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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2日星期六

谢选骏:共产党中国的国家赔偿


网文《张志超案》报道:

张志超案(又名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案)是2005年2月在中国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发生的强奸案。2006年2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广超对其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案再审宣判,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当事人
案件当事人张志超(1989年5月29日-),案发前系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

案件经过
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某从高某家中离开。6时15分左右,二人进入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沭县公安局接临沭县第二中学教师于某某报警称,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高某尸体。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警方也将时年16岁的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锁定为凶手。根据法院一审起诉书指控,张志超于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作案,此时正值学生集体升国旗、跑早操的时间,当时他利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对高某实施强奸,致其窒息死亡,随后移尸至校内一处位置偏僻的厕所中。离开时,张志超遇到同学王广超,并要求其协助看守厕所。之后,张志超到学校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将藏有尸体的厕所锁住。

事件发生后,张志超的父亲、爷爷、奶奶、姥姥相继去世。其中张志超的父亲当时处于患病状态,出事后对他打击很大;而姥姥在得知孙子出事后突然休克。

逮捕与审判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2005年2月12日凌晨1时30分,张志超被传唤到临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同日13时30分解除传唤。翌日18时,张志超被刑事拘留。2月26日,张志超被逮捕。经警方调查认定,张志超涉嫌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

2006年3月6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以包庇罪判处王广超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

申诉与再审
2011年,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此后,马玉萍开始为儿子申诉。2012年3月19日,山东临沂中院驳回马玉萍的申诉。同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以“经审理查明,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次驳回申诉。

在山东临沂中院驳回马玉萍的申诉后,马玉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6年4月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先后在4月25日、12月13日和2017年5月2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调取案件卷宗审查。2017年5月,最高法正式对张志超案立案审查。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在2018年5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8月的6次延期后,张志超案于2019年12月5日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再审。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此案不公开审理。庭审中,检察官当庭建议改判张志超与王广超无罪。

在再审判决中,则指出了原审出现的一些问题。在案发现场上,其痕迹物证未检验出张志超的DNA;而公安部于2018年7月作出鉴定书,经鉴定上述物证均未检测出与张志超有关的生物信息。至于案发现场裹套尸体的白色编织袋则来源不明,而本案的一些关键物证如被害人钱包、以及被告人作案时用的铅笔刀、旧锁等均未能找到。在供述方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的张志超4名同班同学均证实,当天早上张志超参加了升旗,并非张志超所述的既没有参加升旗,也没有参加跑早操,故不具备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时间。在办案方面,临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2005年2月13日8时30分至17时50分为张志超作了一次讯问笔录,但此时间段并非传唤和拘留期间,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案再审宣判,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准备学习技术来“撑起这个家”,并准备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国家赔偿。6月1日,张志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金额为788.9万元人民币,包括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440.75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他还同时请求原办案机关通过《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相关评论
澎湃新闻评论:“正义不该迟到,迟到就要追责。”该评论同时指出“办案责任终身制必须得到落实,让所有司法人员都引以为戒,让正义不再迟到”。
《新华每日电讯》评论:“法治进步与司法公正,不能只在纠错中得以彰显,更要体现在预防和减少出错的努力之中”。
《新京报》评论:“张志超案的确是依法治国、司法纠错大背景下的新注脚,最终的纠错本质上也是法治回响。但反思与问责力度也该够‘深’,这样才承载得起该案之‘重’”。

谢选骏指出:共产党中国自称绝对正确,它怎么会对冤假错案进行“国家赔偿”呢?

网文《山东张志超强奸杀人案梳理,是否真的是冤假错案?(日更公众号: 心眼探世界)报道:

2005年2月11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校区宿管科清扫工李贞梅打扫教学楼三楼的一间洗刷间时,发现一具女尸并报案,经公安确认,该女尸是该校高一学生高婷(化名)。临沭公安经侦查后,认为强奸杀人的是该校高一学生张志超。2月13日凌晨,张志超在家中被警方带走。当天,他被刑事拘留。26日,被逮捕。张志超时年不满16岁。

2006年1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对张志超和同案包庇犯王广超提起公诉。2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张志超和王广超对公诉人的指控均未作辩解。3月3日,临沂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王广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张志超、王广超均未上诉。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张志超在教学楼一洗刷间内遇到被告人高婷,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高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至洗刷间内,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高婷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张志超离开洗刷间时遇见被告人王广超,将其犯罪实情告诉王广超,并让王广超帮助看守洗刷间,后被告人张志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一新锁将废弃厕所锁住。2005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机,又携带铅笔刀,潜入该废弃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2005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王广超时,王广超明知张志超系犯罪的人,却故意作虚假证言,对其包庇。”

2011年,张志超告诉前来探监的母亲马玉萍,他没有作案。马玉萍开始为张志超申诉。最早代理申诉的是两位山东律师段志刚和齐永久,在认真查阅了张志超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和会见了张志超后,一致认为这是一起冤案。

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志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提起申诉。2012年3月19日,临时中院驳回张志超的申诉,未说明具体理由。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也驳回其申诉,其理由是:“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的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2年后,马玉萍来到北京,张志超案先后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诉,现代理律师为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逊。所有代理律师均一致认为该案是冤案,张志超不可能作案。

2015年6月,张志超案经《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民主与法制》报道,引起社会关注。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制作了专题电视访谈节目报道了该案。

近日,山东省检察院找到张志超母亲马玉萍,告知将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提起抗诉。

张志超案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

(一)张志超的任课教师均否认曾见证过张志超的有罪供述过程,山东高院据以驳回申诉的理由其实不存在。

在张志超的所有在卷询问笔录的每一页纸上,的确有临沭二中教师苏某、徐某的签字,每一页都签了。当时苏某是年级主任,徐某是张志超的班主任。但二人在山东省高院复查时、在张志超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时多次声明:公安机关审讯张志超时,他们都不在场,只是被公安机关叫到刑警队后,公安人员给他们一份笔录,让他们签字摁手印,他们就签了字、摁了手印。二人只在楼道里看到张志超从身边经过,没有任何交谈。

从二人的声明来看,他们的签字、摁手印,是在对张志超的讯问笔录已经形成后的补签,公安人员审讯张志超时,二人均不在场,无法证明公安人员没有对张志超刑讯逼供或诱供。如果认为他们的签字摁印是用来证明审讯张志超时有成年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在场,那这种证明显然是虚假的。

(二)审讯张志超时,张志超母亲的“在场权”被非法剥夺,其父母亲属均未能到法庭旁听庭审,后来也没有收到判决书。

张志超母亲马玉萍回忆,张志超被抓走后,有一天她去公安局找儿子,一个警察告诉他,你儿子在刑警队。马玉萍就去刑警队找,无意中走到一个房门前,听到里面有电棍发出的“刺啦刺啦”的声音,又从门缝里看到了儿子。张志超也看到了她,喊了一声“妈”。里面的警察发现了门口的马玉萍,立即出来,一人薅住她的脖领子,将其推到楼梯口。如果不是扶住栏杆,马玉萍险些摔倒。记忆中,儿子穿着衣服,坐在地上,表情很痛苦。

张志超案发时适用的是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而在2012年修订的新刑诉法中,“可以”被改为“应当”。按照1996年的刑诉法,讯问张志超时,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场。马玉萍所述她去公安局刑警队看到儿子后被强行推出讯问现场,如果属实,临沭警方的行为其实是非法剥夺了张志超母亲的“在场权”。

张志超案一审开庭时,其父母曾想到庭旁听,但一些人包围了法院,使得其父母无法进入法庭旁听,其旁听权被剥夺。后来,父母也未收到过张志超案的一审判决书。

(三)张志超本人及同案人王广超均指称审讯时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

张志超向母亲说,他当年承认自己是凶手,是被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开始被带到刑警队后,不承认是自己作案,被抽耳光,有人过来将他的衣服脱了,用两个电棍电脖子和全身,两人在身前用脚踢,用铁扳手砸膝盖和脚趾头。受刑不过,张志超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所为,并按照警方的提示完成了口供。

张志超称,“比如说,女孩穿什么衣服,我说白色,警察就用鞋底抽我的脸,我再说其他颜色,说不对就接着抽我,直接打到我说对为止。我如果说记不清了,警察就会说,张志超,我有办法让你记起来,就打我。”

对于庭审时为何不辩解及一审判决后为什么没有上诉,张志超说,当初检察院的检察官来讯问他时,他曾告诉检察官,自己是被打承认的,要求检察院提取血液、毛发等物证,检察官给他作了笔录。在他向检察官翻供的当晚,曾提审他的公安局刑警将他从看守所提出,再次抽耳光、用电棍电击,对他说,“你找谁都没用,最后还是我们查。”

因为向检察官翻供后被毒打,张志超认为检察官跟公安也是一伙的。到了庭审时,公诉人正是当初讯问自己的那位检察官,让张志超不寒而栗。因为是不公开审理,没有一位亲人参加旁听,张志超在法庭上不敢翻供说出实情。他认为,法官也会跟检察官、公安一样,自己翻供也没用,只会再次被毒打。庭审时他刚满16周岁,对司法程序根本不懂,不知道上诉是怎么回事,认为上诉也没用。

从张志超九次有罪供述的讯问时间来看,第一次讯问持续9个小时20分钟,第二次讯问持续8个小时,第五次讯问持续4个小时。对一个不满16岁的少年,如此长时间的审讯,本身就是变相的体罚。从九次讯问的地点来看,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八次讯问都是在临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而非在看守所内进行,无其他理由的所外提审,又说明了什么?

