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革命为什么不能成功?因为“中国革命的不彻底性”:中国革命迄今为止,没有把一个“反动派头子”送上断头台!因此,连英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不如”。这是我们曾经讨论过的。
现在,我们进一步思考“中国革命为什么不能成功”这个题目,则进一步发现:中国革命实际上都是反革命。对此,可以加一个限制定义:这里的“中国革命”是指“二十世纪的中国革命”。这样一来,问题就很清楚了:
问题:“二十世纪的中国社会政治革命为什么不能成功?”
答案:“因为二十世纪的中国社会政治革命都是真正意义的反革命活动。”
(一)
近代中国人把革命误解为造反,其实,革命是维护秩序而不是破坏秩序。革命是恢复秩序、奉行天道而不是非法作乱、悖逆人伦。革命更不是毛泽东之流鼓噪的是“翻身”、“解放”、“到地主小老婆的床上去滚一滚”。革命,仅仅是要求破坏社会协议的当权者履行合约如此看来,近代中国革命的方向都是错误的。为何会发生错误呢?因为中国革命都是东施效颦,模仿西方的革命。结果,这就使得中国革命成为背离传统的勾当,成为真正的反革命活动。
现代的西方革命为了国家民族的传统利益,有时候必须对抗朝廷不受约束的荒谬决定。但是,他们对抗却是在维护传统。在这方面是英国人开了先例:他们指控国王背离传统,并为国王制定了叛国罪,并用这个罪名把国王送上了绞架。而在此之前,历来都是国王才有权利用“叛国罪”置人于死地的。
按照法律常识,一个人叛国,指该人对其所属的国家不忠诚、违背其效忠宣言。或诚心与其国家的敌人合作。的人会被称为叛徒。《法律词典》(Oran's Dictionary of the Law) 〔1983年版〕对叛国的定义是:“一个公民协助外国政府推翻或严重侵害他所属的国家,或怂恿外国对他所属的国家宣战。”在古代中国,对于叛国罪的刑罚非常之重,如用车裂、凌迟等极刑;而一般的死刑则用斩首或绞刑。自古以来,叛国罪都是上级用来整治下级的手段,但是英国革命却颠覆了这一传统。
英国在1350年前后开始把叛国罪和其它“轻叛逆罪”分开处理。所谓“轻叛逆罪”指某人谋杀一个在法律上地位比自己高的人,例如妻子杀死丈夫、仆人杀害主人等。叛国罪则指任何能威胁国家稳定或存续的行为,如杀害国王、制作伪币以资助反对国家的战争等。一项在十八世纪的条文界定四种叛国的类型:
1.促成或想象国王、王后或王储的死亡;
2.对国王的随从、最年长而未嫁的公主、储妃等人使用暴力;
3.发动反对国王的战争;
4.在国境之内对国王的敌人表示拥护,或在任何地方对国王的敌人提供任何援助。
叛国罪的处罚常常是绵长而且残忍的死刑。英国曾以该法律对付不同意见人士至十九世纪。1945年英国最后一次以叛国罪判犯人死刑,并于1946年把该犯人吊死。此后英国理论上仍可判处叛国者死刑,但并未实施过。直至1998年修例后把有关最高刑罚改为终身监禁。
但是在1649年1月30日的伦敦,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却在国会宴会堂外面的广场以此罪名遭到处决:“暴君、叛国犯、杀人犯和人民公敌”。这是由英国议会组成的高等法庭决定的。查理一世被牢牢固定在一根金色的竹藤上,从圣詹姆斯宫殿来到敲着哀鼓的地方。寒风中的旗子啪啪作响,查理一世穿着一件紧身上衣,外罩一件蓝色丝质衫和一个御寒的大斗篷。数千人挤在现场围观,但气氛一点也不快乐,大多数人觉得他们看到了一场国家的灾难。一名十七岁的旁观者亨利·菲利普写道:“我看到了那一击,老实说当时心情很难受。我记得很清楚,在场的数千人都发出了一声哀叹,那是我从未听过的,并且希望永远不要再听到。”
研究一下1649年查理一世的审判记录,可以发现这位英国国王在“叛国罪”方面,要比后来居上的法国国王路易十六无辜得多。通常认为,因为对他的审判是那位自己想当国王的野心家克伦威尔唆使主导的。
