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母冰 2010-04-22)报道:
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其不朽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不仅是重要的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是自然法学的开创性著作。该书的拉丁文版已经再版逾百,并被译成7种欧洲文字,以及中文、日文等。
格老秀斯于1583年4月3日,出生于荷兰著名瓷都——代尔夫特市的一个法国贵族后裔家庭。他的曾祖母是代尔夫特市市长的女儿与唯一继承人,父亲是有名的律师,曾任莱顿市的议员和莱顿大学校长。格老秀斯自小就有“荷兰神童”的美称。1594年,11岁的格老秀斯进入莱顿大学学习,受到意大利语言学家和历史学家斯卡利杰的教诲,并被认为是其两个最优秀的学生之一。1597年,14岁的格老秀斯通过了哲学论文答辩,从莱顿大学毕业。1598年3月,15岁的格劳秀斯陪同荷兰代表团出使法国。在巴黎,格老秀斯不仅表现得思维敏捷、能言善辩,而且精明强干、伶俐可爱,深受法国国王亨利四世的钟爱。在完成外交使命后,格老秀斯遂进入法国奥尔良大学攻读法律,并在同年年底通过了罗马法的论文答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对此,法国国王亨利四世惊叹不已,连声称赞:“荷兰之奇迹在此”!他亲自授予了格老秀斯一枚铸有自己头像的大金质勋章。
1599年,格老秀斯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质勋章从法国载誉回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1601年,荷兰政府委托格老秀斯撰写荷兰解放战争史,这促使他开始研究国际关系;1603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授权他为荷兰船只在马六甲海峡捕获一名葡萄牙商人一事辩护,这直接涉及国际法问题。于是,格老秀斯花了大半年时间,完成了题为《论捕获法》的辩护词,这实际上是他最初的国际法论著。这为荷兰政府保护本国公民通过海路,进行国际贸易,提供了强有力的国际法依据。
年轻的格老秀斯所显示的出类拔萃的法律与外交才华,使他24岁成为荷兰政府负责有关公共秩序与主权问题的刑事起诉官,30岁任鹿特丹市政府律师,后又曾出任驻英国大使等职。1618年,格老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政治与宗教争端,而被冠以“搅乱宗教状态”罪名,锒铛入狱。在狱中他完成了《真正的基督教解释》、《荷兰的法理学导论》等名著,尤其是后者阐述了自然法哲学,并对尚未编著的荷兰民法作了全面论述,实际上,这为他最后完成《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更加宽厚的法理基础。1621年3月22日,他在其妻子的巧妙安排下,藏在一个装书的大箱子里,从监禁地侥幸脱身,化装成泥水匠经安特卫普逃抵巴黎,受到法国国王的热情接待。格老秀斯到达法国后,仍念念不忘自己的祖国,并希望能够在有生之年回归祖国,但当时的荷兰政府禁止他回国,所以他就在朋友们的劝告和敦促下归化法国,并于1623年2月26日从法国国王那里取得了归化证书。从此之后,格劳秀斯便开始潜心著述。1625年,格老秀斯在法国巴黎完成,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该书创立了近代西方最初的、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学说,也提出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1634年,格老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的赏识而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1645年被召回瑞典,但却没有新的任命。随后,格老秀斯没有向任何人表明其意图便悄然出走,但他乘坐的船舶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于是不得不在一个小港避风,然后乘坐一辆无盖马车继续赶路。据说,他这样匆忙的原因大概是想去参加结束“三十年战争”而举行的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然而,当格老秀斯于1645年8月26日到达德国北部海港罗斯托克时,他已精疲力竭,病体不支,两天后便客死罗斯托克,享年62岁。
