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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星期日

谢选骏:欧洲封建制度起源于中国



网文《封建制度(欧洲)》报道:


欧洲封建制度(Feudalism)又称为封建等级制、封建君主制,指的是欧洲中世纪与贵族骑士相对应的法律地位及军事责任制度。主要围绕着三个中心:领主、封臣及领地。


定义封建制度要求很多的条件,因为现阶段还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定义。然而自从1960年代,许多研究中世纪的历史学家在封建制度中包括了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加入了被束缚在庄园制的农民阶级,而被称为“封建社会”。自1970年代起,重新审视了之前的证据并得出结论——封建制度是一个不可行的术语而需要被从学术和教育讨论中去除,或者至少在使用时需要加上严格的限制和警告。


封建制度形成于第八世纪;11世纪开始定型;之后的两百年是全盛时期;13世纪中叶之后,王权巩固后封建逐渐没落,但他的影响至今仍在欧洲各个层面留下痕迹。在欧洲之外的地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一般仅仅用于类比(称为“半封建”),最常用于讨论在将军们统治下的日本,有时候也用于中世纪和贡德尔时期的埃塞俄比亚。然而,有些人把封建制度类比更广,把古埃及、帕提亚帝国、封建制的印度(封建印度),甚至于19世纪的美国南部(美国南部历史)。


词源

最早使用“封建”(Feudal)字眼的是17世纪(1614年)的英国和法国律师,当时此词用来指称的这种制度正在迅速地消失。封建制度盛行的时期,没有作者曾经用过此字。封建制度来自法语“féodalisme”,是法国革命期间所造的字。此字具有贬义,是用来形容任何视为不公或过时的法令或习俗。这些法令或习俗大部分或多或少与中世纪采邑制(拉丁语:Feudum,首次出现是在公元884年的一份法兰克语的文献中)有关,并且因此合成为此单一名词。英国小说家托比亚斯·斯摩莱特在其作品《汉弗雷克林可》“Humphry Clinker”(1771)嘲弄此字:“每个政策、习俗、甚至性格的古怪之处都可上溯至此(封建)源头。我预计可以看到男用短裤及buttered麦酒都会归因受到封建制度的影响”。


封建制度的历史传统——


1、罗马传统

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形式,但跟土地的支配有密切的关系。罗马帝国在戴克里先前,田租是根据土地的大小而非收成而定的。这使得在荒年时许多农民流离失所。在这种经济压力下,许多农民就将自己的土地献给了大地主,由自由民转而成为佃农。接收到土地的大地主则保证贡献土地农民的使用权。所以一个拥有了“所有权”另一个则是“使用权”。农民不再需要被课重税。这些大户通常是不用缴税的元老特权阶级,为了保障这样的约定而有了"Precarium"这种契约的出现。大户取得土地,而农民可以不用烦恼税付。而这种契约形式更衍生出了“增地契约”(Precaria remunerate)以及“赐地契约”(Precaria data)这两种契约。这些契约形式成为了这种土地支配方式的法律依据跟保障。而戴克里先冻结了各种行业,农民属于土地不能转业,更使这种制度定行下来。


2、凯尔特传统

高卢地区的凯尔特人有“随从”的组织。其职务是平日执行酋长命令,战时协助酋长抗敌。这是一种主人与附庸的关系。封建制度中的“Vassus”(附庸)一词就是来自塞尔特语。


3、日耳曼传统

中世纪封建发达的地方大多是日耳曼人的所在,日尔曼传统对封建发展也有直接影响。日耳曼特有的战友团(Commendatio),也是封建制度的起源之一。其中的年轻人向老战士宣示效忠,并且共享其社会地位,这就是罗马传统所没有的。两者在这样的仪式下共享社会地位,皆为贵族。而日耳曼建国以后,也使用这样的私人军队。用土地来作为雇用私人军队的代价。封建制度的军事意涵可以从这个传统一窥一二。


