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公共选择沦为公共交易】
《论公共选择理论在公共政策中的应用——以阿罗和森的不可能定理为例》(刘烨 2013年06月19日)报道:
内容提要:本文从经济学理论对政治过程及公共政策制定的助益谈起,尤其关注公共选择理论对于现实公共政策的影响。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共选择的一般理论和经济学家阿罗及森的两个不可能定理,简单分析了投票悖论及其解决模式。在此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案例的出台及修改过程,提出了作者的理论分析及建议。最后,从宏观方面总结了公共选择理论在中国公共政策应用中的一些重要启示与思考。
一、引言
1,问题的提出
随着政府新公共管理时代的来临,主张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和借鉴私营部门管理来提升政府绩效的新理念已经被世界多数的统治者所接受;经济学也“为人们抨击官僚制提供了理论基础,造成了政府总体规模的缩减,并为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政策设计提供了方法论基础” (休斯,2001)。在众多的理论流派当中,公共选择理论则因为其独特的优势,即不是撇开政治因素只关注市场领域,而恰恰是着眼于市场与政治的不足之处,试图在经济与政治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落实于对现实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公共选择的更大贡献在于它将市场交换原理发展到相互主义,把基于个人的个体选择的个人主义发展到普遍意义上的民主主义。
如果是二十年前,当我们议论社会决定中非市场决定的公共选择时,理解它的人几乎凤毛麟角;但是今天我们已经对公共物品与“搭便车”行为见怪不怪,对公有土地的悲剧有了重新地认识,政府也清楚公共选择的意义所在,于是一系列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公共政策应运而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对于公共选择理论的介绍
对于公共选择理论,我们很难用一句话给出一个让大家都满意的概念,但是勾勒出一些基本的特征却是可以做到的。首先,它针对的不是个别事实本身,而是力图用具体数据洞察整个政治与经济现象,找到这些事实的普遍性,探讨内部的复杂性质;其次,它是从方法论个人主义出发,把个人选择综合起来在一起转化成某种总体结果,即导出个人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再次,尽管个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分析单位,但这些个人活动必须在市场及政治场中发生。所以它强调“交换”一词的重要性,把市场和政治都看成是一种过程,一种不断博弈和利益交换的过程;最后,公共选择理论的落脚点不仅仅是要知道什么是最终正确的状态,还应该得出怎么做才能获得最佳制度与体系的政策性建议,也就是说要对决策过程有一个内在的分析。另外,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很大部分是伴随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应用产生的,例如立法过程,行政过程及司法过程。在不同层次上,也有不同的侧重点,比如立法过程中的投票研究等等。
二、阿罗及森的不可能定理的基本内容
在公共选择理论当中,对于集体理性以及公共选择与个人选择的之间的关系问题历来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它的载体以投票问题最具代表性。在为数不少的国人的心目中,选举的意义恐怕就在于大家根据多数原则(majority rule)通过投票推举出最受我们爱戴或信赖的人。然而,通过选举能否达到这个目的呢?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 Arrow)采用数学中的公理化方法,于1951年深入研究了这个问题,并得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否定的结论,那就是鼎鼎大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y)”。在这里由于篇幅有限,我们不能把整个定理的内容全部展现,只能就其中的“投票悖论”给予介绍与分析,它也关系着本文结合中国案例的实证研究。
多数规则的一个根本缺陷,那就是在实际决策中往往导致循环投票。例如,假设有 A 、B 、C 三人针对 x 、y 、z 三种选择方案进行投票,其投票次序如投票悖论——
在得多数票获胜的规则下,每个人均按照他的偏好来投票。不难看出,大多数人是偏好 x 胜于 y ,同样大多数人也是偏好 y 胜于 z 。按照逻辑上的一致性,这种偏好应当是可以传递的,即大多数人偏好 x 胜于 z 。但实际上,大多数人偏好 z 胜于 x 。因此,以投票的多数规则来确定社会或集体的选择会产生循环的结果,这就好像一只狗在追自己的尾巴,会没完没了地循环下去。在这种循环的脆弱性中,多数规则并不能为任何一个大多数选择出一个绝对好的偏好来,其结果是没有一个选择方案能够获得多数票而被通过,这又被称作“投票悖论(the voting paradox)”。它对所有的公共选择问题都是一种固有的难题,所有的公共选择规则都难以避开这种两难境地。不仅如此,在存在投票悖论的情况下,多数规则还会使一些策略性投票(例如,不投自己偏好的选票,或者通过操纵对各个选项的投票顺序)获益。
阿罗的研究结论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当社会所有成员的偏好为已知时,不可能通过一定的方法从个人偏好次序得出社会偏好次序,不可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准确地表达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偏好或者达到合意的公共决策。换句话说,也就是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一种能保证效率、尊重个人偏好、并且不依赖程序的多数规则的投票方案;符合前面五个最起码条件的公平、合理的选举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而且其原因来源于选举本身,与具体社会政治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消极因素无关。