格老秀斯死后的1648年,荷兰法院终于撤销了对他的错误判决。1781年,在荷兰代尔夫特市的新教堂里,人们为他修建了一座陵墓,格老秀斯是唯一一位长眠于此的平民,其余都是荷兰王室的成员。可见,格老秀斯在荷兰人心目中有着崇高地位。
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是在当时西方各主权国家之间缺乏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他主张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有: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总而言之,格老秀斯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为以后的国际条约法、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法意义上一般法律原则等国际法渊源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格老秀斯不愧为近代西方自然法与国际法理论的创始人。
《格劳秀斯:从“荷兰奇迹”到流亡他乡
发布日期:2011-11-21 来源:法制网 作者:林 海
1598年12月,有着“荷兰神童”之称的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通过了论文答辩,获得法国奥尔良大学罗马法博士学位。法国国王亨利四世对此惊叹不已。他授予格劳秀斯一枚铸有自己头像的金质勋章,连声称赞道:“这真是荷兰的奇迹!”。那一刻,无论是国王或是“荷兰奇迹”自己,恐怕都无法想象20年后的某一天,格劳秀斯需要越狱,化装成泥水匠,才得以重返巴黎。
一、16岁的法学博士,26岁的海洋法之父
格劳秀斯,这位未来的“国际法之父”,于1583年出生在代尔夫特市的一个律师家庭。他的父亲曾任莱顿市议员和莱顿大学校长。格劳秀斯11岁就进入莱顿大学学习,尽管年纪小,却在哲学和古典语言学方面崭露头角。师从著名的语言学家和历史学家斯卡利杰,并被这位大师称为“师门最优秀的两名学生之一”。在14岁之前,他就翻译出版了西蒙·斯蒂文的物理学著作《静力学》和《流体静力学》以及古希腊诗人阿拉托斯撰写的天文学著作《物象》。1597年,他获得哲学学士学位。次年3月,陪同议长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出使法国。15岁的格劳秀斯能言善辩也谦逊有礼,深受亨利四世的钟爱。出使期间,他在奥尔良大学攻读法律,并以法语发表《司祭长》一文,深入评论当时的荷兰政局。同年年底,他完成学业,以16岁的弱冠之龄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599年,格劳秀斯从法国载誉归国,在海牙开始了大律师的生涯。1607年被选为荷兰律师协会主席,历任奥伦治亲王莫里斯的法律顾问、荷兰总检察长、政府财务审计官、鹿特丹市市长、共和国议会议员,可谓一帆风顺。担任律师期间,他为一起荷兰和葡萄牙的海事纠纷辩护,撰写了近二十万言的辩护词。该案缘自一起捕获事件: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新加坡海峡捕获了葡萄牙的凯瑟琳号商船,该商船装载了相当于三百万荷兰盾的巨额货物。东印度公司捕获船只后,将货物悉数收入囊中。由此引发了一场国际争端。东印度公司为此委托格劳秀斯进行辩护。格劳秀斯借此契机,引经据典,详尽论述了他的自由海洋理论。这部辩护词于1609年春天在莱顿匿名出版,这就是奠定了他“海洋法之父”地位的《捕获法》。这一年,格劳秀斯才26岁。
