE)。









上一个内蒙所抓外国游客看了啥?成吉思汗纪录片?下一个美国对靖国问题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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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成:从期待改革到呼唤革命——当代中国自由主义思想变迁

本站首发|2015-07-1910:07:00|王天成




“民主转型与社会运动”征文








中国最近有一个新的倾向,就是革命思想的复兴。将来的历史很可能会证明,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向。这里所说的“革命”,并不是我们因深受其害而熟知的共产革命,而是摆脱共产革命所造成的奴役、压迫的民主革命。




自从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被镇压之后,在超过20年的时间内,占主流的思想是希望通过渐进改革实现民主宪政。“告别革命”是许多人的共同看法,他们认为渐进改革才是通向自由的最现实和代价最小的路径。但是,2011年似乎是一个明显的分界线。从那时起,思想氛围开始变化,革命的呼声开始上扬,以至迅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滕彪博士提议汇编相关讨论,邀请我参与,目的就是为了反映这一新的、重要的转向,以方便关心中国前途命运的人阅读,同时也作为这个非常年代的一个记载。




在此,我将跨越30多年的历史为读者梳理这一转向的由来和意蕴。这一转向是对90年代以来的思想的一个反动,90年代的思想则是对80年代思想的一个反动,所以,我将追溯到80年代甚至更远一点。我将首先追溯当代中国独立思想、特别是自由民主思想的发祥,以及80年代人们对于如何实现民主的看法,然后进入90年代,评述渐进改革主义,最后讨论革命思想在今天的复兴。







当代中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出现,是从1970年代末极权主义衰落、向兼具极权主义色彩的威权主义过渡开始的。极权主义是二十世纪出现的一种新专制,它是一种全面、彻底的专制,专断权力从政治领域而深入到整个社会,不仅宰制外在行为也宰制内心思想。在思想上,它信奉、也只允许信奉一个主义,那是一种类似于宗教地位的、排他性的意识形态。那是一种一元论的(monistic)的意识形态,试图用一个理论原则来解释一切,包括终极意义、历史目的、社会现实。在政治上,它由信奉这一意识形态的政党实施一党专政,而该党通常又由一个最高领袖实施独裁领导。-一个主义、一个政党,是所有极权政体的共同特征。极权主义的第三个必备特征,就是所有国民、整个社会的政治化。国民被洗脑、动员、鼓励、强迫参加政治活动,包括被用作高层内斗的工具,人们连保持沉默、退缩到个人狭小圈子的自由都被剥夺了。[1]




具体到当代中国的极权主义,所谓“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最高领袖”是什么,是大家都再熟知不过的,我就不必说明了。至于全社会的政治化,所有曾经历或目睹过70年代末以前的种种批斗会、群众运动的人,都记忆犹新。此外,当代中国的极权统治,也像苏联等共产极权国家一样实行了国有化、计划经济。它不仅是没有效率的、对于作为常态的饥饿匮乏负责,也经由控制人的生计而控制了人的意志。




建立于1949年的当代中国极权主义,在持续了10年之久的“文革”达到顶峰,数十年中所造成的灾难和进行的迫害罄竹难书。迫害和灾祸孕育了极权统治的衰落,而作为极权统治巅峰的“文革”,是导致其衰落的尤其关键的事件,。




“文革”之所以对于导致极权主义的衰落是尤其关键的,因为它预备、造就了去毛化的力量。“文革”缘起于高层分歧和内斗。毛泽东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清洗整肃其明显和想象的对手,打倒了一大批高级干部亦即所谓“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其中包括国家主席刘少奇、也包括后来主宰了中国政坛将近20年的邓小平等共产革命元勋。“祸起萧墙、殃及池鱼”,在这场整个国家被卷入的内斗中,遭受迫害的普通人远远多于党政官员。不过,正是被打倒或靠边站的那些革命元勋成为毛泽东死后去毛化运动的决定性力量。去毛化从华国锋上台后就开始了,但复出的元老、高级领导人们要求走得更远。平反毛时代的“冤假错案”,针对“两个凡是”[2]的、被称为“思想解放运动”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停止“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这些举措在全国人民面前暴露了毛泽东统治的荒谬,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强烈震撼。




然而,邓小平等复出的元老们所要求、推动的去毛化运动是有限度的。为了巩固自己重新获得的权位,以及将毛泽东的继承人华国锋排挤出局、控制最高权力,他们需要-一场去毛化运动。当他们达到目的、确立了自己的新正统地位后,便停滞不前了,守护他们在其中享有特殊权力和利益的后毛时代共产党政权成为最高考虑。作为老练的政客,他们深知自己的最大利益在于有限而不是彻底否定毛泽东,担心彻底否定会对共产政权-构成后果难测的伤害。




不过,正是在有限的去毛化的情境之下,以近30年共产统治的残暴与造成的苦难为大背景,当代中国独立思想发祥了。很长时间中,人们几乎普遍被共产党的欺骗宣传所左右。到林彪事件发生时,在极其有限的资讯下,一部分人开始对“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产生质疑,不过既没有机会表达,也不能确信质疑是否正确。当官方开始推动去毛化、纠正毛泽东时代的错误后,人们从中获得了进一步觉醒所需要的资讯,表达的机会或者说“缝隙”也来了。邓小平等元老们害怕彻底否定毛泽东而危及共产党一党专制,但是,知识分子和许多普通人——在见证、亲历了个人独裁和共产党统治所造成的灾难后——认识到毛泽东其实不是症结所在,产生了毛泽东的专制制度恰恰是症结所在,1949年以后共产党所竭力剿杀的对于自由、民主的渴望重回人们的心中。




极权主义从此无可挽回地衰落了。邓小平等强硬派一直试图将人们的思想统摄于所谓“四项基本原则”之下,曾数次发动“清除精神污染”、“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运动。但应者寥寥,“文革”及“反右”运动中那种大批判、大揭露的风光不再。共产党已经无法彻底控制人的思想,一种区别于官方意识形态的亚文化(subculture)逐步冲破障碍向前发展。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公有制的衰落(所谓“改革”其实是部分回归1949年前),专断权力失去了更多所能控制的领域。中国进入了兼具极权主义色彩的威权主义时代,或者说后极权主义时代。




在有限的空间里,以不同形式反思、批判共产专制,重新出发探讨和表达对自由民主的渴望与要求,是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独立思想的基调。要求民主的第一次明确而有影响的呼喊,来自于1978年的西单民主墙运动,虽然魏京生等运动的代表性人物没有受过较好的理论训练却表现出令人钦佩的敏锐洞察力。文学作品是读者最广泛的,一批记者、报告文学家、小说家揭露描述了共产统治下官员的专横、人性的扭曲、人的命运的怪诞悲惨,著名的作品例如刘宾雁的《人妖之间》、《第二种忠诚》,白桦的《苦恋》等。哲学家王若水、文学家周扬等试图重新解释马克思主义,发现、突显马克思主义中的人道主义。政治学家严家祺不仅提出了领导职务限任制的共和制原则,还以文学的笔调介绍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要求从非程序政治过渡到程序政治。法学界发生了一场“人治与法治”的争论,此后,“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专政工具”的观点也受到挑战。龚祥瑞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虽然晦涩,却是一些青年学生了解西方法治和限权政府思想的启蒙读物。哲学家李泽厚通过研究思想史,得出了一个有名的判断,亦即中国近代以来一个教训就是“救亡压倒启蒙”,国家的危难、人民的饥饿痛苦,压倒对自由平等民主理想的追求和需要,压倒了对个体尊严、个人权利的注视和尊重。胡平发表了他广为人知的《论言论自由》,它迄今依然是汉语界关于言论自由的最佳作品。包遵信、金观涛等组织出版了《走向未来丛书》,介绍西方人文科学自然科学新成就。西方学术著作开始被大量翻译出版,例如商务印书馆在累积的基础上集中推出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备受欢迎、影响了很多青年学子。




在80年代后期,“文化反思热”发生了,70余年前的“五四”精神重现。许多人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必须对延续不断的专制主义负责、要得到民主就必须弃绝传统文化。在这个反思热中,刘晓波鼓吹摆脱正统道德束缚、解放人性;梁治平批判了中国传统中的法观念,有力地传播了法应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思想;苏晓康、远志明、谢选骏等人制作的系列电视短片《河殇》将反思热推上高潮,它认为中国文明是黄色即农耕文明、不同于孕育了民主的西方蓝色也就是海洋文明。正当“文化反思热”高潮之际天安门民主运动爆发了,它的结局将对中国知识界产生巨大震撼,特别是关于如何在中国实现民主的看法。