阿罗不可能定理一经问世便对当时的政治哲学和福利经济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很多学者开始研究如何驳倒阿罗的技术设计,例如布莱尔和塞恩的“单峰态(single peakedness)假说”以及里特尔,萨缪尔森等人的理论攻击。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阿罗理论的根基。同时更多的经济学家以阿罗的研究为基础,继续探究集体决策和选举问题,寻找在哪些限制条件下能够使阿罗公理得到满足或者如何放松阿罗公理的限制以使选举可行(这些做法实际上放弃了“理想的”选举这一想法,等于承认了选举的不完美性),同样得出了许多重要成果。例如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iya Sen)在20世纪70年代对“投票悖论”的解决。其实森所建议的解决方法非常简单,一言以蔽之,就是退而求其次——森发现,当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佳的情况下,阿罗的“投票悖论”就可以轻松地迎刃而解。比如,我们假定所有人均同意 x 项选择方案并非最佳,这样上面的表1就变为下面的投票悖论的解决——
在对 x 和 y 两种方案投票时,y 以两票对一票而胜出于 x(y > x );同理,在对 x 和 z 以及 y 和 z 分别进行投票时,可以得到 z 以两票对一票而胜出于 x(z > x );y 以两票对一票而胜出于 z(y > z )。这样,y > z → z > x → y > x ,投票悖论就此宣告消失,惟有 y 项选择方案得到大多数票而获胜。
森把这个发现加以延伸和拓展,得出了解决投票悖论的三种选择模式——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佳;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次佳;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差。森证明:在上述三种选择模式下,投票悖论不会再出现,取而代之的结果是得大多数票者获胜的规则总是能达到唯一的决定。
三、阿罗不可能定理与森的不可能定理在公共政策中的应用
这两个定理作为公共选择理论中两个重要定理,在如何进行公共物品的分配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在如何通过投票达到集体理性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在民主体制下,公共物品需求的直接决定,无一例外地要通过投票进行,在不同的阶段和针对不同的公共物品需求,有着不同的投票规则。这两个定理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很多情况下一项政策的出台不能同时满足每一个公民在其私人领域内的自主权和帕雷托最优,为什么一些政策要不断的修改和调试,与时俱进。盲目要求政策的制订者在政策出台同时使政策符合广大的民意,又要在政策的设置和安排上最有效率,是十分不现实的;每个人应该明白,这二者常常是抵触的,我们的工作是选择理论上存在的次优方案。下面我们就结合《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出台与修改的全过程,来具体看一下阿罗与森的不可能定理是如何影响这项公共政策的。
199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共12条,具体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地区;执行与监督此项规定实施的单位;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方式和力度;一些不适用本规定的特殊情况等。尽管这项法规内容简单,但在当时的北京也被传为一条重大新闻,人们议论纷纷,分别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这毕竟要改变北京人数千年来的老传统,春节不允许放烟花爆竹在一些人心中简直无法接受。政府给出的解释更多是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的,理由是燃放烟花爆竹在每年特定时期造成的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已严重超标,给本来形势就不容乐观的北京的城市环境增添了更大压力,另外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隐患,如火灾和不可避免的人身伤害也是巨大的。在法规刚刚出台的前两年,禁放的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是政府尤其是公安机关的投入力度比较大,执法也比较严格;另一方面是普通老百姓失去了直接的购买途径,很多人对新政策还是抱有静观其变的态度。据北京市公安局的统计,从1993年12月1日至今,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数平均值下降46%,禁放区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平均值下降50%,除夕夜城八区环境噪声平均值下降33%,烟花爆竹年销售量平均值下降40%。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法规的推行遇到了一些阻碍,以2001年的情况为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明显反弹,仅春节期间就查处106起严重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是1994年的两倍多;被口头批评教育的违法燃放者更是不计其数。在北京春节期间烟花此起彼伏,爆竹声连绵不断,老百姓也开始质疑是否这项法规已经名存实亡。
