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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星期三

“铸刑鼎”是不是西方文化的勝利

 



《孔子为什么反对“铸刑鼎”》(2009年08月26日 法制日报)報道:


是否“铸刑书”、“铸刑鼎”,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深层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关于国家治理的不同立场。同时,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对峙,政治家伦理与思想家伦理的分野


在中国法律演进史的初期,曾发生过一场著名的且至今仍不乏现实意义的“大讨论”:是否需要把法律公之于众。率先提倡法律公开,并把这个理念付诸实践的著名人物是郑国的子产;23年之后,晋国的赵鞅等人又有同样的举动。明确反对子产观点的是晋国的叔向;当晋国人自己准备“铸刑鼎”的时候,孔子则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子产、赵鞅要把刑法铸在铜鼎上,让公众知晓,叔向、孔子则明确反对“铸刑鼎”,这就是争论双方的基本观点。


在2500年后的今天,我们都知道,法律公开是一个基本的法治原则。为什么在中国法律史的源头,一个小国的政治实践者(子产)就提出了如此“先进”的法治理念?为什么泽被后世数千年的大思想家(孔子)反而要拒斥这种“先进”的法律措施?有一些教科书把孔子反对“铸刑鼎”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为“思想落后、保守,代表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这显然不足以说明问题的症结,既低估了孔子的人格,也无助于同情地、语境化地理解孔子的思想倾向。


按照《左传》的记载,子产是那个时代杰出而理智的政治家,在郑国的政治舞台上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说,即使在个人生活中,子产也足以为人楷模。譬如,他遵循各种礼仪,过着具有德性的日常生活,因而获得了孔子的高度赞赏。但是,作为政治人物,子产心中还有一个致命的隐忧,那就是郑国的生存危机。在相互倾扎的列国环境里,郑国虽然历史悠久,文化古老,却地域狭小,实力不足,始终处于强大的邻邦楚国与秦国的威胁之下,危如累卵。身为郑国政界的中流砥柱,子产的第一要务,就是要保障郑国的生存权。然而,当时的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都处于礼崩乐坏的大潮中:上层的肉食者们相互谋杀,离心离德,冲突不断;下层民众也就像一群无头苍蝇,漫无目标,一片混乱。在这样的国内形势下,郑国的国力日渐衰败,社会生产力急剧下降。为了扭转这种趋势,子产出台了多项政治改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铸刑书”:把法律刻在铜鼎上,让法律向所有人公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以统一的法律来重建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实现由乱而治的转向。


获悉子产推行的这项改革措施之后,晋国政治家叔向很快就派人送来一封信,他在信中指责子产并认为:古代的圣王不制定刑事法典,主要是害怕民众滋生讼争之心;民众若有讼争之心,必然抛弃传统的礼义,纷纷引征刑法文本;为了毫末之利,必将争执不休。这恐怕不是国家长久之征兆。面对叔向的批评,子产在回信中写道:“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这就是说,我的才能很有限,不能为子孙后代考虑,我惟一能做的就是拯救当下的危局。


没想到在23年之后,晋国的赵鞅等人又要“铸刑鼎”,这就引起了孔子的抗议。虽然史书上并没有记载孔子对子产的批评,但在《左传》的“昭公六年”与“昭公二十九年”中,分别记载了叔向对郑国子产“铸刑书”的批评以及孔子对晋国赵鞅等人筹划“铸刑鼎”的批评。把这两个相去不远的历史事件结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那个时代关于是否“铸刑鼎”的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子产、赵鞅主张制定并公布法律,叔向、孔子反对制定并公布法律。


为什么孔子反对制定并公布法律?美国汉学家史华兹在他的代表作《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中提供了一个颇有新意的分析:按照孔子的逻辑,法典提供的行为模式可以支配民众的行为,而作为伦理先锋队的贵族,也可以通过以身作则的方式,支配民众的行为;如果将法律公之于众,以之强化法律对于民众的支配地位,就必然会削弱贵族对于民众的支配地位。如此,贵族相对于民众的引领地位、楷模作用、先锋队的功能,又将从何谈起呢?


窃以为,这样的观点不能解释成为孔子的私心:希望维护贵族阶级的私利。更公允的解释应当是:孔子提出这样的观点,是坚信自己的“职业伦理”的必然结果。仿照韦伯所谓的“以政治为业”、“以学术为业”的著名论断,我们也可以说,孔子在恪守“以伦理为业”,这才是孔子的命根子。孔子对于贵族的伦理先锋队的信心,强调“伦理先锋队”对民众的领导,类似于真正的政治家对于政治的信心,真正的学者对于学术的信心,真正的宗教信徒对于宗教教义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说,孔子的角色,类似于一个布道的宗教领袖。与之对立的子产身处庙堂之高,耳闻目睹的尽是礼崩乐坏的现实,对于当时的“贵族先锋队”早已失去了信心;无可奈何之下,只好另辟蹊径,把建立政治秩序的希望寄托在超越于贵族与民众之上的法律。这就是双方各自的长处与局限。


是否“铸刑书”、“铸刑鼎”,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深层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关于国家治理的不同立场。同时,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对峙,政治家伦理与思想家伦理的分野。如果说子产的选择,反映了现实主义的、政治家伦理的思维方式,那么孔子的态度,则体现了理想主义的、思想家伦理的思维方式。


網文《刑鼎》報道:


刑鼎是铸刻法律条文的鼎。“刑”指法律条文。“鼎”指古代三足两耳的炊器或礼器,多用青铜制成。春秋晋国大夫赵鞅和荀寅继郑国子“铸刑书”之后,于公元前513年(周敬王七年),把前执政范宣子制定的成文法全文铸在鼎上公布。史称“刑鼎”。原文已亡佚。《左传·昭公二十九年》“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刑鼎总重量600公斤

敬立日期前536年3月

子产铸刑鼎明明是法制创举,为何遭到很多人的批评?

