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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星期一

谢选骏:2005年中华民国法统消亡、寿终正寝——沦为“中华民国在台湾”的地方政府



《台湾讲古: 蒋介石父子执政年代的"两会"》(威克 台湾媒体人 2018年3月10日 BBC)报道:


中国人大和政协的两会在政治体制上是中国的国会,而台湾在蒋介石父子执政的年代也有类似的"两会"。


台湾的所谓两会是根据1947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之下的国民大会和立法院,蒋介石也就是依照此一宪法在1948年由国民代表大会选举为总统,但是不久之后蒋介石江山易帜退到了台湾。


继续法统


当年许多各地选出的国民大会代表(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也跟随蒋介石到了台湾,而为了强调执政的合法性,虽然台湾宣布实施戒严和颁布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但是也恢复了国民代表大会和立法院的"国会"运作。


刚开始的时候,立法委员和国大代表都是在当时台北市中心、并且接近总统府的中山堂开会,但是空间狭小,导致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开会时都颇有不悦情绪。


这种"两会同院"的情形到1960年立法院迁入现在的立法院之后结束,但是蒋介石的健康在同时间出现了问题,越来越少出现在总统府办公,到1964年决定在距离蒋介石官邸不远的台北市郊阳明山兴建"符合现代化需求"的地点。


1965年蒋介石政府兴建"中山楼",1966年就竣工启用。在党国一体的年代,除了国民代表大会之外国民党党代表大会也是在中山楼举行,而蒋介石也经常在这里接见外宾、举行政府的行政会议。


当年南京时代从地方、行业、少数民族选出了将近3000名的第一届国大代表,到了台湾之后,政府以无法在"沦陷地区"举行定期选举和冻结宪法为由,这些国大代表和当年一起到台湾、选区在"沦陷地区"的立法委员都不用改选。


这也就是为什么后来他们会被说成是"万年国代"、"终身立委",而为了维持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的合法开会代表人数,当年选区在"沦陷地区"的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虽然在出缺的时候不能补选,但是采取"递补制度"。


也就是说,一旦这些地区的国大代表或者立法委员因为某些原因而出缺的时候,就由在台湾同选区的递补代表接任,例如北平市国大代表因为退休、去世等等原因而出缺,就由在台湾的北平市国民大会递补代表接任。


以国大代表为例,递补代表的待遇不如在职优渥,但是政府会有补贴。不过许多递补代表从1949年一路等到1991年第一届国大代表全面退职也还是没有递补成正式的国大代表。


选举总统


在第一届国大代表到台湾的42年时间里面,国民大会总共开会10次,大部分是和选举总统有关,也閙出了不少现在看来啼笑皆非的问题。有一位担任国大代表的长辈曾经说,当年选总统,为了表现民主,故而希望投票的时候不要出现全体通过的结果,因此投票的时候要安排部分代表投下反对票。


这位长辈表示,当时国民党党部指示他投下反对票,但是到了投票的时候,他左思右想,还是投下了赞成票,结果开票之后,他就被党部找去开会,指责他为何不按照指示投票,他回答说,因为党部没有书面保证,他担心日后会被找麻烦,所以考虑之后还是投下赞成票。


中国的媒体会在不同的平台上直播两会,台湾当年国民代表大会开会也会电视转播,西藏、蒙古、新疆等地的第一届国大代表也会穿着民族服装与会,表现出一团和气、国家富强、民族团结的气氛。


旅游景点


现在曾经金碧辉煌的中山楼成了游客参观还有赏花的景点,带领参观讲解的导览志愿工作人员会介绍这栋建筑的点点滴滴,尤其会讲到蒋介石虽然说是笃信上帝的基督教徒,但是也很注重风水。


导览人员说,中山楼前有纱帽山,后面是七星山、位置与蒋介石的士林官邸、圆山行馆以及总统府连城一线,左有松溪,右有磺溪,形成"玉带围腰"之势。


中山楼又是盖在硫磺坑口上,附近的山间不时飘出温泉蒸汽、颇有"仙气袅绕"的样子,但是中山楼落成之后不到9年的1975年4月,蒋介石就去世、蒋经国在1978年5月20日担任总统,在1988年1月去世。