本人认为我们也可以从阿罗不可能定理入手去分析这项政策是否应该继续或者修改,这里仅仅提供一个粗略的定性分析。首先我们可以把市民初期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几种态度看成是几种偏好,一种是坚决认为应该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简称为禁放;一种是认为只能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简称为限放;最后一种是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合理的行为,应该无条件放开,简称为可放。当然在现实中每一个人对于这三种态度的偏好次序是不同的,抛开一般意义上的科学因素之外,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三种不同的偏好顺序,构成禁放法规的原始态度——
根据前面我们介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我们这种民主多数的表决情形是很难有明确结果的,因为比较A与B,限放 〉禁放 〉可放这样的一种顺序将被认可,比较B与C,可放 〉限放 〉禁放则是比较理想的方案,而再比较A与C,我们又发现禁放 〉可放 〉限放的排序是符合一般规则的。由于这样的投票陷入了无休止的循环之中,所以不可能有一个令各方都满意的结局,也就是说,在忽略各种选择的绝对人数时,我们不能得出三种选择中的某一种是最佳的,是在理论上超越其他两项选择的。既然我们知道“禁放”不是最优方案,我们是应该被动地维持现状还是寻求一些解决方式,现在我们再返回看一看现实中的变化。
自2000年起,和北京几乎同时实行“禁放法规”的一些大中型城市,如上海,杭州,石家庄都陆续对春节期间可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进行了划定,天津市的规定更为详细,对燃放的时间,地点和品种都有非常明确的限制,连近邻都有所动作,是否北京也应该放开,使以往的“暗放”合理化。尤其是我们也看到2001年7月13日申奥成功和10月7日中国足球冲出亚洲,狂欢中,北京的爆竹一改数年来“鬼鬼祟祟”的状况在城里响了起来,严格的执法人员在这两个夜晚倒也颇有人情味儿地十分“宽容”。 一些专家也提出,市区禁放鞭炮不能一刀切,如果能在市区里限制时间、地点和鞭炮种类按规定燃放,既能增加“税收”,又能增加节日气氛,岂不两全其美?很多普通市民也在互联网和报纸上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和建议。面对这样的提议以及广大市民的普遍要求,政府应当如何应对,从公共选择理论方面分析,怎么做可以解决阿罗循环投票的怪圈?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恰恰可以从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的不可能定理上找到较为理想的答案。我们同样可以将禁放,限放和可放看成是三种政策选择,但是从以往的实践和人们原始态度变化上看,无条件燃放烟花爆竹的设计已经不能代表较多的一部分人的意见了,主要原因可以归结成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随着人们科学素质的提高,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已经深入人心,健康过节与庆祝的理念初步扎根,移风易俗工作有了一定的效果。第二,近十年的禁放法规从法律上设计了一条制度导向,使人们比较容易放弃原始的对任意燃放烟花爆竹的盲目支持,从思想上有了一个明显的转变。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可放”不是最优的选择,在以下的投票分析中也不存在它是首选方案的设计。这样,我们可以得出关于禁放法规的修正态度——
显而易见,这样再综合比较ABC,限放无疑是最佳的选择,禁放次之,可放成为了最差选择,原来没有最优方案的情形马上消失,循环投票的问题迎刃而解。同时,我们也很欣喜地看到,政府对此项政策的调整也恰恰满足了上述分析。近期,北京市政府已经通过座谈会或相关媒体征求专家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对改“禁放”为“限放”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并出台了相关规定的草案,准备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据可靠消息透露,年内有望通过修改后的燃放条例,12年的“禁放”有望解禁。
综上所述,我们借助这两个不可能定理对现实政策问题的分析告诉我们:尽管在理论上没有一项政策是最优的,就像人们看待民主制度设计一样,它只能是次优选择,但是如果我们增加一些合理的前提或假设,从更长远的视角看待政策和制度设计,往往结果会更好,会得到更多人的拥护和支持。
四、公共选择理论在中国公共政策应用中的另一些重要启示与思考
1,民主集中制是目前中国合理的制度设置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简单的多数不一定是最优的,简单的民主有时候也会陷入困境之中,像阿罗所描绘的投票悖论一样,有时候用民主的方法去决策在成本上并不经济,不符合帕雷托最优。具体到中国,普通民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视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重视既得利益,忽视潜在利益的短视效应。他们在参与政治生活时表现的激情与不理性,缺乏足够的信息形成鲜明的对比。因此,从次序上看,先民主再集中并统一于政治中心的决策体制是有效率的;从领域上看,较为集中的政治事务的决策体系和适当分权的经济事务决策体系相结合也是行之有效的,一些现实中的例子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2,在政策设计时摆好效率和公平的位置
一般的公共选择理论是强调效率是不能牺牲的,而且非常重视帕雷托最优的实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任何人改善自己境况的愿望。但是笔者认为这里面存在两个明显的实际问题,一是追求效率要注意机会均等,现实中往往存在一项政策设计初衷是积极的,但操作上却使不同资源禀赋的人得到不同的结果,这样就损害了公平。二是在一个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国中,贫富分化的问题已经比较严重,不能再在政策设计上加剧这种分化,有时候为了政治的目的,给公平以政策倾斜是必要的。因此,过去至目前我们在经济和政治领域遵循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方针仍需要坚持,尤其要强调在政策设计上注意二者的平衡,用政策杠杆调节与规范。
