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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日星期二

谢选骏:杨绛的“大学”与“中庸”



“BBC”2016年5月25日报道:中国大陆的著名女作家文学翻译家杨绛当日于北京逝世,享年105岁。

早前中国媒体曾有报道称杨绛因轻度肺炎及肠梗炎入院。

杨绛为中国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的遗孀。钱钟书为中国著名作家和学者,他在上个世纪40年代创作的小说《围城》至今仍广为阅读。

钱钟书和杨绛曾一起留学英法。

杨绛原名杨季康,祖籍江苏无锡,1911年7月17日生于北京,1932年毕业于中国苏州东吴大学,后考入中国清华大学并同钱钟书一起留学英法。

杨绛曾执教上海震旦女子文理学院和中国清华大学,后调任任职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

杨绛著作中,较为大众熟知的作品包括:翻译作品《唐-吉诃德》,小说《洗澡》、舞台剧《称心如意》,哲理散文集《走到人生边上》和散文随笔《我们仨》。

中国的社交媒体微信和微博平台,用户纷纷转发杨绛逝世的消息,并祝愿“杨绛先生一路走好,终与钱老阿瑗(其女)团聚,无需再一个人怀念‘我们仨’。”

中国近期逝世的高龄知名老艺术家还包括作曲家阎肃和梅派京剧艺术家梅葆玖。

谢选骏指出:杨绛出生于1911年7月17日,在辛亥革命之前,因此也算得上是半个满清遗民。在满清遗民的资格上,杨绛不如邓小平,更不如毛泽东。杨绛他们那一代人,虽然生活在一个相对自由的民国环境下,又留洋受过西方教育,但是我总觉得他们西方化的程度其实还是比较表面的,骨子里还是满清的遗民。

在这种意义上,我称之为“大学与中庸”——就是为了一个很伟大的目的,而采取很卑微的手段。

所谓大学,在《礼记·大学篇》:“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

所谓中庸,在 《论语·庸也》:“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

有人评价说:中庸之道是中国古代“缩头龟哲学”,出自儒家。中庸之道是人生的大道,事业成功、生活与健康的根本理论,基本包含三层理论:

第一层理论:中不偏,庸不易。是指人生不偏离,不变换自己的目标和主张。这就是一个持之以恒的成功之道。孔子有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

第二层理论:指中正、平和。人需要保持中正平和,如果失去中正、平和一定是喜、怒、哀、乐太过,治怒唯有乐,治过喜莫过礼,守礼的方法在于敬。所以月牙山人说:只要保持一颗敬重或者敬畏的心,中正、平和就得以长存,人的健康就得以保障。

第三层理论:中指好的意思,庸同用,中用的意思。指人要拥有一技之长,做一个有用的人才;又指人要坚守自己的岗位,要在其位谋其职。

有人建议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中庸是说人的道德如果能达到中庸,就是最高的道德,百姓一直在努力追求。中庸不是不能实现,而是很难实现。为什么?因为中庸没有量化的标准,只能靠我们自己来感悟。如果将中庸进行量化处理,那中庸就容易实现了。

杨绛之死为“满清遗民的时代”,划上了句号。

但是满清的恶劣影响不会划上句号。

“大学”与“中庸”还将进行下去……

中庸译文
人的自然禀赋叫做“性”,顺着本性行事叫做“道”,按照“道”的原则修养叫做“教”。“道”是不可以片刻离开的,如果可以离开,那就不是“道”了。所以,品德高尚的人在没有人看见的地方也是谨慎的,在没有人听见的地方也是有所戒惧的。越是隐蔽的地方越是明显,越是细微的地方越是显著。所以,品德高尚的人在一人独处的时候也是谨慎的。喜怒哀乐没有表现出来的时候,叫做“中”;表现出来以后符合节度,叫做“和 ”。“中”,是人人都有的本性;“和”,是大家遵循的原则,达到“中和”的境界,天地便各在其位了,万物便生长繁育了。
仲尼说:“君子中庸,小人违背中庸。君子之所以中庸,是因为君子随时做到适中,无过无不及;小人之所以违背中庸,是因为小人肆无忌惮,专走极端。”
孔子说:“中庸大概是最高的德行了吧!大家缺乏它已经很久了!”
孔子说:“中庸之道不能实行的原因,我知道了:聪明的人自以为是,认识过了头;愚蠢的人智力不及,不能理解它。中庸之道不能弘扬的原因,我知道了:贤能的人做得太过分:不贤的人根本做不到。就像人们每天都要吃喝,但却很少有人能够真正品尝滋味。”
孔子说:“舜可真是具有大智慧的人啊!他喜欢向人问问题,又善于分析别人浅近话语里的含义。隐藏人家的坏处,宣扬人家的好处。过与不及两端的意见他都掌握,采纳适中的用于老百姓。这就是舜之所以为舜的地方吧!”
孔子说:“人人都说自己聪明,可是被驱赶到罗网陷阶中去却不知躲避。人人都说自己聪明,可是选择了中庸之道却连一个月时间也不能坚持。”
孔子说:“颜回就是这样一个人,他选择了中庸之道,得到了它的好处,就牢牢地把它放在心上,再也不让它失去。”
孔子说:“天下国家可以治理,官爵傣禄可以放弃,雪白的刀 刃可以践踏而过,中庸却不容易做到。”
路问什么是强。孔子说:“南方的强呢?北方的强呢?还是你认为的强呢?用宽容柔和的精神去教育人,人家对我蛮横无礼也不报复,这是南方的强,品德高尚的人具有这种强。用兵器甲盾当枕席,死而后已,这是北方的强,勇武好斗的人就具有这种强。所以,品德高尚的人和顺而不随波逐流,这才是真强啊!
保持中立而不偏不倚,这才是真强啊!国家政治清平时不改变志向,这才是真强啊!国家政治黑暗时坚持操守,宁死不变,这才是真强啊!”
孔子说:“寻找隐僻的歪歪道理,做些怪诞的事情来欺世盗名,后世也许会有人来记述他,为他立传,但我是绝不会这样做的。有些品德不错的人按照中庸之道去做,但是半途而废,不能坚持下去,而我是绝不会停止的。真正的君子遵循中庸之道,即使一生默默无闻不被人知道也不后悔,这只有圣人才能做得到。”
君子的道广大而又精微。普通男女虽然愚昧,也可以知道君子的道;但它的最高深境界,即便是圣人也有弄不清楚的地方,普通男女虽然不贤明,也可以实行君子的道,但它的最高深境界,即便是圣人也有做不到的地方。大地如此之大,但人们仍有不满足的地方。所以,君子说到“大”,就大得连整个天下都载不下;君子说到“小”,就小得连一点儿也分不开。《诗经》说:“鸢鸟飞向天空,鱼儿跳跃深水。”这是说上下分明。君子的道,开始于普通男女,但它的最高深境界却昭著于整个天地。
孔子说:“道并不排斥人。如果有人实行道却排斥他人,那就不可以实行道了。”“《诗经》说:‘砍削斧柄,砍削斧柄,斧柄的式样就在眼前。’握着斧柄砍削斧柄,应该说不会有什么差异,但如果你斜眼一看,还是会发现差异很大。所以,君子总是根据不同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治理,只要他能改正错误实行道就行。”“一个人做到忠恕,离道也就差不远了。什么叫忠恕呢?自己不愿意的事,也不要施加给别人。”“君子的道有四项,我孔丘连其中的一项也没有能够做到:作为一个儿子应该对父亲做到的,我没有能够做到;作为一个臣民应该对君王做到的,我没有能够做到;作为一个弟弟应该对哥哥做到的,我没有能够做到;作为一个朋友应该先做到的,我没有能够做到。平常的德行努力实践,平常的言谈尽量谨慎。德行的实践有不足的地方,不敢不勉励自己努力;言谈却不敢放肆而无所顾忌。说话符合自己的行为,行为符合自己说过的话,这样的君子怎么会不忠厚诚实呢?…”
君子安于现今所处的地位去做应做的事,不生非分之想。处于富贵的地位,就做富贵人应做的事;处于贫贱的状况,就做贫贱人应做的事;处于边远地区,就做在边远地区应做的事;处于患难之中,就做在患难之中应做的事。
君子无论处于什么情况下都是安然自得的。
处于上位,不欺侮在下位的人;处于下位,不攀援在上位的人。端正自己而不苛求别人,这样就不会有什么抱怨了。上不抱怨天,下不抱怨人。所以,君子安居现状来等待天命,小人却铤而走险妄图获得非分的东西。孔子说:“君子立身处世就像射箭一样,射不中,不怪靶子不正,只怪自己箭术不行。”
君子实行中庸之道,就像走远路一样,必定要从近处开始;就像登高山一样,必定要从低处起步。《诗经》说:“妻子儿女感情和睦,就像弹琴鼓瑟一样。兄弟关系融洽,和顺又快乐。使你的家庭美满,使你的妻儿幸福。”孔子赞叹说:“这样,父母也就称心如意了啊!”
孔子说:“鬼神的德行可真是大得很啊!看它也看不见,听它也听不到,但它却体现在万物之中使人无法离开它。天下的人都斋戒净心,穿着庄重整齐的服装去祭祀它,无所不在啊!好像就在你的头上,好像就在你左右。《诗经》说:‘神的降临,不可揣测,怎么能够怠慢不敬呢?’从隐微到显著,真实的东西就是这样不可掩盖!”
孔子说:“舜该是个最孝顺的人了吧?德行方面是圣人,地位上是尊贵的天子,财富拥有整个天下,宗庙里祭祀他,子子孙孙都保持他的功业。所以,一个人真做到行人所不能行的道德修养即为大德,自然得到那个爵位,自然财富富有、名扬四海,自然长寿万福,乃至成仙得道。天地生一件事物,会因其材质而培育。深深栽种的直苗直直的培育,横生的斜苗就要覆土盖土让其得到营养。诗经里说,高尚优雅的君子,有光明美好的德行,让人民安居乐业,享受上天赐予的福禄。上天保佑他,任用他,给他以重大的使命。’所以,有大德的人,自助而后天助,自然到到天命,与天感相伸通。
孔子说:人生的成功真没有遗憾的恐怕只有周文王吧!他的父亲王季也是一代圣王,儿子周武王更是顺应民心取得周朝天下!文王美好的德行与志向承其父王传其子嗣。 周武王继承了曾祖父大王、祖父王季及父亲文王的道德和事业,并发扬光大。戎衣革命,推翻了暴虐的商纣而建立新的天下,在历史上成为一代圣王,贵为一国之君,享有天下财富,子孙繁荣安定。 在周武王没有革命之前,他的弟弟周公也具备了文王和武王的德行,革命成功后,周公追述研究上古时代及其祖先传承下来的中华文化,用天子之礼制定了周礼。周公之礼是上至皇帝、诸侯,下至庶人、老百姓都必须遵守的规范,用来体现中国文化的文化精神,比如丧礼。而且规定十分严格,如果父亲是大夫,儿子是士,那么送葬以大夫之礼,但儿子祭拜时必须以士礼。如果父亲是士,儿子是大夫,那么送葬以士之礼,但儿子祭拜时必须行大夫之礼。一年之期的丧礼,大夫也必须遵循,三年之期的丧礼,天子也必须遵守,所以父母之丧礼,不分贵贱,都是一个孝心的体现!

谢选骏:加拿大是罪犯的乐园



2016年4月20日,蒙特利尔南郊一座小城的宁静被打破了:当地居民震惊地得知,加拿大最著名的凶犯之一卡拉(Karla Homolka)是他们的邻居,卡拉的孩子也许就和他们的孩子上同一所学校。恐惧和厌恶顿时涌上小镇居民的心头。卡拉到底是一位什么样的人,会令人如此不安?

1970年5月4日出生在安省的卡拉是家中的长女,中学毕业后在一家兽医所工作,是家人眼中的乖乖女。17岁那年,她遇上了时年23岁,“长相俊美、举止优雅”的保罗(Paul Bernardo),两人一见钟情,见面几个小时就发生了性关系。两人都是典型的俊男美女,看起来就像芭比娃娃和肯一样完美。然而,完美只是表象。卡拉和保罗谈恋爱后发现了男友不正常的性癖好,与其他女孩不同,她对病态的施虐性癖好持赞赏态度并予以支持。

后来被称为“多伦多淫魔”的保罗至落网时犯下16起强奸案、4项杀人案以及一项分尸案,而其中大部分都有卡拉的协助,且死者中有一人甚至是卡拉的亲妹妹。没有资料记录为何一个乖乖女在遇上变态狂后会陡然改变。有纪录显示,保罗甚至多次对卡拉实施了家暴,但卡拉还是不肯离开保罗。精神学家将这种案例定义为“坏男孩控”,她们痴迷于犯了恶行的罪犯,对其崇拜并由此获得性刺激。

1990年,卡拉和保罗已订婚,两人住在卡拉的家中。保罗看上了卡拉的妹妹黛米,常在窗外偷窥,等黛米睡熟后到她房间自慰。卡拉得知后,亲自弄坏妹妹的窗户,以方便保罗溜进去。她想“将黛米的贞操作为圣诞礼物献给保罗”,于是在15岁黛米喝的蛋奶酒中混入安眠药。在黛米失去意识后,卡拉协助保罗脱光了黛米的衣服,又用从兽医诊所偷来的麻醉药浸在衣物上盖住黛米的口鼻。

他们在家中的地下室强奸已昏迷的黛米,并将整个过程都拍摄了下来。当时,卡拉的家人就在楼上熟睡,谁也不知道家里发生了这样的事。随后黛米开始呕吐,两人替黛米穿好衣服,把她搬到她自己的卧室。黛米始终未恢复意识,后被医院宣告死亡。奇怪的是,黛米口鼻周围和面颊的大片化学灼伤似乎并未引起医务人员和警方的重视,验尸官认为她死于酒后呕吐物堵住气管。没有任何人怀疑到这对看似相爱的恋人。

1991年6月7日,卡拉给保罗打电话说给他准备了“新婚惊喜”——她再次用兽医所的药迷昏了诊所一位15岁的同事。等保罗到场后,卡拉让保罗先拍下她猥亵女孩的画面,再邀请保罗强奸了该名女孩。

1991年6月15日,在卡拉和保罗婚礼前的两周,保罗遇上14岁的莱斯利,于晚上胁迫莱斯利上车,将她载到他和卡拉的住处。两人拘禁莱斯利24小时,药倒后多次对其展开性侵,且将过程拍摄下来。莱斯利死亡后,保罗购买大量水泥,用锯子将莱斯利大卸八块,将肢体裹在水泥中弃尸湖内。

1993年,警方终于确定保罗就是“多伦多淫魔”,但录像带暂未曝光。卡拉一方面将自己打造成被迫胁从的“受害人”形象,一方面与法官达成协议:提供指控保罗的足够证据,她就仅获12年刑期。

随后,她带领警察来到家中,帮他们搜集足够的DNA,又将当时毁尸时保罗购买水泥的收据提交警方。结果保罗被指控一级谋杀、性侵、绑架、分尸等罪名,卡拉则被控两项误杀。恰恰在同一天,录像带内容曝光,人们才发现卡拉根本不是被迫胁从,她在保罗的犯罪行为中实际上充当的是积极协助的角色,更有甚者,保罗坚称,他确实强暴和折磨了几名死者,但最终杀害她们的却是卡拉。真相一出,世人皆惊。一时间卡拉被称为“加拿大最危险的女人”。然而根据协议,卡拉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政府最后认为不应该撕毁协议,维持12年监禁的判决,且在2005年时依协议将她释放。这在当时引起极大的争议,民众纷纷要求对她下禁制令,然而该事件在党派激争中被淹没,卡拉被无条件释放!

此后几年,卡拉隐居。出狱后改名Leanne Teale在魁省安家并结婚生子。2007年,卡拉举家离开加拿大。2011年,有报道称卡拉已返回加国隐居蒙特利尔并再婚再生子。这个月20日,CTV 公布了她的近况:就在蒙特利尔的Chateauguay小镇。该消息让小镇震惊,绝大多数人认为,卡拉就像“黑寡妇”一样,对社区仍有极大的威胁,有评论者言辞激烈地表示:“她不应该有孩子,除了监狱,她不应该待在任何地方!”

从此,这女人出狱多年,仍然令人害怕,难怪被称为“全加拿大最危险女人”。而卡拉还对自己及孩子的生活被干扰表示愤怒,希望能还给她正常人的平静生活。只是,过往的罪恶真的可以一抹而去吗?

卡拉这位“全加拿大最危险女人”的故事,似乎说明“加拿大是罪犯的乐园”。

加拿大如何成为罪犯的乐园的?

因为加拿大没有死刑。

很多人都觉得加拿大的法律太宽松:没有死刑,最严厉的刑罚不过是终身监禁外加25年内不得保释,就是罪大恶极的连环杀人犯,往往也只关25年就能获得自由。于是他就可以再三作案。

在1976年7月14日加拿大自由党政府(皮埃尔.特鲁多为总理)正式立法废除死刑之前,加拿大一共有超过700人因为谋杀、偷窃、强奸等罪被判处死刑,其中有将近100人是在多伦多被执行的死刑。那时,加拿大的治安要好得多。

多伦多历史上的第一次死刑发生在1798年(那时还叫“约克镇”)。一位爱尔兰新移民沙利文(John Sullivan)和他的朋友弗兰纳里(Mike Flannery)去酒会狂欢。两人喝到无钱时,弗兰纳里伪造了三先令零九便士(不到一块钱)的本票让沙利文去银行兑现。沙利文被酒精冲昏了头脑,拿着本票就奔往银行,而且还真的兑到了钱。两人在酒吧里挥霍一空。东窗事发后,弗兰纳里独自逃之夭夭,沙利文被拘捕,被法庭判处死刑。法警在King街上临时搭建了一个绞刑台,而多伦多市民成群结队着盛装围观。可能是绳结太松了,沙利文第一次竟没被绞死,于是又被绞了一次。

在今天看来,伪造低额的银行本票根本就不是重罪,可是在18世纪时,加拿大还沿用着英国的严苛法律,就是犯下较重的偷窃罪都会判处死刑。每每读到这里,不由感叹时过境迁,变化之大。正是英国的严苛法律,助长了大英帝国的崛起。

提到在多伦多执行的死刑,就不能不说古老的Don Jail。它建于1862年,是多伦多第一所正式的、且功能完善的监狱,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在建国前(1868年)就使用的监狱之一。在Don Jail建立之前,多伦多还没有一处专门用来执行死刑的地方。如果犯人犯下了死罪,他们多半会像前文提到的沙利文那样被推到街口,公开执行绞刑。一群男女老少在警戒线外围观,其热闹绝不亚于当年北京的菜市口斩首。

1869年,加拿大正式废除公开绞刑。那时候多伦多Don Jail监狱已经建成,所以就将绞刑场设在监狱大楼的后院,还是在露天进行,而且对公众开放。第一个在Don Jail处死的人名叫John Boyd,是一名旅馆的看门人,谋杀了一名餐馆的老板。他被执行死刑的时候,监狱的后院被占得满满的,进不去的人甚至要爬到树上和站到附近的屋顶上观看。在Don Jail绞死的犯人会被掩埋在监狱后院的墓地中。今天旧监狱大楼和医院之间的停车场,昔日便曾是监狱的墓园。2007年夏,市政施工队在那里作业时发掘出了三具完整的人类骨骼。本地英文媒体纷纷大加报道,着实热闹了一阵。后来考古人员证实他们都是在19世纪末或20世纪初被绞死的犯人。

执行绞刑是门技术活。早期的Don Jail没有专业的行刑官,都是由狱警充当刽子手。由于不够专业,犯人经常一次绞不死,弄得惨不忍睹,实在有碍观瞻。1905年,当局下令在Don Jail设立专门的死刑室。这个时候,Don Jail已经成了阴森恐怖、甚至“地狱”的代名词。砖砌的牢房只有6英尺深、3英尺宽,没有床位,也没有水管。在如此小的空间里往往要关3个犯人,只能勉强站着。犯人平时严禁说话,每天只有一个小时的放风时间。最后一批在Don Jail被处死的人犯有两位,分别叫Ronald Turpin和Arthur Lucas,都犯的是谋杀罪(他们也是加拿大历史上最后的两名死刑犯)。1962年12月11日,两人被处以绞刑。那时候加拿大的监狱里已有了很专业的行刑官,所以一切都很顺利,Ronald Turpin和Arthur Lucas没有像他们的“前辈”沙利文一样多吃很多苦头,算是给多伦多和加拿大的死刑史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这个“圆满的句号”就是加拿大良民的恶梦的开始。加拿大从此是罪犯的乐园。

谢选骏:共产党是类似“旗人”的特殊民族



(一)

网文《汉族旗人,一个特殊的群体》写道:自满清的祖宗努尔哈赤创立八旗制度以来,“旗人”就成了满人的代名词,满人统一被编在八旗里,清兵入关后,这种制度依然没有改变,旗人另立户籍,与普通汉人分开管理,旗民只受各旗旗主管辖,地方官员一般不能对他们发号施令。旗人主要以给朝廷当兵为职业,一人当兵,其俸禄可以养活全家,入伍后,升职也很快,所以在大清军队(八旗军和绿营军)里,军官多为旗籍人员(八旗军的官兵皆为旗人,绿营军虽然也有不少汉族军官,但是在汉人庞大的总人口中占的比例,还是较少的,相反,旗人却以很少的人口总数,占据了绿营军很多军官职位)。

旗人若参加科举考试,也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一般可以低分录取。以此,足见在清代时,旗人简直是国家的特等公民,尽享国家优惠,地位远在汉人之上。用现在的话讲,他们都是高富帅,其他人则是屌丝。不过,大家也许不知道,旗人并不都是满人,还有一些蒙古人,甚至还有汉人,这就是鲜为人知的“汉八旗军”。

汉八旗军是在满清入关前,由清太宗皇太极创建的,原因是满人男丁不够,为补充兵源,皇太极将辽东一带的汉人编为八旗,为其征战。汉八旗军的军旗区分跟满八旗一样,也是“正黄,正蓝,正红,正白,镶黄,镶蓝,镶红,镶白”。不过,当时,汉八旗军的旗主却多为满人。

另外,在满人八旗里,也有不少旗籍汉人,这些旗籍汉人主要是在入关前,在战争中被掳掠的辽东百姓,旗主将这些被掳汉人分配给各级军官或有战功的士兵当奴仆,也就是包衣。当年曹雪芹的先祖就是被满八旗军掳掠,后成为了多尔衮旗下的包衣。

汉八旗军也好,汉人包衣也好,他们都跟满洲旗人一样,另立户籍,不与普通汉人同户籍,也都只受各自的旗主管理,连他们的家眷子女也如此。其后代一般也在旗籍。

旗籍汉人由于长期接受满族的生活方式(强制的),因此他们就不自觉的被满族同化了,饮食,服饰等都近似于真正的满人了,旗籍汉族妇女也穿旗袍,并且不裹脚,这跟普通汉族妇女有着明显的不同。

清代皇室为了维持其血统纯正(一说为了不扰民间),一般不在汉人中选拨秀女,宫女。一般只在八旗中选秀,而汉八旗女子是可以成为选秀的对象的,看来,大清皇帝已经把汉旗人看做自己的同胞了。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原则上,汉旗人可以跟皇上攀亲,但有清一代,能够做上妃子的汉旗女子并不多,见于史书的只有大将年羹尧的妹妹年贵妃,绝大部分后妃仍然是满族女子。

现在讲几个著名的汉族旗人。

先说年羹尧,年羹尧原籍安徽怀远,清初其祖父迁居到辽东,入汉军镶黄旗,哈哈,很奇怪啊,他们家竟然是在满清入关后才加入八旗军的。这时,满清已经基本平定天下了。

不过,年家还是很争气的,还是抓住机会为朝廷立了不少战功,年羹尧的父亲年遐龄后来竟做到了工部侍郎、湖北巡抚,可谓官高显赫。年羹尧本人更是十分了得,他文武兼备,年少时就中了进士,30岁不到就成为了内阁学士,不久又做到四川巡抚,成了堂堂一品大员。大家不要以为这是年羹尧是官二代的原因,其实,年羹尧很有真才实干,他在四川时,就励精图治,将偌大一个四川管理得井井有条,深得康熙皇帝赏识,后来,他又为朝廷领兵出征,在平定西藏,****的战争中,立下了汗马功劳,表现出了他的卓越才干,以致于官做到了四川总督,抚远大将军之职,远胜于其父辈。

康熙驾崩后,后即位的雍正皇帝也很赏识年羹尧,之前,就已经主动向他攀亲,娶了他妹妹做福晋(当时雍正还是王爷,所以年羹尧妹妹还只能称福晋,后来就成为贵妃了),即皇帝位后,更是对年羹尧宠幸有加,把他和隆科多并称为自己的左膀右臂。年羹尧也不负重望,为朝廷平定了一些新的叛乱,再立战功。

但是,随着地位和声望的不断提高,年羹尧的骄横之气也开始增长了,他开始目无群臣,甚至目无君上,他要群臣像面见皇上一样向他行叩拜礼,自己见了皇上却不行礼,深深触怒了雍正,后来,雍正又发现年羹尧还结党营私,贪污敛财,可谓十恶不赦。于是终于决定对年羹尧实行严惩了,先是将他调职,然后又降职,最后干脆命令他自杀了事。曾经如日中天的年羹尧就落了这么个下场。年羹尧死后不久,她妹妹年贵妃也因郁闷忧伤而死在宫中了。