曾经是被号称"历史伟人"的蒋介石、被说成是"创造台湾经济奇迹"的蒋经国、在台湾贫困年代耗费巨资兴建的中山楼,如今都成为历史的一部分,风光不再,而当年台湾版"两会"、"万年国代"、"终身立委"种种轶事也逐渐消逝在时代的巨轮之下。


谢选骏指出:台湾两会消失,非同小可,绝不像上文轻描淡写的那样可有可无——因为这意味着中华民国丧失了大陆代表权。不像共产党的各种会议,还保留着台湾席次。


网文《国民大会》报道:


国民大会(简称国大)是中华民国已停止运作之最高权力机关,现在其职权已经交付中华民国国民直接行使或转移到其他机关。依据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大会为五权宪法中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国民于中枢行使政权。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仍继续在台澎金马运作至2005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修正,该次修宪后冻结所有与国民大会相关的条文。


国民大会

National Assembly(英语)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Seal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Republic of China (ROC).svg


2005年6月10日,由2005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选出之“任务型”国民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公告实施,冻结国民大会。

在《中华民国宪法》原文中,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代表(简称国大代表、国代)组成,其最重要职权为选举中华民国总统与中华民国副总统,相当于当时美国的总统选举人团或苏联的最高苏维埃。后来成立与其相类似的代议制立法机构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韩国总统朴正熙时代的统一主体国民会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人民会议等。


在法理上,《中华民国宪法》原文虽未改动,但依据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所修订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宪法半数文本已经停止适用;但由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的有效期限为国家统一前[1],所以与国民大会相关的《国民大会组织法》《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国民大会同意权行使法》等相关法律仍然没有废止[2],故国民大会处于冻结中止状态,而非废止。国民大会冻结后,2012年3月第8届立法院院会由台湾团结联盟党团提出上述三法的废止案,但因届期不连续原则,并未完成审查[3][4]。


历史


国民大会由孙中山提出。在中华民国宪法的设计中,孙中山认为,“政”是众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众人之事。照此,他将政府的功能分为政权与治权。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而治权则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协助。其中,关于监督政府、领土主权及修改宪法等中央政权交由国民大会行使,并将国民大会的宪法层级置于五院之上。如此一来,人民透过选举国民大会的代表于中央机关行使政权,进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权,使得政权与治权之间达到平衡,人民权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桂宏诚认为国民大会为孙中山规划中的政权机关,代表人民主权,他们委托专门人员,组成立法院,进行立法[5]。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权能区分等理论。李鸿禧等台湾学者认为这接近于民主集中制[6][7]。


制宪与行宪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在增选代表、政府改组、宪草修正完成后,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当年,第二次国共内战开始爆发。


制宪过程中国民大会之组织与职权沿革

法案 组成 集会频率 职权

五五宪草 国民代表由县市及同等区域选出 3年一次 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及各院主要官员(含立法委员与监察委员)、

创制复决法律、修改宪法

期成宪草 国民代表由县市及同等区域选出

国民大会议政会议政员由国民代表互选

政协宪草 国民大会代表包含立法委员、监察委员、

与县市及同等区域选出之代表 6年一次 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

(创制复决延后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大会代表由县市及同等区域选出

1946年10月11日,由中国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宣布于11月12日召开制宪国民大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等党派拒绝参加。国民大会为等待第三方面提交名单而延期三天,1946年11月15日召开制宪国民大会,与会者基本上是1936年选出的代表,通过《中华民国宪法》[8]。


更多信息:行宪、1947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第一届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和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

1947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全国依照宪法同时举行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选出之国民大会代表在南京集会,正式召开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为应付第二次国共内战之扩大,会中首先启动修宪程序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举行了第一任总统、副总统选举选出了总统和副总统组成了行宪后的中华民国政府,此届国民大会亦被称为“行宪国民大会”。


历次修宪


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议决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同年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并且优于宪法而适用,使得南京宪法于公布后不久即无法真正落实。国民政府迁台后,宪法的适用性以及国民大会的职权逐渐受到质疑。于是在1991年确立了第一届国大代表的退职,并开始遴选新任国代以及调整宪法,其后历届国大于1991年、1992年、1994年、1997年、1999年与2000年共完成六次宪法增修,此时期的国民大会亦被称为“修宪国民大会”。对于国家中央的行政体制以及宪法内容作了多次修正:


