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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星期四

第二节 魏晋至北魏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


三国时代,经过统治阶级对农民的镇压和统治者内部的混战,人民或死于锋镝,或毙于沟壑,或变成流民,或沦为奴隶,能够安于乡土者盖甚稀;以致良田荒芜,人烟稀少,而统治者也感到财政上的窘绌。晋书说:“魏武之初,九州云扰,攻城略地,……军旅之资,权时调给,于时袁绍军人,皆资椹枣,袁术战士,取给蠃蒲。”(食货志)这从天下户口的减少,也可概见。史载东汉桓帝时,天下的户口计户一千万,人口五千六百余万;到了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二八○年)的调查,仅有户二百四十五万,口一千六百万而已。由此可知自汉桓到晋武的统一,约一百二十年间,户口比前减为四分之一左右。这种骤减的程度,不完全是由于人民的死亡,实在是由于豪门剧烈的兼并。随着土地的占有,自然会争取到劳动人口的荫附,结果从国有土地流亡出来的农民或逃役畏罪的叛户,变成了豪门的佃客或奴隶。因此,逃役逃课而托庇于豪门势族的户口就被隐蔽起来,所谓“抱子并居,竟不编户”。当时漏户的名目很多,到了后来,“僧祗户”也出现了。特别是在政治混乱,兵戈迭起的时候,豪族的部曲家兵或宗部武力,也形成了地方的武装势力,他们利用农村公社的家族的经济因素,夺取了乡里的劳动户口,以筑坞自保,打击农民起义,并进而成为政治的资本。

劳动户口的编制所谓编户名数,是汉代的传统。不但魏晋继承着这种传统,而且北魏颁布的有名的均田制,也继承这种传统,魏书食货志说:“晋末天下大乱,生民道尽,或死于干戈,或毙于饥馑,其幸而存者,盖十五焉。”又说:“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所以,取消宗主督护制而实行三长制,主要在于实行重新编制劳动力的政策,从而相对地阻止了“逃户”。因为最高地主在把一国占领之后,接着就是占领一国的劳动人口。

现在分别论述魏晋南北朝的屯田、占田、户调与均田三长诸制度。

第一、屯田制。秦汉移民屯垦,特别是汉武帝经营西域,尝令屯田车师、渠犁,当为屯田之始,它是土地国有制的一种形式,也是军事体制影响所有制的形式。垦田的性质也属于这一类型。经过东汉光武的对这一制度的发展,屯田施行于内地;及汉末大乱,四方豪杰的坞壁家兵的组织更是这样军事体制的豪族化的形式。因为“部曲”在国有土地的屯田中或豪族占有土地的割据中,都是统治阶级集团所领有劳动力的形式。曹操募民屯田内地,兵屯之外,又有民屯,其目的固然在于解决军食,而更主要的则在于利用军事体制以完成土地国有制以及巩固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晋书司马孚传说,“关中连遭贼寇,谷帛不足,遣冀州农五千屯上邽”,魏志司马芝传说,“武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吴蜀尤而效之,推行渐广。后来,晋武帝的占田制及北魏文帝的均田制,其形式虽然不同,但犹隐然本其精神,师其经验。晋书食货志说:“魏武之初,九州云扰,攻城略地,……军旅之资,权时调给。……

魏武于是乃募良民屯田许下,又于州郡列置田官,岁有数千万斛,以充兵戎之用。……于时三方(三国)之人,志相吞灭,战胜攻取,耕夫释耒,江淮之乡,尤缺储峙。吴上大将军陆逊抗疏,请令诸将各广其田。权报曰:‘甚善。今孤父子亲自受田,车中八牛以为四耦。虽未及古人,亦欲与众均其劳也。’”

“汉自董卓之乱,百姓流离,谷食至五十余万,人多相食。魏武既破黄巾,欲经略四方,而苦军食不足。羽林监颍川枣祇建置屯田议。魏武有令曰:‘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汉)

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前世之良式也。’于是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郡国列置田官。数年之中,所在积粟,仓廪皆满。”