4、墨洛温王朝传统

墨洛温王朝有两种制度跟封建制度有密切而直接的关系。一个是“赐地”(Benefice),一个是“豁免权”(Immunity)。墨洛温时代,国王将地方政府托付给郡守(Counts);其大多是国王的亲近,为了感谢其贡献,国王会赐给他们土地。此外国王也会给教会一片土地,作为宗教服务的代价。国王保有土地的主权,而所谓的受惠者(Beneficium)有土地权。到了加洛琳王朝,这种赏赐成为了世袭的制度,而赏赐的土地开始转为“采邑”(fief)。而豁免权则是不受到地方政府管辖。而这种豁免权也在后代赏赐的土地中承接了,而不受地方政府的控制,让受封的领主有了对土地的政治控管权力。


5、加洛林王朝传统

加洛林王朝为了对付阿拉伯骑兵,铁锤查理也开始组织骑兵队。为了赏赐骑兵队的战功,开始没收教会土地作为赏赐。这也是封建制度的军事层面一个重大意涵的起源。


封建的权利与义务——

附庸在封建时得到了领主的保护,举凡其生命、声誉、财产受到威胁时,领主有义务要保护。领主也不能对附庸有损害其权利的行为,否则附庸可以提出终止关系的要求。这可能会导致战争,这也是封建制度稳固的原因其中一点。而附庸如果有违反封建制度法律的情势时,有权利要求同等地位之附庸群组成陪审群,来裁决这个案件。领主不能独自审判,这也是日后陪审制度的起源。


附庸的义务在于提供领主军事服务,农奴与骑士都是封建庄园的构成要素。但两者工作截然不同,农奴负责生产,骑士则保卫庄园。而如果是多重的分封,其对自己领主的领主也有相同义务。有时也要为领主有经济上的援助,平日封建社会贵族不纳税,但他们在战争时仍须对领主有经济上之援助。


领主之权利与义务——

领主在附庸未成年时可以成为其监护者。也可以控制附庸的婚姻权,如同附庸的父母。也可以没收采邑以及再分封。


封建制度的构成因素——


1、政治的形式

封建制度不只是土地的分封,国王同时把一些国家行使的主权让与封建领主。如司法、财政、军事等。因为土地成为了私财产,国家也开始成为私产。原则上国王还是以国家为出发点,但是封建领主得到权力不是因为国王的认可,而是土地的拥有。使得国家的权力让渡到私人手上;地方政府的势力开始庞大;政治权力分裂。这种情形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迦洛琳王朝的崩溃无法有效控制各地方政府的缘故。


2、土地的占领

封建制度的根本在于土地,有土地才能有封建制度,后者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封建领主必须有一块领土,否则无法行使统治的基础。而采邑的拥有主要是因为军事的服务。附庸之所以有一块土地,即由于附庸给予领主一定的军事服务。封建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军事服务是一种商品,土地则是代价。领主给予武士土地换取其效忠与保护。但虽然称为一种契约,却没有终止的情况。只要武士继续履行其义务,就可以继续拥有土地。在封建社会中,没收采邑是最严重的惩罚。同样的,如果受土地者死亡,只要继承人继续履行义务,就不会收回土地。这样让封建制度渐渐走向世袭的制度。而长子继承(Primogeniture)也是封建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土地固然可以分裂继承,但为了完整性还是会由长子全盘接收。


3、私人间的臣属关系

封建制度的契约性质造成了领主跟附庸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维持这种制度,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这样的制约。领主跟附庸都是同一个贵族阶级。所以臣属关系不是说身份的高低,而是一种权利跟义务的对等关系。这种关系跟土地的赏赐构成了封建制度。虽然这种关系是封建制度的必要条件,但臣属不一定会形成封建制度。


4、特色

封建制度有三大最基本的特征:领主、封臣和采邑;封建制度的结构由这三大元素配合。领主是拥有土地的贵族,封臣是拥有领主所分封给他们土地的人,而这些分封出的土地就是采邑。封臣要为领主战斗,作为对领主给予采邑的回报。在领主、封臣和采邑之间的关系与责任构成了封建制度的基础。