除了有罪供述外,张志超也作过无罪供述。如在一份讯问笔录里,有“在检察院提讯你时你为何翻供”的问题,和张志超“当时我听说自己可能会被判十几年害怕了,以后不会了”的回答,也就是说,张志超存在无罪供述。但他的无罪供述不在卷。

王广超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找其调查取证时陈述,侦查人员在提讯他的时候,没有家属或老师在场,只是在最后去看守所之前,在刑警队里把他的班主任叫过去见了一面。审讯的时候,“拳打脚踢,用电棍,提示我说什么,后来就形成了口供”。张志超后来在审判的时候为什么不辩解,后来为什么不申诉,王广超说他不清楚。只是强调,“当时我向刑警队说的都是编的故事,都是按照刑警队的人提示说的。”他是到了刑警队之后,才知道高婷被杀。

警方收集的大量在案证据证明张志超不存在作案时间,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可能完成——根据警方当年对临沭二中新校多位教师和学生于峰、孙兵、刘军、王全(皆为化名)的询问笔录的讯问笔录,结合实地调查,基本可以厘清2005年1月10日高婷失踪当天学校的作息时间,从而非常有力地证明张志超不存在作案时间。

2005年1月10日是星期一,临沭二中新校只在周一升国旗,平时不升国旗。国旗的时候,就围着教学楼跑三圈,周一升国旗的时候,只跑一圈。学生起床时间,是清晨6点。升国旗的时间,是6时15分。升国旗仪式结束后,还会有学生代表讲话,说“我们班是一个团结的班”之类。国歌时长46秒,升旗仪式一般播放两次,从学生集合、升旗到学生代表讲完话,应该是在6时20分到25分之间。跑步开始的时间无法确定,跑完的时间也无法确定,但跑完一圈的时间基本可以确定,教学楼周长只有280米,正常人跑完一圈一般也就是40到50秒。考虑到学生众多,不可能都是快跑,时间应该是在两三分钟之间。跑完后,学生们就会上教学楼回到教室。而早自习的时间是6时35分到7时15分。

当时,张志超在哪里?卷宗里有于峰、孙兵、刘军、王全(皆为化名)的询问笔录,证实张志超当天参加了升国旗仪式,也就是说,在升国旗仪式结束时,张志超是在教学楼下的升国旗旗杆附近。

当时是冬天,一些学生每天跑步前,会将自己穿的棉袄脱下来。这些棉袄放到哪里?张志超是班长,他向班主任徐某老师提出,由他每天将大家脱下来的棉袄抱到三楼教室里去,徐某同意了。教师徐某也证实了这一情况。多位学生的证词显示,当天抱棉袄上楼的是张志超和李磊(化名)。

实地调查,张志超和李磊抱着棉袄从旗杆处上到三楼教室,需要1分30秒到2分左右。放下棉袄,他和李磊,还有因病没有去参加升旗仪式和跑操的孙兵,三人有过交谈。张志超现在回忆,当时他想去上厕所,孙兵和他一起从教室出来,李磊没有出来。开始想去20米外的洗刷间(即发现高婷尸体处)里,但因为这个洗刷间已经被学校停用了,去那里上厕所被学校发现了是要扣分的。孙兵说,别去那里了,还是去二楼吧。两人就一起去了二楼。在二楼楼梯口,遇到了杨同振。

实地调查,证人王绪波、杨同振的宿舍距离发现高婷尸体的洗刷间很近,只有11米,正常行走只需10秒。按照王绪波的说法,他们先是听到了女生求救的尖叫声,尖叫声持续了几十秒,叫得很惨烈,然后没有了。两三分钟后,他和杨同振一起从宿舍里跑出来,已经看到张志超和王广超在洗刷间门口了。他跑到洗刷间(走才需要10秒)外,朝里一看,里面的木门已经锁好了。也就是说,在短短两三分钟时间内,张志超完成了如下动作:掐高婷的脖子,将其拖入洗刷间,强奸、杀害,藏入洗刷间东半部的废弃厕所里,关上门,遇到王广超,告知其自己杀了人,让王广超看守洗刷间,自己跑下楼去买锁,买完锁,跑回三楼锁住洗刷间内掩藏尸体的东半部废弃厕所的木门……这可能吗?

按照张志超的口供和已被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张志超掐住高婷的脖子将其拖入洗刷间后,洗刷间内的木门是锁着的,张志超一脚踹开了木门,门一点没有撞坏,锁却撞坏了。等他强奸杀人后,为了藏尸在废弃的男厕所,就必须下楼去买锁。

据李贞梅证言,原来锁洗刷间中间木门的那把锁,是一把挂锁,与后来他拿钥匙打不开的新锁是一样的。既然是挂锁,用脚踹木门,门安然无恙,锁却被撞掉,实在是有些神奇。正常情况,应该是门先被撞坏,而锁不容易坏。

实地调查,从教学楼3楼洗刷间快速跑下楼,再跑到小卖部,需要76秒,往返需要150秒,2分30秒。仅仅是买锁回去锁门(与售货员交易的时间还没算)的时间,已经与楼下学生跑圈的时间相当。也就是说,如果是张志超作案,即使不算作案时间,下楼去买锁的时候一定会碰到跑完圈上楼的许多学生,更不要说买完锁回去锁门的时候了。而不要忘了,张志超抱着棉袄走上楼已经花了一分多钟。

再看王绪波、杨同振两人的证言,不要说作案,仅仅是下楼往返买锁的时间,也远远比王绪波、杨同振从宿舍出来走到洗刷间门口的时间长很多。时间,到哪里去了?

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将对张志超有利的证据,例如于峰、孙兵、刘军、王全(皆为化名)的询问笔录,均未当庭提交,只是附在卷宗里。如果提交这些证据当庭质证,不难得出张志超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

另,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近日又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她找到了十年前学校小卖部的承包人,这位承包人证实,当时每天早晨7时10分小卖部才开门。这样一来,张志超6时20分左右就去小卖部买锁的说法不攻自破。仅仅是这一个证据,也足以构成启动再审的充足理由。

张志超、王广超的有罪口供与关键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关键证人证言明显虚假且相互矛盾——

(一)同案人王广超翻供

按照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张志超强奸杀人后,出来在洗刷间门口碰到同班同学王广超,告诉他自己杀人了,让他帮自己看守洗刷间大门,自己去去就来。然后下楼去小卖部买锁,买锁回来后将洗刷间里面的门锁上。

但王广超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其调查取证时陈述,2005年1月10日那天,自己去参加升旗仪式和跑操了,但不记得是否见过张志超,自己当初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全是虚假的,是被逼迫和诱供的结果。

(二)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与事实明显不符,且很不稳定

张志超的九次有罪供述,本身很不稳定,在情节上多次反复,很多细节交待不清楚。有时说,作案时不认识受害人高婷;有时又一口咬定认识高婷。描述奸杀过程说,说一手堵住高婷的嘴,一手掐她的脖子,同时又脱掉了自己的裤子和高婷的裤子,请问,他有几只手?有的供述说,高婷没有系腰带,有的供述又说解开了高婷的腰带。

张志超供述,他是将高婷按倒在地后捂着嘴掐着脖子脱她的裤子。即使是不捂嘴不掐脖子,因高婷倒地,冬天衣服穿得又多,张志超的两只手来一起用力脱高婷的裤子,也是非常费力的,很难脱下来。如果张志超两只手来脱高婷的裤子,如果高婷没有昏迷或死亡,难道她不呼救反抗?

在张志超的供述中,他是当天早上杀人后让王广超帮他看着门自己去小卖部买了把锁,回来把厕所门锁上,用来装尸体的编织袋是第二天下午从宿舍偷了带到藏尸厕所的。而王广超的供述,张志超当天早上让他看着门,自己下去不到一分钟就拿着一个编织袋回来了。矛盾在于:第一,编织袋到底是在当天早上还是第二天下午拿到洗刷间去的?第二,如果张志超是去小卖部买的锁,怎么可能在一分钟内回来?

(三)证人王绪波、杨同振的证言明显虚假,且互相矛盾

在王绪波、杨同振最初的证言中,两人都说,听到了宿舍外面女生的尖叫声,持续了两分钟左右。

叫声一停,杨同振证言:“王绪波从床上下来,穿上鞋,从床上拿件上衣外套,便小跑着朝门外跑,我当时被子已经叠好了,但还没套被罩,我接着下床想跟出去,但穿鞋时费了些事,鞋带系得太紧了,我又松了松才把鞋穿上,接着我便朝外跑,我比王绪波晚到不到一分钟。我到宿舍北门口时,朝南一看,看见南面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王绪波正慢慢朝前走,快走到了,正和他们说话……”

王绪波、杨同振宿舍距离发现高婷尸体的洗刷间仅仅只有11米,慢走也只需要10多秒,而按照杨同振的描述,外面尖叫声一停,王绪波就急忙冲了出去,走到洗刷间门口应该只需三四秒,杨同振比王绪波晚了一分钟出去,怎么还能看见王绪波在慢慢地朝洗刷间门口走,王绪波冲出宿舍后为什么突然双脚踩了个急刹车,以异常缓慢的速度向洗刷间走去?