汉族旗人,一个特殊的群体

年羹尧

再就是前面提到的《红楼梦》的作者,大文豪曹雪芹,曹家祖上在满清入关前即遭掳掠,成为满洲正白旗包衣。其曾祖父曹玺曾服侍过年幼的康熙皇帝,后被康熙委任为江宁织造(一种专门负责为朝廷生产纺织品的官员,相当于现在的央企老总,是个肥缺),后其子曹寅,其孙曹頫三代都为江宁织造一职。一个汉族血统的包衣奴才家族,竟然混得如此显赫,真是不可思议啊。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曹家也像年羹尧一样,爬的高也跌得重,到了曹雪芹的父亲曹頫这一代,灾难就降临了,曹頫不知是被人陷害,还是确实有不轨行为,竟被扣上了“亏空”的罪名,被革职下狱,抄没家产。年少的曹雪芹只能迁回北京,后来一直落魄,家徒四壁,贫寒交加,虽然在晚年写出了《红楼梦》这部巨著,但却别没有给他的生活带来任何转机。曹雪芹最后贫病而死。

汉族旗人,一个特殊的群体

曹雪芹

再说说高鹗,他是《红楼梦》的续写者,大家知道,曹雪芹没有写完《红楼梦》就悲惨的去世了,《红楼梦》的后四十回是高鹗续写的,但大家不知道,这位高鹗竟然也是汉族旗人,他是汉军镶黄旗人,也许正是因为与曹雪芹有着相同的身份,他才能写成《红楼梦》的后部吧。

可不要小看了这位高鹗先生,他的文采学识也是十分了得,不仅能写小说、诗词、而且还会戏曲,绘画,还曾高中进士,做过官员。与曹雪芹相比,文采虽差了点,但个人事业却还不错,并不落魄。

汉族旗人,一个特殊的群体

高鹗

满族八旗子弟在清代一直白白享受朝廷奉养,很少有自食其力者,靠自己本事干出成就来的就更少了,基本都是平庸之辈。而相比之下,汉族八旗子弟待遇要差一点,朝廷对他们关心不够,但却有不少苦学奋进之人,如年羹尧,曹雪芹,高鹗等人,年羹尧虽说也出自官宦之家,但后面的成就却主要是靠自己在马背上打出来的,曹雪芹的祖上虽也受过朝廷厚待,但后面却很潦倒,曹雪芹在食不果腹的环境下还能坚持写出《红楼梦》这样的不朽著作,确实很了不起,换了满人,早就四处求人以谋生计了,哪里还会去搞什么文学创作。高鹗则原本就出身低微,完全靠自己的努力而跻身仕途,并成功补写了《红楼梦》。

由此,我们明白了旗人中原来也是有精英的,不要再一提到旗人,就认为他们都是堕落腐化,不学无术的纨绔子弟了。

(二)

读者评论说:

1636年皇太极继承元玉玺,为了承继大元之大统,建立满蒙共主之国,改国名为“大清”,“大清”是蒙古语“Daicing”,意为“战士”,大清国意为“战士之国”,中文音译为“代青”或“大清”。满清是承袭元玉玺建国,直接传承自蒙古人的元,是14世纪蒙古元帝国的延续。

汉人在满清时期是最低等的群体,满汉不通婚的种族歧视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现在以汉人为绝对主体的中国一口咬定满清是中国的朝代,诚然让人目瞪口呆。

汉族只是中国56个民族之一,尽管汉族的人口比例相当大。但道理你应该要懂,一个国家可以包含一个民族,但一个民族不能代表一个国家。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所以你的结论以汉族为主的中国就不应该把历史上少数民族执政的朝代算作中国历史是完全且没有道理没有文化的错误的!照你的论断延续意思是别的民族的人就不是中国人喽?有够愚昧的。

1636年皇太极继承元玉玺,为了承继大元之大统,建立满蒙共主之国,改国名为“大清”,“大清”是蒙古语“Daicing”,意为“战士”,大清国意为“战士之国”,中文音译为“代青”或“大清”。满清是承袭元玉玺建国,直接传承自蒙古人的元,是14世纪蒙古元帝国的延续。

汉人在满清时期是最低等的群体,满汉不通婚的种族歧视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现在以汉人为绝对主体的中国一口咬定满清是中国的朝代,诚然让人目瞪口呆。。。

67楼落迦之光

呵呵,这又是个造谣的了。满汉不通婚,能有康熙么?
大清什么时候继承元朝了?明朝继承元朝,满清继承明朝好不好?你这造谣一看就知道你是个外国人或者汉奸,直接来中国网络上造谣的。您把历史资料拿出来,咱们一个一个论证行么?
你知道“Daicing”,意为“战士”这个词蒙古语是怎么来的么?恰恰是来自汉语的,大秦的音,这是北方少数民族崇拜大秦帝国。懂么,你个汉奸。

78楼大日本四式中战车

谁说满汉不能通婚??????在八旗组织里汉旗与满旗通婚的多的去了,康熙她妈不就是汉旗人么。在清只有旗人与平民不的通婚。

满汉不准通婚。

但是汉军旗,满八旗下的包衣是特殊情况,他们血统上是汉人,但是法律身份却属于满人。因此可以和满人通婚——汉军旗可以和满人也可以和汉人通婚,包衣原则上是由旗主“指婚”,即嫁给同样为奴才身份的其他包衣,当然也有指婚为八旗贵族的。

81楼giga_fans

汉军旗是指汉族投靠满洲被独立编旗的,主要是原来毛文龙的部下,如孔有德部即被编为汉军旗,一开始是四旗,后来是否增加到八旗我就不知道了。

曹雪芹不是“汉军旗” ,他是正白旗下的包衣。就是说是属于满洲八旗中正白旗下的汉人奴隶身份。不过曹家隶属于内务府(正白旗是上三旗),家中曾有人当过康熙皇帝的奶妈,因此成为康熙的“自己人”,就是《红楼梦》中所说的“有体面的奴才”。

这个很正常,现在中国的56个民族都是在互相融合又在互相分化,只是大家的生活生产习惯方式不同罢了,其实人种基本上都是一个人种,有一部分汉族融入到其他民族这个很正常,相反其他民族融入到汉族的那就跟多了,历史上的匈奴,鲜卑等等很多少数民族基本上都融入了汉族或其他民族里面了!现在的56个兄弟名族只要大家认同的是一个国家,一个命运,又何必有色的眼镜去看待他们呢!大家要团结,要友爱,这样才好嘛!

旗人的确是一个特权阶层,但也有义务,就是当兵为将,保家卫国,清朝国民分旗人和民人,一般不分民族,只问在旗还是在籍,说白了和民国以后入党是差不多的性质。

满族人只占旗人里的3分之1左右,满人和在中国境内的蒙古人基本上全部入旗,汉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则选部分精英分子入旗,旗人甚至还有外国人。

八旗的建制为满蒙汉二十四旗,大抵东北各族入满洲旗,以满人为主,包括俄罗斯人,朝鲜人deng。西北各族入蒙古旗,以蒙族为主,包括藏人,回人等,东南各族入汉军旗,以汉人为主,包括土家,壮族,越南人等。

汉军八旗基本上是一个汉族精英的集合体,事实上,清初入关前后数十年,基本前明的所有武将和有名气的文臣都划入了汉军旗。除了范仲淹,岳飞,袁崇焕,吴三桂,左良玉,郑成功等人的子孙,还有故明王室的后裔,存活的绝大部分被抬入八旗汉军。

这些汉人的后代到民国全部划为满族。

有那么多精英如何亡了国?没有曾左,连太平军这关也过不了吧?


汉八旗其实就是汉族人,现在居然都给划成满族了,连曹雪芹都被注成满族的了,很是荒谬。

说的好听点就是汉军旗,说的不好听的就是率先投降的人。

说的不好听就是汉奸,领导外敌侵入中原荼毒百姓,还得意万分,自诩开国功臣 。


(三)

大家知道,共产党有自己的特殊方言,例如解放军和铁路部门这些独立王国,都流行一种不同于普通话的腔调。

无独有偶,满清也是这样。

《清代驻防八旗与当地文化习俗的互相影响——兼谈驻防旗人的族群认同问题》(潘洪钢)说,驻防八旗受到当地文化习俗的影响是无疑的,如本民族语言的消失、风俗的演变等。在这种变迁过程中,驻防旗人也深深地融入于当地社会。但他们保持了自身的族群认同,所有习俗的演变都隐隐显示出一种有选择的学习与变化;同时,他们也用自己的文化习俗深深地影响了当地社会。驻防旗人及其后裔的族群认同,是我们研究和处理今天城市民族关系问题仍然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清代驻防八旗是一支地位特殊的军队,也是“聚族而居”的人民共同体。在二百数十年的历史中,驻防旗人处于汉族的汪洋大海中,与当地人民风俗相互濡染是无疑的。乾隆帝视察杭州驻防旗兵后,在“阅杭州旗兵”诗中感叹:“已此百年久驻防,侵寻风气渐如杭”〔1〕卷22,说明驻防旗人习俗向汉族方面的转变。而至民国时便有“是否还有一个作为民族的满族存在”的疑问产生了。〔2〕第225页在对驻防八旗风俗演变和民族融合问题的研究中,有两个偏差值得注意:一是人们注意到了当地汉族风俗对驻防旗人的影响而忽略了驻防旗人风俗文化对当地的影响;二是人们关注到驻防旗的人的汉化而忽略了他们的族群认同。本文仅选取几个事例对此作初步讨论。





驻防八旗在长期与当地人民接触交往中,语言的变化最为明显。

清王朝以少数民族统治全国,长期保持高度的民族警觉性,一贯强调“国语骑射”为其基本国策。对于居于内地省分的直省驻防八旗,清代历朝皇帝一再“严加行文与西安等处凡有汉军兵丁驻札之省分”,“旗人学习清话,谨遵圣旨,务收实效。”〔3〕卷165但驻防旗人在长期与当地人民的交往中,学习当地语言无可避免。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康熙帝南巡至杭州,还看到“杭州满洲、汉军官兵皆善骑射,娴熟满话。”〔4〕卷7而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乾隆帝南巡杭州,则已感到“今各省驻防旗兵,其清语率皆生涩,然音律尚不致大错。设令其汉语,则与本地汉人无异,风土所习染,亦无可如何,然必不可令忘清语也。”〔5〕卷首之5在长期与当地人民的接触中,其清语“生涩”是必然趋势,风习所染,乾隆帝也感到“无可如何”。这里有一个有趣的例子:“何天培,前广州将军拜音达礼子也。幼在广十一年,能操广州土音。”〔6〕第443页广州驻防起初均为汉军八旗,而其与当人民隔离之策亦同于满洲驻防旗人,康熙时这个广州将军之子,因为幼时曾在广州住过十一年,即能说当地粤语,是驻防旗人在长期与当地接触中,语言变化的典型事例。这个例子固然是一个小孩子,容易学习新的语言,但长期接触交往,无论汉军还是满、蒙旗人,成年人也多学用当地语言。为改变这种趋势,清廷从上到下采取了多种措施,如旗人参加科举考试须考满、蒙文翻译、旗内文件往来尽量使用清语等。乾隆五十九年上谕:“现因各省驻防满洲渐染汉习,正当整伤之时,此等无关紧要档册事件若兼书汉字,日久尤易染成汉人习气。著交各省将军、大臣等,嗣后此等事件即造清字册。不必兼书汉字。”〔7〕第59-60页在实际执行中也有严格督导旗丁使用满语的例子,“时满兵来粤已逾五十年,未免渐染汉习,(佐领)雪太于见众兵时,每以清语问之,有不能对者,立限学习,逾期犹不能,必加责斥。”〔6〕第479页但驻防旗人学习汉语的趋势难以逆转,如西安驻防旗人“由于长期和汉族杂居相处,受汉族文化的影响,仅仅通过翻译,满足不了满族人民发展文化的迫切愿望。因此,许多人为了直接吸收丰富的汉族文化,就逐渐放弃了满族的语言、文字。”〔8〕第148页实际社会生活中,乾、嘉以降,驻防旗人中能操满语的人已经很少见了,如嘉庆初荆州驻防旗人噶勒柱,因故被逮至京,“上幸圆明园,噶勒柱伏道旁中愬。上问为谁,左右以名对。上曰:‘是荆州驻防善清语者耶?’因以国语诘之。噶勒柱以国语自陈事,得白。”〔7〕第162页此事颇生动,一个驻防官员因能说满语而为当朝皇帝记住,说明当时真正通满语者已经为数甚少。可见,清中叶以降,各地驻防八旗中,汉语已成为基本语言。这是在长期与当地人民交往中,驻防旗人受到汉族文化影响的结果,也是民族关系发展的表现。

然而,与此同时出现的另一种语言现象却往往为人们忽略:清中叶后,各地驻防旗逐步放弃满语后,却出现了一种“方言岛”现象,即以旗人北方方言与当地方言结合,形成驻防八旗城内的既不同于北方方言,也有别于当地语言的一种特殊语言,成为语言方面的一个奇特现象。辛亥革命后,在驻防旗人深受民族歧视与压迫的情况下,此种方言岛现象仍旧得以保存,直到改革开放后的当代,此种特殊语言现象仍然顽强地存在着。笔者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及近年,数次赴清代八旗驻防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每每为这种语言的坚韧生命力所打动。2004年笔者赴荆州考察,居住在当地最后一幢旗兵营房中的关大娘仍然在使用此种特殊语言:她的的口音主要为当地荆沙一带的方言,但其中明显夹杂着北方口音。看到我们这一点感兴趣,她干脆用北方话与人交谈。她自己似乎对此也感到满意、高兴。其实,她的语音中,说北方话时带有浓重的荆沙口音,说荆沙话时又带有很多北方的儿化音。不独笔者,到驻防地区进行调查访问的学者和记者对此类现象也有很多生动记录:如在福州,“满族虽已完全放弃了满语满文,但在家里以及他们互相交往时,使用的仍是类似北京方言的语言,今天听起来大体是标准的普通话,虽然他们也会讲福州方言。而闽江口水师旗营兵丁的后代,所说的是一种既非满语亦非当地方言的语言,这一现象已引起一些专家的注意。”〔9〕第52页在山东青州“此前,我们在潍坊等地参观,颇为山东话的难懂犯愁,有时不得不请求对方把话重复一遍。在北城村,却犹如在跟北京老乡谈话,如此相近的乡音,实在令人兴奋。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长达300年里,北城满族生活在被汉文化长期熏陶的,一个不足一平方公里的城池内,竟然还能保留下如此纯正的“京腔”。“据村委会干部介绍,只要一出北城村,你听到的就是地道的山东话,北城村人无论老幼都兼通山东话和‘北城话’,村外交际用山东话,村内交际用‘北城话’。”〔10〕在呼和浩特,“生活在这里的八旗官兵直到今天还保持着许多当年从京城带去的习惯,特别是语言。我访问的两个老人都操一口道地的京腔,对我说话时也都称,‘咱们’、‘咱们的人’、‘咱们满洲人’,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认同感”。〔11〕在福州长乐市琴江,“村党支部张书记的普通话中掺杂了一点东北口音,先是让我吃了一惊,同时也让我这个来自满族发祥地的北方人倍感亲切。原来,在琴江,人们都会说三种语言:普通话、福州话和满族“旗下话”。张书记一句‘家乡来人了’,立刻拉近了我和琴江的距离。”〔12〕可见,驻防旗人在与当地汉族接触中,为了交往的方便而使用了汉语,但潜意识中的民族自我认同,使得他们独特方言得以长期保存,隐隐显示出对汉族语言文化一种有选择的学习的态度。

丧葬习俗也是民俗演变的标志之一。清代驻防八旗在长期与当地人民接触中,学习和接受了汉族土葬的风俗,却也保留着某种自己的特点。

清初,八旗葬俗,仍沿袭辽、金时期女真人火葬旧俗,主要是焚尸而埋骨灰的复合葬。入关后,受到汉族封建文化的影响而逐步出现了土葬,但对于内地驻防旗人,则严禁在当地土葬,死者灵柩或骨灰一律送回京师故旗安葬。“西安等各省驻防官兵,原非令其久住,若置立产业、坟茔,遂同土著,殊属不合,著该将军等严行禁止。”〔13〕第191页雍正十三年,乾隆帝正式下令废止了八旗中的火葬习俗,而驻防旗人则仍要归京安葬,“乾隆元年议准:各省驻防官兵亡故,如家贫不能扶柩回京,准照军前之例火化,官为送回。再:各省驻防已故妇女闲散人等骨殖,亦于官兵每年官送之便一并送京”。〔14〕卷177从政策层面上看,这当然不仅是葬俗问题,更重要的是清廷为防止驻防旗人土著化,成为当地土著居民而采取的措施之一。但这个规定不久就发生了改变,一是由于驻防旗人在长期与当地人民交往中,习俗有了改变,不断提出在当地土葬的要求,如雍正十年上谕中所说“数年以来,以一二事陈奏于朕前者,重见叠出不下百余次”,“奏称驻防兵丁身故之后,其骸骨应准在外瘗葬,家口亦应准在外居住”。〔15〕卷10二是驻防旗兵及其家属的灵柩或骨灰归京,在执行中也给清廷和各地方政府带来不少麻烦“咨送络绎,亦觉纷烦,地方官颇以为累”。〔14〕卷176乾隆二十一年,正式下令准许驻防旗人在当地安葬,贫困不能置地的兵丁,由驻防八旗设置公共墓地:“嗣后驻防兵丁着加恩准其在外置立产业,病故后即着在各该处所埋葬,其寡妻停其送京。但各处情形不同,兵丁内有无力置地营葬者,亦未可定,着该将军都统等酌动公项,置买地亩,以为无力置地穷兵公葬之用”。〔14〕卷176至此,其葬俗也由火葬转变为土葬。但是,这个葬俗的转变也不是对汉族葬俗的全盘接受,而是将满蒙民族旧有葬俗与汉俗揉合而形成一套新的礼俗,在停尸、出殡、祭祀及坟茔等方面都形成了与汉俗不同的特点。最典型而又显而易见的例子是,今天广州满族坟场仍保留着旗人特有的“椅子坟”,与汉族墓地迥异。

从驻防旗人葬俗的演变中也可以看到,他们对汉俗实际上是有选择的吸收,并与自身原有习俗结合,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了新的属于自己民族的特点,而后就认定这种新的形式就是自己民族的形式。因此,我们不能因为他们起初是火葬就认定土葬不是这个民族的习俗。
驻防八旗受到汉文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对妇女贞洁的提倡也是典型的例子。清初,受到汉族封建文化传统影响,满族中就有人提出了严男女之禁,提倡贞洁的主张,如顺治时完颜阿什坦就曾“请严旗人男女之别,定部院九品之制”。〔16〕第 362页由于适应了统治阶级的需要,清初以降,汉族宋明以来铚锆妇女的理学为统治者接受,雍正初下令:“嗣后必使兵民一体,凡营伍中节行贞烈之妇女,尽得举报,不致冒滥亦不致隐漏,以副朕广励风节至意”,〔17〕卷26八旗中旌表贞洁烈女的情况逐渐增多。雍正间广州将军蔡良发现“正红旗甲兵蔡长泰妻赖氏,青年守节,奉侍翁姑。良访闻,具题请旌。广州旗妇守节题请建坊旌表之例,自此始焉。”〔6〕第431页嘉庆间广州“满、汉八旗节妇先后呈清旌表者十余家。事始于嘉庆十年”〔6〕第456页。伊犁将军保宁“疏陈驻防孀妇守节,未举旌表之典,请照内地一体办理。于是采访各城,请旌者凡七十人,后著为令。”〔18〕卷342查阅各地驻防八旗志书,贞洁烈女名氏累百盈千,不绝于书。更有甚者,有的地方甚至对汉族传统的处女贞洁观念也接受下来,在青州“新娘的嫁妆中有一个便盆和一块八寸见方的白布,新婚的第二天早上,新娘要将这块白布亲自送给婆母验证上面的血迹,以示自己的贞洁。”〔19〕第42页这种检验贞洁的形式是汉族自宋以后的常态,而满族中保存如此完好,当然是受到汉文化影响的一种表现,它与入关前满族中流行转房婚等较原始的婚姻形态,而不注重妇女贞操的情况有了根本的不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驻防旗人对于汉族传统中限制妇女行动的习惯也还是有所取舍,宋代以来汉族妇女缠足的习俗,就没有被驻防八旗接受。清中叶以后,在京畿等地的旗人中,也有个别旗内妇女缠足的记载,而长期生活在汉族地区的驻防八旗中,并无妇女缠足的情况出现。这当然与满、蒙民族妇女的传统有关,满族入关前就有男女同耕牧的风俗,在兵额不足时,妇女也要参预战事。入关后驻防八旗妇女虽主要从事家务劳动,但仍或多或少地保持了关心世事的传统,如我们看到荆州驻防妇女额勒图氏,在太平天国时期“官相国(荆州将军官文,——引者)镇荆,时军事方棘,为缋地理炮台全图,进呈御览,相国手书“秋水冰壶”旌之。”〔7〕第218页我们在驻防地区考查中发现,驻防旗人后裔,仍以妇女不缠足为旗人与当地人的主要区别之一,如广州驻防旗人后裔说:“满旗的妇女是天足,我们是在旗内通婚,不与当地人民通婚。”荆州驻防旗人后裔关大娘也有类似的说法:“她示意我们看着她的大脚,说,那时我们都不缠足,而城外(指满城外,当时满城已不存在了,但她还是习惯地这样称呼当地汉人)的女人都是小脚,站也站不稳,走也走不快,那有我们的大脚稳当。”这种情形又从另一侧面说明了驻防旗人对于汉族风俗与文化,是有选择地吸收与学习的。

文化习俗的学习与选择,有两个层面,一是统治者的大力推行,二是下层旗人自觉的学习。我们看到,凡是两方面结合一致的,则顺利实施,否则就难以推行。如统治者严令保持清语,但下层旗人为了与当地人民交往的方便,逐渐放弃满语,统治者也感到无可如何。而禁止妇女缠足,由于下层旗人一般均未选择缠足,统治者的禁令就得以顺利实现。



在长期的交往中,驻防旗人的习俗中不免打上当地民俗的烙印。如荆州旗人在祭祖时,保留了本民族的传统形式,但祭祀物品中却用了当地特有的米酒,“小祭,或米糕,或水饽饽、洑汁酒等物。”〔7〕第95页这里所用的“洑汁酒”,就是湖北地方特有的米酒。驻防旗人与当地民风民俗就是这样交织在一起,密不可分。在民族关系发展和风俗文化的演变中,驻防旗人也深深地融入了当地社会;同时,他们也用自己的文化和风俗习惯,深深地影响了当地社会。如广州“羊城灯市,以旗人所制为最伙且又最工。人物、禽鱼、花卉、器皿无一不备,多绫织或蓪草为之,五色鲜妍,璀灿夺目。盖封印后兵有余闲,籍此稍获赢余,为新岁款接亲宾之需,亦承平佳事也。”〔6〕第554页驻防旗人所制花灯,成为广州一种特产,是一种商品,也是民俗互融的表现,也是旗内风俗对当地社会文化产生影响的一种表现。

驻防旗人对当地风俗文化的此类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兹略举一二:

语言方面,驻防八旗放弃满语是其所谓“汉化”最明显的标志,但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清中叶以降,驻防地区普遍出现了一种“方言岛”现象,耐人寻味。在古城荆州,驻防旗人操汉语后,均用北方方言,被当地人称为“城里头话”,荆州“东城成为江陵的一个方言岛”〔20〕第13页辛亥后,旗界拆除,旗人分散,语言发生了不少变化,而其基本语调未改。直到近年人们调查时仍发现,荆州驻防旗人后裔“乡音未改”。而且,这种北方方言也对当地语言产生了明显影响。所以《江陵县志》称:“清代,满族、蒙古族八旗兵及其家属二万余人来驻江陵达240多年,南北语言交融,对县境近代方言产生了重大影响”〔20〕第682页。

驻防八旗是一支地位特殊的军队,不仅其官兵,即其家属亦与当地普通居民的法律地位有很大的不同,而他们又被隔离在一个独立的“满城”中生活。学术界常将直省八旗驻防,比喻为汉族汪洋大海中的一座座“孤岛”。孤岛中的居民,在“我满洲人等,因居汉地,不得已与本习日以相远”〔17〕卷11的情况下,基于生活和交往的需要,他们放弃了满语。但对于从京旗故地带来的这种北方口音,这种既能满足交往的需要,又能显示出区别,也还便于自己内部的交流的状态,他们世代保留下来。“方言岛”现象的产生,是基于驻防旗人的民族自我认同,而清代将驻防旗人与当地人民隔离的政策,为此种语言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条件。这就是山东青州驻防旗人后裔会有“村外交际用山东话,村内交际用‘北城话’”现象的原因。

这种由少数人使用的语言对当地方言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交往:驻防旗人的特殊方言本身就是在与当人民的交往中产生的,在交往中使用,在这一过程中,当然也会与当地居民互相影响。荆州驻防旗人后裔,80多岁的关大娘至今还记得,当年她与当地人在口音方面互相嘲笑的情景:当地人对她说的什么饽饽感到好笑,而她也对别人把豆面饽饽叫做什么芽子感到好笑。在语言差异较明显的情况下,互相嘲笑其实也是互相靠拢和学习的过程。二是人口及这个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居的重要地位:从人口比例来说,驻防八旗在当地当然是绝对的少数,“宣统末,荆州八旗共6029户,24466人。”〔21〕与宣统时荆州府附廓县江陵县12万余户,59万余口的总人口数相比,旗人还是绝对少数。但是这个少数人口却集中居住于府城暨县城中,在城市人口中所占比例却有一定优势,而且,他们是国家军队,法律地位特殊。此种情况也导致了他们的特殊方言对当地产生影响。三是人口的交融:以直省驻防而言,携眷居于当地二、三百年,其间与当地人口发生交融的情况较为普遍,有驻防旗人买当地人为旗下奴仆;当地或外来居民投入旗下,成为旗内民人;有驻防旗人抱养民人子女为子嗣;也有娶当地女子为妻、妾的情况。这种人口交融当然会对旗内语言产生重大影响,但反过来,也会使旗人长期使用的方言对当地产生影响。

