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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5日星期六

谢选骏:公平正义——碳基生物在缘木求鱼



网文《公平正义》​(Fairness and justice)报道: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社会和谐、人际和睦,无疑以公平正义为重要条件。而公平正义的创造和维持离不开公共权威,离不开公共行政。如果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不能倡导公平正义、不能奉行公平正义、不能主持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就不会有公平正义。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大型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正义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公平途径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在当今中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公平是制定“规则”权利的平等。公平不是平均,公平也不是相等,在人类关系中,公平只是制定规则的权利的平等。

法律原则

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三条原则

就法律层面而言,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公民的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合法合理原则,二是及时高效原则,三是程序公正原则。

建设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不仅需要政府有正确的、前瞻性的治国理念,而且还是一个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努力的工程。

本质要求 播报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这对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意义措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何为公平正义?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指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所谓权利公平,是指公民的权利不因职业和职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其合法的生存、居住、迁移、教育、就业等权利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所谓机会公平,是指公民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所谓过程公平,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公开透明,不允许某些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谋取不当利益。所谓结果公平,则主要指在分配上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两极分化,以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正义的内涵与公平存在若干重叠,但它更多的指向是社会的是非观及荣辱观。它呼唤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与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更是水火不容。公平正义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十分关键的基础地位。没有公平正义,社会的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等等也都无法实现。因此,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从我国社会各个层面体现和推进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应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层面

就政治与行政层面而言,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要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他们的利益诉求;在谋发展、搞建设时要综合考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众具体利益的平衡点,决不能顾此失彼,使一部分人大获其利而另一部分人深受其害,甚至失去生计;对过去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与法规,要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加以清理和调整;任何一项政策措施出台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考虑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对个别部门出于私利侵害群众权利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格防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的发生。总之,能否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能否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应成为衡量党和政府各级组织是否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试金石。

经济层面

就经济层面而言,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政府应以更为有效的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业已存在的贫富差距,并使这一差距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而逐步缩小。具体地说,政府的财政应向农村、不发达地区和困难阶层逐步增加扶持力度,使我国正在规划实施中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开发中西部的战略、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得到财政上的切实支持和保障。政府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同样应立足和着眼于对公民之间过于悬殊的收入差距的有效调节。要加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税、奢侈品消费税等税种的监管与实施,对偷逃上述税费的行为处以重罚,确保应征税费的收缴入库。还要审时度势,对现行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率进行微调,以限制过高的个人收入和财富的过分集中。总之,国民财富的一次分配应注重效率,二次分配则应注重和维护公平,从而使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逐步得到实现。

法律层面

具体地说,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合法合理原则。我国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所以任何司法活动都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基于各地情况的千差万别和社会迅速进步的客观需要,我国法律赋予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和合理的,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绝不允许被滥用而损害公平正义。我们应清醒地看到,虽然近年来各地测评的情况显示人民群众对各级司法机构执法的满意度有了一定提高,但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以致近年来涉法涉诉的信访大幅增加。群众评价是衡量执法水平的最高标准,因此各级司法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二是及时高效原则。经验告诉我们,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可以把一个人、家庭或企业拖垮。即使受害人最后赢得诉讼,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了。在前段时间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杀妻”冤案中,当事人佘祥林蒙冤坐狱长达十年后才获昭雪,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深刻教训。因此我们的司法机构必须以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及时高效地处理每一件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公平正义。三是程序公正原则。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让人民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只有让诉讼的过程成为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才能增强公民与社会对法律裁决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例如,随着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大规模的改造和重建,在人民群众集中关注的房屋动拆迁问题上,如何按照有关法规给予补偿安置,就不仅涉及法规的条款本身,还涉及到法规实施的整个过程。如果这一过程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如评估、听证、公示、时限等等,就很可能影响到法规的公正,使群众产生种种不应有的疑虑,甚至激化成新的社会矛盾。欣悉最近上海市政府出台了阳光动迁的若干程序性规定,受到群众普遍欢迎,就是一个值得推广的极好范例。总之,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司法机构肩负着坚守这道防线的神圣而不可推卸的职责。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司法队伍的建设,并坚决地把极个别徇私舞弊、执法不公的人员清除出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文化与社会层面