听到外面女生的惨叫声结束后,王绪波的证言:“我就把脚(睡觉时不脱袜子)直接插鞋子(鞋带未解开)里去,拿起床上的皮夹克就跑出去了。杨同振跟我跑出去的。”可见跑得很急。

王绪波接着说:“一出我们的宿舍门,我就看那边洗刷间门口站着人,当时走廊里面没有灯,看不清。当我走过去时,我看这时是两个人,一个是张志超,他站的位置靠近洗刷间门有一米多,是正对着洗刷间的,跟他一块的是戴眼镜的那个同学,他站在张志超后一米左右靠近走到两侧的窗户,正对着楼梯口。”

接下来,王绪波回忆,他与张志超进行了对话,问张志超“干什么的?什么声音?出什么事儿了?”,张志超回答:“有美女”,“跟女朋友闹着玩的。”王绪波“朝洗刷间里看了一眼,里面的厕所门是关着的,外面未见到什么。”根据他的证言,张志超此时不仅奸杀了高婷,还买锁回来将门锁好了。

但杨同振接下来的证言,与王绪波有明显矛盾。杨同振说:“王绪波正慢慢朝前走,快走到了,正和他们说话,具体说什么话,我也没听清。我便也跟着朝南走,距王绪波有一米远站住,当时走廊内灯也没开,我也没看清跟王绪波说话的人是谁。当时王绪波离他俩有半米远,我过去有一分多钟。和王绪波说话的那两个人便顺走廊向南去了,我看那两个人走了,我便回去锁宿舍门……锁完门,我朝教室去的时候,我是和王绪波一起的,我俩一起顺洗刷间那侧楼梯下去,当走到二楼楼梯口时,遇到张志超正站在宿舍门口,王绪波见了他,还和他说话的,王绪波问他听着了吗,张志超说听着了。接着我俩朝南进了教室,没再和张志超说话,我冲他笑了一下。”

短短的11米距离,杨同振走了一分多钟。按王绪波的证言,他在洗刷间门口遇到的两个人,就是张志超和王广超;而按杨同振的证言,王旭波在洗刷间门口遇到的两个人是谁他没看清,但在后来下到二楼的时候,遇到了张志超,这次他看清了。张志超到底是在二楼,还是在三楼?王绪波、杨同振在三楼洗刷间门口遇到的两个人里,有没有张志超?两人的说法互相矛盾。

但王绪波、杨同振二人的证言,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都进行了裁剪,裁剪的结果是,两人口供的矛盾之处被掩盖,给人的感觉就是,两人从宿舍里出来,都看到张志超和王广超在发现高婷尸体的洗刷间门口。

此案严重缺乏物证,现场没有张志超的任何痕迹,大量物证均未找到,现场勘察报告、尸检报告疑点重重

(一)两把神奇的锁

前文已经详述了暗中涉及到两把锁的问题,在此不重复赘述,只谈谈尚未说到的。

按照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他将旧锁撞坏换上新锁锁好木门后,将挟持高婷的绿色铅笔刀和旧锁仍在校园西北角厕所南侧双杠附近的大垃圾坑里,新锁的钥匙扔到教学楼后小卖店前南侧的第一个垃圾桶里去了,另一把钥匙扔到校园西北角厕所内从西往东数第二个尿桶里去了,包精液的卫生纸仍进了大粪坑,第二天下午再次去奸尸并切割尸体的红色铅笔刀带回教室时间不长就没有了。据此,警方对上述地点进行了反复细致搜索,以上物品无一寻获。将张志超提及的垃圾堆、垃圾坑、垃圾桶用手指一寸一寸地分类查找,历时三日,始终一无所获。

民警查到张志超新买的锁是“明环”挂锁,校园小卖部就有出售,售价三元。但张志超找何人买的锁,始终无法查清。而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近日找到了十年前学校小卖部的承包人,这位承包人证实,当时每天早晨7时10分小卖部才开门。

(二)无法找到来源的编织袋

同前文所述那两把神奇的锁一样,包裹高婷尸体上半身的编织袋,也始终找不到来源。按照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及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这个编织袋是张志超在奸杀高婷的第二天下午又进去奸尸并切割尸体时带到作案现场的。

在他的前后九次供述中,对这个编织袋的来源,有三种不同的说法:第一次供述,说是作案当天晚上花五毛钱饭票从同学李磊手里买的;第二次供述,说是作案当天清晨到小卖部买锁后,回宿舍从李磊枕头下拽出一个编织袋跑回现场,袋子先放在那里;第三次到第九次供述,说是第二天下午才去偷。但这九次供述,全都无法证实。

警方询问了李磊(化名)及其母亲,李磊表示,他从来没有过这种编织袋,不仅没有,见都没见过,张志超也从来没有找他买过,也不可能从他这里偷走。李磊母亲表示,他们家没有过这种编织袋,她从来没见过,也没见儿子用过。

为了查清这个编织袋的来源,警方多次找到李磊,并到张志超、李磊家中查找,又对其宿舍内所有学生共计82名逐一调查了解,经过近半个月工作,未能发现任何线索。这个白色编织袋上有“ORTOFIN”“GENOVA/ITALY”等字样,经临沂海关及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去人,是装柳编等工艺品出口的袋子。“ORTOFIN”是商标名,“GENOVA/ITALY”即意大利热那亚。据此,警方又深入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临沭、河东70余家柳编经营单位,历时近一个月调查走访,也未能查出该编织袋的来源。

如果高婷真是张志超奸杀的,在奸杀高婷时,张志超没有条件将高婷的上半身用编织袋包住,所以,第二天,张志超携带这个警方无法查出来源的编织袋再次来到洗刷间,将高婷的上半身包住。问题是,张志超用编织袋包裹高婷上半身的目的何在?既然他打算藏尸在作案现场,有什么必要用编织袋包裹高婷的上半身?

更有可能的真相是,高婷不是在洗刷间被杀害的,编织袋是为了转移尸体而包裹尸体上半身用的。尸体被转移到这间洗刷间后,编织袋被真凶遗留在了藏尸现场。

锁和编织袋,只是张志超案有关物证的两个突出代表。纵观此案,现场出现的物证,像锁和编织袋这类查不清来源的是一类;没有出现在现场而在张志超供述中提及的,全都没有寻获,例如旧锁、挟持高婷的绿色铅笔刀、切割尸体的红色铅笔刀等,是一类;应该出现在现场却没有出现在现场,也无法寻获到来源的,是第三类。例如,王燕提及,高婷与她分手时随手带着钱包,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这个钱包要么在现场,要么被张志超拿走,但警方没有寻获,甚至没有提及。

(三)现场勘查报告的重重疑点

警方的现场勘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高婷的尸体头北脚南趴在过道北边最东头的大便池里,臀部以下赤裸,臀部及小腿处附有泥土,臀部以上有一只包住上半身的编织袋,编织袋上沾有血迹。移开尸体,看到尸体下有羽绒服和毛衣,衣服下有血迹,北墙上也有血迹。在过道上,有塑料袋、木条、地板砖碎片、玻璃片、布条等垃圾。过道南边,中间大便池上放着一双皮棉鞋和袜子,鞋袜上均有泥沙,两本摆放整齐的英语课本,墙上挂着一条绒裤。一墙之隔,最西头的大便池里,墙上挂着牛仔裤,两膝盖处有泥土,便池上有四个塑料袋、一条白色裤头和一张写有“高婷收”字样的明信片。

高婷的衣物鞋袜,东一件西一件,有的挂在墙上,有的摆放在各个大便池上。但这些衣物鞋袜及高婷的尸体上有个共同特点,就是都有泥沙。根据警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述,“牛仔裤两膝盖等处有泥土”,“左脚棉鞋外侧附有泥土”,“两袜脚跟处附有泥沙”,“臀部及小腿处附有泥土”。根据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及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在水泥地面的教学楼内作案,这些泥沙、泥土从何而来?尤其是袜脚跟处都有泥土,连高婷的尸体臀部、小腿上都有泥土,应该是死后在泥土地上拖拉才能形成。根据这些泥土,洗刷间很可能不是杀害高婷的第一作案现场,只是个杀害高婷后的移尸藏尸现场。

现场出现了多处血迹,根据警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述,“东部靠东墙地面上有一片29cmX21cm的血迹,并粘有毛发,东墙上有一片33cmX27cm的擦蹭状血迹”,“编织袋上粘有血迹”,“西隔墙9cm处有一22cmX46cm的血迹,北墙上距地面6cm距西隔墙12cm处有一9cmX9cm的血迹”。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中记载,血迹用“刀片刮取”,进行了提取。但这些血迹有没有经过司法鉴定,经鉴定血迹到底是谁的,不得而知。

在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中,前三次提到奸杀高婷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且还射精了,但警方没有提起到他的精液。不仅没有精液,甚至没有提取他的任何皮屑、头屑、指纹、脚印和其他身体物质。高婷是被奸杀的,张志超与其必然有激烈的身体接触,高婷一定会反抗,会去抓挠张志超。但张志超一个不满十五岁的少年,临时起意作案,警方居然无法从现场提取到他的任何身体物质,也令人匪夷所思。

判决书提及到一个物证,是一根小木条。据张志超告诉他的申诉代理律师,这根小木条,是他被领着去指认现场时随手从地上捡起来交给警方的,说是用它捅过高婷的肛门。这根小木条,被写上了判决书,但警方没有从上面提取到高婷的任何身体物质,如何证明它与本案有关?

(四)《尸检报告》的多处疑点

受害人高婷的尸检报告中,与张志超有罪供述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相符的,也有不少内容。

如尸检报告提到,尸体“前额正中有纵行2.5X0.5厘米表皮剥落,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三块无色透明的玻璃碎片”。创口里面为什么会有玻璃碎片?这些玻璃碎片是怎么跑到创口里面去的?