这份审判查理一世的报告,是由法庭书记员约翰·费尔普斯记录的,它记录了英国历史上戏剧性的一刻:国王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因为叛国罪而受到审判。从报告上看出,1649年1月19日,查理从温莎堡被带到了圣詹姆斯宫。第二天,他被带到威斯敏斯特市政厅接受审判。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惩治国王,起诉使用了一条古罗马的法律。国王拒绝接受这个审判,也不回答对他的任何指控。然而法庭的法官们还是判决查理一世国王有罪并处以死刑。
对查理的审判可以追溯到1642年爆发的英国内战。1645年查理和他的保皇党被击败。查理就被监禁起来并被控犯有叛国罪。对查理的死刑执行后,克伦威尔就成了护国主,一个事实上的独裁者,集所有大权于一身。
相形之下,审判路易十六的过程就比较没有这样的个人阴谋。这表明,审判国王日益成为公民社会的共识了。
瓦尔密之战胜利后,巴黎的国民公会宣布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成立。被废黜的路易十六及其王室成员如何处置这个问题,在国民公会上多次讨论过。代表工商阶级利益的吉伦特派反对审判路易十六。极左派雅各宾派坚决要求公审路易十六,他们指控说:“有一名锁匠讲,自己曾被带进王宫,在宫内设立一个秘密铁柜……应该通过公审原国王,搞清这件事。”在雅各宾派代表坚持下,国民公会派人进入杜伊勒里宫路易十六原先居住的房内,果然搜查到了这个秘密铁柜,在柜中找到一些秘密文件,都证明了路易十六一直通过保王贵族,与国外势力保持密切联络关系。
面对这些文件,吉伦特派不再反对审讯路易十六了。1792年12月11日,国民公会大厅成了公审的法庭。沮丧的路易·卡佩,即路易十六被带入法庭,面对国民公会派出的代表,一一解释秘密铁柜中保存的文件。
“我记不清了……那是些由大臣们负责的事……”路易·卡佩推得一干二净,对国民公会代表提出的三十三条罪行顽固地否认。“那文件上你的签名不是假的吧!”被废的国王无言以对。他沉默片刻,又要求宽延四天时间,让他可以给自己找一位辩护者。审判进行到第十五天,路易·卡佩的辩护者塞兹又一次要求发言:“国民公会是无权让它的代表审判国王的。路易·卡佩在位期间,是法国历代君王中最公平的一位,是他召开了三级会议,也听取三级会议代表的意见……”“不!国王与外国势力密切联络,要求他们派兵干涉法国,就是叛国行为。当了国王,犯叛国罪不能例外,同样要受惩罚。”国民公会的代表一一驳斥塞兹的辩护理由。
1793年1月14日,国民公会根据审判的记录,由代表投票决定路易·卡佩是否有罪,是否由国民公会判决他。结果,绝大多数代表认为路易·卡佩有罪,国民公会判决他是合适的。接下来在如何定路易十六的罪名,如何惩罚他的问题上,国民公会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同时,街头也发生了骚乱。主张处死路易十六的民众占了绝大多数,他们甚至挤到国民公会会场的走廊里高呼:“死刑!死刑!”
国民公会里,代表们在激烈辩论后,最终还是以投票方式表决。马拉提议:要以公开表明自己态度的唱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从开始到结束,延续了一个昼夜,结果七百二十一票中,有三百八十七票赞成立即判处犯叛国罪的路易·卡佩死刑。
几天后,是按期执行前国王路易十六死刑的日子。那天是星期日,巴黎笼罩在白蒙蒙的冷雨中。路易十六脸色苍白地走出囚室,他看到有两位身穿黑色法衣的天主教教士走了进来。他们是奉命来带路易十六去刑场的。
路易十六悄悄拿出自己写的遗书,交给其中一位教士,被那教士拒绝:“我只是来带你上断头台的。”原来他是札克·卢,一名热烈拥护法国大革命的天主教神父。法国民众攻占巴士底狱后,他在自己主持的宗教仪式中,欢呼:“最腐败的专制垮台了!”不久,天主教会解除了他的神父职位。如今他是巴黎市府委员,后来又成为革命派的头领。
路易十六被押上马车,由一队武装士兵沿途警戒着,驶向革命广场。将近上午十点钟,马车赶到广场,路易十六跪着进行临终前的宗教仪式,然后被反绑双手,推到断头台前。“我是无罪的!我无罪而死。从断头台我将接近上帝……”路易十六挣扎着向围观的人们声嘶力竭地叫喊着,可是行刑队的队长桑泰尔高声发令:“鼓手!”国民自卫军鼓声齐起,路易十六微弱的声音淹没在鼓声中。