驻防八旗对当地风俗的影响,在饮食方面也较明显。在古城荆州,人们不难发现北方风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笔者赴当地考察时就发现,当地最负盛名的菜肴,如“千张肉”、“散烩八宝饭”、“酥黄雀”、“皮条鳝鱼”等,都是北方风味。

2004年笔者实地调查,当地旗人后裔介绍说:“现在荆州区(以前的江陵县城关,即满城所在地)还能看到满人饮食的影响,如八宝饭、白稣肉、白稣丸子、白肉血肠等,都曾是满、蒙、汉各族人民都喜爱的满族食品。白肉血肠,在荆州南门外,直到五六十年代都还有。子面饽饽,是典型的满族食品,用未发酵的子面做成,汉人称为锅亏,因为比较耐饥,出苦力的、纺织女工、搬运工人、黄包车夫都喜欢。在口味上,也有嚼劲,可以下火锅煮。”亦可概见民族间风俗习惯交互影响的情况。




在文化的濡染中,驻防旗人及其后裔保持了某种选择性,不能不令我们注意到他们的族群认同。

在多次民族学田野考察中,我们深深体会到驻防八旗及其后裔的民族自我认同感。他们对社会上常见的“满清”、“同化”和“八旗子弟”等字眼,颇有微词:“现在常常说满族已被同化了,所以民族政策、民族工作中常常不包括满族了。这不正常,满族是本地的世居民族,总用同化一词,引起民族矛盾:一是否认了满族的存在,二是加剧了历史的隔阂”。“八旗子弟这个称呼是不准确的,在很多时候,这个词是有贬意的,专指饱食终日,无所事是的人。我们满族,都是驻防的八旗子弟,但却是勤劳勇敢、吃苦耐劳的人民。”从他们这些话语中,很容易感到其由来已久的族群认同。

这种现象已经引起学者们的注意,“驻防旗人散居到全国各地,彼此间少有联系,长期处在汉文化的强烈影响下,却仍能长久保留本民族的一些文化要素,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文化现象。”〔22〕我们认为,造成驻防旗人这种强烈的族群认同的原因有五:其一,共同的“社区”生活形成了他们族群认同的基础。清代驻防旗人生活在与其他人民相对隔离的“满城”、“满营”之中,如同“社区”的同质人口,共同的利益与共同的需求,使之形成了共生共存关系的小社会。其二,与当地及周边地区人民的不同法律地位,强化了此种认同。清代旗人法律地位不同于普通民人,一般犯罪多可用鞭责等形式抵罪,在旗、民不交产、不通婚、不同刑的政策下,较易形成某种“优越感”,久而久之就助长了他们对自身地位的认同。其三,清廷对旗兵的限制措施,固化了这种认同。按制驻防旗人不得出城二十里,他们“生则记档,壮则当兵”,不得从事农、工商各业,唯赖兵饷为生,也使他们局限于某种生活空间和思维之内,族群认同在此基础上得到固化。清廷宣称的所谓“恩养”政策,也使他们对本民族的统治者产生认同。其四,战争与生活的贫困化,加剧了此种认同。笔者曾作过初步统计,荆州驻防自设立以后,参加了中国南方包括台湾在内的几乎所有战事〔21〕,仅太平天国时期襄河一战,荆州旗人战死者就达七百七十余人〔7〕第133页。所以“满族人世世代代以先世的赫赫武功感到骄傲.又不能不因战争的残酷而陷入痛苦忧思之中”〔23〕第771页,这种共同的战争生活也增加了他们的族群认同。旗人在心理上,认为自己打下并保卫了今天的天下,吃一点粮饷是理所当然的,而且应当吃得更好更久些才对。国家的军队,不由国家养起来行吗?正是基于此种心态,才有当年旗兵不事积蓄、追求奢侈生活的情况。清中叶以降,旗内人口增加而兵额不加,造成严重的“旗人生计”问题,但仍未打破旗制对他们的限制。他们对生计问题有自己的理解,他们不能明白其根本性的问题所在,所以只会形成消极的抵触情绪,提笼架鸟就是消极形式。旗人生计问题的日益严重,会使旗兵更进一步走向今朝有酒今朝醉的颓丧生活。在驻防地,向地方官员闹事,向粮仓管理人员闹事,向民间滋事,也成为一种宣泄〔24〕。其五,辛亥革命后的生活落差,更加强了驻防旗人后裔内心的此种认同。从一个民族的发展来讲,完全不准从事农工商各业,无疑是一种羁绊,但具体到辛亥革命时,却又不能不做具体分析。满族全民皆兵地生活了二百多年,如此巨大的落差,的确是极难适应的。他们对革命的理解是有限的,加上宣传“革命排满”的资产阶级内部对“排满”在理解上的差异,革命队伍的复杂,满人与朝廷一体的心理,都使得排满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很多问题,革命时的杀戮是惨烈的,革命后的民族歧视更是普遍的。那种为保持对民族资产阶级的基本评价而忽略满人惨痛经历的作法也不是史家应有的态度。从满人的角度说,革命使之被迫隐藏民族成分与特征,被迫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在心理上会形成一种抵触情绪,加剧了他们在心理上不能与周边民族融为一体的情况。直到当代,荆州旗人后裔还曾为“六百六十六,汉人杀满洲”那句口头语与人打架,既体现了旧时民族隔阂的残余影响,也表现出他们自身的族群认同。这种情况,是我们今天研究和处理城市民族关系问题时仍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1〕(清)南巡盛典〔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C〕.
〔2〕潘洪钢.辛亥革命与驻防八旗〔A〕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纪念辛亥革命八十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4.
〔3〕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C〕.
〔4〕(清)张大昌.杭州驻防八旗营志略〔M〕.杭州:浙江书局,光绪十九年刊本.
〔5〕钦定八旗通志〔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C〕.
〔6〕(清)长善,等.驻粤八旗志〔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
〔7〕(清)希元,等.荆州驻防八旗志〔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
〔8〕辽宁省编辑委员会编.满族社会历史调查〔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
〔9〕定宜庄、胡鸿保.浅论福建满族的民族意识〔A〕中央民族学院学报〔J〕1993.1.
〔10〕刘小萌、王禹浪.山东青州北城满族村的考察报告——关于青州八旗驻防城的今昔〔A〕黑龙江民族丛刊〔J〕200l.4
〔11〕胡鸿保、定宜庄.口述与文献的融通--满族史研究新体验〔A〕黑龙江民族丛刊〔J〕1999.3
〔12〕英未未.福建奇异地保留着一个满族村〔A〕南方周末〔J〕2004-09-09
〔13〕清圣祖仁皇帝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清实录》〔C〕.第五册1985.
〔14〕钦定大清会典则例〔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C〕.
〔15〕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C〕.
〔16〕(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A〕.北京:中华书局,清代史料笔记从刊本〔C〕.1984.
〔17〕世宗宪皇帝圣训〔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C〕.
〔18〕(民国)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
〔19〕杨和中.青州的满族风俗和旗城博物馆〔A〕民俗研究〔J〕.1989.1.
〔20〕湖北省江陵县县志编纂委员会.江陵县志〔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
〔21〕潘洪钢.辛亥革命与荆州驻防八旗〔A〕.满族研究〔J〕1992.2.
〔22〕刘小萌.青州旗城一部驻防旗人的实录〔A〕.满族研究〔J〕.2000.4.
〔23〕王钟翰.中国民族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24〕潘洪钢.清代驻防八旗的民族关系问题研究——从荆州旗、民的几次斗殴事件入手的探讨〔A〕.江汉论坛〔J〕.2005.2.

(四)

还有网友对“汉八旗”问题发挥了应有的历史想象力:

共产国际实现了俄罗斯统治中国的梦想。

首先要搞清楚哪些是我们应该歌颂的,哪些是我们应该反对的!

CCTV告诉我们,凡是有利于中国56个民族统一的,都是应该歌颂的,凡是不利于中国56个民族统一的,都是应该抨击的。至于在这个统一的过程 中,会不会发生人口减少,会不会有屠杀,历史专家告诉我们,这些都是统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旦天下稳定下来,人口就会上升,以一时的杀戳来评价历史,是很短视的行为。

其次要搞清楚,哪些政权是正统的,哪些政权是不正统的。

历史专家还告诉我们,凡是中国现有56个民族建立的政权,而且其政权在中国领土上的,都是正统的政权,我们应该排除大汉族主义倾向,中国56个民族都有 权在中国领土上建立政权,都是合法的。有人老是把元朝清朝和日本比,这是不正确的,虽然和族在历史上,的确有成为中国第57个民族的机会,但这不是还没有 成为嘛,没有成为的事,就不要乱说了。

那么如何衡量中国的领土的,是现在的960万平方公里,还是历史上最大的 版图。或者是现有56个民族控制过的版图呢。按照成吉思汗是中国人的英雄的观点(成吉思汗出生在蒙古国,建都在蒙古国,主要活动区域在现在960万平方公 里之外),当然应该是历史上最大的版图,应该是当年蒙古帝国控制的版图。也就是许多中国人说的,“我们中国版图最大的时候,到过欧洲。”

那么显然,俄罗斯族符合这个条件。

俄罗斯族是中国现有56个民族之一,而且俄罗斯族在历史上被蒙古帝国统治超过200多年,比汉族被蒙古帝国统治的时间要长得多。

所以俄罗斯族在当年蒙古帝国控制的土地上建立的政权,显然也是中国的合法政权。

俄罗斯族在中国土地上建立了合法政权后,立即表现了惊人的统一决心,他们顺着当年蒙古族走过的道路,击败了突厥人,哥萨克人,把西伯利亚,中亚等大量的土地,都统一在了这个新政权下。这时,他们来到了东亚。

这时东亚是满族建立的清政权,虽然也是中国的合法政权,但是这个政权显然缺乏统一中国的决心和意志。听说清政权连台湾都曾经打算送给荷兰 人,这叫什么话,台湾可生活着我们的高山族,那也是56个民族之一嘛,要是真的成为现实,那中国不就只剩下55个民族了吗?

最后还是要感谢我们伟大的英雄施琅大将军,他劝说清政权,合并了台湾。但是清政权在得到台湾后不思进取,放着西伯利亚和中亚的大量领土不去收复,却一心追求歌舞升平,和当年的南唐一样。

这时,有统一决心的俄罗斯族来到了新疆,他们发动了统一中国的战争。但是南朝的康熙皇帝,却逆历史潮流,抗拒统一,自己又没有统一的决心和实 力,妄图造成中华民族长期的分裂局面。最后,利用俄罗斯族的挫折,以及北朝国都的不稳定局势,签定了《尼布楚条约》,这和宋朝的“澶渊之盟”有什么区别!

俄罗斯族在这次统一失败后,因为欧洲有新的敌人,并且因为《尼布楚条约》这种“澶渊之盟”要遵守,就再也没有能够统一中国了。

如果俄罗斯族的统一能够成功,他们将给中国带来多大的好处啊。

首先是版图上,全面超过满族,除了波斯和阿拉伯,可以说,几乎达到了当年蒙古族的水平。这是多大的一份嫁妆啊。

其次是先进的技术,俄罗斯族伟大的彼得大帝,亲自到西欧学习先进的科学,比起南朝的康熙只会在书房里学心科学,有天壤之别,这将让中国的面貌带来多大的变化,肯定能让中国成为一个资本主义强国。

最后是俄罗斯族还会给中华民族大家庭介绍许多新的朋友,中华民族大家庭很可能能够从56个民族,增加到史无前例的200多个,这是多么大的惊喜啊。想想看,200多个民族,200多朵花,在晚会上该有多精彩。

总之,可恨的康熙自己没有统一中国的决心,又抗拒俄罗斯族的统一,造成了中国的分裂,中国版图的减小,真是千古罪人哪!

(五)

现在我们自己可以根据上述讨论总结一下了:

鞑虏康熙的这个可能的遗憾,终于在毛泽东的黑手里弥补了——在斯大林的裤裆下,毛泽东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钻进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贼窝。

国际共产党是类似“旗人”的特殊民族,中国共产党则类似“汉军旗”那样的汉奸组织。

国际共产党是类似“旗人”的特殊民族,中国共产党则类似“汉军旗”那样的汉奸组织。所以毛泽东喜欢读《红楼梦》,因为那是汉奸子第曹雪芹写的。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人”不是普通的中国人,而是汉八旗成员,是“旗人”而不是“汉人”——所以他们动不动就对汉人进行无情的镇压,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红二代就是“八旗子弟”,不过在种族上,他们不是(类似古代满洲人)的现代苏联人,而是苏联在中国的代理人,类似满洲人在中国的代理人——汉八旗的八旗子弟。

而国民党和孙中山,就是引进苏联人、帮助现代汉八旗——中共获得政治正当性的罪魁祸首。

(当然,共产党与“旗人”也有区别,那就是共产党属于开放的民族,可以随时补充新血;“旗人”是封闭的民族,能不能随时加如入。在这一点上。共产党集团又类似穆斯林集团,共产党统治又类似于埃及马木留克奴隶集团。)

谢选骏:为什么中国人可以从英美学到更多的东西



虽然英语民族因为宗教改革失措,也有劣根性十足的地方,例如向中国贩卖大肆鸦片毒品、口是心非的虚假宣传、沐猴而冠的绅士风度、自命救主的伪君子传教,但是我们可以承认,这些也都是人类的共同罪恶,是很难根除的生物性质,是所谓“原罪”。

中国人可以从英美学到更多的东西,这个道理也适用于“中国人可以从基督教到更多的东西”。因为,正如英美是在地理上最为远离中国的地方,因而和中国具有最大的差异,因而最值得中国人学习;基督教也是在文化上最为远离中国的高级宗教,因而和中国具有最大的差异,因而最值得中国人学习。

下面就是我对相关一个问题的思考:


谢选骏读史笔记:中国可否通过香港借用英美法系

(一)

网文《论“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制及其启迪——纪念香港特区成立十周年》(中国宪政网 叶秋华 李温)指出:

香港回归祖国已经历时十年,香港的法制也在“一国两制”原则下走过了十年历程。回顾这十年的历史,虽然香港法制中还存在某些问题有待于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例如香港与内地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香港法制与内地法制的比较与借鉴问题等,但从整体上看,香港法制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的运行是成功的,它对保持香港的持续繁荣与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作为祖国重要而又特殊的一个区域,当代香港法制是中华民族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共存互融的一个例证,是传统的中国法制经历变革接受西方式现代法律的一个典型,也是我们在构建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法制中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探究的一个重要学术问题。本文拟从宏观角度对现行香港法制的基本特征及其启示予以概括和评述,作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十周年的纪念。

1、香港现行法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之下的特殊法律制度

香港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1841年英国通过战争手段强行占领了香港,并于次年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使中国丧失香港主权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香港由此开始沦为英国的殖民地长达150多年之久。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下,香港的法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传统的中国封建法律制度演变成为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并且成为英国普通法通行的地区。经过不懈的努力,1997年香港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我国政府为了保持香港的稳定,从香港的历史与现实出发,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承诺香港回归后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50年不变,并且也以《香港基本法》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回归后的香港将继续施行现行的法律一即普通法法制。因此,研究香港现行的法律制度,我们要在肯定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之下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充分认识到这是我们祖国法律文化苑内英美法风格的一片园区,同时要正视被英国人统治了一个半世纪之久的香港在适用资本主义制度的背景下法制的特殊性,更要正视普通法传统对它长久而深刻的影响,承认香港法制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中国内地法制的特殊的法律制度。

走进英美法风格的香港法制,考察和分析其与内地法制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概括为两个方面:

首先,香港法制的社会基础与内地法制的社会基础完全不同。“一国两制”是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伟大构想;其核心是和平统一,求同存异;其基本内容为: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值得指出,综观当今世界,目前尚只有中国是“一国两制”的惟一典范,且其法制建设的社会基础也与之相应具有明显的不同。在世界其他一些主权国家的国内,虽然也存在有一些多法域的现象,如英国的英格兰法与苏格兰法之间,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制与其它地区的法制之间,均可以看到一国之下不同风格的英美法与大陆法在其不同区域的共存适用问题,但这些国家内不同风格的法制适用却都是以资本主义制度作为共同的社会基础的,都是基于相同社会制度之下的多法域。与之完全不同,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制是以资本主义制度为社会基础,而我国内地的法制则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基础的。因此,香港与内地法制的区别,首先是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区别,包括基本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区别。从基本政治制度来看,我国内地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也不采用三权分立制,而是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该区行政长官作为最高行政首脑,由香港各界人士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享有广泛的职权。从社会经济制度来看,我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香港特别行政区则根据《香港基本法》第5条的规定,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据此继续自行制定经济政策、财政预算,保持自由经济制度,而政府对经济也实行“积极不干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使香港继续保持了繁荣和稳定。仅据2000年美国传统基金会的一项调查表明,香港仍被视为全球经济最自由的地区,也是银行业营业环境最自由的地区之一。至2000年底,香港仍有154家挂牌银行,48家有限制牌照银行和61家接受存款公司。此外,还有118家来自40多个国家的外资银行在香港设有代表办事处,这些银行中,约有80家是属于全球最大的100家银行。

其次,香港法制的法系属性与内地法制的法系属性完全不同。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说明,回归后的香港原有法律只要符合基本法的精神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就可以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组成部分,也即成为中国法律的组成部分。这也说明,香港原有法律的传统也得到了我国的承认,其虽然在国统属性上与英国不再相连,但在法系属性上,香港法仍然隶属英美法系,判例法的风格与传统仍在香港的立法与司法中得以维持和运转,判例法依然是香港法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而我国内地的法制传统无论从历史中寻视,还是驻足现实中评判,均与英美法系的传统特征相去甚远,在法系属性上完全不同。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拥有悠久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礼法结合等带有诸多独有特征的法律体系,并对日本、朝鲜、越南、马来西亚等东亚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其风格特点显然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不相同。鸦片战争后,我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伴随着“西学东渐”与清末变法修律,传统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我国法制进入了学习西方法的近代时期。但从清末到北洋政府以及南京国民政府相继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看,应当说,近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基本上是借鉴了大陆法系的法典化模式,而英美国家的判例法模式在当时近代中国的影响并不突出。如究其原由,这将会是学术上一个很有难度的问题,在此不多述。但其中有些因素是可以肯定的,如大陆法系有成文的法典,分类明确,体系完备,对于接受者来说,继承上的技术困难远比以浩如烟海的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英美法要少的多,且这种模式也与中国传统的法制形式比较接近和吻合。此外,曾与中国有着许多相同因素的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效法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制很快使国家强盛的例证,无疑也对近代中国接受大陆法模式有着更为直接的说服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对于我国内地法律的法系属性问题,曾有不同见解。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内地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也有学者认为属于中华法系,对于这两种观点,沈宗灵先生曾在其《比较法研究》一书中进行过评析,并提出了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普通法法系(即英美法系)以及前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相并列的观点。[2]总之,无论采取哪一种观点,香港与我国内地的法制都被公认属于不同的法系,由此导致二者的法律在表现形式、立法技术、法律适用等各方面均存在有重大的差异。

2、香港现行法制是与内地法制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律制度

“一国两制”的原则决定了香港法制与内地法制的平等地位。这种平等性体现在立法领域,即中央制定的内地法律在效力上并不优先于香港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二者居于平等地位,并且,中央制定的内地法律也不具有直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效力。此外,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内容中除了关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等部分条文之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没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根据1990年《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列举,当时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一共有六项,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此后还可能有新的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但是从整体数量上看,这部分法律的数量是很有限的,不会改变“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下的香港法的基本特点。与此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香港基本法》为依据,享有高度独立的立法权,除涉及国防、外交等《香港基本法》规定的属于中央政府负责的事项以外,其他一切均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以内的事务,有关立法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委员会负责。虽然香港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需要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这些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立法权具有极大的自由空间。

香港法制与内地法制的平等性还体现在司法领域中。首先,香港和内地分别拥有自己独立的司法机关和终审法院,在它们之上并没有一个共同的最高司法审级机构予以制约。《香港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第81条第一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第81条第二款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的变化以外,予以保留。”根据上述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往施行的司法体制不仅依然保留继续得以运行,而且自主行使司法的终审权;其次,对于法官以及司法人员的任用条件和任免程序,中央政府也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极大的自由度。例如,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司法人员不仅均可以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而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还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参照过去的做法,《香港基本法》规定法官的任命程序为,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无需报中央政府批准。为了保障法官地位的稳固性,《香港基本法》对于法官的免职规定了严格的实质性限制,规定只有在法官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其免职。

此外,香港法制与内地法制的平等性还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国际组织签订和履行国际条约。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央人民政府则须根据香港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应当说,这也是“一国两制”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是无权自行与外国缔结条约的,而中央政府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则应该当然地适用于其全部领土。另外,对于香港与内地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基本法也采取了与内地省与省之间完全不同的处理模式,《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3、香港现行法制是特殊历史条件下通过移植外来法律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英国取得香港主权后不久,便在香港开始大规模进行“种植式”的法律移植,将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在内的英国法律及其司法运作方式源源不断在香港加以适用。根据1844年香港《最高法院条例》的规定,除不适合当地情况和当地居民或已被香港立法机构更改的法律,既有的英国法律将在香港执行。这说明英国法在香港的全面生效与施行。此后,伴随着英国殖民主义者对香港政治、经济、文化等统治的日益深入,历经150年的发展变迁,香港的法制及其法律文化传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完全融入了普通法系的行列,成为带有东方特色的普通法通行的区域。香港的法律从制度到观念原则、从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到运作的语言与形式,无不体现出英国法的深刻影响。从法制本身来看,英国法成为了香港法律的主干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包括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以及专门为香港制定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等宪法性文件,即使是香港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在法律本身、立法程序等各方面渗透了英国法的因素。从观念原则上来说,经过殖民统治下的长期灌输,普通法奉行的观念原则已在香港深入人心,成为其立法与司法的基本理念和追求目标。例如“遵循先例”、“程序优先于权利”、“无罪推定”、“法官地位中立”、“司法独立”以及注重个人权利与自由等观念原则,在香港人对法制的理解中已经根深蒂固。从司法方面来看,香港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几乎完全是英国的翻版,更重要的是,英国枢密院还长期充当着香港终审法院的角色,其判例对于香港法院具有严格的约束力;香港司法审判规定的法定语言是英语,所有法官审判案件均必须以英语进行,成文法律以及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也均须以英语的形式出现,而香港法官的服饰以及律师的等级划分等均体现了英国法的深刻影响。总之,经过英国法的全面移植,香港的法制从内容到形式都具有了典型的普通法特色。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后,虽然结束了英国在香港的殖民统治,但是却保留了香港的英式法律制度。如前所述,为了保持香港地区的长期稳定与繁荣,《香港基本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以外,予以保留。此外,《香港基本法》第160条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同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根据这些规定,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从该决定的内容来看,在香港原有的六百多项条例和一千一百六十多项附属立法中,决定不采用的整部条例和附属立法只有十四项,不采用部分条款的条例和附属立法只有十项,两类合计共二十四项,占原有条例及附属立法总数的1.3%。“从内容上看,不予采用的条例和附属立法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体现英国对香港殖民统治的法律,第二类是体现港英当局三级架构选举的法律,第三类是体现殖民统治的某些表述或词句,如‘皇家’、‘总督’等,第四类是有关《人权法案》的某些条款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虽然有了新的称谓,但是原有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程序也都基本保留。因此,香港在英国统治之下所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事实上并未发生重大改变。

4、香港现行法制是蕴含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及风俗习惯的法律制度

当我们承认香港曾成为英属殖民地,被全面移植了英国法这一历史事实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香港毕竟是一块具有中国民族风情,华人人口占居98%的炎黄土地,在殖民统治时代,尽管中华法系下的中国法制在这里失去了作为国家主体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但中国传统文化包括法律文化是不可能在香港被彻底的泯灭消逝的。而事实上在普通法通行的时代,只要不与殖民者统治利益相饽,一些适合当地民俗的规定习惯仍在香港的华人中适用。因此,研究香港法,我们还必须充分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纳入英美法系行列的香港法制中依然蕴含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

富有统治经验的英国人,在占领香港之初,曾基于稳定香港社会秩序和统治的需要,发布过《义律公告》。该公告规定对在香港居住的中国居民适用中国清朝的法律和习俗,对在香港居住的英国人和外国人则适用英国法。这说明在香港沦为英国殖民地的最初几年,有过中国法与英国法同时适用的情况。1844年以后,香港立法机构虽然颁布条例不断强化英国法在香港的全面移植和施行,但始终规定那些不适合当地情况和居民的法律除外。因此,“长期以来,香港的律师除了备有英国法典、香港法例等书籍,还备有大清律例、中华六法等书籍以供参考。”