历史背景

郑简公十二年(前554年)子产为卿,二十三年(前543年)子产执政郑国。郑简公三十年(前536年)3月,子产铸大鼎,将国家法律条文铸在上边,把鼎放在城中繁华之处向世人公布。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史料记载

《左传》:鲁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孔子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范)宣子之刑,夷之蒐(注:音、意均同搜)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可见孔子对其做法极不赞成。


《政治史的转折点:子产“铸刑鼎”,从秘密法律到公开法律》(2020-08-05 历史举报)報道:


公元前536年三月,郑国执政的大夫子产,将郑国的刑法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所有人公布。在此之前,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法律,也没有公布过其他制度文书。子产的这次“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也是中国政治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这在现代人看来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在当时掀起了轩然大波。


从秘密到公开


“铸刑鼎”后,晋国的大夫叔向写信痛斥子产。郑国因公布法律招致了晋国的批评,而且写信的叔向还是子产的好朋友,可见这件事情在当时影响有多大。叔向在信中的反对意见,基本上就是当时中国社会反对公布法律的意见总结。大致意思是这样的:叔向认为君王治国依靠的是礼法,而不是刑罚。应该道德来约束,而不是依靠力量。意思就是担心老百姓了解法律后滋生争强好胜的心思,忘记了谦和礼让的性情。


叔向接着又说,一旦公布法律让百姓了解之后,就会让很多百姓钻空子来谋取私利。毕竟法律不可能包管一切,不可能是万能的。而最重要的是百姓会利用法律条文来对抗贵族和官员,助长老百姓的侥幸心理、争斗心理,到时候局面就会失控了。反之,如果老百姓不知道法律的内容,这些问题就不存在了。同时,统治者还可以把不公开的法律当作治理百姓的工具。人们知道了法律,就会大作文字游戏;就会为了自己的私利与官府、他人进行争辩,这就会造成种种争端,犯法的人就会多起来。


对于叔向的这一通批评,子产的回复很简单,只有两句话。第一句是“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子产先是谦虚地表示自己没有像叔向考虑得那么长远,只是出于“救世”的目的。因为子产和叔向所处的地位不同,叔向是晋国普通的大夫,而子产是郑国的执政。两者身份的不同,所遇到的情况也不同。而且当时的郑国是中原地区的一个小国,四周都是大国。而郑国地势又是一马平川,无险可守,经常成为大国争霸的战场。作为郑国的执政,子产必须周旋在各个强国之间,摆事实,讲道理,为郑国争取生存环境。郑国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它交通发达,商贸往来繁密,是一个社会流动性大,商人等新社会阶层力量强的国家。郑国可以通过吸引商贸、招揽新式人才等方式来提升国力,图强生存。那为了实现这一点,公布成文法,坦诚地吸引各方力量就是子产的目的了。


第二句话是“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就是说我不能接受您的意见,我还是要公布刑法,这是现实情况决定的,我非常感谢叔向大夫您的来信。


总的来说,子产公布法律就会破坏当时现有的政治格局,侵害了贵族利益。事实上,在子产铸刑鼎事件之前,中国一直实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统治阶层都认为法律应该保密,不应该公之于众。一旦平民百姓知道法律的确切内容,就可以知道官员审判案件时是否合理合法,这样,就有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着官员的言行。老百姓也就不会俯首听命于贵族和官员的任意摆布,贵族们的权威就受到了极大的侵害,等级森严的社会结构就受到了极大的冲突。


而且,当时的统治阶级认为,人们一旦知道了法律条文,就会现实地专注于法律,只求免于犯罪,不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这样就会渐渐就失去内心的廉耻,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就降低了。叔向向往的理想社会是人人讲仁爱,家家谈道德,全社会都有超高的道德水平,没有违道德的言行和冲突争斗的情况。在建设这样的理想社会的过程中,道德、礼法、说教等是主要的手段,法律是次要的,刑罚更是不应该公布于世。


道德与法律的争论,也许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话题。子产也承认道德、礼法的重要性,他曾说过:“德,国家之基也。”在和大国周旋的过程中,子产也多次利用礼法制度来为郑国争取权益。但,不同的时代背景,不同的身份处境,对道德与法律两者的关系的侧重也有所不同。比如,叔向所在的晋国,是当时的超级大国,根本不存在生存压力问题,所以容易倾向于高扬道德的旗帜;而像郑国等挣扎在大国面前的小国而言,道德拯救不了自己,只能依靠务实的态度生存图强。这是子产和叔向两位好朋友意见相左的一个现实背景。后世参与道德与法律争论的很多人,也难免因为所处时代、局势和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发出不同的声音。


结语


人们可以因为现实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意见,但是不能忽视一些本质的内容。比如,叔向等人可以站在道德立场上反对公开法律,但是不能忽视秘密执法对平民和奴隶阶层的侵害。贵族把法律垄断在自己的手里,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贵族阶层的利益。但广大的平民和奴隶就会成为任由贵族官员宰割的羔羊,他们的权益一点都得不到保障,他们对自己言行的是否得体缺少相应的判断标准,这样如何让他们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也许事实正如叔向说的那样,公布成文法会逐渐降低社会的道德水平,但当时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这一点绝对是“得大于失”。要知道,这个世界不仅仅只有权贵,权贵是置身于平民百姓的汪洋大海之中的。只有保障大众权益,才是真正符合道德的。


子产治理郑国二十年。在他的执政期间,郑国虽然面临南北征战,但周旋在晋楚两个霸权之间,处置得宜,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尊严得到了保障。子产的种种改革还让郑国的国力有所增长,郑国也并没有陷入刑狱遍地、贿赂公行的境地,更没有亡国。讽刺的是,子产“铸刑鼎”后不久,晋国也开始铸造铁鼎,公布刑书。可见,公开法律,让政治公开透明运行成为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子产的改革,开启了春秋、战国时期种种改革的序幕。子产的“铸刑鼎”也开启了诸多政治讨论的序幕。


谢选骏指出:人説“刑鼎”、“铸刑鼎”——我看這十分可能也是“西方文化的勝利”——


網文《汉谟拉比法典》報道:


《汉谟拉比法典》——世界上最早的系统成文法典,记载了什么?


《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公元前1750年在位)大约在公元前1776年 [1]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原文刻在一段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

石柱上端是汉谟拉比王站在太阳和正义之神沙马什面前接受象征王权的权标的浮雕,以象征君权神授,王权不可侵犯;下端是用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写的法典铭文,共3500行、282条,现存于巴黎卢浮宫博物馆亚洲展览馆。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和结语约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语言丰富,词藻华丽,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是一篇对国王的赞美诗。正文包括282条法律,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等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形成过程


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也是早期代表性成文法典,是古巴比伦留给世界人民的重要财产。据说,国王汉谟拉比每天要处理的案件太多,难以应付。他就让臣下把过去的一些法律条文收集起来,再加上社会上已形成的习惯,编成一部法典,并把它刻在一个约高2.25米的石柱上,竖立在巴比伦的神殿里。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质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典据说是汉谟拉比执政三十年后下令公布的。

