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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星期五

浪漫主义不敌国家权力

西方哲学史第三卷


第二篇 从卢梭到现代



第十八章 浪漫主义运动


从十八世纪后期到今天,艺术、文学和哲学,甚至于政治,都受到了广义上所谓的浪漫主义运动特有的一种情感方式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连那些对这种情感方式抱反感的人对它也不得不考虑,而且他们受它的影响常常超过自知的程度以上。在这一章里我想主要就一些不确定算是哲学上的事情,简单讲一讲浪漫主义观点;因为这种观点乃是我们眼下要涉及的一段时期中大部分哲学思想的文化背景。 

浪漫主义运动在初期跟哲学并不相干,不过很快就和哲学有了关系。通过卢梭,这运动自始便和政治是连在一起的。


但是,我们必须先按它的最根本的形式来考察它,即作为对一般公认的伦理标准和审美标准的反抗来考察,然后才能了解它在政治上和哲学上的影响。


这运动中的头一个大人物是卢梭,但是在有些地方他只是表现了已然存在的潮流倾向。在十八世纪的法国,有教养人士极其赞赏他们所谓的lasensibilit(善感性),这个词的意思指容易触发感情、特别是容易触发同情的一种气质。感情的触发要做到彻底如意,必须又直截又激烈而且完全没有思想的开导。善感的人看见一个困窘的小农家庭会动心落泪,可是对精心擘划的改善小农阶级生活状况的方案倒很冷淡。


穷人想当然比有钱人要多具备美德;所谓贤哲,认为就是一个从腐败的朝廷里退出来,在恬淡的田园生活中享受清品乐趣的人。这种态度作为一时的心境来说,几乎在历代诗人的作品中都找得到。《皆大欢喜》(As You Like It)里的流亡公爵表达了这种态度,不过他一有办法便回到他的公爵领地;唯独抑郁多愁的杰克斯是真心欢喜那森林生活。甚至浪漫主义运动所反对的一切人当中的十足典型波普也说:


谁把愿望和心计囿于几块祖留的田亩,甘心在自己的地上呼吸乡土气,谁便有幸福。


在培养善感性的那些人的想像中,穷人总都有几块祖留的田亩,靠自己的劳动产品过生活,无需乎对外交易。是的,他们总是在凄惨的境况里把这些田亩逐渐失掉,因为上年纪的父亲不能再劳动,狡媚的女儿又在害着痨伤症,奸恶的受抵押人或混账的领主不是正准备攫走田亩,就是准备着夺去女儿的贞操。在浪漫主义者看来,穷人决不是都市里的,决不是工业界的;"无产阶级"是个十九世纪的概念,也许是同样浪漫化了的,却完全是另一种东西。


卢梭讲求已经存在的善感性崇拜,使它有了一个要不然就不会具有的幅度和范围。他是个民主主义者,不但按他的学说来讲是,按他的趣味来讲也是。他一生在长时期中是一个四处漂泊的穷汉,接受一些论穷困程度不过稍亚于他的人的好意照顾。他在行动上常常用糟到家的忘恩负义来回报这种关怀,但是在情感上,他的反应却是最热忱的善感性崇拜者所能想望的一切。他因为有流浪人的好尚,觉得巴黎社交界的种种拘束让人厌腻。浪漫主义者们跟他学会了轻蔑习俗束缚——最初是服装和礼貌上的、小步舞曲和五步同韵对句上的习俗束缚,然后是艺术和恋爱上的习俗束缚,最后及于传统道德的全领域。


浪漫主义者并不是没有道德;他们的道德见识反倒锐利而激烈。但是这种道德见识依据的原则却和前人向来以为良好的那些原则完全不同。从1660年到卢梭这一段时期,充满了对法国、英国和德国的宗教战争和内战的追忆。大家深深意识到混乱扰攘的危险,意识到一切激烈热情的无政府倾向,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和为达到安全而必须作出的牺牲。谨慎被看成是最高美德;理智被尊为对付破坏性的热狂之辈顶有力的武器;优雅的礼貌被歌颂成抵挡蛮风的一道屏障。牛顿的宇宙井然有序,各行星沿着合乎定则的轨道一成不变地绕日回转,这成了贤良政治的富于想像性的象征。表现热情有克制是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上流人最确实的标记。在法国大革命当中,浪漫主义前的贵族们默不作声地死去;罗兰夫人和丹敦是浪漫主义者,死时伴随有华美的辞句。