其后又以沛国刘馥为扬州刺史,镇合肥,广屯田,修芍陂茹陂七门吴塘诸堨,以溉稻田,公私有蓄,历代为利。贾逵之为豫州,颜斐为京兆太守,郑浑为沛郡太守,徐逊为凉州,皇甫隆为敦煌太守,都修水利,课佃耕,因此,屯田制在全国范围推行起来。而典型的则为邓艾的屯田两淮:“正始四年,宣帝(司马懿)又督诸军伐吴将诸葛恪,焚其积聚,恪弃城遁走。帝因欲广田积谷,为兼并之计,乃使邓艾行陈项以东,至寿春地。艾以为田良水少,不足以尽地利,宜开河渠,可以大积军粮,又通运漕之道;乃著济河论,以喻其指。又以为昔破黄巾,因为屯田,积谷许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南。每大军征举,运兵过半,功费巨亿,以为大役,陈蔡之间,土下田良,可省许昌左右诸稻田,并水东下,令淮北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分休。且佃且守。兼修广淮阳百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颍,大治诸陂于颍南颍北,穿渠三百余里,溉田二万顷,淮南淮北,皆相连接,自寿春到京师,农官田兵,鸡犬之声,阡陌相属;每东南有事,大军出征,泛舟而下,达于江淮,资食有储,而无水害,艾所建也。”(晋书食货志)

这样地屯田开垦出来的淮南淮北诸地方,后来都入司马氏之手,成为他用以代魏的资本。在这种屯田制度之下,田兵之外,也用奴隶。例如:“咸宁元年(公元二七五年)十二月,诏曰:出战入耕,虽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尝不以战士为念也。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同上)

由上所述,我们知道:其一,魏初屯田,募民为之,所谓“于是乃募民屯田许下”,“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百姓屯田许下”。“募”是强迫式的劳役,从“昔破黄巾,因为屯田”以及魏志任峻传说的“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看来,这是一种迫使流民回归劳动组织队伍的方式,尤其在户口散亡的时候,这又是解除农民武装的毒辣的方法。汉末豪族所组织的“家族部曲”起过分散农民战争力量的作用,这是曹魏所深知的。其二,屯田起自兵屯,富有军事性质。如它的首长为“典农中郎将”,为“司马”,通称“农官”。在农官管制之下,把所得的黄巾的“资业”,包括土地、劳动力和劳动工具如耕牛农具等,都加以编制起来,特别是“屯田客”的劳力,完全被控制在军法之下,成为“领客”(魏志梁习传)。如用奴婢“代田兵种稻”时,也是“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如屯田法”。由此推知应募百姓,当然也“如屯田法”,是以军法来部署的。这样就使“百姓”“奴婢”,在土地国有制之下国家农奴化了。其三,屯田的国有土地制,并没有完全防止了豪族的兼并,相反地由于军事组织影响了所有制形式,不但曹魏亡于督军制,而且三国的统治者都受制于领兵和役客的制度,例如“孙权已殁,……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违命。”(魏志邓艾传)其四,屯田的结果,也使曹魏成为三国的首霸,当曹操下江南时,便使刘备和孙权不得不联合起来抵抗;也使司马氏凭借以代魏及削平蜀吴,统一中国(司马昭代懿为魏相,公元二六○年封晋公,领有十郡,二六四年进为晋王,封二十郡,几占魏郡三分之一。这封地包括着淮北的屯田,西晋权力之充实和统一的基础实在于此)。这是因为在魏晋的屯田制还能由最高统治者支配的缘故。

现在我们再看屯田制之下的剥削率。晋书傅玄传说:“秦始四年(公元二六八年)以(玄)为御史中丞。时颇有水旱之灾,玄复上疏……上便宜五事:其一曰,……又旧,兵持(用)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即田兵——引者按)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未久,众心安之。(安固未必然,但要请求增加士分,故如此说——引者按)今一朝者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以人力代牛力——引者按),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爱惜成谷,无有损弃之忧(即是感到劳动的兴趣——引者按)。……其四曰,古以步百为亩,今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所觉过倍。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