古巴比伦尼亚时代以前,两河流域(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即已形成所谓在国内建立正义的立法传统。拉格什城邦乌鲁卡基那改革(约公元前2378~2371年)铭文提及“他建立先前时代的秩序”。阿卡德王萨尔贡被称为“正义之王,讲正义者”。乌尔王乌尔恩古尔铭文记载,“遵照沙马什(两河流域古巴比伦人崇拜的太阳神)正义之法律,他使……正义获得胜利”。乌鲁克王辛伽什德是两河流域迄今所知最早规定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粮食、植物油和羊毛的最高限价的统治者。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制定了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法典(乌尔纳木法典,考古学者仅发现其断片),法典序言宣称禁止欺凌孤儿寡妇,不许富者虐待贫者。自苏美尔城邦时期以来,两河流域社会分化日益严重,奴隶和平民反抗贵族的斗争日益尖锐,外族(山地部落)不断入侵,苏美尔城邦统治者为使国家不致毁灭,王朝不致被推翻,实施法治以抑制社会的不安,抵御外族入侵,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两河流域各城邦的历代统治者统治经验的总结。

颁布原因

巴比伦时期农村社会分化已很激烈,份地已经可以买卖,抵押,转让和继承,长子的继承份额则为双份。占有村社份地的人必须向国库缴纳实物租税,其数额约占收获量的十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不等,而且还要服劳役和兵役。根据习惯法,凡三年不纳租税和不服役者,丧失份地的占有权。绝户、逃亡户或三年不纳租税者的份地,都没归公社另行分配。

国王拥有巨大的王室(宫廷)经济,全国各地的神庙经济均从属于王室经济。王室直接支配的土地数量是可观的,王室经济的基本部分(包括土地、畜群和手工业作坊等)主要集中在苏美尔地区。

但是,古巴比伦时代王室地产的经营方式,已不同于乌尔第三王朝时代的大规模集中经营,而是将土地划分成三公顷至十五公顷不等的份地,分配给王室服务的各类人,如王室商业代理人,军人、手工业者、牧人和中小官吏等等,但主要是分配给所谓“纳贡人”。“纳贡人”从王室领得份地,种籽,耕畜和农具后,自行经营,每年须向王室缴纳相当的收获物。他们不得出卖或抵押份地,但可以世袭占有。

巴比伦国家的稳定并不长久,外族入侵成为很大的威胁。公元前16世纪中叶,古巴比伦被赫梯人所灭,但赫梯人不久便退走了。到公元前16世纪末,从东北方入侵的加喜特人占领了巴比伦。

至古巴比伦尼亚时代(即从伊新·拉尔沙时代至古巴比伦第一王朝灭亡),两河流域进入法典编纂的鼎盛时期。这是因这一时期奴隶制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迅速发展,土地和奴隶的私有制以及租佃雇佣关系和高利贷活动空前增长所致。阿摩利人统治下的各城邦在继承苏美尔立法基础上制定了许多旨在维护奴隶主阶级私有制的法典。例如,伊新第五代国王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和埃什努那国王俾拉拉马法典,而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公元前1750年)集以往法典编纂之大成,制定了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

此外,据考证,古巴比伦尼亚时代各城邦颁布的减免债务的所谓德政法令多达百次以上。从苏美尔城邦时代至巴比伦第一王朝时期,两河流域的法治传统并未中断其连续性。伊新国王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序言中说道,“我在苏美尔、阿卡德建立了正义”。汉谟拉比法典序言几乎以同样的形式申明,“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者不凌弱,使我有如沙玛什,照临黔首,光耀大地”。

结构内容

结构体系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条文(273条)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序言部分,汉谟拉比列举和颂扬了自己的丰功伟绩,自称是“巴比伦的太阳”,宣扬“君权神授”等思想,并阐明制定法典的目的是“发扬正义于世”“为人民造福”。

正文包括282条法律,涉及现代意义上的民事、刑事、诉讼等领域,意在调解自由民之间的财产占有、继承、转让、租赁、借贷、雇佣等多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它典型地体现了古东方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

结尾部分除继续对汉谟拉比歌功颂德外,还强调法典原则的不可改变性。

基本内容

1.社会结构

体现了早期奴隶制社会的特点。巴比伦人分为三级:

1. 自由民上层(阿维鲁穆),享有完全的权利;

2.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穆什钦努),法律地位较阿维鲁穆低,但也享有很多特权;

3. 奴隶(包括:王室奴隶、自由民所属奴隶、公民私人奴隶);

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当政时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维护财产私有制,全面调整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巩固现存秩序。法典制定的确切时间不清,大概在公元前1791年或前1790年始拟,完成于巴比伦尼亚统一之后。法典包括序言、正文、结尾三部分。序言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正文包括282条法律,涉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内容,意在调解自由民之间的财产占有、继承、转让、租赁、借贷、雇佣等多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婚姻关系。自由民之间分为有权者阿维鲁和半有权者穆什根努两个等级。前者原意是“人”,享有一些特权;后者原意可能是“礼拜”,法律地位低下。法典对债务奴隶制和高利贷有所抑制,限制对小生产者过分的掠夺,以免动摇兵源和税源。

2.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3.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实行家内继承制度

4.巴比伦王国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

此外还有侵权行为之债。契约有买卖、借贷、租赁、承揽、寄存、合伙、雇佣等。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经济秩序,法典对高利贷作了限制。

5.法典规定的刑罚手段极为残酷

6.一些法律条例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发者应处死;

.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应该处死;

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后又更改,则应揭发其罪行,并撤消法官席位,终身不再录用。

7.两个原则

汉谟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著名的原则基础上,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态复仇)和“让买方小心提防”。猛一看来这两个原则都很原始,在规定对确定的伤害行为进行赔偿时(“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法典从不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纯属意外,而是残酷无情地坚持让人受到皮肉之苦和受辱。“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不那么残酷无情,但看上去不像是法律。

为什么国家应在一部法典里宣布卖方行诈不会受到惩处呢?因为美索不达米亚人颁布法律主要是为了制止争斗,他们以为这决非毫无理由-一个总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法律同样的处罚,那么他也许会不再施暴。至于“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同样也是为了制止争斗,因为买方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如果他去取闹,马上就会受到惩罚。正是依靠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时代的巴比伦社会,成为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中统治最严密的国家。

法律渊源

汉谟拉比法典一方面是使阿摩利人的习惯法成为文化,另一方面吸收了两河流域固有的苏美尔、阿卡德立法与伊新·拉尔沙时代城邦立法的成果。不过,它主要还是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物,反映出当时社会各方面的现实。

法典是建立在苏美尔立法原则基础上的,其中揉和了闪族人的新发明,但他们对什么原则属于苏美尔人,什么原则属于闪族人说法各异,因而我们最好是把它们都简单地归结到最有名的记载“美索不达米亚法系”的文献之列。