到卢梭时代,许多人对安全已经厌倦,已经开始想望刺激了。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让他们把刺激足足尝个饱。当1815年政治界回归平静的时候,这又是那么死气沉沉、那么僵硬刻板、与一切蓬勃生活那么敌对的一种平静,只有丧魂落魄的保守派耐得住。因此,像太阳王治下的法国与法国大革命时代前的英国特有的那种在思想上默认现状不存在了。


十九世纪时对神圣同盟体制的反抗分两种。一方面,有既是资本家的又是无产阶级的工业主义对君主制和贵族政治的反抗;这种反抗几乎完全没沾到浪漫主义,而且在许多方面又返回十八世纪。这种运动以哲学上的急进派、自由贸易运动和马克思派社会主义为代表。与此完全不同的是浪漫主义的反抗,它有的地方是反动的,有的地方是革命的。浪漫主义者不追求和平与安静,但求有朝气而热情的个人生活。他们对工业主义毫无好感,因为它是丑恶的,因为苦心敛财这件事他们觉得与不朽人物是不相称的,因为近代经济组织的发展妨害了个人自由。在革命后的时代,他们通过民族主义逐渐进到政治里:他们感觉每个民族有一个团体魂,只要国家的疆界和民族的界限不一样,团体魂就不可能自由。在十九世纪上半期,民族主义是最有声势的革命原则,大部分浪漫主义者热烈支持它。


浪漫主义运动的特征总的说来是用审美的标准代替功利的标准。蚯蚓有益,可是不美丽;老虎倒美,却不是有益的东西。达尔文(非浪漫主义者)赞美蚯蚓;布雷克赞美老虎。


浪漫主义者的道德都有原本属于审美上的动机。但是为刻画浪漫主义者的本色,必须不但考虑审美动机的重要,而且考虑趣味上的变化,这种变化使得他们的审美感和前人的审美感不同。关于这方面,他们爱好哥特式建筑就是一个顶明显的实例。另外一个实例是他们对景色的趣味。约翰生博士(Dr.Johnson)对江浦街比对任何乡村风光更喜爱,并且断言凡是厌腻伦敦的人一定厌腻生活。卢梭以前的人假使赞赏乡间的什么东西,那也是一派丰饶富庶的景象,有肥美的牧场和哞哞叫着的母牛。卢梭是瑞士人,当然赞美阿尔卑斯山。


在他的门徒写的小说及故事里,见得到汹涌的激流、可怕的悬崖、无路的森林、大雷雨、海上风暴和一般讲无益的、破坏性的、凶猛暴烈的东西。这种趣味上的变化多少好像是永久性的:现在差不多人人对尼亚加拉瀑布和大峡谷比对碧草葱茏的牧原和麦浪起伏的农田更爱好。关于人对风景的趣味,游客旅馆本身供给了统计上的证据。


浪漫主义者的性情从小说来研究最好不过了。他们喜欢奇异的东西:幽灵鬼怪、凋零的古堡、昔日盛大的家族最末一批哀愁的后裔、催眠术士和异术法师、没落的暴君和东地中海的海盗。菲尔丁(fielding)和斯摩莱特(Smolleit)写的是满可能实际发生的情境里的普通人物,反抗浪漫主义的那些现实派作家都如此。但是对浪漫主义者来说这类主题太平凡乏味了;他们只能从宏伟、渺远和恐怖的事物领受灵感。


那种多少有点靠不住的科学,如果带来什么惊人的事情,倒也可以利用;但是主要讲,中世纪以及现时的中古味顶重的东西最使他们欢喜。他们经常跟过去的或现在的现实完全断绝了关系。在这点上,《老舟子吟》(The Ancient Mariner)是典型,而柯勒律治的《忽必烈汗》(KublaKhan)也很难说是马可波罗写的那位历史君主。浪漫主义者的地理很有趣:从上都到"荒凉的寇剌子米亚海岸",他们注意的尽是遥远的、亚细亚的或古代的地方。