断头台上,称号路易十六的路易·卡佩身首异处,这是1793年1月20日。“法国的克伦威尔”是拿破仑,他发动“雾月政变”、取得“第一执政”的头衔、然后又称帝……的经历,是在路易十六死后很久了。拿破仑没有可能操纵路易十六的死刑,所以我们可以说路易十六得到的叛国罪审判,比较查理一世的可能较为公平,至少没有受到革命独裁者的遥控。
(二)
英国革命前,先有“清教主义”;长老会的教士比之克伦威尔的铁军具有更大的社会转型力量。在法国,从伏尔泰到卢梭的一批人,和“百科全书派”的文化阶层,他们的呼声和表演,是以罗伯斯庇尔的断头台和拿破仑的登基大典为注解的。在俄国,十二月党人所标志的文化阶层的背离,是布尔什维克大开杀戒的先声。反过来,只有当文化阶层与新的统治集团相结合的过程已经完成(而不是像毛泽东伪善的夸夸其谈:“与工农兵相结合……”),新的社会秩序的重组,方能大功告成。这个关键的区别已经可以说明:为什么“有文化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先后成功了,而“反文化的无产阶级革命”都一一失败了。尽管,这两种性质的革命都是“现代化过程中由城市力量发动的”。在硬币的另一面,文化阶层的自身消解,则是社会的模式崩溃的先决条件,也是历经了百年“休耕”之后,重新达到模式再生的先决条件。
而要复兴一个社会,首先必须重建其文化阶层。所谓“议礼、制度、考文”,只能是在文化阶层不曾消灭或业已复活的条件下进行,而不可能超越文化阶层的命运。新士阶层,并不是从学校和书本里诞生的;只有骇人听闻的革命与战争,以及结束革命与战争的“回归与复古”,才是新文化、新士阶层的摇篮。
只有立足于文化阶层的“等级制度”,才不至于在社会净化的同时,抑制“社会的活力”。而这样的文化阶层,必须首先是一种“精神的贵族”!就现代中国的情境言,新士阶层正在一百年以来的民族溃败中重整旗鼓;他们的崭露头角,将是中国复兴的先决条件。而决不是什么“把经济搞上去”之类的胡说八道。
新士阶层,新的精神的贵族,将是新中国的社会中坚!我们所期待的精神贵族……新型的文化阶层!他不是像“共产主义新人”那样的被塑造者,而是有能力再造文化形态和社会结构的超范集团。使他感动的对象,不是物理性的,而是心理性的;他的征服对象不仅是此岸的,而且是彼岸的。他以“崇高得骇人听闻的创造”,作为“最高的享受”。
对于这样的精神贵族,并不需要社会性的支配权力,过多的财富和过好的境遇反倒足他的致命伤。奢侈只会败坏他的口味,颂扬只会瓦解他的创造力;权力的罪恶性,同样会对他们的体质,产生剧烈的毒化。真正的精神贵族,却能担当最沉的负垒,否则,他们的名号“精神贵族”,岂不成了对于他们的挖苦?成了痞子运动的倡导者所谓“臭老九”那样的泼妇骂街”?
真正的精神贵族,犹如一个社会的大脑皮层和中枢传导系统,这些器官需要的只是适度的营养:过多和过少一样,同样危害它的健康。贪得无厌的食欲、四处窥探的情欲、一切有关“占有”的奢欲──只是下等人类(其中许多自命为“中产阶级”或被其他贱货视为“上流社会”)处心积虑猎取的对象;或是精神贵族的观察对象,仅此而已。精神贵族拒绝“与民争利”,否则他们将失去精神上的全部优势。古代的贤人强调财富的罪恶,并不仅仅是出于精神分析意义上的“嫉妒心理”,而是发自深谋远虑:人性要经得起考验,就得有所不为。
中国的历史证明,对人民不能单用政权的力量、法律的力量来强制;更不能凭借军事暴力的手段反复“扫荡”(共产党人将此叫做“运动”)。这种“治理”,只能培养奴隶和暴民的奇特混合物,却打不下一个现代民族的坚实基础。中国人民的有效治理,必须依靠文化阶层为中介,施行“间接的统治”,也就是所谓的“王道”。相反,直接统治的霸道,只能一时“矫枉过正”,不能达到“长治久安”。在王道,“舆论监督”具有强大的作用,因为所谓“独立的舆论”,就是文化阶层正在发挥影响的证明。
新士阶层,决不是统治集团的传声筒,甚至不能仅仅充当“统治集团和人民大众之间的纽带”;新士阶层,是统治集团的基础,是人民大众的师表,有道德、有效率的管理者,从中生发;人民的虚荣、民族的精华,在此凝聚。他不断从人民中吸取有生力量,对统治集团进行吐故纳新:只有这样的文化阶层,只有从文化阶层中崛起统治集团:才是中国复兴的惟一道路!“中国难题”的症结在于,积弱不振的病根正是“人民的惰性”消解中国的症结,正需要以强烈的电击击溃人民的惰性!这不是一个玩笑,更不是一个比喻,而是一个宣言!
