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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2日星期六

谢选骏:唐朝羁縻州制度类似西周的封建制度



网文《羁縻制度的演变:萌芽于先秦,确立并完善于汉唐,衰微于元明清》(2022-01-01)报道:


在我国古代,如何去有效治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直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为此在先秦时期,逐渐萌芽出了一种羁縻制度,来应对这些语言、文化不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


所谓的羁縻制度就是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一种与中原王朝完全不同的行政管理制度,羁縻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因俗自治,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钳制和笼络,恩威并济。


各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都不一样,直接进而达到边疆顺服,不生异心。


如果直接由中原的官员去管理的话,必将是会摩擦出很多碰撞,进而引发了很多不必要的争斗。


在夏商周时期,中原的大一统观念已经逐渐形成,这种观念对于中央处理与边地四夷的关系中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


比如《国语》就记载了:“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从这句话就可以看得出,当时中央对于各服的管控就已经开始按照亲疏远近而有所不同,荒服之地的少数民族只要尊周天子为王就可以了,这其实就是后世羁縻制度的萌芽状态,只不过这时候这种制度缺乏系统机构和制度的保障,所以也就不能称为是一种政策。


到了秦代,秦始皇扫灭六国,一统天下,废分封,行郡县,将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区划体系进行了整齐划一的大改动,将天下划分为36郡,郡下设县,郡置守、尉、监等。


然而,郡县制的行政管理模式只适用于内地地方,对于政治、经济、文化都落后的边疆地区,郡县制明显是行不通的。


对此,秦代对于边地的治理模式,依旧是以传统的笼络加钳制的羁縻方式为主,实施了“道”这一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比如《后汉书》记载:“凡县主蛮夷曰道……皆秦制。”


还有其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采取扶持以原来的蛮夷之王为君长来进行统治的。


到了汉代,羁縻政策得到了正式的确立。正所谓汉承秦制,在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这些方面,汉代确实借鉴了很多秦代的经验。东西两汉加起来一共四百年的历史,帝国的疆域在随着军队的征伐而不断扩大,所需要应对的少数民族问题,也比秦代要更加复杂得多。


根据《汉书•地理志》的记载:西汉平帝时期,全国范围内设有32道,用以管控少数民族聚居区。汉代的“道”,虽然会对少数民族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其具体行政职能已经同汉民族地区的“县”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除了“道”以外,汉武帝时期还设立了一个基本与“郡”同级别的属国都尉,也是主要负责对边地少数民族进行羁縻统治。


两汉是羁縻制度的正式确立期,虽然此时中央和边地的责任和义务还没有彻底划分清楚,但羁縻之名已经正式提出,后来唐代的羁縻州政策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都是渊源于此。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内乱不止,北方少数民族纷纷崛起,并入主中原,民族关系变得空前复杂。


在这段时期里,一些在汉代具有监察作用的羁縻州,开始随着少数民族的崛起而逐渐演变为比郡还要高上一个级别的行政区划,原先的郡县两级行政,逐渐向州郡县三级行政演变。


由于中原内乱不止,各大势力都十分热衷于拉拢少数民族,给予他们各种名号和印信加以笼络,比如蜀国的诸葛亮在北伐之前,就先提前笼络好了南方的孟获;吴国也在极力招服南方的山越民族。


南朝时期,朝廷承袭了秦汉时期的“道”,在其境内设立了大量的左郡左县、僚郡俚郡,这些郡县都会保留好蛮族的固有统治方式,朝廷并不会去干预去具体的行政。后来这些东西,又逐渐演变成为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县,进而演变成明清时期的土府、土州、土县。


唐宋时期,羁縻制度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和完善。他在地方行政制度上,改郡为州,主要实行州县二级制。但唐代的疆域又十分辽阔,州县二级制显然是不够用的,所以就在州的基础上,设置了“道”,将全国划分为数道,形成了道州县三级制。宋代时期,又改“道”为“路”,因此唐宋时期,也被人戏称作是“道路时代”。


在对待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问题上,隋朝的羁縻方法主要通过给这些少数民族,授予一些诸如“俚帅”和“渠帅”等头衔,有功的可以另行封赏。


唐朝的疆域得到了空前的扩张,因此他在南朝左郡、僚郡等基础上发展出了一项羁縻州制度,于贞观年间正式确立,根据《新唐书》的记载,羁縻州的数量一度达到了856个之多。


羁縻州县的长官由少数民族的首领担任,内部事务自治,但负有一定的进贡责任,其长官可以世袭,但需要得到中央王朝的认可和批准。


到了宋代,由于武功方面欠缺,边地少数民族势力迭起,中原和边地少数民族不断交战,彼此互为仇敌,民族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在对待少数民族聚居区时,宋代也是采取羁縻州的形式来进行管理,大者为州,中者为县,小者为洞,内容也基本与唐代相似,只是在一些承袭人的选取等规定上比较严格一点而已。


到了元明清时期,羁縻政策集中表现为土司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崩溃。明代在一些军事地理位置重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了大量羁縻卫所,以当地首领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都指挥使、镇抚等官,负责掌管当地的军政民事,所属官可以世袭,因俗而治,有点类似于当代的自治县(区)。


明代在东北设立奴儿干都司及其卫所,在西北设立赤斤蒙古、罕东、安定、阿瑞、哈密等六卫,在西藏设乌斯藏、朵甘卫都指挥使司、陇答卫指挥使司及招讨司等,这些东西都是明代的羁縻卫所。


但明代除了羁縻卫所外,还有汉军卫所和土流参治卫所。其中羁縻卫所处于帝国的中央,朝廷对其统治力度较弱,而土流参治卫所则处于边疆和内地的缓冲带,其长官以朝廷任命的流官为主,而当地的土官为主。朝廷对其的管控力度,也正好介于羁縻卫所和汉军卫所之间。


无论是羁縻卫所,还是土流参治卫所,他们都需要定期向明代纳贡,遵从朝廷的调遣,一旦延误,还会因此而被治罪。也正因为如此,明代对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力,已经远超前代了。


到了清代,羁縻制度已经变得十分衰微了,满清统治者通过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瓦解了原先的土官制度,再通过盟旗制度、伯克制度、满蒙联姻等方式,极大地加强了对于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管理和控制。后来随着清代的灭亡,羁縻制度也彻底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


谢选骏指出:为何羁縻制度的演变是“萌芽于先秦,确立并完善于汉唐,衰微于元明清”呢?因为羁縻制类似封建制,唐朝的羁縻州制度尤其类似西周的分封制——盛行于文明的初始阶段,而到了文明晚期的帝国时代,在大一统治下,当然也就显得“衰微”了。但是上文说羁縻制度衰微于元明清,只是对现代中国的版图以内而言的。事实上,清朝把羁縻制度扩大到了蒙古、朝鲜、越南和东南亚例如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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