5、领主、封臣和土地

在一个领主把土地分封给某人之前,他得先令那人成为封臣。这需要一个正式的象征性的仪式,称为赞誉仪式(commendation ceremony),该仪式包含两个部分,忠顺誓言(act of homage)和效忠宣誓(oath of fealty)。在忠顺誓言中,封臣承诺听从领主的命令作战。“效忠(Fealty)”来自拉丁语“Fidelitas”,也就是忠诚;效忠宣誓因此成为一个保证,即封臣会忠于领主。一旦赞誉仪式完成,领主和封臣就建立了封建关系,拥有了双方承认的相互间的义务和责任。

领主对封臣的主要义务是给予一块采邑或是其收入;采邑是封臣建立封建关系的主要原因。此外,领主有时还需要承担别的义务。其中一个就是维护这块采邑。由于领主并没有割让这块土地而仅仅是租借,所以维护这块采邑仍然是领主的责任。而封臣拥有权力获得该采邑产出的收入。另一个领主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他必须保护采邑和封臣不受伤害。

封臣的主要责任是向领主提供“援助”,也就是服兵役。封臣用采邑的产出来配备自己的武器装备,并响应领主的征召服兵役以保证领主的权益。这种军事上的安全机制是领主建立封建关系的主要原因。此外,封臣有时候还需要承担对领主的别的责任。其中一个就是向领主提出“忠告”。这样当一个领主面临大的抉择,比如是否进入战争,他会召集所有的封臣并召开一次参议会。封臣也可能被要求上缴采邑产出的一部分给领主。封臣有时候也被要求在领主所有的磨坊和烤炉中磨碎谷物和烘烤面包并向领主缴税。

封建制度中的关系都是围绕着采邑。根据领主的权力,封地可以是小至一块小农田或大至一个区域的土地。现在封地尺寸的标准和过去相当不同。封臣关系并不限制于圣职者;主教和男修道院院长也可以是统治者。因此,有很多不同“级别”的统治权和封国。国王是一个领主,他租借采邑给贵族们,他们是国王的封臣。同时,贵族是他们的封臣,是他们的土地上劳作的农民的领主。这一传统形成的基础的“君主制”来作为一个帝国联盟与世界秩序。


谢选骏指出:上述五种传统和五大构成因素的分析,看来看去都不足以说明欧洲封建制度何以在八世纪时正好形成。因此,我们有必要检查一下早于欧洲封建制度一千多年以前就已形成的中国封建制度。


网文《封建制度(中国)》报道:


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宗室成员、王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封建”即“封土建国(封邦建国)”,即天子把自己直接管辖的王畿以外的土地,分封给诸侯,并授予他们爵位,诸侯再分封卿大夫,诸侯和卿大夫在自己的领地上有相当的自主权。分封是让他们建立封国和军队,协助统治。


汉语对古代中国的中原王朝,所封之地称为“诸侯”(“诸侯国”、“封国”或“王国”),统治诸侯(王国)的君主称为“诸侯王”、“君”或“王”,也使用“诸侯王”的称谓。同时,汉语对欧洲从中世纪起的君主制国家也称为“王国”,君主称为“国王”,尽管两者有所不同,但从纯粹的土地分封来看两者都是一致的。


概况

“封建”一词,最早见于春秋时富辰之说:“周公吊二叔之不咸,固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封建制度”中“封建”的原始含义,即“封”土而“建”国,“封”之本义起始于“丰”字,在殷墟甲骨文与金文中,其字形状如“植树于土堆”,故“封”是“疆界”“田界”之意。“建”乃由“封”而来,“建”字可见于金文,指“建国立法”;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封建”,简单言之是指王者以爵土分封诸侯,而使之建国于封建的区域。这是上古时代部族联盟对各部族土地和人口施行的一种制度化管理方式。由此可见,所谓封建,自应有部族以来已有雏形。但封建制正式起源于何时,近代学者说法不一,有人主张始于西周,有人主张始于商朝,有人主张始于夏禹。