国民大会首次于1991年4月,在不修改宪法本文、不变更五权宪法架构原则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十条(今为12条)。

1991年确认两岸分治之事实,区隔台澎金马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并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1992年监察委员改由总统提名产生。

1992年通过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

1994年为“原住民”正名。

1997年通过精简台湾省政府的组织层级,称为冻省。

1997年取消立法院之阁揆同意权,总统任命行政院院长不必经立法院同意。赋予立法院倒阁权与总统被动解散国会权。

1999年国代通过延任案,立法委员连任数月,而国代则延任两年,引来舆论哗然。后司法院大法官宣布违宪无效。

2000年更改立法院组织,以及将国民大会虚级化甚至之后废除,皆朝向一院制国会体制。

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2000年(民国八十九年)5月19日止。按照第六次修宪后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0年4月25日公布),国民大会组织变更如下:国民大会代表为三百人,在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或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于三个月内采比例代表制选出,国民大会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集会,集会以一个月为限,国民大会代表任期与集会期间相同,即俗称任务型国民大会。其职权为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及议决立法院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


中山楼,位于阳明山,地址为台北市北投区阳明路二段15号,为国民大会1972年至2005年之集会场所。

 

国民大会秘书处设于台北市中华路一段53号,直到国民大会停止运作。


人民直接行使政权


更多信息:2005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

2005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结果

 

政府党派 249 反对党派 51

  民主进步党 127   台湾团结联盟 21

  中国国民党 117   亲民党 18

中国民众党 3 民主行动联盟 5

农民党 1   新党 3

公民党 1   无党团结联盟 2

建国党 1

无党籍 1

同意宪法修正案 反对宪法修正案

随着中华民国政治发展,选举总统的权限由国民大会下放

至全体人民,国大亦不再常设,仍透过选举组成,任务完成随即解散。


2004年8月,宪政史上首次立法院修宪院会,以198位出席立委全数赞成,三读通过“国会改革、公投入宪”宪法增修条文修正提案。依此次立法院通过的修宪提案,将废除国民大会,未来立法院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将交由公民投票复决。此修宪案仍须经过选出的国大代表复决通过,才正式生效。因此于2005年动员选出第四届国民大会以表决该修宪案,并广泛被认定为最后一届国大,称为“任务型国大代表”。


2005年6月7日该届大会第二次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叶菊兰轮值大会主席,任务型国大以249票赞成,48票反对,跨过修宪门槛的225票,复决通过宪法增修条文修宪案共六个条文,包括国会改革案、公民复决、废除国民大会等三大议题。


第一条规定公投复决入宪、废除国民大会;

第二、五、八条是配合废除国大后的职权移转;

第四条是国会(立法院)改革条款及总统弹劾流程修正;

第十二条则是订定公投复决门槛。

同年6月10日公布前述条文,实行58年的国民大会制度走入历史。


国民大会职权


1947年公布施行之《中华民国宪法》中有关于国民大会职权之条文为第四条(国土)、第二十七条(国民大会职权)、第三十条(国大临时会之召集)、第一百条(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修宪程序)。国民大会之职权整理如下:


1947年《宪法》中国民大会之职权 现行《增修条文》规定

第四条 决议领土变更案 由立法院提出“领土变更案”交由自由地区公民投票复决

第二十七条 选举总统、副总统 自由地区公民直接选举总统、副总统

罢免总统、副总统 由立法院提出“罢免案”交由自由地区公民投票决定

第二十七条及

第一百七十四条 修改宪法 由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交由自由地区公民投票复决

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第三十条及

第一百条 议决监察院所提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 由立法院提出“弹劾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经宪法法庭判决

另外《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于1992年第二次修正至2005年第七次修正之间对中央政府机关做出改组。国民大会做为宪法中由直接民选产生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曾经暂时取得以下人事同意权以维持权力分立原则。


人事同意权 原《宪法》 (1947–1992) 早期《增修条文》 (1992–2000) 现行《增修条文》

司法院 院长、副院长及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第七十九条) 三院之人事,由总统提名,

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 三院之人事,由总统提名,

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考试院 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第八十四条)

监察院 监察委员,由各省级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第九十一条)