──消除长期的外来统治(从鲜卑、沙陀、辽、金、蒙古、满清八旗直到“党”……)所形成的“军事管制下形成的消极抵抗的民族性”。这一艰巨的使命,已经责无旁贷地落在了文化阶层的头上。
新士阶层如何消除中国人民的惰性、如何结束中国民族长达千年之久的消极抵抗、并消灭统治集团的自私、伪善?
一,新士阶层从人民中来,故能体现民意,并对人民反馈(“酵母作用”),他们把高级文化的因子注入人民生活的污泥浊水。他们与人民的血肉联系,犹如荷花池塘,荷花能使池塘摆脱消极的状态,污泥能使荷花得到活力。
二,新士阶层到统治集团中间,以其道德、效率、自我牺牲精神等等提升统治者的品质,并从另一个侧面激励人民。他把人民的活力带到统治集团中,使之避免“封闭性集团”必然衰朽的厄运:又使人民的活力不被压死,反能升华。
三,文化阶层的中介性质,使他面临“两线作战”的生存状态。但他深切地同情人民,因为他知道,中国人民的消极抵抗,正是针对官僚机器压榨的自我保护。
而文化阶层受到这激励,又会进一步发展被“民族”所渴求的这种“精神食粮”。这种精神又进一步激发了这个民族(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所代表的现实力量)的热情──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反馈。
三个社会层次拧成一股绳──共同应付他们的环境压力、解决他们的问题。而统治阶层和被统治阶层──更在对方身上发现了自已的力量源泉和根本命脉。于是,“社会和谐”成为千年一度的景致。
对这一点的思考,倒使我想起了另外一种前景,还是在魏晋南北朝时代,知识阶层和权力阶层之间基本上是分离的。尽管国君也要聘请名声显赫的高僧和士人做他们的国师、幕僚、门客或思想指导者,但总的看,具有思想影响力的人和具有社会行动力的人之间,并不相通。而新知识分子阶层即文化的运输者与布道者,和那种真正执掌天下兴亡的“世袭大族”(相当于近代中国的“帮”或“党”)之间,却甚少同一身份。中唐以后,这种情况才逐步改变了,表面上是科举制起了作用。其实“举孝廉”的制度在汉代就有了,但后来魏晋时代却废弃不用了,就像是科举制在清末以后也同样废弃不用了。
随着文化精神的逐渐本土化,知识分子们也十分奇妙地渐具一种新的身份:同时开始着手掌握社会的权力。
这一历史变革虽然是通过科举的推广而实现的,但把这种变化归功于科举制度的确立者则是肤浅的。“科举制度”不过是统治集团在新文化势力的压力之下,所采取的一个收揽政策。新文化势力由新的“士”组成,不仅有武士,还有文士:文士和武士所合成的“新士阶层”,把新的文明推向高峰。
(三)
中国在近代百年革命中所经历的文化转型,到底有哪些组合呢?