由傅玄这疏,可以知道两件事:其一,国有土地制的屯田的剥削率,越来越高。汉初田租,大抵是对分的,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租十五”。魏时屯田租率,犹是“旧(时),兵持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用官牛者,已不止“十五”的了。及玄上疏时,官分又提高了,即士分减少至:“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者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了。所以,“人失其所,必不欢乐”的。

按成分配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基本上是两汉以来的劳役地租或工役制的形态,即傅玄所陈第四事指出的魏初的“不务多其顷亩,但务多其功力”,功力就是劳役的代名词。劳役制或工役制是野蛮的剥削形态,特别在军事组织指挥之下,它必然要产生使劳动力难以维持其再生产的结果,故“日增田顷之课”,而“田兵为甚”;以致收获减少,“或不足以偿种”。魏志司马芝传也说,“宗田计课其力”,以致产生了额外剥削。同时,劳动农民既处于极端贫困之下,由于田兵生活太苦而“不欢乐”,而逃亡,结果一部分必然为豪门地主所诱致。

屯田国有土地制之下的剥削率,从百分之百或百分之一百五十,竟然达到百分之二百又三分之一或百分之四百,这就说明劳役地租的粗暴形态是如何地惊人了。到了这个地步,已经失去它的作用,就是说,已经不能达到束缚土著农民和增加租入的目的,官也无利可图了(甚“或不足以偿种”)。所以,及晋武平吴(公元二八○年)之后,屯田制便不能不为占田制所代替了。

又:魏晋推行屯田制时,还有“户调”制,留在下面和占田法一道说明。第二、晋武的占田法,现在只能知其大略。据晋书食货志载:“及平吴之后,有司又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宅者皆听留之。……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贲、持鈒冗丛武贲、武骑,一人。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一户。”

晋书关于占田制度,记载虽甚简略,但是还可看出若干特点:其一,它把王公、官僚及人民的占田数量分别由法律形式规定,显示出土地国有制形式是配合着豪族土地占有制的形式。所谓“王公以国为家”,就是说,在其封地,不加制限,这里所规定的,只是在京师“近郊”,他们犹得“有刍藁之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据晋书地理志:“武帝泰始元年,封诸王,以郡为国,邑二万户为大国,邑万户为次国,五千户为小国。……罢五等之制,公侯邑万户以上为大国,五千户为次国,不满五千户为小国。”王和公侯,大国和小国,是以领有的劳动户口多寡为区别的,这依然是汉代领户制的传统。官僚占田则依官品高低或身分高低自五十顷以至十顷;还得“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因此,所谓“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是对国有土地而说的劳动者的使用制,而作为身分性地主特权的官品的占田和领户,是“占有权”的法律形式(应和“私有权”区别开来)。其二,占田法是国有土地制的另一种形式。汉以来,“占”田之“占”

