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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星期四

【第一章 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的构成】



第一节 魏晋继承汉制的传统及其意义


本书第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汉因秦制,奠定了封建所有制的基础,这里要概括地说明魏晋因循汉制的历史演进。

汉代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都创立了封建制社会的形态,魏晋以来的各代虽有损益变通,但其因袭汉迹是显明的。马克思说,“在封建时代,军事上诉讼上的裁决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资本论第一卷第三九八页),所以以封建制法律的表现形式来研究,就能掌握着中国典型的封建社会的性质。晋书刑法志说,“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文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又说,“是时(魏武)承用秦汉旧律。……汉承秦制,萧何定律,……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章。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七百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余言。……天子下诏,但用郑(玄)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晋代也不越汉律的规格,同志说,“(晋)武帝(泰始三年)诏曰:昔萧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赐五百斤。……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乃班新律。”直到东晋,论法律大体都赞扬“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宏大道,以至刑厝(措),律令之作,由来尚矣,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周备。”(同上)

上面所说的两汉魏晋的传统,仅集中地从法律形式来显示出魏晋因循汉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概括地指明汉代社会不能和魏晋社会在基本性质上区别开来。至于魏晋以来怎样依据汉制演变和发展,还须进一步研究。

应该指出,中国的封建制所走的路径和罗马因野蛮民族的入侵而形成的封建制所走的路径是不相同的。罗马的灭亡和秦汉五朝的灭亡更是不相同的。秦汉五朝的灭亡是由于大规模的农民暴动;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内战中,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也是历时悠久而尖锐的,如秦汉之际的六国强宗、汉末的豪族地主同皇族地主的矛盾,在争夺土地,特别是在争夺劳动人口上,表现出统治阶级之间复杂的内讧关系。秦汉之际既有陈涉吴广的起义,又有楚汉的战争;新莽东汉之际,既有赤眉的起义,又有豪族地主反对王莽“王田”制的地方武装;汉末三国之际,既有黄巾的起义,又有率领宗族部曲(或省作宗部)筑坞自保的八方豪族的武装力量。在统治阶级掠夺农民起义的果实和镇压农民暴动的反动中,身分性地主阶级都扮演着重要的脚色。三国鼎峙局面形成的时候,曹操、刘备和孙权取得统治阶级的地位,都是从镇压农民暴动而起家的。但不论他们的出身如何,一旦他们掌握封建政权,都是继承秦汉的最高地主的传统,以土地国有制为主要形式,对身分性的豪族地主不同程度地施行既斗争而又妥协的政策,特别在争取依附性劳动户口的编制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所谓魏晋南北朝封建统制的加强,不是说它们比汉代更繁荣,而是说它们对于依附农民的军事和政治的统治更加严酷,对于地租剥削率更加增大。正如西欧封建制时代的皇帝们,是特别对于军事和农业熟习的。魏晋统治阶级受了汉代农民推翻封建王朝的教训,不得不在劳动力的编制方面实行更有利于其统治的方法,这种野蛮式的统治曾强制劳动力依附于土地,但农民生活更加贫困,并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那近四百年的时期内,统治阶级制订了一套严密的军事上诉讼上的法权形式,主要在于使流徙的农民束缚于土地。因此,我们不同意那种认曹魏屯田有进步意义的意见,反之,我们注意的是“昔破黄巾,因为屯田”(晋书食货志)的真实意义。在军事编制之下屯田式的国有土地制(史称公田)不是曹魏所创始的,它是远法秦汉的“良式”(晋书食货志所谓“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前世之良式也”),近法豪族地主的武装“坞壁”。通过这样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一方面防止农民的流亡浮动,另一方面也对付了豪族的“为兼并之计”。(同上)

由于封建主的军事法律的加强,魏晋以来,农民暴动不得不采用“流民”“流人”的“叛变”形式,而难于出现如汉代大规模的起义。魏晋以来军户制和兵役制,曾达到“五丁取三”的程度,逃亡和荫附的现象遍载史册,不胜征引,这里仅举二例。晋书王羲之传说:“征役、充运、死亡、叛散、不返者众。……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则吏及叛者席卷同去。又有常制辄令其家及同伍课补;课补不擒,家及同伍,寻复亡叛。”南史郭祖深传说:“梁兴以来,发人征役,号为‘三五’。……或有身陨战伤,而名在叛目。监符下讨,称为逋逃。录质家丁,合家又叛,则取同籍;同籍又叛,则取比伍;比伍又叛,则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

