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导言:法律必须被信仰》(伯尔曼/杨原平)报道: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伯尔曼
导言
这是一部演讲集,而非一部专论或专著。它意在论断和诘难,而非详细论证。虽然所讨论的是永恒的问题,本书却只求适时,不求不朽。
本书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更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我所谓)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我所谓)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一些听众担心,本书对法律与宗教的冲突没有给予更多的强调。确实存在着这样的危险,即由于没有看到这是一种对立物的辩证综合,而将法律与宗教间的调和过于简单化了。本书的跋就部分是为了减少这种危险而写的。不过,因为跋和演讲本身提到的种种原因,我确信,关于法律与宗教分离,我们听到的太多了,而关于它们的根本一致,却很少听人谈起。我也许应该强调,我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谈论法律和宗教,即把法律视为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把宗教视为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
当流行的法律和宗教概念变得过分狭隘,并且此二者间的纽带因此而断裂的时候,社会便陷于混乱。现存的制度结构和程序失却其神圣性,反过来,社会建基其上的神圣价值被视为纯粹的伪善。最终,这种混乱状况可能让位于主张彻底变革的广泛要求。这正是我做这些演讲时美国(不仅是美国)所处的境况。有数年之久,各种激进运动鼓荡着这个国家和其他地方:青年文化,新左派,和平运动,妇女解放,黑人好斗集团和其他运动。1950年代和1960年代早期似乎已经偃旗息鼓的较大思想体系如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和各种形式的共产主义在1960年代后期也开始复苏。所有这些运动,都以各种西方文明建立于其上的基本价值(我称之为宗教价值)的名义来抨击现存的制度结构和程序。但是,它们中的大多数没有提出用以取代现存体制的、实际可供选择的制度结构与程序,另一些则是反法律和反结构的。因此,它们只能听凭“现行体制”决定一切,而后者的回应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重申“法律与秩序”而已。
1973年,在我撰写这篇导言的时候,198-1972年间的大多数激进运动似乎已经沉寂,至少暂时是如此。我们好象已经回到一种含混的混乱状态。也许,这些演讲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适时。针对“现行体制”,它们指出,没有承诺、热情、斗争和信仰,一个民族便无法长久地生存。它们也告诉激进主义者们,倘若没有对制度和结构变革的洞察和想像,一种对法律而不仅仅是对宗教的洞察——一种实际上对法律与宗教相互作用的洞察和想像,则革命便无以成功。然而,在整个社会具有这样一种洞察和想像力的地方,革命又是不必要的;它已经发生过了。
以下四章采取四种不同的视角。第一章是人类学的:它把法律与宗教看成是所有文化都有的领域,并且认为,在包括今天我们自己的文化在内的所有文化里面,法律与宗教共同具有某些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些法律的宗教成份并未经常受到当代法律学者们的重视。相反,法律通常被描述成世俗的、理性的、功利的制度——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然而,一旦人们由书本上的法律深入到法律赖以制定、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去,他就会看到浸渍于法律的神圣性的标记。美国的立法机关或法院是如此,就像任何一个部族的程序是如此一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 本文注:
由于对“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k.”—“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的翻译、理解不同,在国内法学界曾引起过一番争议。所以,把此段英文原文摘录如下:
The four chapters that follow represent four different perspectives. The first is anthropological: it deals with law and religion as dimensions of all cultures and argues that in all cultures, including our own today, law and religion share certain elements, namely, ritual, tradition authority, and universality. These religious elements of law are not often stressed by contemporary legal scholars Instead, law is generally presented as a secular, rational,utilitarian system-a way of getting things done. But as soon as one goes behind the law in books to the processes by which it is made, interpreted, and applied, one sees the symbols of the sanctity which infuses it. That is as true of an American legislature or court as it is of any tribal procedure. 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k. It involves not only man's reason and will but his emotions, his intuitions and commitments, and his faith.