院长、副院长由监察委员互选。(第九十二条)

国民大会自2005年冻结之后,上述职权已经分别转至国会(立法院)、宪法法庭(司法院),修改宪法条文须交由公民投票复决。依照现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之规定:


“宪法修正案”及“领土变更案”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后提出。经公告半年,于三个月内交由自由地区公民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为通过。(第一条与第十二条)

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后提出。交由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第二条)

历届国民大会

更多信息: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和中华民国国会在台湾之全面选举与罢免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之集会原依宪法规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举行,另依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得召集临时会。然而预定改选的1953年,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已失去对中国大陆的控制权,从而导致第一届国大代表原选区(除台湾、金门、马祖与大陈)无法办理选举而全体无限期延任,曾被讥为“万年国会”。[9]


届别 法定任期 实际任期 会议 选举 名额 附注

第一届 原为六年,

后改为无限制 1948年3月27日-1991年12月31日

(各次当选者任期见右附注) 会议八次,

临时会二次 1947年选举 2961 在中国大陆举行的唯一一次选举。该次台湾省亦选出19名代表。

政府迁台后来台报到者1578名,至1991年底仅剩565名代表。

1969年增选选举 15 仅在台湾地区(福建省除外)举行。选出代表之任期同1947年选出者。

1972年第一次增额选举 53 台湾地区任期制增额代表,任期六年,受国际情势延为八年。

1980年第二次增额选举 76 台湾地区任期制增额代表,任期六年。

1986年第三次增额选举 84 台湾地区任期制增额代表。任期六年至1992年底,与第二届代表有交错。

第二届 1992年1月1日至

第八任总统任满前 1992年1月1日-1996年5月19日 会议一次,

临时会四次 1991年选举 325 在台湾地区全面改选。

第三届 四年 1996年5月20日-2000年5月19日 会议五次 1996年选举 334

任务型 一个月 2005年5月20日-2005年6月7日 会议一次 2005年选举[10] 300 末代选举

历届国民大会选举及任期


国民大会历次集会


届别 会议 日期 重要决议 与会代表选出年份 集会地点

第一届 第一次会议 1948年3月29日-1948年5月1日

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第一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总统:蒋中正,副总统:李宗仁)。

1947年 国民大会堂 南京市

第二次会议 1954年2月19日-1954年3月25日

决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继续有效。

通过由监察院提出之副总统李宗仁弹劾案。

第二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总统:蒋中正,副总统:陈诚)。

中山堂 台北市

第三次会议 1960年2月20日-1960年3月25日

修正《临时条款》,冻结《宪法》对于总统连任之限制。

第三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总统:蒋中正,副总统:陈诚)。

临时会 1966年2月1日-1966年2月8日

讨论宪政研讨委员会宪法草案,决议不修改《宪法》。

修正《临时条款》,解除国民大会行使创制复决权之限制并同意其设置宪政研究机构。

第四次会议 1966年2月19日-1966年3月25日

修正《临时条款》,授权总统调整中央政府组织与订颁办法增补选中央民代。

第四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总统:蒋中正,副总统:严家淦)。

第五次会议 1972年2月20日-1972年3月25日

修正《临时条款》,增额中央民意代表改为定期改选。

第五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总统:蒋中正,副总统:严家淦)。

1947年、1969年 中山楼

第六次会议 1978年2月19日-1978年3月25日

第六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总统:蒋经国,副总统:谢东闵)。

1947年、1969年、1972年

第七次会议 1984年2月20日-1984年3月25日

第七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总统:蒋经国,副总统:李登辉)。

1947年、1969年、1980年

第八次会议 1990年2月19日-1990年3月30日

第八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总统:李登辉,副总统:李元簇)。

1947年、1969年、1986年

第二次临时会 1991年4月8日-1991年4月24日

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次增修)

第二届 临时会 1992年3月20日-1992年5月30日

修正《增修条文》(第二次增修)

总统、副总统改由自由地区人民选举。总统、副总统与国大代表任期由六年改为四年。

1986年、1991年

第二次临时会 1992年12月25日-1993年1月30日

第三次临时会 1993年4月9日-1993年4月30日 1991年

第四次临时会 1994年5月2日-1994年9月2日

修正《增修条文》(第三次增修)