浪漫主义运动尽管起源于卢梭,最初大体是德国人的运动。德国的浪漫主义者们在十八世纪末都还年轻,也正是当年轻的时候他们在自己的看法上表现出最富有特色之处。那些没有幸运夭折的人,到末了让个性泯没在天主教的齐一模式中。(一个浪漫主义者如果原来从出生是个新教徒,他可以成为天主教徒;但若不是这样,就不大能当天主教徒,因为他必须把天主教信仰和反抗结合起来。)德国浪漫主义者对柯勒律治和雪莱起了影响;与德国的影响无关,浪漫主义观点在十九世纪初叶在英国流行开。在法国,自王政复辟以后,直到维克托·雨果,浪漫主义观点大盛,固然那是一种弱化的浪漫主义观点了。在美国,从梅厄韦尔(Melville)、索娄(Thoreau)和布洛克农场可以见到近乎纯粹的浪漫主义观点;稍有缓和的,从爱默生(Emerson)和霍桑(Hawthorne)也见得到。虽然浪漫主义者倾向于旧教,但是在他们的看法上的个人主义方面,总有一种什么牢固不拔的新教成分,而且在塑造风俗、舆论和制度方面,他们取得的永久性成功几乎完全限于新教国家。


英国的浪漫主义的端倪在讽刺作家的作品里见得到。在谢立丹(Sheridan)的《情敌》(Rivals)(1775)中,女主人公决意宁为爱情嫁一穷汉,而不嫁给一个有钱男人来讨好她的监护人和他的父母;然而,他们选中的那个富人化个假名,伪充贫穷向她求爱,赢得了她的爱情。贞·奥斯丁(Jane Austen)在《诺桑格府》(Northan-gerAbbey)和《理智与情感》(SenseandSensibility)(1797-8)中嘲笑了浪漫主义者。《诺桑格府》里有这么一个女主人公:她被1794年出版的瑞德克里弗夫人(Mrs.Radclieee)写的超浪漫主义的《乌铎尔佛的奥秘》(Mysteries of Udolpho)引入了迷途。英国第一个·好·的浪漫主义作品就是柯勒律治的《老舟子吟》——姑且撒开布雷克不谈,因为他是一个孤独的、瑞典宝利教派的信徒,难说是任何"运动"的一部分。《老舟子吟》发表在1799年;柯勒律治不幸由魏志伍德家供给了钱,翌年进了格廷根大学,沉溺在康德哲学里,这并没使他的诗进一步工练。


在柯勒律治、华兹渥斯(Wordsworth)和骚济(Southey)成了反动者之后,对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的憎恨暂时遏止住英国的浪漫主义。但是不久拜仑、雪莱和济慈使它又复活了,且多少可说支配了整个维多利亚时代。


玛丽·雪莱的《弗朗肯士坦》(Erankenstein)是在阿尔卑斯山的浪漫情调的景色中与拜伦谈话的灵感启发下写成的,其内容几乎可以看成是一部寓言体的、预言性的浪漫主义发展史。弗朗肯士坦的怪物并不像俗语中把他说的那样,是·不·折·不·扣·的怪物,他最初也是个温良和善的生灵,渴望人间的柔情;但是,他打算得到一些人的爱,而他的丑陋倒激其那些人的恐怖,于是逼得他凶暴愤恨起来。这怪物隐着身形观察一家善良的贫苦小农,暗中帮助他们劳动。最后他决意让他们知道他:


"我越多见他们,我要求得到他们的庇护和照顾的欲望越强;我的心渴望为这些温良可亲的人所认识,为他们所爱;看见他们把和美的容颜含情对着我,便是我的极度奢望了。我不敢想他们会怀着轻蔑和恐怖躲开我。"


然而,他们真这样躲开了。于是他首先要求创造他的人创造一个类似他自己的女性,等这件事一遭到拒绝,他便致力把弗朗肯士坦爱的所有人一个一个杀害,不过,甚至在这时候,当他完成了全部杀害,眼盯着弗朗肯士坦的尸首,那怪物的·情·操依然是高贵的:


"这也是我的牺牲者!杀害了他,我罪恶满盈;我此身的这位可怜的守护神受伤到底了!哦,弗朗肯士坦!你这宽宏大量、舍己为人的人啊!我现在求你饶恕我又有什么用?是我,毁灭了你所爱的一切人,因而无可挽救地毁灭了你。天哪!他冰凉了,他不能回答我的话……当我把我的可怕的罪孽总账浏览一遍时,我不能相信我还是从前那个在思想中对善德的美和尊严曾充满着崇高超绝的幻想的生灵。但事实正是如此;堕凡的天使成了恶毒的魔鬼。然而连神和人的那个仇敌在凄苦悲凉当中也有朋友伙伴;可是我孤单。"