80年代理论界没有发生过民主转型路径问题的争论。有争论的是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的时间、顺序问题,当然,这一争论并非与路径问题没有关系。当时,西方50年代至70年代流行的现代化理论开始传入,谈论现代化成为中国知识界的一种时尚。在现代化研究热中,产生了一种“民主缓行”的论调,它就是萧功秦、吴稼祥、张炳九等人鼓吹的“新权威主义”。新权威主义者们以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Huntington)对发展中国家政治秩序的研究为理论基础,推崇韩国、台湾、新加坡、香港“亚洲四小龙”的发展模式,主张由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新型专制权威推动经济改革、实现经济腾飞,然后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民主化。这种观点受到广泛的质疑。多数人认为经济体制改革中已经表现出来的困难和障碍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应对,只有在民主的前提之下经济改革才有可能合理和成功。




在80年代后期一段时间曾流行“球籍论”,认为失败的社会主义试验导致中国与发达国家的距离进一步扩大,如果不尽快进行包括政治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而奋起直追,再过几十年,中国将重现鸦片战争时的状况,由于落后而面临在这个地球上的生存危机——被开除“球籍”。文化反思热借批判传统文化、批判孔子来批判当下的专制,情绪的激昂充分体现了对专制的厌恶、对自由民主的急切渴望。




这里还想提到历史学家钱乘旦、陈意新所著的《走向现代国家之路》。它是“走向未来丛书”中的一本小册子,据我所知,也是80年代惟一一本研究现代化路径的专著。钱乘旦、陈意新归纳了三种政治现代化模式,即英国的“渐进改革之路”、法国的“人民革命之路”、德国的“民族失败之路”,并将印度、菲律宾、沙特、埃及、墨西哥等第三世界国家非别归列于“渐进改革之路”或“人民革命之路”两种模式之下,但没有进而讨论中国如何实现政治现代化,是通过“渐进改革”还是“人民革命”。




“改革还是革命”并不是80年代的争论。没有人出来说需要一场民主革命,也没有人争辩说应该告别革命、通过改革实现民主。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于革命并没有90年代后那样多顾虑和负面看法,相反,人们对于历史上推翻专制暴政的革命普遍持正面看法。当时并没有像90年代那样反思所有的革命,无论社会革命还是政治革命,尽管社会主义试验的失败必定会导致一些人对共产革命的价值发生怀疑--。。另一方面,共产党已经开始了改革,气氛比以前大为宽松,而且经济改革迅速取得了成效,知识界总体的共识是促成进一步改革。在这种情况下,80年代最奇妙的一件事或许是,在官方主导的舆论氛围中,“革命”没有受到质疑、批判,而革命的话语却在让位于改革的话语。




靠革命起家的共产党在攫取政权后依然定位为革命党,认为自己在从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革命。在它的话语体系中,革命受到褒扬,改良遭到贬斥。凡是“革命的”都是好的、进步的,“改良”则是“保守的”、“反动的”[3]。但到了70年代末,共产党这个一贯高扬革命、贬斥改良的政党,不得不做出某些调整和改革。所以,进入80年代后,在官方一边,盛啸数十年的革命话语终于衰落,而让位于改革话语。根据已故异议人士、独立学者陈子明的统计,1977年中共十一大政治报告中“革命”出现225次,“改革”出现零次;1982年十二大政治报告71次提到“革命”,而仅有18次提到“改革”;1987年十三大政治报告中“革命”出现23次,“改革”出现175次[4]。




官方话语中的改革,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1980年,邓小平在中共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有一个著名的讲话——《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提出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这应该是邓小平最开明的讲话了,但其真实意图所指是华国锋,为华的下台做理论、舆论造势,而非真要进行政治上的制度性变革。即便是这样一篇讲话,由于发表后不久赶上了波兰团结工会事件,要也被中宣部要求不要再做宣传。改革话语是围绕经济体制而兴起的。在80年代初,关于如何对待毛时代形成的经济体制,共产党高层分歧很大,1984年10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改革派对于保守派的重大胜利。从此,改革成为全国上下的热点话题这个决定没有涉及政治体制改革。不过,到了1987年赵紫阳在中共十三大所作的政治报告,则专门辟出一部分谈论政治体制改革。那是中共历次代表大会最开明的政治报告,但它的着眼点依然是经济体制改革,也就是,对政治体制中不适应经济改革需要的部分进行改革--,例如党政关系、中央地方关系、人事制度、社会矛盾的协调处理等。这与民主转型所要求的政治改革是两回事。




尽管如此80年代的知识界总体上比较乐观,对政治改革有一种期盼。自去毛化运动以后,官方调整了对知识分子的政策,比过去明显宽松一些。-邓小平曾数次发动的“反精神污染”、“反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似乎并没有妨碍人们对于改革的期盼,一如没有阻挡住“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蔓延。一个带来了人类罕见灾难和迫害的专制政权,当它开始改革以后,哪怕是有限的、跛足的改革,也同样能激起人们的乐观和期待。经济改革已经开始了,人们便联想到进而并非没有可能发生政治改革,虽然或许没有人能说清楚、敢说清楚到底能走多远。围绕经济体制,高层形成了改革派与保守派,人们认为改革派是开明的,由此想象他们在政治体制上也不是没有可能向前跨出一步。当时的领导人许多都曾在“文革”遭受迫害或冲击,根据陈子明的回忆,“在1980年代,人们普遍相信,觉醒后的受害者起来拆毁曾经加害于他本人的旧模式、旧体制,是有可能的”[5]。说这是人们普遍的看法也许有些夸大,但夸大得并不多。改变旧体制有多少和程度之分,我那时候是一个学生-,根据我的了解,没有人相信共产党会在短期之内放弃对权力的垄断,不少人只是希望尽快有部分政治上的开放。




一些的具体改革呼吁所要求的都是部分政治开放。曹思源在80年代以呼吁修宪而知名,他在1981年、1988年两次提出的修宪主张中,巧妙地提到了应该承认三权分立的合理性,但并没有清楚地将其作为尽快兑现的诉求。他走得最远的是要求删除宪法序言中的人名,其实也就是删除“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他特别希望宪法条文写得更细一些,从而划定政府对言论的干涉、惩戒边界,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共产党的政策主张需要拿到那里去讨论通过才能推行实施。另一个非常活跃的呼吁政治改革的人温元凯走得更远一些,提出了“直接选举人民议员”、执政党和其他党派“不能随意由国库支取活动经费”(“党理党费”)、“执政党要容忍其他政党(包括遵守宪法的反对党)”(“党容党派”)、“建立宪法委员会实行违宪审查”等主张。这些主张在那个年代是非常大胆的,已经超出了-有限的部分政治开放的范围。90年代以后的渐进改革主义者们鲜有提出如此系统的、直指原则性变革的要求。




有一个观点如果不提到,关于-80年代政治思想的记录,是严重残缺的。它只是一个常识性的看法,却非常重要,也不幸被经常遗忘。那就是,民主需要用实际行动去争取。“民主不是自上而下给予的,而是从下到上争取的”,当时任中国科技大学副校长的方励之1986年12月4日学生集会上这样说的时候,他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80年代中后期频发的学潮,与知识界渴求变化的急切思想氛围有关,更是“民主需要争取”的思想的结果。




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是自发性的,也就是并没有事先的战略计划。那一年4月中旬,没有人预料到会从悼念前中共温和的领导人胡耀邦开始而演变出一场规模空前的民主运动。运动的目的是希望撕开裂口、促成政治变革,而不是进行一场立即结束中共统治的革命。实现与政府对话、得到政府的合理回应,是激励运动坚持下去的重要因素之一。在5月14日与统战部长阎明复的对话中,学生的诉求除了要求改变官方视学潮为动乱的定性外,还要求进行政治改革、落实宪法规定的政治自由。运动导致了共产党高层的分裂,在温和派的努力授意下短暂地开放了部分媒体报道。假如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真的如其参与者所愿,从转型政治学的角度看,由此在中国发生的转型则既不是完全的革命,也不是纯粹的改良,而是革命与改良的混合(可以简称“革改”)。




不幸的是,激昂的80年代是在北京城的血光中结束的。在等待它的90年代,知识界分化了,在政治上退却、转向保守。在一段跌入深渊般的沉寂之后,知识界会重新出发传播自由民主的价值,并超越80年代,然而,它的总体精神气质是保守的。