第九任起总统、副总统改由自由地区公民“直接选举”。

第五次会议 1995年7月7日-1995年8月17日

第三届 第一次会议 1996年7月7日-1996年8月30日 1996年

第二次会议 1997年5月5日-1997年7月23日

修正《增修条文》(第四次增修)

第三次会议 1998年7月21日-1998年8月10日

1998年12月7日-1999年1月25日

第四次会议 1999年6月8日-1999年9月3日

修正《增修条文》(第五次增修)

国民大会代表自肥案,本次修宪经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判定违背修宪正当程序而失效。

第五次会议 2000年4月8日-2000年5月19日

修正《增修条文》(第六次增修)

国民大会改为“任务型”非常设机关,需要行使职权时才进行选举。

任务型 第一次会议 2005年5月30日-2005年6月7日

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次增修)

国民大会停止运作,其权力交由国民直接行使、立法院及司法院宪法法庭。

2005年

历任首长


主席团与议长


第一届、第二届国民大会采“主席团制”,集会时由代表互选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主席轮流主持会议。依1994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次增修规定,第三届国民大会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代表互选产生。[11] 2000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次增修后规定国大复采主席团制,故2005年任务型国民大会不设议长、副议长。


中国国民党/未知   青年党   民社党   无党籍


第一届国民大会[12]

第一届国民大会主席团

第二届国民大会[12]

第二届国民大会主席团

第三届国民大会

第三届国民大会议长、副议长

会期 议长姓名 议长政党 副议长姓名 副议长政党

1996年7月8日-1999年1月13日 钱复   中国国民党 谢隆盛   中国国民党

1999年1月13日-1999年9月8日 苏南成   中国国民党 陈金让   中国国民党

1999年9月8日-2000年5月19日 陈金让   中国国民党 (副议长代理议长)

任务型国民大会

编辑

2005年任务型国民大会主席团

排名 姓名 政党 排名 姓名 政党 排名 姓名 政党

1 叶菊兰   民主进步党 5 周清玉   民主进步党 9 许志雄   民主进步党

2 陈金让   中国国民党 6 蔡政文   中国国民党 10 葛永光   中国国民党

3 李安妮   台湾团结联盟 7 李元贞   民主进步党 11 顾立雄   民主进步党

4 叶耀鹏   亲民党 8 赵丽云   中国国民党

秘书长

国民大会设秘书处处理会务,并设秘书长一人。1996年国民大会设议长前,秘书长为其事实上的“常任首长”,对外代表国民大会。自1948年至1997年,秘书长在国民大会集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任命,不集会时只设置代理秘书长,由政府任命;国民大会设议长后,秘书长改为常任制,1997年至2001年,秘书长改由国民大会议长遴选;2001年后,秘书长又改于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遴选。2003年,国民大会未集会期间之业务依法移交至立法院,秘书处和秘书长改于任务型国民大会集会时临时设立。历任秘书长除洪兰友外在任职时均为国大代表。[11][13][14]

历任国民大会秘书长

任期 姓名 选区 政党 国大届次 任命代表选出年份 附注

1948年4月5日-1958年9月28日 洪兰友 (非国大代表)   中国国民党 第一届 1947年 国民大会不集会时为代理秘书长

1959年12月10日-1966年6月8日 谷正纲 贵州安顺

1966年6月8日-1972年6月6日 郭澄 山西阳曲 1947年、1969年

1972年6月6日-1976年9月15日 陈建中 陕西富平 (未经大会正式任命)

1976年9月15日-1980年9月29日 郭澄(二次) 山西阳曲 1947年、1969年、1972年

1980年10月2日-1990年9月19日 何宜武 福建寿宁 1947年、1969年、1980年

1990年9月19日-1992年1月22日 朱士烈 湖北竹山 1947年、1969年、1986年

1992年1月22日-1996年9月1日 陈金让 全国不分区 第二届 1986年、1991年

1996年9月1日-2003年5月19日 陈川 第三届 1996年 常任秘书长

2005年5月26日-2005年5月31日 钱林慧君   台湾团结联盟 任务型 2005年 代理秘书长

2005年5月31日-2005年6月7日 叶俊荣   民主进步党 秘书长

宪政研讨委员会

在第一届国民大会任内,国民大会曾设置“宪政研讨委员会”(简称宪政研讨会、宪研会),作为常设机构,由全体国民大会代表组成,负责研讨宪政问题。宪研会的活动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为1960-1966年,第二阶段为1966-1991年。