3,坚持渐进式改革的现实意义
公共选择理论强调达到投票的一致性,但现实告诉我们,我国各阶层还处在比较普遍的利益冲突中,任何一项政策出台都可能有益于一部分人,同时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盲目追求一致的结果往往遭遇重重阻力。因此增量改革与民主化,边际调整和稳步前进以及自上而下的推动是必经之路,也是符合“以量变促质变,积小溪成江河”的哲学思维。在现实中,我们看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所走的“先试点,再改进,后推广”的渐进模式也是成功的,让人们去主动适应新体制尽管需要时间,但最终还是能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一致拥护。
五、小结
曾经有人对公共选择理论以尖锐的批评:它是建立在非现实假设之上的纸上谈兵1。但是追求良好的政治和政策设置,是每一个不想碌碌无为的科学家的共同心愿。正如针对物理学家假定摩擦系数为零的理论一样,我们不会因此视其为非现实的无稽之谈而嗤之以鼻2。同样,也不必对公共选择求全责备,而是应当把它看作是一种积极的理论视角。在中国的公共政策过程中,它不一定是最重要的理论范式,但一定是可以借鉴的,是突破传统思维习惯的。我们的工作应该是:如何把个体或集团对利益的追求导向共同的良好的政治架构和政策设计,尽管这个过程将十分艰难和漫长。
参考文献
[1] 丹尼斯·缪勒著,王城译,《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4月第一版
[2] 程立耕,赵新峰,《中国政治改革渐进性分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464-467
[3] 加里·贝克尔著,王业宇等译,《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12月版
[4] [美]塞缪尔·亨廷顿 《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泽文出版社,1989年版
[5] 穆雷·霍恩 《公共管理的政治经济学》,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
[6] 约翰·托马斯 《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 小林良彰著,杨永超译,《公共选择》,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8] 詹姆斯·布坎南著,平新乔等译,《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
[9] 陈庆云著,《公共政策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10] 张世贤著,《公共政策析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1986年版
1 小林良彰著 杨永超译 《公共选择》第3页 经济日报出版社 1989年版
2 Marshall Jevons,《 The Fatal Equilibrium 》 The MIT Press 1985年版
谢选骏指出:上文虽然掩耳盗铃,试图粉饰共产党专政这座坟墓,但还是可以从中国大陆的悲惨世界里清晰看出——
公共选择就是公共交易!如果说,公共选择理论的这一特性在布坎南那个刚刚提出的时代还不显著的话,那么在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到了现在已经是一目了然的了。公共选择的过程就是权力寻租的过程。
《怎样斩断权力寻租链条》(张峥 2017年04月25日人民网)报道:
从国家战略层面来看,根治权力寻租,已是新时期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如何切断寻租根脉,有效整治权力寻租,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权力寻租的实质是权力腐败。经济学者布坎南认为寻租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权力寻租是一种资源浪费行为,任意一项寻租活动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的增加;二是任意权力寻租都与政府管制或市场垄断有关。行政权力的运用不是以增加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小团体利益为目标。 若消费者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生产要素,部分政府管理官员在此时收受贿赂,为双方划分了“租”,这正是权力商品化的寻租行为。
权力寻租的特点
一是依托职务便利,谋划“设租”行为。权力“设租”行为,主要聚集在管人、管事、管钱的政府职能部门。拥有这方面职能的政府部门,其内部官员容易借助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揽事”,并“爱好”政府审批审核。于是,个别基层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关卡”设立,一些企业、个人为了通过这些“关卡”,考虑委托关系开后门,助长了这些“设租”行为。可以说,个别基层政府部门的“设租”,实质上就是政府官员人为制造行政障碍,通过这些障碍来博取利益。
二是借力体制改革,“官商勾结”寻租。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育阶段,也是体制转型交替的时期,这一阶段市场功能和法治不够完善。个别政府官员利用这方面的漏洞,积极钻政策空、打擦边球,将权力寻租的行为落在企业改制重组等上面,通过“官商勾结”,从中谋取一系列的资金和福利。
权力寻租的根源
随着公共权力的不断发展,公共权力的权威性也不断树立起来,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得到国家的普遍承认。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能够通过行政干预市场,以稳定市场秩序,这在为社会带来福利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权力寻租行为。