就文化与社会层面而言,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政府应大力组织和引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广告、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倡导公平,弘扬正义,对各种形式的社会不公和邪恶现象给予及时揭露和谴责,坚决扭转一些地区舆论不公、正不压邪的现状,以净化我们的社会环境。例如,对进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在就业、保障及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着的一些不公正的做法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为此专门作了研究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但部分地区目前仍然存在有悖中央精神的一些忽视农民工文化权利的现象。这种状况必须引起重视,并迅速加以改变。此外,政府还应发挥各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它们共同为在全社会营造公平正义的氛围而各展其长、各尽其力。可以预期,政府在文化和社会层面上的所有这些举措一定会有助于我国社会构筑起公平正义的伦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社会和谐的进程。

公平正义

为了使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得到正确理解和贯彻,还需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公平观和正义观。

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这些制度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并得以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在为实现国家整体目标而奋斗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全体人民看到希望,并自觉自愿地为这一目标贡献聪明才智。

公平正义具有的历史性和相对性

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公平正义具有的历史性和相对性。公平正义的历史性表现在它受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包括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发展状况的制约,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都是不同的。公平正义的相对性则表现在它总相对于一定时期社会某种不合理的规则或现状而言,不存在绝对不变的衡量标准。因此我们决不能把科学的公平观与平均主义划等号,也不能把科学的正义观与绝对正义划等号。从公平正义的历史性出发,我们应充分考虑到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既尽力而为,努力在现有条件下大力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又量力而行,不超越目前的发展阶段,能做的先做,不能做到的等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做,逐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其相对性出发,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从而为实现更高水准的公平正义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全社会长期共同努力的工程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过程中,我们要在致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高我国整体实力的同时,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素质,使他们具备追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我们坚信,在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的良性互动,一定能最终在我国建成一个公平和正义得到彰显的和谐美好的新社会。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合法合理;3、程序正当;4、及时高效。


谢选骏指出:上文胡扯“公平正义”——却不懂得碳基生物是一种极不稳定的动态幻影,公平正义只是他们力图保持生态平衡的一种幻想。


网文《社会公平正义》报道: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必要从人类社会发展和理解的角度,全面认识社会公正问题。


基本含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明确提出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正确理解

公平正义,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词了。但到底什么是公平正义,却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就拿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来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说,有差距是正常的,但要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还有人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过一定限度就难说公正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公平正义呢?

所谓公平正义,在现代汉语大词典(1999年版)中的意思就是说公正而不偏袒没有偏私,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其次,公平正义又是具体的。公平正义在不同领域,内涵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平竞争、合理合法进行竞争。而在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所指的是一种相对公平,他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不能把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公平原则简单拿过来。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以上两种公平正义,其根本在于执行正义的方式,而这里面则包含了程序性正义与补偿性正义。程序性正义一般用于经济领域,而补偿性正义则用于社会领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相对公平很多时候往往和不公平之间混杂在一起。很多情况下,往往有人会用相对公平来诠释不公平的行为,在实际中需要人们加以辨别。

再次,公平正义还是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只会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

总之,当我们用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眼光,来审视公平正义时,就不会被某些表象所迷惑,就不会“刻舟求剑”,把被历史抛弃的公平观念再拾起来;就不会“以矩画圆”,混用不同领域的公平标准;就不会“揠苗助长”,提出不切实际的公平要求。

主要表现

权利公平

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社会权利上的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也就是要求社会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社会主体的生存、发展的机会是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

机会公平。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社会确保机会均等,这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前提。从有利于挖掘、发挥出每个人的潜能的要求来看,机会公平意味着要满足人的不同层次需要和不同人的不同层次需要,是一种立体状网

社会公平正义——村务公开络式的公平。这一方面要求社会多提供机会,另一方面社会制度安排要保证所有机会是均等的。

规则公平

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规则必须是公平的,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才能保证效率的提高。即是说,政府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规则。

效率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社会公平观念首先要以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出发点和目的,即必须与效率联在一起求公平。抛开效率而言的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社会公平,有失偏颇,也没有意义。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这样,就形成了市场经济的一种新的公平观念———效率公平。其实质,就是竞争公平和发展公平。它是就整个社会而言的公平,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分配公平

在当代,人们通常以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所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实现分配公平,有赖于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的建立,其中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起着极为重要的、直接的作用。

社会保障公平

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为此,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特别是对贫困群众,以及缺乏参与社会选择、社会竞争能力亦即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和遭遇各种灾难的人,政府和社会必须提供社会保障,为其生存、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义务,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主要原则

