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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

谢选骏:美国面临苏联式的断裂危险

(一)


《取消宪法规定的堕胎权,推翻纽约州限制携枪法律!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两大重磅决定!》(2022-06-24 每日经济新闻)报道:


当地时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裁决。这项裁决曾在1973年实现了美国堕胎合法化。


最高法院的这项最新裁决将赋予各州制定堕胎法的权力,预计几乎一半的州将宣布堕胎为非法或严格限制堕胎。法院意见书称:“宪法没有赋予堕胎权;‘罗诉韦德案’裁决被驳回;规范堕胎的权力还给了人民和他们选出的代表。”


据央视新闻消息,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挑战当时堕胎政策的“罗诉韦德案”做出判决,以7比2的票数认定得克萨斯州刑法对堕胎权的限制规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受该条款所保障的隐私权包含“妇女终止妊娠的决定权”。


这一判决等于承认了堕胎的合法化,具有重大意义,其产生的影响甚至被美国人视为相当于第二次内战。


另据中国日报网6月24日消息,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最新裁决称,美国人有权在公共场合携带隐藏式枪支。这是最高法院法院十多年来的第一个重大枪支裁决,是对枪支权利的重大扩展。


在近日一系列大规模枪击事件后,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6:3的投票结果做出了这项裁决,推翻了纽约州一项1913年颁布的、要求人们证明有携带枪支的“自卫特别需要”的法律。


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在陈述中说,纽约州这项法律违宪,宪法保护 “个人在家庭以外携带手枪自卫的权利”。


纽约州州长凯西·霍楚尔表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非常令人不安”,纽约州已经为此做好准备,将采取符合枪支许可政策的措施,包括定义禁止携带枪支的“敏感地点”。


加州总检察长罗布·邦塔(Rob Bonta)表示,加州在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前提交的相关立法将被重新调整,以符合宪法规定,比如对隐秘携带枪支许可证的申请人加强审核条件;规定哪些人会被拒绝颁发许可证;规定禁止携带枪支的地点,如学校、法院和投票站点等。


加州还将提议在对隐秘携带枪支许可证的申请人进行审查时进行“危险性评估”,包括查看犯罪记录、法律相关的限制令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查看其是否有对他人或自己构成危险的历史。


据了解,加州等美国多个州都有类似纽约州的法律,因此最高法的这项裁决预计最终将影响美国四分之一的人口。有美媒称,这项裁决可能导致街头、地铁、教堂、酒吧、机场等人群聚集的地方出现更多武器。


(二)


《花旗右转:堕胎权和持枪权为何如此牵动美国人?

二大爷》(脸书 2022-06-27)报道:


这两天美国国内的舆情,完全可以用炸开了锅来形容。美国最高法院的两纸判决,点燃了美国人最为关心的持枪权和堕胎权的干柴,各种抗议此起彼伏,连拜登都忍不住发牢骚。川普为他埋下的炸弹,终于爆发了。这两个判决在某种程度上是近几十年来,对美国社会可能造成最长远影响的判决,如果说美国在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是处于左转的状态,那么从现在开始,可以说明确的在右转了。


美国最高法院这两纸判决分别是:


第一,以6:3的票决,在纽约州步枪和手枪协会诉Bruen一案中,重申了民众在公众场合有持枪权利。这个判决事实上推翻了一百多年前,1913年纽约州通过的限制隐蔽持枪法案。纽约州一直以来都在限制枪支方面走在前列,当年这个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携带隐藏式枪支,民众必须申请“隐蔽持枪”许可证,要说明“正当理由”,证明携带武器有实际需要。最高法院认为纽约州这个百年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所规定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换而言之,美国高院认为纽约州限制了公民的持枪权利,违宪了;


第二,以5:4的票决,肯定了2018年密西西比州的一项法律合宪——这项法律禁止女性在怀孕15周后进行堕胎手术。这个判决事实推翻了1973年允许女性怀孕24周以前自行决定堕胎的“罗诉韦德案”,等于将裁决权还给了各州。当年得克萨斯州法律规定女性只有在生命有危险、或者被性侵的情况下,才能堕胎。该州一名21岁的女子在怀第三胎的时候起诉州政府,要求允许堕胎。这个案子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后高院以7:2的票决,支持了该女子的诉求,允许女性在怀孕24周之前堕胎。当时高院的根据是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认为堕胎是属于女性的隐私权的范畴。


