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现中的断足现象与刖刑》(2015-10-15 刘明科)报道:
197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安阳后岗发掘了一批古墓,其中M16西侧二层台上的殉葬人骨架保存完好,但少一下肢骨。胡厚宣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现,是一个生前就受过刖刑残害的奴隶。
1988年11月7日,在宝鸡市南郊茹家庄西周遗址区发现一批青铜器。其中一件刖刑奴隶守门方鬲格外引人注目。这件鬲呈长方体,带盖,盖出土时已残破。通高18.7厘米、口纵22厘米、口横14厘米,重4.3公斤。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器身,下部为炉身。炉前中部有双扇门扉,左门关闭,右门敞开,门外靠门站立一缺左足、断右臂,即受过刖刑的男性奴隶。这类刖刑题材的青铜鬲以前在陕西扶风就有出土,美国哈佛大学福格博物馆和北京故宫博物院也各收藏有一件刖刑人守门方鬲,门上均铸有受过刖刑的奴隶守门。还有陕西历史博物馆收藏的西周晚期的它盘,器足亦为四个受过刖刑的奴隶,1974年山西闻喜上郭村西周晚期墓群中出土的一乘刖人守车上的人也是受过刖刑的。这些以刖刑作题材的考古发现证明,古代的刑法确有刖刑。
刖刑是中国古代墨、劓、刖、宫、杀五刑之一,又称剕刑,指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刖刑在夏朝称膑,周朝称刖,秦朝称斩趾。亦有指刖刑是削去膝盖骨(膑骨)使犯人不能站立的说法。
夏朝开始有肉刑,当包括刖足在内。如“夏”字的产生就与夏桀凶暴的肉刑历史有关,所以夏桀也就成了凶暴的代名词。“夏”字始见于春秋时代的金文,最早为学界接受的是秦公簋中的那个“夏”字,它是从晚商甲骨文里继承的,还是春秋时人们自己创造的?现在难有定论。但是,创造这个字的人一定不会无缘无故地造出这样一个不仅恐怖,而且血腥的字来。这个“夏”字表示的是一个人,这个人的左臂已经不知去向,两条腿的右膝下被砍掉了,左腿自大腿以下也被砍掉了,右手撑着已经被砍掉了右脚的腿部。身边丢着两把刀。按照甲骨文的造字规律,刀上应该滴下几滴血。秦公簋上的这个“夏”字,其实就是对遭刖刑惨死者的白描。
商代五刑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其中的刖刑就是锯掉罪人的一条小腿。
西周开始刖刑已普遍施行,并且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文书。到春秋战国以后,直到汉文帝时,把应断右脚的改为死刑,应断左脚的改为笞五百。春秋时将人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如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就是一桩典型的事例,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召来,设计“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所谓“刑断其两足”,显然是刖足的意思。《潜夫伦》记此事云:“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剕、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
考古发现中这种屡见不鲜的断足现象,充分暴露了先秦时期奴隶主贵族的极端凶残。他们一方面将受刑的犯人的双足或一足剁去,怕他们进行反抗和逃跑。另一方面,依然不放过对他们的奴役,这种刑罚的奴隶虽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但仍体罚他们作守门一类的简单劳动。这些刖刑题材文物的不断发现,为研究古代社会与刑法提供了宝贵实物资料。(原文刊于《收藏快报》2015年10月14日第12版)
谢选骏指出:如果说,“夏”是肉刑国度的表达,那么“夏商周工程”可能要落空了——因为“夏朝”可能就是一个类似伊斯兰国那样的四处流窜的恐怖主义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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