知名法医刘良认为,这种情况一般是头部与玻璃撞击才会形成。但现场并没有被撞碎的大块玻璃,根据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也没有头部撞击玻璃的情节。

更令人疑惑的,是在2005年2月13日、14日的前两次供述中,都非常专业地说,“半蹲着把生殖器插到她的阴道里,抽动了几下”,还射了精;但到了2月26日的第五次供述,“半蹲着”改成了“趴着”,插入射精变成了“因为是第一次我也不知道怎样擦,就在她隐私处蹭了两下”,意思是没有插入阴道,也没有射精了。

为什么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此案的尸检报告是2月16日作出的,时间正好在第二次供述后两天。尸检报告的结论是,受害人“外阴粘膜脱落红肿,处女膜呈圆孔状,仅容纳一指”。也就是说,高婷的处女膜没有不规则破裂,也未从其阴道内提取到任何精液。受害人“肛门呈开启状态”,疑似死后被侵犯,因死后肌肉失去弹性,无法再闭合,故呈“开启状态”,但从肛门和口腔内也没有提取到精液。整个发现尸体的现场,都没有提取到除死者外的任何人的体液、毛发、头屑、皮屑和DNA物质。

张志超此前的口供与尸检报告不符,尸检报告出来后,口供就朝与尸检报告相符的方向转变,这是巧合吗?

《尸检报告》记述,肛门呈开放状,可能是死后遭受侵犯造成的,因为死亡后肛门括约肌失去弹性,被侵犯后无法再收缩。死者的口腔分泌物也进行了检验,不含有精液成分。但警方既然拿去检验,合理推测,可能也有被侵犯的迹象。从处女膜仅有一根手指粗的圆孔,肛门和口腔均有被侵犯迹象来看,真凶有故意伪造奸杀假象的嫌疑,可能本案不是一起强奸案,而就是单纯的绑架杀人案。

《尸检报告》最后的结论是:“死者是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检验所见的死者尸斑、尸僵特点,结合手指足趾呈半干涸状,另据现场位置和气候状况,我们认为死者的死亡时间与失踪时间吻合,其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在一个月左右。”

法医刘良在看完这份报告后说,如果不结合案情,单纯从技术上推断出死者的死亡时间在一个月左右,是不可能做到的。而张志超案的尸检报告,是在2005年2月16日,也就是张志超被警方审讯了三次,已经作了三次有罪供述之后,才得出的。

法医刘良称,死者上半身被编织袋包裹,身体下垫着羽绒服和毛衣,而死者臀部以下完全赤裸地暴露在空气中,如果长达一月之久,上半身和下半身的腐败程度应该有明显的差异,但这种差异,从尸检报告中没有体现出来。

大案旧文(2015年5月29日)

《南方周末:山东临沭校园奸杀案疑云》报道:

【读案时间】

2005年,一个16岁的少年因为学校里发生的一起杀人案而入狱。未满26岁,他已经坐牢十年。时隔十年,“山东临沐张志超强奸杀人案”再度引发关注。法院判决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说“张志超一案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代理律师则认为,该案存在诸多疑点,证据不足。

原标题丨“刑讯逼供、程序违规、缺少物证” 校园奸杀案疑云十年待解

按照警方记录,审讯未成年的张志超时,他的多位老师在场旁听,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但面对律师和记者,他们全都否认自己当时在场,并称是“按照警方要求,后补的签字”。

认定张志超犯罪事实的证据,最主要的是几位证人的证言。警方始终没能找到所谓的作案凶器小刀;也没有找到被认为是诱使张志超犯罪的黄色书籍;对于尸体身上的那个编织袋的来历,也没能搞清楚;而对于现场的血迹,也没有做出鉴定归属。“这些都很关键,也能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但警方都没有做,至少在卷宗里是这样显示的。”律师雷焕朝说。

张志超已经失去自由整整十年。

2013年,他从少管所转到淄博的鲁中监狱后,曾被要求当监狱里的“班长”,但他拒绝了。2005年出事时,他是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以下简称临沭二中)高一(24)班的班长。

2005年2月11日,临沭二中的高一女生张婷(化名),在失踪近一个月后,被发现死在学校一间废弃的厕所里,下身赤裸,腹部和私处有多处深切的刀伤。当时16岁的张志超很快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据警方称,他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2006年3月,张志超因强奸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十年中,母亲马玉萍会在每一个周三,去看儿子。马玉萍每次都忍不住会问儿子一句话:“你跟妈说,那事儿到底是不是你干的?”儿子便沉默,然后流眼泪,有时回一句:“妈,你相不相信我?”马玉萍就不再问,跟着哭。

直到2011年某天,又一个周三,马玉萍没有问那句话,儿子却主动说道:“妈,你帮我找律师,我是被冤枉的。”

小城案发

2005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三,此时正是寒假期间,距离临沭二中开学,还有5天。

高一女生张婷的尸体是在综合楼三楼北侧的一间厕所里发现的。新校区宿管科的勤杂工李贞梅撬开这间已经锁上数月的厕所后,发现“厕所内最东北角一个粪池子处”,趴着一个人,因为隔板挡着,只看到一対裸露的小腿和脚。

警方很快认定,死者就是该校已经失踪近一个月的高一女生张婷。她趴在地上,上身穿着小棉袄,兜头又罩了一条编织袋,下身赤裸,腹部和隐私处,有多处切口很深的刀伤,四周有血迹。

警方认定,她大约在一个月前已经遇害。

张婷是学校里公认的漂亮姑娘,也是班上的文娱委员,性格活泼,喜欢上网,朋友多。她的父亲是当地的人大代表。

临沭县位于山东省东南部的鲁苏交界处,隶属于山东省临沂市,距离省会济南大约300公里。在张婷失踪的一个月里,学校组织了多次寻找,都未果,而各种流言也泛起,有人说张婷可能被绑架,也有人说她或许已经死了,“先奸后杀”这样的玩笑之言,也在看惯了港台警匪片的学生中间流传。但对于家长们,却感到实实在在的某种紧张和恐惧,一些家长聚到学校,喊着让学校和警方赶快破案,“学校都不安全了”。而随着张婷的尸体被发现,家长们的情绪更是到了紧张的顶点,巨大的舆论压力笼罩在这座小县城。

当地警方的侦破看起来很顺利,在发现尸体的这天,深夜1点多,正在家中睡觉的张志超,就被敲门而入的警察喊醒:“有个问题找你调查一下。”

十年后,2015年5月20日,坐在鲁中监狱里,张志超依旧记得,当时警察没有穿警服,也没有说因为什么事,就带着他回到刑警队,下半夜,在被警察询问时,才知道与张婷的死有关,“挺害怕”。

在张志超的记忆里,当时警察拿出一本宪法,对他说:“你不用担心,你未成年,不会被判死刑的。”

两天后,张志超被刑拘,5月26日,他被警方正式逮捕。2006年1月,临沂市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6日,张志超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在判决书里,张志超是这样杀死了张婷——

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张志超在教学楼洗刷间遇见张婷,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张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到洗刷间内,捂嘴,掐脖子,将张婷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

随后,张志超将尸体移至该洗刷间内一废弃厕所内藏匿,离开时,在洗刷间门口遇见同学王广超,对王广超说自己杀了人,并让王广超帮助看守洗刷间,而张志超自己则到一楼小卖部购买了一把新锁,返身回到三楼,将厕所重新锁住。

次日下午,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际,又携带铅笔刀,潜入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

刑讯疑云

2006年4月,张志超被送进少管所。在此的最初几年,他很少和狱友说话,从不和狱友或者狱警提及自己因何罪入狱,他知道,这种罪行,在监狱里都没人看得起。

为何在失去自由的第六年才想到要出来鸣冤,张志强不愿说太细,似乎有所顾忌。他只是说,少管所里有些法律书,这几年他都会去看,也能看新闻,看到这几年陆续有好几个冤案被媒体关注,得到平反,这让他看到了希望。

从2011年起到2014年,马玉萍找的律师多次申诉和提起抗诉,但得到的答复却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4年12月,马玉萍看到念斌案,最终找到大禹律师事务所张燕生律师。大禹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李逊带着团队开始介入此案。他们调阅卷宗,并走访了部分当事人,“发现证据严重不足、矛盾重重。”

律师们最初的重点,放在了当事人是未成年人,警方是否刑讯逼供、诱供?询问时,是否有监护人在场?李逊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从卷宗来看,这两点似乎都是肯定的。

警方的讯问笔录显示,张志超归案后,对强奸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事后,在淄博城郊的鲁中监狱,张志超无论对着律师还是记者,都很明确地说,都是警察逼着他说的。

虽然已经过去十年,在回忆遭遇刑讯逼供时,1米85大个子、身体健壮的张志超,声音仍忍不住有些颤抖。他说,在被“裹挟”进这起案件之前,并不认识张婷,从没说过话,没有和同学讨论过张婷。在警方找到他之前,他一点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和张婷的死亡有关联。2005年2月12日凌晨1点钟他被警方从家中带走后,在刑警队待了两天两夜,最后送到了看守所,提讯了13次,除了最后一两次,前面都是从看守所提到刑警队去审讯的。在律师看来,警方已经是违规之举。