封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起源时间已经难以考证。根据史记记载,黄帝时代,“诸侯咸来宾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黄帝“置上下大监,监于万国”,这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封建制度。尧舜时期则有“协和万邦”,万邦均以天子为共主。《尚书·禹贡》又记载夏禹举行“分茅裂土”的仪式,分赐土地给诸侯。夏朝时还分封了斟灌、斟??、缯国、褒国等同姓诸侯。商汤灭夏后,分封夏朝的后人于杞国,还分封了费国、孤竹国等诸侯。商王武丁在位时,他的大臣侯雀、侯告以及王后妇好、妇井等人都拥有封地。到周朝时,封建制度的完善程度达到顶峰。柳翼谋谓:“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时代,帝王与诸侯分而治之”,即从尧、舜经夏、商到周朝,采用的都是封建制度。


周室鉴于当时诸侯之众而又各据要津,后世必为共主之患,乃著兴灭国,继绝世之名义,封建诸侯,分封姬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来的氏族部落建立国家,势力始自上达下,周天子正式成为天下共主,周朝的封建规模正式完成。传说中"圣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


周朝时期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周王室只会直接管治王畿的地方。然而西周时各诸侯国的军队并不由国君掌握,而是在周天子的守臣手中。如《左传》:“齐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国氏和高氏就是掌握齐国兵权的守臣。东周诸侯国军队为国君所掌握,直接导致了周室的衰微。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朝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名存实亡。从这时起,大国兼并小国后,多以其国土置县,封建制度逐渐式微。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对国家政权实行中央集权制,取消“封建制度”,秦王朝在全国推行单一的“郡县制”。


汉朝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这两种并行制又称“郡国制”,两汉时期虽郡国并行,但仍以“郡县制”为主。汉朝初期,刘邦面对拼凑起来的诸侯势力和亡秦后的六国背景,首要任务是:勉力维持稳定局面,铲除异姓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调和异姓诸侯王与郡国制的两极偏差,刘邦与项羽相争时,先后分封七个异姓王。称帝后,又分封同姓九王,使后来中央政府及封国之间的对立,延续了很长的时间。汉初恢复封建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起到积极作用。


西晋初年,晋武帝分封二十七个同姓王,以郡为国;之后诸王的权力被不断扩大,可自行选用国中文武官员、收取封国的租税。诸王都在朝廷担任要职,既有行政权力又有数量可观的军队。后来发生“八王之乱”,汝南王司马亮、楚王司马玮、赵王司马伦、齐王司马冏、长沙王司马乂、成都王司马颖、河间王司马颙、东海王司马越八王互相攻伐,这场内乱最终导致西晋亡国和五胡乱华乃至近三百年的动乱。


中国历史上自秦朝开始至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地方管理一直以郡县制为主。


封建制度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社会政治制度。唐代柳宗元在《封建论》文中认为:“封建非圣人之意也,势也。”柳翼谋认为,由封建制而入郡县制,“以一政府而统制方数千里之中国,是固国家形式之进化,抑亦其时思想之进化也”。封建社会发展成为一国政府体系统一治理的完全大一统社会,可说是社会进化(包括产业、商业、科技、交通、军事、行政、思想等发展)的必然结果。封建社会变为大一统社会,世袭贵族和全民阶级制度被取消,代之以官僚选拔和行政制度,确立了广大人民之间的平等原则;而基层民间自治机制,仍得以延续发展;在中央则采用君主集权制,直至辛亥革命。


商代

胡厚宣通过收集殷墟甲骨文和商晚期金文,写成《殷代封建制度考》一文。郑州大学李雪山博士写过论文《商代封国方国及其制度研究》。经胡厚宣总结,商王武丁分封了邶、庇、黎、铁、奄、薄姑、权、梅、潜、索、萧、宋、桐、京、钟离、钟吾、繁、戴、沫、髦、御、时、苑、艾、施、邓、瓦、亘、长勺、尾勺等众多同姓诸侯。


据清华简记载,楚国的始祖季连娶了商王盘庚的女儿妣隹,也是商朝分封的诸侯。殷墟甲骨文中有“杞侯”、“竹侯”、“应侯”、“多伯”、“告子”等称呼,可见商代已有各种爵位,但当时的“侯”、“伯”、“子”之间是平等的。