我这里首先要解释一下,美国高院为什么用一个案子的判决,去推翻另一个案子的判决,而不是直接宣布作废。我们知道英美是“海洋法系”,跟德、法、中等大陆法系不一样,他们执行的是俗称的“判例法”——就是以重要的判例作为通行的法律标准,类似的案子的审理都以此为参考。判例法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因时而异,它往往体现的是一个时代的法律认知和道德标准,所以在某些类似的案件上,前后的判决可能不一致。以前的判决已经生效的,无法更改,但今后的判决,都必须以最新的判例作为标准。这两个最新判决出来后,就有几十个州的法律面临修改。


此外,美国最高法院作为美帝最高的司法机构,它并不是什么案子都审理(比如川普前年关于选举的上诉,它就没有受理)。事实上它是有选择的对申诉的案子进行审理判决,因为具有一锤定音的终极效力,所以它选择的往往都是涉及美国宪法根本权利的一些典型案件,用我们的观点来看,未必是大案要案,但一定是事关宏旨。


那么,为什么这两项判决,引发了美帝国内的滔天巨浪?持枪权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在美国是经久不衰的热点,特别是今年刚刚发生了多起恶劣的枪击案,控枪的呼声又一次响起。各州都在倾向于收紧枪支管控的时候,最高法院反其道而行之,公开推翻了纽约州的百年老法,这个不啻于一记响亮耳光,扭转控枪舆论的意图是明显的;堕胎权这个其实也是老话题了,可能对于中国人来说比较难于理解。事实上,近百年以来,堕胎权这个问题在全世界都是难题,一方面是妇女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又是对胎儿作为一个“人”,是否应该具有的同等生命权利的终极拷问。所以不单单是在美国吵得厉害,在其他国家也一样。有些人觉得陌生,只是因为我们对于权利的认知和讨论还没有达到正常的水平罢了。


无论是控枪还是堕胎,在法律层面,一直以来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论状态,所以短期内即便落锤,也很难平复,汹汹的舆情在美国还会持续很久。美国的国情和我们很不一样,因为是联邦制,所谓的“合众国”,各个州权力很大,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只要大的原则上不违反宪法,那么各州都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而你要想推翻这些法律,就必须上诉到最高法院。


可能大家会觉得奇怪,纽约1913年控枪法律都执行一个多世纪了,德克萨斯的堕胎案也已经过去了将近50年,为什么这个时候被推翻?


这就是我前面所说的,川普埋下的坑。美国最高法院由于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有极为重要的终审权,为了避免法官受到政党和其他利益方的杯葛,美国规定大法官不得从属于任何党派或组织,其任职是终生的。他们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投票确认,一旦上任就可以干一辈子——也就是说只要他不是主动申请退休或者死于任上,谁也管不着,哪怕是提名他的总统,一旦提名完了就跟大法官没有任何关系。美国总统虽然权力最大,但是好歹只有四年,最多干八年。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权力也不小,却是终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大法官对于美国的影响,并不亚于总统。


尽管总统管不了大法官,但是既然有提名权,那么在甄选法官上,就必然会考虑在法律立场上符合自己所在政党利益的人选。法官他也是人,虽然不会明说,但也会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性,特别是在美国判例法的框架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大,所以在过往案件的判决上是可以看出法官的倾向性的。一般来说,美国法官分为三种,倾向于严格按照法律制定时候的原意来释法和判决的,称之为“保守派”,倾向与时俱进迎合时代变化的称之为“自由派”,兼顾两者的称之为“温和派”。在美国政坛上,共和党属于保守党,当然会选择保守派,民主党属于自由党,当然会选择“自由派”,两党相争不下的时候,就会选择温和派。