天安门民主运动的悲剧性结局、苏联东欧共产主义的崩溃以及1992年邓小平决定实行市场化改革,共同构成了90年代中国知识界重新出发、转向的大背景。1980年代最后一年北京城的呼喊与血光,给予有些人悲壮的激励,给更多人的则是沉重的打击[6]。1989年6月4日凌晨碾过北京宽阔街头的坦克,不仅粉碎了天安门民主运动,也终结了一个时代——纯朴而活跃、较少顾虑、勇于面对未来、强调政治改革的80年代。“六四”之后,人们不能公开谈论它,但它对知识界和对更广泛的领域的影响是巨大的。




同样是在1989年6月4日,在波兰,人们涌上街头庆祝团结工会在议会自由选举中出人意外的压倒性胜利,揭开了苏联东欧共产主义阵营整体性迅速崩溃的序幕。官方舆论对于东欧国家在民主建构和经济改革方面的成就讳莫如深,而对于俄罗斯、东欧国家原本就处于危机中的经济在市场化改革开始后的大幅但暂时的下滑,则着力渲染。许多人对于苏东转型的过程和成就并不了解,他们的看法总体上是相当负面、灰暗的;苏联的崩溃震撼很大,其原因后来被许多人想当然地归结于改革速度太快[7]。因而,本来是人类自由重大胜利的苏联东欧剧变,在中国留下的也是阴影,挫伤了对转型的渴望,激起的是对转型的惶恐。




“六四”镇压之后,知识界面临着一个不同的国内政治环境。统治集团清洗、整肃了内部的温和派,立法废止了宪法承诺的游行示威权利,加强了对大学的控制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反“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他们以前所未有的高调强调“稳定压倒一切”,似乎只有专制才能维持稳定、才能发展经济,如果实行民主就会乱、经济就发展不起来。在一段时间内,官方不再谈论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甚至经济体制改革也停滞了。不过,到了1992年,邓小平做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六四”之后最初的一段时间,知识界许多人都“有—种窒息感,一下子坠入没有边际的时间深渊”,“真的好像死过—次”[8]。但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他们的心情又变得轻松、乐观起来,因为“历史又在前进”了,因为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型符合一个广为人知的理论——民主政治必须立足于自由市场经济之上。他们由此重新产生了对更广泛的改革的期待和联想。




在“痛定思痛”、重新活跃起来之后,知识界许多人对于自己曾置身于其中的80年代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可以说,80年代的思想是从反思共产极权、专制统治开始的,90年代的思想则是从反思80年代的知识界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天安门民主运动开始的,而且,在相当程度上,80年代更多地是反思、批判专制的年代,90年代则主要是重新思考转型路径的年代。




天安门民主运动盛大的场面和悲剧性的结局尖锐地提出了路径问题,一部分人更坚决地走上了对抗的道路,更多的人则退却了。由此,对激进主义的批判开始了,“告别革命”横空出世,渐进改革主义兴起——80年代呼吁“改革”,90年代无数人鼓吹“渐进改革”。




下面,我将简略追溯知识界的转向是如何在学理上发生的,“渐进改革主义”是如何在学理上得到论证的。限于篇幅和本文的目的,我的讲述只能着重于90年代以来知识界思想的一个侧面,但是,我相信,从这个侧面,可以看到90年以来知识界思想的主线和精神特质。




90年代上半期发生的一场关于“激进与保守”的争论,是中国知识界思想转向的一个重要标志和来源。激发这一争论的是1988年普林斯顿大学教授余英时在香港的题为《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激进与保守》的演讲。余英时在演讲中揭示了晚清以降中国思想演进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现象,就是不断激进化——从主张西方政治制度,进而全盘否定中国的文化传统;从倡导政治改良到要求政治革命,到主张共产主义社会革命,最后发展到主张文化革命。余英时是最有影响的新儒家倡导者之一,他的演讲最后落在对80年代下半期比“五四”反传统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文化反思热的反思上。这篇演讲在90年代初传到大陆之后激起了热烈的反响,对激进主义的批判正式开始了。




在余英时那里,并非所有激进的都是不可取的,保守的是可取的,例如,他并不反对辛亥革命。他的观点是,“‘激进’和‘保守’应该在紧张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在一个要求变革的时代,“激进”往往成为主导的价值,但‘保守’则对‘激进’发生一种制约作用”,“在一个要求安定的时代,‘保守’常常是思想的主调,而‘激进’则发挥着推动的作用”[9]。然而,大陆知识界经过这场“激进—保守”的讨论之后,在长期被官方舆论污名化的“保守”获得正名的同时,“激进”却被污名化了,似乎大凡“保守的”就是正确的、现实的、好的,“激进的”则是浪漫的、灾难性的。




在这一批判“激进”、转向“保守”的思潮中,李泽厚、刘再复的对话录《告别革命》1995年横空出世了。“我们所说的革命,是指以群众暴力等急剧方式推翻现有制度和现有政权的激烈行动”[10]。“我(李泽厚)赞成英国式的改良,不赞成法国式的、暴风骤雨式的大革命,这种革命方式付出的代价太沉重了”[11]。辛亥革命带给中国的是一个大烂摊子,是一大堆无序的混乱、破坏。“辛亥革命未必必要”,“戊戌变法可能成功”[12]。所以,他们要告别革命,无论推翻专制的政治革命,还是共产革命那种改造整个社会的革命。他们说,影响二十世纪中国命运的最重要的事件就是革命,对其充分反省才是最根本的反省,二十一世纪不能再革命了。。“改良比革命好”[13]。“法制、理性、渐进、建设”[14]。政治民主“远不是当今中国现实所急需”,中国未来的发展应该遵循“经济发展——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政治民主”的逻辑顺序[15]。




李泽厚在80年代是思想界核心人物之一,到了90年代依然有影响,但并不像以前那样受欢迎。由于并不明确的原因,甚至没有人将他列为自由主义学者之列。然而,这并不影响知识界整体性地倒向保守主张渐进改良。反激进主义已成为时尚,李泽厚、刘再复的对话录也是这个已经开始的时尚中的一个插曲,著名的一个插曲。




西方学术界关于英美的自由主义传统与以法国为代表的欧陆自由主义传统的区分,是反激进主义潮流最主要的理论灵感来源。反思批判的对象则是从晚清到80年代末的所有激进主义,其中当然包括共产革命,以明确未来的目标和道路。法国的传统是理性主义的,法国革命是暴烈的,造成了历史的曲折,也是后来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源头。英国的传统是经验主义的,革命是温和的,道路是渐进改良,是通向自由的顺利、成功之路。推崇英国道路于是成为90年代以来中国知识界思想极其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在许多人对英国道路的表述中有一个并非可忽略不计的矛盾。一方面,所有人都知道英国曾发生过革命,也不对英国革命持否定态度,另一方面,在概括英国道路时,却只说是“渐进改革”、“渐进改良”,似乎革命从来没有在英国发生过。实际上,英国不只发生过光荣革命。作为英国宪制开端的1215年《大宪章》就是贵族起义的结果,此后还发生过带来关键性制度变革的起义。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英国立宪政体大本大原之后,英国才没有发生过革命,只是渐进改良和演化,因为革命已经不需要了,立宪政体给了合理改革必要的政治前提和空间。但这些相反的历史事实并没有妨碍不少人视渐进改革为中国的最佳选择,认为它是我们过去在晚清的最佳转型选择,更是我们现在或未来的最佳选择[16]。




1990年代知识界的一个重大事件,是自由主义公开亮出旗帜。自由主义在当代中国的传播当然不是到90年代才开始的。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个人权利、法治、分权、议会民主等自由主义基本政治原则都已经提出来了,不过并没有亮出自由主义的旗帜。作为启蒙的初始阶段,那时甚至较少提到自由,而更多地提到的是民主。自由、民主、法治、共和、宪政等自由政府元素在概念上不被区分,当谈到民主的时候指的可能是所有这些元素,它们彼此的复杂关系也有待探讨。1990年代以后,对这些元素的认识和阐释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17],使宪政成为一个流行词和诉求,并亮出了自由主义的旗帜、梳理了自由主义的不同传统。然而,90年代的自由主义虽然在理论知识上超越了80年代,在精神气质上却是退却、保守的。它认为自己承继、传播的是英美传统,是经验主义的、真正的自由主义。正是这一自认为找到了正宗的自由主义,为渐进主义提供了最有影响的学理论证,因为相较于其他思潮,自由主义更受信任,它被认为代表了中国政治的未来和希望。