这种心理如果剥除掉浪漫主义形式,毫无不现实的地方,要想找类似的实例也不必要去搜寻重洋大盗或汪达尔人的国王。旧德国废皇在窦恩对来访的某个英国人慨叹英国人不再喜欢他了。伯特博士在他写的一本讲少年犯的书里,提到有个七岁男孩把另一个男孩弄到瑞珍特运河里淹死。这孩子的理由是无论他一家人或他的同年辈的孩子们,对他全不表示爱。伯特博士以好意对待他,结果他成了一个有身分的公民;可是并没有一个伯特博士来担任改造弗朗肯士坦的怪物。


可怪罪的倒不是浪漫主义者的心理,而是他们的价值标准。他们赞赏强烈的炽情,不管是哪一类的,也不问它的社会后果如何。浪漫爱情,尤其在不如意的时候,其强烈足以博得他们的赞许;但是最强烈的炽情大部分都是破坏性的炽情:如憎恶、怨忿和嫉妒,悔恨和绝望,羞愤和受到不正当压抑的人的狂怒,黩武热和对奴隶及懦弱者的蔑视。因此,为浪漫主义所鼓舞的、特别是为拜伦式变种的浪漫主义所鼓舞的那类人,都是猛烈而反社会的,不是无政府的叛逆者,便是好征服的暴君。


浪漫主义观点所以打动人心的理由,隐伏在人性和人类环境的极深处。出于自利,人类变成了群居性的,但是在本能上一直依然非常孤独;因此,需要有宗教和道德来补充自利的力量。但是为将来的利益而割弃现在的满足,这个习惯让人烦腻,所以炽情一激发起来,社会行为上的种种谨慎约束便难于忍受了。在这种时刻,推开那些约束的人由于内心的冲突息止而获得新的元气和权能感;虽然他们到末了也许会遭遇大不幸,当时却享受到一种登仙般的飞扬感,这种感受伟大的神秘主义者是知道的,然而仅仅有平凡德性的人却永远不能体验。于是他们天性中的孤独部分再度自现,但是如果理智尚存在,这自现必定披上神话外衣。神秘主义者与神合为一体,在冥想造物主时感觉自己免除了对同俦的义务。


无政府的叛逆者做得更妙:他们感觉自己并不是与神合一,而就是神。所谓真理和义务,代表我们对事情和对同类的服从,对于成了神的人来讲不复存在;对于旁人,真理就是·他所断定的,义务就是·他所命令的。假使我们当真都能孤独地过生活而且不劳动,大家全可以享受这种自主状态的销魂之乐;既然我们不能如此,这种乐处只有疯子和独裁者有份了。


孤独本能对社会束缚的反抗,不仅是了解一般所谓的浪漫主义运动的哲学、政治和情操的关键,也是了解一直到如今这运动的后裔的哲学、政治和情操的关键。在德国唯心主义的影响下,哲学成了一种唯我论的东西,把自我发展宣布为伦理学的根本原理。关于情操,在追求孤独这件事与炽情和经济的必要之间,须作一个可厌的折衷。D.H.劳伦斯(Lawrence)的小说《爱岛的人》(TheManWhoLovedIsA lands)里的主人公鄙夷这种折衷越来越甚,最后冻饿而死,但他是享受着完全孤独而死去的;可是如此程度的言行一致那些颂扬孤独的作家们从来也没有达到过。文明生活里的康乐,隐士是无从获得的,想要写书或创作艺术作品的人,他在工作期间要活下去,就必须受人服事。为了依旧·感·觉孤独,他必须能防止服事他的人侵犯他的自我,假如那些人是奴隶,这一点最能够圆满完成。然而热烈的爱情却是个较为困难的问题。一对热情恋人只要被看作是在反抗社会桎梏,便受人的赞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恋爱关系本身很快地就成为一种社会桎梏,于是恋爱的对手倒被憎恨上了,如果爱情坚强,羁绊难断,就憎恨得更加厉害。因此,恋爱才至于被人理解为一场战斗,双方各在打算破入对方的"自我"保护墙把他或她消灭。这种看法通过斯特林贝利(Stringberg)的作品,尤其还通过劳伦斯的作品,已经众所周知了。