1、中国社会的转型亦即中国革命,完全是外生型的──这与日本的明治维新、俄国的彼德改革,与苏联的十月革命,土耳其的共和革命等同样具有由外部势力触发的外生型特点。这与英国革命、法国革命、德国的宗教战争以及中国历史上的例次文化转型的内生型特点根本不同。在这种意义上,罗马共和国向帝制的转变,罗马帝国向无政府状态的转变,也属内生型。
2、中国文化转型走的是无组织的路线,而俄国的彼得改革、日本的明治维新、凯末尔西化、英国革命甚至尼德兰和美国的独立革命,都是走了有组织的路线。诚然“所有成功的改良都走了有组织的路线”,但所有成功的革命岂不也是走了有组织的路线?例如在最激进的法国大革命中,第三等级的会议即国民公会就是这种有组织的路线中的代表。明治维新中的天皇和拥戴他的文臣、武士们,也是这种有组织力量的代表。
3、中国社会的转型采取了自下而上的方式,即革命的方式,它与自上而下的改良方式不同:康、梁百年之前曾断言,共和式的革命将使中国超过大乱八十年的法国,大乱百余年而不止,这似乎已被迄今为止的历史所证明;而且中国的大乱好像还是见不到“隧道那边的亮光”。但我们不要忘记,“革命将导致长期混乱”,并不是一项公理,因为土耳其的凯末尔革命,正是依靠有组织的军事力量,较为迅速的实现了社会转型,而没让土耳其陷入长久的社会动乱之中。
4、中国在近代的文化转型是汤因比意义的“内部无产者”促成的,这与中国历史上汉代与唐代这两大文化交峰之间历时四百年之久〔186年—589年〕的文化转型以及所借助的力量“外部无产者”略有相同。尽管中国近代的内部无产者〔中国共产党〕也是通过外部无产者〔苏联共产党〕的插手而获得胜利的。同样罗马帝国到欧洲中世纪之间的文化转型也是借助外部无产者的力量。但现代世界的大多数革命,都以内部无产者为主力,虽然中国文化转型的诱因和革命形势的创造者都是来自外部,但革命的主力却不是直接来自外部,而是通过外部力量转化为内部无产者的动乱。
以上四个因素中的第四项和第二项是紧密相关的,只有当文化转型采取了彻底的无组织状态时,内部无产者或外部无产者才能登上主导的舞台、重要的不是事实上的组织,而是这种组织是否为法律所接受,是否被纳入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不被社会所承认的地下组织,在文化转型中所起的作用与无组织的力量所起的作用是完全相当的。
(四)
可以说,王权的神秘性是从部落宗教中沿袭下来的,并不符合轴心时代以后民智开启的世界宗教所提供的新宇宙观。因此,中国需要建立的,并不是神秘性的王权,而是工具性的王权,不是专制的王权,而是立宪的王权。新的君主必须参考孟子早就提出的“民贵君轻”原则,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我们说参考孟子,不是照搬孟子,因为民贵君轻和君贵民轻,同样不合正义原则。
“除了法律与国家认可的特权外,国王没有特权。”那么,在法律与国家认可的范围内,国王当然必须拥有特权;否则他就不是国王了,否则就没有君主立宪制了。但是,国王自己不能解释这些特权,只有法官才是权威的解释者。
为了表明新贵族所要维护的权利的合法性,《权利请愿书》首先列举了包括爱德华一世、约翰王、爱德华三世等诸先王在成文法中确认的权利,而后要求国王:“自今而后,非经国会法案共表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贡金、贷款、强迫献金、租税或类此负担;亦不宜因此等负担,或因拒绝此等负担,而对任何人命令其答辩,或作答辩之宣誓,或传唤出庭,或加以禁闭,或另加其他折磨或困扰;亦不宜使任何自由人因上述种种致遭监禁或扣押;……。”
如果将《权利请愿书》中的上述文字与《大宪章》相比较,不难看出二者的相近之处。柯克对《大宪章》的关注代表了当时反对国王特权的动向:“《大宪章》这一货真价实、历史悠久但已近风烛残年的法律,长期以来一直足不出户且卧床不起,现在好像……又四处走动了。”针对最初由上议院的议员们附加在《权利请愿书》中的“保留国王主权权力”条款,柯克挺身直言,驳斥“主权权力是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权力”的观点,指出:“君主的特权是法律的一部分,但‘主权权力’可不是议会说的话。在我看来,承认主权权力将会削弱《大宪章》以及所有制定法的地位;因为它们是绝对的,并不受制于‘主权权力’。如果我们现在给它们附加上‘主权权力’,我们将会削弱作为基础的法律,法律的大厦也必将因此而坍塌。”柯克还引用十三世纪布拉克顿的名言说:“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1616年,在柯克从高等民事法院调到王座法院三年后,他被解除了全部法官职务。四年后,他被选入下议院,在那里担当反对斯图亚特王朝势力的领袖责任。
充斥于十七世纪英国上层阶级的“限制王权”的大辩论,伴随着革命运动结出了君主立宪之果。但是根据我们上述的叙述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与其说十七世纪中叶的英国革命完成了“从专制君主制到君主立宪制的转变”,还不如说“国会坚持了古老的传统,抵制了王权的过分扩张”。后来的美国独立战争,其实也是依据了同样的方式,坚持了古老的传统,抵制了英国国会的过分扩张。
在这一时期议会强制国王签署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几乎无一例外地依据传统、明确限制王权,禁止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非法侵犯。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 Act,1679〕规定,除叛国罪和重罪外,被逮捕的臣民及亲友有权要求法院发布人身保护令,命令行政机关在限期内将其移送到法院,并说明逮捕理由;
