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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7日星期六

罗尔斯从信仰中堕落,成了一块“落而死”的行尸走肉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 与上帝决裂的罗尔斯(2012年11月03日 新京报)报道:

罗尔斯是美国乃至西方二十世纪最重要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家,其主要的思想贡献是有关社会正义、政治自由主义以及国际法的哲学理论。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A Brief Inquiry into the Meaning of Sin and Faith: with "On My Religion")也许是约翰·罗尔斯的最后一部著作:收集了两篇罗尔斯自己撰写的文字:主要的一篇是他1942在普林斯顿大学本科毕业时写的毕业论文“论罪与信的涵义”;还有一篇是他去世之后人们在他电脑中发现的一篇创建于1997年的文章:“我的宗教观”。前一篇文章是尘封多年之后,前几年才发现并受到重视的,后一篇文章则不仅罗尔斯生前没有发表,甚至他的亲友也不很清楚此文。

这样,一篇是罗尔斯21岁写的论文,虽不是一部成熟的理论巨制,却已表现出一个具有思想天才的作者的巨大潜能,确立了罗尔斯一生的道德和政治哲学的一种反目的论的基本立场。而且,它还表现出一种思想的青春锐气,以及一种深沉而又超越的信仰关怀。另一篇是他晚年,在他76岁时、即他去世五年前开始写的文字,这时则主要是回忆他放弃传统的宗教信仰的原因,是一个心灵回顾,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精神交代。

这样一首一尾,可以说基本呈现了罗尔斯在他的主要著作中未曾坦露的有关宗教的思想情怀。

转折

正义消退,如何安置信仰?

青年罗尔斯的信仰是非常虔诚和投入的。甚至有一种充满激情、“旷野呼告”的特点。而在他后来发表的著作里,我们再也看不到他的宗教信仰的明显印迹。罗尔斯总的来说还是一个行为谨慎和言论节制的人,甚至是一个羞涩的人,他没有公开表露自己心灵最深沉和最隐秘的东西;正像他也不怎么表露自己最直接和表面的、对于现实政治的意见。而更重要的是,他的信仰在二战的最后一年发生了一个关键的转折。

罗尔斯是出生在巴尔的摩一个传统的、基督教气氛浓厚的家庭,他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一个信仰正统圣公会教的教徒。在普林斯顿读大学的最后两年,正如我们从其毕业论文所见,他还变得深切地关注神学教义。但大学毕业后不久他就参军了,到了和日军作战的太平洋战场。

在1945年,他的信仰发生了一个根本的变化,从那时开始,他认为他不再是一个正统的教徒。他在晚年写了“我的宗教观”一文,在其中说他不能完全清楚改变的各种原因,但最重要的肯定是因为战争。有三件事深深地嵌在他的记忆里:一是牧师在布道中说上帝会让敌人的子弹打不中我们;二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好友迪肯和他在差之毫厘之间的偶然牺牲;三是知道和思考了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

我们现在可以来具体分析一下这几件事:

第一件事或可说涉及人对神或教义的利用乃至滥用,思考这一宗教教义及其信奉的神灵有没有出什么问题了。

第二件事则是涉及生命的偶然性,即便不说是一种“不公”,至少是一种完全和正义公平无关的偶然性,为什么恰恰是张三死而不是李四死?甚至在有些时候,死亡的偶然性为什么会落到一个更好、或至少更不应当对之负责的人身上?

罗尔斯早年其实已经有过类似的感受和经历,他幼年两次患重病,虽然最终痊愈,却传染给两位弟弟,并造成其去世。这可能一直是罗尔斯心里的隐痛。还有后来罗尔斯的大学同学也有多人在二战期间捐躯,而他则幸运地活过来了。这些都影响到了以后罗尔斯的思考。