杞国是夏朝后代的封国,崇国是商朝在西面最大的属国,孤竹国是位于河北卢龙和辽宁西部的重要诸侯国,沚国国君则帮助商王处理过不少政务。商朝曾出现“比九世乱”的局面,诸侯割据混战。后来的商王盘庚和武丁修缮德行,同时又消灭一些不服从王室的诸侯,重新分封给别人,使得商王朝出现了中兴的局面。


商代的分封制没有周代成熟,分封的诸侯国未完全覆盖天下各地,总体上仍需要依靠方国联盟来维系统治。其与周代的分封制还有一个不同之处,商朝时可以分封女性,而周朝时不可以。


西周

周武王实行第一次封建,原因有三:首先是为了安抚殷民,同时加以监视;其次是进行武装移民,借此扩展势力;还有就是笼络人心,以巩固周朝的统治。


第一次封建

封建实际上是分封诸侯,即将土地分给诸侯去建立他们的管辖范围。周初第一次封建的经过——武王克殷后,自动退出殷都,封纣王的儿子武庚到殷,管理商的遗民;在殷的附近,分封自己的三个弟弟管叔、蔡叔和霍叔监视武庚,称为“三监”;定都于镐京,又分封亲属、功臣和先代贵族之后裔为诸侯,这些封国大多数集中于黄河南岸。

第二次封建

西周建立一年,周武王就死了。他的儿子周成王年幼继位,由武王的弟弟周公旦代理政事,这种做法称为“摄政”。管叔和蔡叔不满,便散布谣言,说周公会对成王不利,又怂恿武庚共同起来叛乱,史称“三监之乱”。周公亲自领兵东征对付三监,用了三年的时间,把乱事平定下来。后来他在洛邑(今河南洛阳)营建东都,并将其作为统治东部地区的政治和军事中心。又把参加武庚叛乱的“殷顽民”迁到那里,且派驻重兵加以监管。周公又制定礼乐制度,藉以维系国家和社会的秩序。


周公平定了三监之乱,实行第二次封建。目的有三:1、分化殷地遗民,防止殷民再次起来叛变;2、巩固周朝的统治,作为王室的屏藩;3、扩大统治范围,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周初第二次封建的内容主要包括:1、把殷人旧地分封为宋、卫二国,以方便统治;2、大封亲属和功臣,作为王室的屏藩(作为西周的保命地);3、周公特意把第一次封建的一些封国向东移,部分更远至东方海边,借此扩大统治范围,并将殷人的封国包围其中,以防其再生叛乱。其中如将姜太公之子丁公封在山东的齐,召康公之子召克于燕,加强对东方的控制。


作用

周武王和周公总共分封七十一国,其中姓姬的诸侯占了五十三个,可见周初两次的大封建,所分封的诸侯多数是周王的同姓子弟,其次才是功臣。在封建制度下,周王又称为“天子”,具有高高在上的权威,分封诸侯的作用,就是要他们作为中央的屏藩。此外,诸侯的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等五等。诸侯必须服从天子的命令,向天子交纳贡品,定期朝见天子,并带兵随天子作战。徐智认为:“西周的封建自是因周室征服中国,分遣其人众一控御四方,但封建制度的建立,并不与生产工具的改变相伴随。……是以周人封建制度的本意,是为了军事与政治的目的,颇不必用经济发展的理论当作历史演化过程中必经的一环”。


宗法制度

西周还建立了一套宗法制度,配合和维系封建制度的发展。宗法制度规定天子只有“嫡长子”才有资格继承,其他儿子则被分封为次一级的职位,即诸侯、卿大夫或士。这两种制度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周朝的统治。