列宁的阶级的定义是从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一定的社会劳动组织两方面来考察的:他说,“各个阶级,就是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都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各不相同的几个集团。所谓阶级,就是由于彼此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地位不同,而有某一集团占得另一集团劳动的各个集团。”(列宁文选第二卷,五九二页)我们这里研究的是封建制的生产体制,也应该具体分析那种以法律规定了的生产资料的关系和社会劳动组织,从而研究在法律规定之下的这些因素对不同的阶级集团的关系。

魏(三国割据势力的代表者)晋(凭借曹魏势力而用以篡魏并结束三国割据局面的西晋)承汉末农民战争之后,其时的土地财富,特别是无主土地,须加以法律的规定,“占得另一集团劳动”的那种农民户口,更须加以合法的编制。这时,所谓“县、乡、亭制”这样的统制机构,因农民战争,失却了它的作用,所谓郡县制,因“土断人户”的户口制的丧乱和侨立郡州的杂揉,也失却了作用。宋书诸志总序说:“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荆豫,今隶司兗。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去来纷扰,无暂止息。版籍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计。自戎狄内侮,有晋东迁,中土遗氓,播迁江外,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既而民单户约,不可独建。……且废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迁流,迄无定托,邦名邑号,难或详书。”因此,在窃取了农民战争成果的统治者看来,首先必须使脱离户籍或编户的“流民”重新与土地结合而恢复封建的生产力,重新把封建统治的基础,即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恢复起来。曹魏以及晋初的屯田制,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把生产资料的关系以及社会劳动组织更约束于军事体制的影响之下,从而使支配社会财产的方式和多寡更受军事裁决权的约束,即更封建化。应该肯定,它是汉代土地国有制的延续和扩大。这一方面有利于曹魏的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也如王莽的“王田”制,遭到豪族地主的反抗。以儒学豪门起家的司马晋之篡魏并不是偶然的。

魏晋以来的军事体制的强化是一步扩大一步的,这不能不说是为了巩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而形成的。我们仅举都督制度的变化就可以明白了。晋书职官志说:“……持节都督无定员。前汉遣使,始有持节。光武建武初,征伐四方,始权时置督军御史,事竟罢。建安中魏武为相,始遣大将军督之,二十一年征孙权还夏侯惇督二十六军是也。魏文帝黄初三年,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又上军大将军曹真都督中外诸军事,假黄钺,则总统内外诸军矣。魏明帝太和四年秋,征蜀,加号大都督。高贵乡公正元二年,文帝都督中外诸军,寻加大都督。及晋受禅,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持节惟军事得杀犯军令者。江左以来,都督中外尤重,唯王导等权重者乃居之。”齐书百官志补充说:“魏晋世州牧隆重,刺史任重者为使持节都督,轻者为持节都督。起汉顺帝时御史中丞冯赦讨九江贼,督扬徐二州军事。……晋太康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惠帝末乃并任,非要州则单为刺史。”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军事体制的加强,是和剿灭农民的“叛乱”分不开的,也和郡县制基础的散乱分不开的,更和土地所有制的军事监督分不开的。从军事的裁决权之隆重看来,这正反映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属性。

另一方面,最高统治者实行这样的军事体制,不但常借助于豪门强族的势力,如汉魏以来的大族武装,而且豪族地主也利用这种体制,专制一方,甚至有所谓“送故之格”。晋书范宁传指出,“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米布之属,不可胜计,监司相容,初无弹纠。……送兵多者,至于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若是功勋之臣,则已享裂土之祚,岂应封外复置吏兵?送故之格,宜为节制,以三年为断。”由此可见,豪族的土地占有制也是和方镇军权相互关联着的。

晋武帝平吴之后,政治上出现了统一,修改了广泛军事意味的屯田制,利用了大屯田制的经验,而以占田制的法律宣布了西晋对于生产资料所有的关系,对于社会劳动组织领有的关系,以户调制的法律更普及地巩固了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同时,对于身分性的豪族集团采用了让步的政策,以“官品占田”和“荫其亲属”的方式,规定了土地国有制以外的辅助制度;继承了九品中正制度,规定了身分性地主阶级的等级性的特权(这种特权将于下章详论)。

