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谢选骏全集

2022年12月1日星期四

谢选骏:“鞫谳分司”意味着司法权从行政权的独立



《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的动因和功效》(2022-09-13 史坛典故)报道: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宋朝是一个商品经济、文化教育和科学创新都高度繁荣的时代,曾经有学者推算,在1000年时,宋朝的GDP总量占据了当时世界总量的22.7%,足见宋朝经济的繁荣。


其实除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成就,宋朝在司法制度上的创新,也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环。


而在宋朝的司法制度中,鞫谳分司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制度之一。


一、什么是鞫谳分司制度?


我们先将这两个生僻字拆开来看:“鞫”字的释义是审问,即案件审理,“谳”则指的是审判定案,即检法议刑,所以,“鞫谳分司”其实指的是一种审判分离的司法制度。


史书记载“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断司是鞫司的另一种说法,而议司又称谳司。


在鞫谳分司制度中,审案由“鞫司”负责,而授法定罪则由“谳司”来完成。二者相互协作,共同完成案件的司法程序工作。


在当时,判案主要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鞫司”负责的审案,其具体工作是对案发现场进行查验、搜集案件相关的证据、案件的审问,还有审案过程中对人证的传召和犯罪事实的查证。


“鞫司”接到案件之后,首先勘查现场,搜集证据,如有目击者或案件相关人员,则先获取一些口供,作为案件的第一手资料。然后在公堂上对案件进行审理。


宋朝非常注重司法公正。为了保证犯人的权益,在审理案件结束之后,会要求犯人看一遍供词,在犯人确认过供词无误之后,进行画押。


下一步是结案环节,由“监司”进一步确认案件相关信息,确认完毕之后将犯人和材料都移交给“谳司”,这些材料就作为判决的依据。


而第二个环节就是审判定罪:“谳司”在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之后,检索相关的法律条文,找出适合用于此案的条目,然后做出初步的案件判决意见,给上级参考。


由此可见,“谳司”并没有权利直接作出判决结果,但是其援引的法律条文和给出的判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鞫谳分司制度”就是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分开,“鞫司”负责查明案情和审讯,“谳司”负责量刑和定罪。二者不可互相干涉对方的权利,这样就能互相制衡,可以有效防止司法审批权力的滥用。


二、鞫谳分司制度的动因


1、前代藩镇割据势力过大,给宋朝统治者“敲了警钟”。


一个国家的政策和战略,必然会受到前代国家的影响。宋朝之前是五代十国,再前是唐朝。


唐朝初期,中央政权通过府兵制来招募军队。府兵制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兵农合一。府兵们平时是在田地里耕种的农民,只在耕种的间隙训练作战能力。而一旦到了战时,府兵们则需要响应号召,上战场打仗。


府兵制非常依赖土地制度,当你耕种的是国家发放给你的土地,你才有责任给国家当兵作战。如果土地制度无法维系,府兵制自然会大受影响。


而在武周之后,唐朝的土地兼并现象越来越多,这导致府兵制失去了它立足的土壤。后来到了开元和天宝年间,为了加强自身的军事力量,朝廷开始实行募兵制,在这种制度下的士兵不再“农时耕种,战时作战”了,而是依靠当兵谋生,日常训练,战时作战。


为了供养这大批的专职军队,国家先利用了屯田制,后来又把每个驻军地周围一块的军政大权都交给了当地的军队首领。渐渐地这一个个驻军地就发展成庞大的地方军事体系 —— 军镇,其对应统帅被称作“节度使”。


在军镇之内,所有军队的军饷和补给都来自节度使的供养。军队的所有权名义上是中央的,但实际上更偏向于节度使个人的亲兵。各个军镇也更像是独立的小王国,而不是中央的行政区划。安史之乱后,更加剧了这种情况。


唐末,藩镇的势力越来越大,朝廷无法再控制他们,许多藩镇割据一方,到最后朝廷居然受制于藩镇。后来到了五代十国时期,藩镇割据的问题被延续下去,甚至变本加厉。


所以到了宋朝,统治者十分警惕,生怕再出现藩镇割据的情况。宋朝推行“分权制衡”的政策,削弱地方权力,加强中央集权,推行鞫谳分司制度,有一部分原因就在此。


2、维护社会稳定,稳定民心,需要重塑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宋朝成立之前,正好是五代十国,这是一段中国历史上的大分裂时期。当时在中国的土地上存在着许多割据政权,政治、经济局势都非常混乱,到处都是战乱和兵变。


形成这种混乱的原因之一,是当时各地司法制度的混乱。宋朝前的一段时间,司法审判非常严格,提倡“疑罪从有”,百姓被压迫到无法忍受时,就会发动各种兵变和起义。


所以宋朝建立之后,统治者认为“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就是说刑事案件的审判相当重要,因为事关“人命”。统治者为了能够安抚民心,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所以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


“鞫谳分司制度”这种将审和判分离开的制度,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程序的公正。对犯人权力的保护,和对审判机关的分权制衡,对民众做出了很好对表率,稳定了民心。


3、为加强中央集权,需要地方官员采取分权制衡策略,审慎分配司法权。


有了前车之鉴,宋代的统治者对地方势力就比较警惕了,不希望再出现地方权力过大,威胁到中央统治的情况。在宋朝建立的初期,统治者就打算采取“强干弱枝”、“设官分职,分割事权”的策略。