政府的市场干预是权力寻租的诱导力。修正市场缺陷,解决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根本出发点。但是政府的干预也存在局限,政府干预也可能会“失败”,而权力寻租就是干预“失败”的一种类型。因此可以认为,政府的市场干预是权力寻租的诱导力,而权力寻租则是政府市场干预的一种“副产品”。政府的市场干预,会带来以“租金”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而租金是一种高于机会成本的成本。许多公共选择领域的专家认为,只要存在政府市场干预,便很有可能存在权力寻租行为。
“经济人”是权力寻租的引导者。社会人都是“经济人”,这是寻租理论的一个重要前提。政府人员在公共权力的引导下,通过各种公共行为调控市场资源,这是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做法。而政府人员也是“经济人”,也会遵循自身利益最大化,以此决定自己的处事行为。所以,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政府人员行为的监管制度不完善,就会从客观上诱使政府人员背离职业道德,谋求自我利益,满足自身利益需求。于是,就助长了权力寻租。若社会对政府公共权力的积极效应并不认可,或者是政府的市场干预“失败”,又或者是政府人员以利他的原则办事,那么都不会引发权力寻租。事实上,政府人员作为“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因此也就构成了权力寻租的重要主体。
治理权力寻租的路径选择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健全权力制衡机制。为了减少权力对公民的伤害,就必须厘清什么是公共权力,什么是公共权利。政府权力的目的在于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权力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公民权益。在此情况下,我国亟需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即利用一种权力去约束或制衡另外一种权力。该模式既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有效控制了另外一种权力,形成公民与政府的互动,提高政府在公民心中的形象,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制约权力滥用的现象,有效地控制权力寻租。
政府适度实施干预,消除寻租市场租金。反寻租的关键在于政府的适度干预,只有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才能利用规范的法律来制约权力寻租,将部分权力下放到市场。适度的政府干预,警示企业不做市场不能做的事,降低企业的寻租费用。从反寻租入手,不断提升寻租成本的公开化、竞争化,主动消除寻租的市场组织,促使寻租者更多地参与其他经济活动,让寻租者由寻租转向寻力,掌控公民自身的合法经济预期。
建立行政问责制度,提高寻租行为成本。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利于推进政府行政职能转变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衡量行为规范与行政权力是否对等的重要政策。该政策不仅为政府官员提供了正当性的依据,还为其设定了责任与义务。假定政府官员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提高寻租的行为成本,就是提高了寻租者的寻租门槛,能够让寻租者望而远之,有效治理寻租行为。行政问责制度有效约束了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行政问责制度的连带性,让很多官员对于寻租行为都望而却步,进而重新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建立官员的行政问责网络制度体系。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让官员不愿贪、不敢贪。为了有效推进反腐斗争,必须以作风建设为载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培育一批清风正气、纯洁的党员干部,增强党员干部的免疫力,让党员干部不愿意贪。权力寻租之所以层出不穷,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代价小。
健全反腐司法体系,构筑坚实的监督防线。治理政府寻租行为,是一项艰巨又复杂的大工程,不能只靠喊口号,要敢于动真格。要发动全民来监督,健全反腐的司法体系,构筑坚实的监督防线,从根本上消除寻租行为。主要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统一的可操作的监督体系,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让全民监督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明确监督的主体与监督的范围。二是动员党内外人士共同参与监督工作,奖励举报人,把举报反腐作为一项光荣的工作,让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处。三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消除“暗箱操作”,实行部门分解、轮岗等方式,实现权力的分流,提高政务权力的透明度,让掌权的官员不敢在众目睽睽之下寻租腐败。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专项工程项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研究”(项目编号:16ZZD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崔来成、宋建设等:《当前形势下根治权力寻租腐败的对策初探》,《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7期。
谢选骏指出:让共产党专政自己“斩断自己权力寻租的链条”,无异于让一个强奸习惯犯亲手自宫——这有可能吗?因为在公共选择理论的“教唆”之下,政策制定已经沦为公共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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