这里我想特别说明,保守派,自由派,温和派在西方都是相对的概念,是针对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施行的特点来定义的,绝不是说,保守派就是天生贬义,自由派就是天生褒义。其实无论是保守派和自由派,法官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下工作,双方的分歧可能只是在法律执行的方式或者力度上,并不是本质对立。举例来说,前面所说的持枪和堕胎案,保守派法官其实也是承认女性的堕胎权的,但认为这并不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因此必须要兼顾胎儿的权利;而自由派法官其实也是拥护民众的持枪权的,只是要求在宪法的框架下,由各州根据实际情况在限枪立法上有更多的裁量权。


那么,为什么说坑是川普挖的呢?由于大法官终身制,而总统只有四年任期,所以不是每一个总统都有机会提名自己喜欢的大法官。但是川普运气不错,他的任内,大法官名额居然出缺3个,当然川普也没有客气,连续提名了3个保守派,一下子就在总共9人的大法官中逆转了派别的形势,从而使得保守派6:3占据了绝对的优势。而且川普也毫不避讳,当时就说要把推翻堕胎权的“罗诉韦德案”作为目标。


现在才过了两年,虽然川普已经下台而且也不会有重返的机会,但是他提的目标,还真的实现了。


我在2020年曾经在川普提名最后一个大法官巴雷特的时候专门写过两篇文章,说明自由派在短时间内都无法逆转在最高法院的劣势,美国在今后一段时间的右转不可避免(参见今日二条文章)。这里的左右可能和我们在国内理解的左右不太一致,美国的左派通常指自由派,右派指保守派。右转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回归传统的某些理念——目前还很难说对美国的具体影响是什么。


其实我们作为旁观者不要过分的投入和担心——美国的体制下,这种左右理念的互博快两百年了,可以说是各领风骚数十年,短期来说,左右的施政理念和法律限制确实会影响到普通人的生活,但并不是云泥之别。有人认为这两项判决都是时代的倒退,是纵容枪支暴力,是对女性权力的剥夺等等,我觉可能想得过于严重了。其实无论控枪问题还是堕胎问题,之前各个州的限制和反限制早就有了,在现实操作的层面,两个问题都不是黑与白的讨论,而是色彩深浅的讨论。以加州为例,目前在持枪和堕胎方面的加州法律就变化不大,这是在自主立法范围内的。旁观者入戏太深,当成什么“正邪对决”之类,就会成为笑话。


其实真正值得我们关注的,不是结果,而是过程——就是美国的体制下,政党的博弈是如何法律框架下施行;美国对于权力的分立和制约,又是如何在精妙的规则设计中得以施行;最根本的,还是这个国家,无论立场左右,骨子里对于法治的认同和推崇——高院的判决反对声音很多,但是一旦做出,大家都会执行。


所以,如果哪一天我们也能在同样的场景下就某一个社会问题进行公开的博弈并尊重规则下产生的结果,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进步。


(三)


《持枪和堕胎在美国二者不可兼得的极简法律分析》(Tim  2022/6/25)报道:


本周的主角是美帝最高法院,连日来重磅判决接踵而出。周四的一个判决认定纽约州执行了一百多年的控枪措施违宪,判定政府无权要求申请人证明合理意图才能决定是否签发可以在公开场合持枪的许可证。说白了就是政府不可以限制公民在公开场合的持枪权。周五又推翻了最高院1973年的Roe v. Wade及后续的一系列判决,否定堕胎权是联邦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力。这两个判决涉及美帝两个最让社会撕裂的话题:控枪和堕胎。托川总和参议院共和党领袖McConnell的福,保守派在这一回的较量中明显占了上风,这两个案子的判决都甚得他们的心意。关于这两个案子的各种评论和报道已经漫山遍野了,我也不想重复别人的东西,只是想表达一下我对这两个判决的一些看法。事先说明,我不是宪法学专家,只是耳濡目染,对这个堕胎权的事情也算有些了解,借周末的时间来聊两句,没有妄想要说服谁,更重要的是把事情说清楚。


周四认定纽约州控枪措施违宪的判决并不意外,宪法里确实明确讲了,民众有拿起武器组建民间武装力量的权力,别忘了美帝当年打败英帝建国靠的就是乡勇队伍。虽然很多人认为应该与时俱进,减少枪击事件的发生,采取适当的控枪措施,比如禁止攻击性武器(1992年的时候通过了一个Assault Weapon的禁令,10年后过期没有延)和大弹夹之类的。但是这个在目前美帝的情况下是完全没有希望的。在接连发生几起大的枪击事件后,国会刚刚通过了一个有限的控枪法案,主要是加强对18-21岁年轻购枪者的背景调查,修补法律漏洞,加强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防范等。虽然作用不大,但是聊胜于无,希望会有些帮助。