张志超说,每次提讯都会挨打,最严重的一次,他向县检察院翻供时说自己没犯罪,当晚刑警队就把他提走,一整晚都在提讯,用电棍殴打,不让睡觉,“你打哈欠就会用电棍电你。”“最严重的是刚到刑警队,审讯我的人很多,10个人,每次把我拷在审讯椅上,脱掉上衣,用皮带抽,电棍电,扳手敲膝盖、脚趾头,拿钳子捏手指,逼我认强奸杀人。”

据警方讯问笔录可见,在前两次供述中,张志超都描述了强奸经过,但从第五次供述开始,“强奸”变成了只有接触。

“我们发现,第一、第二次询问时间分别在2005年2月13日、2005年2月14日,第五次询问是在2005年2月26日,本案尸检报告做出是在2005年2月16日,而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处女膜呈圆孔状,即并未如一般强奸案那样呈撕裂状。”律师李逊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这一转变,唯一的合理解释是:案发现场直观显示是强奸案件,于是侦查人员指示张志超供述强奸行为,而尸检报告出来后,显示被害人处女膜情况与强奸案件通常情况并不吻合,而后侦查人员为使口供能够与尸检报告印证,指示张志超在供述中作此改变。

律师李逊说,张志超一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按照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据警方记录,在审讯张志超时,他的班主任徐建在场旁听,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徐建当年也是刚刚参加工作,至今不相信是张志超干的,“因为他的事儿,我也被学校处分,因为我是班主任,从此之后,再也没做过班主任。”徐建说,每次说起往事,都有些激动,有些难受。他回忆,张志超当时是班长,成绩一般,但人热心,有号召力,每天早上6点20分,当同学们按照惯例在操场跑操,他就会将他们脱下的棉衣外套送到楼上的教室里。

2015年5月21日这天下午,徐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以及在场的律师,审讯时,他并不在场,而是在事后被警方叫过去,按要求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此外律师又找到另一位在张志超讯问笔录上签字的老师苏岳,也说是按照警方要求,后补的签字。而张志超的母亲也未能在场。

证据是非

据判决书称,认定张志超犯罪事实的证据,最主要的是几位证人的证言。其中证人王绪波的证言最为关键,他说,1月10日早上,他和同学杨同振请假,没有去跑操,“大约6点23分,我在宿舍里听到外边有女孩尖叫,并说:‘你要干什么,救命。’”于是他和杨同振先后跑出去看,他看到宿舍南边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其中一个就是高一(13)班的班长张志超(编者注:高一重新分班前,张志超在13班)和一个戴眼镜的男生。他就问张志超,“刚才谁喊的?”张志超给他的回答是:“有女鬼。”

“我又问:‘你俩干什么的?’他俩说:‘有美女,行了,没有什么事。’我就和杨同振回宿舍了。”

而杨同振则说,当他和王绪波跑出宿舍后,看到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他不认识的男生。

李逊律师说,侦查机关应该安排杨同振和王绪波对张志超和王广超进行辨认,但事实上,当时只让王绪波一人去辨认,杨同振则没有。因此王绪波所述是否属实,以及王广超是否在场,应该存疑。

如今,杨同振家开了小店,电断断续续,父亲坐在柜台后,一脸低沉,不同意让孩子出来聊。而王绪波的家人也拒绝让记者见面,对于当年案情,讳莫如深。

另外在卷宗里,律师还发现了几份证言,来自张志超的几位同学,都在证明张志超不具备作案时间。律师李逊等人则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判决书认定张志超单独实施了“劫持”、“强奸”、“转移尸体”等犯罪行为,还与王广超串通,下楼买锁,返回三楼,又和王绪波等人打招呼,就意味着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多位同学的证言,都在说张志超参加了跑操,并上了早自习,没有超过三四分钟的独处,不具备作案时间。但这些证言,警方未上交法院,“这将导致法院无法全面了解案情,没有准确核实证据真伪,做出对张志超有罪判决。”

另一个时间上的疑点在于王绪波等人的证言,他们说先听到尖叫声,然后三四分钟后跑出宿舍,走到洗刷间门口,看到张志超和王广超。而根据律师和南方周末记者的实地观察,从王绪波的宿舍到洗刷间,不过10米左右,从他们听到尖叫到走到洗刷间,不会超过5分钟,“这么短的时间里,张志超怎么能做到劫持、脱掉对方裤子、完成强奸、又下楼买锁继而回到三楼?”马玉萍不能理解。

据判决书可知,因为张志超的主动告知,王广超知道他杀了人,那么王广超的证言,就作为张志超杀人的直接证据,但在2014年,当律师为了取证,再次找到王广超,他明确表示,张志超没有和他说过自己杀了人,也没有向警方承认自己帮着看尸体,“是公安机关逼我说的。”“当时我向刑警队说的都是编的故事,都是按照刑警队的人提示说的。”

除了证人证言,此案几乎没有物证,律师李逊的团队成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按照判决书的描述,张志超应该与张婷有大量身体接触,按照常理,受害人张婷的尸体以及作案工具,应该遗留张志超脱落的细胞、毛发和指纹,但侦查机关在可以进行鉴定并且已经进行被害人口内精液鉴定(公诉机关认定张志超事后有其他侮辱遗体的行为)的情况下,没有对案发现场脱落的细胞、毛发、指纹进行提取并鉴定,因此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另外,大禹律师团队说,警方认定张婷死亡一个月左右,是基于张婷家长和师生所说的失踪之日,即2月10日,当时是冬天,很冷,但根据相关科学报道,冬季尸体一般会在15天-30天左右出现腐败巨人观(注:一种尸体现象),而根据现场勘查照片看,尸体基本保持原貌。

“这就需要侦查机关提供科学原理加以说明,否则就意味着死亡时间认定有误,从而推翻法院认定死亡时间,更能推翻张志超犯罪的事实。”李逊律师团队说。

此外,警方始终没能找到所谓的作案凶器小刀,也没有找到被认为是诱使张志超犯罪的黄色书籍,尸体身上的那个编织袋的来历,也没能搞清楚,而对于现场的血迹,也没有做出鉴定归属,“这些都很关键,也能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但警方都没有做,至少在卷宗里是这样显示的。”大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雷焕朝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大禹律师事务所计划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均在受理之列。大禹律师事务所曾经代理过念斌案,并成功为其昭雪,该所主任律师李逊说,相比来说,张志超案看起来更容易昭雪,因为它的疑点太多了。“但最终如何,还需要时间。”李逊说。

复查多次被延期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2015年5月,该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某些细节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整个案件定罪量刑。媒体报道刊发之后,2015年10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张志超案立案复查,此后多次延期。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视频接访了张志超的家属及律师,此后又在2016年12月、2017年5月两次视频接访。

2017年4月,山东省检察院称最高法已调取该案卷宗并审查,故检方决定中止复查。2017年11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山东省高院再审该案。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对其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号再审决定书,该院已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根据刑诉法规定,该院在半年之内,也就是8月8日之前审理完毕。

2018年8月7日,山东高院决定对该案再延长三个月审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是否真是冤假错案,我们只能静候……【2020.1.13】

谢选骏指出:共产党中国为何会对冤假错案进行国家赔偿?看来,是“2015年6月,张志超案经《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民主与法制》报道,引起社会关注。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制作了专题电视访谈节目报道了该案。”……起了作用!那么共产党的喉舌为何揭露共产党的司法黑洞呢?原来,在这十年之间,共产党中国已经换了最高领导人了。这样一来,揭露前一任领导人的司法黑暗,就成为突出现任领导人的英明的一个宣传材料了。即使为此进行“国家赔偿”,也算值得了。

网文《张志超奸杀案的真凶究竟是谁?杀人者很可能是隐藏在中学内的恶魔》(萨沙 资深中国近代军事历史作家)报道:

萨沙对于张志超案件的一点理论分析。我写过100多个国内外大案,说说自己的一些看法。

这个案件大概是这样:

2005年2月11日,山东省临沭县(属于临沂市,在苏鲁两省交界处,治安情况复杂)第二中学新校校区宿管科清扫工李贞梅(50多岁的男性)打扫教学楼三楼的一间洗刷间时,发现一具女尸并报案,经公安确认,该女尸是该校高一学生高婷(化名)。临沭公安经侦查后,认为强奸杀人的是该校高一学生张志超。2月13日凌晨,张志超在家中被警方带走。当天,他被刑事拘留。26日,被逮捕。张志超不满16岁。

2006年1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对张志超和同案包庇犯王广超提起公诉。2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张志超和王广超对公诉人的指控均未作辩解。3月3日,临沂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王广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张志超、王广超均未上诉。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张志超在教学楼一洗刷间内遇到被告人高婷,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高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至洗刷间内,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高婷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张志超离开洗刷间时遇见被告人王广超,将其犯罪实情告诉王广超,并让王广超帮助看守洗刷间,后被告人张志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一新锁将废弃厕所锁住。

案发后第二天,2005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机,又携带铅笔刀,潜入该废弃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

2005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王广超时,王广超明知张志超系犯罪的人,却故意作虚假证言,对其包庇。”

这个案件现在看来疑点非常的多,多到匪夷所思的地步。

以萨胖的经验来说,案件至少定性来说应该没有难度。

至于搞成现在这个样子,在几乎无证据情况下抓了张志超,关了他15年,是有一定原因的。

我们简单整理一下当天的情况。

首先介绍一下张志超和高婷的情况。

无辜受害者高婷,高一女生,组织委员。同学认为高婷长得挺漂亮,性格活泼,喜欢交友(有笔友和男友,案发时有一个固定交往的男友,就在出事的3楼)和上网。她家条件不错,父亲是当地的人大代表。