在香港法中,蕴含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最多的,是在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一些诉讼程式方面。例如,“中国大清律例规定的诸如纳妾、休妻、子嗣继承等,相当长时间适用于香港的中国人。直到1971年10月7日香港立法局通过了《婚姻改革条例》和《无遗嘱遗产条例》,上述婚姻家庭制度才被废除。”所以,在香港的婚姻领域,长期保留有一夫多妻及离婚中的“两和制度”(即协议离婚),在继承领域也保留有“兼祧制度”等。虽然如此,但需要说明的是,经过长达一百五十多年的历史演变,香港法中所保留的中国传统法律和习惯,已经很难真正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而是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社会发展的影响,同时也受到英国法律的熏陶和变异,从而或多或少地带有了一些现代风味。首先,中国传统法律和习惯中的某些规范,经过西方法理学的阐释,由原本比较松散富有弹性的状态,变为具有内在规定性和可操作性的确定规范。如纳妾问题,按照中国传统习惯,妾的地位很低,一般不会成为继承的主体,而且妾的问题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也只是家庭内部问题,不会为此对簿公堂。但在香港的法制中,妾在遗产继承中享有了明确的法定份额,并由此产生了关于妾的身份认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其次,香港在普通法的适用中有时也借用一些具有中国传统风俗的形式,以使其能比较容易的为香港普通民众所接受和认可,如普通法审判中“誓愿程式”在香港殖民地早期的适用,就是一个很有趣的例子。按照普通法的习惯;证人作证之前须先向法庭宣誓,如有弄虚作假,以伪证罪论处。但是在传统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中并没有这种西方式的宣誓作证制度,因此,香港法院早年受理中国居民的诉讼案件时,就采用了中国民间习俗中“斩鸡头”的做法,意味着若作伪证则身首异处如此鸡,类似的做法还有掷杯为誓、以及烧黄纸等。

尽管香港法中保留有一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但这仅是居于次要地位的辅助性法律因素,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香港法的普通法的根本属性。并且,“在英国法的不断蚕食和扩张的压迫下,中国固有法律及习惯明显呈现出日渐萎缩的趋势。”

5、结语:“一国两制”下香港法制的启示

如前所述,“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制是中国法制的一个创举,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的前所未有。随着香港回归祖国的怀抱,别具风格的香港法制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值此香港回归祖国十周年之际,置身当代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之中,在香港这一特殊法制现象下进行回顾与思考,我们将会获得一些感受与启迪。

香港法制的启示之一:法制变革是推进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

如果说,明治维新后的日本通过法制变革使国家获得了强盛,成为人们理解法制变革是社会发展动力之一的一个域外的有力证明,那么香港法制的变迁与社会的发展进步,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直接的域内证明。

诚然,香港的法制变革是英国人依仗霸权主义将香港沦为殖民地,在香港大力推行普通法的结果,其法律输出的动机值得我们痛斥和批判。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法制的变革在客观上对推动香港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有目共睹的。香港从一个偏远的小渔村一步步发展成为今天的国际化大都市,其中固然有很多政治的、经济的因素,但是法制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容置疑。香港正是通过法制的一步步变革发展起了贸易与经济,进而融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先进者的行列,有了今非昔比引人注目的地位。综观世界历史的发展变迁,亦有不少事例说明,法律的移植与变革对社会的发展更具深刻的影响力。例如,在人类历史上曾发生过无数次征服战争,然而战争的征服远不及法律征服的力量深刻久远。因为战争的征服始终不仅是短暂的,而且它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一个社会的本质和灵魂,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征服者可以单纯地通过战争手段成功地达到完全彻底的征服另一国家的目的,“军事侵略所燃起的战火,甚至不能触及社会的表层。”但是,法律却实现了战争所无法实现的目的。又如耶林在其名著《罗马法精神》一书中所指出:“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是最为持久的征服。”拿破仑在评价自己传奇的一生时也曾经做过类似的总结,他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那全部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这些说明,相对于军事征服而言,法律征服是心灵的征服,是信仰的征服,它为人们朝夕相处的日常生活制定行为规范和评判准则,通过法律所特有的定纷止争功能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之中接受并认可了法律的精神和理念。香港法制的经验再次向世人证明了法律制度在社会变革中的巨大作用。在香港回归之前,有学者曾就香港人对于英国普通法的态度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其结论是:“各种研究已经表明,法律可以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香港人对于普通法的依赖塑造了他们对于这一法律的信仰。尽管在大多数香港人心目中,港英政府的合法性是颇具争议的,但是却没有人怀疑香港法律体系的合法性。”也正是基于这种现实,为保持香港地区的稳定与繁荣起见,我国政府在香港回归祖国时,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香港继续保留适用原有的判例法风格的英国普通法。此也从一个角度说明法制的变革将会对一个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香港法制的启示之二: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可以相互借鉴、求同存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人类历史的发展表明,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是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一个动力和源泉。纵观人类文明的兴衰史,欧洲文化之于古希腊、古罗马,日本文化之于中国,近代中国之于欧美现代文明,都是不同文化间相互交流、相互促进的例证。一个民族,一种文化,只有在保持其文化的主体性的同时,以开放的胸襟吸收其他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吐故纳新,方能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保持住永续发展的势头,并创造出更加辉煌的文明成果。本着这样一种指导思想来研究“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制,我们就不应仅仅满足于一国之下两种法制之间的彼此相安无事,也不应把我国政府保留香港原有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伟大创举只理解为是一种和平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权宜之计,而应从不同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之间可以相互交流与相互促进的角度看待香港的现行法制,抓住“一国两制”所带来的机遇和条件,使我国内地法制和香港法制在相互的比较与借鉴中,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均获得进步与发展。

就香港法制之于内地法制的借鉴意义来看,首先,香港法制是一个西方式法律适用于传统中国并生根发芽结果的成功案例,是西方现代法治文明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共存互融的典范,而香港社会的发展与成就也已然证明,中西法律文化之间可以实现求同存异下的有机结合、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也可以实现相互借鉴下的取长补短;其次,香港现行法制的运行,也为我们提供了大量可资借鉴的制度与规则,例如,香港精干高效的文官制度、遍及各行各业的行政咨询制度、以及在消除腐败、净化社会风气方面成效卓著的廉政公署制度等,都对我们不无借鉴意义。此外,香港具有世界自由港的特殊地位,客观上已成为中华民族看世界的一个有利的窗口,在不违背“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前提下,通过“高度自治”下的香港法制适应时代要求的发展变化,也可以不断为祖国内地提供世界法制发展最前沿的信息与成果,从而推动我国内地法制建设的发展。

……

上述文章很有创意,提出了香港法制可以推动内地法制的发展。

事实上,这还不够。为什么内地不能以香港为样板,全面吸收英法法系,从而完成中国社会的法制化?

我认为,英美法系可能大陆法系更加适合中国国情,因为中国地大物博,人口繁多,地区差别非常巨大。成文法不足以有效治理中国。所以历史上的中国盛行习惯法,这与其说是接近大陆法系,不如说是接近英美法系:传统的甚至现实的中国社会只有简单的成文法律条文,判案大多依据习惯法甚至潜规则。例如“礼”,其实就是一种习惯法。中国香港地区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比较:

首先,法的渊源不同。
其次,法的分类不同。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由于香港是属于英美法系的,如果中国借用香港法律,就容易与英语世界形成法律系统的合一。这样,香港的经验可以迅速被大陆吸取,这样中国就能较快地崛起为世界规模的强权中心。

(二)

中国借用英美法系以扩大自己崛起的基础,是否异想天开?

实际上,两千多年的罗马也是通过借用希腊法系来扩大了自己崛起的基础,较快地崛起为世界规模的强权中心,进而获得了世界主导权。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第二卷16章就记载了,罗马向希腊输入了法律,从而形成了举世闻名的罗马法:“罗马人能够从他们的神灵那里接受生活的准则,那么他们就不会向雅典人借用梭伦(Solon)的法律了,罗马建立以后,他们这样做了,并努力改善、补充这些法律。”。(原文照抄:“如果诸神真的拥有公义,那么罗马人应当从诸神那里得到良好的法律,而不也从其它民族那里借用——还有,如果罗马人能够从他们的神灵那里接受生活的准则,那么他们就不会向雅典人借用梭伦(Solon)的法律了,罗马建立以后,他们这样做了,并努力改善、补充这些法律。尽管莱喀古斯(Lycurgus)伪称阿波罗授权于他,给拉克戴孟人立法,但是敏感的罗马人并没有相信他,没有从斯巴达引进法律。据说继承罗莫洛统治的努玛·庞皮留斯曾经建立某些法律,然而尚不足以规范国家事务。这些法令中有许多涉及宗教仪式,但没有报道说他的这些法令来自诸神。至于道德方面的邪恶,亦即生活和行为中的巨大的邪恶,按照最聪明的异教徒的说法,由于这种邪恶盛行,他们的城市虽然还没有受到伤害,但他们的国家已经被毁灭了,他们的神灵并没有给崇拜者提供任何保护,他们能够躲避这些邪恶,恰恰相反,他们竭力增添这些罪恶,这是我们在前面已经努力加以证明了的。)

在《上帝之城》第三卷17章里,奥古斯丁进一步论证,罗马人崇拜的诸神并不干预执政官制度实施以后罗马共和国的灾难:

从那以后,这个“用正义和节制来恢复秩序”的时期接近了尾声,人们的恐惧逐渐消退了,但不是因为战争停止,而是因为人们已经对战争习以为常了。后来,形势的演变有如撒路斯特的简述,“在那以后,贵族把民众当作自己的奴隶,像国王一样对待他们,鞭笞和杀害他们,剥夺他们的财产,像僭主一样对待那些身无分文的人。民众在这样的残暴统治下,在高利贷的压榨下,被迫要为连绵不断的战争奉献金钱和服兵役,最后他们拿起武器逃往阿文廷山和圣山,建立了自己的部落,有了自己的法律。直到第二次布匿战争开始,混乱和纷争才告一段落。”

为什么我要耗费时间来描写这些事情,也让别人耗费时间来阅读它们?撒路斯特精练的概述足以使人们了解共和国到第二次布匿战争为止,在漫长的时期内遭受的不幸,知道她如何受困于无休止的战争,而又被内乱和纠纷所折磨。所以,他们所吹嘘的这些胜利并不是根本的幸福与欢乐,而是一种可悲、空洞的安慰,是在诱使人们内心激荡,在灾难之上制造新的灾难。请善良和勇敢的罗马人不要对我们所说的话感到愤怒,因为我们确实既不需要他们表示反对,也不想痛斥他们的愤怒,因为我们知道他们无法隐藏什么。我们所说的话并不比他们自己的作者更加严厉,也不太详细和尖刻,然而他们勤奋地阅读这些作者的书,还强迫他们的儿童学习它们。但是,那些愤怒的人在我讲了下面这些撒路斯特讲过的话以后会对我怎么样?“频繁的骚乱、纷争,最后还有内战变得越来越普遍,而少数受到民众依赖的强有力的领导人以寻求长老和民众的利益为幌子,攫取最高权力。公民们被判定为善的或恶的,但不涉及他们对国家是否忠诚,因为所有公民都同样腐败,而那些富裕而又极端危险的强人被当作善良的公民受到尊敬,因为是他们在维持着国家的存在。”

现在,如果这些罗马历史学家认为言论自由的荣耀迫使他们不能对这座城市的疾病保持沉默,就像他们自己在许多地方要宣告这座城市的光荣,(他们毕竟并不拥有别的更加真实的城市,亦即那座居住着选民的永恒之城) ,那么为什么要我们保持沉默呢?他们把这个时代的灾难归罪于我们的基督,为的是让较少的人得到指点,而弱者会疏远这座惟一能够享有永久幸福生活的城市。因此我们的自由应当更大些,因为我们对上帝的希望更加美好,更加确定。事实上,我们反对他们的诸神的话语并不比他们自己的作者更加可怕,而他们自己阅读这些书,让这些书中的事情流传。我们所说的一切确实都是来自他们,而有许多更可怕的事情我们是不能说的。

那么,当受诡计引诱去侍奉诸神的罗马人遇到灾难的时候,诸神在哪里?罗马人认为,为了这个世界的渺茫的和虚妄的繁荣,应当正当地崇拜那些神灵。当执政官瓦勒留(Valerius)在保护卡皮托利山时被杀,卡皮托利山被流放者和奴隶付之一炬的时候,诸神在哪里?这位执政官比那一大群与他们最高的、最伟大的国王在一些的神灵能够更好地保护朱庇特的神庙,而他却又是来抢救能够保护、他的这些神灵的神庙的。当这个城市被无休止的诱惑所削弱,被可怕的饥荒和瘟疫弄得一筹莫展,等候派往雅典借用法律的使者回来使之恢复安宁的时候,诸神在哪里?当民众受到饥荒的困扰,第一次建起一个完善的市场时,当斯普利乌·买留斯(Spurius Maelius)在饥荒加剧时把粮食分给饥饿的民众,因此被指控为谋反的时候,诸神在哪里?同样完整的例子还有,已经下台的专制者昆提乌(Quintius)被擅长骑术的昆图斯·西尔维留(Quintus Servilius)处死,引发了一场严重的、危险的暴乱,这个时候,诸神在哪里?严重的瘟疫在罗马流行,居民们在长期祈祷无效之后,想出主意要庆祝莱克提斯特尼亚节(Lectistemia),而在此之前从未庆祝过这个节日,也就是说,他们为诸神建造神轿以荣耀诸神,与其说这是对这种圣仪的解释,或者倒不如说是一种对神灵的亵渎,这个时候,诸神在哪里?再往前数十年,在此期间罗马军队不断遭受重大损失,若无福里乌斯·卡弥鲁斯(Furius Camillus)的增援,几乎全军覆没,但他后来却受到这个不感恩的国家的惩罚,这个时候,诸神在哪里?当高卢人在罗马烧杀抢掠,把罗马变成一片废墟时,诸神在哪里?当瘟疫带来的毁灭记忆犹新,福里乌斯·卡弥鲁斯也死于这场灾难,他首先为这个不感恩的共和国抵抗了维安人(Veians) 的入侵,后来又把它从高卢人那里抢救下来,这个时候,诸神在哪里?倒不如说,在这场灾难中,他们引进新的娱乐,像一场瘟疫,散布着更加致命的传染病毒,不是对身体,而是对罗马人的道德。难以置信的大量的罗马贵妇面对另一场可怕的瘟疫,她们的品性受到传染,这种新瘟疫的危险胜过其他任何瘟疫,这个时候,诸神在哪里?

或者,当两位执政官率领的军队都被闪密特人包围在考丁福克(Caudine Forks) ,被迫签订可耻的和约,六百罗马骑士充当人质,而军队在放下武器后被剥夺了一切,穿着单衣钻过牛轭,这个时候,诸神在哪里?或者说,在最严重的瘟疫打击罗马军营,使许多士兵死去的时候,诸神在哪里?另一场无法忍受的瘟疫降临,罗马被迫派人去埃庇道鲁(Epidaurus)向医神埃斯库拉庇俄斯(Aesculapius)救援,这可能是因为长住卡皮托利山的众神之王朱庇特青年的时候风流成性,使他没有闲暇研究医学,对吗?还有一次,卢坎尼亚人(the Lucanians)、布拉昔亚人(Brathians)、闪密特人(Samnites)、伊拙斯康人和塞诺尼亚的高卢人协力反对罗马,起先杀了罗马的使者,然后消灭了执政官率领的军队,杀了一万三千人,包围了指挥官和七名护民官,这个时候,诸神在哪里?罗马的民众不堪忍受长期战乱,最后抢劫城市,退往伊阿尼库鲁(JanicuIus)。当时情况十分危急,人们向独裁者霍腾修斯(Hortensius)救援,只有在形势极端危急时人们才会救助于他。他把逃亡者领了回来,但自己却在执行他的职责时丧生。这种事在独裁者中是没有先例的,因为此时埃斯科拉庇俄斯已经来到他们中间,这不也是诸神的耻辱吗?

当时确实战火四起,由于缺乏兵员,他们把无产者(proletarii)招募入伍,之所以有这个名字是因为这些人穷得买不起武器装备,因此倒有闲暇生儿育女。当时赫赫有名的希腊国王皮洛斯(Pyrrhus)应塔伦廷(Tarentines)之邀起兵反对罗马。皮洛斯就这项举动请求神谕时,阿波罗给了他令人欣喜,但又模糊不清的神谕。无论结果如何,这位神灵本身都可以被认为是神圣的,因为他听到的神谕是这样的:无论皮洛斯被罗马人征服,还是罗马人被皮洛斯征服,都已在占卜之神的预料之中。当时双方军队进行了多么可怕的屠杀!不过像他自己所希望的那样,皮洛斯在这次战争中仍旧是征服者。

如果下一次战争罗马人仍旧不是征服者,那么我们倒是可以宣布阿波罗是真正的占卜家了。灾难性的战争正在进行,此时可怕的疾病也在妇女中爆发,许多怀孕的妇女在产前死去。我想,埃斯科拉庇俄斯在这件事上会原谅他自己,他会认为自己是一位名医,而不是助产婆。耕牛也死去了,当时所有人们都相信各种动物都会遭到绝种的厄运。对那个值得记住的奇冷的冬天我真不知该说些什么,可怕的大雪一连下了四十天,连台伯河都被冰封了,不是吗?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我们这个时代,那么我们又会从我们的敌人那里听到什么样的指责呢?至于其他长期延续、杀人夺命的大瘟疫,我们又该说些什么?尽管使用了埃斯科拉庇俄斯的良药,但是到了瘟疫发生的第二年,情况却变得更糟了。这场瘟疫直到最后引进西彼拉圣书(Sibyllinebooks)以后才平息。如西塞罗在他的《论占卜》(De Divinatione)中所说,西彼拉圣书中记载的神谕,其含义取决于它的解释者,他们随心所欲地做出那些可疑的推测。在这个事例中,瘟疫的原因被解释成有许多神庙被用作民居。这样,埃斯科拉庇俄斯就可以逃避指责,说他可耻地疏忽大意和缺乏医术。但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圣地被肆无忌惮地霸占?这只能是因为人们对这样一群神灵的祈祷和恳求都是无效的,因此这些神庙被崇拜者遗弃,被某些凡人用作居所,而并不显得冒犯。那些当时被人们认为还能阻止瘟疫蔓延的神庙,在被滥用之后也失灵了,也被挪作凡俗之用。如果没有这种失误,那么这些神庙倒可以用来证明瓦罗的伟大与博学,在他论圣地的著作中,他提到了那么多鲜为人知的地方。可见,恢复神庙对消除瘟疫无益,它所起的作用只能是为诸神提供一个很好的借口。

(三)

既然罗马人可以通过引进雅典的法律来使自己强大,中国为什么不能引进英美法系来使自己强大起来呢?

从城乡看,6亿多农民与6亿多城镇人口的收入差距超过3倍;从区域看,东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平均超过8000美元,中西部最低的地方只有1000多美元,差距是巨大的。逐步缩小这两大差距,是发展的潜力和富民的动力。缩小城乡差距,要靠城镇化,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区域差距,要做好中西部开发开放这篇大文章。中部地区、长江流域是缩小区域差距的突破之地,就像下围棋,既要抢金角银边,又要在中间谋势布局。
   
这种特殊的国情,并非一部成文法可以涵盖的。

下面让我们看看英法法系也就是判例法有什么好处。

所谓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

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判例法制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目前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美国法院对判例的态度非常灵活,即如果先例适合于眼下的案例,则遵循;如果先例不适合眼下的案例,那么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先例,或者另行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原则而推翻原来的判例。
那么美国判例法的约束力何在呢?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在同一法律系统,下级服从上级,如果涉及另一系统的问题,则要互相尊重。

判例法在中国的发展:早在西周,中国社会就开始运用判例法审理案件,当时称为“事”,“事”是法律规范的重心。所谓“议事以制,不以刑辟”,即选择以往的判例作为现时审判的依据,不预先制定成文法典;秦朝的“廷行事”就是法庭成例;汉朝的“决事比”就是判例,是正式的法律形式之一。
在与英国普通法形成几乎同时期的宋代,出现了《熙宁断例》、《元丰断例》等案例汇编,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到明清两代,判例的作用与地位更为重要。清同治九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汇集了1892个案例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

判例法有助于国家统一。

《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Some Ideas About Precedent Law,汪建成)一文对判例法的概念、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判例法的优点和缺点,以及中国能否适用判例法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渊源的独有表现;它是一种法律渊源,而不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判例法不等于判例。我国目前既不具备实行判例法的条件,也没有实行判例法的必要,但有必要借鉴德国的做法改革我们的司法解释制度。

这种说法可能误解了中国社会的历史传统,但是他的理由还是可以提出来讨论:

1、判例法的概念辨析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正确理解判例法的概念,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判例法是一种法律渊源,而不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判例法的精神实质是要求法院将判例作为处理今后相同或相似案件的依据,体现的是其规范效力,在这一层面上它与成文法或制定法具有相同的意义。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所谓判例法,严格来说,并不是一种法律,而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和制度。”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因为法院处理案件要遵从先例,就认为判例法不是法律,而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和制度,那么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法院处理案件应当遵循制定法的规定,能说这种制定法不是法律而是适用法律的方法和制度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其次,判例法不等于判例。判例法是指以判例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判例本身。判例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重视判例的发布、编纂和整理工作。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最高法院的判决都要作为判例发布。我国从198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选编印发了许多案例,最初,是为了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选编了几本刑事审判案例,随后,又陆续选编了经济纠纷案例以及有关婚姻、继承和行政诉讼的案例。从198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经常选登典型案例。但不能说这些国家就存在判例法,因为在这些国家,判例对于法院审理案件只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并没有约束力。正如意大利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尽管在实践中,最高法院充分建立在全部事实基础之上的判决的权威性是不可低估的,它对于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上具有引导作用。但是判例不是意大利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在意大利,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不能在实体问题上约束法官。”在这些国家, 判例只能作为指导法官解释既定法律的手段,而不是法律本身。所以,判例法可以创制法律,判例自身则没有创制法律的功能,不管怎样运用判例解释法律,都不得同制定法相抵触。

最后,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渊源的独有表现,在其他国家不可能存在判例法。因为,判例法的形成与英国法律制度的传统密切相关,具有特定的历史条件,离开这种特定的历史传统和条件,就没有判例法可言。国内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历史上也存在着判例法,并且根据春秋战国时期存在着“以礼断狱”、“比附援引”、“决事比”等制度,将其称为“判例法时代”,这种观点过于牵强,因为从总体上看, 这些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类推制度,而不是判例法,其含义是在没有律令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比附与其相近似的律令断案,或者比附《春秋》决狱,在这里代替法律发生作用的不是判例,而是相近似的律令或者《春秋》中所载明的礼、义。同时,这些制度的目的在于法外用刑,同判例法中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精神也是背道而驰的。

2、判例法的产生和发展

在历史上,英国曾长期实行奴隶制和军事部落的分散统治。盎格鲁——撒克逊人自北欧入侵以后,建立了若干王国。当时这些王国都是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为了制止私斗和维持起码的社会秩序,各地都有一些供人们遵守的习惯。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结束了以地方习惯法为主体的时期。国王威廉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消除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尖锐的敌对矛盾和严重的文化隔阂,为此,曾宣布对原有的习惯法予以保留。但是原有的习惯法是同分散统治、各自为政的政治格局相适应的,仅靠这些原有的习惯法,难以满足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的要求,而在当时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尖锐对立的情况下,又难以及时制定出双方都能普遍接受的法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威廉采取了一种折衷方案,他首先建立中央司法机关——国王法院。国王法院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实际上,也就是对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具有管辖权。与此同时,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当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巡回区),定期派出法官到巡回区审判案件。巡回法官办案的依据,一是国王的诏书和敕令,二是当地的习惯。巡回法官办案结束回到伦敦以后,互相交换意见,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逐步加以统一,并形成判例(precedent)。判例一旦形成, 以后再发生案情相同的案件,就根据已有的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根据,这就是判例法的最早形式。(注:西方将判例法称为普通法(Common Law),也就是通行于全国的意思,即对全国的法院都适用。)因此,判例法在英国是依靠法院发展起来的,它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产物。
  判例法一旦形成便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在英国世代相传,一直延续下来。“法律严格奉行依照先例主义,即以前某一案件的判决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 也没有改变判例法的这种至尊地位。“在英国,革命以前和革命以后的制度之间的继承关系、地主和资本家之间的妥协,表现在诉讼程序被继续应用和封建法律形式被虔诚地保存下来这方面。”并且随着18、19 世纪英国的强大和殖民扩张,英国的判例法传统在美国等殖民地国家被广泛传播。

应该指出的是,为了使古老的判例法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英国从18世纪中叶开始,对以往的判例进行了大量的整理、修订和补充工作,同时也抓紧了制定法的建设,但这并未能支援判例法在英国的地位,因为:“判例法是法的第一渊源,制定法只能扮演一个对判例法进行拾遗补缺的等而下之的角色;制定法的真髓只有在判例中去寻求,离开判例,我根本不知道制定法说的是什么,传统力量仍在决定着法的发展方向。”

上述历史表明,英国判例法的形成是和刑事诉讼程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判例法很自然就是英国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渊源。这种特殊的历史传统,决定了在英国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其判例法中,既有程序问题,也有实体问题。

3、对判例法的评价

从判例法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完全可以理解英国人对它的迷恋,然而如果从法理学的角度考察,判例法则是兼具优劣两种品格。

判例法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判例法极大地促进了法官的机能。在实行判例法国家,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而是法律的创造者,这就给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官不仅要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而且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在这些国家法官队伍中涌现了一大批法学家,英国的丹宁,美国的约翰·马歇尔和威廉姆斯·道格拉斯等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其次,判例法将对案件判断的过去价值标准与现在价值标准统一起来,解决了成文法的尴尬。成文法考虑的是立法时的社会价值标准,而不是案件发生时的社会价值标准,因此,只要法律没有改变,不管现实的价值标准同立法时的价值标准发生怎样的冲突,都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判例法情形则不同,在判例法中,法官不仅要遵循先例,而且可以创造先例,这样既能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适时地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现实的需要。

再次,判例法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因为判例法要求将所有的判决公开,法官在审理案件后,都要在判决中详细地叙述判决的理由,然后通过法律报告的形式,将他们的判决公之于众。这样,任何一位法官都要审慎地处理案件,认真地制作判决。同时,判例的公布,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用先例,对照自己的案件,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诉讼结果,产生一种预期,这种预期无疑是促成司法公正的润化剂。

