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问答说:
问:为什么冤案多是奸杀妇女案?内蒙古的呼格案、河北的聂树斌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等等等,为什么这种冤案大多数都是强奸杀人案??
答: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们先从“是不是”说起。
一、冤案是否多为“奸杀妇女案”?
根据设于密歇根法学院的“全美无罪开释案件统计处”之统计,仅在1989年起至2013年间,至少有1188名曾经被判决有罪者最终因出现新证据而被改判无罪,平均每年约有60—80名服刑人被改判无罪。(上述数字仅反映了美国刑事冤狱实际数字的冰山一角,实际发生的冤案总数可能远远高于已知的冤案数。详见:是不是因为司法制度上的差异才导致中国比美国冤假错案多? ——求解的回答)其中540件是杀人案,405件是强奸等侵害人身权利案件,95件为暴力犯罪,52件为毒品及财产犯罪。
中国冤案的结构性分布与美国非常类似,据中国学者对中国近20年来的冤案类型进行的研究,凶杀、强奸等特定犯罪在全部冤案中所占比例异常之高,在已发现的全部冤案中至少要占绝对多数。最近引起较大反响的冤案如佘祥林、呼格、张氏叔侄都是此类。
由此可见,冤案多为杀人案和强奸案,“冤案多是奸杀妇女案”的说法不严谨但有一定道理。
二、为什么杀人案和强奸案冤案多发?
在犯罪统计学上,凶杀等暴力犯罪在全部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小,通常低于1%。但是,美国凶杀案出现冤案数(540件) 却占全部冤案总数(1188件) 的近半数。这主要是因为无论是欧美国家抑或是中国等后发现代国家,在如何处理暴力犯罪问题上基本立场却几乎完全一致:官方与民间对暴力犯罪除表现出严厉谴责与非难之外,打击暴力犯罪亦演变成为顺应民意而生的“司法政治学”。暴力犯罪的破案率、追诉率、定罪率等成为被害人群体、普通民众、议员、媒体评价司法机关绩效的首要标准。因此,司法机关人员在暴力犯罪是公共安全的最大敌人潜意识支配下,将会认同官方与民间的主流犯罪观,既然凶杀案等暴力犯罪是公众与媒体热议与重点关注的对象,及时高效率地侦破凶杀案则被侦查机关视为实现绩效与迎合主流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为追求破案率与追诉成功率( 与中国式命案必破理念类似) ,警察滥用权力逼迫嫌疑人在凶杀案中主动认罪。警方在侦办凶杀案时通常更卖命,个别警员甚至诱使证人作伪证或本人亲自作伪证。由于凶杀案中作为重要证人的被害人通常已经死亡,相当案件中警方获取直接言词证据的能力有所不足,将嫌疑犯作为办案的中心与重点突破对象往往成为警方惯常使用的手段为获取嫌疑犯的有罪供认,美国警方会选择使用非典型的刑讯方法,凶杀案中无辜嫌疑人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最高,遭受警方心理暴力及恫吓可能性亦远远高于非凶杀案。
强奸案除了也同样受到主流犯罪观重点关注外,还有其自身特点。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如果系熟人之间准自愿的性行为,少数女性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后,易出现心理学上的自我暗示效应,即有些女性被害人因事后悔恨而在心理上进行有选择性地回忆,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往往选择隐藏不利于己的部分( 例如主动暗示被告人的事实部分) ,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部分则有所夸大。这种“诚实谎言”会在在同情被害人的朴素情感下,受到警方的偏听偏信。心理学家通过实验证明: 人的大脑记忆能力并非录像机,证人观察犯人时间的长短,观察距离,记忆的精准性等均会影响到证词的真实性。证人的记忆并非像录像机能够永远还原罪案的真实过程,而可能充满着偏见与心理暗示。而强奸案中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容易证明,但违背妇女意志的犯罪构成往往都是一对一的言辞证据。对被告人的歧视和对被害人的轻信往往是造成此类冤案的重要原因,而这种歧视和轻信却扎根于公众与司法机关的主流价值观。
总之,为了增进社会凝聚力,凶杀、强奸、性侵儿童、恐怖袭击等暴力犯罪被视为官方与民间的共同敌人是冤案频发的重要原因。官方与民间形成被害者共同体,信奉“牺牲少部分自由与民权以换取公共安全”(在打击恐怖犯罪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如《爱国者法案》),却往往被多数国民认为是为实现公共安全应当付出的必要代价。
三、如何寻找中国避免冤案的途径?