瓦解

周天子在地位上的变化,是其封建制度瓦解的主要原因。封建制是以天子为首,由上而下的系统。自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雒邑后,因其弑父之嫌及诸候不再拥护,地位日降,终至“王命不行”,乃诸侯崛起之时,霸政时代开始。为迎合需要,郡县萌芽,世卿世禄式微,上下阶级被打破,平民地位上升,经济教育权力下放。宗法随时间淡化,封建面临崩溃。及至三家分晋,战国开始,上述情况发展更盛,改变趋势锐不可挡。“周初千八百国,至春秋之初,仅存百二十四国。春秋诸国,吞并小弱,大抵以其国地为县。因灭国而特置县,因置县而特命官,封建之制遂渐变为郡县之制。”在秦灭六国之战后,秦朝废封建,置郡县,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统治制度。


西汉封国与郡并行

西汉建立之初,汉高帝刘邦把七个协助他对抗项羽的功臣封为异姓王(与皇室不同姓氏的诸侯王),“藩国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后来用谋反的罪名或其他办法削平了这些封国,改封皇室子弟于七王旧地,作为藩王、诸侯王。至于其他地方,则仍采用秦代的郡县制。这种“郡国并行”的情形,使诸侯王国对中央构成威胁,埋下了西汉政治危机的伏线。


平定七国之乱

汉文帝、汉景帝统治期间,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民生有所改善,国家一片兴旺。但诸侯王势力日盛,渐渐变得骄横跋扈,汉景帝为了加强中央权力,实行削藩政策,引起了诸侯王的不满,于是导致吴、楚七国之乱的发生。汉景帝派将军周亚夫平息了叛乱,并且削减了诸侯王的权力,使他们成为只食俸禄的闲员,不再治理人民。从而,中央集权统治的根基更加稳固了。


削减诸侯势力

吴、楚七国之乱平息后,诸侯的权力已被削弱,不过他们仍拥有辽阔的领地,经济力量也很大。汉景帝死后,汉武帝承袭了其父的削藩政策,颁布“推恩令”,容许诸侯把王国的土地分封给他们的子弟,使诸侯王的力量越分越小,势力大为削弱,从此“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十余里”,不再对中央构成威胁。


评价

唐朝文学家及政治家柳宗元在《封建论》中力陈封建之害:周代因封建制,使得诸侯强盛,尾大不掉,“徒建空名于公侯之上”,最后造成“周之败端”。“汉有天下,矫秦之枉,徇周之制,剖海内而立宗子,封功臣”,且“天子之政行于郡,不行于国,制其守宰,不制其侯王。侯王虽乱,不可变也,国人虽病,不可除也”。


清人李富孙指出,封建制使得“诸侯可骄不可叛,故周室得以久安”。秦代废封建改郡县,是“矫一时之弊而适贻后世之害”。李富孙说,“柳子之论,直一偏之见,徒知前世之害,而不知前世之为利者大。既昧前世之利而不知后世之为害更深。”


陆世仪认为:“古之为治者,治心、治身、治家、治国、治天下,一而已矣。自秦以吏为师,始有所为吏治,汉复以萧何继之,于是吏治二字,至今习以为固然,莫能破其局者,皆自变封建为郡县始。不行封建,吏治不可得而去也。不去吏治,三代不可得而复也。”


袁枚说:“先王有公天下之心而封建……故封建行而天下治。后世有私天下之心而封建……故封建行而天下乱。无先王之心,行先王之法,是谓徒政。”


朱熹对封建制度曾作评论:“若论三代之世,则封建好处,便是君民之情相亲,可以久安而无患。”对比而言,评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秦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变!”


谢选骏指出:上面诸人,只看封建制度的长短,却不论封建制度的源流,十分蹩脚,所以也就别叫了。在我看来,封建制度起源于军事征服,而结束于文官统治。例如柳宗元批评封建,是因为安史之乱导致了军事割据;而清人李富孙赞许封建,则是迎合满人的军事贵族制度。陆世仪所说的“吏治”就是文官统治;袁枚、朱熹之流只从得人心着眼议论,可谓不得要领矣。


网文《封建制度》报道:


封建制度,在中国商周时期和西欧中世纪出现的政治制度,是以贵族统治阶层层层分封,占有土地和农民(或农奴)等财富为基础的社会制度。

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宗室成员、王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其基本形式是封建等级制和庄园制。农民(或农奴)耕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绝大部分产品交纳给封建主。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以维护封建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宣扬传统道德为主要内容。在封建制度下,社会基本的阶层是封建主和农民(或农奴)阶层。