回到堕胎权的问题上。这次最高法院在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案子中的判决虽然在很多人意料之中,但5月初泄露出法院判决草稿的时候还是让人大吃了一惊。 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两点:1)判定密西西比州禁止怀孕15周后堕胎的法律不违宪,这个判决是6比3,六位保守派法官都支持了这个决定;2)推翻了最高院1973年在Roe v. Wade和后续案子中的判决,否定堕胎权是联邦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力。这个判决是5比4,首席大法官Roberts加入了三个自油派法官的阵营,他的观点是应该遵循之前的先例,保持法律的连贯性,不应该立马推翻妇女的堕胎权。


周五的判决之后,联邦法律下不再保障妇女堕胎的权利,能否堕胎将由各个州的法律来决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帝50个州里估计会有26个左右会对堕胎进行或多或少的限制。有几个州的限制将非常严格,几乎不允许任何例外情况,比如强奸和乱伦怀孕也不能堕胎。严格限制或禁止堕胎州的法律目前来看主要是惩罚实施和协助堕胎的医生和其它人。基本上不会直接惩罚堕胎的妇女本人。那是不是你有钱飞到允许堕胎的州去堕胎就完全没事?理论上是这样,但有些州的法律很含糊,没有明确说明不追究堕胎妇女的责任。所以如果真打起官司来,碰到超级保守的法官或陪审团判堕胎的妇女有罪也有可能。个别地方检察官控告堕胎妇女谋杀的事情已经发生过了,虽然后来撤案了,但也是够吓人的。这个判决之后还有很多未知的问题,比如外州医生能接受禁止堕胎州妇女的咨询吗?禁止堕胎州的妇科医生还能安全的和病人讨论堕胎的事情吗?这些都是很麻烦,也很棘手的事情。对于经济上比较宽裕的家庭来说,最高院的这个判决也许对你们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影响,更可能影响禁止堕胎州的底层贫困妇女。但目前还有很多未知数,而且反堕胎人士还会继续推动立法和法院判例来进一步限制和堵漏洞。未来这个事情在各个州会如何发展还有待后续发展。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联邦法律下对堕胎权的保护应该是挂了,很可能会消失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还有可能再回头的话。


讲我自己对这个事情的观点之前简单回顾一下美帝堕胎权的历史。1973年之前,美帝在联邦法范畴内也没有对堕胎权的保护。当时大部分州应该也是反堕胎的。最高院1973年在Roe v. Wade案子的判决奠定了堕胎合法的法律基础。当时的判决是这样,最高院认为胚胎只是一个潜在的生命,所以本身不具有宪法权利。但是怀孕女子有权堕胎,只是这个权利随着胚胎的成长而变化。比如前三个月女人的隐私权最强,州政府不能有任何限制,第二个三个月期间可以有合理的限制来保护怀孕女子的健康和安全。而最后三个月州政府可以限制甚至禁止堕胎,除非堕胎是因为要救怀孕女子的命。该判决的依据是宪法第九修正案下的隐私权,同时也引用了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问题的规定——“不得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当时的最高院认为在本案件中,Roe(“罗伊”)的隐私权(包含怀孕和终止妊娠权)顺位优先于州法,因此得州的堕胎禁令应被判无效。这个判决后续经历过无数次的司法挑战,也被最高院做了多次的修改和调整。特别是1992年在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案子差点被推翻,最后是做出了调整。上周五之前,美帝关于堕胎权的法律大概是这样:政府不可以在胚胎达到存活能力(viability)之前(一般是怀孕22到24周左右)禁止或对堕胎强加不合理的限制。所以最近这几十年的争执都是围绕什么时候算是有存活能力以及什么算不合理限制来展开的。