但在影响罗尔斯放弃传统宗教信仰的因素中,第三件事可以说最为重要。如果说,“在奥斯维辛之后”,连写诗都是“一种残忍”,亦即觉得连对美的追求也含有一种不道德的因素的话,那么,这一惨绝人寰的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对“神意”支配的正义更是一个严重的挑战: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怎么能够容忍这样的生命和道德的大灾难发生?这似乎与任何“隐秘的神意”“先定的和谐”“最后的拣选”的教义或理论相忤,无法用其教义来解释和辩护。

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卡拉马佐夫兄弟》中,伊凡也曾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在那里的案例是“残忍地杀死孩子”。在中国,还有像《窦娥冤》中主人公所遭受的极大的冤屈,也容易使受害者愤怒地质问和责难上天。

于是,这里就发生一种并不是因自我利益或荣耀等诱惑,而恰恰是因道德、因正义而走向不信的问题:如果这个社会的正义隐退或消匿,甚至完全看不到它复活的迹象,还能够信仰一个上帝吗?

信心 走向人间正义

或许人们会说,恰恰如此,更应该寄希望于一个拯救的上帝,但是,人们信仰的上帝不都是在道德和能力上无比地超越于人类的吗,那么,这一造物主为什么造就了这样一个悲惨无望的世界、甚至这样一个邪恶的世界?难道所有的正义都要被推到彼岸,推到来世,而人间的正义却让它荡然无存?

当然,这样说可能是把问题尖锐化了。人间的正义肯定是不完满的,但也不会完全死灭,但也可能总有些不公的灾难、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无法忍受,就像我们对今天的社会也还在发生的杀童案件、弑亲案件而困惑不解。而这样的生命的、也是道德的灾难,就容易影响到我们对道德的信心、以及对一种超越存在的信心。

我们知道,罗尔斯后来投入了一种对社会正义理论的毕生呕心沥血的探讨,这后面一个强烈的动机或许是:即便没有了神意的正义、彼岸的正义,我们至少应当努力去实现人间的正义、此世的正义。即便“上帝死了”,也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做。人不可以无所不为,而社会制度也是有改善的余地,也就是还有“正义犹存”。

罗尔斯似乎是从神学中挣脱出来了,走向了一种人间的正义。和我们所属的这个民族不一样的是,他所属的民族的精神关注是主要从近代开始走向人间,而我们的民族则早在三千年前就有了一种面向人间的转向。演变到今天,和世界上其他民族相比,我们这个民族好像是宗教气质最不浓的一个民族(我这里主要指的是汉族)。

罗尔斯也许正因为脱离了传统强势的宗教信仰和神学语言,才会那么投入地探讨社会正义而取得丰硕的成果;而我们也许要诉诸一种强大的精神信仰——包括对正义的信仰,才能脱离一种过于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策略而重新安顿好我们的精神生活与社会秩序。因“信”而走向“义”,走向“德”——在我们这里,是否会是一个更有力的倾向?

然而,现时代“脱魅”的人们,虽然不再容易决定性地投入一种宗教信仰,但精神信仰在人们心灵中的维度却不会轻易消失。无论如何,信仰是不可能被轻易打发的。我们是准备就这样带着疑问,甚至连疑问也不带就进入死亡呢?还是要仍然继续信仰的探求?这不仅是为了个人的安身立命,也是为了支持正义的事业。当正义微弱的时候,信仰能给正义以强大的精神支持;当正义似乎真的死灭了的时候,人们也还能在信仰中保留正义复活的种子。

我们还没有到最后的时刻,世界没有到最后的时刻,个人也没有到最后的时刻。我们会继续生活,继续探讨,而除了在理论的领域,我们是否还会在某个地方和罗尔斯相遇?

谢选骏指出:罗尔斯从信仰中的堕落,使他成了一块“落而死”的行尸走肉了。何以至此?我认为,首先。落而死他本来所信的就是一个义和团式的牧师,自以为可以代替上帝发言。其次,他的罪恶是他过于高看自己了,也不想想,“从泥土中来,到泥土中去”的肉体,本来就是无法信靠的。他哪里懂得,生命本来就是一个罕见的奇迹,你有何权利挑三拣四的?你一块泥巴(你爸),还想审判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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