“杀人凶手”张志超当地普通老百姓家庭,父母都是下岗职工,父亲几年前患病,目前一直在家养病,母亲则以打工为生。张志超是另一个班的班长,身高1米85,微胖,性格外向,健谈爱笑。

当天高婷是同闺蜜王燕(化名)一同去的学校,王燕骑自行车,高婷坐在后座。

刚进校门,即听到升旗的集合铃声。王燕急忙去停车。高婷将车前篓里两本她的英语课本和钱包拿出,走向教学楼。等停好车后,王燕回头,只有一二分钟,已看不见高婷。

高婷的班主任告诉警方,在那天学生跑操的时候,他没在队伍中看到高婷。早自习在6时35分开始,将近两小时之后,班主任开始上第一节课。他发现高婷不在教室,“我也没问,以为她身体不舒服,她家人带她去看病去了”,因为高婷“最近几天感冒了,经常打针挂吊瓶,也经常不上课”。班主任不知道的是,整整一天,王燕都没能联系上高婷,高婷也一直没有回家。高婷的家人次日清晨不到8点就赶到学校找人。随后,各班通知同学帮忙寻找冯亭,学校有女生失踪的事旋即传开。由于高婷父亲身份特殊,警方迅速介入调查。但是,一直到学校放寒假,高婷始终没有消息。

在高婷失踪的同时,张志超他们班在正常上课。当时是星期一,中学要升国旗。之后围着教学楼跑1圈。升国旗的时间,是6时15分。升国旗仪式结束后,还会有学生代表讲话,说“我们班是一个团结的班”之类。国歌时长46秒,升旗仪式一般播放两次,从学生集合、升旗到学生代表讲完话,应该是在6时20分到25分之间。由于学生多,跑一圈大概要二三分钟。

跑完后,学生们就会上教学楼,回到教室。而早自习的时间是6时35分到7时15分。

根据案件卷宗,张志超参加了升国旗仪式,这有很多人目睹,问题不大。

在跑步时,一些同学会将棉袄脱下,由班长和另一个同学送到教室。由于张志超是班长,他和同学李磊(化名)抱着棉袄爬到3楼,大约2分钟。教室里还有因病没有去参加升旗仪式和跑操的孙兵,三人有过交谈。

后张志超和孙斌一起从教室出来,李磊则坐在教室里。张志超想要去3楼洗漱间小便(即发现高婷尸体处),但孙兵说这个洗漱间已经停用了(因3楼无法供水冲便池,早在2004年就停止使用),去上厕所被学校发现了是要扣分的。

于是,两人就一起去了二楼厕所,在楼梯口遇到杨同振。

杨同振当时和同学王绪波在一个宿舍,距离洗漱间10米,走路大约10秒。

然而,他们两人有另外的说法。

按照王绪波的说法,他们当天请假没参加升旗仪式和跑步,在三楼男生寝室各自床上躺着,两人都是下铺(王绪波的上铺有另外一个男生,在睡觉,什么也不知道)。

大约6点23分,突然听到女生尖叫:“你要干什么,救命!”,叫声很惨烈,而且持续约一两分钟,就没有声音了。大约过了2,3分钟,王绪波和杨同振觉得不对劲,王绪波率先起床,急忙穿鞋跑出寝室察看,约1分钟后,杨同振也下床出门观望。

走廊里没有灯,王绪波说他走近后,看到张志超站在废弃的洗刷间门口,还有另外一个戴眼镜的男生站在离张志超2米远的楼梯口。他就问张志超,“刚才谁喊的?”张志超给他的回答是:“有女鬼。” “我又问:‘你俩干什么的?’他俩说:‘有美女,行了,没有什么事。王绪波又向洗刷间门里看了一下,当时天黑,(又没灯)厕所门是关着的,没看见什么。我就和杨同振回宿舍了。”

不过,杨同振的说法有一些区别:“王绪波从床上下来,穿上鞋,从床上拿件上衣外套,便小跑着朝门外跑,我当时被子已经叠好了,但还没套被罩,我接着下床想跟出去,但穿鞋时费了些事,鞋带系得太紧了,我又松了松才把鞋穿上,接着我便朝外跑,我比王绪波晚到不到一分钟。我到宿舍北门口时,朝南一看,看见南面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王绪波正慢慢朝前走,快走到了,正和他们说话,我也没听清。我便也跟着朝南走,距王绪波有一米远站住,当时走廊内灯也没开,我也没看清跟王绪波说话的人是谁。

当时王绪波离他俩有半米远,我过去有一分多钟。和王绪波说话的那两个人便顺走廊向南去了,我看那两个人走了,我便回去锁宿舍门……锁完门,我朝教室去的时候,我是和王绪波一起的,我俩一起顺洗刷间那侧楼梯下去。当走到二楼楼梯口时,遇到张志超正站在宿舍门口,王绪波见了他,还和他说话的,王绪波问他听着了吗,张志超说听着了。接着我俩朝南进了教室,没再和张志超说话,我冲他笑了一下。”

警方后来只让王绪波期间认人,说同张志超站在一起的是王广超(张的同学),并不是孙兵。

这样,高婷就失踪了1个月之久。中学在1月31日,也就是高婷失踪之后15天放假,直到2月11日(春节后第3天)校工李贞梅打扫这间洗漱间时,发现锁打不开,被换了新锁。他很奇怪,设法撬锁进去,发现了高婷的尸体,随后报警。

尸体情况大体如下:高婷的尸体头北脚南趴在过道北边最东头的大便池里,上身穿着衣服,臀部以下赤裸,臀部及小腿处附有泥土,臀部以上有一只包住上半身的白色编织袋,编织袋上沾有血迹。编织袋上有“ORTOFIN”“GENOVA/ITALY”等字样,经临沂海关及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去辨认,是装柳编等工艺品出口的袋子。“ORTOFIN”是商标名,“GENOVA/ITALY”即意大利热那亚。

移开尸体,看到尸体下有羽绒服和毛衣,衣服下有血迹,北墙上也有血迹。在过道上,有塑料袋、木条、地板砖碎片、玻璃片、布条等垃圾。过道南边,中间大便池上放着一双皮棉鞋和袜子,鞋袜上均有泥沙,两本摆放整齐的英语课本,墙上挂着一条绒裤。一墙之隔,最西头的大便池里,墙上挂着牛仔裤,两膝盖处有泥土,便池上有四个塑料袋、一条白色内裤和一张写有“高婷收”字样的明信片。

高婷的衣物鞋袜,东一件西一件,有的挂在墙上,有的摆放在各个大便池上。但这些衣物鞋袜及高婷的尸体上有个共同特点,就是都有泥沙。根据警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述,“牛仔裤两膝盖等处有泥土”,“左脚棉鞋外侧附有泥土”,“两袜脚跟处附有泥沙”,“臀部及小腿处附有泥土”。

尸体有很多伤痕:“前额正中有纵行2.5X0.5厘米表皮剥落,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三块无色透明的玻璃碎片”“腹部和私处有多处刀伤,非常深,推测使用小刀或者刀片之类割伤”。

现场出现了多处血迹,根据警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述,“东部靠东墙地面上有一片29cmX21cm的血迹,并粘有毛发,东墙上有一片33cmX27cm的擦蹭状血迹”,“编织袋上粘有血迹”,“西隔墙9cm处有一22cmX46cm的血迹,北墙上距地面6cm距西隔墙12cm处有一9cmX9cm的血迹”。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中记载,血迹用“刀片刮取”,进行了提取。

这些血迹有没有经过司法鉴定,经鉴定血迹到底是谁的,不得而知。

更奇怪的是,高婷下身赤裸,但并未发现强暴痕迹。

外阴粘膜脱落红肿,处女膜完好,也未从其阴道内提取到任何精液。

不过,受害人“肛门呈开启状态”,疑似死后被侵犯,因死后肌肉失去弹性,无法再闭合,故呈“开启状态”,但从肛门和口腔内也没有提取到精液。

案件的情况大体就是如此,只是我们能够知道的全部了。

发现高婷的遗体以后,小小的县城像爆发了一个原子弹,炸开了锅。

高婷的家人悲痛万分,将遗体停在教学楼不安葬,要求立即破案;中学所有师生,还签下了要求严惩凶手的呼吁书;很多家长唯恐这个杀人犯就潜伏在中学内,还会对其他女生下手,也聚集起来去学校闹,要求尽快抓住凶手。

总之,闹得非常大。

警方认定是高婷死于当天上午,是被张志超所杀,且不谈证人证词众多矛盾的地方,这就存在一个时间线的问题。

张志超在那个时间的活动,几乎是公开的。

张志超作案必须终止在这个时间点:听到尖叫的杨同振、王绪波跑出来之前。

杨同振、王绪波跑出来是在6点26分或者27分。

而李磊、孙兵同张志超分开,最早也是6点23分。

那么,张志超要在短短3分钟内完成这一整套活动:踢开洗漱室的门、制服高婷、杀人、强奸(或者猥亵)、将尸体简单处理、把杀人真相告诉同学王广超,让王广超为他守门。

随后,张志超跑到楼下买锁,跑上来将洗漱间锁死,然后若无其事同杨同振、王绪波说笑。

这当然是无稽之谈,漏洞百出,弱智也不可能相信。

杀死一个15岁高中女生,并不是对付5岁儿童,并不容易。短短3分钟时间,连制服高婷都未必能够搞定,何谈完成这么多步骤。

另外,单单上下楼时间就要4分钟,而卖锁的小卖部要到7点多才开门,时间根本算不上。

况且,张志超是临时色心起来杀人,现场一些痕迹又怎么解释?比如那个编织袋是什么意思?张志超为什么莫名其妙的把一个编织袋,盖在女孩身上?是想故意留下证据暴露自己?