在看到判例法的上述优点的同时,也应指出,判例法存在下列不足:

第一,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法官面对一个需要判决的案件,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准确地确定最适用于这个案件的判决先例,并从其判决理由中引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当下的案件。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注: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在一个先例中,一般包含有“判决理由”和“附带说明”两部分,其中前者是必不可少的。在“判决理由”中引伸出来的规则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这两部分在先例中一般并未明确指出,并且两者的划分也不是固定的,因此必须作出区别。区别时关键是要通过将面临讼案的事实与行使的事实相比较,找出行使中相对面临的讼案来说明什么是实质性的事实,再据此推论“判决理由”,因此“判决理由”以实质性事实为基础,是对实质性事实的法律陈述。在这种区别过程中采用的规则和方法称区别技术。)论证什么是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以及以这些事实为基础的对当下的讼案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理由,进而指出据此应作出何判决。这种法律职业化可以看做是法制的一个成就,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消极影响。一方面它使得法律离大众越来越远,夸张一点讲,在判例法国家,离开了律师的帮助,公众便无法知道到底应当如何生活;另一方面,国家必须花大力气进行判例的编纂、整理工作,必须增加投入进行法律人才尤其是高水平的律师的培养,结果也会带来诉讼成本的提高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判例法毕竟是从个案中总结出来的,而且判例一旦形成便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就很容易出现一些绝对化的规则,实际上带有浓厚的形而上学色彩。正因为这一原因,造成了英美法中的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一方面通过判例创制规则;另一方面又不断通过判例创制规则的例外。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确定了证据排除规则,即“通过违反宪法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一切证据,按照宪法规定,在州法院是不可采证的。”然而,就在这个判例通过不久,人们就发现这一规则过于绝对化,对刑事诉讼程序实现控制犯罪任务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后来便通过一系列判例对这一规则确定了四个例外规则,即“独立来源”例外、“稀释”例外、“善意取得”例外和“最终或必然发现”例外,前两个例外是1963年确定的,后两个例外是1984年确定的,规则的确立同全部例外的确立前后只有21年时间。可以说,在英美国家,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不了解这些意外,就不可能真正掌握他们的法律。这就使法律的弹性过大,有失法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三,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这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理论实际上是相悖的。同理,判例法的形成依赖于个别法官的智慧,尽管他们的法官往往都被看做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是法官也是人,并非圣贤。“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人性的弱点有时可能会造成法官进行了错误的判断,创制出了错误的判例。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判例法国家必须实行违宪审查制度。

4、中国能否实行判例法

中国自1980年代后期以来,不断有学者提出在中国建立判例法的设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崔敏教授也曾经主张在刑事法领域应当引进判例法制度,充分论证了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很多颇有价值的观点。但是笔者不敢苟同崔敏教授的观点, 我认为在中国没有实行判例法的基础,也没有实行判例法的必要,主要理由如下:

A.当代中国不存在判例法产生的条件。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产生的历史可以看出,判例法的出现,是诺曼底人威廉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这种判例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在当代中国是不存在的。如果说中国法制建设中还存在问题,那么实际情况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从刑事法律来看,经过近20年的努力,应当说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备,尤其是经过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1997年对刑法的修订,基本上能够满足刑事诉讼的需要,如果这些制定法尚且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又怎么能够乞灵判例法这种所谓的“灵丹妙药”呢?其实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表明,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产物,因此任何法律制度都是既有优点又有缺点的,只有较好的法律,而不可能有最好的法律。法律渊源只不过是法律的外壳,关键在于遵从法律的精神,如果法律的精神得不到遵守,仅靠改变法律的渊源是无济于事的。在地理上,苏格兰和英格兰、威尔士同属一个政治国家的版图,但苏格兰人并没有盲从英格兰人的做法,在苏格兰,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的渊源,判例法只是制定法的补充。所以苏格兰的刑事法院虽然也遵循着一种先例制度,但是只有高等法院判决才产生判例的效力,低级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判例效力。高等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和审判监督法院作出的关于法律问题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独任法官对法律问题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力。但是这种判决不能约束高等法院的其他独任法官或法庭。苏格兰人的这种灵活做法无疑会给我们很多启迪。

B.中国不存在与判例法相适应的历史积淀。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存在少说也有近十个世纪的历史,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形成了与判例法相适应的丰厚的历史积淀,如对先例的忠诚,对法官的信赖,对法律崇高精神的追求等。判例法可以引进,但适于判例法生长的这些肥沃土壤却是无法移植的,而判例法一旦离开了这些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不知道会变成什么样子。中国自清末开始,已经从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那里学到了制定法的模式,并且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已经培育了与制定法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德国人和法国人能够通过制定法开出法治之花,我们为什么就不能通过制定法结出法治之果,而非要改弦易辙呢?

C.判例法的复杂社会系统,不可能一蹴而就。通过前文中对判例法优缺点的分析,不难看出,判例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这个大系统,由很多不可或缺的子系统有机组合而成,由法院发布一些判例,并赋予这些判例以法律效力,并不等于就有了判例法。判例法的运作,需要有一支具有精良法学水平和崇高职业道德的法官队伍,以保证法官创制法律的质量;需要有独立的司法空间,以保证法官创制法律的自由;需要有先进、科学、灵活、缜密的法律思维方法,以保证法官创制法律的成效;需要有违宪审查制度,以克服法官的任意和妄为;需要有一大批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的法律职业家,以保证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法律帮助;需要……。所有这些,即使在判例法国家尚需继续努力,在我国更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正是前文大胆提出“判例法不等于判例”的根本原因。

D.如果不引进判例法,在中国应当如何克服实际存在着的制定法的僵化和滞后的弊端。我认为出路有三条:

第一,借鉴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的做法,由法院编制典型案件和发布具有指导性的判例。根据他们的经验,有几点值得注意:(1)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编制和发布判例,其他任何法院都无权编制和发布判例;(2)这些判例,只能起到帮助下级法院理解法律的作用,而不具有法律效力;(3)判例只能由最高法院通过对个案的审理程序而形成,不能采取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批复的作法;(4)发布的判例必须由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严谨地叙述判决的理由;(5)判例中只能对下位权利进行解释,不能对上位权利进行解释;(6)判决理由不得同制定法的规定相抵触;(7)判例必须以法律报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而不得采用内部通报的方式。

第二,改革司法解释制度。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对于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增强制定法的可操作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弊端,为此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统一司法解释权, 即赋予最高法院以独占的司法解释权,取消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解释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解释的统一、协调;(2)严格司法解释程序, 建立司法解释的动议、调查、论证、辩论和表决程序;(3)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得同制定法的规定相抵触;(4)司法解释必须由最高法院向全国公开发布;(5)建立司法解释的审查制度,对于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废止。

第三,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修订法律,但是对法律的修订不宜过频,否则容易损害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条件不成熟、不宜于全面修订法律时,可以采取补充单行立法的办法,待条件成熟宜于全面修订时,再将单行立法中的合理规定吸收到法律中。

……

上述文章似乎言之成理,但丝毫言不及香港,是一个重大的缺陷,这一缺陷显示其理论的不周延性质。简单说,香港能做到的,内地为什么不能?

另有一文《浅论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的意义与局限》,则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观点,它写道:排除从法或者民法的本质角度来研究法律渊源,从法律适用角度考虑具体的民法渊源也是一种可以选择的研究途径。判例法作为民法的显性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不同,但是这种选择都是从本国历史和国情出发而进行的。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在不同的国家会产生不同的优点和缺点。以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有自己的意义和局限。我国是否选择判例法作为民法的渊源,需要针对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同时保持谨慎的态度。

全文如下:

法律渊源的范围确定,涉及的首要问题是对法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法律应该是应然的还是实然的认识本身会导致对法律渊源理解范围的确定不同。不过“在事实上,当实践中涉及到探究从哪里找到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的时候,所有的学者的认识其实都是一致的,他们都毫不犹豫去查阅法律、判例、学说,或者还有习惯法”(P187)。可即使从这种意义上理解,法律渊源也会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可以作为审判依据的显性法律渊源;另一种是不可以作为审判依据但实际对审判起直接影响作用的隐性法律渊源。这种区分的实质是由于一个国家对法律渊源的选择而造成的。

1、法律渊源的区分标准

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编中由于历史原因和体系需要首先讨论法律渊源,他说:“一般的法的成立原因、法律制度的成立原因以及通过学说对法律制度进行抽象而形成的一个个法规的成立原因,就被称为法律渊源。”同时他将法律渊源同法律关系的原因和法律学渊源区分,言明了法律渊源的规范性和时代性。由于他对法律的认识的历史法学见解,他将法律渊源理解为“法律规则的起源”,不同于我们现在一般对法律渊源是法的形式渊源的理解。虽然二者相似,可实际不同。比如“立法”作为法律渊源,在萨氏的理解是作为“法律规则起源”意义的法律渊源;而现在所理解的“立法”作为法律渊源则是将其同立法产生的结果等同的。同样习惯法和学理也可以从两种意义上使用。拉伦茨将法律渊源的这两种理解明确表述为:“‘法律渊源’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的产生原因。另一方面是指适用于全体人的法(在国家法律制度管辖范围内)本身的表现形式;法的表现形式是通过法的产生原因体现出来的。”(P7)日本学者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区分:“法源应先分为形式的渊源和实质的渊源。所谓形式的渊源,乃法律效力之渊源,亦法律效力所发由发生之根源是也。所谓实质的渊源,乃法律所组成之资料之意。实质的渊源尚可分为法律的渊源与历史的渊源两种,前者即指作为法律而适用者而言,后者乃指法律资料之来源而言,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等法律规范属于前者;而外国法、学说、惯例、道德等法律资料属于后者。”

由于法律渊源的区分标准比较复杂,而且民法渊源是无论讨论民法理论抑或民法实务都不可回避的问题,所以任何学者在精致讨论民法问题前,对于民法渊源问题的研究都是必不可缺的。若仅仅是就制定法作讨论,其分析就无需深入,可如果摆脱法典而探讨法律渊源与非法律渊源的区分,标准便相当复杂。故有人通过范围概定来确立法的渊源为“处于广义的一对所有法的形成产生影响的因素一和狭义的一只限于强制性法律规则一法的渊源之间的一种概念”(P188)。为了讨论的简略和回避法的本源这些始终无法厘清的问题,这里将法律渊源从案件裁判意义上理解为上文提到的两种存在形式:显性法律渊源和隐性法律渊源。

2、判例与判例法

现在学者较少就判例与判例法进行区分,实际上二者存在一个转化过程。如史尚宽先生所言:“判例法云者,裁判所之判决例,成为法律之谓也。”(P9)类习惯与习惯法之区分。“判例法是指作为法律规范援用的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在其分辖范围内均有形成判例的权力”(P33)。判例法的实质是在一种对法官的约束和鼓励中达到保持司法正义和促进法律发展的双重目的。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是确定的。

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大有承认判例为民法渊源者。在法国,判例对认识实体法的巨大重要性是无可争议的。大多数学者承认它是法的渊源。盖斯旦认为:“判例是法的一种渊源,即使在实体法这个意义上看也是如此;判例构成实体法的一部分,主要是由于它要求个人必须遵守,不得与之相违背。而且,即使判例从制度上讲,是从法律中获取它的效力和强制性特征的,这也丝毫无损于其作为实体法渊源的资格:恰恰正是由法官而非法律来定义和明确规则的规范性内容的。”(P192)德国学者如拉伦茨受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在考虑判例是否民法渊源的时候,主要是从判例是否构成习惯法——作为“有拘束力规范产生原因”之一——来认定。仅仅就司法判决而言,他认为仅构成法律认识渊源。如就现实考察,“盖实际上往往一判决之后,其后遇同样之事件发生,如无特别反对之理由,必仍下同样之判决。以同样判决屡经援用之时,人民之间遂成习惯,而发生法律之效力。此即所谓判例法也”(P10)。其实,判例是否可以成为法律渊源根本在于它是否可以实现转化,或者成为习惯法或者成为实体法。

判例是法律运行的结果之一,如果法律运行遵行统一规则,判例作为裁判意义之民法渊源自无疑义。不过是否承认判例法作为民法的显性渊源却是需要从制度层面综合考察的。

3、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之意义

民法的特殊性之一是当事人提出诉讼,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审判,法国《民法典》的第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瑞士民法典采取多元法律渊源模式,实际也是肯认了判例作为民法法律渊源的效力,以使法官可以避免因法律漏洞而无法审判。如果把民法的这种特性同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相比,民事案件的法律渊源实在是需要认真研究。判例是否可以作为显性法律渊源是确立法官是否有造法权力的关键,如果判例可以作为法律渊源,则所有法律漏洞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如此,判例作为民法渊源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法律判例作为法律渊源内在来看是赋予了法官一种新的权力,所以世界各国基本都是在考虑到自己的特殊历史后而慎重选择的。

判例法作为显性法律渊源是英国特殊历史的产物。从其产生看来,历史的特殊情况甚至是最根本的因素。虽然判例制度后来也遭受过批评,譬如边沁就激进地主张通过制定法来改造普通法这种没有体系的法律制度。但是无论边沁如何努力同布莱克斯通辩论,布莱克斯通所设计的那种精细复杂的体系契合了当时国家需要,加之传统的力量,这种制度像萨维尼所说的那样通过“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力量”形成了。而一旦形成以后便随着英国特殊的国家地位开始以和平或非和平的殖民方式向其他国家传播。判例作为法律渊源即判例法,一方面在其形成过程中确实有自己特殊历史背景、地域以及文化背景,另一方面也说明它可以通过改换权力的强力机制来实现简易移植。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渊源形式,而且代表了一种以解决实际纠纷为直接目的的司法体系或者制度。社会的变迁使得 现代 的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已经不是最初的判例法,在整个制度

机制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今天,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还是司法判决这一古老的问题,对于我们理解普通法同大陆法之间的基本区别帮助甚微。”(P298)评价判例法作为英美法系民法渊源的时候,我们更多应该考虑到它在自己制度体系内的意义,而不是从比较的角度假设它们采取法典化的法会如何,因为这种假设不可能成立也没有实际价值。

判例法作为英美法系的民法法律渊源表现出的一般的优点,很多是制度意义上的。包括:其一,适合了传统需要和国民心理。虽然这对英美法系国家而言是当然之特点,但其实是否具有此特点也是考虑一种规则应否成为显性法律渊源的最重要因素。如果不考虑国民感受,完全通过强制力来确定法律渊源,就是在制造恶法。这种否定国家全能,反对刻意制定法律的观念虽然不同的法学派之间表述不同,但内核一致。其二,平衡了变革与稳定。法律的变革和稳定是社会对法律提出的双重要求。唯其稳定法律才可取得其他规则所不同的权威;而其精髓又在于它不能保持一成不变,应该处于不断的前进和发展之中。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原则限制了法官任意改变法律的功能,用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制度保持了法律特有的稳定。同时,当社会情况变化以后,当新的价值观代替了旧的价值观的时候,法官又可以根据这种变化来进行判例改造和判例创制工作。变革和稳定在这种对判例的维持和不断改造以至推翻的过程中有序地实现了。其三,提高了效率。先例的传承避免了大规模的立法所带来的法律规则变动与生活事实变动不同步的震动。同时,法官创造法律的权限使得案件的及时解决成为可能,这种裁判的及时本身就是效率。通过司法的实践不断变革法律,要比以制定法的方式更及时。稳定在节约立法资源的同时,通过给定合理预期在无形中减少了法官裁判的难度和当事人的法律变动恐惧心理,节约社会成本。其四,促进了法官机能。判例法赋予了法官造法过程,不像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对于大多数案件都是以一种简单的逻辑处理方式处理。但若故而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中有很多法学家,则是不大全面的,因为没有考虑到以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所具有的法官造法机能。美国存在伟大的法官同美国本身的国情和法官的选任机制以及美国法律人的信念都相关联。同时,要注意判例法的这个优点不可以作为采用判例法的主要理由,因为培养法学家不是法院的任务。

判例作为显性民法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不被采用,同法国、德国这些国家早期的历史背景相关。但是,对于两大法系的制度选择,并不是绝对要具备那样的历史条件。不能以历史条件否定第三个国家选择的可能性。我们排斥国家专断,但是也必须认识到,国家权力确实可以选择并不适合某国家传统的制度,并通过权力的维持来使得一种制度成为习惯。“民智未开,既以共和开之;旧俗俱在,既以革命去之”,传统在革命面前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但是理性的政府在考虑是否采用一种制度的时候,需要更多考虑这种制度的利弊。虽然像温德沙伊德所说“伦理方面、政治方面与国民 经济 方面的斟酌不是法学家的事情”(P6),可是法学家对历史的价值大小往往同他们处理法律问题时是否考虑了这些因素关系重大。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没有采用判例作为民法的显性渊源,法国同资产阶级革命有关,德国同国家统一有关。

判例作为隐性 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意义重大。首先,制定法的延续效应。“司法判例的结果是将时下事实上适用的法律表现出来”(P17),并且通过外在系统推定自己正确。因为按照凯尔森的观点所有的规范只能从其自身之外的并且高于其本身的其他规范中找到它的效力。案件判决本身早期并不必须说明其判决理由,那种判例实际仅仅是作为一种权力表现方式存在。一旦判决理由出现,判例就不仅仅作为一个外在效力支配的结果,其本身成为了效力的来源。在大陆法系制定法的传统下,判例自身对其他案件判决的影响力,因为没有正式权威授权,所以更多地取决于自身的逻辑。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无论是采取逻辑套取形式还是评价形式,更多人认为法律解释是不可避免的。这样,判例将制定法延续也变得不可避免。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的相同判决会使得法律意义确定;不同判决结果会促使法律解释形成或导致新的立法。如拉伦茨所言,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也就是他 发展法律的过程。其次,判例的方法论意义。采用成文法来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官,判决作为法律适用活动的特性决定了参考其他案例来判决的时候,有意或无意学习法律适用的方法。现实中,法官参考他人判决主要是看对于同一问题其他同行是如何解释的,更多的不是需要判决的结果。这同普通法系法官参考判例有细微的不同。普通法系的法官主要是希望得到先例中的结果。遵循先例的原则下,法官必须寻找先例,实际上就是在寻找法律。虽然真正意义的判例法是判决中的理由部分,但其实它们完全可以简单到“将自己手上的案件的色彩与摊在他们桌上的许多案件的色彩加以对比。当他们发现先例的结果符合自己需要的时候,他们便予以采用,当“发现结果有某些错误”就会导致新的原则的创造(P11)。简单而言:在普通法系国家先例是法官的法律,而大陆法系中判例则是法官的参考。最后,对学理的影响。在法典完备的国家,学者研究的首要任务就是解释法律,这种任务同法官的任务是交叉的。高等级法院的判决中对学理研究如何解释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判例无论是作为英美法系的显性法律渊源还是大陆法系隐性法律渊源,它们的意义许多是重合的。区别分析的好处只在于明晰在宏观的司法制度下,判例作为法律渊源这个细小环节对宏观系统的价值。同时,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价值同不作为法律渊源的意义很多时候无法区分,因为它事实上至少都是隐性法律渊源。“因为有你”和“如果没有你”讨论的前提和本质是一样的。

4、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的局限

由于判例作为隐性民法法律渊源的必然,探讨判例作为民法渊源局限的时候只能是从其作为显性法律渊源来考察的。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法官在职业实践中依据经验和才智形成的,它的形成是缓慢、渐进的,这种巨大的稳定性会阻碍改革。制定法虽然越来越成为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但是无论制定法的效力多高,它始终只能作为判例法的补充。在法权结构未改变之前,一种彻底推翻判例法的制定法是不可思议的。同时,仅就美国而言,三权分立中司法对立法和行政的制约主要就是法官可以通过判例事实上否认立法。仅就民法渊源考虑,制定法要么是遵从判例法,要么是事实上被否定。想要激进变化民事生活某一制度,而不否定判例法的显性法源形式,其困难是巨大的。所以,边沁希望法典化等“很大数量的观点,似乎都是为了一个明确的目的,即便利采纳他的重大改革建议”(P35)。

根据个案形成的数量庞大的判例法对法官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寻找体系化的法条相比,判例本身虽然存在内在体系,但并无外在体系。于是个案解决中法官要寻找同本案件匹配的先例便需大费周折。律师所为同法官类似,“也是要从卷帙浩瀚的法律汇编中搜觅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运用区别技术(distinguish illgtechnique)”。如此,对诉讼职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另外,从个案总结的判例法是从个别出发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渊源,很容易出现绝对化。所以,法官往往不是遵照一个先例,而是参考多个先例,发现之间的区别再应用到案件之中。

5、余论

经济生活的巨大变动对我国的民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赋予法官创制判例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到底要不要将判例作为民法的渊源这一问题,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还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但是,我们至少形成了这样一个理解:对一个国家是有利的制度但对于另外的国家则可能是有害的;任何不考虑国家历史的法律制度都不会成为优秀的法律制度。参考其他国家是否选择判例作为民法渊源来决定本国是否选择判例作为民法渊源是不科学的。本着这一理解可以说,抛开我国实际,纯粹研究判例作为民法渊源的意义与局限以及优缺与是否选择判例法作为我国的显性法律渊源无关;大陆法系国家将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不足,可以在其制度内完成,也可以通过发展新的法律渊源——判例法来实现。

唯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发展判例为显性法律渊源同确认习惯为显性法律渊源不同,这是一个权力的产生过程。主体一旦被赋予某种权力以后,要想收回则很困难。

(四)

上面两篇文章基本上是就判例法而谈判例法,比较研究不多,下面这篇文章《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关系》(王利明)则主要从比较着眼:

在现代社会,西方国家都采纳了法治的模式,但从法律渊源上看,仍然可以大体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如大陆法通过复兴罗马法传统,通过成文法来规范社会;另一种模式如普通法通过判例法形成规则约束行为。这些虽然都是通过确立依法治理的框架来回应社会治理的需要,但两种模式孰优孰劣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今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在尝试借鉴判例法经验。这也需要我们准确认识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关系。

1999年我在哈佛大学做访问学者访学时,澳大利亚学者、著名经济学家澳籍华人杨小凯先生也在哈佛进修,他送给我一本他的新著《当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并和我反复讨论中国究竟应当走法典化的道路,还是判例法的道路,按照他的看法,他认为中国必须走普通法的道路、借鉴普通法的经验,他认为:普通法是自我形成的制度。这种自我形成的秩序和制度才是最有效。普通法一位伟大学者马太·黑尔认为,普通法是最适合英国民族民情的一个法律。如果我们看一看英美的财产法,就会发现,其基本概念完全来源于中世纪的封建土地制度。它承继了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概念,通过社会的发展对其改良演化,形成了真正的财产制度。而大陆法的法典都是由政府刻意制定的,人为色彩浓厚,因此是低效率的。他甚至举出了一个调研数据,即凡是采纳普通法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在社会治理方面大多是成功的,而采纳成文法的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大多是不成功的。我们为此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我认为采纳普通法就成功、不采纳普通法就不成功的结论过于简单,例如日本、韩国等采纳大陆法系的国家,在社会治理上也是成功的。日本通过明治维新一下子就进入了现代化社会,实现了法制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很大程度上与照搬德国、法国民法典的经验有很大的关系。

自17世纪普通法逐渐形成之后,随着英国在世界上殖民统治版图扩张导致普通法广泛传播,而19世纪初,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的问世,就宣告了法典化运动的开始,而法国在世界范围内的殖民统治也带动了法国民法典的广泛适用,今天的世界其实已经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阵营。然而,数百年来,关于两大法系孰优孰劣的争论,一直没有终止。

英国著名的法官柯克、“普通法之父”布莱克斯通等人认为,以普通法为主体的判例法优于制定法。理由是普通法是人类“完美理性”的自然表达,它以一般的习惯为基础,反映了人民的一般意志,而制定法往往是立法机关临时的甚至专断的产品。普通法作为管理人们生活的规则是人们自己选择的,它是人民自由的表达和保障;而制定法是立法机关从外部强加的,是创造的法律,这将危及“法律的本质”。然而,即便是在英美法国家,大量的学者对普通法也提出了一些批评。例如,英国著名的学者奥斯汀(John Austin)就认为普通法乃是法官造法,但法官造法使法律变得支离破碎,没有系统,只有在颁布法典以后,才不会出现立法和司法重叠的现象。而边沁(Bentham)从法律本身应是一套完整而且自足的解决纷争的体系观念出发,认为英国普通法是不可靠的。他认为普通法只是事后的评判标准,而不是事先的行为准则,因此难以指导人们的行为。

在大陆法国家,学者和法官大多对其国家的法典推崇备至,拿破仑曾经说过,其一生最大的成就不在于打了五十个胜仗,因为滑铁卢一战便抹去了这方面所有的记忆,但有一件事情将是流芳百世的,那就是他制定了《拿破仑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著名法学家艾伦·沃森讲过一句话:在西方很多国家,老百姓用到最多的两本书一个是圣经,另一本是民法典。从社会经济生活来看,民商法它是形成社会的一般的规则,所以在很多国家民法典被称为“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概括起来说民法典的特点在于规则的统一性、价值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足性和内容上的全面性。其功能在于统一规则、便利找法、统一裁判、规范解释、提供预期,等等。其实要概括出成文法的优点,并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说清楚的。但是,和任何一个来自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人讨论判例法与成文法的优劣时,他们大都会坚持选择成文法。