历史沿革


1960年3月11日,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规定:“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于国民大会第三次会议闭会后,设置机构,研拟办法,连同有关修改宪法各案,由总统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讨论之。”根据总统蒋中正核定的《国民大会宪政研讨委员会组织纲要》,同年7月1日,国民大会宪政研讨委员会正式成立,以总统蒋中正为主任委员,副总统陈诚为副主任委员,国民大会秘书长谷正纲为秘书长,全体国大代表为委员;同时,设若干研究组,研究两权行使及修改宪法问题。[12]


按照《组织纲要》规定的任务,宪研会经过一年半的研讨工作,于1961年12月25日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草案初稿”案及“国民大会宪政研讨委员会对有关修改宪法各案研讨结论”案(即所谓“宪研宪草”;宪研会并建议国民大会将此项研讨结论“留俟大陆光复后国民大会集会进行修宪时,作为研讨之基础”)。1962年2-7月,宪研会就上述两案广征社会各方意见,最后于当年12月16日将两案及相关意见文件一并呈报总统蒋中正,完成阶段性任务。[15]


1966年2月,蒋中正召集第一届国民大会临时会,将宪研会呈报的两权行使办法及宪研宪草提交大会。国大临时会审查通过了关于行使两权的《临时条款》修正案及“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并决定在大陆光复前暂不修改宪法本文。同时,国大临时会还决定继续设置研究机构,研讨宪政问题,不以两权行使为限,因此于2月7日修订通过《临时条款》,将上次通过的关于研究机构的条文改为:“国民大会于闭会期间,设置研究机构,研讨宪政有关问题。”同年3月23日,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重新制定了《国民大会宪政研讨委员会组织纲要》。[12]


1966年7月1日,根据新的法源,国民大会宪政研讨委员会重新成立,仍以总统为主任委员,国民大会秘书长为秘书长,全体国大代表为委员,由国民大会秘书处办理日常事务;同时,根据《组织纲要》规定,由主任委员指定谷正纲为副主任委员,并设置常务委员和若干研究委员会。宪研会平时研讨宪政问题,每年12月25日(行宪纪念日)在台北中山堂举行全体会议,国大代表因此得以借宪研会名义实现每年定期集会。[16]


1991年5月,总统李登辉公告废止《临时条款》,宪研会失去法源基础,于当年7月1日终止运作。[17]


历任主要负责人


第一阶段(1960年7月-1966年6月)[16]


主任委员(总统兼任)

蒋中正

副主任委员(副总统兼任)

陈诚

秘书长(国民大会秘书长兼任)

谷正纲

第二阶段(1966年7月-1991年7月)[18][17]


主任委员(总统兼任)

蒋中正(1966年7月1日-1975年4月5日)

严家淦(1975年4月5日-1978年5月20日)

蒋经国(1978年5月20日-1988年1月13日)

李登辉(1988年1月13日-1991年7月1日)

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指定)

谷正纲(1966年7月1日-1990年3月31日)

陈建中(1991年1月18日-7月1日)

秘书长(国民大会秘书长兼任)

郭澄(1966年7月1日-1972年6月6日)

陈建中(1972年6月6日-1976年9月15日)

郭澄(1976年9月15日-1980年9月29日)

何宜武(1980年10月2日-1990年9月19日)

朱士烈(1990年9月19日-1991年7月1日)

设立初衷与法学界评价

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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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国民大会是用来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政府权力的权力机关,立法院是政府的立法机关,当时起草宪法的人对五权宪法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为五权宪法中的五权不是五权分立相互制衡,而是五权共治,前提是一个全能的政府拥有五个职能机构,分别是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考试机构,监察机构。


从性质上的分析立法委员与国大代表的区别就是:一是前者是民选专业官员(设计游戏规则),后者是人民利益代表(选择游戏规则),二是前者是选区选举,后者是按照地区(县)或利益团体人口比例选举出来的。相当于把美国三权分立中的参议院打造成了一院制的立法院,把众议院提升到了国家权力机构的位置。