1679年《人身保护法》则更体现了英国对王权进行制约、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的传统。全文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是对被拘禁者申请“人身保护令”有关事宜的规定。“人身保护令”是一种古老的王室特权令,旨在提供有效手段保证释放在监狱、医院或私人羁押处所中被非法拘禁者。由于普通法对于申请和颁发“人身保护令”的有关程序规定并不明确,资产阶级颇感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威胁,有必要加以特别规定。该法规定:任何被逮捕者极其代理人,均有权向大法官或王座法院、高等民事法院或理财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拘禁机关在二十天内将在押人移送法院;法院在审查逮捕理由后,立即作出释放、交保释放或从速审判的决定;对被释放者不得再以同样的罪行加以拘捕;任何人都不得被送至海外领地或英格兰以外的外地进行监禁。以后,国会又颁布了若干法律对其进行修正和补充。
从内容上来看,《人身保护令》并没有在《大宪章》、《自由法》、《权利请愿书》等早期宪法性文件的基础上,扩大英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是从程序的角度进一步完善羁押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制度,从而有效制约了非法逮捕和拘禁的发生,因此,尽管《人身保护令》没有规定任何实体性权利,但仍然被英国人视为人权保障的基石。同时,《人身保护令》中所规定的对逮捕和羁押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程序更加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并使“人身保护令”成为英国正当法律程序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1689〕宣布: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中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或支配赋税,不得在和平时期征集或维持常备军;臣民享有包括不受法律追究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自由选举议员的权利、议员在国会中的言论免责权利。
《权利法案》是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直接成果。1685年,英王查理二世去世,他的弟弟詹姆士二世继承了王位。詹姆士二世是个坚定的天主教教徒,当时天主教在英国属于宗教中的少数派。为结束对天主教的歧视,詹姆士二世以天主教徒大批撤换了军队以及地方政权中的新教派教徒,国会对此坚决予以反对,结果是国王解散了国会。在此基础上,詹姆士二世还签发了一个释放宣言〔Declaration of Indulgence〕宣布所有的基督徒完全平等,并且要求所有教堂的讲坛对此宣讲两周。但是,詹姆士二世的命令遭到了反对:来自英格兰教堂的一名大主教和六名主教要求国王废除他的命令,因为他们认为国王的命令是非法的。最终,这几名主教被詹姆士二世以煽动骚乱的罪名予以逮捕,并且受到审判。这一次,法院再次体现了其不受制于国王的独立性,经过审判,几名主教被宣告无罪。与此同时,英国国会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婿、荷兰国王威廉对英国进行武装干涉,以保护英国“新教、自由、财产及自由的国会”。1688年11月5日,威廉率军抵达英国,并且受到了贵族和乡绅们的支持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国。詹姆士二世逃跑之际企图破坏英国的政府,他将英王的大印章扔进泰晤士河而且没有放弃自己的王位。随着詹姆士二世的逃亡和国王印章的丢失,英国就没有了合法政府的存在。为解决这个难题,威廉重新召集国会起草一份《权利宣言》,并表示他和玛丽〔即詹姆士二世的女儿〕将遵守这份宣言。1689年2月,国会宣布威廉为英国国王,詹姆士二世的大女儿玛丽为女王,在遵守《权利宣言》的基础上对英国实行双王统治。随后,国会将《权利宣言》制定为一项法律,即《权利法案》。
1689年的《权利法案》为保护英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对王权进行了系统而完善的制约,并因此而被视为在英国奠定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除规定王位继承的顺序,还规定除非国会解除其职务,法官具有终身职,国家的一切法律与条例非经国会通过、国王批准均无效力。从1215年的《大宪章》到1689年的《权利法案》,王权的每一次滥用都以违背“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为开端,而英国人民每一次对王权进行制约的成功,都重申并丰富正当法律程序。