有三个西方思想家对于90年代以来的中国自由主义特质的形成有着决定性影响。18世纪的英国政治家、思想家埃德蒙·柏克(EdmundBurke)对法国革命的批判,奠定了西方保守主义的原则。长期以来,深刻影响了法国革命者的卢梭在中国备受推崇,柏克却被污名化、不受重视。进入90年代后,在反激进主义思潮的激励下,以及随着对西方学术界关于柏克研究的接触的加深,中国学术界也重新认识、解读了柏克及其开创的保守主义。在重新解读保守主义和传播自由主义方面都很有影响的刘军宁认为,保守的柏克与自由的柏克是同一个柏克,保守主义实际上是自由主义传统的一个分支。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界限在中国因此被模糊了。深入讨论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区别已超出了这里的范围,但需要略加说明的是,柏克之被定义为思想史上的保守主义者,不是因为他否认自由的价值,而是因为他不只推崇自由的价值(他还推崇传统、宗教等),更是因为他对于变革的态度。保守主义者并不一定反对变化,保守主义的定义性特征是反对快速、剧烈的变革。哈耶克(FriedlichA.Hayek)就将保守主义定义为“反对急剧变革的态度”[18]。柏克生活在光荣革命以后的英国,担心法国革命的精神传染给英国人,强调历史的连续性,持一种演化主义的历史观,主张渐进改革的发展路径。




哈耶克将毕生的精力都用在了捍卫人类自由、反对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上。40年代,西方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前途缺乏信心,哈耶克写下了其成名作《通向奴役之路》,警告如果引入计划经济,结果将是纳粹的国家社会主义、极权主义。他继承了柏克的演化主义历史观,复兴了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提出了“自生秩序”(spontaneousorder)、又称“扩展秩序”(extendedorder)的概念,以批判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isticrationalism),即试图对社会实施整体控制、根据理性原则来设计社会。所谓“自生自发秩序”并不是离开人们行为的自然秩序,它也是人的行为的结果,但却不是人类设计、强加于社会的秩序,而是人们在交流交易中所形成的规则、从社会内部逐渐演化产生的秩序。哈耶克的著作在90年代被大量引进到中国,其“自生秩序”概念风行于知识界。这一原本为了反对计划经济、极权主义的概念,在中国流行开来时计划经济已被宣布放弃,虽然仍有重要的批判、认知意义,所起的一个作用竟然是被许多人拿来反对快速的政治变革,主张逐步演化、发展的路径。




卡尔·波普(KarlPopper)批判了历史决定论即认为科学可以认识历史发展规律、预言人类未来的思想,以及与这一思想紧密相连的“整体或者说乌托邦社会工程”(holisticorutopiansocialengineering),而主张以符合人类认识逻辑的“零星社会工程”(piecemealsocialengineering)改良社会。整体或者说乌托邦工程“目的在于根据一个明确的计划或蓝图再造整个社会”,零星社会工程师总是“努力作出一些能够不断改进的小规模的调整和再调整来实现其目的”[19]。整体工程是不科学、不理性的、反民主的。科学不能研究作为整体的社会,只能研究社会的某些方面。人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制定改造整个社会的计划。改造整个社会将给许多人带来不便,革命者们会选择压制批评和不同意见。最终,他们极可能会形成一个新阶级,新社会的新统治阶级、新官僚贵族。零星社会工程是科学、理性、民主的。零星工程师的心态是开放的,知道自己的知识非常有限。其方法是试错的。它对治社会最严重、急迫的弊病,而不是追求最大的终极美善。零星工程不会导致权力的集中。其成败更容易评估,即使失败了,也不是大错,能容忍人们自由讨论。波普这一反极权主义、捍卫自由民主的学说,90年代在中国流传开来以后,也被用来反对快速的民主转型。结束专制、建立民主被当作了整体工程,被认为应该分解为许多细小的部分缓慢推进。




1998年被一些人界定为当代中国自由主义亮出旗帜的一年。那年底,朱学勤在《南方周末》上发表文章宣布,经由李慎之为《顾准日记》和刘军宁所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所写的序言、王焱对陈寅恪的评价、围绕作家王小波生平的议论,自由主义“挤”出门缝开始了学理上的公开言说。朱学勤这样界说自由主义:“它首先是一种学理,然后是一种现实要求。它的哲学观是经验主义,与先验主义相对而立;它的历史观是试错演进理论,与各种形式的历史决定论相对而立;它的变革观是渐进主义的扩展演化,与激进主义的人为建构相对而立。它在经济上要求市场机制,与计划体制相对而立;它在政治上要求代议制民主和宪政法治,既反对个人或少数人专制,也反对多数人以‘公意’的名义实行群众专政;在伦理上它要求保障个人价值,认为各种价值化约到最后,个人不能化约,不能被牺牲为任何抽象目的的工具。”[20]




朱学勤被认为90年代以来中国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之一,这一界说将渐进演化的变革观置于优先地位、视其为自由主义的定义性特征,从中近可以看到哈耶克、波普,远可以见到柏克,然而未必是完整解读的哈耶克、波普[21],也未必是恰当运用的柏克。




我并不打算断言我国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是渐进改革主义者或者退却到极点的演化主义者,但是,柏克的保守主义、哈耶克和波普为代表的20世纪英美自由主义,对于90年代以来中国知识界影响的巨大,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说90年代中国传播的自由主义是保守的自由主义,或者说是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合流的产物,大致是没有错的。




回顾西方政治思想史,自由主义曾与王权主义、保守主义相对立,积极要求改变现状,包括主张革命,是激进的。随着社会主义、极权主义的兴起,它反对人为设计改造整个社会,只赞成渐进的改良和演化,变成保守的。西方自由主义的这种转向,目的在于守卫西方社会的自由,并不是为了解决专制国家的转型问题。1990年代以来在中国传播的正是为了守护西方社会自由而发展起来的保守的自由主义。由于解读的偏差,其保守更超过了西方的保守的自由主义。




尽管90年代以来中国知识界在传播自由民主价值上所作的贡献是显著的,对自由主义传统的界分选择、重新认识阐发丰富了对共产极权主义的缘起和荒谬性的认识,但是,所传播讲述的自由主义中保守的精神气质并不适合一个需要大变革的国度。







现在我就简略说明一下,在90年代以来的当代中国语境中,“渐进改革主义”究竟是什么意思,它的问题在哪里,并进而评述近年来在革命思想的兴起。为此,首先需要说明一下什么是民主转型。它的内容并不难理解,是一些常识性要求。民主转型包括两个阶段、两个维度,即政治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政治自由化主要是开放言禁、党禁,关键是容忍政治反对派的存在。政治民主化指的则是自由、直接选举全国政府。




那么,中国学者所说的“渐进改革”是什么意思、它与民主转型有什么关系呢?无数的人鼓吹渐进主义,有的人有自己的理论视角和较系统的设想,有的人则没有。有较系统观点的,彼此也有差异。例如,在知名的渐进主义者中,俞可平、周天勇等官方学者与周舵、张千帆、张博树、胡星斗、季卫东等民间或偏民间的学者在论述和主张上就不一样,而且,官方学者之间、民间学者之间也各不相同。不过仍然可以厘清渐进主义的基本思路和倾向。




首先,看看渐进主义是什么或者说主张什么。从众多涉及渐进改革的作品,可以发现:第一,渐进主义主张逐步的、慢速的改革;第二,渐进主义主张先从较小的、不触动现制度大原则的问题改起,从小到大、从局部到整体碎片化地推进;第三,渐进主义假定小改革会导致大改革、开启民主转型之路,或者认为许多小改革累积起来最终会形成自由民主制度;第四,渐进主义认为只有逐步的、碎片化的改革,才能代价最小、最平稳地过渡到民主。那么,渐进主义不是什么或者说反对什么呢?第一,渐进主义既反对暴力革命,也反对快速、剧烈的整体性变革,认为这些都是激进主义;第二,除少数例外,渐进主义不要求政治自由化,也就是不要求尽快开放言禁、党禁,不认为民主转型要从自由化开始;第三,渐进主义不要求甚至反对尽快举行全国大选,认为中国还不具备举行全国大选的条件;第四,渐进主义假定或者说担心快速、剧烈的整体性变革会导致大的动荡甚至国家的分裂。




概而言之,在中国的语境下,所谓渐进主义是这样一种思潮,即认为中国的民主转型应该从细小的改革开始,慢速地、碎片化地推进,转型的关键内容,也就是涉及整体原则的变革,特别是开放党禁、全国大选,可以也应该缓行,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平稳地、以较小的代价获得自由民主。与刚才所说的民主转型所要求的种种政治上的开放比较一下,可以用7个字概括当代中国语境中的渐进改革主义的特点,那就是“回避要害”、“绕圈子”——民主转型所要求的重大变革被回避了。由于思维方式的扭曲,没有任何渐进改革主义者提出在近期内举行全国议会、领导人的直接选举即民主化。热情传播自由民主价值、将民主作为中国政治转型方向的人,竟然在实际上没有提出民主化的要求,这不能不令人诧异。