中国的封建制正式形成于公元前11世纪,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正式开始于公元前221年,结束于公元1912年。也就是自秦朝建立开始,至清朝灭亡结束。


谢选骏指出:上文提到——“封建制度,在中国商周时期和西欧中世纪出现的政治制度,是以贵族统治阶层层层分封,占有土地和农民(或农奴)等财富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好像摸到了一点门径,其实不然,因为它竟然没有看到清朝是有封建制度的,不过只是在蒙满实行,不在汉人之中实行。这是因为上文不懂,封建制度是一种军事制度,甚至延申到了共产党内部,例如,共产党干部分为三十个等级。


网文《中国30个行政级别时代-国务院1956年国家干部工资改革始末》(2012-03-08 北大人网)报道:


摘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基本确立了我国此后将近40年的工资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由此确认的“级别”,成为中国干部、军人、工人、职员(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群)的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主要标准。同时确定的城镇户籍制度,跟劳动工资制度一起,成为决定共和国人民生活状况的基本因素。20世纪后半叶中国的城乡差别,由此定型。


1956年6月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基本确立了我国此后将近40年的工资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由此确认的“级别”,成为中国干部、军人、工人、职员(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群)的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主要标准。同时确定的城镇户籍制度,跟劳动工资制度一起,成为决定共和国人民生活状况的基本因素。20世纪后半叶中国的城乡差别,由此定型。


这次国家干部的工资改革,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几大类分配制度,其中党政机关的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把干部分为30个行政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个别工种为7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教师、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也都相应有了自己的等级系列。且各系列之间可以互相换算,如高教1级和文艺1级大致相当于行政8级;文艺7级大致相当于行政13级,高教8级大致相当于行政17级,等等。


评级定职的标准,采用一职数级、等级线上下交叉的做法;依据资历和职务,参考德才进行评定。一般说来,正部长为3-5级;副部长为5-8级;正局长为8-10级;副局长为9-13级,正副处长为14-17级,正副科长为17-22级,等等。


地方干部,如安徽省委副书记马天水为行政7级;上海市委宣传部长张春桥为行政8级。


有些单位特别是中央领导部门因其特殊性,配备干部级别很高。如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吴玉章,按级别至少为正部3-4级。在中国人民大学,10级(元)、11级(元)应为正局级而担任中层干部(处长)的,也为数不少。再如当时中央宣传部科学处处长于光远为行政8级(元),副处长为行政10级(元);而文艺处处长丁玲是行政7级(322元);挂名在中央宣传部(和电影局)任副处长的江青是行政9级(到文革期间1968年破格提升为5级)。当时新华社社长不过为司局级,因为新华社曾隶属于新闻总署;而新华社国际部副主任(副处长)李慎之为行政11级(相当于一般的司局级)。这些官衔为“处长”者,都属于“高干”待遇。


这次国家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后,干部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改由个人负担;同时,干部住用公家房屋和使用的家具、水电,一律缴纳房租、家具费、水电费。但这些费用的数额很低,通常只有几角或几分钱。同时,对国家干部中因多子女生活困难者,特殊照顾(类似供给制包干办法):仍用政府福利费予以补助。


谢选骏指出:在我看来,中共的等级制度来自于苏联军事集团,而苏联则来自沙俄的军事贵族传统。沙俄则来自蒙古占领——蒙古草原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的温床。因为封建制度其实源自游牧民族对于农耕地区的占领和分割。这在中国以西周最为典型,后来的五胡乱华、安史之乱、唐末五代、辽、金、元、清,都是这个路数。它们都是一再复兴了封建制度,作为中央集权制度的补充。那么,“欧洲封建制度起源于中国”如何解释呢?我认为,这是因为匈奴西侵欧洲,造成日耳曼人的流离失所、狼奔豕突、民族大迁徙,在这个军事化的过程之中,封建制度自然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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