保证原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给予切实的保障,坚持使发展的成果惠及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能从最低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出作为个体的人对社会的贡献,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才能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真正提升社会发展的质量,保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机会平等原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机会平等原则要求摒弃先赋性的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但是从现实社会上看,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存在差别角度说。如果没有损害公正的保证原则和共享机会,存在差别机会有助于激发社会集体的活力,满足不同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并推动社会在不断的追求中向前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效率效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所要实现的公平是以效率为基础的公平和有效率的公平。在社会资源形成过程中。追求效率是天然属性,这种天然属性对社会往往会产生两种效应:一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使用,为社会高效率地创造财富,极大地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二是市场经济排斥收益平等是一种自发行为,如果不对此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那么,必将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两极分化又会反过来制约和破坏效率效应。因此,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时,必定要与社会成员所投入的劳动质量、数量以及投入的生产要素相联系,使得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其对社会的贡献相联系,实现效率效应。只有这样才能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才能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社会调剂的原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中国正处在一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关键时期,为了避免社会风险,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事情。其一,从相对宏观的方面来看,必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其二,从相对微观的角度来看,为了实现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状态,有必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各种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及时地实现政府职能的定位由经济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换等。

制度保证

什么是制度?一般来说,制度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行为准则。就一个社会来说,制度是多领域、多层次的复杂体系,既有反映社会属性的基本制度,又有包含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范围的具体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等。

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必须依靠一套制度来调整和维系。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人们的行为才能符合社会公认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和处理,整个社会才能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安宁、和谐的状态。

制度是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一方面,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遵循,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另一方面,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平正义。制度以其激励、约束、协调等功能,规定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准则和模式。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从而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有可靠的保障。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各种具体矛盾和问题的层面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着眼于构建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调整和解决,使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创造了根本条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消除了影响公平正义的主要根源,为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制度建设 播报

社会公平正义强调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全会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任务:一是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三是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四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五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六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这些方面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体现了我们党全面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心和魄力。推进这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的措施。

第一,要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坚持与发展结合起来,对在实践中已被证明是好的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定型化,对已不适应现实发展要求的制度坚决加以破除,对一些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要更加注重制度的科学性和协调性,着重从全局和整体层面来设计和推动制度改革,对制度改革的步骤、方式、整体布局做到科学规划,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制度改革相协调,使制度改革的设计、制定、实施、监督等程序和环节相配套。

第二,公平正义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既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又充分吸取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制度设计、制定的程序,增强透明度,为广大群众提供充分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和渠道,使制度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

第三,着力在增强执行力上下功夫。有了制度,还要认真严格地执行。经过多年努力,我们已经制定了很多法律和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执行存在问题。其实,制度重要,执行同样重要。再好的制度,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者有的人执行,有的人不执行,也会使公平变为不公平,使正义变为不正义,失去用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要把落实责任与加强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制度执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促进执行力的提升,形成令行禁止、照章办事的良好风气。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这说明规则、制度对做人、行事、建设国家的重要意义。一个尊重规则、按规则行事的人,是一个文明的、有修养的人;一个制度完备、依制度运行的社会,才能是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加强制度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我们正朝这个目标大步前进。

实施路径

社会公正问题是一切政府和社会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问题,我们对它的关注是与我国社会快速转型联系在一起的,20多年来,社会结构转型带来的巨大变化表现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在中国社会变化的总趋势中,一方面,各个领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优化;另一方面,又引发出现了大量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当前社会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2)明显的财产分布差距;(3)就业与劳动报酬中的歧视因素;(4)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5)公共卫生资源分配和健康的不平等;(6)社会保障权利的不平等;(7)财政体制再分配功能的弱化引起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公共物品提供上的差异性。

1.始终坚持发展首位。在发展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须具备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2.建立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对于现有的社会资源如何分配,最直接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兑现制度,这种公平主要是一种结果上的公平。但这种结果上的公平不是收入上的均等。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收入分配公平一方面受社会主义制度规定性的制约,另一方面又受中国初级阶段现实国情的制约,现阶段得到的分配公平是相对的公平。为此,初次分配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分配中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分配原则;