无奴派观点

无奴派创始人黄现璠教授在《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20世纪学者所撰的第一部论证中国历史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的专著)一书中通过对汉谟拉比法典中涉及“奴”的条文逐一深入研究后认为:《汉谟拉比法典》中没有“债奴”一词,可是却被一些中国学者译成了“债奴”,进而理解为“债务奴隶”,再断章取义或捕风捉影地伪造出一个所谓的“债务奴隶制”,以便将古巴比伦的社会性质定性为“奴隶社会”。这是中国主张奴隶社会存在论的学者们为满足时代的意识形态惯用的手法,应该予以揭示和批判。作者经过数万字的详细论证后得出结论:楔形文字中的“奴”词大多指“奴婢”、“奴仆”,而非“奴隶”。

古西亚诸法典中明确指涉“奴”义的词语皆义指“奴婢”、“奴仆”而非“奴隶”。作者认为,古西亚社会存在的少量外族战奴、宫奴形条畜产,几乎没有资格被记入“法典条文”,能被记入“法典条文”受到诸多制限和作为弱势阶层受到法律一定保护的只有作为王宫贵族重要私人财产的“奴婢”或“奴仆”。

发现过程

在1901年12月,由法国人和伊朗人组成的一支考古队,在伊朗西南部一个名叫苏撒的古城旧址上,进行发掘工作。一天,他们发现了一块黑色玄武石,几天以后又发现了两块,将三块拼合起来,恰好是一个椭圆柱形的石柱。石柱两米半高,它的上方刻着两个人的浮雕像:一个坐着,右手握着一根短棍;另一个站着,双手打拱,好像在朝拜;石柱的下部,刻着像箭头或钉头那样的文字。经考证,这正是用楔形文字记录的法律条文——《汉谟拉比法典》。石碑由三块黑色玄武岩合成,高2.25公尺,上部周长1.65公尺,底部周长1.90公尺。石碑上部是太阳神、正义神沙马什授与汉谟拉比王权标的浮雕(高0.65公尺、宽0.6公尺)。浮雕下面是围绕石碑镌刻的法典铭文,共3500行,楔形文字是垂直书写的。

汉谟拉比法典不仅是人们研究古代巴比伦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极其重要的文物;同时,它还是古代巴比伦艺术的代表,尤其因为古巴比伦王国流传下来的艺术品十分罕见,所以这个石碑就更加显得格外珍贵,石碑的雕刻比较精细,表面高度磨光。石碑上刻满了楔形文字,全文280条,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制度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法典的上部是巴比伦人的太阳神沙玛什向汉谟拉比国王授予法典的浮雕。太阳神形体高大,胡须编成整齐的须辫,头戴螺旋型宝冠,右肩袒露,身披长袍,正襟危坐,正在授予汉谟拉比象征权利的魔标和魔环;汉谟拉比头戴传统的王冠,神情肃穆,举手宣誓。太阳神的宝座很像古巴比伦的塔寺,表示上面所坐的是最高的神。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一部著名法典。众所周知,古巴比伦王国位于中东地区的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俗称两河流域),大体相当于现今的伊拉克,如果这部法典是“真身”,又怎么跑到苏撒去了呢?原来,公元前3000多年前,在现今伊朗迪兹富尔西南的苏撒盆地有一个强大的奴隶制王国,叫埃兰(又译“依兰”),古城苏撒就是埃兰王国的首都。公元前1163年埃兰人攻占了巴比伦之后,便把刻着汉莫拉比法典的石柱作为战利品搬回到了苏撒。埃兰王国后来被波斯灭亡。公元前6世纪波斯帝国国王大流士上台,又把波斯帝国的首都定在苏撒,这个石柱法典便又落到了波斯人手中。

在石碑被“验明正身”之后,人们又出现了新的疑惑:发掘出来的圆柱正面7栏的文字怎么被磨光了呢?据史料记载,埃兰国王攻克了巴比伦后,自感成就非凡,不甘身死名逝,于是打算在这巨大的圆柱石碑正面上刻上自己的丰功伟绩。可是,毁去上面的字迹后并没刻上新字,这就不知为何了。

多亏埃兰王“手下留情”,石碑原文保存良好,仅有35条被磨损。后来在苏撒、亚述等地发现了法典的泥抄本片断,从而使石碑被磨损的部分几乎全部得以补齐复原。否则“世界上迄今为止第一部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之美名恐怕要“花落他家”了。这部法典由序言、正文(282条)和结语三部分(共3500行)组成。内容从道德说到国家义务,又说到私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内容包括诬陷、盗窃、窝藏、抢劫、兵役、租地、关于土地的经济纠纷、果园、实物租赁、商贸、托送、人质、债务、寄存保管、婚姻、继承、收养、人身伤害、医疗、理发、建筑、船业、租业、委托放牧、雇工、关于奴隶的纠纷等等,涉及面之广,规定之细,令后人乃至现代人赞叹不已。

法典中部分铭文(法典第66至100条)在古代就被磨损。据考证,埃兰王苏特鲁克纳惛特约于公元前1150年前后入侵巴比伦尼亚,将该法典石碑作为战利品运回苏撒。大概,他为了在石碑上刻记自己的功绩而使人磨损部分原文。但因某种原因(或许因他不久即逝世)而未能重刻。残缺的铭文部分是依据苏撒出土的法典复本断片复原,部分是依据在亚述古都尼尼微和两河流域其他城市遗址发现的泥板抄本予以补白。法典石碑石质坚硬,书法精工,属于巴比伦第一王朝的典型官方文献。石碑现藏法国巴黎卢浮博物馆。

摘要与分类

法典摘要

序言: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

1.If any one ensnare another, putting a ban upon him, but he can not prove it, then he that ensnared him shall be put to death.

1.若有人诱捕另一个人,将禁令加在他身上,他却不能证明,那诱捕他的将被处死。

2. If any one bring an accusation against a man, and the accused go to the river and leap into theriver, if he sink in the river his accuser shall take possession of his house.But if the river prove that the accused is not guilty, and he escape unhurt,then he who had brought the accusation shall be put to death, while he who leaped into the river shall take possession of the house that had belonged to his accuser.

2.如果有人控告一个人,被告到河边跳进河里,如果他在河里下沉,他的控告者将占有他的房子。但是如果 河流证明被告是无罪的,他毫发无伤,那么带来指控的人将被处死,而跳进河里的人将占有属于原告的房子。

3. If any one bring an accusation of any crime before the elders, and does not prove what he has charged, he shall, if it be a capital offense charged, be put to death.