国民大会的性质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书中将其作为政权机构,负责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他的原始构想是将其作为类似美国选举人团性质的非议会组织。孙中山提出了政权,治权分离的思想,即“国大有权,政府万能[19]”。在这个思想下,国民大会不能视为有立法权的议会,而是一个掌握政权的机构。孙中山又把立法院作为议会,并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五院之间互不牵扯,无须互相负责,仅需对国大负责,以达到政府万能的目的。有学者认为[20],孙中山设想的国民大会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作为议会,则它人数太多,议事效率低下;作为选举人团,它的人数又太少,难以代表四亿国民。且立法院间接民选又失去议会的直接民意基础。


国共内战时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宪草采取中共建议[21],则将国民大会虚化,各省议会合为无形国民大会,即联邦制。但在各方对联邦制的反对下,张君劢重新设计了宪草,巧妙地限制了国民大会职权,将其开会次数减为六年一次且创制权与复决权被变相拖延。这是减小国民大会权限,且绕过联邦制的折衷办法。


有观点认为[22],国民大会只有选举罢免总统权和修宪权是危险的,国大既为全体国民选举,而权力较少,将致使其频繁运用修宪权以扩大自身职权,导致国家因频繁修宪而政局动荡,即有学者所谓其“成事不足,败事有余”[23]。1948年第一届国大召开时即有张知本等人要求修宪扩大职权,后播迁台湾又出现国民大会代表自肥案。国民大会的认受性受到质疑。


但亦有观点[24]认为:中华民国宪法前言在整部宪法中可以做为宪法解释与适用之依据,亦是宪法本文的一部分,且具宪法效力与拘束力之性质。然宪法前言所云之“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制定本宪法”,至今日国民大会虚设化、立法院作为国会独大治权一相比较,似有违宪之疑虑。


参见


三民主义、五权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国民参政会、政治协商会议、制宪国民大会

中华民国国会在台湾之全面选举与罢免、立法院、监察院

南京人民大会堂(原国民大会堂)、中山堂 (台北市)、中山楼 (阳明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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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组织法

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

国民大会同意权行使法

 见《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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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政改革: 背景、運作與影響 - 第 195 页. [2021-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9).

 桂宏诚《中华民国立宪理论与1947年的宪政选择》:“众所皆知,孙中山将权能区分理论正面表述为‘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但若从负面来表述,未尝不也意味‘人民应该有权,但人民不一定有能’。……因此孙中山主张区分政权与治权,即意味了人民主权机关与立法机关应有所区分。”“国民大会为孙中山规划中的政权机关,实亦即为象征主权在民的机关,而立法则被归为政府治能,故成为以院为名称的治权机关。其次,国民大会的组成分子称代表,已不若国会议员称议员,此一改变,也当与国民大会不具有议政功能有关。同样的,立法院的组成分子称委员,则与孙中山设计中的立法院为专家立法,且属政府权能的治权有关。且称委员,也意味了并非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受国民大会委托,专责立法的人员,故不是象征主权在民的机关。”

 李鸿禧. 制定新憲是當前憲政改革唯一的道路. 自由时报. 2003-09-23 [2014年1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2月2日) (中文(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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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9

 邓丽兰:从“国民大会”观民国政制的演变. [2009-0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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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

外部链接

国民大会官方网站(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946年南京制宪国民大会电影纪录片 中华民国中央电影摄影场摄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最新待审一览表 2012-4-1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机关

空缺

上一位持有相同头衔者:

  中华民国国会(第一届复会)

  制宪国民大会(1946年) 中华民国国会

(国民大会、立法院以及监察院)

1947年12月25日-2005年6月7日 继任:

公民直接选举总统副总统

全国性公民投票

立法院

司法院宪法法庭

中国国家机构

前任:

  国民政府 中国大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中共和民主党派拒绝参加,不承认其合法性)

1947年12月25日-1949年9月21日 继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


谢选骏指出:中华民国缺乏大陆代表权,因而法统消亡、寿终正寝、沦为台湾地区政权了。1990年台湾总统李登辉请国大代表休致,2005年,国民大会选出的“任务性国代”召开最后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将自己裁撤。至此,中华民国自我阉割完成,沦为“中华民国在台湾”的地方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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