在“鞫谳分司制度”中,负责审案的官员没有参与后续检法断案的权力,负责检法判案的官员也没有干涉审案的权力。


朝廷严禁鞫司和鞫司私下接触、研讨案情。这种“分命它官”的理念,目的是“以尽至公”,防止官员独大专断,草菅人命。


但是鞫司和鞫司之间并不是毫无关联的,他们虽然不能在公堂之外讨论案情,但是需要互相监督。一方负责的环节出了纰漏,另一个环节的负责人也会被波及。


这样的制度很符合中央的分权制衡策略,让官员无法在司法程序上一手遮天,削弱了地方官的权力,有效达成了统治者中央集权的目的。


三、鞫谳分司制度的功效


至此,我们已经对鞫谳分司制度的由来和流程有了一定了解。“谳司”与“鞫司”的分权协作、互相制衡,有效限制了官员在司法上的专制权力。鞫谳分司制度对宋朝的影响涉及许多个方面。


其一,在司法层面上:降低了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审”和“判”两个部门独立运行,在审判流程中相互配合,但互相不允许干扰对方工作,双方不能商议审判相关事件,大大降低了错案、冤案发生的概率,大大加强了司法制约,维护了宋代的司法公正。


根据鞫谳分司制度,对案件进行判决处理时,不能仅仅根据案件事实来判决,还需要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找出和案件相关的条目,并在提交材料和判决时加以援引。


在审判中要求提供法律依据,为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条理清晰的法律依据,让案件的审理过程有据可依,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审判程序的科学性,使审判结果更加合理。


与此同时,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在检索法律条例的时候,又可以不断发现当朝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新的更具有适用性的法律条文出台,使宋朝的法制不断完善。


鞫谳分司制度还促进了司法的职业化和司法官员的专业化。端拱元年,朝廷曾颁发过一道谕旨:“诸道州府,不得以司理参军兼莅他职”,可见对鞫司和谳司的职能划分之彻底。


鞫司中有专门收集案情材料的人,在谳司中更是有专门负责检索法条的官员,使司法审判走向更加职业化的方向。


并且,鞫谳分司制度在选人用人这件事上,可以说得上是高标准严要求。在最初就挑选司法素质较好的官员,这大大提高了宋朝司法工作者的专业化。另外还有这样一条规定:司法人员不得兼任。从这条可以看出,宋代非常注重司法官员在专业化上的培养。


其二,在政治层面上,加强了官员之间权力的制衡,有效防止了官员对权力的滥用。其实,在经过鞫司和谳司的二道程序之后,案件还得移交给判决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并不是一个人,而是有很多法官共同参与讨论。


在委员会的全体法官一起讨论之后,如果对判决结果没有意见,就集体签字证明。这种经过集体签字确认的案子,如果将来被揭发为冤假错案,之前签字的所有法官都要为此承担责任。


而如果有个别法官不同意判决结果,也可以签字表明自己不同的意见,这个意见也被称作“议状”,这样若日后该案件被定位冤假错案,留过不同意见的法官,被追究责任的概率会小很多。


即使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案件还需要由首席法官来做最后的定判,首席法官在被告面前宣读判词,询问被告是否同意判决结果,若被告并不同意,案件还得重新审理。


这一道道流程下来,案件经过了许多官员的共同审理,就很难存在某个官员一手遮天的情况,有效防止了官员对司法权对滥用,加强了分权制衡。


对地方司法权的削弱,加强了中央集权。该制度有效削弱了地方藩镇割据的势力,避免了地方势力过大而导致国家政权被剥夺的局面,强化了中央对司法的绝对控制权。


其三,鞫谳分司制度严格要求案件的证据提交必须完整,在审案过程中充分维护犯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和法治的公平正义,同时也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大大增强了社会稳定性。


凡事都要从多个角度来看待,鞫谳分司制度的积极影响之中,也必然映射出它的局限性。


由于审判过程的环节比较多,在提高司法严谨性的同时,也造成了审判过程的繁琐和欠缺灵活性、增加了案件的诉讼成本、削弱了办案效率,影响法律效能的充分发挥。而案件过多的参与者,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冗官”现象,加重了百姓的负担。


随着时代发展,法律的改革创新是必然规律。宋朝作为中国历史上延续最久的朝代,其对司法变革的态度和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在今天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参考文献


董浩. 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22.

邓灵灵. 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的动因和功效[D].华南理工大学,2018.

李瑜. 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7.


谢选骏指出:上文认为“‘鞫谳分司’其实指的是一种审判分离的司法制度”。这是不对的。在我看来,“鞫谳分司”意味着司法权从行政权的独立。因为,“鞫”字的释义是审问,即案件审理,“谳”则指的是审判定案,即检法议刑;所以,“鞫”属于行政警察权力,“谳”属于司法审判权力。那么,上文作者为何只说“‘鞫谳分司’其实指的是一种审判分离的司法制度”,而不说“‘鞫谳分司’意味着司法权从行政权的独立”呢?因为若说“‘鞫谳分司’意味着司法权从行政权的独立”——那就会涉嫌“鼓吹西方三权分立”了。这可是“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大罪,为了避免罹祸,所以必须歪曲历史。


Nihilism@xooxoox17 Replying to @xxj2040:是审理和审判分立成两个部门,然而司法权还是没有彻底真正从行政体系里面独立出来。


谢选骏@xxj2040:司法权和行政权都没有从皇权里面独立出来——皇权就是黄泉了。


Nihilism@xooxoox17 Replying to @xxj2040:就算英国的司法,也是在光荣革命权利法案之后,才真正意义上的从行政王权系统里面独立出来。


谢选骏@xxj2040:所以宋朝当时领先全球了——中国要恢复宋朝的文明水平,估计要到二十二世纪吧。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谢选骏:歸化外族的寫作者不得不委曲求全

[“党天下”与“族天下”之辨——评余英时前辈《戊戌政变今读》](2009-06-23 芦笛)報道: 近读余英时前辈的《戊戌政变今读》一文,受益良多,然对主要论点不敢苟同。 如我理解不错,该文认为戊戌变法失败是满清王朝的特殊性使然。清廷实行的是“外在普罗(external p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