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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6日星期五

谢选骏:人说的正义只是彼此的利益

 《先秦时期的义利之辨》(2020-06-28 )报道:


义利之辨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上的核心问题,是先秦时期公私之辨展开的主要形式。程颢曰:“天下之事,唯义利而已。”朱熹曰:“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陆九渊也说:“学无深浅,首在辨义利。”他还说:“凡欲为学,当先识义利公私之辨。”义利之辨于春秋末期正式形成,延续至今。义利之辨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高潮,继之有两汉、两宋、明末清初等发展阶段。义利之辨实质上是公私之辨的一种反映,义利之争是公私之争的一种表现。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把义解释为:“義,己之威仪也,从我羊。”“我”是执“戈”站在“禾”旁边的人,是保护自身利益意识与行为的体现。而“羊”则具有“聪明、公正、无私”等品质,因而是美善吉祥的象征。義字“羊上我下”的结构表明,中国的先贤一开始就要求人们注重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由“羊”“我”联合而成的“義”,就有以“我”的力量捍卫美善的事物及其所代表的价值、以美善统驭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之意。相对于“义”字而言,“利”字的含义追溯起来要简单许多。“利”字见于甲骨文及钟鼎文中,从词源上讲,“利”字从禾从刀,以刀割禾表示收获谷物,又有锋利、锐利之意。“利”的本意为“使用农具从事农业生产,以采集自然果实或收割成熟的庄稼”。而谷物能够满足和维持人的基本物质需要,因此引申为能够满足人们基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所需要的财富、功利、好处。例如《国语》曰:“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利,最初为一种农器具。引申为锋利,又进一步引申为利害之利。伦理学意义上的‘利’字,也就是利益。在古代伦理思想史上,利字一般在三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泛言有利,二是众人之利,三是一己之利。”由此可见,“利”就是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物质利益,可拓展为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的其他因素,如权力、地位、名誉等。所谓“义利之辨”,就是在处理社会问题上围绕着取义还是取利展开的论辩,其实质就是人们在处理社会关系时道义原则与功利原则这两种价值取向的论辩。


儒家的义利之辨


儒家自孔子开始,高举“义先于利”“先义后利”的大旗,认为义利是人们的生活所必需的,但是做人应当“见利思义”“义以为上”。孔子把“义”作为处理义利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根本道德原则,奠定了儒家义利观的基本价值导向。孔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孔子认为,义是君子的待人接物所依赖的准则,因此把义作为君子立身处世的根本。孔子看重义的价值,主张见利思义,他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富有显贵,是人人都想得的,贫穷卑贱,是人人都嫌弃的。君子应该以正当的手段来求富贵、去贫贱。如果凭借不正当的手段得到富贵,君子是不屑一顾的。卑贱的生活,如果不采用正当的手段摆脱它们,君子也会“安贫乐道”。所以孔子反对不劳而获、急功近利,主张通过正当手段获得个人利益,把义放在首位。


《论语》曰“子罕言利”,但孔子并不否定人求富贵的天性和个人对利益的追求与获取,他主张把求利放在第二位。孔子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孔子认为,如果富贵可求,即使是地位低下的职事,他也愿意去做,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人们对实际利益的追求。追求“生人之用”的利,是每个人的本能,孔子认为,“贫而无怨难,富而无骄易”。但是,如果一味地去求利,而没有义的规约,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个人的正当利益,就会滑向个人私利。“放于利而行,则多怨。”想多有利于自己,必然害于别人,所以多招怨。孔子主张以义来促生利,并惠及老百姓,这是为政之大利。孔子倡导要循义而行,追求国家、人民的公利、大利,而勿贪小利、私利。孔子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人民富裕了,就不会只有君主贫困。人民贫困了,就不会只有君主独自富有。孔子把人民之公利置于君主利益之上,并作为君主为政的首要任务。义能生利,老百姓富足了,不仅对人民自身有利,而且对统治者也是“善莫大焉”。


在义利关系上,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主张“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孟子曰:“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又曰:“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显然,与孔子一样,孟子把是否“义”作为取利的前提和标准。“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不义,一箪食都不可取;义,则取天下也不为过。孟子强调了以义为本、先义后利、以义制利的义利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国家秩序的正常运行。


孟子反对先利而后义,把义看作是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但是他并不否认物质利益是人之生活所必需。不仅如此,孟子大力倡导对人民之公利的追求。孟子发展了孔子“惠民”的思想,认为统治者必须要保证老百姓有一定数量的“恒产”,国家的统治才能稳定。孟子肯定人对基本物质利益的需要,主张追求人民之公利,公利即义。由此可见,孟子在义利关系上坚持“怀义去利”“舍生取义”的观点。