按这种情感方式讲,不仅热烈的爱情,而且连和别人的一切友好关系,只限于在能把别人看成是自己的"自我"的客观化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若别人是血缘亲属,这看法就行得通,关系越近越容易做到。因此,人们强调氏族,结果像托勒密家系,造成族内通婚。这对拜伦起了怎样的影响,我们知道;瓦格纳在济克蒙特和济克琳德的恋爱中也流露出类似的感情。尼采喜欢他的妹妹胜过其他一切女子(固然没有丑事),他写给她的信里说:"从你的一切所言所行,我真深切感觉我们属于一脉同根。你比旁人对我了解得多,因为我们是出于一个门第的。这件事和我的'哲学'非常调和。"


民族原则是同一种"哲学"的推广,拜伦是它的一个主要倡导者。一个民族被假定成一个氏族,是共同祖先的后嗣,共有某种"血缘意识"。马志尼经常责备英国人没给拜伦以正当的评价,他把民族设想成具有一个神秘的个性,而将其他浪漫主义者在英雄人物身上寻求的无政府式的伟大归给了民族。民族的自由不仅被马志尼看成是一种绝对的东西,而且比较稳重的政治家们也这样看了。这一来在实际上便不可能有国际合作了。


对血统和种族的信仰,当然和反犹太主义连在一起。同时,浪漫主义观点一半因为是贵族观点,一半因为重热情、轻算计,所以万分鄙视商业和金融。于是浪漫主义观点宣称反对资本主义,这和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社会主义者反对资本主义完全不同,因为前一种反对的基础是厌恶经济要务,这种反对又由于联想到资本主义世界由犹太人统治着而进一步增强。拜伦很难得偶而也屈尊去注意像什么经济权力那种庸俗事,那时就表达出上述看法:


谁掌握世界的平衡?谁统治


不论是保皇党的还是自由党的国会?


谁使西班牙的没有内衣的爱国者惊醒?


(这使旧欧洲的杂志全都叽叽喳喳起来)。


谁使旧世界和新世界处于痛苦


或欢乐之中?谁使政治都变得油嘴滑舌?


谁使拿破仑的英雄事业变成幽灵?——


犹太人罗斯柴尔德和他的基督教友培林。


诗句也许不大铿锵悦耳,但是感情十足是现代感情,所有拜伦的信徒向来都发出了回响共鸣。


浪漫主义运动从本质上讲目的在于把人的人格从社会习俗和社会道德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这种束缚一部分纯粹是给相宜的活动加的无益障碍,因为每个古代社会都曾经发展一些行为规矩,除了说它是老传统而外,没有一点可恭维的地方。但是,自我中心的热情一旦放任,就不易再叫它服从社会的需要。基督教多少算是做到了对"自我"的驯制,但是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认识上的种种原因刺激了对教会的反抗,而浪漫主义运动把这种反抗带入了道德领域里。由于这运动鼓励一个新的狂纵不法的自我,以致不可能有社会协作,于是让它的门徒面临无政府状态或独裁政治的抉择。自我主义在起初让人们指望从别人得到一种父母般的温情;但是,他们一发现别人有别人的自我,感到愤慨,求温情的欲望落了空,便转成为憎恨和凶恶。人不是孤独不群的动物,只要社会生活一天还存在,自我实现就不能算伦理的最高原则。


谢选骏《思想主权·附录二 主权》指出:



(一)

古希腊就有了“主权”的概念,指的是那些拥有权威的人,与直接的最高统治权不同,这个权力由执政官(或“行政官员”)所保留。英文中的主权(sovereignty)一词,因其拉丁文的本意即最高权力。

让·博丹(Jean Bodin, 1530年─1596年)被认为是现代主权概念的创始者,他在1576年所著的论文Six Books on the Republic里形容主权是一种超越了法律和国民的统治权,这种权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来。从这里他也先行定义了君权神授说,指出“主权是一个共和国所拥有的绝对和永恒的权利”。主权是绝对的,因此是无法被分割的,但也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它只在公共的领域行使权力,而不是在私人的领域。它也是永恒的,因为对它的拥有者而言,主权并没有期限存在(而掌权者则有其期限)。换句话说,主权并非一个人的财产:在本质上,它是无法被割让的。

这些特色都决定了主权概念的形式,这些概念在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理论里也可以找到,例如在让·雅各·卢梭(1712年─1778年)对人民主权的定义中,都与这些概念相符合,差异仅在于卢梭认为只有人民才能正当的行使主权。同样地,主权是无法割让的—卢梭谴责对于主权的起源和行使间的区分,在这种区分上成立了君主立宪制和代议政制。尼可罗·马基亚维利、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也是发展主权概念的重要人物。