第二章 采取历史的视角。它论述了过去两千年间宗教对于西方法律的影响,包括不仅传统的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影响,而且还有在过去两个世纪里基督教的态度与价值已被植入其中的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这类世俗宗教的影响。这一章的主题是,我们的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在一个宗教在其中扮演了主要角色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获得许多意蕴。实际上,法律不断演进的观念,它的跨越许多世代而有机发展的观念,本身就是植根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观念。此外,在十一世纪以后的西方历史中,发展中的法律传统周期性地被大革命所打断,每一次革命都以宗教或准宗教理想之名抨击先前的法律制度,每一次革命最后也都创造了建立在这种梦想上面的新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把注意力由法律的宗教方面转移至宗教的法律方面。这一章的视角是哲学的。它试图揭示出那些认为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或者,法律与神恩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宗教思想派别的谬误。在所有宗教、甚至最神秘的宗教里面,都有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关切,有对不但宗教团体内部、而且宗教团体乃是其中一部分的更大社会群体中的法律的关注。在犹太教和基督教里,法律被理解成上帝之爱、信仰和神恩的一个方面;犹太教和基督教都教导说,上帝是仁慈的和公正的,他是仁慈的法官,是充满爱心的立法者,而且上帝本性中的这两方面彼此并无矛盾。当代新教与天主教思想中的唯信仰论倾向,即相信实现社会秩序的结构和程序不容于人类的最高品性与蕲(祈)求,与美国许多自发公社所表露出的“反主流文化”的世俗天启主义不谋而合,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初期,这类公社曾雨后春笋般地兴起于美国各地。但是,没有结构和程序,没有规范,则自发性、欢悦、自我发现、亲密合作以及这类团体的其他崇高品质与蕲(祈)求便不可能长存下去。
第四章采取的视角很难归类。它探究西方人于革命时代(例如我们正开始进入的现时代)所面临的困境,此时,现行法律体系与宗教体系已经崩坏,并且似乎还没有出现能够取代它们的新制度。这或许可以被称为末世学的视角。生活在两个世界之间,我们正经验着旧的法律和宗教秩序的死亡,并且准备着它们的再生。正在死去的与其说是其制度结构,莫如说是这种结构赖以建立的基础(事实上,前者似乎还有明显的耐久力)。这些基础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这样一种假定:法律与宗教是生活中完全分离的两个方面——我们管理社会所需之方式,与最深刻的直觉和最深沉的献身无关,反之亦然。在这种法律与宗教截然分离后面的,乃是在过去九个世纪里一再威胁着西方人整体性的二元思维模式。主体全然分离于客体,人疏离于行为,精神疏离于物质,情感疏离于理智,意识形态疏离于权力,个体疏离于社会。对这些二元论的克服便是未来希望之所在。我们所期待的新时代乃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借由将法律与宗教的价值融合于一的各种友爱团体的经验(在从公社到联合国的各个层面上),旧的二元论的死亡将唤来新生。
摘要说明了各章主题之后,我发现本书的短小篇幅与上述论题重要性之间很不相称。要系统和综合地研究这些题目,势必要有如艾略特博士(Dr. Eliot)的五脚书橱。* 不过在另一方面,本书意在成为一项初始的研究。然而,就是由传统学术的观点来看,它也可以成为未来研究的一个有用的序论。
*艾略特博士系十九世纪哈佛大学的一任校长,他曾主持出版过为数一百卷的“哈佛古典学术丛书”。作者这里的意思是:要对这样的题目加以详尽研究,研究者必得写出象“哈佛古典学术丛书”这样卷帙浩繁的大部头著作才成。——译注
事实上,上述主要论题从未成为学术文献中广泛讨论的对象。就我所知,没有一部人类学著作是直接研究法律程序中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作用的,尽管研究世界几大宗教中这四种要素的不乏其例。而且以我所知,也没有一部历史学著作直接研究宗教对于西方法律之历史发展的影响;实际上,尽管人们很难否认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对于西方世俗法律制度有过极大影响这一事实,但对这种影响的广泛研究似乎不曾有过。有为数极少的几本著作的确探讨了十七十八世纪清教对英国法和美国法之影响,但这项研究不过刚刚开了个头。此外,尽管人们经常提到西方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的观念在历史上发源于西方基督教的观念,但是就我所知,这一问题从未被人系统地研究。
(谢选骏指出:圣西门的《新基督教》就这样被一波抹杀了?)
