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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日星期一

谢选骏:信息基础权力属于上帝不属于国家



网文《信息基础权力——中国对互联网主权的追寻》(胡凌)说,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第一次就互联网与国家主权关系明确表态:“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随后国家加大了对此话题的讨论,外交部答记者问、几家官方主流报纸的社论都就此发表了意见。不难发现,上述文字在不同背景下似乎更多具有宣示和防御意味。事实上,时隔不久下发的中办24号文件本身就意味着自2004年以来的中国互联网管理体系与实践的定型。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谈论互联网主权,更贴近灵活的外交辞令,也是对实际有效控制权的确认。2014年以后,中国政府关于网络主权的研究和宣传增多,其意在探讨某种系统性的主权理论。这一建构的努力在《国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得到鲜明体现,“网络主权”被写入法律。 


中国大陆自1994年引入互联网以来,就追寻“互联网主权”。这一动态过程首先意味着国家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塑造信息基础权力(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al power)的努力。这尽管可以被解释为带有某种民族主义倾向,但更多是中国追求现代化和经济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一步。如果放在全球背景下考量,这一过程还意味着主权国家并未像诸多全球化倡议者或技术乌托邦主义者设想的那样会削弱或放弃权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信息技术增强了国家能力。


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生产和分析信息能力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价值从海量数据中产生。互联网主权的意义也将从政治逻辑更多地转向商业逻辑,即确保本国用户的数据不被国外互联网公司搜集和利用,这不仅体现在各个层面的资本控制,也体现为对跨境数据贸易和服务贸易的限制。主权国家和跨国公司依旧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玩家,试图把获得更大权力的普通民众纳入自身的控制。两者之间的冲突可能随着互联网形态的不断演变而愈加复杂。


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是中国共产党通过技术手段过滤信息内容,将国外网站和服务屏蔽于防火墙之外。传统主权的属地原则强调国界边疆的重要意义,基于IP地址的屏蔽和过滤可以被解释为划定互联网边疆的措施,尽管是选择性的和专断的。但基于共同使用语言的互联网群聚自然分布同人为边疆范围的合一,有时则会超越人为边疆。


从技术发展的角度看,互联网只是电信和信息技术的晚近形态,之前的电视和广播已经产生了对封闭国界和主权的冲击。如果在规范意义上抽象讨论互联网与主权问题,可以认为互联网产生了更大规模的跨界数据流通问题,其影响力超出了传统媒体。首先,数据跨界流通会带来诸如版权、隐私、税收、服务贸易、网络犯罪、恐怖行为等多种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管辖权问题。其次,这增加了全球范围内的不确定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大了国际合作的成本。当下各国对互联网管理的逐渐收紧并非偶然,这是以既有治理体制应对新兴事物的自然反应,各国付出的成本要比跨国协调少很多。另外,消费者对互联网安全的担忧也要求大型互联网公司确保在线服务和交易安全,从而在终端和操作系统层面改变互联网架构。主权国家与互联网巨头联手,共同向系统性风险宣战,压缩了世界范围内网络活动家的空间。


由此看来,所谓建立互联网主权,就是国家试图控制本国的信息流通,以及和信息有关的贸易,既包括抽象的文化霸权与软实力,也包括具体的管辖权和实质控制能力。这不仅关系本国政治社会稳定,也涉及实际经济利益。实际控制能力和手段是实现互联网主权的前提,尽管互联网信息可以跨国流通,但国家仍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阻止本国用户访问外国网站,并通过控制境内服务器和数据存储服务实行直接管理。无论如何强调原子与比特的不同,虚拟世界仍然需要现实载体才能生存,控制现实世界的信息基础设施才是互联网治理的真正基础。


迈克尔·曼曾作出民族国家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与专断性权力(despotic power)的著名区分。前者指国家渗透和影响社会基层组织的能力,对一个现代国家而言,这包括引导社会舆论、掌控信息渠道的能力。在互联网时代,这种“信息基础权力”尤为突出,既包括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掌控和运作(硬实力),也包括意识形态上的文化领导权(软实力)。较少有文献探索这一基础性权力,主要原因可能是信息传播在16、17世纪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显著。随着19、20世纪电话、电报的发明,电信传播成为帝国主义世界扩张的有力工具,信息权力因而被引入国家能力的讨论。在互联网时代,按照通行的网络分层,互联网的三层都可以被包含在信息基础权力中。


从互联网的诞生地美国的经验来看,对信息基础设施的建造和推进是其经营数字边疆、确立全球互联网霸权的重要步骤,包括1995年以来的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NII)、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计划、互联网域名和地址管理机构的重组,以及最近的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同时政府积极支持私人主导的互联网产业,不断向全球扩张。这也说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塑造信息基础性权力、厘定数字边疆不可或缺。



讨论互联网主权无法简单割断历史的有机联系,往往需要追溯工业时代信息技术的历史。限于篇幅,本文讨论的时间段从1994年中国正式引入互联网开始。在集中论述基础设施之前,有必要简述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体制现状。


数据主权和基于民族国家的主权实际上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可以简化为信息的政治逻辑与商业逻辑的冲突。当我们讨论互联网主权新问题的时候,可能同时需要从互联网企业的角度关注这另一种“主权”,以及这究竟对用户而言意味着什么。斯诺登事件之后,中国开始关注“数据主权”,但仍然是在传统意义上将“数据主权”作为互联网主权的新问题。纠缠概念无助于解决问题,将两类不同的权力主体进行对比有助于深入理解权力的复杂性。


谢选骏指出:上述胡文不懂:信息基础权力属于上帝而不属于国家,因为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不是国家创造的;信息基础权力属于上帝而不属于国家,因为人是上帝创造的,而国家只不过是人的产品。也就是说,信息基础权力是思想主权的延伸,而不是国家主权的延伸——只有意识到这一点,人及其文明才不会陷入僵化的陷阱,才能避免“偶像化”的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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