3.如果有人在长老面前提出任何罪名,但不证明他所指控的罪名,他将被处以死刑。

4. If he satisfy the elders to impose a fine of grain or money, he shall receive the fine that the action produces.

4.若其说服年长者罚之以谷物或金钱,其将获得此因诉讼而生之罚金。

5. If a judge try acase, reach a decision, and present his judgment in writing; if later error shall appear in his decision, and it be through his own fault, then he shall pay twelve times the fine set by him in the case, and he shall be publicly removed from the judge's bench, and never again shall he sit there to render judgement.

5.如果法官试例,作出决定,并提出书面判决书;如果以后误差应出现在他的决定,它是通过他自己的过错,他将付出他所判决的十二倍的罚款,他应被公开去除法官席位,禁止他作出判决。

6. If anyone steal the property of a temple or of the court,he shall be put to death,and also the one who receives the stolen goods from him shall be put to death.

6.任何窃取寺庙或者皇宫的财产的人将被处以死刑,而从他那里收受赃物的人也一并处以死刑。

7. If anyone buy from the son or the slave of another man,without witnesses or a contract,silver or gold,a male or female slave,an ox or a sheep,an ass or anything,or if he take it in charge,he is considered a thief and shall be put to death.

7.任何在没有证人或者合同文书的情况下,向他人的子女或奴隶购买白银、黄金、男女奴隶、斧头或者是羊、驴以及其他任何东西的人,或者为此负责的人,都将被视为盗贼且判处死刑。

8. If anyone steal cattle or sheep,or an ass,or a pig,or a goat,if it belong to a god or to the court,the thief shall pay thirty-fold therefore; if they belonged to a freed man of the king,he shall pay ten-fold; if the thief has nothing with which to pay,he shall be put to death.

8.如果被盗窃的牛、羊、驴或者是猪属于寺庙或者皇室,盗窃者将偿付三十倍的赔偿;如果它们属于国王的公民,盗窃者将作出十倍赔偿;如果窃贼无力赔偿,将以死抵罪。

14. If anyone steal the minor son of another,he shall be put to death.

14.拐带他人幼子之人,将被判处死刑。

15. If anyone take a male or female slave of the court,or a male or female slave of a freed man,outside the city gates,he shall be put to death.

15.任何将皇宫以及公民的男女奴隶带出城邑的人将被判处死刑。

18. If the slave will not give the name of the master,the finder shall bring him to the palace; a further investigation must follow,and the slave shall be returned to his master.

18.如果这个奴隶拒不说出主人的名字,发现者必须把他带到宫殿, 并做进一步的调查,而且这个奴隶将被遣返给他的主人。

19. If he hold the slaves in his house,and they are caught there,he shall be put to death.

19.窝藏他人奴隶并且被抓获者将被处以死刑。

20. If the slave that he caught run away from him,then shall he swear to the owners of the slave,and he is free of all blame.

20.若被抓获的奴隶逃跑,而抓获者向奴隶所有者起誓承诺(不是有意放走),则将免于处罚。

21. If anyone break a hole into a house (break-in to steal),he shall be put to death before that hole and be buried.

21.如果打破房子的墙壁,强行进入住宅偷窃,偷窃者必须在那个洞前处以死刑和埋葬。

22. If anyone is committing a robbery and is caught,then he shall be put to death.

22.正在实施抢劫的抢劫犯一旦被抓获将被处以死刑。

29. If his son is still young,and cannot take possession,a third of the field and garden shall be given to his mother,and she shall bring him up.

29.若因其子年幼无承担能力,其母将获得三分之一的田地以及庭院,并且抚养幼子成人。

51. If he have no money to repay,then he shall pay in corn or sesame in place of the money as rent for what he received from the merchant,according to the royal tariff.

51.根据皇家税法,如果欠债者无力偿还债务,则必须利用小麦或者芝麻来代替从商人那里得到的租金。

54. If he be not able to replace the corn,then he and his possessions shall be divided among the farmers whose corn he has flooded.

54.如果他不能偿还这些小麦,就将他和他的财产都分发给遭受水灾之苦的其他农民。

55. If anyone open his ditches to water his crop,but is careless,and the water flood the field of his neighbor,then he shall pay his neighbor corn for his loss.

55.如果任何人开挖沟渠以浇灌田地,但是不小心淹没了邻居的田,则他将赔偿邻居小麦作为损失。

61. If the gardener has not completed the planting of the field,leaving one part unused,this shall be assigned to him as his.

61.如果一个园丁没能完成这个田地的播种栽种,则其将负全责。

109. If conspirators meet in the house of a tavern-keeper,and these conspirators are not captured and delivered to the court,the tavern-keeper shall be put to death.

109.如果在旅店主发现阴谋者,但却没有将其抓获并移送法办,则店主将被处死。

110. If a "sister of a god" open a tavern,or enter a tavern to drink,then shall this woman be burned to death.

110.如果修女开设酒店,或者进入酒店喝酒,则这个女人将被烧死。

130. If a man violate the wife (betrothed or child-wife) of another man,who has never known a man,and still lives in her father's house,and sleep with her and be surprised,this man shall be put to death,but the wife is blameless.

130.如果一个男人强迫另一个男人的未婚妻(这个女子仍是处女且居住在她父亲的家中)和他发生性关系,被逮捕后,这个男人将被处以死刑。但是,女性可以免责。

135. If a man be taken prisoner in war and there be no sustenance in his house and his wife go to another house and bear children; and if later her husband return and come to his home,then this wife shall return to her husband,but the children follow their father.

135.如果男人在战争中被俘而他的房子中没有食物,而他的妻子改嫁并生下小孩,之后她的原夫回到家中,这个妻子将回到她原来的丈夫身边,但是,孩子们跟随他们(各自)的亲生父亲。

142. If a woman quarrel with her husband,and say: "You are not congenial to me." Therefore reasons for her prejudice must be presented. If she is guiltless,and there is no fault on her part,but he leaves and neglects her,then no guilt attaches to this woman,she shall take her dowry and go back to her father's house.

142.如果一个女人与她的丈夫争吵,并且说:“我们性格不合。”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理由。如果她没有犯过罪,而且并无过错,但是男性离开和忽视她,则女性免罪,她将拿回她的嫁妆并回到她父亲的家。

143. If she is not innocent,but leaves her husband,and ruins her house,neglecting her husband,this woman shall be cast in to the water.