需要说明的是,在国外比较政治学著作中,有时也会出现“某某国家通过渐进改革转型为民主”之类的说法。但是,那些著作中所谓“渐进改革”(gradualreform)是与当代中国语境中的“渐进改革”很不相同的,须慎辨其涵义。例如,70年代西班牙的转型是由政府主导的,首先放宽了媒体控制,报纸、杂志展开了政治改革的热烈讨论,在大量沟通基础上起草的《政治改革法》获得议会通过后交付全民公决,然后开放了党禁(先开放了除共产党之外的党禁,不久后也取消了对共产党的限制),几个月之后举行了全国议会大选。转型从自由化到民主化即第一次全国大选所历经的时间不到1年7个月。它是由西班牙政府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的,所以,西方学者可能会说那是渐进改革。然而,再明显不过,那种“渐进改革”与当代中国语境中的“渐进改革”别如天壤(为了能区分开来,不致引起误解,我宁愿称前者为“逐步改革”)。




不论主张者们的初衷如何,当代中国话语中盛行的渐进改革主义,其实是对民主转型的性质和过程缺乏基本认识而提出的一种想当然的路径设想。就其将重大的、整体性的变革推迟到无限期的未来而言,当代中国的渐进主义,客观上不是一种关于民主转型的战略。毋宁说,它是一种在头脑中想象为以实现民主为导向、实际上乃是回避甚至反对民主转型的言说,是一种伪渐进主义。




支配着渐进主义者们的种种观念和假定,是不成立的或有疑问的。渐进主义者们很注意“策略”。他们认为,只有提出较低、不触动现制度根本原则的要求,统治集团才有可能接受,从而开启政治变革之门。然而,以统治集团是否可能接受来作为提出诉求的标准,表明他们缺乏一种动力观、不懂得民主转型的发生原理。民主转型在许多情况下,是依靠民众抗争所造成的强迫性形势发生的,而不以统治集团单方面的意愿为转移。他们回避开放党禁、全国大选之类的关键性要求,试图通过降低要求来说服或诱惑使统治集团开始改革,不仅高估了统治集团的公益心,也减轻了统治集团的压力,方便了统治集团回避任何有意义的变革,将民主转型推迟到无限期的未来。事情非常明显,如果连要求都不提出来,实现的可能性不会更高,而会更低。渐进主义者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启动政治改革,只要改革开始了,即使是微小的,也会由小到大直线向前发展,而实际上,微小的、不具有关键性意义的改革,即使开始了,也是可以停止、取消、逆转的,在世界范围内可以找到许多这样的案例。他们想当然地认为,慢速、小步向前推进才是稳健的、安全的,大步走会摔倒,实际上,一旦变革开始了,如果太慢、转型的过程太长,不确定性会更高。他们反复渲染快速、大幅变革会乱,营造了一种“转型恐惧症”,使人们没有信心、勇气面对未来,从而也使转型更不可能发生了。




渐进主义者们总是强调“渐进改革是代价最小的”,这种反复渲染传递的是不愿付代价的信息,几乎无异于在鼓吹免费午餐主义。可是,这个世界的真相是,自由不是免费的(Freedomisnotfree)。渐进主义者们认定“统治集团主动启动的改革是代价最小的”,而实际上,历史表明,主动改革的代价可能是小的,也可能是惨重的。改革者的诚意、决心和战略选择,改革的速度、节奏和改革的程度,以及制度架构的设计选择等,决定改革的成败和代价的多少。渐进主义还有一个严重的政治后果,就是导致了一种等待主义,坐等“渐进”改革的发生。




渐进改革主义从90年代开始,在中国流行了20余年。它与民主转型只有想象而非真实的联系,但这种联系正是它能流行20余年的重要原因之一。它产生和流行的原因不止来源于理论的认知,也来源于内心的怯懦。90年代以后知识界保守的自由主义所提供的复杂的理论背书,使其为许多人所深信不疑。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内,如果有人对它提出质疑,会被冠以在当代中国语境中已经被污名化、意味着不“现实”不“策略”的“激进”一词。鼓吹渐进主义的人如此之多,使得它的影响没有止于中国国境。流亡海外的一些异议人士也一度认同“渐进改革是最佳路径”[22]。甚至一些经常与中国学者接触的西方学者也受到了影响,认为中国是如此之大,最好是慢慢地改,快了会乱。




但是,到了2011年左右,它正式开始走向衰落。2011年前后,发生了两件对渐进改革主义思潮非常不利的事情。如果按时间顺序说,一是本人拙著《大转型:中国民主化战略研究框架》从2010年底开始在网络杂志《中国人权双周刊》连载,在互联网上流传开来。我在书中,以1970年代以来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民主转型案例研究为基础,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对于当下中国语境中渐进改革主义的批评,并提出了一种我成为称为“大转型”的替代性战略思考框架。我批评了李泽厚、刘再复的“告别革命”,解释了“非暴力革命”是革命概念在当代的发展,并介绍了“革改”即“革命+改革”的转型模式。在此之前,已有一些人对“告别革命”论非常不满,也有人对渐进主义提出了质疑,但一直没有系统的论述与之抗衡。




另一件事情是2011年早春发生在北非的“茉莉花革命”浪潮,它开始于突尼斯,席卷埃及、利比亚,波及也门叙利亚等中东国家。它的消息、进展通过不能被彻底控制的互联网及时传播到处于远东的中国,像是在进行一种实况的民主转型发生学教育,对许多人产生了强烈的震撼。有网民利用推特上一个发布匿名消息的推特账户「秘密树洞」,号召中国人也到各大城市一些特定地点聚集举行「茉莉花革命」,结果基本上什么也没有发生,只是使警察疲于奔命。那是一场“影子革命”,虽然没有成为真革命,却有力地传播了革命的观念。




此后,关于“革命”的讨论和对改良、渐进改良的批评,在推特、微博等“短平快”网络空间的讨论多了起来。莫之许是这些空间在这方面最活跃的发言人之一。2011年底,萧瀚发表了《简议“改良”与“革命”》、《论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它们是身居国内的学者近年来最早主张革命的文章。




2012年初的一个事件,清楚地表明了思想氛围有了一个大变化,一种主张革命的文化兴起了。它就是韩寒三篇博客文章——《论革命》、《说民主》、《要自由》所引发的一场罕见的热烈争论。韩寒是一位人气很旺的青年作家和评论家,他在这三篇文章中反对革命、主张渐进改良,像当年李泽厚一样断言“民主并不是当今中国所急需”,立即引来了许多人的批评,“革命——改良”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2013年,由于中共领导人王岐山向官员们推荐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研究法国革命的名著《大革命与旧制度》,该书一时有些洛阳纸贵,围绕托克维尔再次发生了“革命——改良”讨论的一个小热潮。博源基金会举办了“中国能否告别革命”的座谈会,秦晖、朱学勤、荣剑等受邀参加,从与会者的发言看,有人从过去保守的立场有所退却。




这次革命话语的复兴,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越来越多的人对改革期望的破灭。从70年代末开始,就有人盼望政治改革。80年代的共识是促成政府不仅进行经济改革,也进行政治改革。1989年北京城的呼喊仍然是寄希望于政府开始政治改革。“六四”镇压给了人们沉重的打击,但是1992年重启经济改革并且是走向市场经济,人们又恢复了乐观的情绪,开始对政治改革的联想和期盼。在排斥了革命的情况下,人们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政府改革上了,对改革的期盼不是降低了而是提升了。当胡温接掌权力的时候,人们曾对他们寄予很高的期望,希望他们站稳脚跟后会有所作为。可是,不仅政治改革没有发生,经济改革也停止了,停在一种半吊子的市场经济上,或者说权贵资本主义中。畸形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导致的社会不公、两极分化等问题越来越尖锐地表现出来。2008年以后经济的下滑加剧了人们的焦虑和不安。人们愿意给政府渐进改革的机会,但一直没有看到有实质意义的突破。现实的状况不仅是停滞,没有表现出政治改革的真诚意愿,而且对艰难弱小的公民社会的打压更加严厉。对于改革的呼吁已经太多了,改革还是没有发生。在现实面前,原本就没有给出清晰路径的、90年代以来的渐进改良主义显得越来越没有说服力。