况且,张志超的供述多次转变,明显朝着后来的验尸结果靠拢。

最初他说强奸了高婷,但验尸结果发现没有强奸痕迹,他就转而说猥亵。

而验尸结果发现高婷身上一些伤痕是死后1天以后造成的,张志超又将口供改为1天后又潜回现场奸尸。

然而,全中国有几个15岁男高中生,敢于对死亡1天以上的遗体做这种事的?

我国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在论证该案时曾指出,“第一次强奸,第二次又回来奸尸,这是一个16岁的小孩啊,按照我们平常的生活经验,这种现象非常反常,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合理的逻辑之内。”

类似的疑问太多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才会一眼就发现问题。

至于张志超为什么一审不上诉,过了好几年以后才上诉,也是有一定原因的:张志超向母亲说,他当年承认自己是凶手,是被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开始被带到刑警队后,不承认是自己作案,被抽耳光,有人过来将他的衣服脱了,用两个电棍电脖子和全身,两人在身前用脚踢,用铁扳手砸膝盖和脚趾头。受刑不过,张志超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所为,并按照警方的提示完成了口供。

张志超称,“比如说,女孩穿什么衣服,我说白色,警察就用鞋底抽我的脸,我再说其他颜色,说不对就接着抽我,直接打到我说对为止。我如果说记不清了,警察就会说,张志超,我有办法让你记起来,就打我。”对于庭审时为何不辩解及一审判决后为什么没有上诉,张志超说,当初检察院的检察官来讯问他时,他曾告诉检察官,自己是被打承认的,要求检察院提取血液、毛发等物证,检察官给他作了笔录。在他向检察官翻供的当晚,曾提审他的公安局刑警将他从看守所提出,再次抽耳光、用电棍电击,对他说,“你找谁都没用,最后还是我们查。”

因为向检察官翻供后被毒打,张志超认为检察官跟公安也是一伙的。到了庭审时,公诉人正是当初讯问自己的那位检察官,让张志超不寒而栗。因为是不公开审理,没有一位亲人参加旁听,张志超在法庭上不敢翻供说出实情。他认为,法官也会跟检察官、公安一样,自己翻供也没用,只会再次被毒打。庭审时他刚满16周岁,对司法程序根本不懂,不知道上诉是怎么回事,认为上诉也没用。

按照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他将旧锁撞坏换上新锁锁好木门后,将挟持高婷的绿色铅笔刀和旧锁仍在校园西北角厕所南侧双杠附近的大垃圾坑里。新锁的钥匙扔到教学楼后小卖店前南侧的第一个垃圾桶里去了,另一把钥匙扔到校园西北角厕所内从西往东数第二个尿桶里去了,包精液的卫生纸仍进了大粪坑。第二天下午再次去奸尸并切割尸体的红色铅笔刀,带回教室时间不长就没有了。

据此,警方对上述地点进行了反复细致搜索,以上物品无一寻获。张志超提及的垃圾堆、垃圾坑、垃圾桶,警方用手指一寸一寸地分类查找,历时三日,始终一无所获。

另外,高婷闺蜜王燕指出,高婷失踪前带着钱包。

然而,张志超并没有提到过钱包,这个钱包也从此不知去向。

现场痕迹物证未检验出张志超DNA,当年案发后,办案公安对被害人口腔、阴道、血液及案发现场多处血迹进行提取,但是案卷中只有对口腔和部分血迹的鉴定情况,其他鉴材均没有相关鉴定意见附卷。

再审期间,检察员赴公安物证室,提取了上述物证并向公安部送检。

公安部于2018年7月作出鉴定书,经鉴定上述物证均未检测出与张志超有关的生物信息。

另外,王广超多年以后也说,他当时参加了升国旗和晨跑,根本没有注意张志超在不在,更谈不上听过他说奸杀了高婷的事情,他也不认识高婷。

他是1个多月后被抓进刑警队,才知道高婷已经被害。之所以他被迫承认包庇张志超,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王广超在代理律师找其调查取证时陈述,审讯的时候,“拳打脚踢,用电棍,提示我说什么,后来就形成了口供”。王广超强调,“当时我向刑警队说的都是编的故事,都是按照刑警队的人提示说的。”他是到了刑警队之后,才知道高婷被杀。

这么多年来,不明真相的王广超,非常痛恨张志超。他认为张志超是故意陷害他,自己杀了人还要拉他下水。对于高婷被害案件,王广超根本一无所知,也不知道张志超是不是凶手。

王广超所谓知道张志超杀人的证词是假的,就很难确认杨同振和王绪波的证词是不是真的。

这为我们的推测带来人为的巨大干扰。

一说高婷刚刚失踪六七天,警方就曾走访过杨同振和王绪波,因为他们住的距离洗漱室很近,同高婷男友又是同班同学。当时杨同振和王绪波,并没有说听到过洗漱室方向有尖叫。

不然,警方一定会对洗漱室进行搜索,不至于1个月后才发现尸体。

我们姑且就把两人证词当做真的来看,也发现有明显的矛盾。

直接锁定张志超出现在洗漱间(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门口)的王绪波,认定张志超同王广超一同出现在门口。

杨同振并没有说看到是谁站在洗漱间门口。甚至,杨走到距离仅仅1米的地方(王距离两人只有半米远),也没认出两人是谁。

稍后杨同振锁门下到2楼,就迅速认出张志超:当走到二楼楼梯口时,遇到张志超正站在宿舍门口,王绪波见了他,还和他说话的,王绪波问他听着了吗,张志超说听着了。接着我俩朝南进了教室,没再和张志超说话,我冲他笑了一下。

显然,稍微有智商的人都应该知道,如果开始同王绪波讲话的就是张志超,杨同振距离他们才1.5米,听说话声音也能认出是谁。

如果我们认定两个证词是真的,那么唯一解释就是,出现在3楼洗漱间的2个人根本不是张志超,更不可能是王广超。

现在关键是,王绪波的证词可能只有部分只真的。

很简单,王绪波一个人去认人,当然不可能去认张志超,他们很熟悉,根本不需要认。那么,他去认的人,就是王广超。

而王广超根本就没去过现场,也不知道这件事,却被认出来,显然说明王绪波的证词是有问题的。

所以说,无论真凶是谁,十有八九不是张志超,这是最简单的逻辑推论。

同时,张志超的表现,也不符合常理。

如果张志超这样一个15岁的毛头小伙子,奸杀了一个女孩,地点还就在自己教学楼内,甚至尸体在自己教室傍边20米内。他这一天甚至随后很多天,绝对会有非常异常的表现。

就算连续杀了几十人的杀人狂,在杀第一个人时通常也是非常紧张害怕的,这是人之常情。

然而,张志超没有什么异常。

通过王绪波和杨同振的证词来看,张志超很正常,甚至还当场同他们谈笑风生。

这怎么可能呢?15岁的张志超是天生杀人狂?

现在的关键在于,抛去张志超不谈,这两人证词的主要内容,究竟是真是假,这就是非常关键的。

如果他们确实听到有女生长达一二分钟的尖叫,就说明高婷很可能是在洗漱间或者附近遇害的,凶手就是在当时作的案。

那么,这就基本可以排除歹徒流窜作案,随意杀人。

为什么?

当时楼下跑步的数百学生和老师,随时可能上楼。

任何流窜犯、杀人惯犯,不可能胆子大到在这短短二三分钟内,在这种地方做奸杀案。

更关键的是,高婷根本没有被强奸,只是被杀。

女学生身上能有几个钱?谋财害命也绝对不可能。

唯一的可能性,就是报复杀人或者变态杀人。

然而,选择这种场景做这种案子,也非常不合适,稍有意外就会穿帮。

制服15岁女孩并不容易,对方一定会呼救,毕竟距离洗漱间10米就有几个男生,楼下还有几百人。

正常报复杀人或者变态杀人的歹徒,即便非常熟悉学校情况,也宁可埋伏在校外,等到高婷一个人的时候突然下手,这比较不容易被发现。

如果真的是在洗漱间杀人,那么歹徒恐怕就是赤裸裸的报复,还做好了完善的准备,并不怕被抓。

他一直尾随高婷进入学校,突然在洗漱间附近下手,将女孩拖进去直接掐死,随后因为仇恨对尸体进行破坏,然后锁上门就走。

虽然存在这种可能,可能行并不大。

正常来说,歹徒不可能疯到这种地步。

大家注意,歹徒将高婷的衣服很有条理的分别挂好,英语书都摆的很端正,没有一丝慌乱的地方。

这哪里像在数百米人近在咫尺情况下,随便杀人!

退一步说,即便是这种情况,案件也是很容易侦破的,查查高婷或者他的父母有什么仇人就可以破案。

高婷是个小女孩,不可能有什么大仇人,主要查查看他人大代表的父亲。

自然,高婷的现任男友和前男友也要调查。尤其是当时的现任男友,就在3楼上课。闺蜜王燕说,高婷失踪前1天晚自习,曾3次去3楼寻找他男友(高婷自己教室在2楼),似乎有什么矛盾。

那么,不能排除第二天一早,两人偷偷在洗漱间短暂见面,发生激烈吵架后,对方一时激愤而掐死高婷的可能。这种年龄的男孩做事不计后果,可能存在因女友变心要求分手而杀人。

杀人以后,此人不敢随便转移尸体,迫于无奈只能将洗漱室锁上。

而确认高婷是不是在这里遇害,也不复杂,检查洗漱间的血迹和痕迹就知道了,这没什么难度。

不过,血迹鉴定结论如何,萨沙当然不知道。一说根本没有对血迹属于谁,做过相关的鉴定。

萨沙根据经验分析,这案件有很多可疑的地方,非常非常奇怪。

今天看到这个案子,萨沙第一反应就是,难道教学楼的同学和老师都是猪?