其实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与一种法律适用的习惯具有密切的关系。例如,当我们与德国的学者讨论个案时,他们都会告诉你,如果这个案件在德国处理,则涉及到《德国民法典》的多少条和多少条,可见《德国民法典》已经深入人心,假如《德国民法典》不再适用,则这些法学家将手足无措,试想这些法学家如何去完全接受判例法?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只要能够适应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现实,就是好的法律,而不必苛求一定要作出一个明确的选择。我认为,讨论大陆法和英美法孰优孰劣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也是毫无意义的。从今天法律发展的趋势来看,呈现的是两大法系的融合现象,这也是符合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变化的。随着20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世界市场的格局逐步形成,在此情况下,作为交易的共同规则的合同法以及有关保险、票据等方面的规则日益国际化,两大法系正逐渐开始融合。在普通法国家,也颁布了大量的成文法。而在成文法国家,判例也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法律渊源。例如,在侵权法领域,法国和德国都规定得过于简略,于是法官创造了大量的判例。

中国毕竟是大陆法系国家。自清末变法以来,基本上被纳入了大陆法的体系,我们已经大量接受了大陆法系的概念、规则、制度,经过长期的立法实践、法学教育和司法适用,大陆法系的概念规则等已经深入人心,已经成为我国民法文化的组成部分,不能轻易放弃。所以,我们应当坚持“以大陆法为体、以英美法为用”的原则。这就意味着我们仍然应当走法典化的道路,并研究在法典中我们应当如何构架民法典的体系,通过法典化的道路推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不能够另辟蹊径,去走判例法的道路。这条道路是很难走通的。“自发生长论”与萨维尼历史法学观点极为相似,也可以说深受萨维尼学说的影响。然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施行百年以来所获得的巨大成就,事实上是对萨维尼否定法典化主张的否定。如果说德国诞生了康德、黑格尔等理性主义的巨匠并具有理性主义的传统,尤其是德国在制定民法典以前对注释法学曾有数百年的研究积累,但其仍然实行法典化而未等待民法的自然生长,那么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的包袱过重且民法的引入不足百年历史的国家,等待民法自然生长的观点从历史上与现实上看都是行不通的。

从历史上看,中国鲜有民法传统,就连“民法”这个词都是舶来品。至于人格独立、人格平等、意思自治等精神,在我们民族的精神中并没有扎下根。甚至对私权的保护,历来也是不充分的。中国历史上尽管颁布过很多法典但并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所有权、债权等制度。所以从中国的传统习惯中是不可能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民法制度的。今天,在建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依据现实的需要大量借鉴国外民法的经验与文明成果,而不可能从历史出发来建立民法制度,更不可能等待民法的自然生长。市场必须是在法律规范下运行的经济交往模式,而不是自发的毫无规范可言的无序的活动。市场的完善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是人们不断认识社会经济交往活动的规律之上总结形成的。人们创造和维护特定的市场经济交往秩序都是通过特定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等待民法自然生长,且不说最终能否真正生长得出我们所需要的民法制度,仅从在自然生长的过程中市场将长期处于无规范的混乱状态而言,我们将会为这种混乱无序浪费多少资源、付出多大的代价?我们要尽快地实现市场经济、富国强民就必须要尽快制定民法典,借鉴国外先进的民事立法经验,充分发挥后发优势,迎头赶上先进的发达国家。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我们要排除借鉴普通法的经验。英美法的许多经验对我们来说都是值得借鉴的。例如,英美法的信托制度、动产让与担保、产品责任制度以及金融、证券、保险等商业法律经验仍然是世界上较为成熟的经验,需要我们进行全面的借鉴。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今天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意味着成文法可以代替一切、包打天下,事实上,判例可以使民法典的抽象规则具体化。因为法典不能自动适用,需要通过解释以后才能够适用。尤其是法典的条款具有较大程度的抽象性,法官对它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致,这种差异性的产生单纯地通过解释也不能解决问题,有必要通过典型案例指导,以例释法、以例说法,将抽象的规则通过个案的判决具体化,有利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抽象的法律规则,保障法典规则的“类似问题类似解决”,保障了裁判的公正性。判例可以保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通过适用判例,可以增进法律的确定性、安全性和可预测性,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从而使人们相信法律规则是稳定的、公正的,人们可以从这些规则中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而对于相同的事实和情况,律师也可以给客户提供可靠的法律意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这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有益的尝试,反映了我国在吸取两大法系经验上的努力,以及两大法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可融合性。

从法学教育层面来看,两大法系法学教育各有特点。总的来说,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式的教育更注重体系性教育和知识的灌输。但是,这种教育方式过于理论化,满足于体系的自我圆满,对于社会生活的新鲜事物反应不够敏感。英美法法学教育虽不太注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但比较重视案件的实践操作能力。苏格拉底式教育方法采用都是问答式,它总是从一个现实案件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判断,从而开启智慧。我认为,两种教育方式各有特点,很难简单判断孰优孰劣。应当将两种法学教育模式结合起来,在注重整体教育的同时,也要注重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并且有必要探索通过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来开启学生的智慧。

(五)

还有一些貌似泛泛之谈的议论,也能够启发思维:

1、

台湾光复时亲美,为什么台湾法律却是大陆法系? 

台湾从1895年被日本殖民开始是什么法系呢?蒋介石和宋美龄一直亲美,为什么光复后台湾是大陆法系呢?是不是近代新成立的政府通常采用大陆法系?

2、

很有意思的一个事实是,实行英美法的国家或地区几乎个个都曾是英美的殖民地,而其他后发国家想学习(模仿)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时,往往都会学习欧陆的法律。这也不难理解,大陆法的核心是编纂完善的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刑法典),比较容易全盘移植到后发国家,典型的例子就是日本对德国法律的学习;而英美法的核心是判例,和当地的具体情况联系密切,且对法律人才要求很高,移植起来非常困难。

3、

近代中国沿用欧洲大陆法系是因为日本。日本明治维新时立志学习欧洲的方方面面,派大批人去欧洲考察,但人家考察应该不是以花公款为目的。这些人汇报以后日本政府做的决定影响到今天:交通系统要学英国(所以日本道路是靠左开);陆军要学德国(所以日本军队战斗力、纪律惊人)但海军学英国;法律要学德国,而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国在20世纪初的偶像不是西方,而是刚打败了俄国的日本,在现代法律建设是白纸一张的情况下很自然的学习日本的法律。后来又加入了苏联法律的元素,但后者也还是以大陆法为基础。

可惜日本没有学习美国精妙的政治制衡,否则可能政府就不会后来被军队绑架。另外,欧洲老师们很快自己出了问题,开始打一战。一战将欧洲老师们拉下神坛,极大刺激了日本的自尊心的膨胀,和现在西方金融危机对中国式傲慢的刺激有类似作用。

4、

我们一步一步追溯。首先,需要说明台湾(中华民国)宪政宪法确实是以美国宪法为模板的,加入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的理念。但是,世界上大多数现代成文宪法均以美国宪法为模版,因为美国宪法是最早的现代的、体现了启蒙思想的成文宪法,所以这是必须的。但是法系并不是以宪法分类的,而主要以民法的起源和形式来分类。中华民国迁台后,并没有制定新的民法。而中国的成文化、西方化民法起源于晚晴,主要借鉴日本民法。而日本民法又来自于《德意志民法典》。《德意志民法典》又吸取了《拿破仑法典》等民法典的精髓,根基上则是来自两千多年前的罗马民法。大陆法系的根源正是罗马法。况且中国有上千年的成文法传统,改用判例法是有很大难度的。香港除外,毕竟“亲美英”和“直接被美英统治”可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无论是当今大陆还是台湾的法律,均是属于大陆法系,准确来说是属于大陆法系中的日耳曼支系。

5、

1895年,在那场为争夺朝鲜利益而爆发的中日甲午战争里,台湾成为战胜的日本帝国自战败的大清帝国所获得的战利品。台湾社会在清帝国统治下,于日本人政权到来之前,就已经是以汉人为优势族群。依日本 统治当局1896年的调查,“本岛人”人口已达二百五十 万。法律上所称“本岛人”包括属于汉族的福佬、客家 ,以及被汉化的平埔族原住民。日治后始出现的“台 湾人”一词,逐渐成为本岛人的自我称呼。

此外,仍保有原有文化的高山族原住民族,大约占当 时台湾总人口的百分之三。此时自日本新移入的“内地人”(其虽住在台湾,户籍仍在日本内地),在台湾总人口中仅占极少数(既令至日治末期仍只占6%),但其在日治时期却是台湾社会的优势族群。他们将 其法典、以及在日本的法律经验带至台湾。几乎就在1895年领有台湾的同时,日本完成其于十九世纪晚期所为之以欧陆法为典范的近代法典。此一西方式法典的颁行,在明治时代日本(1868-1912)建立国民国家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该法典被当作统一国家和 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工具。日本政府不必然立即将这些 近代法典,施行于当草拟法典时尚不属日本领土的台湾,此将视其统治上的需要而定。

国民党政权于尚未领有台湾之前,已以施行于中国为考量,建构了中华民国法体制(法秩序)。同样出于统一国家和废除领事裁判权的需要,国民党政权在1920年代晚期至1930年代中期,跟从明治时代日本之例,制定了西方式,尤其是德国式的法典,在内容上 亦深受当时日本法学影响。中华民国法典本身,因此 基本上是倾向于近代西方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法制,然而,这些法律规范于公布后,在战乱不断的中国 ,实际上很少施行。

…………

综合起来我认为,中国社会的几个政治板块,例如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等等,在法律实施方面,还是香港比较成熟领先。因此,整个中国在完成统一大业以后,实行一种以香港法律为基础的法律统一,不失为上策。同时,中国大陆目前最为欣赏的新加坡,其实也是属于英美法系的。

2015年1月


言归正传。

即使从“中国取代英美成为世界霸权的基础”的角度思考,中国也需要尽量吸取英美的长处,就像英美吸取了中国科举制度的长处、建立了现代文官制度,才登上了世界权力的巅峰。

谢选骏:信息基础权力属于上帝不属于国家



信息基础权力属于上帝而不属于国家,因为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不是国家创造的;信息基础权力属于上帝而不属于国家,因为人是上帝创造的,而国家只不过是人的产品。


网文《信息基础权力——中国对互联网主权的追寻》(胡凌)说,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第一次就互联网与国家主权关系明确表态:“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随后国家加大了对此话题的讨论,外交部答记者问、几家官方主流报纸的社论都就此发表了意见。不难发现,上述文字在不同背景下似乎更多具有宣示和防御意味。事实上,时隔不久下发的中办24号文件本身就意味着自2004年以来的中国互联网管理体系与实践的定型。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谈论互联网主权,更贴近灵活的外交辞令,也是对实际有效控制权的确认。2014年以后,中国政府关于网络主权的研究和宣传增多,其意在探讨某种系统性的主权理论。这一建构的努力在《国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得到鲜明体现,“网络主权”被写入法律。

中国大陆自1994年引入互联网以来,就追寻“互联网主权”。这一动态过程首先意味着国家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塑造信息基础权力(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al power)的努力。这尽管可以被解释为带有某种民族主义倾向,但更多是中国追求现代化和经济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一步。如果放在全球背景下考量,这一过程还意味着主权国家并未像诸多全球化倡议者或技术乌托邦主义者设想的那样会削弱或放弃权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信息技术增强了国家能力。

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生产和分析信息能力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价值从海量数据中产生。互联网主权的意义也将从政治逻辑更多地转向商业逻辑,即确保本国用户的数据不被国外互联网公司搜集和利用,这不仅体现在各个层面的资本控制,也体现为对跨境数据贸易和服务贸易的限制。主权国家和跨国公司依旧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玩家,试图把获得更大权力的普通民众纳入自身的控制。两者之间的冲突可能随着互联网形态的不断演变而愈加复杂。

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是中国共产党通过技术手段过滤信息内容,将国外网站和服务屏蔽于防火墙之外。传统主权的属地原则强调国界边疆的重要意义,基于IP地址的屏蔽和过滤可以被解释为划定互联网边疆的措施,尽管是选择性的和专断的。但基于共同使用语言的互联网群聚自然分布同人为边疆范围的合一,有时则会超越人为边疆。

从技术发展的角度看,互联网只是电信和信息技术的晚近形态,之前的电视和广播已经产生了对封闭国界和主权的冲击。如果在规范意义上抽象讨论互联网与主权问题,可以认为互联网产生了更大规模的跨界数据流通问题,其影响力超出了传统媒体。首先,数据跨界流通会带来诸如版权、隐私、税收、服务贸易、网络犯罪、恐怖行为等多种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管辖权问题。其次,这增加了全球范围内的不确定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大了国际合作的成本。当下各国对互联网管理的逐渐收紧并非偶然,这是以既有治理体制应对新兴事物的自然反应,各国付出的成本要比跨国协调少很多。另外,消费者对互联网安全的担忧也要求大型互联网公司确保在线服务和交易安全,从而在终端和操作系统层面改变互联网架构。主权国家与互联网巨头联手,共同向系统性风险宣战,压缩了世界范围内网络活动家的空间。

由此看来,所谓建立互联网主权,就是国家试图控制本国的信息流通,以及和信息有关的贸易,既包括抽象的文化霸权与软实力,也包括具体的管辖权和实质控制能力。这不仅关系本国政治社会稳定,也涉及实际经济利益。实际控制能力和手段是实现互联网主权的前提,尽管互联网信息可以跨国流通,但国家仍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阻止本国用户访问外国网站,并通过控制境内服务器和数据存储服务实行直接管理。无论如何强调原子与比特的不同,虚拟世界仍然需要现实载体才能生存,控制现实世界的信息基础设施才是互联网治理的真正基础。

迈克尔·曼曾作出民族国家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与专断性权力(despotic power)的著名区分。前者指国家渗透和影响社会基层组织的能力,对一个现代国家而言,这包括引导社会舆论、掌控信息渠道的能力。在互联网时代,这种“信息基础权力”尤为突出,既包括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掌控和运作(硬实力),也包括意识形态上的文化领导权(软实力)。较少有文献探索这一基础性权力,主要原因可能是信息传播在16、17世纪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显著。随着19、20世纪电话、电报的发明,电信传播成为帝国主义世界扩张的有力工具,信息权力因而被引入国家能力的讨论。在互联网时代,按照通行的网络分层,互联网的三层都可以被包含在信息基础权力中。

从互联网的诞生地美国的经验来看,对信息基础设施的建造和推进是其经营数字边疆、确立全球互联网霸权的重要步骤,包括1995年以来的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NII)、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计划、互联网域名和地址管理机构的重组,以及最近的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同时政府积极支持私人主导的互联网产业,不断向全球扩张。这也说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塑造信息基础性权力、厘定数字边疆不可或缺。


讨论互联网主权无法简单割断历史的有机联系,往往需要追溯工业时代信息技术的历史。限于篇幅,本文讨论的时间段从1994年中国正式引入互联网开始。在集中论述基础设施之前,有必要简述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体制现状。

数据主权和基于民族国家的主权实际上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可以简化为信息的政治逻辑与商业逻辑的冲突。当我们讨论互联网主权新问题的时候,可能同时需要从互联网企业的角度关注这另一种“主权”,以及这究竟对用户而言意味着什么。斯诺登事件之后,中国开始关注“数据主权”,但仍然是在传统意义上将“数据主权”作为互联网主权的新问题。纠缠概念无助于解决问题,将两类不同的权力主体进行对比有助于深入理解权力的复杂性。

谢选骏指出:上述胡文不懂:信息基础权力属于上帝而不属于国家,因为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不是国家创造的;信息基础权力属于上帝而不属于国家,因为人是上帝创造的,而国家只不过是人的产品。也就是说,信息基础权力是思想主权的延伸,而不是国家主权的延伸——只有意识到这一点,人及其文明才不会陷入僵化的陷阱,才能避免“偶像化”的绝路。

谢选骏:缠足是汉人的救命稻草


史书记载羯族军队行军作战从不携带粮草,专门掳掠汉族女子作为军粮,羯族称之为“双脚羊”,意思是用两只脚走路像绵羊一样驱赶的性奴隶和牲畜,夜间供士兵奸淫,白天则宰杀烹食。据谢选骏的研究,胡人的这一野蛮习俗后来迫使汉人女子裹上了小脚,成为无法驱赶得双脚羊!因为小脚女人无法长途跋涉,只能就地杀害,或是就地放生,从而得以逃避遭到掳掠、生不如死的悲惨处境。

缠足是第二期中国文明的伟大发明。

这一发明使得元明清时代的唐人得以避免第一期中国文明解体时汉人曾经面对的灭顶之灾。所以唐人虽经蒙古、满洲的蹂躏而终于得到保全,没有像五胡乱华使得北中国的汉人几乎绝种,缠足之功不可没也。

回顾五胡乱华时期,原来居于中国周边的各个民族大举侵入中华大地,对汉人放手进行屠杀和奴役。出于报仇的目的,汉人领袖冉闵以扫清中原为号召,扬言要五胡退出中国,否则将把汉人以外的少数民族统统杀绝,这就是有名的《杀胡令》出台。仅山西中南部和河北常山以南被杀的白奴(匈奴分化为白奴和黄奴,黄奴自称华夏后裔,白奴则被冉闵和各路山西义军杀绝)多达六十万之多,其中四十万被冉闵正规军杀绝。两次屠羯达三十二万之众,羯族从此从中国历史上消失。

五胡乱华造成中国死亡平民达到1000万以上。

五胡乱华是中国南北朝时期北方多个少数民族大规模南下而造成与汉族政权对峙的时期,又称永嘉之乱或五胡十六国。

入塞胡族中,羯、白匈奴、丁零、铁弗、卢水胡、鲜卑、九大石胡等部落主体都是金发碧眼的白种人,这些来自蛮荒之域的野蛮胡族还保留着原始的食人兽性,其中以羯族,白种匈奴,在鲜卑族三族最为凶恶。公元304年,慕容鲜卑大掠中原,抢劫了无数财富,还掳掠了数万名汉族少女。回师途中一路上大肆奸淫,同时把这些汉族少女充作军粮,宰杀烹食。走到河北易水时,吃得只剩下八千名少女了,慕容鲜卑一时吃不掉,又不想放掉,于是将八千名少女全部淹死,易水为之断流。史书记载羯族军队行军作战从不携带粮草,专门掳掠汉族女子作为军粮,羯族称之为“双脚羊”,意思是用两只脚走路像绵羊一样驱赶的性奴隶和牲畜,夜间供士兵奸淫,白天则宰杀烹食。据谢选骏的研究,胡人的这一野蛮习俗后来迫使汉人女子裹上了小脚,成为无法驱赶的双脚羊!因为小脚女人无法长途跋涉,只能就地杀害,或是就地放生,从而得以逃避遭到掳掠、生不如死的悲惨处境。

在羯族建立的羯赵政权统治下,曾经建立了雄秦盛汉的汉民族已经到了灭族的边缘。到冉闵灭羯赵的时候,中原汉人大概只剩下400万(西晋人口2000万),冉闵解放邺都后一次解救被掳掠的汉族女子就达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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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选骏:缠足战略考
——中国社会拐卖妇女儿童的深层背景


(一)中国为何盛行拐卖妇女儿童

结合一下二十一世纪的现实情况,我发现中国有一个社会现象可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那就是“有系统地拐卖妇女儿童”。一些职业化的“商业集团”,不仅拐卖妇女儿童,还自己收养遭到拐卖的妇女儿童,不仅作为性奴,还用作其他犯罪目的,例如让小孩去乞讨,甚至把小孩弄残废,作怪象表演,等等不可思议的怪现象全都和盘托出。其犯罪手段具有拐骗、绑架、收买、接受、中转、贩卖等一系列环节,需要高度的社会合作,形成了细致的战略战术,很像历史上游牧民族对农业民族发动的袭击。

据新华网北京2005年8月17日电(记者李斌、吴晶晶),“从2001年至2004年,中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4809起,四年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五万多人。平均每年破获案件六千多起。

然而不成比例的是,2007年12月14人民网却报道:“今天上午,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第二届部长磋商会暨第五次高官会在京胜利闭幕,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部长级代表团团长、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说,2006年中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在2500起左右,数字是中国国内的,包括跨国的案件。”破案数竟然是发案数的一倍多,可见这里有大量隐匿成分。

那么,是否由于统计的年份不同,而发案率悬殊呢?不是。因为同时人民网报道的就是公安部提供的模糊数字:“进入2000年以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在中国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减少的幅度每年可以下降两位数。”这就留有极大的谎报和想象的空间。

对此,英国广播公司2007年4月4日的报道“中国妇女儿童被拐卖问题严重”揭露说,“根据中国公安部统计,2006年共发生了2500起拐卖案件。但是这个数字只包括破案的数据,而不是报告的案件。”英国广播公司这样说,是根据一个国际慈善组织“救助儿童会”(Save the Children)的研究。“救助儿童会”中国和朝鲜事务主任韦奇伍德女士当天(4月4日)在北京的外国记者俱乐部表示,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使更多人成为拐卖者的目标。中国买卖妇女和女孩的黑市很猖獗,从贫穷地区拐走的婴儿被出售给希望得到孩子的夫妇。韦奇伍德说,目前还没有被拐卖儿童的可靠数字,不过人口不断从农村涌向城市,只能使这个问题更加严重。

韦奇伍德说,拐卖妇女与儿童现象的因素与中国政府的政策有关。例如,1、中国当局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使许多农村家庭隐瞒超生的子女,容易被拐卖。2、到城市找工作的农民留在乡间的子女缺乏适当照顾,使这些儿童容易被拐带。3、中国人口性别失衡,男婴超过女婴,一些家庭出钱购买女婴作童养媳和家佣,也助长了人口贩卖。4、实行了二十五年强制一胎化政策以来,进一步助长了中国家庭喜爱男孩的传统观念,导致人口男女失衡。目前的人口男女比例是119比100。

韦奇伍德不懂中国历史,不懂拐卖妇女儿童的还有更为深层的历史传统作为背景。但有一个现象确实值得注意:对于如此的恶性案件,不仅执法不力,而且中国《刑法》本身的规定就惩罚不严,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期至少在五年以上”,由于起价太低,所以“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就成了一条空洞的“最高标准”,很少执行。并且还可以给予行贿轻判以极大的优惠空间,结果被判死刑的多是无依无靠的罪犯。既然有靠山的罪犯能够获得轻判,就无法有效遏制、彻底根除这一犯罪,反而促使犯罪团伙寻求官方庇护。

为什么中国社会如此宽容“拐卖妇女、儿童罪”?因为中国有遭受游牧民族掳掠的传统,把人口拐带视为家常便饭。而根据我的了解,大多数受害者都是从南方运往北方,也就是运往历史上游牧民族影响最严重的地区。但是这种恶劣的习俗其实极大地摧毁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善意和信任,破坏了人际关系的起码准则。这种活动之所以在中国特别流行,很可能是因为现代汉人彼此之间并非同一个民族起源。汉人虽然“貌合”,但却“神离”,又缺乏一般的现代国家所具有那样的公民教育,不能帮助不同来源的各个种族,在“汉人”的名目下凝成一体结果成为世界罕见的“一盘散沙”。

参照一下美国的案例,不难发现,美国的犯罪率之所以居高不下,不仅由于它是自由社会(如英国),不仅由于它是移民社会(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而且由于它是种族混杂的移民社会,这一点美国和南非有些相似。所以随着美国人口日益多元化,其治安将日益偏离“英国传统”。种族混杂的社会,其居民彼此不以“同胞手足”互相看待,导致人际疏离、思想极端、行为失控,这在“国民教育”较强的美国尚且如此,在强调阶级斗争的中国更加严重。虽然中国的种族不像美国那么多元,但即使作为人口主要部分的汉人内部,其民族来源却极其复杂,而且历史上经历了诸多残酷的斗争才溶合为今日的“汉族”,其内部的离心离德、各怀异志、互相挤兑、幸灾乐祸是显而易见的。

而我们下面所要探讨的缠足,就是一种防卫方式,虽然相当消极,但也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

这个话题要从宋代说起。人说宋朝的社会、经济、技术、文化各个方面都呈现高度发达,那时政治相对开明,平民主义欣欣向荣,就连女权主义也开始高张,女性文学高度繁荣,其相对势头并不亚于二十一世纪中国的“网络文学”。但是奇怪的是,作为“千古之谜”的缠足也是这时兴起的。说缠足是“千古之谜”,是因为迄今对缠足的解释,都是牵强附会的,因此缠足的谜底尚未揭开。


(二)女权主义招致蛮族入侵

从宋朝记载里可以看出宋朝妇女很有地位,像“胭脂虎”、“河东吼”等男人怕老婆的故事皆出自宋代。承袭唐末五代的风俗,人们对女性十分宽容,就连号称古板的儒学大师。如一代名臣范仲淹曾设义庄,并在《文正公初定规矩》准许给予寡妇再嫁的费用,但男子再娶反而不给。据说他还将守寡的儿媳嫁给丧妻的学生王陶,并对改嫁朱姓的母亲十分孝敬。

宋朝还有最好的文学女性,如“四大词家”李清照、朱淑真、吴淑姬和张玉娘。李清照既有“才下眉头,又上心头”、“人比黄花瘦”的细腻情丝,也有“生当为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的豪迈篇章。没有一个相对开放的女权主义氛围,这样的教养很难出现。而在国家危亡的时刻,梁红玉亲上战场擂鼓,给浴血奋战的军人们助威,也完全不像“小脚女人”。

我怀疑,宋朝以后中国社会的女权萎缩,和辽、金、元的反复入侵,关系极大。因为这些野蛮的游牧民族都有一个爱好或用马列主义的观点说是“经济需要”:掳掠人口,尤其是掳掠女人充当性奴。而偏巧平民主义盛行的汉人社会对贵族化的蛮族缺乏抵抗力量,如此一来,屡战屡败,唐末五代、北宋南宋、以及明朝全体和清朝半壁(满蒙和其他边疆如回疆、藏疆、云南边疆以外的汉族社会),充斥了失败的记录,直到中日战争。以致我把宋朝叫做“送朝”,又是赠送,又是朝拜。结果在中国形成了“宁赠友邦,不与家奴”的“卖国主义传统”。