由于身分性的阶级地位的和政治的特权,必然要在文化学术上也形成特权的地位,这就是魏晋以来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支配形式——流品——所以形成的社会根源。基础是通过政治法律等来间接地或曲折地反映到思想领域的,所谓“九品中正”制的法律和流品评价的道德形式就是统治阶级支配思想所依据的折射的道路。

因为晋室的政权有赖于强宗豪族的拥护,所以,占田制的土地国有制形式和两汉以来所谓名田限田以及王田一样,并不能实现防止兼并的理想。不久发生了八王之乱,同时引起了五胡乱华的一联串的动乱。晋元帝南渡,形成了东晋偏安的局面,尤须倚赖于中原同来的所谓“行主”以及南方土著的宗主的力量,因而身分性地主凌驾皇权,连西晋的占田制也名存实亡了。后来宋齐梁陈四代迭起,依然继续着这一倾向;虽因了统治阶级的领民制的必要,施行着田租户调的老办法,但在南朝统治的期间,南方始终成为豪门地主阶级发展的温床,成为土地兼并者强宗的竞争场。西晋复灭以后,到了拓拔魏统一北方,结束了五胡十六国的大混乱的局面,地旷人稀,租税无出,统治者不能不把那些无主的荒地以“份地”形式给与贫民使用,一面阻止流民的南渡,一面搜括荫户劳动力,这就产生了北魏文帝的均田式的土地国有制。北魏施行均田法同时也颁布了所谓“邻里党的三长制”,这显示了它不但上继西晋的占田法,而且也在远追着秦汉以来的县乡亭制。法律的规定依然要和身分性地主阶级妥协,给他们以特权。不过从它的结果说来,正和屯田制有助于魏晋,使它们能够建立霸权统一了三国割据一样,均田法也巩固了北朝皇权统治的基础,让其后继的隋朝(文帝)具有条件,可能平陈,结束了南北朝对峙之局。土地所有制度的这一变迁,是封建统治者的兴衰关键,到了唐代中叶,才从两税制的变革,土地国有制在形式上发生了一些变化。各阶级集团的矛盾比汉末更加尖锐。首先是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斗争,在这时期,农民人口或农户家族虽然遭到统治阶级的残酷的剥削和军事制度的束缚,虽然统治者以所谓授田或均田的欺骗方式强制地使农民人户回到生产,但国家因此来直接统辖的劳动人户却比汉代大大地减少了,“流民”从编户名数里逃亡,形成了“流民”暴动的组织形式,严重地威胁着封建统治权。其次,按法律规定的对于生产资料占有的关系和对于社会劳动组织领有的关系,并没有缓和皇权与豪权、豪权与豪权、皇权与皇族之间的内部矛盾,相反地,所谓“魏晋天下多故,名士少有全者”,统治阶级内部展开了四百年的内讧,豪门和豪门之间的杀戮、强宗对皇族的篡代或美其名曰“禅代”以及特权势力的割据,都是异常明显的。同时北方落后民族的入侵,更形成长期的社会动乱。有名的北魏均田制,实际上是依靠着军事组织的所有制形式,甚至连“奴任耕、婢任绩”(魏书食货志)的法规,耕牛和奴婢的等价以及间接和匹夫匹妇家族成员的等价的法规,都见之于律令了。在“均田”的美名之下,骨子里通过“租调”或“课调”的劳役或工役式的地租形态,巩固了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若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三长。”(同上,张普传)从劳动组织上来讲,如魏书高祖纪说,“遣使者十八,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从租调的剥削形态来讲,如资治通鉴梁纪引高欢的话:“其语鲜卑则曰: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其语华人则曰:鲜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绢。”这显然说明,南北朝统治者继承了汉魏以来的租调制,而更把自然经济的基础巩固了。

谢选骏指出:马列主义者眼瞎,视而不见文明周期现象,结果把古代蛮族入侵视为“土地国有制”。不过这也歪打正着,成了共产党的夫子自道——因为共产党的土改、农业集体化、现代土地国有制,正是苏联蛮族入侵中国的恶果,俄国就是这个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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