143.若女子犯罪,毁家弃夫,则投之水中。

144. If a man take a wife and this woman give her husband a maid-servant,and she bear him children,but this man wishes to take another wife,this shall not be permitted to him; he shall not take a second wife.

144.如果男人娶妻,妻子为丈夫带来陪嫁女仆,并为他生养孩子,那么这个男人将不被允许纳娶第二名妻子

145. If a man take a wife,and she bear him no children,and he intend to take another wife: if he take this second wife,and bring her into the house,this second wife shall not be allowed equality with his wife.

145.如果男人娶妻,妻子却无法为丈夫诞下子嗣,他会想娶第二个妻子;如果他另娶妻子,并带她回家,第二个妻子将不被承认与第一个妻子有同等地位。

147. If she have not borne him children,then her mistress may sell her for money.

147.如果陪嫁女仆不能给男主人生孩子,那么女主人可以卖掉她。 [5]

149. If this woman does not wish to remain in her husband's house,then he shall compensate her for the dowry that she brought with her from her father's house,and she may go.

149.如果女人希望离开她丈夫的家庭,那么丈夫对其嫁妆进行赔偿后,她就可以离开。

150. If a man give his wife a field,garden,and house and a deed there for,if then after the death of her husband the sons raise no claim,then the mother may bequeath all to one of her sons whom she prefers,and need leave nothing to his brothers.

150.在丈夫去世后,如果他的儿子没有异议,那么他生前赠与妻子的田地、庭院以及屋子可以被妻子全部赠与她最喜欢的儿子,而不需要留给其他兄弟。

153. If the wife of one man on account of another man has their mates (her husband and the other man's wife) murdered,both of them shall be impaled.

153.如果一个有夫之妇和一个有妇之夫共谋杀害他们的伴侣(她的丈夫和他的妻子),二人将被刺死。

154. If a man be guilty of incest with his daughter,he shall be driven from the place (exiled).

154.如果一个男人与他的女儿乱伦,他将被驱逐出当地。

155. If a man betroth a girl to his son,and his son have intercourse with her,but he (the father) afterward defile her,and be surprised,then he shall be bound and cast into the water (drowned).

155.如果一个男人为他的儿子订了一门亲事,且他的儿子与女方已有肌肤之亲,后来他(这个父亲)却染指儿媳,他会被捕且被五花大绑扔进水中淹死。

157. If anyone be guilty of incest with his mother after his father,both shall be burned.

157.如果任何人在父亲死后与母亲乱伦,二人将被烧死。

186. If a man adopt a son,and if after he has taken him,he injure his foster father and mother,then this adopted son shall return to his father's house.

186.如果一个人领养了一个儿子,养子却对其养父母造成伤害,则这个养子将回到他的原来的家庭。

192. If a son of a paramour or a prostitute say to his adoptive father or mother: "You are not my father,or my mother." His tongue shall be cut off.

192.如果情妇或者妓女所生子对他养父或者养母说:“你(们)不是我的父亲,或者我的母亲。”将被割掉舌头。

193. If the son of a paramour or a prostitute desire his father's house,and desert his adoptive father and adoptive mother,and goes to his father's house,then shall his eye be put out.

193.如果情妇或者妓女所生子希望回到生父的家庭并抛弃了养父母,将被挖出眼睛。

195. If a son strike his father,his hands shall be hewn off.

195.打自己父亲的人要被砍断双手。

196. If a man put out the eye of another man,his eye shall be put out.

196.挖去别人眼睛的人也要被挖出眼睛。

197. If he break another man's bone,his bone shall be broken.

197.打断别人骨头的人也要被打断骨头。

199. If he put out the eye of a man's slave,or break the bone of a man's slave,he shall pay one-half of its value.

199.挖出奴隶眼睛或是打断奴隶骨头的人要赔偿奴隶价格的一半。

200. If a man knock out the teeth of his equal,his teeth shall be knocked out.

200.打掉同等地位者牙齿的人将会被敲掉牙齿。

218. If a physician makes a large incision with the operating knife,and kill him,or open a tumor with the operating knife,and cut out the eye,his hands shall be cut off.

218.如果在给人做手术的过程中致其死亡,或是用手术刀挖去人的眼睛,医生将被剁手。

219. If a physician makes a large incision in the slave of a freed man,and kill him,he shall replace the slave with another slave.

219.如果医生在自由人的奴隶的身体里做大型手术,致奴隶死亡,他将必须将另一个奴隶作为补偿。

220. If he had opened a tumor with the operating knife,and put out his eye,he shall pay half his value.

220.如果用手术刀医治肿瘤的医生将奴隶的眼睛挖出,必须赔偿奴隶价格的一半。

244. If anyone hire an ox or an ass,and a lion kill it in the field,the loss is upon its owner.

244.如果一个人租借公牛或者驴子,然而狮子却在田野中杀死它们,它们的所有者自担损失。

245. If anyone hire oxen,and kill them by bad treatment or blows,he shall compensate the owner,oxen for oxen.

245.租用他人的牛却将牛虐待或殴打致死者必须赔偿一头牛。

246. If a man hire an ox,and he break its leg or cut the ligament of its neck,he shall compensate the owner with ox for ox.

246.若租借公牛却弄断牛腿或者脖子韧带的人,要赔偿一只牛。

247. If anyone hire an ox,and put out its eyes,he shall pay the owner one-half of its value.

247.租借公牛却挖出其眼睛者将赔付牛价的一半。

249. If anyone hire an ox,and God strike it that it die,the man who hired it shall swear by God and be considered guiltless.

249.若有人租用公牛,该牛却因非人为原因死亡,租借者向神灵起誓自己没有过错以后可以被免罪。

282. If a slave say to his master: "You are not my master." If they convict him his master shall cut off his ear.

282.若奴隶忤逆主人,一经定罪,主人可以割下他的耳朵。

条文分类

一、关于诉讼审判的规定(1至5条):

其中第二条规定十分有趣,在法庭上,当一方控告另一方犯有某种罪行,然而提不出证据,被告一方也拿不出反驳的证据。这时,法官便会宣布把被告一方扔进幼发拉底河中,如果沉溺了,证明被告一方有罪。没收其全部家产归原告一方;假如不被淹死,则证明无罪。那就处死原告一方,同时把原告一方的财产没收归被告一方所有。这叫做交河神审判。

二、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6至126条):

其中规定盗窃或隐藏他人奴隶的人处以死刑;欠债到期不还的人,责令其妻子和儿子两人到债主家里充当奴隶三年,第四年恢复自由。

三、关于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127至195条)。

四、关于人身保护和“同态复仇法”(196至214条):