有人把“送朝”叫做“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时代”,甚至是“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可是这个萌芽竟然留下了这样的两次亡国的惨痛教训,亡于金鞑,亡于元蒙。其影响一直连带到明朝也亡于满洲鞑汗,直到让汉人最后全都变成了“索虏”,变成了一群让朝鲜人和日本人都看不起的、拖着猪尾巴辫子的“支那人”。

一个心平气和的历史观察家不难发现,唐朝中叶以后中国武装力量的急剧衰退,不仅是“藩镇割据造成的”,而且是科举制度带来的平民主义和文官统治造成的。平民主义和文官统治,很容易造成社会的文弱倾向,就像美国这样的全球独霸,由于奉行了平民主义和文官统治,如果不是依赖高科技,也绝对不是阿富汗军阀的对手。尤其考虑到,阿富汗军阀所产生的那个社会,还保留着头人制度这样的“贵族制”,下级都很愿意为上级牺牲,而不是商品社会所说的“卖命”;贵族社会里的上级也很能自觉照顾下级,而不是商品社会所说的“抚恤”。


(三)平民社会不敌贵族政治

回到中国,积弱不振的汉人社会缺乏武力自卫的能力,主流意见认为是“缺乏尚武精神”(参见雷海宗:《中国的兵》,1935年)。这种解释在甲午海战、八国联军一败涂地之后,逐渐占据主流,因此当时青年都以从军为荣。但其实这种解释有些本末倒置。因为宋明时代官方垄断舆论的中国社会,完全可以在面对亡国惨剧时学会振作,像“赵武灵王胡服骑射”一样,在“靖康之耻”之后的一百五十多年中,改变国家战略、自保自强。就像中国近代在八国联军、日本入侵之后,终于形成了一个军国主义的、至少是半军国主义的党国主义强权。

宋、明宁可“送命”,也拒不执行古已有之的“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全民皆兵,而只是推行职业化的募兵制度,其背后的原因,是因为平民社会属于“群龙无首”的一盘散沙,尚武主义会导致内乱。只有贵族主义或是僭主政治,才能尚武而不导致内乱。所以我们看到,宋、明的武力仅能保持在开国皇帝那里,因为那时他们还是僭主政治,没有完全过渡到文官统治。而日本对文弱的中华民国一再进行军事打击和领土蚕食的结果,是培植了军事共产主义者的“无产阶级专政”。

科举制度造成的平民主义和文官统治下的汉人社会,奈何军事贵族主导的“边疆蛮族”不得,结果经济虽然发达,却在军事上一败再败,于是只有实行“坚壁清野”的方式,把自己的女人都藏起来。这样一来,就加剧了中国社会在性方面的保守态度。因为文明社会在性的方面的放纵,会强烈吸引那些野蛮社会里相对纯朴的军事贵族,使得他们趋于疯狂。其结果就是周期性的野性发作,像强奸犯一样奋不顾身“扑向梦寐以求的故乡”。所以我们看到,明末社会的淫荡化,对促使牛金星起义、吴三桂叛乱、多尔衮入侵,都发挥了极其恶劣的勾引作用。北宋、南宋的情况也相去不远。


(四)缠足是一项“战略部署”

从这个角度,去观察“裹小脚”现象,就可以发现:“小脚”造成女人的行动不便,这就使得入侵者在绑架妇女和运送女奴的过程中,遭遇极大的困难。这样一来,长途贩送妇女,要么用马匹,要么用牛车,否则就得用人扛,想靠小脚女人自己走路,是永远也到不了目的地了。

“缠足”,这是在“坚壁清野妇女资源”之后的又一措施,用来保护中国妇女免受绑架、贩卖、强暴、虐杀的悲剧命运。这有点像抗战期间妇女为了逃避日寇的奸淫,而把黑色的炉灰抹在脸上,装出一副叫花子的模样。相对而言,两广妇女之所以没有缠足,不仅由于她们汉化的程度不高,而且由于她们远离游牧民族,遭到掳掠的可能较小,因而较不需要缠足来自卫;而靠近游牧地区的华北平原和大西北,则是缠足的重灾区。尽管缠足本来是起源于江浙一带南唐后主的寻欢作乐的。

但是无论如何,这样的原因太不体面了,不能拿上台面,必须将之隐藏起来。而为了掩盖这一太不体面的民族悲剧,“美学解释”兴起了:“古代女人缠足是因为南唐后主李煜喜欢观看女人在金制的莲花上跳舞,由于金制的莲花太小,舞女便将脚白绸裹起来致脚弯曲立在上面,跳舞时就显得婀娜多姿,轻柔曼妙,本来是一种舞蹈装束,后来慢慢地从后宫向上流社会流传,在以后,民间女子纷纷仿效,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习俗,成为一种病态的审美。对女子来说,美是重要的。是获得美好人生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至于能不能走路,谁在乎呢?”

这种解释其实不能成立。因为南唐后主李煜(961-975年在位)是亡国之君,足以引起宋人乃至引起元、明、清各代的警惕才对,怎么亡国之君创始的缠足风俗相反却越演越烈呢?而且从无须依靠体力生活的上层社会,流行到了必须依靠体力生活的下层社会?

最无知的人都知道:缠足不仅会带来巨大的痛苦,而且女儿的缠足往往由身受其害、深知其苦的母亲来执行的。许多母亲是一边哭着一边给女儿缠足的。请问,哪一个“美学原因”,可以使得整个民族,用如此奋不顾身的热情,投入到如此越演越烈的、毫无理性的、得不偿失的全民缠足的运动,长达七八百年?

我认为:这决不是“愚昧”两个字就可以解释清楚的。美学原因也许可以使得一部分人如此狂热,但不足以把整个民族拖下水。尤其考虑到,中国在面对日益增长的外部军事威胁的时候,反而日益退缩到内部缠足运动的“审美”中,就更加不可思议了。而缠足的直接后果,是削弱了妇女的体质和行动能力,其长期后果是削弱了未来的兵员、弱化了战士的体质。可见,“审美”解释无法成立。

不错,古代妇女很注重头饰,然后就是脚了,成语“品头论足”、“品头题足”,都有议论妇女的容貌体态的含义,头和足,成为文化人眼里女性之美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任何审美标准在国家兴亡面前其实都是脆弱的,尤其是在儒教熏陶下的宋明时代。为什么缠足可以例外?为什么宋明帝王会不嫌晦气地倡导亡国之君李后主开始的缠足?而素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的儒生们,竟然毫无异议地全盘接受?

研究表明,唐朝人并不缠足。从地下发掘的文物和古代文献可以知道,五代以前男女的鞋子是同一形制,可见是五代的混乱开始了缠足。而在宋朝,也只有上流社会的女人才缠足,普通妇女是不裹的。最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对缠足的要求只是“纤直”,而完全不是后来的伤筋动骨、让妇女不能正常行走。所以我认为:早期缠足的“纤直”要求,还可以说是“审美标准主导”,但后来的伤筋动骨、三寸金莲,则是由“防止长途贩送妇女人口”的原因造成的。

可以证明我的这个论点的,还有至关重要的一个证据:考察一下缠足的历史就不难发现:缠足不是民间自发兴起的,而是统治阶层不断推动才形成的。在名义上,由于那位吟唱“春花秋月何时了”的南唐后主李煜的极度偏爱小足女人,所以缠足开始流行。为了故神其说,又附会了其他帝王的一些传闻:有说缠足是起源于南朝齐废帝妃潘玉奴,还有说是起于隋炀帝等等。但是我们注意到,所有这些倡导缠足的帝王,都是亡国之君。后来居上的帝王们却十分反常,不仅不予批判、避讳,而且接着缠足、玩味,这对于十分注重保卫政权的统治者来说,简直是“专挑灭亡的道路走”,完全不可理喻,这说明“官方提倡”绝非出于审美原因,而是出于另外的“战略考虑”。


(五)缠足的“和平理性非暴力”

可以附证的是,历来喜欢“清议”、“死谏”的士大夫们,面对如此荒谬的弱国之举、亡国之徵,不仅不加以反对,而且推波助澜。这不是“不可思议”,而是他们集体隐瞒了一个悲惨的事实:那就是中国男人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妇女,因此就只有把她们缠足致残,让敌人无法掳掠拐带汉人妇女。

士大夫、文人,利用自己对社会风俗的影响,来集体煽动转移视线的“审美理论”。因此文化人们创作了很多对小脚的溢美之词,什么“金莲”、“香钩”,甚至还要“三寸金莲”等等。在我看来,这些胡言乱语都是极度的亡国痛苦下的抽风。北宋“大文豪”苏东坡在赞美女人小脚上却不遗余力,《菩萨蛮》咏足词云“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甚至还制定出了小脚美的七个标准:瘦、小、 尖、 弯、 香、 软、 正,又总结出了小脚的“七美”:形、质、资、神、肥、软、秀,真是“博大精深”,难怪苏东坡被亡国奴们叫做大文豪。这种病态的嗜好,是亡国奴的专利,最后使得“北宋王朝”沦为“被送王朝”。

北宋时期的太平老人所著的《袖中锦》中更进一步评论说:“近世有古所不及三事:‘洛花、建茶、妇人脚’。”可见北宋时期已经把女人裹小脚与洛阳艳丽的牡丹、建州馨郁的香茗并指为天下之奇!南宋初年,赵令时撰词《浣溪沙》,其中一句:“稳小弓鞋三寸罗。”从此,“三寸金莲”成为妇女小脚的代称。到南宋末年,妇女缠足已经比较普遍。到元代,竟使妇女以不裹足为耻辱了。缠足之风兴盛于明清,成为社会的典型制式。

最标准的制式竟然达到了如此耸人听闻的地步:三厘米宽、十厘米长,就是所谓的三寸金莲。一双缠足,如果大于四寸,就叫“铁莲”;在四寸之内,就叫“银莲”;小到只有三寸,才能称为“金莲”。

清代章回小说《镜花缘》作者李汝珍在其书中将缠足过程描写得活灵活现:“先用白矾洒在脚缝,五个脚指紧靠一起,脚面用力弯成弓状,然后用白绫缠裹,缠上两层,用针线密缝,一面狠缠,一面密缝,缠完后,脚如炭火炙烧,疼痛难挨,随后日子还要他人搀扶走动,以活络筋骨,如此日复一日紧紧纠缠,并用药水熏洗,不到半月,脚面弯曲,折作四段,十指腐烂,鲜血淋漓。久而久之,腐烂的血肉变成脓水,流尽后只剩几根枯骨……。”

缠足一般在四、五岁左右就开始了,因为那时骨头很嫩,没有定型。保留脚的大拇指尖,其它四指则向里使劲裹,造成变形。等成型后,一双脚就变成了粽子形状,所以很多人认为端午节还是缠足的“黄道吉日”。其过程极为残忍,要在缠足布里缠上碎的陶瓷片,再缠紧,直到渗血为止,早晚一次,还要坚持到女子出嫁。一旦裹上就再也去不掉了,因为缠足布对于残废的脚反而构成了一种保护。

在缠足这一“防卫体制”下,受尽折磨的缠足女孩,只有用一种叫做“水晶凤花”的叶子,敷在腐烂了的肉上,稍微缓解痛楚。形象地说,缠足很专制制度,专制制度也造成人性扭曲,一个社会一旦落入专制制度的魔掌,就再也去不掉了,因为专制制度对于残废的人性反而构成了一种保护。例如在中国,专制制度造成了这种“小脚民族”,这个民族人数众多,却胆小如鼠、站立不稳。如果废除专制制度,小脚民族就会疼痛难忍甚至血流满地,正如个人的小脚如果没有裹脚布的保护,也会疼痛难忍甚至血流满地。所以小脚女人生下来的人,大多认为废除专制会导致天下大乱。对于个人来说,天足可以从下一代开始;对于社会来说,废除专制却困难得多。因为社会的发展不可能像个人的诞生那样“从零开始”,而是具有强烈的继承性甚至强制性,结果所有关于“新社会”的说法,只是一个骗局。从此,对“中国国民性”的准确概括,可以一言以蔽之曰,“小脚国民性”。

根据我的研究,缠足的程度,可以衡量出中国遭受夷狄祸害的程度。例如,越往南方,受到北方入侵的威胁越小,所以缠足的压力也就越小。越接近辽金元清等夷狄的地方,缠足的需要越为迫切。事实上,近代给中国带来最大灾难的苏联和日本,也大体上是从这个方向(东北和蒙古)入侵进来的。

所谓“裹小脚的习俗根源在于中国古代对女性的一种病态欣赏情趣”,只是表象,其背后隐藏了巨大的亡国惨剧:“女子弱不禁风才算美”不是真的,“女子弱不禁风敌人才不会要”才是真相。难怪在蒙古人之后入主中国的满洲人禁止了满汉通婚,因为缠了足的汉女只能生下弱不禁风的后代。

满人入关、建立清朝后,立足稍稳,就在康熙元年下令严禁妇女缠足,违者“责其父母”。但后来却不了了之。对此现象,历来的解释是是说“缠足已是人心所向,迫使缠足禁令不得不取消”。然而只要对比一下剃发令的雷厉风行,就知道这一解释实际上无法成立。实际上,满人是想让汉人妇女解开小脚、为其所用;但汉人却消极抵抗、不予配合。由于裹脚不像头发那样能够人人看见,所以很难监控,导致缠足禁令的失败。

在此缠足妇女面前,如果尚武的满人允许满汉通婚,无异于自掘统治的坟墓。在这种意义上,缠足确实也为军事失败的汉人平民社会,寻找了最后一条免遭灭亡的道路,避免被满洲人完全消灭。因为面对这样一群提不起来的女人,满洲人基本上兴趣缺缺,所以只要汉人能够纳税,养活满洲寄生虫,就可以放他一条生路。汉人的国家虽亡,汉人的社会犹存,汉人的血脉通过小脚女人得以保留。

按照同样的道理,不仅游牧的蒙古人不必缠足,就连汉化的满人也不必缠足,因为他们都是加害者,而非受害者。所以,蒙古人和满洲人盘踞北京做了“皇帝”,就更加不会缠足了,因为他们作为超级加害者,有足够的安全感,不需要“缠足自卫”。

如此说来,“缠足”是中国社会在抵御外来入侵的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抗争方式,有如甘地在力图摆脱大英帝国的殖民统治时,采用了“绝食”抗议的自残手段。话说回来,这个手段只对英国那样的民主国家有点用,对中国这样的僭主国家就毫无作用。1989年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至于对待辽金元清那样的铁骑,就更加无用。相比之下,“缠足”比“绝食”管用一些。


(六)靖康之耻:皇族慰安妇

我之所以具有上述“有关缠足原因的合理解释”,还有以下将要讲述的一个亡国惨剧,作为这一解释的范例,来予以支持。

北宋的女人并非蜗居家中,而是常常出门游玩的:“月上柳枝头,人约黄昏后。”不仅白天游玩,晚上也常约会。辛弃疾《青玉案》:“宝马雕车香满路,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娥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不仅出门,而且还在人多的地方寻找爱人。

而且,与明清以后人们基于自身惨状而发出的想象不同,北宋的女人还下地劳作,说明缠足没有蔓延到下层社会:“大妇腰镰出,小妇具筐逐。”(“打麦打麦,彭彭魄魄,声在山南应山北。四月太阳出东北,才离海峤麦尚青,转到天心麦已熟。鶡旦催入夜不眠,竹鸡叫雨云如墨。大妇腰镰出,小妇具筐逐。上垅先捋青,下垅已成束。田家以苦乃为乐,敢惮头枯面焦黑!贵人荐庙已尝新,酒醴雍容会所亲。曲终厌饫劳童仆,岂信田家未入唇!尽将精好输公赋,次把升斗求市人。麦秋正急又秧禾,丰岁自少凶岁多,田家辛苦可奈何!将此打麦词,兼作插禾歌。”宋·张舜民《打麦》)

溢美缠足的大文豪苏东坡描写宋朝的村姑,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她们穿着白色衣服,光着脚,头上扎着两个朝天辫子,横插着一根大银栉,就像黑丝在织机上,走起路来衣袂飘飘。(苏东坡《于潜女》诗:“青裙缟袂于潜女,两足如霜不穿屦。奢沙鬓发丝穿柠,蓬沓障前走风雨。”)

然而风云突变。北宋靖康二年,也就是公元1127年,金鞑军队攻陷汴京(开封)俘虏徽、钦二帝和后妃、皇子、宗室、贵戚等一万多人北撤。宋朝的宝玺、舆服、法物、礼器、浑天仪等也被搜罗一空。北宋从此灭亡,这就是所谓的“靖康之难”。“靖康之难”也称“靖康之耻”,因为它的细节确实让人难以启齿。

据《开封府状》记载,金兵攻陷汴京,俘虏宋朝官民,其中女性尤多:后妃三千余人,男女宗室四千余人,贵戚五千余人,各类工匠三千余人,教坊三千余人,以及大臣、宗室家属数千人。这些女俘中,包括“帝姬,即公主二十一人”。按徽宗共生女儿二十六人计算,除去早夭四人,最小的年仅一岁的恭福帝姬北行时下落不明外,其余的帝姬则一网打尽了,最后全部沦侵略军的军妓。由城破之日,到天会五年四月一日徽、钦二帝北行,其间女俘死亡很多,如《南征录汇》载:“二十日,信王妇自尽于青城寨,各寨妇女死亡相继。”“二十四日,仪福帝姬病,令归寿圣院。”随后死亡。“二十五日,仁福帝姬薨于刘家寺。”“二十八日,贤福帝姬薨于刘家寺。”可见,这些皇家女俘受到的蹂躏是何等惨烈。金兵还强暴了宋高宗赵构之妻邢妃,在途经今河南汤阴县时邢妃自尽,但都不能如愿。

据史料记载,被金兵押解的第一批有“妇女三千四百余人”,3月27日“自青城国相寨起程,4月27日抵燕山,存妇女一千九百余人。”一个月内死了近一半,活下来的人不要高兴得太早,等待她们的是更加悲惨的命运。5月23日,赵构之母韦后、妻妃邢等宋室女俘终于到达金上京。6月7日,金国皇帝接见韦后等人,随后赐赵构母韦后、赵构妻子邢秉懿和姜醉媚、帝姬赵嬛嬛等十八人居住在浣衣院。其实“浣衣院”,并不主浣衣之事,实为军妓营地。韦后等十八名贵妇第一批入院。据《呻吟语》记载:“妃嫔、王妃、帝姬、宗室妇女,均露上体,披羊裘。” 可见此时,这些落入金鞑之手的宋朝的皇室女子,已经沦落为娼妓。用现代日语来说,就是“慰安妇”。

靖康之变、靖康之难之所以被叫做“靖康之耻”,耻就耻在出了这么多“皇族慰安妇”。


(七)宋人笔记中的人肉交易

《靖康稗史笺证》一书,内含七种稗史:宋人钟邦直《宣和乙巳奉使金国行程录》、宋人无名氏《瓮中人语》、《开封府状》、金人李天民《南征录汇》、金人王成棣《青宫译语》、宋人无名氏《呻吟语》、金人无名氏《宋俘记》。除第一种之外,其余六种都是记载汴京沦陷、金兵北归的过程。尤其难得的是,这些都是作者的亲身见闻,记实性很强。如《瓮中人语》记载靖康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开宝寺火。十五日,虏索国子监书出城。”次年正月:“二十五日,虏索玉册、车辂、冠冕一应宫廷仪物,及女童六百人、教坊乐工数百人。二十七日,虏取内侍五十人,晚间退回三十人。新宋门到曹门火。二十八日,虏索蔡京、王黻、童贯家姬四十七人出城。”就这样,一场场,一幕幕,连续不断,扣人心弦。

《瓮中人语》记载,早在北宋灭亡前一年的靖康元年闰十一月,“二十七日,金兵掠巨室,火明德刘皇后家、蓝从家、孟家,沿烧数千间。斡离不掠妇女七十余人出城。”这位斡离不就是金兵统帅完颜宗望,他以妇女为战利品。金兵大规模索要宋朝妇女是在第二年的靖康二年正月二十二日。他们利用重兵压境,先是要求宋朝支付天文数字的军费,如果没有,就用妇女来抵偿。《南征录汇》明确记载了他们的计划,那就是占有宋朝宗室的妇女:“原定犒军费金一百万锭、银五百万,须于十日内轮解无阙。如不敷数,以帝姬、王妃一人准金一千锭,宗姬一人准金五百锭,族姬一人准金二百锭,宗妇一人准银五百锭,族妇一人准银二百锭,贵戚女一人准银一百锭,任听帅府选择。”其中所谓的帝姬就是公主,王妃是皇帝的儿媳,宗姬是诸王子之女(郡主),族姬是皇族女子(县主)。即将亡国的宋钦宗居然很快在上面画押同意了,于是官僚机构开封府不仅照办,且在官方档案《开封府状》里保存了这耻辱的见证:一份详细的帐单。帐单上各类妇女的价码与金人所开列的完全相同,只是将“贵戚女”改成了“良家女”,这表明受害面更广了。部分女子经“帅府选择”,被“汰除不入寨”。

下面就是开封府官员“统计”后的明细帐: 选纳妃嫔八十三人,王妃二十四人,帝姬、公主二十二人,人准金一千锭,得金一十三万四千锭,内帝妃五人倍益。嫔御九十八人,王妾二十八人,宗姬五十二人,御女七十八人,近支宗姬一百九十五人,人准金五百锭,得金二十二万五千五百锭。族姬一千二百四十一人,人准金二百锭,得金二十四万八千二百锭。 宫女四百七十九人,采女六百单四人,宗妇二千单九十一人,人准银五百锭,得银一百五十八万七千锭。 族妇二千单七人,歌女一千三百十四人,人准银二百锭,得银六十六万四千二百锭。 贵戚、官民女三千三百十九人,人准银一百锭,得银三十三万一千九百锭。都准金六十万单七千七百锭,银二百五十八万三千一百锭。这个“开封府”就是传说中铁面无私的包公坐镇的地方,现在其官员竟然干着如此“铁面无情”的卑劣勾当。

 “靖康之难” 中,北宋后宫嫔妃、宗室妇女全部被掳往北方为奴为娼的历史,既是南宋难以启齿的耻辱,也是激励南宋人抵抗金兵南下的动力。也许他们决心要使得南宋成为“难送”,决心不再重蹈北宋“被送”的厄运。


(八)南宋理学与“缠足战略”

对于南宋道学家来讲,这场灾难也给他们敲响了警钟:在民族矛盾异常尖锐的南宋时期,金军的频繁入侵随时都会使女性们遭到贞节不保的厄运。如何在战场失利的情况下保护妇女的贞节成了道学家们关注的问题,他们舍弃北宋时期重生存轻贞节的观念,提倡妇女舍生命保贞节,这种观念也逐渐被士大夫们所接受。经过道学家们的反复说教和统治者的大力宣传,到了明清之际,女性的社会活动和生存空间日益缩小,而标榜她们殉节的贞节牌坊却日益增多,在生存与贞节之间,悲哀的女性们除了缠足、殉节外,只有选择北宋宗室妇女的被绑架、贩卖、强暴、虐杀的悲惨命运。

南宋的朱熹反复说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此话一次是出自他与吕祖谦一同编选的《近思录》:“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已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近思录》卷六·家道)一次是语出他的《与陈师中书》:“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朱文公集·与陈师中书》)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本是北宋程颐说过的话,原始出处在《程氏遗书》卷二十二,原话和朱熹吕祖谦一同编选《近思录》引用的的言论一样。“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书王印川广文诗注后》)在我看来,程颐真是预言家,似乎预先看见了宋钦宗父子将如何拍卖他们的皇家妇女。而程朱的告诫,也确实是针对当时的统治者和上流社会而言的。因为历史的经验表明:对于统治者来说,“失节”之后,还是要被“饿死”。南唐后主的小周后遭到北宋皇帝的强暴是如此;北宋宗室妇女遭到金国大兵的集体蹂躏也是如此:“失节”之后,还是要被“饿死”。

而在平常百姓家,尤其在和平时期,就是完全另外一番景象了。程颐有一侄女成了寡妇,她父亲就帮她再嫁。程颐还为她父亲写行状,曾称赞此事。朱熹也赞扬“取甥女以归嫁之”,认为甥女新寡再嫁是一个美德。“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所得俸钱,分赡亲戚之贫者。伯母刘氏寡居,公奉养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从女兄以归。教养其子,均于子侄。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惧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归嫁之。”(《近思录》卷六·家道)根本不像是马克思主义者们说的,什么封建礼教、扼杀人性,不准寡妇改嫁云云。

现在总结一下,由于享乐主义从皇宫和上流社会泛滥到了平民社会中间,宋朝频临亡国境地,于是理学渐渐兴起。但是南宋后期的礼教也并没有遏制住平民主义和女权思想,“暖风熏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南宋·林升:《题临安邸》:“山外青山楼外楼, 西湖歌舞几时休?暖风熏得游人醉, 直把杭州作汴州。”)这里面也许还有气候变迁的因素,也许正是地缘政治、文明老化的宿命。但无论如何,宋朝以后平民主义的汉人社会,只能受到金鞑、元蒙、满清、日寇等军事贵族社会的鱼肉,直到今天,依然无法摆脱苏联“军事共产主义”的等级制度所带来的僭主政治。

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缠足是一种“自残留种战略”。如果没有这种无可奈何的“战略”,女人都让蒙古人、满洲人抢光了,汉人岂不断子绝孙?有了“缠足战略”,蒙古强盗和满洲强盗来了一看:都是些残废女人,不要了,留着让汉人自己享用吧,于是汉人的积弱不振的种族才给保留了下来。否则,男人被杀光,女人被抢光,孩子被洗脑成为“革命战士”,整个汉人也就成为蒙古族、满洲族了。

那么,缠足战略是何时何地制定呢?

