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网文《非婚生子女》报道:
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或私生女,此稱呼有輕度侮辱及歧視的意味)指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各地法律定義有別),其生父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由於部分國家的法律上對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
历史
现时不少国家及地区的法律都赋予非婚生子女较婚生子女为少的权利,即使他们拥有同样的公民权利。 传统父系社会中,非婚生子女常会被视为耻辱。 未婚妈妈常会被逼或被游说放弃子女抚养权。有时非婚生子女会由外祖父母或其他已婚亲属抚养,生母假装成非婚生子女的姊姊、姑母、姨母等身分。 至今依然有不少人认为非婚生子女(尤其是婚外情所生的子女)令家族蒙羞。
父权社会传统文化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所受的谴责往往不及生母所受的那么强烈,除了对男女的婚前性行为有不同标准外,另一个原因是难以确定生父是谁,有些生父亦因此不用负担任何责任。 已婚女性与丈夫以外男性所生的子女,有些会成为生母丈夫名义上的子女,甚至他们名义上的父亲也不知道自己并非他们的亲生父亲。 而在容许一夫多妻的社会里,已婚男性与无婚姻关系的未婚女性若生有子女,可以把该女性娶为平妻或纳为妾侍(视乎不同时代、地域的法律和女性的身份而定),生父与生母建立婚姻关系后,子女亦变为婚生子女。
在古代东亚地区(中国、日本、朝鲜等),非婚生子女与妾(包括婢妾)所生的子女同样称为庶子或庶女(日本实行一夫一妻制后,「庶子」或「非嫡出子」是非婚生子女的意思),但正式妾室、婢妾所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实际地位可以相差很远。在中国古代,男性的婢妾、情妇如生下子女可纳为妾,但并非必然。有些婢妾即使生下子女,仍然得不到任何婚姻名分,她们所生的子女有时也会不容于家庭,常会于生父去世后被生父的正式妻妾逐出家门,有些则被视为奴婢看待,甚至生父也不把他们当作子女看待。例如汉朝的卫青是母亲卫媼与平阳县吏郑季私通所生之子,在生父家中被歧视、虐待。唐代诗人柳宗元长女柳和娘为其婢妾所生的私生女,在死后才得到父亲承认身份。此外,《全唐文》记载唐代时,蒋恭绰与婢女生有一女阿刘,蒋恭绰死后,阿刘不被蒋恭绰正式的家属承认为蒋家后裔,只被视为婢女,即使上诉官府,仍判她为婢女身份。 有些甚至在生父死后,自己和母亲即被父亲的正式妻妾和婚生子女逐出家门。
有时生父的妻妾无子,而宠婢或其他婚外情人有子,这些非婚生子常会被生父交由其正室收养,成为名义上之嫡子,生母却未必得到名分,亦不能与儿子相认。 有些得不到生父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会跟随母亲另嫁他人,视继父为父亲,并跟继父姓。
在不少西方国家,随着近年女性主义兴起及离婚的普遍,愈来愈多的出生婴儿是非婚生子女,近年逾一半的婴儿均是未婚女性诞下的,当中不少未婚女性事实上是同居关系,在2012年,美国有41%的婴儿均是未婚女性诞下的。
父母责任
在英国,非婚生子的概念由1989年通过,1991年生效的儿童法有效废除。 它引入了父母责任的概念,就算父母并没有结婚,也确保每位儿童都有一个法律上的「父亲」和「母亲」。 不过,直到2003年12月,部分被执行的《收养与儿童法2002》才自动把家长责任赋予非婚生儿童的父亲; 即便如此,也只有在儿童的出生証明书上才会出现其父亲的名字。
在美国,有侮辱父母而不是儿童,称这些父母为「王八父母」认为父母才是婚外怀孕的责任人。 保守的文化评论家和电台脱口秀节目主持人迈克·迈德维(Michael Medved)主张这种谴责,特别是在名人非婚生子案件中。
在不少西方国家,因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并无差别。
各地的相关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非婚生子女同样有遗产继承权。
香港
香港法例規定,於1993年6月19日或以後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自1995年起,繼親關係沒有繼承權,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後與現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並無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遺產繼承權。至於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男女雙方在子女出生時,未具「有效婚姻」關係,子女即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雙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親的姓名包括在登記紀錄(例如出生證明書)內,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與其父親之血緣關係的證明,亦不需要提交結婚證明。若後來男女雙方取得「有效婚姻」關係,即確立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向該子女雙親的另一方要求給予非婚生子女的贍養費,但必須証明對方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視為一個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贍養費。
中華民國
民法中就婚生子女有所定義,不符該定義者,一律為非婚生子女。而 根據《民法》第1063條的規定,無論是否有真實血緣的聯絡,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為婚姻關係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若該子女事實上並非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並非為婚生子女者,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而為婚生子女的關係,自然具有血親關係。但是和生父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並無法確定血緣聯絡,所以在認領或準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關係,但依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可證明其為生父之子女者,生母,非婚生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生父提起請求認領之訴,若生父死亡,仍可向生父之繼承人提起,以確認雙方之親子關係,生父無繼承人時,仍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但因認領之效力雖能溯及,但不得影響其他人之既得權利,若生父死亡後遺產已分割,非婚生子女無法繼承其財產。
現況
近年來由於親屬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經由原本的家長(父)本位、家本位,漸漸演進到子女本位,即以保護子女為優先價值,加上以同居未婚產子的情況日漸普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得到同等的對待。
參見
庶出子女
婚外情
通姦
同居
贍養費
參考文獻
引用
《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第五十一
柳宗元《下殤女子墓磚記》:「下殤女子生長安善和里,其始名和娘……元和五年四月三日死永州,凡十歲。其母微也,故為父子晚。」
劉達臨. 中國古代性文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寧夏人民出版社. 1993年9月. ISBN 7-227-0093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民法第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89、589-1條
參見:《民法》第1065條
民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來源
Shirley Foster Hartley, Illegitimac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5.
Jenny Teichman, Illegitimac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2.
Alysa Levene, Samantha Williams and Thomas Nutt, eds., Illegitimacy in Britain, 1700-1920, Palgrave and Macmillan, 2005.
谢选骏指出:上文没有分清私生子女与私孕子女——人说“还有一种私生子女、私孕子女,那就是已婚女子与他人偷情的产物。所以但凡长得不像法定父亲的,最好去验验DNA,免得活着不清不楚,死了不明不白。”我看生在外面的“私生子女”比生在家里的“私孕子女”还算好的,毕竟还有一个“安全距离”——因为生在家里的私孕子女,等于是一个个近在咫尺的定时炸弹啊,虽是“灯下黑”的定时炸弹,但一旦爆炸,威力却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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