当然,并不难理解,在这次革命话语的复兴中,知识界不会像90年代整体性倒向保守那样,整体性地倒向另一边——激进或比较激进的立场。而且,那样也未必是好事。压迫性的政治环境、自我否定勇气的不够、学术地位个人利益的考虑、认知的原因等,都会使不少人继续坚持保守、渐进改革主义的立场,特别是那些在这方面有过著述的人以及在生存上需要依赖官方学术机构的人。自由的渴望和保守的言论在他们那里还会继续纠结在一起。不过,“革命”的话语终究回归了,一种革命的文化终究在兴起了。在一个需要大变革的时代,弥漫的不再是保守的精神了。这会对未来中国的政治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呼唤革命”是指什么革命,特别是它应该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经典的革命概念指的是暴力革命。不过,革命概念在当代有一个新发展,就是将民众的大规模和平抗议击败专制建立民主也视为革命。关于暴力与非暴力,中国的异议人士中间一直有争议。随着革命话语的回归,这种争议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生了。我是一直主张非暴力的。基于2008年以后到海外所作的民转型研究,我更加坚信应该走非暴力抗争之路。




国际著名智库“自由之家”2005年完成的一项统计研究-发现,过去30年近70个政治转型中,绝大多数依靠的是非暴力抗争。在67个人口100万以上、发生了转型的国家中,非暴力抗争起了关键性作用的达50个、多于70%;由掌权者自上至下的改革所推动的转型只有14,还有3个则是在西方民主国家的干预下开启的;反对派没有或几乎没有使用暴力的占40个,诉诸过暴力但对转型的发生没有起关键作用的有20个。




这个统计还发现,非暴力抗争对于转型起了关键作用的国家,也比通过自上至下的改革转型或反对派诉诸过暴力的国家,享有自由度更高、更稳定的民主:在14个发生过自上至下改革转型的国家中,到2005年,只有2个变成了自由国家,有8个是部分自由国家,有4个回归了不自由国家;反对派使用过暴力的20个国家中,只有4个成了自由国家,12个部分自由国家,4个回归了不自由国家。[23]




上述数据表明,经由改革实现转型是小概率事件,暴力革命则更加不现实,由于改革的局限性和暴力行为的副作用,也更少可能获得和保持充分的自由。所以,民主派既不能坐等改革的发生,也不能在当今时代梦想暴力革命,而应该诉诸非暴力抗争、追求通过天鹅绒即温和革命造成强迫性的形势开启民主转型。




那么,这样的革命是否可能呢?特别是在习近平接掌政权以后,是否可能呢?习近平不属于这个时代,他的头脑是毛时代的。他上台以来,不仅没有表现出向前走的意愿,相反,所有的迹象都表明他要往回走。在统治集团内部,他追求个人绝对独裁;对于思想、舆论和公民社会,其控制与打压是“六四”以来最严厉的。过去20多年来异议群体和维权运动所艰难找到、取得的有限空间,被挤压殆尽。在这种情况下,革命的需要更明显了,似乎也更困难了。不过,革命是否可能归根结底只能由未来的历史回答。




我们需要换一个角度提出一个更积极的问题,那就是革命如何可能?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经济正在陷入大麻烦。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经济改革和数十年高速的经济增长帮助延长了共产党的寿命,然而,这次它可能没有30多年前那样的好运气了。习近平往回走是在进行一场冒险,他很可能成为中国最后一位独裁者。改革期望在他的统治下快速破灭,这未必是坏事。当人们对中南海绝望了的时候,才更有可能回头发现并释放自己的力量。




本书文章收录的重担主要是滕彪博士所承担的。原本打算不仅收录主张革命和主张改良两方面的文章,以体现一种“激辩”的气氛。但是,鼓吹渐进改良主义的文章太多,从90年代一直到现在,人们对其中许多观点是熟悉的。多选近几年出现的倾向革命的文章,反而更能体现出“激辩”的气氛,因为读者知道另一方在哪里。关于选文标准等,请看滕彪博士撰写的编选说明。




注释:




1、这里的描述系基于胡安?林茨(JuanLinz)关于极权主义的经典解释。参见JuanLinz(2000):TotalitarianismandAuthoritarianism,PP.65-75。




2、“两个凡是”指“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它首先出自1977年2月7日《人民日报》发表的一篇社论《学好文件抓住纲》。关于“两个凡是”与毛泽东的继承人、时任中共主席的华国锋的关系,目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去毛化在华国锋当政后就已经小心、然而速度并不慢地开始了。不过,1980年底华国锋被迫辞去中央主席职务,对他的指控之一就是坚持“两个凡是”。




3、在官方的话语体系中,伯恩斯坦的改良主义是反动的,清末的立宪改良是骗局;法国革命、美国革命、辛亥革命等“资产阶级革命”有进步意义,尽管有局限性;最“伟大”、最“正确”的是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作为最“伟大”、最“正确”的革命,当然不允许反对,反对共产党、试图革它的命则是“反革命”,罪莫大焉,必须坚决镇压。这些都是是官方历史、政治教科书中的标准话语。




4、陈子明《从“改革”到“革政”——近三十年话语与思想史片论》,《领导者》总第44期(2012年2月)。




5、同上文。




6、由于时间的仓促,本文第二、第三部分有些内容直接摘自我的《大转型:中国民主化战略研究框架》(香港晨钟书局,2012年)。




7、2007年,著名的“加图研究所”(CatoInstitute)发表了经济学家奥拉?哈夫里立辛(OlehHavrylyshyn)的研究报告,总结了前苏东地区转型15年后的结果:变革快速、广泛的东欧国家要比变革较慢或只进行了有限改革的独联体国家,在经济增长、制度建构、吸引外资、贫富差距、减少贫困等方面的表现都明显要好,社会所承受的痛苦、付出的代价也更少。当时在经济转型上存在两种战略主张,一是快速的,二是渐进的。大爆炸战略主张者们认为,变革的迟缓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产生对变革的抵制甚至使变革逆转。他们认为组织、制度的建构是非常重要的,但应在经济自由化之后实现。渐进主义者们担认为步子太快会导致更大的社会代价、给人们带来更大的痛苦。他们主张在自由化、私有化之前应先建立组织、制度,以保证得到最大效应。后来的历史证明大爆炸主张们的担忧和判断是正确的。独联体国家的改革速度普遍要慢一些,经济自由化程度也明显不及东欧国家。其中,白俄罗斯、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经济体制仍然非常类似于过去的计划经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贫富差距悬殊,少数寡头控制了庞大的财富。(长期以来,国内知识界以为俄罗斯的经济改革是快速、激进的,但实际上并不准确。俄罗斯的休克疗法流产了,改革速度放慢,改革也并不彻底,只实行了中等程度的经济自由化)。参见OlehHavrylyshyn:FifteenYearsofTransformationinthePost-CommunistWorld:RapidReformersOutperformedGradualists.(TheCatoInstitute.CenterforGlobalDevelopmentandProsperity.DevelopmentPolicyAnalysis.November9,2007,no.4(http://www.cato.org/pub_display.php?pub_id=8781))。




8、刘再复的一段表述体现了许多人在“64”之后的心境:“一九八九年下半年我有—种窒息感,一下子坠入没有边际的时间深渊,这种体验真是“刻骨铭心”。“经历了一次大沉重之后,反而轻松了。我真的好像死过—次,开始了第二人生。”(李泽厚、刘再复《告别革命》,第2页,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2004年,第5版)。




9、余英时《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激进与保守》,见李世涛主编《知识分子立场:激进与保守之间的激荡》第1-29页。




10、李泽厚、刘再复《告别革命》第24页。




11、同上书,第60页。




12、同上书,289页。




13、同上书,289页。




14、同上书,294页。




15、同上书,第22页。




16、李泽厚之后,以渐进改良主义的观点来审视晚清的改革和革命的人很多,例如,中山大学教授袁伟时就是其中比较著名的一位。过去几十年一直受到赞颂的辛亥革命被不少人否定了,完全被污名化的预备立宪得到了肯定,甚至要求缩短预备立宪期限的立宪派也被一些人认为是激进的,未来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这方面的文章、著述构成了“自由主义言说”的一部分,其“应用”而非其“学理”部分。




17、2011年,在辛亥革命100周年之际,高全喜出版了《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新看法,认为《清帝逊位诏书》的颁布是使得辛亥革命成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