是土地使用面积和劳动人口的呈报制度,第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晋代占田制的规定更加法典化了。我们以为,占田百亩之限,不在于所谓“占”,而在于所谓“课”。据上引傅玄疏,说到“近魏初课田”,“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之课,而田兵益甚”以及上引司马芝的“宗田计课其力”,可见魏时屯田即重在课田,晋在颁布占田法前,也实行屯田和课田(这里,我们不要以为土地是按人口来分配的,相反地在占田制之下,人口是按课田的户口数来计算的;人口的登录是以课调的征收为基础的)。这就显示出占田制是继承了曹魏以来的课田和屯田的经验,是依据官田形式而超经济地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的。所以,占田法从表面看来,好像在实现汉代以来的限田理论,其实,这种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是国家领有劳动户口的强制政策,把家族(户)的经济因素更加调动起来而服务于统治阶级。使男耕女织的农业手工业的结合更加固定起来而约束于自然经济。农民是在身分性的豪族的特权之外,他们使用土地的唯一代价是向国家贡纳劳役式的地租。其三,由“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一人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的法律规定看来,似乎也注意到当时农民的劳动力所能耕耘的土地面积,然而正如余逊所曾说,它是把屯田形式更向垦田形式的发展(由占田课田制看西晋的土地与农民,进步日报一九五一年二月十六日)。至于其中占田和课田的区分,历来学者因文献说明简略,有各种解释。作者同意这种制度是一种劳役地租形态。占田之数是属于必要劳动部分,所谓“其外”的课田之数是属于剩余劳动部分,其剥削率是接近于屯田的规定的。这是特别的农奴制度,它把屯田课田的比例制,修订得更为明显了。这种对于国有生产资料和国家支配的劳动组织的规定,似与贵者占田领户的规定是不调和的,不但佃客一户耕种不了一二十顷田地(第八第九品),就是在第一第二品,要以十五户去耕种五十顷地,也是地余于力的。这样,其不足的劳动力,势将用奴隶补充。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占田法之所以吝啬佃客不肯多分给官僚贵族,表示了最高统制者要多使男女劳动力直接为官家所领有。这是占田制接受了屯田制经验的证据。

第三、户调制度。晋武帝颁布了占田法,同时也把两汉曹魏以来的所谓“户调”更法制化和定式化了。按魏自曹操略定北方自为汉的司空时,仿效汉制,新定田租之率,每亩征粟四升,又按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这种租调的结合,如前所述,巩固了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曹魏的这种法律便是后来户调制的直接渊源。原来这一法律的普遍施行,是当作对豪族占有制的压制的手段而开始的。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九月条注引魏书说:“公令曰: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绍)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炫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此令虽系于建安九年,但由何夔传及赵俨传(赵俨传已有阳安都尉李通急录“户调”之语。按李通为阳安都尉,在建安三年,即公元一九八年)所载观之,曹魏户调的法律,当更早于是,或许在许都已经施行了。

如果说汉时的“调度”或租调制还在雏形阶段,那么,魏时的租调就更完整了;到了晋武帝公布占田法时,它同时更用法令的形式,施行于全国。晋书食货志说:“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

把此制和魏武的户调比较,虽丁次、远近、华夷、所输之额有差等,但丁男之为户者,剥削率却比魏制增重了。

关于田租的条文,不见规定,因之有人疑晋制不征田租(像马端临在文献通考所说),实则这仅由于食货志记载缺略,我们证诸下引文字,就可看出晋制是田租户调合并征收的:“太康三年,冬十二月景申(按景申即丙申,唐人避高祖父讳炳改,下同)诏:四方水旱甚者,无出田租。”(晋书武帝纪)

“太康四年,秋七月景寅,兗州大水,复其田租。”(晋书武帝纪)

“永兴元年,十二月丁亥,诏:户调田租三分减一。”(晋书惠帝纪)

观上引第三例中,“户调田租”并举,尤为明显。大概田租用课名,布租用调名,所谓“课调”。据初学记引晋故事说:“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亩收租四斛(按斛的容量唐以前等于一石,唐以后等于八斗);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升),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诸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二字疑衍)户三匹,绵三斤,书(当作尽)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卷二十九,宝器部,绢第九)

据此,不是很明白地表示户调和田租一并征收吗?这里课田五十亩当即亩收租四斛的同义语。重要的问题是,租调制正是以法律形式把男耕女织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形式更加巩固起来。在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这是东方封建制度的广阔的基础。不论是从史料那一方面看,户调出来的手织工业品是魏晋统治阶级的重要的权力手段,魏晋争取财富的多寡和贿赂财富的多寡,大量出现丝帛绢织的数量记载,甚至职官表上还以法律规定了颁赐绢帛的多寡是官品高低的标准;后代官制也大都仿效这一法规,见于各史的职官志。从晋之户调制至唐之租庸调,一直是国家征取地租的重要法规。南朝宋孝武有“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之制,齐武帝有“户调三分,二分取现布,一分取钱”之制,北魏均田制的民调更规定得完整,租调合输。统治阶级更用币调尺度加大的方式,不断地增加剥削率。王国维说,“尺度之制,由短而长,……而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由魏晋以后,以绢布为调,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其增大之率,至大且速。”(遗书释币)其他如用折变等各种方式增加剥削率,例子更多,不胜列举。