我认为,是靖康之耻之后的南宋,其标志性的事件,就是千古奇冤风波亭杀害岳飞父子。

试想,宋高宗赵构,其母被金人俘虏,其妻被金人轮奸,他岂有不恨金人之理?他又怎么可能被奸相秦桧所蒙蔽?但他为什么忍气吞声,把议和的苍蝇吃了下去?固然他想保住皇位,防止岳飞效法刘裕、利用北伐篡夺政权,或者说,他有先见之明,担心北宋宋钦宗、宋徽宗如果复辟回来,会发生明英宗复辟事件那样的内乱。但无论出于何种考虑,杀害岳飞一事,意味着苟且偷生的“缠足战略”已经底定了。


(九)缠足时代的岳飞记忆

岳飞(1103-1142年)是伟大的民族英雄,后来逐渐成为一个受到神化的偶像。历史上的岳飞首先提出“武将不怕死,文官不爱钱”,作为吏治的行为典范。但在区域小脚民族的堕落过程中,这当然会激发众怒,引起杀身之祸。试想,这个小脚民族连皇亲国戚、公主郡主都可以论个出卖,还有什么不可以出卖的?

经过痛苦的反思,我觉得说“中国人的优秀品格和才华在岳飞身上得到了集中体现”,不是表扬我们,而是挖苦我们。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岳飞的人格和才华,像一面明镜,照出了他人的污点,也阻扰了他人出卖国家民族利益以谋取私利。这样的人,在小脚民族的历朝历代,又安能不受宵小之辈攻击、迫害、摧残、消灭?

但是在小脚民族的记忆中,还残存天足时代的回忆。人们传颂着“撼山易,撼岳家军难”的名句,表示对“岳家军”的最高赞誉。于是岳飞的偶像,随着小脚民族的日渐沉沦而日益高大起来。

从历史的角度看,岳飞作为两宋之间的环节是很重要,他的冤狱和平反,甚至牵涉到了北宋初年的太祖和太宗兄弟的谋杀案。而相关的连带性至今受到人们的忽视。

岳飞是南宋抗金名将,字鹏举,谥武穆,后改谥忠武。河北相州汤阴永和乡孝悌里人。他十九岁投军抗敌,二十年后,绍兴十一年(1142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赵高宗指使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将三十九岁的岳飞杀害于临安风波亭。又过了二十年,新皇帝宋孝宗为岳飞恢复名誉,谥武穆,宋宁宗时再度追封为鄂王,改谥忠武。

岳飞沉冤二十一年,到绍兴三十二年(1163年),与宋高宗不同祖宗的宋孝宗即了位,才平反了岳飞的冤案,追封鄂王,并且重用朝中主战派大臣,准备北伐。说起宋孝宗,既可以看到“历史报应”的存在,又可以看到历史进程的偶然。

宋孝宗赵昚(1163年-1189年在位)是南宋第二任皇帝。他不是宋高宗赵构的亲子,而属宋朝开国皇帝太祖赵匡胤的一系,是其次子赵德芳的六世孙,初名伯琮,后赐名玮,字元永。遍查宋史,除太祖、太宗,整个宋朝就这个皇帝最想打仗。为什么赵构会选择他呢?原来,赵构在流亡途中丧失了生育能力,独子元懿太子又在苗刘之变后死去,赵构没有儿子,谁来继承皇位呢?

宋太宗传下的后人,在靖康之难中后基本被金国一网打尽,全都押往北方。最主要的是,出使金国的使臣回来后说,金太宗长得酷似宋太祖,传说太祖要回来夺皇位。于是大臣们议论纷纷,有一种强有力的意见是:赵匡胤是开国之君,应该在他的后代中选择接班人。起初,赵构对这种议论严加斥责。忽然有一天,他改变主意了,因为他做了一个梦,梦见宋太祖赵匡胤带他到了“万岁殿”,看到了当日宋太宗杀害宋太祖的的全部情景,并说:“你只有把王位传给我的儿孙,国势才有可能有一线转机。”这时离那个血腥的恐怖之夜已有一百五六十年了。赵构于是说:太祖大公无私,自己有儿子却将皇位传给弟弟,其后人衰微,朕准备将皇位传给太祖的后人。

本来,按照嫡长子继承制度,宋太宗赵光义本与皇位无缘,但最后他通过杀害兄长篡夺成功。为了巩固政权,他继续逼死了弟弟和侄儿,逼疯自己的长子……这一特殊的继承结果不仅影响太宗一朝的政治,而且多少改变了宋朝的命运。太宗一即位,就改年号为“太平兴国”,并扩大科举取士的人数,他上台第一次科举就比太祖时代最多的数字猛增了两倍多,借此收买人心。但这些粉饰太平的举动,掩盖不住内在的紧张。残暴不仁的宋太宗还多次强暴李后主的小周后,下毒杀害屈膝投降的李后主……结果百年之后,金鞑依样画葫芦,加倍恶报其赵宋子孙,一万多赵光义的后代横遭金鞑掳掠,遭到绑架、贩卖、强暴、虐杀的命运。

岳飞作为两宋之间的环节,其冤狱是宋太宗系统的宋高宗造成的,其平反却是由宋太祖系统的宋孝宗开始的,然后日益褒扬日益升级。宋太祖宋太宗兄弟的后人,大致分统南宋北宋,各自掌权一百五十年左右。而杀害岳飞的宋高宗则是因为无后,而不得不把帝位让给了太祖的后人。其中的因果报应,足让后人深思。

岳飞虽然得到宋孝宗的平反,但小脚民族的印记已经深深打在了宋朝往后的历史上。岳飞作为中国历史上的民族英雄,其精忠报国的精神深受人民的怀念,因为那是中国在进入小脚时代之前的最后挣扎。

到了明朝,日益深陷小脚状态的汉人社会,对于岳飞日益敬佩,替他写出了一曲千古绝唱《满江红》:

怒发冲冠,凭栏处,潇潇雨歇。抬望眼,仰天长啸,壮怀激烈。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靖康耻,犹未雪;臣子恨,何时灭!驾长车,踏破贺兰山缺。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待从头收拾旧山河,朝天阙。

其中“三十功名尘与土”是一个破绽,因为岳飞的二十年功勋,是“二十年的功名”,而非“三十年的功名”。“二十功名”比“三十功名”,更能显示英雄气概。那是拒绝缠足的精神,在中国的最后闪现;岳飞以后,中国的英雄只能知其不可而为之,做陆秀夫、文天祥了。等而下之者只有束手待毙、卖身投靠了。

相比之下,传为岳飞所作的另一首《满江红》(登黄鹤楼有感)也许更有宋人的气质:

遥望中原,荒烟外,许多城郭。想当年,花遮柳护,凤楼龙阁。万岁山前珠翠绕,蓬壶殿里笙歌作。到而今,铁骑满郊畿,风尘恶。

兵安在?膏锋锷。民安在?填沟壑。叹江山如故,千村寥落。何日请缨提锐旅,一鞭直渡清河洛。却归来,再续汉阳游,骑黄鹤。

“却归来,再续汉阳游,骑黄鹤”的结尾,和“太平兴国”、平民科举、文官统治,还是一脉相承的。但历史已经证明,只有不断进取的全面武装,才能彻底击败军国主义。

而公认是岳飞作品的《小重山》一词,显然更接近后面一首而非前面一首《满江红》:“昨夜寒蛩不住鸣。惊回千里梦,已三更。起来独自绕阶行。人悄悄,帘外月胧明。白首为功名。旧山松竹老,阻归程。欲将心事付瑶琴。知音少,弦断有谁听。”其爱国情操,是在功名的框架内,这也决定了:岳飞不会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作出背叛朝廷的决定。


(十)国王犯有叛国罪

而现代人却知道了: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有时候必须作出背叛朝廷的决定。在这方面是英国人开了先例:他们为国王制定了叛国罪,并用这个罪名把国王送上了绞架。而在此之前,历来都是国王才有权利用“叛国罪”置人于死地。

按照法律常识,一个人叛国,指该人对其所属的国家不忠诚、违背其效忠宣言。或诚心与其国家的敌人合作。的人会被称为叛徒。《法律词典》(Oran's Dictionary of the Law) 〔1983年版〕对叛国的定义是:“一个公民协助外国政府推翻或严重侵害他所属的国家,或怂恿外国对他所属的国家宣战。”在古代中国,对于叛国罪的刑罚非常之重,如用车裂、凌迟等极刑;而一般的死刑则用斩首或绞刑。自古以来,叛国罪都是上级用来整治下级的手段,但是英国革命却颠覆了这一传统。

英国在1350年前后开始把叛国罪和其它“轻叛逆罪”分开处理。所谓“轻叛逆罪”指某人谋杀一个在法律上地位比自己高的人,例如妻子杀死丈夫、仆人杀害主人等。叛国罪则指任何能威胁国家稳定或存续的行为,如杀害国王、制作伪币以资助反对国家的战争等。一项在十八世纪的条文界定四种叛国的类型:

1.促成或想象国王、王后或王储的死亡;

2.对国王的随从、最年长而未嫁的公主、储妃等人使用暴力;

3.发动反对国王的战争;

4.在国境之内对国王的敌人表示拥护,或在任何地方对国王的敌人提供任何援助。

叛国罪的处罚常常是绵长而且残忍的死刑。英国曾以该法律对付不同意见人士至十九世纪。1945年英国最后一次以叛国罪判犯人死刑,并于1946年把该犯人吊死。此后英国理论上仍可判处叛国者死刑,但并未实施过。直至1998年修例后把有关最高刑罚改为终身监禁。

1649年1月30日的伦敦,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在国会宴会堂外面的广场遭到处决。罪名是“暴君、叛国犯、杀人犯和人民公敌”。这是由英国议会组成的高等法庭决定的。查理一世被牢牢固定在一根金色的竹藤上,从圣詹姆斯宫殿来到敲着哀鼓的地方。寒风中的旗子啪啪作响,查理一世穿着一件紧身上衣,外罩一件蓝色丝质衫和一个御寒的大斗篷。数千人挤在现场围观,但气氛一点也不快乐,大多数人觉得他们看到了一场国家的灾难。一名十七岁的旁观者亨利·菲利普写道:“我看到了那一击,老实说当时心情很难受。我记得很清楚,在场的数千人都发出了一声哀叹,那是我从未听过的,并且希望永远不要再听到。”

研究一下1649年查理一世的审判记录,可以发现这位英国国王在“叛国罪”方面,要比后来居上的法国国王路易十六无辜得多。通常认为,因为对他的审判是那位自己想当国王的野心家克伦威尔唆使主导的。

这份审判查理一世的报告,是由法庭书记员约翰·费尔普斯记录的,它记录了英国历史上戏剧性的一刻:国王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因为叛国罪而受到审判。从报告上看出,1649年1月19日,查理从温莎堡被带到了圣詹姆斯宫。第二天,他被带到威斯敏斯特市政厅接受审判。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惩治国王,起诉使用了一条古罗马的法律。国王拒绝接受这个审判,也不回答对他的任何指控。然而法庭的法官们还是判决查理一世国王有罪并处以死刑。

对查理的审判可以追溯到1642年爆发的英国内战。1645年查理和他的保皇党被击败。查理就被监禁起来并被控犯有叛国罪。对查理的死刑执行后,克伦威尔就成了护国主,一个事实上的独裁者,集所有大权于一身。

相形之下,审判路易十六的过程就比较没有阴谋。

瓦尔密之战胜利后,巴黎的国民公会宣布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成立。被废黜的路易十六及其王室成员如何处置这个问题,在国民公会上多次讨论过。代表工商阶级利益的吉伦特派反对审判路易十六。极左派雅各宾派坚决要求公审路易十六,他们指控说:“有一名锁匠讲,自己曾被带进王宫,在宫内设立一个秘密铁柜……应该通过公审原国王,搞清这件事。”在雅各宾派代表坚持下,国民公会派人进入杜伊勒里宫路易十六原先居住的房内,果然搜查到了这个秘密铁柜,在柜中找到一些秘密文件,都证明了路易十六一直通过保王贵族,与国外势力保持密切联络关系。

面对这些文件,吉伦特派不再反对审讯路易十六了。1792年12月11日,国民公会大厅成了公审的法庭。沮丧的路易·卡佩,即路易十六被带入法庭,面对国民公会派出的代表,一一解释秘密铁柜中保存的文件。

 “我记不清了……那是些由大臣们负责的事……”路易·卡佩推得一干二净,对国民公会代表提出的三十三条罪行顽固地否认。“那文件上你的签名不是假的吧!”被废的国王无言以对。他沉默片刻,又要求宽延四天时间,让他可以给自己找一位辩护者。审判进行到第十五天,路易·卡佩的辩护者塞兹又一次要求发言:“国民公会是无权让它的代表审判国王的。路易·卡佩在位期间,是法国历代君王中最公平的一位,是他召开了三级会议,也听取三级会议代表的意见……”“不!国王与外国势力密切联络,要求他们派兵干涉法国,就是叛国行为。当了国王,犯叛国罪不能例外,同样要受惩罚。”国民公会的代表一一驳斥塞兹的辩护理由。

1793年1月14日,国民公会根据审判的记录,由代表投票决定路易·卡佩是否有罪,是否由国民公会判决他。结果,绝大多数代表认为路易·卡佩有罪,国民公会判决他是合适的。接下来在如何定路易十六的罪名,如何惩罚他的问题上,国民公会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同时,街头也发生了骚乱。主张处死路易十六的民众占了绝大多数,他们甚至挤到国民公会会场的走廊里高呼:“死刑!死刑!”

国民公会里,代表们在激烈辩论后,最终还是以投票方式表决。马拉提议:要以公开表明自己态度的唱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从开始到结束,延续了一个昼夜,结果七百二十一票中,有三百八十七票赞成立即判处犯叛国罪的路易·卡佩死刑。

几天后,是按期执行前国王路易十六死刑的日子。那天是星期日,巴黎笼罩在白蒙蒙的冷雨中。路易十六脸色苍白地走出囚室,他看到有两位身穿黑色法衣的天主教教士走了进来。他们是奉命来带路易十六去刑场的。

路易十六悄悄拿出自己写的遗书,交给其中一位教士,被那教士拒绝:“我只是来带你上断头台的。”原来他是札克·卢,一名热烈拥护法国大革命的天主教神父。法国民众攻占巴士底狱后,他在自己主持的宗教仪式中,欢呼:“最腐败的专制垮台了!”不久,天主教会解除了他的神父职位。如今他是巴黎市府委员,后来又成为革命派的头领。

路易十六被押上马车,由一队武装士兵沿途警戒着,驶向革命广场。将近上午十点钟,马车赶到广场,路易十六跪着进行临终前的宗教仪式,然后被反绑双手,推到断头台前。“我是无罪的!我无罪而死。从断头台我将接近上帝……”路易十六挣扎着向围观的人们声嘶力竭地叫喊着,可是行刑队的队长桑泰尔高声发令:“鼓手!”国民自卫军鼓声齐起,路易十六微弱的声音淹没在鼓声中。

断头台上,称号路易十六的路易·卡佩身首异处,这是1793年1月20日。“法国的克伦威尔”是拿破仑,他发动“雾月政变”、取得“第一执政”的头衔、然后又称帝……的经历,是在路易十六死后很久了。拿破仑没有可能操纵路易十六的死刑,所以我们可以说路易十六得到的叛国罪审判,比较查理一世的可能较为公平,至少没有受到革命独裁者的遥控。


(十一)如何改写中国历史

想想中国,如果北宋军民能够组成一个国会、用“叛国罪”审判和处决宋徽宗与宋钦宗父子,那么何愁金鞑不灭?如果南宋军民能够组成一个国会、用“叛国罪”审判和处决宋高宗赵构,与主和派大臣如秦桧等人,那么何愁蒙古不灭?这样一个能够审判自己国王为叛国罪犯的中国,还会出现克伦威尔、出现拿破仑,然后通过民主政治下的义务兵役制,带头向世界进行殖民扩张。

不过历史是无法假设的,人们只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创造未来。

反过来观察一下,不难发现:中国边疆的胡虏集团及其军事贵族,只有和中国内地专制统治下日益颓废的平民社会里应外合,才能演出“靖康之耻”、“嘉定三屠”、“南京大屠杀”这样的亡国惨剧。

所以我们说,一个心平气和的历史观察家不难发现,唐朝中叶以后中国武装力量的急剧衰退,不仅是“藩镇割据造成的”,而且是科举制度带来的平民主义和文官统治造成的。平民主义和文官统治,很容易造成社会的文弱倾向,就像美国这样的全球独霸,由于奉行了平民主义和文官统治,如果不是依赖高科技,也绝对不是阿富汗军阀的对手。而日本对文弱的中华民国一再进行军事打击和领土蚕食的结果,是培养了军事共产主义者的“无产阶级专政”。

由于靖康之耻、扬州十日、南京大屠杀等一系列“军事贵族对平民社会的清算”过于血腥,而期间恢复了文官统治的明朝尽管皇帝专制、太监专权,依然无法有效抗衡军事贵族的不断打击。平民社会于是开始变质,好像只有依靠僭主政治,如朱元璋、李自成、洪秀全、毛泽东等,才能对抗外族入侵。而毛泽东梦想中的自比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成吉思汗,却永不可及。

毛词《沁春园·雪》云:“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这是理论。

要如此改写才是实际:“惜朱元璋等,略输文采;李自成辈,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洪秀全类,只在深宫弄大脚。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老毛。”

在军事压力下,中国式的平民社会,看来命中注定只能与僭主政治为伍,而无法走向西式的民主。因为西式的民主,是在国际竞争的压力下,由国内的“军事贵族之间的妥协”造成的,后来才结合文官政治,逐渐演化为大众民主。类似的民主,在东方国家中先有欧式的军事贵族传统、政权与教权的二元分立,后有最为迅速的西化成果的日本,实行起来尚且需要美国的两颗原子弹作为铺垫,在中国实行起来其难度可想而知。

为了对付日益猖獗的拐卖妇女儿童现象,中国妇女是否需要重新考虑缠足?

2009年2月28日

(谢选骏:缠足战略背后的亡国惨剧:南宋理学与岳飞的记忆)

谢选骏:彼拉多是一个佛教徒



本丟·彼拉多,罗马共和国驻在巴勒斯坦的总督,杀害耶稣基督的直接凶手(间接凶手是犹太教徒)——他怎么会是一个佛教徒呢?

我判断此人,即使组织上不是一个佛教徒,思想上也是一个佛教徒或类似佛教徒,是因为他的两句经典格言:

1、什么是真理呢?
(《约翰福音》:彼拉多又进了衙门,叫耶稣来,对他说,你是犹太人的王吗?耶稣回答说,这话是你自己说的,还是别人论我对你说的呢?彼拉多说,我岂是犹太人呢?你本国的人和祭司长,把你交给我。你作了什么事呢?耶稣回答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我的国若属这世界,我的臣仆必要争战,使我不至于被交给犹太人。[在这里,耶稣实际上否认了别人误认他是犹太人的说法。]只是我的国不属这世界。彼拉多就对他说,这样,你是王吗?耶稣回答说,你说我是王。我为此而生,也为此来到世间,特为给真理作见证。[在这里,耶稣承认自己是王者。]凡属真理的人,就听我的话。彼拉多说,真理是什么呢?说了这话,又出来到犹太人那里,对他们说,我查不出他有什么罪来。但你们有个规矩,在逾越节要我给你们释放一个人,你们要我给你们释放犹太人的王吗?他们又喊着说,不要这人,要巴拉巴。这巴拉巴是个强盗。)

“什么是真理呢?”——这是典型的佛教虚无主义,是“后现代主义的真理”。

2、 彼拉多见说也无济于事,反要生乱,就拿水在众人面前洗手,说:“流这义人的血,罪不在我,你们承当吧。”

(《马太福音》:巡抚有一个常例,每逢这节期,随众人所要的,释放一个囚犯给他们。当时,有一个出名的囚犯叫巴拉巴。众人聚集的时候,彼拉多就对他们说,你们要我释放哪一个给你们?是巴拉巴呢?是称为基督的耶稣呢?巡抚原知道,他们是因为嫉妒才把他解了来。正坐堂的时候,他的夫人打发人来说,这义人的事,你一点不可管。因为我今天在梦中,为他受了许多的苦。祭司长和长老,挑唆众人,求释放巴拉巴,除灭耶稣。巡抚对众人说,这两个人,你们要我释放哪一个给你们呢?他们说,巴拉巴。彼拉多说,这样,那称为基督的耶稣,我怎么办他呢?他们都说,把他钉十字架。巡抚说,为什么呢?他作了什么恶事呢?他们便极力地喊着说,把他钉十字架。彼拉多见说也无济于事,反要生乱,就拿水在众人面前洗手,说,流这义人的血,罪不在我,你们承当吧。众人都回答说,他的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子孙身上。[犹太人自己创造了“反犹主义”。]于是彼拉多释放巴拉巴给他们,把耶稣鞭打了,交给人钉十字架。)

“彼拉多见说也无济于事,反要生乱,就拿水在众人面前洗手,说:‘流这义人的血,罪不在我,你们承当吧。’”——这是典型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看来彼拉多不仅是佛教徒,还是一位熟练的禅宗哲学家。


佛教命运的历史沉思
Historical Ruminations on the Destiny of Buddhism 〔以上用斜体〕

谢选骏 编著

2016年第一版


基督教文存之八

(另起一页)
内容简介
本书搜集了作者谢选骏三十年来有关佛教的55篇文章。上卷是他成为一个基督徒〔1996年〕之前的作品;下卷是他成为一个基督徒〔1996年〕之后写作的。但是上卷和下卷的观点却有相当一致,从中看到:作者的论述并非发自宗派的立场,而是出自真实的感想。
佛教的历史命运,就是作为第二期中国文明的要素而传播到了整个东亚。而后随着第二期中国文明的结束,佛教也在中国趋于衰落。
Synopsis
This two-volume book anthologizes 54 articles by Mr. Xie Xuanjun over thirty years. The first volume consists of works before he became a Christian in 1996, and the second volume consists of works after he became a Christian. But the views in the two volumes are quite inter-consistent, indicating that the discussions contained therein do not proceed from sectional positions, but rather from genuine feelings. Buddhism,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second phase of the Chinese civilization, was spread throughout the East Asia, and started to decline in China with the end of the second phase of the Chinese civilization.


〔另起一单页〕
目录
〔上卷·1979年〕
第一篇
印度东方的宗教之作为战略
〔《印度佛教起源于中国原始萨满宗教思想考》〕
第二篇
佛教与社会主义
第三篇
小乘与大乘
第四篇
佛教是极端的人本主义
第五篇
自寻烦恼的权力
第六篇
佛教与虚无主义
第七篇
佛教狂人
第八篇
佛教排斥一切欲望
第九篇
死后的生命观
第十篇
佛性与神性
第十一篇
轮回与现世报
第十二篇
在佛教的深层观念中
第十三篇
“净土”的观念起源于一个奇特的错误
第十四篇
禅宗有两个特点
第十五篇
涅槃。这是佛教的理想境界
第十六篇
无神论者的造神运动
第十七篇
佛教与万神殿运动
第十八篇
基督与佛,汇归中国
第十九篇
蓝色的思想
第二十篇
佛教与第二期中国文明

〔下卷·2016年〕
第二十一篇
转世轮回与图腾崇拜
第二十二篇
佛教与婆罗门教
第二十三篇
佛教与基督教的创世比较
第二十四篇
超人与魔鬼阿修罗
第二十五篇
佛性与原罪
第二十六篇
佛陀出家的“托尔斯泰路线”
第二十七篇
从“开光”看宗教裁判的作用
第二十八篇
中国的佛教为什么衰落?
第二十九篇
灭佛在文明史上意味“吸收”
第三十篇
佛教、印度教与伊斯兰教的斗争
第三十一篇
印度教庙妓与欢喜佛
第三十二篇
基督教与佛教的礼仪比较
第三十三篇
佛教与基督教传播中国的历史年表
第三十四篇
从佛理诗看第二期中国文明的存在
第三十五篇
陶渊明的双重性格
第三十六篇
读《大唐西域记》所思
第三十七篇
佛教与科举制
第三十八篇
禅宗公案与三位一体
第三十九篇
从思想主权升级《心经》
第四十篇
宋儒的双重人格
第四十一篇
蒙古是佛教的消解者
第四十二篇
佛教总统与盗墓专家
第四十三篇
佛教亡国论
第四十四篇
康熙的无知
第四十五篇
白莲教与髑髅地
第四十六篇
“梁启超说佛”之迷误
第四十七篇
草菅人命的哲学意义
第四十八篇
基督教化的佛教运动
第四十九篇
佛教也是一个家族企业
第五十篇
日本的两个举世无双
第五十一篇
福山的无知
第五十二篇
毛泽东像章窃取北魏佛教艺术
第五十三篇
戏子与活佛,活佛与戏子
第五十四篇
如来佛的掌心与地心引力
〔三期中国文明的不同精神状态〕
第五十五篇
永恒轮回与末日审判
后记
一神论何以优越于多神教
附录之一
《三经论》及其十三条注释
附录之二
小溪:读谢选骏先生的《三经论》

谢选骏:凍結存款就可以成为世界最大汽车出口国

《纽约时报:中国是如何成为世界最大汽车出口国的》(纽约时报 2024-12-03)報道: ​​​​​​ 仅仅二十年前,中国还几乎没有生产小汽车的能力,拥有汽车也被认为是一种新奇事物。如今,中国生产和出口的汽车比任何国家都多。 候任总统特朗普承诺对中国征收更多关税。包括美国在内的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