所以关于联邦宪法是否保护堕胎权的争议主要围绕着两点:首先,宪法里到底有没有规定或暗示了妇女有堕胎权。美帝宪法显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个,也没法加进去,因为在美帝要想改宪法比登天还难。那把堕胎权解释为怀孕妇女的隐私权(因为是否保留肚里的孩子是妇女和家人还有医生建议下的私密决定)的延申是否合理?这个推理确实有些牵强,这也是Alito大法官在此次判决中开门见山就说Roe v. Wade的判决是错上加错,宪法里没有提及,美国历史也不支持这样的权利。这其实也是已故自油派大法官Ginsburg的观点,她也觉得Roe v. Wade的宪法依据不够牢固,最好是国会通过一个法律来明确规定,只是这个在分裂的国会不太可能通过。但是说Roe v. Wade法律依据不强的观点其实也有问题。美帝的宪法很短,里面惜字如金,老祖宗们很多事情都没仔细提,比如在美帝毫无争议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等基本权利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院的判决也从来对此没有任何异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给予民众的权利是不是应该适用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保持法律一致性和连贯性更为重要?这就是在1992年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的案子里,虽然当时的保守派法官占多数,但三个共和党任命的大法官毅然决定加入自油派法官的行列,5比4的判决维持了宪法对妇女堕胎权的保护,保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另外一个核心争议就是刚刚怀孕的胚胎到底有没有生命权?反堕胎人士最重要也最让他们情绪激动的理由就是受精卵也是生命,胚胎也有生命权,堕胎就是谋杀未出生的婴儿。但是这个理由也有漏洞。首先我的理解是受精卵的成活率并不高,怀孕本身是个很复杂也很危险的过程。现在的医疗条件好了,自然或者出事故流产的比例很少了,但还是真实存在的。这种流产怎么算,显然不是怀孕女子故意的,不能算谋杀,那按反对堕胎人士的逻辑,是否应该算过失杀人呢?其次,反对堕胎的人认为他们是在拯救生命。既然保护生命权这么重要,那为啥政府号召大家在疫情期间戴口罩,减少感染和死亡人数的时候那么激烈的反对,认为侵犯了他们的自油呢?所以这个关于反堕胎是保护生命权的观点也是个很双标的说法。


和胚胎生命权紧密关联的是不想要或者不该要(比如被强奸怀孕的)的孩子生下来之后对怀孕妇女的影响。这个也是最高法院意见里没有仔细讨论的问题。十月怀胎很辛苦,育儿更辛苦,而且是一辈子的负担。孩子生下来之后对母亲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健康方面产后抑郁症的比例不低,育儿的辛苦很多人可能不了解,有了孩子之后母亲的整个生活都变了。而且想堕胎的很多是单亲妈妈,小孩小的时候养家糊口都是个大问题。完全禁止堕胎的话对母亲的生命权和其他自油权利也是很大的侵害啊。宪法保护所有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光从保护胚胎生命权的角度来判案也是一个有缺陷的推理。


我想说的是周五的最高院判决虽然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道理,但漏洞很多,尽管大法官写了200多页来辩解,实际上还是个政治判决,是美国反堕胎派多年努力的政治结晶。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讲法律从哪一方来说都是有明显漏洞的。这种在宪法里没有明文规定的事情到最后很可能就是一个屁股决定脑袋的决定。在美帝就成了一个选票和权力运作的问题。


我个人觉得堕胎不是件好事,应该反对。但是我更反对政府来插手女人肚子的私事。这也是一些保守派人士非常双标的地方。既然反对大政府,反对政府插手个人事务,为啥单单在堕胎的问题上却极力支持政府来管控女人的肚子?特别是有些州的法律连被强奸,乱伦,或者有生命危险的时候也不允许堕胎是太过分了。政府是有保护新生命的义务,但这个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是否生孩子会影响一个人甚至整个家庭的一生,我觉得孩子的母亲(和家人)应该也是有一定决定权的。不能光由议会的一群大老爷们说了算。说句玩笑话,现在的美国有点意思了,持枪不是问题,哪儿都不能限制,但是放了枪之后不让人处理后果似乎不太合理吧?