3.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机制。制度上的公正是政治上的保证。制度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行为的框架,规则制定和程序执行的公正直接关系到制度本身的公正。应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利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保障公民参与有关切身利益的各种决策。社会公正必然是大多数人民众意志的反映。唯有在完善的民主集中制中才能真正确立社会公正,也只有社会公正才能支撑民主机制的有效延续,使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塑造信息对称的政治环境,建立一套有效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实行信息公开化,推动决策民主化,是当前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4.建立公正的社会保障机制。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处境,缓解贫富差距过大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立足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救助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措施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改善国家的再分配,迫切的问题是要增加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和农村基础教育及医疗的投入,高度重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公共卫生和大病统筹制度。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培育和增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优势,根据社会财力的实际可能,逐步扩大保障的社会覆盖面,使更多的人能够享有社会保障。

社会意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关注并积极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早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并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的时候,我们党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巨大发展,小康目标的实现,党和国家把维护和解决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全党不仅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而且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紧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建设,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群众最低生活有保障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这里的公平不仅指的是经济公平,而且是广泛地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因而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在社会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人们的获得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做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机会。因此,公平正义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衡量尺度,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它也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真正源泉。它从最真实、最普遍的意义上体现着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事实表明,公平正义不仅广泛涉及到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问题,也大量涉及到生产关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全体人民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不公现象,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拉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这些现象的背后都有社会不公的影子。社会不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和谐相处。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须从中国现实存在的影响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入手,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稳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以公平促和谐。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职、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党和各级政府在人民群众中拥有崇高的威信,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才会融洽。

司法机制

现实意义

1 、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落实公平正义理念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理念体现在审判工作中就是要做到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最初的外在表现形式首先就体现在司法程序的公正,这是当事人和公众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是能够通过诉讼活动直接体验和感受到的。其次才是实体处理的公正,包括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律得当,裁判结果合法合理。同时,司法公正还有效率的公正和司法平等上的公正,因为“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司法活动中能够对各类诉讼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求得最大限度的公平与正义,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由此可见,落实公平正义理念,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科学、规范的制度作保证。

2、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满足人民群众强烈司法愿望的需要

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变,社会利益也在不断调整,人们的观念在不断演变,整个社会正处在一个矛盾纠纷的凸显期和多发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更为迫切。但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司法公正在有的地方被打了“折扣”,司法公信力不高,还不尽人意,与人民群众的高期望形成了较大反差。如漠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愿望,不能通过切实有效的司法活动,协调、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使失衡的权利义务及时得到公平合理的矫正,不仅司法权威难以树立,而且还损害党的威信,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甚至会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失去信心。

3、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实现人民法院自身价值的需要

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性质决定了通过司法活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其崇高目的和根本行为准则,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有效维护,失衡的权利能否得到及时救济,也是人民群众评价法院工作的基本标准。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裁决者,起着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也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以公正司法为己任,担当起捍卫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守护神”职责,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继而实现人民法院的自身价值。

4、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建设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所在,而要实现公正司法目标,科学、规范的制度必不可少,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事实也证明人民法院正是通过加强一系列制度建设,确保了绝大多数法官能够公正司法。但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十分强劲,法官面临的外界诱惑和不当干预机会增加,而确保法官始终如一公正司法的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需进一步加强。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探索,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

遵循原则

1、坚持针对性原则。建立长效机制既要有时代性和超前预见性,又要从实际出发,不好高骛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把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作为重点,针对不同工作岗位特点,制定相应制度加以规范,健全约束机制,明确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坚持可行性原则。要从审判执行工作的实践出发,立足法院工作实际,就审判执行、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制定具体操作规范,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把每一项工作内容和标准具体分解、量化,让工作人员能够有效遵循,可以依章办理。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创新是发展的原动力,但创新不等于全盘否定,更不是在工作中追求猎奇,出新花样,而是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继承。凡是对公正司法有利,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就要继续坚持、完善。对跟不上新形势、不适应新要求的做法,要与时俱进,大胆改革创新,从而建立起更能促进公正司法的机制。

4、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原则。公正司法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要求,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也必须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制定措施要切合当地实际,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能力,简便易行。决不能顾此失彼,加大诉讼、执行成本,好心办坏事,造成新的诉讼难、执行难。