墨家的义利之辨


墨子作为墨家的创始人与代表人物,与儒家一样,也很重视“义”的价值,墨子曰:“万事莫贵于义。”墨子贵“义”,把“义”作为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他说:“所谓贵良宝者,为其可以利也。而和氏之璧、隋侯之珠、三棘六异,不可以利人,是非天下之良宝也。今用义为政于国家,国有必富,人民必众,刑政必治,社稷必安。所为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墨子把义视为比和氏之璧、隋侯之珠、三棘六异更为贵重的“天下之良宝”。墨子更把义看作通行于天下的根本道德法则,他说:“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然则天欲其生而恶其死,欲其富而恶其贫,欲其治而恶其乱。此我所以知天欲义而恶不义也。”但是,与“子罕言利”的孔子和“舍生取义”的孟子不同,墨子直接把“义”规定为“利”,“义,利也”,由此,墨子提出了其“贵义”“尚利”的利益关系论。


墨子主张言利,把“利”当作“义”的内容、目的和标准。墨子所说的“利”,主要是指“天下大利”或他人之利,是“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墨子曰:“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又曰:“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以此为事者也。”墨子认为,天下之利与害,就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兼”与“别”。所以墨子主张“兼以易别”,即“以兼相交相利之法”,取代“别相恶,交相贼”。墨子把“义”作为获取个人利益的途径,并把“义”视为“可以利人”的“天下之良宝”,由此可见,墨子坚持“义,利也”的功利主义义利关系论。


道家的义利之辨


从“无为”的原则出发,老子认为,仁义道德本身就是诱发人们求取私利的根源,是“下德”。仁义道德产生以后,社会就有了善恶之标准,并以此为标准形成社会的基本秩序。但是,这也导致人们为求善的美名而不择手段,产生了许多欺世盗名的不道德现象。老子认为,仁义道德从来就不是天生的,它们是“无为”之道丧失的结果。《老子》曰:“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无为自然的大道之世里社会和谐,国家安治。正是不尊奉“无为”之道制定了道德规范而导致了种种不道德的行为。《老子》认为儒墨的仁义道德规范扼杀人性,诱发人们爱利贪欲,成为贪利者的假借之器。庄子对儒墨倡导的仁义道德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庄子》曰:“爱利出乎仁义,捐仁义者寡,利仁义者众。夫仁义之行,唯且无诚,且假乎禽贪者器。”不仅如此,仁义道德的说教及其社会范围内的推行,不仅破坏社会风气,而且破坏人素朴的天性。人性的堕落导致人们竞相卷入名利之争,产生了许多借仁义之名而行贪利之实的伪君子,造成“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等社会乱象。


老子认为个人只要有能满足自然生命需求之利就可以了,不应该过多地追求声色货利。《老子》曰:“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过多地追求声色货利,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所以老子反对统治者对百姓的残酷剥削和压迫,老子要求统治者“无为”而治,《老子》曰:“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庄子追求的是齐是非、齐万物、齐生死、齐善恶,直至万物一齐、道通为一的“逍遥游”,即一种“无所待”之游,他将老子的义利思想推到极致,反对一切追求义利的行为,反对“以利自累”,认为一切仁义财货都是身外之物,只有生命是最可贵的。庄子的义利思想既反对求利,也反对求义,是对当时社会深刻矛盾的反映。


法家的义利之辨


韩非子是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他认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并将人性概括为“自为心”,那么试图用仁义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无济于事的,唯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法,由此韩非子批判了儒墨的仁义道德。韩非子认为,只有依靠“因人情”的严刑峻法才能使天下安治。韩非子曰:“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处理血亲关系要用法不用德。对待老百姓是这样,对待臣子也是这样。韩非子曰:“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


与儒墨不同,“韩非子认为,只有维护以封建君主为代表的国家利益的行为和思想,才称得上是仁义的”。韩非子所说的“人主之公义”又称“人主之公利”,是指“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其“人臣之私义”又称匹夫之“私便”,是指“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诅”。韩非子认为公与私是根本对立的,主张废私立公,他说:“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私行立而公利灭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维护“人主之公义或公利”而去“人臣之私义或私便”。韩非子曰:“匹夫有私便,人主有公利。不作而养足,不仕而名显,此私便也。息文学而明法度,塞私便而一功劳,此公利也。”所谓“废私立公”就是要求臣民都必须绝对遵守法制,实即要求绝对服从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这就是韩非子以法代德、“不务德而务法”的非道德主义思想的实质所在。


(本文摘编自《公私和谐的传统路径与现代建构》)


谢选骏指出:人说“义利之辨实质上是公私之辨的一种反映,义利之争是公私之争的一种表现。”

我看义是公利,利是私义;所以人说的正义,只是彼此的利益。

人说“儒家自孔子开始,高举‘义先于利’‘先义后利’的大旗”——我看,儒家不懂义利的区别只在范围大(公)小(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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