18、讨论基础概念的、辨析基础价值的文章很多,比较有代表性、传播较广的,包括刘军宁的《共和?民主?宪政》和我的《论共和国》等。




19、哈耶克说,“严格说来,保守主义是一种正统的,或许是必要的,无疑是广泛传播的反对急剧变革的态度。”“法国革命以后的一个半世纪里,保守主义在欧洲政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兴起之前,保守主义(在欧洲)的对立面是自由主义。”FriedlichA.Hayek:TheConstitutionofLiberty,p397(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8)。




20、朱学勤《1998:自由主义学理的言说》(《南方周末》,1998年12月25日)。




21、国内学者将哈耶克的“自生秩序”、波普的“零星工程”用于民主转型路径的思考,作为反对快速大幅变革、支持渐进改良主义的依据,其实是对他们学说的片面解读和滥用。在哈耶克那里,“自生秩序”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在波普那里,“整体社会工程”并不泛指所有重大的变革,指的只是该找试图改造整个社会的“乌托邦工程”。波普也不相信在专制政体下会发生合理的改革,认为专制政体只能通过暴力推翻。关于这方面的论述,请参见本人《大转型:中国民主化战略研究框架》108-113页。




22、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长期坚持在国内抗争,他对转型路径的看法也被弥漫的、“渐进改革是最佳道路”的观点所裹挟。他2008年被捕后在法庭上说,他所主张的是“渐进、可控、有序”的转型道路。这一表述直接来自于另一位渐进主义者周舵。




23、参见AdrianKaratnyckyandPeterAckerman:HowFreedomisWon:FromCivicStruggletoDurableDemocracy(AspecialreportofFreedomHouse,2005);


StephenZunes:WeaponsofMassDemocracy:NonviolentResistanceIstheMostPowerfulTacticAgainstOppressiveRegimes(2009)(http://is.gd/G6CMSE)。



谢选骏指出:如果说,“从期待改革到呼唤革命”就是“当代中国自由主义思想变迁”——那么,现在的“自由主义”岂不就是清末的“君主立宪”了。可以看到,“君主立宪”转向革命,那就是满清的末日了;可以想到,“自由主义”转向了革命,那就是后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末日了。所以我十几年前的2009年就写过了《<零捌宪章>与君主立宪》,以警世人。而刘小波之死,可以视为“自由主义=立宪派”的灭亡。

谢选骏:满洲人的愚蠢不减当年



《坍塌事故背后的齐齐哈尔排球往事:被誉为女排“宝地”》(南方都市报 2023-07-24)报道:


7月23日下午,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的体育馆轰然坍塌,屋顶砸向正在集训的学校女排姑娘和教练。


在同学的眼中,姑娘们乐观、大方、爽朗,“打球很厉害”“是学校的骄傲”。


一名在校生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是一所排球强校,平时很注重排球的培养,“训练很辛苦,强度挺大”。贡献了以胡铭媛、李盈莹为代表的排球国手的齐齐哈尔,被誉为中国女排的“宝地”,当地区县及各单位也曾多次举办排球比赛活动。


发生在这座城市的女排姑娘和教练身上的悲剧,令各方揪心。惠若琪、胡铭媛、刘晏含、李盈莹等多名女排运动员发文为事故伤者祈福,向遇难者致哀。24日晚间,中国排球超级联赛通过官方微博表达哀思,账号头像已变成黑白色。


女排姑娘是“学校的骄傲”


发生在7月23日的体育馆坍塌事故,带走了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以下简称“三十四中”)女排队伍11条生命。


“她平时沉默寡言,但在排球方面真的很优秀。”在此次事故中遇难的小林,是三十四中的女排队员。小林的同班同学告诉南都记者,小林在23日晚被发现并搜救出,后经救治无效不幸离世。


根据官方通报,23日下午,三十四中女排2名教练和17名队员在体育馆内集训。14时56分,齐齐哈尔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体育馆屋顶坍塌报警,接警后救援队伍快速到达事故现场,已有4名队员自行脱险,其余15人被困。


被埋人员位置不确定、搜救时持续下雨以及温度较低,是救援人员面临的主要挑战。


“楼顶整体塌了下来,楼顶底部是一个钢结构框架,再加上楼板的厚度,导致人员被埋三四米深。”24日晚,带队参与救援的齐齐哈尔蓝天救援队胡队长告诉南都记者,被埋人员不太集中,位置比较分散。


经过19个小时的搜救,截至24日10时,15名被困人员全部找到。当中有4人无生命危险,6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5人现场已无生命体征。当地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也尽全力组织了施救,但仍然没有挽回他们的生命”。


三十四中拥有一支有光荣历史的排球队。


小林的同学介绍,三十四中是一所排球强校,平时很注重排球训练,队员们通常是上午上课、下午训练,假期期间则是训练一整天,小林所在排球队中的成员全是初中生。


“那是学校的骄傲。”同学们如是形容。


“我几乎天天都能看见她们训练。”该校一名初三学生向南都记者介绍,排球队的训练很辛苦,强度挺大。她还说,队里的姑娘们都很乐观,“每次见面都是笑嘻嘻的,人也很好,我认识的几个女孩都是那种很大方爽朗的,打球也很厉害”。


另一名在校生向南都记者提及,学校有面向普通学生开设的排球“综合实践课程”,由这群排球队员们负责授课,“她们都很耐心、负责、有活力,队员间的关系也很不错”。


就在事故发生前一天,三十四中专门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祝贺该校女子排球队再创佳绩——在黑龙江省第十八届学生运动会的赛场上一展风采,经过激烈的苦战和顽强的拼搏拿下亚军。


学校女排刚在省级比赛获得亚军。


这篇题为《叩响青春 点燃激情》的图文纪实介绍称,这次运动会是学生比赛中规格最高、参赛人数最多的比赛,队员们在主教练高嵩的带领下,代表齐齐哈尔市参赛,“面对强劲的老对手伊春队,队员们敢打敢拼,虽然未能成功战胜对手,但是她们用顽强不屈的精彩表现书写了最动人的青春,用实力和汗水完美展现了排球精神的魅力……”


体育馆被珍珠岩压垮


齐齐哈尔三十四中女排屡创佳绩。


2021年10月27日,黑龙江省中学生排球锦标赛落下帷幕,来自齐齐哈尔、哈尔滨、七台河等地的36支队伍进行了为期8天的激烈角逐,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女排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2019年,该校女排在黑龙江省中学生排球锦标赛中获得冠军。


该校一名在校生向南都记者介绍,那座坍塌的体育馆,平时只对排球训练开放,其他同学基本不让进。对这座有些陌生的场馆,她的印象是“外墙比较破旧”。


小林的同学也告诉南都记者,学校的体育馆平时只供球队使用。她曾经去过体育馆,里面很空荡。那时的她怎么也想不到体育馆会坍塌。


今年暑假期间,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学的排球队也曾到此训练。


从这支小学校队的训练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场馆的地板较新,但墙皮有多处破损脱落,天花板上有桁架加固。事发后,该校教练回复关心此事的网友说,自己带的这批孩子刚到辽宁盘锦参加小学生排球比赛,所以没有遇险。


据了解,永安小学女子排球队成立多年,一直与三十四中是排球“一条龙”学校,每年都会挑选培养适合排球运动的孩子。近日,作为全市唯一一个小学女子排球队,永安小学女子排球队正在抓紧时间集训,因为她们即将代表齐齐哈尔市出征全国小学生排球锦标赛。


事故发生次日,一位知情人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自己的朋友是当地另一所学校的排球队员,事发当天也在三十四中的体育馆训练。不过因为近期天气潮湿导致了过敏,她的朋友便请假提前回家,“到家不到半小时,体育馆就发生了坍塌”。


在那之后,她的朋友一直很低落,哭了一晚上。第二天看到持续更新的消息,也忍不住落泪。


“明明昨天还在互相开玩笑,今天就发生这样的事情,让她感到后怕。”


目前,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与体育馆毗邻的教学综合楼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规将珍珠岩堆置体育馆屋顶。受降雨影响,珍珠岩浸水增重,导致屋顶荷载增大、引发坍塌。公安机关已对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7月24日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齐齐哈尔市委书记、市长沈宏宇表示,这起坍塌事故,是齐齐哈尔近年来最为严重的安全事故。在这起事故中,暴露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黑龙江省政府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将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