突出重点

构建完善的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一项涉及法院工作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全面考虑,结合基层法院工作的实际,要着重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1、完善审判执行及辅助工作规程,以规范的司法行为促公正。一是建立完善的审判执行操作规程。根据立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工作以及审判服务工作的不同特点,制定细致、具体的操作规程,对审判执行以及辅助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科学规范,并对外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实现审判执行及其它辅助工作的公开性、有序性,减少随意性。二是以法院审判管理系统为依托,完善以立案庭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和以执行局为中心的执行工作流程管理机制,对案件立案、送达、保全、审理、执行到评查归档的每一个实施环节进行有效监控,设定运转时限,减少非诉讼时间浪费,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2、完善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以科学管理促公正。一是建立以审判委员会为中心的审判执行工作指导体系,明确界定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审判员之间的关系,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明确界定执行权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执行裁判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及权限划分,明确分管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执行长、执行员之间的关系及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二是建立以审判监督庭为中心的审判质量监督体系和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心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将案件质量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使质量第一观念深入人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以科学、明确的责任目标促公正。一是按照司法公正的目标要求,把司法公正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使每个岗位有职有责,人人身上有担子。同时,把岗位职责、具体考核指标及工作任务,通过制度确定下来,考核对岗对事不对人,充分发挥目标引导作用。二是明确考核责任主体,及时兑现奖惩。落实考核主体,发挥政治处、审判监督庭、监察室的作用,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每月一考核,每月一通报,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对象见面,并及时兑现奖惩,以发挥考核结果的规范和警示作用,有效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工作人员公正司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完善工作评价激励机制,以激励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促公正。一是完善用人激励机制。事在人为,关健在人,要坚持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原则,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使用、提拔工作人员,把那些党性强、作风正、素质高、业务好、责任心强、群众基础好的工作人员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树立司法正气。二是完善述廉评廉等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人员个人和单位廉洁自律、公正司法情况由政治处、监察室实行每月一考评,通过案件抽查、接访、不定期征求意见等形式对工作人员个人的公正司法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院性公开述廉评廉活动,对工作人员个人及庭室公正司法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该给予物质奖励的给予物质奖励,该申报记功的申报记功奖励。对连续二个月考评为未位的庭室和个人,则向院长和分管院长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院工作人员会上讲明原因。

5、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以刚性化管理促公正。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监督、问责到位”的思路,完善审判执行、队伍管理、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的一般工作过错、不当审判执行过错、司法不廉洁等实施多渠道、全方位监督。坚持问责到位,责任到人,使目标产生压力,问责兑现压力,压力变动力,动力生责任,环环相扣,保证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6、完善党委、人大监督支持机制,以良好外部环境促公正。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要注意建立良好的外部支持机制,减少或避免外部权力的不当干预,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一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机会向党委、人大主要领导和常委会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精神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使党委、人大坚定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依法公正执行的信心和决心,支持法院依法排除不当干预。二是狠抓司法能力的提高,以无可挑剔的审判执行质量取得社会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避免或减少当事人及公众合理怀疑,消除非法干预的空间。三是对于一些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大案、疑难案件,要把握工作主动权,不等领导过问就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陈述意见、听取指导,在共同商讨、权衡利害基础上依法处理,求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通过领导支持进一步消除外部力量对个案的不当干预动机。

树立理念

审判工作呈现新的特点,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攀升,群体性纠纷居高不下。依法妥善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关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进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不仅是新形势给政法工作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给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从某种程度上说,执法者遵守法律规定,把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就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法干警一定要自觉地用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指导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逐步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要严格公正执法。实践证明,政法干警执法能力、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是否公平公正,不仅直接影响到政法机关、政法干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因此,在执法、司法过程中,要强化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在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清合法与违法、此案与彼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依法作出裁判或决定。同时,严格执法要强调文明,注意方式方法,尊重人、理解人,让当事人和群众心服口服,通过执法取信于民。

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意识,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平等对待不同的主体。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将平等保护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注重对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力度。还要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防止超期羁押、超审限案件,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追究。

要采取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使对抗性矛盾得到控制,使非对抗性矛盾得到疏导和调处。加强调解体系建设,建立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的机制,积极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

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的规定,特别是将当事人和社会应当知道、政法机关也可以公开的信息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继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要让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司法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把执法、司法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消除当事人和公众对执法、司法的疑虑,以促进、彰显执法和司法的公正。


谢选骏指出:上文荒谬之至——极力刺激碳基生物的想象、迷惑他们的意识、麻醉他们的痛感,好像他们可以达到公平正义的梦想。其实,公平正义只是碳基生物在缘木求鱼。不过群氓认为,缘木求鱼总比没有希望好,所以大家乐此不疲,白费力气;等而下之者,互相争夺残害,演出种种闹剧——他们以此度过虚无的人生,漂浮在表象的浮光掠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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