第一, 尸体在洗漱间30天了,就算气温接近0度,肯定也会一定程度腐烂,会有臭味,为什么相距仅仅10米却闻不到?这不符合常理。退一步说,就算高婷遇害15天后,学生们放寒假离开了,没有闻到还不浓烈的尸臭。但随后还有校工和老师要进进出,不可能都闻不到尸臭。

第二, 既然高婷失踪1个月,又有学生听到洗漱间有怪声音,为什么学校或者警方不打开洗漱间寻找?要知道,高婷全家可是在孩子失踪第二天,就到学校来寻找。他父亲身份特殊,无论学校还是警方不可能当作小事。

这都是不符合常理的地方。

那么合理推论,杨同振、王绪波听到女孩尖叫的证词很可能是假的,目的是把张志超杀人案至少在口供上形成证据链,以弥补没有任何物证的缺失。

这就是学校没有去洗漱间寻找高婷的原因,他们不认为这里有什么异常。

代理律师曾发现案卷中还有一个学生李学斌的证言,他与王绪波、杨同振也是同班同学,住在一个宿舍里。此宿舍门离发现高婷尸体的废弃厕所,只有10米远,他不是王绪波就是杨同振的上铺。李学斌的证言,在1月10日清晨,他也在宿舍里睡觉,没有听到尖叫声或者杀人的情况。

虽然可能没听到尖叫,两人在所谓的案发时在2楼或者3楼看到张志超,应该是真的,警方因此才去抓张志超。

就像聂树斌曾出现在凶案现场,就被抓起来当做杀人犯。

不然,全校那么多人,他们为什么只去抓张志超呢。

既然没有可靠的真凶,就先抓一个比较有可能的。

之所以杨同振、王绪波两人为什么走出宿舍,很简单,早自习时间是6点35分,他们跑出来是在6点26分或者27分。

早自习的时间马上就要到了,杨同振、王绪波提前几分钟先后去教室并不稀奇。

上面这些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如果洗漱间的血迹和痕迹鉴定结果,不能证明是高婷是在这里遇害。

那么,高婷很可能是在别处遇害的,甚至根本不是1月16日才遇害的。

大家注意,这案件有几个问题。

一来,为什么距离洗漱间近在咫尺的同学没有闻到臭味?

根据案件律师反应,高婷被发现时遗体基本完好,根本不像死了1个月的样子。而且,高婷下身赤裸,上身却穿着衣服,遗体并没有出现上下不同腐烂的迹象。

虽然这里温度是0度左右,遗体腐败较慢,毕竟是1个月这么久的时间,尸体不应该是这样。

律师们怀疑高婷真实死亡时间要迟的多,并不是在1月16日。

二来,高婷的衣服不对。

闺蜜王燕前一天是住在高婷家,第二天两人一起上学,所以对高的穿着记忆深刻。

接受警方询问时,王燕告知高婷上身穿橘黄色羽绒服,牌子是花花公子的,下身是白色的休闲裤,脚穿咖啡色旅游鞋,腰带是深红色用线织成的,内穿两层保暖内衣,一层是红色魔咔牌,一层是黑色魔咔牌,内衣外套毛衣。

这个描述同高婷尸体被发现时的衣服,完全不符合。高婷遗体穿着红色羽绒服,蓝色牛仔裤,紫红色毛线裤,双星牌皮棉鞋。

也就是说,高婷在遇害前曾更换过衣服,那又怎么可能是在当天6点多就遇害的呢?

尸体是不会说假话的,高婷的遗体也说明很多问题。

其一,尸体上的泥土怎么解释?

高婷遗体上的有很多泥土,如牛仔裤上就有。

而洗漱间有些杂物,没有看到有泥土痕迹,泥土从哪里来的?

不能排除是被搬运尸体到洗漱间途中,搞上了泥土,学校操场上就有很多。

其二,高婷只是被猥亵没有被强奸,而且被猥亵很可能是死后。

遗体有被猥亵痕迹,可以确认是死后所为。

这就存在报复杀人后,再在尸体上伪装成奸杀。

其三,高婷身上那么多伤痕怎么回事?

额头上的伤口里有玻璃渣,可能是歹徒推着她的头用力碰撞玻璃窗或者有玻璃渣的地面,导致受伤。

而前额表皮都脱落了,可见伤的不轻,歹徒出手狠毒。

而包括私处在内很多地方都有深可见骨的刀伤,又是在女孩死后所为,这是怎么回事?

可能是同高婷或者高家有什么仇恨,杀死高婷以后还不解恨,破坏尸体泄愤。

其四,盖在尸体上半身的编织袋,是怎么回事?

如果是张志超在洗漱间杀人后弃尸,他有什么必要用个编织袋盖在尸体上半身?

这个无论如何也说不通!

按照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及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这个编织袋是张志超在奸杀高婷的第二天下午又进去奸尸并切割尸体时,带到作案现场的。

在他的前后九次供述中,对这个编织袋的来源,有三种不同的说法:第一次供述,说是作案当天晚上花五毛钱饭票从同学李磊手里买的;第二次供述,说是作案当天清晨到小卖部买锁后,回宿舍从李磊枕头下拽出一个编织袋跑回现场,袋子先放在那里;第三次到第九次供述,说是第二天下午才去偷。这九次供述,全都无法证实。

警方询问了李磊(化名)及其母亲,李磊表示,他从来没有过这种编织袋,不仅没有,见都没见过,张志超也从来没有找他买过,也不可能从他这里偷走。李磊母亲表示,他们家没有过这种编织袋,她从来没见过,也没见儿子用过。

为了查清这个编织袋的来源,警方多次找到李磊,并到张志超、李磊家中查找,又对其宿舍内所有学生共计82名逐一调查了解,经过近半个月工作,未能发现任何线索。

这个白色编织袋上有“ORTOFIN”“GENOVA/ITALY”等字样,经临沂海关及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去人,是装柳编等工艺品出口的袋子。“ORTOFIN”是商标名,“GENOVA/ITALY”即意大利热那亚。据此,警方又深入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临沭、河东70余家柳编经营单位,历时近一个月调查走访,也未能查出该编织袋的来源。

其五,为什么会把尸体丢在学校洗漱间?

这不符合逻辑。

洗漱间迟早会被打开,最迟春节前后也会要清洗,尸体很快会被发现。

况且,就算春节后不打开,尸体很快就会腐败发臭,距离仅仅10米的学生宿舍,又怎么可能闻不到呢?

如果只是想转移尸体,完全可以运到县城外乡下什么荒郊野岭扔掉或者埋掉,神不知鬼不觉。

要知道,高婷失踪后,大部分人认为是同什么网上男友私奔了,不认为她是遇害了。

如果遗体被埋在野外地下,活不见人死不见识,至今高婷不过是一个失踪人口而已,甚至不能算是刑事案件。

唯一的解释是,高婷是在学校被绑架,可能就关押在学校内某处,说不定就是近在咫尺的一排教师宿舍平房!

歹徒过了若干天以后将她掐死,并没有对她强奸,一般认为是报复或者绑架勒索(绑架可能性比较低,没有消息说高婷父亲受到勒索)。

根据地图来看,这所中学的高一部虽相对偏僻,但无论哪个门出去还是要上街的。

相反,这里只有高一部,学生到了高二就会搬走。所以,一旦放了寒假,学校就没人了,非常适合转移尸体。

歹徒杀死高婷后,唯恐转移尸体出学校就会被人发现。如果碎尸的话,会有很大血腥味引起别人怀疑,或者歹徒并没有碎尸的胆量。

所以,他在第二天晚上将高婷尸体上半身用编织袋遮住(这样就算在校内被人意外看到,也不容易被发现),随后转移到这个废弃的洗漱间。歹徒有条不紊的将高婷的下身衣服脱下,甚至还在身体下垫上东西,随后用什么东西戳私处和肛门,做出性侵的假象,然后锁上门逃走。

从尸检来看,尸体腰背部大量紫斑指压不褪色,提示尸体呈平躺状维持在12-15小时以上,与尸体发现时呈趴状相矛盾,同时冬季尸体僵硬后开始缓解时间应该在30小时以上。

所以,由此可以推定高婷是平躺着脸朝上,被歹徒掐死,随后将尸体转移到洗漱间,则变为俯卧。

如果是这种可能,那就更容易破案。歹徒就住在学校内,又和高家有仇,嫌疑人绝对不会多。

萨沙是根据我知道的一些线索,进行理论上的分析。

当然有不少东西,是我不知道的,可能会导致推理出现问题,供大家参考而已。

萨沙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杀害高婷的真凶能够落网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

希望我的分析,多少会对抓住这个歹徒有所帮助。

谢选骏指出:这个真凶既然能够操纵中共警察刑讯办案、检察机关胡乱起诉、人民法院瞎眼判决——当然也就能在十五年后轻松过关!共产党中国的国家赔偿,不过是伪装文明的公关行为、掩耳盗铃的司法公正,所以不可能独立完成,必须听命于最高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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