最后想澄清几个事实。首先美帝的堕胎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反堕胎的宗教人士和女权自油派人士之间的争斗。美帝支持堕胎的人数这些年一直维持在50-60%左右,就是大部分人是支持维持一定堕胎权的,坚决反对的也不少,有40%左右。教会里反堕胎的人比较多,但也同样是个比较分裂的问题。下面是美帝各个宗教派别里支持和反对堕胎人士的比例分布。反对堕胎比例最高的是耶和华见证人会,这个教派在某些基督徒眼里并不正统。比较保守的南部浸信会里也有差不多有三分之一的基督徒支持一定的堕胎权。


另外这次最高院推翻堕胎权并不表示美帝社会一夜回到中世纪的宗教时代。只能说一夜回到解放前,回到1973年前的状态吧。至于各个州的法律如何演变,就看各州选民自己的选择了。美帝社会的分裂还会继续,但是极左和极右还是少数人,最终还得由沉默的大多数用他们的选票来决定自己和国家的命运。所以不管你的观点如何,选举的时候一定要去投票,你的未来你作主!


(四)


《支持拥枪 禁止堕胎 “两个美国”步入“矛盾死循环”》(中国日报网 2022-06-29)报道:


当地时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项裁决,推翻纽约州一项限制民众在外隐蔽携枪的法律。此裁决通过的第二天,美芝加哥枪声再起,一名仅5个月大的女婴中弹身亡。作为全球枪支暴力最严重国家,美国枪支暴力受害者人数屡创新高,平均每天122人死于枪口之下。


6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面对无数失去的生命和受伤的家庭,美政客除了政治作秀还做了什么?在他们无休止的扯皮推诿过程中又有多少鲜活的生命戛然而止,又有多少'美国梦'梦断美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6月24日作出裁决,推翻近半个世纪前有关女性堕胎合宪权的“罗诉韦德案”,裁定女性堕胎并非宪法赋予的权利。这一决定可能立即导致堕胎行为在美国22个州属非法。消息一出,美国举国震动。


据美媒报道,一项最新民意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美国人称,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堕胎权的决定是美国的“倒退”。民调专家指出,许多不赞成该裁决的人都感到“不安、愤怒”,不少人甚至感到“恐惧”。


当地时间6月24日,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迪雅里克表示,联合国反复重申生殖权利是妇女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协议维护的人权的一项原则,并在世界许多地方不同程度上反映在法律中。限制堕胎不会阻止人们追求堕胎,只会使堕胎更加危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两个判决,一个是推翻百年控枪法,一个是推翻允许堕胎法,恰恰是自由民主的最大侵犯。一边以尊重生命为由限制女性堕胎的权利,一边支持拥枪容忍在校园里枪击儿童。美国围绕控枪和堕胎问题呈现出矛盾的态度属实令人琢磨不透。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暴露的美国之弊,不仅是女性人权的倒退,也是政治极化的加剧。裁决结果公布后,美国政坛呈现截然不同的反应。民主党大肆谴责而共和党拍手称快。两党斗得水火不容的场景,近年来在美国政坛屡屡上演。从堕胎权到控枪,两党几乎在所有问题上都无法达成一致。无休止的党争,消耗的是美国民众对美式民主的信心。一个更分裂的美国,正在加速形成。


在“红州”(支持共和党)对堕胎实施刑事处罚的同时,“蓝州”(支持民主党)正扩大纳税人对堕胎权的资助,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将在堕胎问题上“创造出两个美国”。


(五)


Hu Ping胡平@HuPing1:


美国政治有两大问题最火爆,一是堕胎,一是控枪。按说,别的民主国家也有这两个问题,但都不像美国那么火爆。为什么会有这种区别。我以为我们不妨先想想这个问题。


谢选骏指出:这还不清楚吗?背景就是种族冲突嘛——现在正好白人与有色种族各占一半,面临苏联式的断裂危险啊。我说的这个道理,貌似浅显,却是许多人无法看到的——例如,我在网上搜罗的有关论题,只有上述四篇,却无一提及这一核心问题,实在是华人世界的可悲也——其严重性,要超过美国面临苏联式的断裂危险,因为中国早就断裂了!偌大一个华人社会,不仅不良于行,甚至丧失了思考问题的能力。只会人云亦云、见风转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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