目前,中国学术界难以避免学术研究中欧美中心主义的倾向,将西方先进刑事诉讼制度视为药方,而视中国司法为病号,将中国冤案成因简单地归咎于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审检相互制约等人权保护制度未能实现而致。人为地用西式有色眼睛观察中国司法现象,以欧美司法标准与人权共识来研究中国基层司法,主观认定中国司法未能与西方标准接轨,是导致冤案的主要原因,往往是老调重弹却未见其理论穿透力,真实的冤案率也不会因之明显下降。(这并不是说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没需要改进的地方,详见:从最近越来越多曝光的冤案来看,中国司法与执法存在怎样的问题? ——求解的回答,而是不能只关注于此。)
凶杀案、强奸案之所以在全部冤案中占半数以上比例,与特定时空下人们的集体潜意识或社会连带意识相关,即由于暴力犯罪伤害了集体感情且被铭记在每个人的深层意识里,所以对暴力犯罪施以重刑,甚至不惜将少数无辜者受刑视为较小的代价,为集体潜意识所认同。从前述美国的刑事政策亦可看出端倪“多数人之治”既是现代民主的根基,亦可能因多数人暴政而导致少数人的权利被牺牲。如果不能充分发挥现代法治的平衡功能,罪嫌疑人正当权利有被边缘化的危险( 例如对恐怖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权等诉讼权利的限制) ,无辜者则因被指控犯罪而可能沦为牺牲品。
如果,多数国民的价值观的平均值则认定: 无辜者服刑是必要的较小代价,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只要冤案的比例不至于很高( 例如小于1%) ,相对追诉犯罪,治理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而言却又是可以容忍的较小代价。那么相对应的刑事政策必然是将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办案的重点。“口供中心主义”因此难以避免,无辜者因不利证据而成为犯罪嫌疑人时因难以证明其无罪而易成为警方刑讯或恫吓的对象,而多数国民对警方的轻度刑讯行为( 例如疲劳讯问) 容忍度较高,刑讯逼供的成因主要不是因为办案人员的素质或偏好,而是因其背后有强大的民意基础与破案压力。
所以,要真正地杜绝冤案,亦必须构建法治思维的土壤,在促使人权共识的深化与有效提升官方应对高犯罪率的能力前提下,促使国民反省内心中的犯罪观,营造人权思维的大气候。从司法体制外的国民意识,官方犯罪治理效能,基层社会应对犯罪能力,诉讼证明偏见的形成原因等方向思考更能真实发现冤案成因,并为大幅降低冤案率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
《案外因素对催生刑事冤案的作用力分析 ——刘磊》
《冤案与司法活动》——刘星
匿名用户:
最多的应该是杀人,上面有图了。
额外说句,杀人案错案率最高的原因是中国有个神奇的规定「命案必破」,出了命案,不但要必须破案,还得是限期破案,杀人案破案率接近100%;作为对比,你看美剧,各种csi、犯罪心理,很神奇,其实美国命案破案率大约在60%。这是刑侦技术最发达的国家的破案率。
啊,真是社会主义的先进性啊。
发布于 2015-08-21
知乎用户:
这种提问方式不科学,也不合适。已经有批判,不多说。
关于命案,你知道中国几十年里擅长定目标、下命令,用貌似科学的数据来衡量工作成果。具体说来,破案率有要求,大案要案更不用提,承办警察经过一番侦查科学分析依法认定证据不足,他将承受巨大压力。不破案不行,抓不到嫌疑人不行,怎么办?不破也得让它破,不是嫌疑人也得是。
再说强奸。这是个特别的罪。有有无发生性关系?这个好认定。是否强行,怎么认?衣服被扯开了,身上有捏过抓过的痕迹,或者当时喊了救命放开我等等,都可以算强行的依据。严格说起来有没有可能是你情我愿的情况下产生伤痕,当然有。但是只有当事人没有其他证据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只能依靠这些。所以逻辑上强奸案是相对可能产生更多冤案的。
我知道的一个强奸案,嫌疑人一直坚称自愿,女的身上没有伤,但当时在窗口喊再过来就跳下去之类,尤其重要是女受害人在做过一次口供之后就失踪了联系不到。后来还是判了强奸成立。
不过顶着锅盖说句公道话,没多少故意制造的冤案。那些偏远地区十几二十年前的案件,设备人员技术条件都很差,办案的可能确实是真心认为就那个家伙就是坏蛋自己是为民除害。批判要有,发展的眼光也要有。
办案人的局限性和主观性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这正是侦查、检察、审判三者相互独立的根本原因,也是辩护制度存在的原因。可惜,出楼左转仍然有人在问律师给罪犯辩护难道良心不会过不去吗之类的糊涂问题。
发布于 2015-08-21
泥泥狗:
事情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如果过分追求破案结果,会导致冤案的增多,好人被错杀,而过分苛求程序正义,又会让警方破案动力不足,打卡上班,严重影响破案效率,坏人逍遥法外继续杀人。在这当中寻找一个平衡点是很不容易的事。
(发布于 2016-01-07)
谢选骏指出:在我看来,冤案的发生,其实也是一种弱肉强食的生存竞争的结果,那就是真凶逃走了,于是不得不有人被顶包了。美国10集纪录片《谋杀犯的形成》里拾荒家族蒙冤案的成员,其智商仅仅70分左右,完全缺乏自我辩护的能力。一般来说,蒙冤者都比较笨一点,这就是他们遭到淘汰出局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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