其中规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打瞎奴隶的眼睛同打瞎耕牛的眼睛一样处理,杀死奴隶同杀死耕牛一样不偿命,只赔偿经济损失。建筑设计师设计的房屋倒塌,若压死了屋主,把建筑师处死,若压死的是房主的妻子或儿子,就把建筑师的妻子或儿子处死。

五、关于劳动、报酬、工具和责任事故的追究(215至241条)。

六、租赁牲畜、船只以及佣工和报酬(242至;277条)。

七、关于奴隶的规定(278至282条):法典明确规定:奴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工具和财产,奴隶不属于人 的范畴,不是权利主体。

法典评价

进步性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的体现。它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性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有效调整古东方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社会关系。其法律特征之鲜明、条文规定之缜密、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

局限性

《汉谟拉比法典》体现了刑法的残忍与严苛,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同现代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平等精神是不同的。其前言内容“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看似表达出了该部法典的公正公平,人人平等。但通过其内容可以发现该法典是实则是在保护皇权贵族和奴隶主本身。其内容中:“若贵族使平民及奴隶的眼睛受损可以免于赔款,无需赔偿;平民之间使对方眼睛受损则需要让自己的眼睛受到同样的损伤;平民使得奴隶的眼睛受损只需要赔付一半的费用;奴隶将贵族的眼睛损坏则要在耳内灌油灌铅。”——种种不公平的条款其实反映了当时的阶级歧视、奴隶制度而不是公平的法律。

历史意义

维系王国

《汉谟拉比法典》较为完整地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汉谟拉比法典的制定也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王国奴隶制中央集权强大的标志之一,它消除了原来各城邦的立法,把全国法令统一起来。古巴比伦王国时灌溉系统进一步发展,改善了扬水工具。耕犁有所改进,附设有播种漏斗。青铜工具普遍使用,手工业生产提高。制砖、缝纫、宝石匠、冶金、刻印工、皮革工、木匠、造船工和建筑工等,可见手工业的分工已经相当细。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国内外的商业贸易也有了发展。

巴比伦、西帕尔等城都是重要的商业中心,王室经济的商业代理人垄断着国内外的大宗贸易,经理国家税收,并进行高利贷活动和土地经营。此外还有许多奴隶主私人经营商业。

泽被后世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代东方文明的灿烂明珠,代表了古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其确立的一些原则,特别是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以及刑法等方面的一些原则:如关于盗窃他人财产必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以及诬告和伪证反坐的刑罚原则,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等,均对后世立法具有重大影响。《汉谟拉比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

判刑举例

事例一

事例:[某好心人收留一不堪主人虐待而逃亡的奴隶]

定刑:[死刑]

事例二

事例:[奴隶主将奴隶伤害致死]

定刑:[无罪]

事例三

事例:[奴隶不承认主人是自己的主人]

定刑:[割除双耳]

事例四

事例:[理发匠剃去奴隶的发式标记]

定刑:[砍去双手]

事例五

事例:[贵族打死贵族]

定刑:[赔款]


谢选骏指出:人説“《汉谟拉比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我看《汉谟拉比法典》既然能夠西傳歐洲,爲何不能東傳中國,促成“铸刑鼎”的反傳統革命呢?如此看來,“铸刑鼎”也就是“西方文化的勝利”了!


《考古证据揭示秦始皇并不伟大,他的制度或是抄袭波斯帝国的大流士》(2020-05-10 举报)報道:


公元前246年,嬴政元年,这年嬴政13岁,继承王位;


公元前235年,这年嬴政24岁,嬴政完全掌权,接着就是兼并天下的大业。


公元前230年,秦灭韩;前228年,秦灭赵;前225年,秦灭魏;前223年,秦灭楚;前222年,秦灭燕;前221年,秦灭齐。


终于秦并天下,嬴政成就了前无古人的伟大功业,大业成后的嬴政又忙着构建秦帝国。


建立官僚制度,三公九卿,行政分工,开郡县,废分封。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修驰道、车同轨,修阿房宫、秦始皇陵。为防御北方游牧民族的侵扰而修筑万里长城,“乃使蒙恬北筑长城而守藩篱”。


“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焚书坑儒,统一思想。“隳(huī)名城,杀豪杰,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镝(dí),铸以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


巡视天下,君临天下。最后死在最后一次出行途中,留下了“沙丘政变”。


纵观秦始皇的一生,是辉煌的一生,一生不断的奋斗,完成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功业,尤其是他那大一统的制度构建,这个简直就是神来之笔,奠定了他的伟大。问题是,在没有参考的情况下,秦始皇到底是如何构建他的大一统制度呢?


针对于此,学术界存在诸多的辩论,其中,最令人眼前一亮的是,有学者认为秦始皇大一统制度来源于波斯帝国大流士改革,并且还给出了具体的人证和物证。


那么,这种说法可信吗?考古学证据或为我们揭开这些谜团。


首先,秦始皇相关墓里发掘出了波斯人的骸骨。


当年在兵马俑挖掘过程中,除了出土大量文物外,还发现了大量白骨。后来考古工作人员通过与部分现代人线粒体DNA数据进行对比参照时,在秦始皇兵马俑坑中发现了一具2200年前具有“欧亚西部特征”的人种遗骸,死者是比较典型的波斯人。


其次,秦始皇后宫嫔妃中还发现了疑似来自波斯的女人。


《史记·秦始皇本纪》上记载“二世曰:先帝后宫非有子者,出焉不宜。皆令从死,死者甚众。”


意思是父亲秦始皇的后宫嫔妃,没有生育的都不准离开皇宫,并将她们全部处死给秦始皇殉葬。


2012年,在秦始皇陵内城的西北部,考古工作人员一共挖出99座墓葬,所有墓主都是年轻女性。学者认为这些墓主极有可能都是当年被胡亥处死的秦始后宫皇妃。


后来中国西北大学的专家们运用最新技术,将其中一具地位较高的遗骸成功复原。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专家发现复原之后的秦始皇妃与中亚或欧洲白人相貌较为相似。专家继续推测这名女性可能具有“西方”血统——很可能来自波斯。


通过在秦始皇墓葬发现的波斯劳工和后宫嫔妃中的波斯女人,这些考古发掘似乎均指向一个事实:那就是秦始皇的治国理念或是学习波斯帝国的大流士改革。


秦始皇所做的修建驰道和驿站、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等等,比秦始皇还早200年的波斯帝国大流士一世都做过。


考古发掘的具有“西方”血统的皇妃极有可能为秦始皇带来了西方文明的嫁妆。如果这些考古证据和推断真的成立,那么,历史显然要被颠覆,秦朝与秦始皇的伟大,或许就要大打折扣。