正如史立梅在《正当法律程序溯源》一文中指出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作为一种法律精神,经历了一个从英国飘扬过海到美国、进而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乃至全世界的漫长旅程。
但现代中国人却误解了正当法律程序,以为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了今天的面貌。这种误解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建构主义”的法律移植观点,即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的条件下整体引进正当法律程序的全部内容。这种过于理想化的观点无疑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忽略了其生存需要相应的土壤和环境。因此,如果中国不能培植出正当法律程序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环境,那么移植的结果或者是中途夭折,或者是面目全非。
当然,在我看来,“培植出正当法律程序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环境”,其实是比“移植”本身远为困难的,或者干脆说就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需要做的,主要是掌握“合法性”这一关键部位。
这方面的典范是现代英国的缔造者“威廉公爵”〔William of Normandy,1027—1087年〕,也称威廉一世〔William I of England〕,他是一个极其矛盾的人物,尊敬他的人叫他“征服者威廉”〔 William the Conqueror〕,蔑视他的人叫他“私生子威廉〔William the Bastard〕。但是无论如何,他及其后继的英格兰诸王的行政权力,并不通过彻底否定之前盎格鲁萨克逊人的习俗或惯例来武断推行;相反,他想作为受信赖者爱德华王国的继承人而不凭借征服权来统治英国。因此,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后,明确宣布“盎格鲁—萨克逊法”继续有效。这种调和对于英国后来成为世界领先的国家起了重大作用。正如基督徒不否定旧约、而且紧密联系新旧约的做法,为人类文明创立了一个崭新的范式。
威廉一世将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引入英格兰,甚至进一步要附庸们除了向自己的领主效忠外,还要向国王本人效忠。根据欧洲大陆封建制的传统,附庸只需要对直接赐予他土地的领主效忠,而对领主的领主则不需要效忠。结果造成“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逐渐演变为王权旁落、诸侯割据。威廉的这一举动将欧洲大陆的传统改为“我的附庸的附庸还是我的附庸”,这样的外来征服所造成的殖民化过程,使得英格兰所有的封建主都成了威廉一世的附庸。
于是威廉一世宣称:国王是一切土地唯一的和最终的所有者,并且把这种名义上的占有变成了事实上的占有,他把全国森林和可耕地的六分之一留给自己,其余的则分给教会和自己的手下。从威廉一世手中直接获得土地的直属封臣有一千四百人,这些人又将土地分封下去,这些不同等级的封臣,后人将他们统称为贵族。
国王将土地分封给贵族,作为对国王的回报,贵族们必须向国王宣誓效忠,并根据自己领地的大小,向国王缴纳税金,提供骑士及其装备。威廉一世藉此建立了一支象征国家权力的五千多人的骑士军队。英格兰的贵族阶层和贵族制度也从此形成了。但是这种国王和贵族之间的普遍从属关系,也使得从属关系脱离了私人性质,而带有了双向契约的性质,最终演变为一种基于权利义务关系之上的契约关系。
在我看来,如果说保卫宪法权利的英国革命具有百分之百的合法性,那么和英国革命相比,辛亥革命只有四分之三的合法性:辛亥革命在推翻满清外来统治的上是合法的,因而具有百分之五十的合法性;因为满清是建立在暴力征服之上的、寡廉鲜耻的非法政权。但是辛亥革命在剥夺君主权利这一点上却不是充分合法的,而只在废除皇帝权力的这一部分合法。因为中国的皇权是秦始皇通过外来的暴力征服强行建立的,和满清统治异曲同工。因而,辛亥革命在废除君主权力的这个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只有百分之五十合法;因而在总体上有百分之七十五的合法性。
回顾一下,尽管中国的皇帝权力本身也是建立在超越习惯法之上的外来征服,但毕竟还有一半是对先秦礼制即华人习惯法的沿袭。例如秦国君主就是从周王那样获得这种文明的合法性的。这种权力的沿袭使得由秦国扩张而成的皇权具有百分之五十的合法性。这个百分之五十的合法性,就是来自于皇权对先秦礼制即华人习惯法的沿袭。这一沿袭部分部分,既然不是建立在暴力基础上的,就有一半的合法性。所以用暴力推翻皇权、替换皇权,是可以的;却不可用暴力铲除君主权力、废除君主权力,否则就会在社会权力方面造成极大的真空,不仅导致社会无政府状态的蔓延,而且造成严重的文化脱序和文化休克。实际上,现在将近一百年过去了,中国社会还没有从辛亥革命中断君主权利所造成的“文化休克”中苏醒过来。