走出多名女排国手


齐齐哈尔素有“冰球之城”之称,实际上,其排球领域的实力亦不容小觑。这里被誉为中国女排的“宝地”。


在中国排坛素有“小胡飞刀”之称的胡铭媛,正是出自三十四中女排队伍。


胡铭媛于2010年入选辽宁队,从此走上了专业排球运动之路。2018世界女排国家联赛对战巴西队的铜牌赛中,胡铭媛进攻成功率高达80%以上。


赛后,胡铭媛获得巴西主教练吉马良斯的称赞:“她让我们吃尽了苦头!”此后,胡铭媛入选中国女排,并入选2022女排亚洲杯最佳阵容。


被郎平称为“秘密武器”的李盈莹,同样来自齐齐哈尔。


在2018年女排世锦赛中,李盈莹一战成名。赛场上,她曾发挥出色,强攻制胜,最终帮助女排逆转了对手,赢下比赛。


据了解,李盈莹自幼在齐齐哈尔中小学校园排球青训体系接受排球训练。9岁时她被天津女排主帅王宝泉相中,进入天津女排青训体系受训,作为左手球员,在主攻位置上展现出了非凡的才华,多次入选国家少年女排和国家青年女排,在世少赛和世青赛上均有不俗表现。2017-2018赛季中国女排超级联赛,李盈莹从天津女排青年队升入一队参赛。


今年7月17日,中国排球超级联赛官方微博发布2023年世界女排联赛最佳阵容,中国女排三人入围,李盈莹为最佳主攻。


齐齐哈尔的排球氛围浓厚,从当地区县及各单位多次组织排球比赛可见一斑。


今年6月3日,龙江县直机关工委举办了为期三天半的职工排球赛,共有24支代表队、200多名机关干部参与比赛。2022年9月6日,齐齐哈尔市税务系统职工排球联赛第三赛区比赛在讷河市举行,共有讷河、富裕、甘南、梅里斯4支代表队参加比赛。2021年10月21日,讷河市在文化广场举办全民健身排球赛,比赛为期两天,吸引了16支代表队100多名选手参赛。2020年10月24日,讷河市中学生排球比赛举行,共有来自全市各校的36支男女代表队、280多名选手参与角逐。


发生在女排姑娘和教练身上的悲剧,更加令人揪心。


7月23日晚,胡铭媛发微博表示:“事情发生在母校更加心痛,希望大家都平安,尽快都能被救出。”


前中国女排主攻手、2019年女排世界杯赛冠军成员刘晏含连夜录制视频表达关切:“我当时听到这个消息就心头一紧……期待所有人一定要平安。”


24日中午,女排奥运冠军惠若琪发文悼念:“太难过了,这些孩子还参加了松原站的比赛,有几个人还入选了最佳阵容。希望另一个世界也有你们热爱的排球相伴。”


同日晚间,中国排球超级联赛通过官方微博表达哀思:“中国排球超级联赛所有俱乐部及球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向齐齐哈尔三十四中体育馆坍塌事故中罹难的球员、教练致哀。”


南都记者注意到,其账号头像已变成黑白色。


齐齐哈尔不少市民自发前往三十四中校门前献花悼念罹难的姑娘和教练们。学校附近一位花店店主告诉南都记者,从24日中午至晚间,她的店已有百余单悼念花束的订单。


“(订花的人)全国各地的都有,他们要求附上卡片,送去三十四中。”



谢选骏指出:齐齐哈尔是满洲人的聚集地,连名字都没有汉化,现在满洲人虽然不那么多了,但是遗风犹在,愚蠢不减满洲人当年。由此可见,中国落到了这帮蠢货手里,不得不贫病交加,直到如今还是漏洞百出……满洲人的愚蠢依然不减当年。共产党假装改革开放,但是清宫戏火爆却露了尾巴,结果飞流直下三千尺,语不惊人死不休。满洲人妄自尊大,实属心虚。


2023年8月3日星期四

谢选骏:大丈夫能屈能伸为何沦为大乌龟能屈能伸


《怎么才能做到能屈能伸?能屈能伸会有什么好处?知乎 2021-01-10》报道:


看到这个问题,很自然地想到了乌龟,它算得上是能屈能伸的一个代表。因为能屈,所以在遭遇进攻时,乌龟能有效保护自己;因为能伸,所以在需要进食时,乌龟能快速觅得食物。这主要得益于乌龟拥有一个坚固的龟壳。而且乌龟还具有极强的忍耐力,在天气寒冷时,它可以快速进入冬眠状态。因此,可以认为乌龟是一个十分典型的风险规避型的生物,既懂得趋利避害,又善于抓住机会,而且还擅长厚积薄发。或许正因为如此,乌龟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与较长的生命周期。与乌龟不同,人类既没有龟壳保护,又不能适时冬眠,所以更加需要懂得能屈能伸!真正读懂乌龟,人生应该更加精彩!


动物界中的刺猬可以算得上是弹性处事的智者,它以一种柔软的方式保全着自己。顺境时,它会昂起自己尖尖的脑袋,竖起满身尖刺,向目标发起最猛烈的冲锋;逆境时,它会缩回脑袋,蜷缩成球,暗暗观察,让敌人无从下手,在等待中积蓄力量。就这样,它一次次的保全了自己,还实现了目标。


做人同样不能太刚硬,尤其是在人生低潮、逆境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控制情绪,暗自修行,厚积薄发,等待时机一鸣惊人。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只要抓住它,你不仅能收复失地,更有可能成就新的高度。


人生就像是登山,有人攀爬而上,有人拾级而上,也有人乘坐缆车......不论脚下的道路如何,都需要我们暗自修行,积蓄力量,找准时机勇攀新高。


能屈能伸其实能做到,就是看你到那个时候想不想去做,好处的话得看自己如何衡量,自己认为有好处那就是有好处的。


网文《大丈夫能屈能伸》报道:


大丈夫能屈能伸是一句经典名句,指人在失意时能忍耐,在得志时能大干一番。出自《易·系辞下》:“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龙蛇之蛰,以存身也。”



示例

1、这就叫大丈夫~。 ——冯德英《苦菜花》第三章

2、柳青《创业史》:“那些为了事业能屈能伸,能忍能让的人,才是最坚强的人。

3.[例]企鹅在上岸前,总是先扎入海中.潜得越深,海水产生的浮力越大.企鹅依靠这种浮力上岸.

所以 能屈能伸 又指先蓄势,后迅猛发展.

4.尺蠖是一种蛾的幼虫,样子有点像蚕,脚生在头部和尾部.行动时要将长在尾部的脚,移到了齐近头部的脚,在头部的脚,再向前移去,如此反复。所以它前行,就是不断弯成弓形再放直。

5、韩信受胯下之辱,日后做成将军,更是说明了大丈夫只有能屈能伸,才能做成大事。

6、越王勾践为了重振国业,20年卧薪尝胆,亦是能屈能伸。

7.姜溪边垂钓得遇文王奠定周朝八百年基业;诸葛亮高卧隆中,后帮助刘备建立蜀国;韩信忍辱钻胯,成为兴汉名将;司马迁甘受腐刑,终于完成《史记》流传千古……这些都是历史上名人“屈”与“伸”的成功范例。

8.陶渊明不肯为五斗米屈腰而挂印辞官,虽然给后人留下不少诗词,但他胸中治国安民的才华却失去施展的机会。同样是清官,郑板桥却采取忍让策略,智斗贪官,为老百姓做了许多好事。这是“屈”与“伸”留给后人的思考。

总括

“识时务者为俊杰,大丈夫能屈能伸”,这是一条千古锤炼而锻造陈酿的古训,多少风云人物、英雄豪杰都因能屈能伸而叱咤风云,所向披靡。立大志者,需以“屈”处世;成大业者,需靠“伸”显才。“屈”是遇锋芒时的避让,退一步海阔天空。“伸”是看时机而动,英雄视时机而动 


大丈夫能屈能伸就是说明男人遇事能够挺胸抬头同样也可以放低身段,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够成就一番事业。而很多人都是只能听动听的话,但是只要遇到不同的意见就不满意,这如同可以接受表扬不能接受批评是一样的道理,这就说明这个人的心胸是狭隘的,俗话说宰相肚子能撑船,只有凡事都能吞咽下去……


谢选骏指出:人说“大丈夫能屈能伸”,我看“大乌龟能屈能伸”——为何古代人的“大丈夫,能屈能伸”,变成了现代人的“大乌龟能屈能伸”?这是因为,西方的海盗文化进入了中国的乡土社会。

谢选骏:香港預示了烏克蘭的未來嗎

(一) 《從香港黃之鋒到烏克蘭自由之戰!推薦4部Netflix近代紀錄片》(民視新聞網 2020年11月18日)報道: 影視作品讓我們對生活有更多想像,然而紀錄片類型透過鏡頭,我們可以深入不了解的領域、看見不一樣的社會,從黃之鋒帶領的抗爭運動到烏克蘭人民上街爭取自由之戰,以下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