《捕获法》既有格劳秀斯视野磅礴的国际法原则,又有围绕着凯瑟琳号事件所进行的繁琐细致的事实分析,还有基于荷兰国家利益而作的海洋自由权的辩护。在格劳秀斯去世后,该书第十二章《海洋自由论》才署上他的大名独立出版。在这部著作中,一个充满朝气的现代海洋自由法权理论诞生了。他提出,公海是属于全人类共有的,对于每个民族国家都自由开放。在那里,主权要为自由航海和贸易权让步。这表面上限制主权的论调,实际是为驰骋大海者争取广阔疆域的宣言。这对当时“海上马车夫”以及一个世纪后“日不落帝国”的航海自由和贸易开拓有着重大的助益。直至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仍然延用着他关于“公海自由”的表述。今天,当我们俯瞰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看到货轮商船如鲫过江般的繁荣局面,都应感谢这一部奠定了公海理论和航海自由的经典之著。
二、受牵连惊险越狱,难归国流亡半生
老天似乎也嫉妒他太早盛放的精彩人生,在格劳秀斯的后半生设置了太多考验和磨难。几年后,由于他在政治上和宗教上追随议长奥尔登巴内费尔特,身属比较温和的“阿米涅斯派”阵营,主张政治应该与神学分离,而在教派斗争中失势被捕。通过政变上台的激进派“加尔文派”很快逮捕了格劳秀斯,并以叛国之名宣判其终生监禁。1618年,罗维斯退因监狱内,上演了史上著名的“国际法之父越狱”一幕:
格劳秀斯病卧在监狱一隅,妻子玛丽亚唤来狱卒,让他去请医生。狱卒掀开被角,看到格劳秀斯苍白瘦削的脸,大半掩在睡帽下,沉沉睡着。“医生不在,挨到明天再说!”狱卒没耐心地说道。没多久,狱卒再次折返:“外面几个你们的朋友,让你们把借的这筐书还给他们。这是最后一次,上司来了命令,今后犯人不准再看书!”当他和玛丽亚一起抬起书筐时,不禁疑惑地说道:“这么重,里头藏着政治犯么?”玛丽亚平静地说:“亏你还长着眼睛,看清了,政治犯正生病躺着呢!”狱卒看着满满的书筐,又看看墙角隆起的被窝和露出半截的睡帽,不再说话,和玛丽亚一起抬起书筐送出监狱。两天后,格劳秀斯搭乘一艘商船,驶往多佛尔海峡。
一路受到通缉的格劳秀斯化装成泥水匠,经安特卫普逃抵巴黎后,受到国王路易十三和首相黎塞留的热情款待。巴黎,这个他的成名之地,再次温暖地拥抱他。恃才倨傲的首相黎塞留一生中只承认三个人为学者,其中一位就是格劳秀斯。尽管如此,格劳秀斯仍念念不忘祖国,并希望能够在有生之年回国。然而,由加尔文派把持的荷兰政府却宣布他为逃犯和叛国者,并下令四处搜捕通缉。无奈之下,他于1623年2月26日归化法国,从此潜心著述。四十岁那年,他完成了另一部旷世经典——《战争与和平法》。
此时,距离当初动手撰写《捕获法》已隔十几年。经历了司法与外交生涯,饱受磨砺、监禁和流亡之苦的他,已不再是那个意气风发的青年律师。理性和人道主义,成为这部新著的根基。其中第二卷特别对公物、私产和人的权利进行详述。他更是率先摆脱宗教神学的约束,使“自然法”这个神权思想体系中的概念重返世俗领域。他在书中称,自然法代表理性和人的本性,高于国内法。而国内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不能任凭专权者恣意而断——这思想的确立,或许正与他自己的经历有关。
1634年,他接受瑞典女王的任命,成为瑞典驻巴黎公使。1645年,他打算自瑞典赶赴威斯特伐利亚,去参加刚刚结束的“三十年战争”和会——这一和会对于国际法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格劳秀斯没能赶上。他乘坐的船先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后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于是不得不改乘一辆没有顶篷的马车继续赶路。当他终于在1645年8月26日到达德国的罗斯托克时,已精疲力竭,病体不支,两天后便客死他乡,享年62岁。
三年后,荷兰法院撤销了对他的错误判决。一百多年后,他的灵柩才得以迁回故土。1781年,在荷兰代尔夫特市的新教堂里,人们为他修建了一座陵墓,格劳秀斯是唯一一位长眠于此的非王室成员。墓碑上写着他为自己撰写的墓志铭:“荷兰的囚徒兼亡命者,瑞典王国的公使,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谢选骏指出:格劳秀斯生为荷兰共和国的囚徒兼亡命者,死为瑞典王国的公使——他的生死都和主权国家纠缠不清,所以一点也不奇怪,胡果·格老秀斯的国际法,也就立足于主权国家的沙滩。他想在一群强盗之间建立平衡,自己坐收渔翁之利,可能吗?到头来,二十一世纪的全球世界已被该死的国际法体系推入了核子大战的边缘——国际法不过是给强盗们做了假装公正的裁判,实际上却是粉饰强权的小丑、为鸡院收账的龟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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