第四、均田制度。西晋自八王之乱(公元三○一年),经五胡乱华,直至北魏击灭北凉(太武帝太延五年公元四三九年)才结束了五胡十六国的混乱而形成南北朝对峙的局面。是时北方经过约一百四十年的混乱,田园荒废,统治者继承占田制的收集劳动力的传统,于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遂颁布了均田制度。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初唐。据魏书食货志,通典及册府元龟的记载,综合起来,所谓均田制,大概是这样的。魏书食货志:“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所授之田下疑脱“一易之田”四字。胡三省曰:“倍之者,合受四十亩,授以八十亩,此一易之田也;三易之田,三年耕然后复故,故再倍以授之”,可证。)以供耕休(“休”原作“作”,依通典改)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通典及册府元龟无此四字),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册府元龟无莳余二字),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册府元龟作各依限,无奴字)。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四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癃残(通典作举户老小残疾),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通典及册府元龟作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授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此三字疑衍文),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这就是北魏均田制见于史籍的大略。虽其实施的情形不可得而详知,但由上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其一,这是土地国有制的另一形式,它的目的在于“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太和元年——公元四七○年——诏书上的话),也在于“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这即是说使劳动力束缚于土地。为要实行这种政策,必须从国有的土地划出份地来为农民使用,从鼓励耕者的兴趣。其二,在均田制实行之前,北魏统治者采用和豪族妥协的方法,立“宗主督护”制,身分性的宗主可以控制几百家以至几千家,在依附农户头上榨取租调,其中一部分交纳政府。因此,“宗主”和国家最高地主是势力相埒的。到了北魏的中央政权势力强大的时候,才采用均田制,才从“宗主”手中挤出了许多荫户劳动力,同时在法令中给了宗主以相当大的利益,或以公田赐给的方式安定他们,或事实上承认他们既得的占有土地的权利,因此授田的范围不能不定出“远流谪配,无子孙,及户绝”,这和王莽宣布天下之田为“王田”的立法就不相同了。均田法规定奴婢和牛均得受田,而对于人数并无限制,自然便利了有力拥有奴婢和耕牛的豪贵;同时,奴婢四人,或牛二十头,才纳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户调,益发助长了贫富的悬隔。其三,均田法在施行上比较占田法便利的,那就是先之以所谓“三长制”。接三长制是由于李冲的建议,文明太后(孝文帝的祖母)的支持而建立起来的。这种依靠农村公社的制度,以五家为单位,谓之邻,置一邻长;五邻(二十五家)为一里,置一里长;五里(百二十五家)为一党,置一党长。由其建立的动机看来,在于防止“隐冒”和“苞荫”,以期租税之归公;所以调查户籍与征收租税为三是的主要任务,所谓“三长既立,(民)始反旧墟”。这有魏书李冲传的话可以为证:“(冲)迁内秘书令南部给事中。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遂立三长,公私便之。”

从“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看来,三长制是皇权对豪权斗争的手段,在于防止豪族荫附佃客,从而有利于实现中央专制主义。然而,正因为这样,中央政权便和豪族特权发生冲突了。

其四,均田制之下的国家地租大体上相似于占田制,不过在劳役地租中混合了实物地租。“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魏书食货志)李冲也说,“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男耕女织的粟米布帛是均田制的榨取对象。

总之,屯田、占田以至均田,是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秘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切政治宗教史,都应从这样的经济基础着手分析。

谢选骏指出:屯田、占田以至均田,不是什么“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而是共产党专制主义的秘密,而卡尔马克思这条犹太教的疯狗,就用它的政治宗教,改造了蒙古帝国原先的版图——从易北河到北朝鲜和北越,中间包括俄国和中国在内的全部经济基础。这哪里是什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啊,完全是相反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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