卡尔·施米特(1888年─1985年)将主权定义为“决定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乔治·巴塔耶(Georges Bataille)所提出的非正统的主权概念也影响了如雅克·德里达等思想家。

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当今主权的概念正因为其至高无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断援引之;跨国组织及企业设法规避之;政治学家、宪法、国际法学者等学者仍争论之,讨论全球化及国际及区域组织对主权概念的影响。

主权观念也形成了民族主义。


(二)

政府(行政)部门权力、司法管辖权及立法权的行使需要主权为依据。在民主制度里,主权属于国家的全体人民,称为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人民主权可以藉由国民大会等形式直接的行使。更普遍的是由人民选举代议士参与政府的代议政制,也是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和其旧殖民地所采取的形式。人民主权也能藉由其它形式行使,如英国和其联邦所采取的君主立宪制。代议制度也能混合其它的行使方式,如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公民投票制度。

在其它的形式如君权神授、君主专制和神权政治下,主权则被定义为一种永恒的起源,为一种由上帝或自然界所赐予的权力。

另一个较正式的区别则是法律与主权的关系,法律的条文(如果立宪正确的话)是能够在现实上应用并执法的,即使与人民的民意相违背也亦然,只有经过立宪的程序才能正式更改。严格地说,任何违反这个原则的行动都构成了革命或政变的罪行,不管其动机为何。

在宪法和国际法上,主权的概念也赋予了一个国家的政府有权对其疆土和地理领域拥有彻底的控制权,在他们掌控的各种机构(如法庭)下拥有司法的审判权,而不是透过他国的指令和管理。至于判定何种特定实体才属于主权的问题则不属于精密科学,反而时常是外交上的争论议题。

“主权”国家的主权权力是单一还是多元的?它在事实上是否真正代表了所谓“公民”的利益,而把保护公民作为它的惟一的或是重要的职能?若然如此,它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的?与霍布斯的专制主义观点相反,洛克认为,那种关于任何共同体的最高的或合法的权力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可以任意剥夺臣民的权利的主张,都是荒谬的。他抛弃了霍布斯的有关国家主权是最高强制权力的概念,相信政府只有在接受人民的信托,征得人民的同意时,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强调主权最终属于人民。

可以说,分散和限制国家权力是政治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洛克拥护多数规则和代议制政府,这同后来的标榜自由主义的精英主义者还是很不相同的。鲁迅的“大众”观念,大体上符合传统自由主义的多数规则;但是这个多数,仅只是作为与政府少数官员相对立的全社会的代表或象征而存在的。离开这个前提,多数则未必是可靠的,甚至是可怖的,尤其在它已然形成某种绝对霸权的时候。


(三)

20世纪初,政治多元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流派开始形成。这一理论认为,民族国家其实也是众多社会团体之一,并不具有权力的独立性,而其他团体,自然也不是由国家授权产生的,它们完全以独立于国家的地位而存在。国家能否超越其他团体而获得优先的地位,则应决定于它对于国民的在实质上而不是形式上是否具有代表性。

1930年代广有影响的英国社会主义者拉斯基坚决反对使用“国家主权”的概念,他认为,国家主权仅仅是其命令被国民接受的可能性,与其他如教会、工会等的权力无异。国家对公民的制约力,并非服从政府的法律义务,而是遵守社会正义的道德义务。在他看来,个人是人类行为的最高仲裁者;主权属于个人,而不是国家。与这样的政治哲学密切相关的现代宪法学说,无一不将所有秩序、法律和法令的道德渊源推向个人公民,而不是社会结构的某一个极点;它们强调的是,所有国家行为都不能违反基本人权。罗尔斯在设计他著名的“万民法”时,声称首要的步骤是为国内社会制订正义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军队不得用于对付自己的人民”,“有序的法治”等等,总之是为了限制国家的漫无限制的国内自主,即对国内人民随心所欲的权利。他说:“主权权力也为国家授予了一种自主权以对付自己的人民。按我的观点,这种自主权纯属谬误。”他同时指出,“人权的作用更其明显地联系着国家国内主权权利的变化,这乃是适当确定及限制政府国内主权势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于主权的道德根基存在着非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不同的观点也转变为各种不同的制度: 