关于第三章的主题——基督教思想中的反法律倾向——已有大量论述;这一章综括了有关文献,并在注释里面引用了其中一些材料。不过,关于这一章的另一个论题——反主流文化和各种公社中的反法律倾向——却还有大量的经验研究留待完成。
最后,第四章讨论了东方基督教与西方基督教,以及基督教与非基督教宗教之间看待法律的不同态度问题。它还讨论了革命社会学与基督教末世学之间关系的问题。这些也都是经常为人提起(有时是以与它们在这里被提到的方式极相近的方式)但又未经系统研究和详尽阐释的主题。
所以,在本书基础上的进一步研究留给读者去做。如果他要将此书当作深入研究的起点,我就无须为本书的过分简略和它在取材方面的选择性而不安了(事实上,任何试图整合已有学科的研究,在这些学科的专家们看来,都会显得不彻底和具有选择性)。
然而,在被大大滥用的“学术”这个词的通常意义上,本书主要不是作为学术著作写给人们的。写这本书主要是为了提醒我自己和其他人,我们把世界划分成分隔的部分,这些部分却不是独立自足的单位,如果它们不向彼此互相开放,就会禁锢和窒息我们。律师们研习和运用他们的概念和技巧;神学院的学生们只关心精神之物;教授们则固守其本业。然而,法律诸神与宗教诸神,以及我们社会的各种其他神祗,将不能够给予我们为保全我们民族和文明的完整性所需要的洞察力和想像力。这种洞察力和想像力必定超越了现在威胁要毁灭我们的各种界分。我这里说的主要不是国家、种族、阶级、性别和世代的各种界分,而是我们头脑和心灵里面的各种界分,是我们观察事物和感受事物的方式上的各种界分。我们迄今为止一直当作分离物看到和感觉到的东西,现在必须被理解成单一历史过程中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的不同向度。
中译本序
本书据1971年我在波斯顿大学所作的一系列公开演讲整理而成。这些演讲基本上照原样付印,只增加一个短小的导言、跋和一些注释。
作者系比较法和国际法、法律史以及法哲学诸领域的教师和作家。不过,本书是写给一般读者,尤其是写给所有希望了解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与其道德、理性、精神信仰和希冀之间相互关系的人的。
我非常高兴而且荣幸地将此书呈献于中国的读者。同时,我又担心,要将此书的要意传达于中国人民,可能要比让美国人了解它们更困难些。
今天大多数美国人——与他们的祖辈和曾祖辈相比——都认为,法律与宗教是两种互不相关的东西。他们为法律和宗教下了偏狭的定义:法律被认为是政治机构为控制和调整社会行为而制订的规则,宗教则被认为是关乎上帝、灵魂拯救以及人格道德的个人信仰。然而,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像许多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意欲保护且促进道德的、理性的和精神的价值(“正义”),而不仅仅是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组织(“秩序”);而流行于美国的信仰体系,也像许多其他国家中流行的信仰体系一样,想要引领和指导支配着美国的法律制度。本书试图向美国人提示法律与宗教更宽泛且更深一层的意蕴。虽然在我们的公开论说中,这些东西已不再时兴,但是在美国人的生活深处,它们依然存在。
(谢选骏指出:“今天大多数美国人——与他们的祖辈和曾祖辈相比——都认为,法律与宗教是两种互不相关的东西。”——这说明“今天大多数美国人——与他们的祖辈和曾祖辈相比——大都背叛了上帝和基督。)
对于中国的读者来说,回忆一下首次举行这些演讲的1971年,并且多少回顾一下本书出版的1974年所发生的事情,可能也是有益的。当时,许多美国人,包括很大一部分青年人,部分地由于传统的制度化组织与新的道德的、理性的和精神的信仰与希冀之间的剧烈冲突,正经历着一场巨大骚动。这些演讲,以及实际上本书都是针对那些冲突而发,并且试图为解决那些冲突提供理论基础。
我在最后一讲中指出,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将出现历史上前所未有过的全人类共同体。虽然此一过程将是缓慢的、痛苦的。法律与宗教,就这些术语最广泛的意义而言,在实现此种世界各民族“沟通”的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我将此视为所有国家未来几代人的重要使命。
哈罗德·J·伯尔曼
漫沙文雅岛,马萨诸塞
1987年7月1日
原序