当然,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搞清楚波斯帝国和大流士。


波斯帝国和大流士


大流士一世出生于公元前521年,这比出生于公元前259年的秦始皇早了200多年。


他出身于波斯的阿契美尼德家族支系,父亲是帕提亚的总督,他们家族属于皇室家族的分支。长大后大流士跟随冈比西斯二世去远征埃及,被任命为万人不死军的总指挥。


冈比西斯征服埃及之后,波斯内部爆发了高墨达暴动,冈比西斯在返国平叛的途中暴死。大流士趁机夺得了皇位,是为大流士一世。


得到权力的大流士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以各个击破的策略,先后打了18次大战役,铲除了八大割据势力的首领,将庞大的波斯帝国重归一统。


跟后来的秦始皇一样,大流士在完成国内一统江山后,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建立了一整套的中央集权官僚行政制度。


在占领区普遍设置行省,派总督管辖,总督掌握本省的行政、司法和税收大权。全国分全国为五大军区,军区下辖若干行省,各行省驻军不受行省总督节制,由军区的军事长官统一指挥。这种军区将领与行省总督互不统属、相互监督和互相牵制的措施,便于权力集中于中央。


同时,为便于调遣各行省军队和传递情报,大力修筑道路并形成驿道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的税收制度,统一货币和计量制度;实行思想统一,将祆教或说拜火教奉为国教。


他的这些措施为巩固波斯帝国的统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大流士改革”无非是:设立行省、编纂法典、修建驰道和驿站、开通运河、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冠以至高尊号、大兴土木。他的改革措施和观念真的很像秦始皇的。


那么,秦始皇大一统制度到底是不是出自大流士?


有人说像。证据如下:


《汉书·五行志下之上》中记载:“史记秦始皇帝二十六年,有大人长五丈,足履六尺,皆夷狄服,凡十二人,见于临洮。天戒若曰,勿大为夷狄之行,将受其祸。是岁始皇初并六国,反喜以为瑞,销天下兵器,作金人十二以象之。”


意思是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有12个身长五丈、相当于四层楼高的巨人突然出现在秦长城的最西端——临洮。他们都身着夷狄的服装,一副番邦人的打扮。


是年,秦始皇统一了六国,威加四海。于是他想起了那十二个巨人,认为是天佑大秦的征兆。因此“销天下兵器,作金人十二”,制作十二金人来表彰他们。


这个故事历史真相似乎在说正是这十二个人,告诉了秦始皇大流士改革的内容,秦始皇大喜,并被付诸实践,作为大一统的改革内容。


除此之外,有专家认为秦始皇兵马俑,无论是形态特征,还是服饰风格都受到斯基泰文化的影响。


秦始皇陵封土中的高台建筑是受到波斯帝国时期的居鲁士六层台阶石陵墓和莫索拉斯总督陵墓上层二十四级台阶的影响。


秦始皇陵中出土的铜车马、青铜水禽的铸造工艺极可能是从中亚流传过来的。


秦始皇陵出土的青铜车马文物跟公元前353年莫拉索斯总督陵墓中发现的铜车马,无论是在造型,还是在理念上,基本上相同。


众所周知,秦始皇很喜欢刻石,光现存的秦始皇刻石就有7处,分别为《峄山刻石》《泰山刻石》《琅琊刻石》《之罘(fú)刻石》《东观刻石》《碣石刻石》和《会稽刻石》。而刻石在商、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是没有出现过。


但埃及、希腊和西亚等地区有着刻石的悠久历史传统。所以,专家推测,秦始皇刻石很可能受到了外来的影响。


综上所述,无论是考古学证据,还是秦始皇的各种制度设计,或者是文献记载,似乎都显示秦始皇受到了“西方”,尤其是波斯帝国大流士的影响。


如此说来,秦始皇的伟大似乎要大打折扣,他的大一统制度抄袭大流士改革,真的算不上什么伟大。


秦始皇真的不伟大了吗?


虽然秦始皇和大流士两位帝王在巩固统一、实行专制的政策和措施有着诸多的相似,但要注意的是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异性。


首先,秦朝的郡县制和波斯帝国的军政分权的行省制有着很大不同。


波斯帝国的行省更具独立性,更类似于现在的美国的州,有的行省保留了自己的法律、文字、度量衡等。


相比而言,秦朝的郡县制更为严密,对地方控制更加牢固。秦朝郡县的大小官员均由皇帝任命,概不世袭,政令一统,权力悉归皇帝。郡县制是春秋战国以来的自然发展,很难说是受到波斯的影响。


其次,秦始皇统一文严格,大流士的文化政策宽容。


虽然大流士规定将当时西亚流行的阿拉米亚语确定为全国通用的官方语言和文字,但 波斯帝国境内波斯楔形文字、埃兰楔形文字、阿卡德楔形文字、埃及象形文字、阿拉米亚文字、希腊文字等都有使用,并未完全统一。


这与秦始皇东巡刻石以标准的小篆铭刻并不相同。


最后,秦朝并未统一的国教。大流士将波斯拜火教作为国教,致力于神权的整合与统一。但秦始皇并没有这么做,虽然秦始皇“焚书坑儒”,但并说将所有思想都消灭。


所以说,虽然秦始皇的大一统制度跟波斯帝国的大流士改革有着相似性,但缺乏更具实质性的证据。更何况,为何现存文献中很少史料说秦始皇大量学习“西方”经验,按道理,一种全面的学习肯定会留下蛛丝马迹,但事实上没有。


其实,春秋战国以来,中西的确有互动,多有异宝西来。比如春秋战国墓葬中发掘出的银盘、蜻蜓眼玻璃珠、蚀花肉红石髓珠、有翼神兽雕像等,都是带有浓郁波斯色彩的奢侈品。


但根据现存的史料,我们发现大流士似乎并不知道中国的存在,睥睨天下的秦始皇也似乎不了解在他西边还有更庞大的帝国。


在张骞通西域之前,中西方之间的交流更多的是通过塞人、吐火罗、羌戎等接力传递。说秦始皇受到大流士的影响、兵马俑是外国艺术风潮的产物,尚难以得到更多实质性的证据。


目前,只能等待更多的证据发掘,在没有更多证据之前,秦始皇依然是伟大的。


谢选骏指出:人說“秦始皇偉大”,我看秦始皇還不如“铸刑鼎”的偉大,因爲畢竟,秦始皇的成就,是建立在商鞅變法的基礎之上的,而是商鞅變法又是成文法的時代產物,是西方文化的勝利所帶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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