君权神授说的支持者主张君主拥有神授的主权权力,而不是经由人民们的同意。这个理论成为了君主专制制度。 

建构主义者认为,主权是三十年战争结束后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时为了不让教宗干涉内政而提出来的理论。 

主权民主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的概念上。与卢梭的看法不同,代议政制允许将主权的行使过程从人民本身转移至议会或政府上。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指的便是在代议民主制里,最终的主权属议会所有,而不是行政的权力。 

无政府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否定国家或政府的主权,无政府主义者通常主张的是特定的个人主权,认为个人本身拥有他自己的主权,也就是意识的形成基础。如尼采所证实的,一个人的意识超过了他自己的身体。 

一些支持民主全球化的人士则认为国家应该让出一些权力给世界政府(比联合国更具权力的全球性政府),由世界上的人民所控制,而不是依据国与国之间的准则。 

主权在法律上的主要基础便是对司法管辖权的独占权力。

更具体地,经过主权实体所做出的决策,不可能被地位更高的权力机构所驳回。除此之外,通常认为主权的另一个法律基础便是在现实上对于其权力的行使,而不只是在法律上拥有那样的权力。换句话说,仅宣称拥有主权或是仅行使主权权力都是不够的,主权要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

(四) 

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述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是各国主权平等。该宣言规定,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②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③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④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⑤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⑥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在国际法上,主权指的是国家的权力行使。在原则上主权是合法行使权力的根据,在实际上则是拥有行使权力的实际能力。外国政府承认了一个国家的领土也就承认了其主权,又或者也可能拒绝做出承认。

例如,在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都宣称其政府主权包含整个中国大陆和台湾。虽然一些外国政府承认中华民国为合法的国家,但大多数国家则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论如何,在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大陆行使其权力,中华民国也在台湾行使有效的政府权力。由于外交大使只能派遣至其他主权国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通常也和台湾有著实际上的外交关系,但并没有在法律上的外交大使往来,而改称为“办公室或代表处”—如美国在台协会等,而不是称为大使馆。

(五)

在联邦制的政府里,例如美国,主权也是州政府所持有的独立于联邦政府外的权力。

问题在于个别的州—尤其是那些分离为美利坚联盟国的州是否拥有主权,美国国内对此引发许多争论,尤其是在南北战争后的一个世纪里。

依据约翰·考宏的理论,在地方州当初加入联邦时所签下的协议中,如果其他联邦成员违反了这个协议,那么他们便能脱离联邦而仍保有其主权。考宏的理论促成了分离的理论基础,刚好就在南北战争爆发前夕提出。不过,在考宏提出的“无效”(nullification)理论中,地方州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他们认为违反了宪法的联邦法律。但同样的这些南方州也拒绝北方的非蓄奴州拥有类似的无效权力,他们坚持联邦政府应该在所有州执行逃亡奴隶法,拒绝让非蓄奴州拥有收容逃亡奴隶的权力。无论如何,逃亡奴隶法是在宪法里明定的,要求所有逃跑至其他州的奴隶和囚犯必须被遣返回原本的州。 

依据联邦党人文集的理论:“任何批准了宪法而加入联邦的州,都被视为是一个主权形体,独立与其他所有州之外,而且只有在出自其自愿的行动下才会与联邦连结。在这种关系下,新的宪法(原本)是一个联邦体制,而不是一个国家体制。”接著文集的作者又检查了宪法的其他观点,其中一些则使联合政府高出了地方州,并总结道“所提议的宪法,也因此严谨地,既不是一个国家的宪法也不是一个联邦的宪法,而是两者的综合。”(Federalist No. 39) 

在各州批准宪法后的半个世纪,出现了几次宣称分离权力的情况,几个州也曾考虑过分离联邦(如1812年战争中的新英格兰)。直到后来1840年左右,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和约瑟夫·斯多里(Joseph Story)等人开始发布他们的理论,主张分离是非法的,并主张美国是一个拥有至上地位的主权国家,超越其下各州的地位。这些理论也影响了林肯,他后来宣布“没有州可以只因为他们各自的动机而合法地脱离联邦”。

部落主权指的是美国联邦所承认的印第安人部落所拥有的权力,部落有权在其区域内(有时也在区域之外)行使有限的司法权力。 

在世界上的一些地区,如魁北克和印度克什米尔,“主权”一词成为了国家独立的同义词(指的是在当地的“国家主权”或民族自决的权力,也就类似伍德罗·威尔逊1918年提出的十四点和平原则)可与之相较的还有毛利人用以形容主权的“Tino rangatiratanga”一词。 