本书由笔者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罗威尔神学讲座(Lowell Lectures On Theology)所作的演讲组成。这些演讲基本上按原样付印,同时增加了一个短小的导言、跋和一些注释。
演讲所针对的是一般听众——他们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神学家——而我希望,这本由演讲辑成的书,将使所有想要了解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与这个社会的各种基本信仰之间关系的人感兴趣。
我要感谢波士顿大学神学院院长沃尔特·谬尔德(Walter Muelder)和罗伯特·耐尔逊(Robert Nelson)教授,感谢波士顿大学法学院院长保罗·西斯金德( Paul Siskind),是他们邀请我举行了这些演讲。我还要感谢本书的全体评论者——乔治·艾沃利(George Avery),沃尔特·密勒(Walter Miller),威廉·斯特林费罗( William Stringfellow),巴斯卡姆·泰利(Bascomb Tally)和约瑟夫·C·韦伯(Joseph C.Weber)——他们在最后一讲的结尾,讨论了一些我提出的问题。他们的批评对我准备本书的跋和脚注大有帮助。此外,我要向当时还是哈佛法学院学生的威廉·亚历山大(William Alexander)和威廉·安德森(William Anderson)致谢,他们对我在1970年夏天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当时,这些演讲刚开始成形。我还要感谢当时是法律研究生的吉姆·戈德利(James Gordley),他曾就本书手稿作了一些重要的评论。最后,我要对我的同事,哈佛法学院的罗伯特·M·盎格尔(Roberto M. Unger)和奥柏林学院宗教系的爱德华·朗(Edward Long)表示谢忱,我曾与他们详细讨论过这些演讲,并从他们两位的批评中获益匪浅。
H·J·伯尔曼
麻省剑桥
1973年5月29日
目录
主编者言-1
增订版译者前言-1
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代译序)-1
中译本序-1
原序-1
导言-1
1 法律中的宗教-8
2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40
3 宗教中的法律-68
4 超越法律、超越宗教-98
跋-122
附录一、一种世界秩序发展中的法律与宗教-130
附录二、千禧年视角下的西方法律传统:过去与未来-146
附录三、展望新千年的世界法律-191
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
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然而,它们同时又互相渗透。一个社会对于终极之超验目的的信仰,当然会在它的社会秩序化过程中显现出来,而这种社会秩序化的过程也同样会在它的终极目的的意识里看到。…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摘自本书第一章
作者简介
哈罗德J伯尔曼( Harold J. Berman),Emory.大学法学院 RobertW. Woodruff讲座教授。曾任哈佛法学院 James Barr Ames讲座教授。精于比较法律史,法理学、俄国法及国际贸易法。著作等身,其中包括《 Justice in the USSR: An Interpretation of Soviet Law》(修订版,1963),《Law and Revolution: The Formation of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1983, 中文版,1993),以及《Faith and Order; The Reconcilia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1993).
谢选骏指出: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是年轻人的想法,或是老年人对于年轻人的要求,或是上级对于下级的命令,或是野蛮人对于文明人的期待——流行于文明的早期,破局于文明的中期,消匿于文明的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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