在国际法下罗马教廷被承认为一个主权的形体(与国际法的实体梵蒂冈是分离的),虽然土地面积极小,但也拥有一小块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的内飞地。 

一个相当独特而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在于医院骑士团也是一个拥有内飞地的微型国家(自从1869年两名骑士获得治外法权,也就成为了“主权”的领域),但主权的权利从来没有被宣告过,几个现代国家仍然与骑士团维持完整的外交关系(也就是最有名望的骑士团部),联合国也给予其观察员资格。 

如同一个国家的元首(无论主权是否在其手上)能被国内的几个重要人士同时担任一样,主权的司法权在一个政治区域里可以被两个或更多的既定权力所分担,尤其是在如共同管领(condominium)的形式,或者如安道尔的多重公国。

(六)

对于主权的理论根基存在些不同观点:

国民主权说、人民主权论

人民主权论又称为国民主权说,主张国家主权归全体人民所有,政府应由人民产生并服从人民的意志。亦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理论基础来源于启蒙运动,伴随18、19世纪民权思想而来。洛克、鲁索等人依自然法及契约论观点,否定君权神授说、主张主权属全体国民,国民公意即是国家主权之所在。虽其后被国家主权说、法律主权说等理论挑战,但仍是现今主流的主权论点,并驳斥法律主权说(国会主权说);盖因国会既由国民选出、无法背离公意,即代表国民行使主权的机关。

国民主权之体现,除了国会以外,亦可经由全体公民投票表达公意。既使采“国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英国及新西兰,仍不免以全国公投解决重大争议。

法律主权说亦称国会主权说。19世纪英国学者奥斯汀(John Austin)认为“法律乃主权者之命令”,主权者可为一人,亦可为多数人。由于当时英国国会至上,因此被其它学者引申,既然法律由国会制定,则主权者当是国会。19世纪末学者戴雪(Albert Venn Dicey)集其大成,提出主权可分成“法律主权”和“政治主权”,法律主权决定法律上国家最高意志,政治主权为国家最高权力之所在,故具法律、政治最高权力的英国国会拥有主权,即“国会主权”。

国家主权说又称国家法人说。法国大革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主权本质上全属于国家”为滥觞。盛行于19世纪、20世纪初的德国,盖因那时国家统一之需要,将原德意志邦联各主权邦国统合为一个联邦国家。在国家主义思潮下提出主权归于国家,国家为法人、有人格意志、权利义务的主体之学说来凝聚向心力。日本著名宪法学者美浓部达吉受其影响,提出“天皇机关说”,认为国家是法人,天皇为法人下的机构,但后来不见容于高举皇国大纛的军国主义者而遭政治迫害,直到二战结束才平反。

君主主权说以君权神授说为典型。16世纪法国学者博丹认为理想制度是由君王总揽主权,向上帝负责。17世纪英国学者霍布斯则是在《巨灵论》(利维坦)中表示,人在自然状态下,避免伤害别人或被别人伤害,将所有的自然权力也就是主权,交付给一个绝对的威权、一个巨灵,即是君主,让它来维持内部和平和进行外部防御。

团体(组织)主权说

国家纵有主权也是由多方运用,关键在于人与人因利益结合为团体,去影响权力分配及运用。所谓主权,其实由多元竞争的团体掌握。

主权否定说

除无政府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者否定国家的主权外,由于国际体系互动频繁,使主权的最高及不可分割性遭到挑战;例如美国、欧盟都是各成员让渡部分主权组成一个国家或组织。因此主权不过是个概念,逐步被多元协商、妥协的共识,甚至由超强霸权取代(可参考德意志帝国的形成)。

谢选骏指出:我觉得罗素的《西方哲学史》把“浪漫主义运动”纳入范围,而没有谈谈对现代欧洲哲学影响至深的主权问题,是十分怪异的。也许他的本意就是奔着文学奖去的。这样一来,就把《西方哲学史》变成了《西方文学史》了。毕竟,世界上似乎还没有一笔丰厚的“法学奖”,比得上“诺贝尔文学奖”。

但是毕竟,就其对于哲学的影响力量而言,浪漫主义是不敌国家权力的……所以,我在这里就给主权补补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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