这里的皇权,特指秦朝以后的“皇帝权力”而不是先秦的“君主权力”。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是,先秦的君主权力,远比秦两汉尤其是元明清的皇帝权力更加接近英国、至少也是接近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权力,基本上是来自部落习惯法也就是“原始礼制”,多少是经得本族人民同意的,是类似于秦国人民对秦朝的同意,而不类似六国人民对秦国的屈从;是类似满人对清朝的同意,而不类似汉人对清朝的屈从。
君主权利基于部落习惯的礼制,其顶端就是王权,是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的纽带和担保。这种意义的王权,和家庭关系、部落关系一样,不完全是依仗暴力建立的,所以不可用暴力推翻。如果嫌它落伍了,应该用合法的方式予以改造,如英国式的赎买和权利让度,商品交易,也类似于子女从父母那样获得继承权。但这需要作出某种担保和赎买,来获得这一权利让度。如果在父母没有违背习惯、没有像英国国王那样非法扩张王权的时候,人民就贸然使用暴力废除君主权力,其结果必然是像中国二十世纪开始而迄今仍无尽头的这样,暴力循环造成了社会信用的荡然无存,枪杆子的“实践”成为评判真理的唯一标准。整个社会从此陷入野蛮化的陷阱:沦为无理无德最终无能的禽兽国度。因为古书上早就预言了:“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
[“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礼记·曲礼上》〕
在我看来,所谓“合法性”,就是“维护协议而非撕毁协议”。不论古今中外,所有事实都表明了:无礼的、非法的禽兽,是无法直接走入文明的;除非经过一个“维护协议而非撕毁协议”根本性变革。只有完成了这一走向文明的变革,中国才能重新确立自己的信用、信念、信心,从而在克服所谓“三信危机”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个世界一流的国家。
(五)
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给国王定叛国罪这一事实,表明王朝政治、阶级政治的结束和民族政治的开始。尤其法国不比岛国英格兰,直接面临外国干涉,民族主义特别高涨。其实,比英国更早的尼德兰〔荷兰与比利时〕革命,就存在对抗西班牙统治的民族主义动力。在民族政治无孔不入地的驱使下,整个社会的基层都搅翻了。这不是阶级复仇的大翻身运动,而是民族动员,因为王朝政治的阶级专政被取消了,全民在法律面前获得了同等权利。
这里的民族主义显然不仅仅是民族情绪,而是一个全民政治的概念,是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其要义是“国家利益至上”,而不是党派利益、阶级利益、王朝利益至上。民族国家就这样作为世界秩序中的基本单元被确立下来了。
当然,民族与国家还是有区别的。尽管在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二者的区别会越来越小。即使德国、日本 、意大利这样比较单一的民族国家,也有些少数民族成员。在多民族国家中提倡纯粹的民族主义,就难免伤害少数民族。因此,这时就以“国家利益至上”来代替民族主义了。像美国这样的多民族甚至多种族国家,就只能以国家利益来团结全民, 而不可以民族利益来发号施令。尽管在英语里,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词义 ,都是 Nationalism。
民族主义在中国,也是现代化的动力。正如在其他民族那里,现代化也要经历民族主义阶段。民族主义阶段一般来说是和城市革命或所谓“资产阶级革命”同步的。所谓“无产阶级革命”,则反而是旧时代的残留物,如同西欧中世纪结束时的宗教战争,是意识形态主导的,而不是民族利益、国家利益主导的。
理论上,无产阶级革命是国际性的〔“工人无祖国”、“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但这仅仅是犹太人卡尔·马克思编织的无国家者的理想说辞。实际上呢,无产阶级革命比之资产阶级革命,在民族主义意识方面更为滞后,所以号称国际主义的无产阶级国家一旦建立,无不马上反目成仇:如苏联对中国,中国对越南,越南对柬埔寨……所以冷战结束,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过时,代之以民族主义的国家利益导向,就是十分自然的了。且民族主义思潮必然伴随着国家经济的现代化和社会结构的最终民主化,甚至德、意、日等轴心国,也逃不出这个定律。而比德意日更为后进一步的东欧、俄国、中国,也自然回逐步走上经济开发、政治民族一些国家,甚至中东一些国家也将开发成功,开始进入国际主义的时代了。
与此同时,作为“民族时代”〔既不是前此的“王朝时代”、“阶级时代”,也不是后此的“同盟时代”、“国际时代”〕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既是政治运动,还是文化运动,即是文化身份的认同。比如今日看来民族性极为淡漠的北欧国家,十九世纪完全是狂热的民族主义群体:他们先是把瑞典语从丹麦语中独立出来,然後另搞一套挪威语,然後再形成挪威国家。其实这些弹丸之国, 原先都是日耳曼民族,何须分彼此呢。
我们再思考一下美国的独立运动,也是源于英国国会不能一视同仁地对待殖民地人民,结果违背了自己的“无代表不纳税”的传统准则而触发的。这根本是两个“民主国家之间的厮杀”,尽管当时美国还没有独立,而是英国和十几个殖民地之间的“民主之战”。而不是什么英国国王镇压美洲人民的独立要求,当时英国已经宪政化,国王已经没有实权。美国独立的革命战争,先是一个民主国家英国的内战,后来是两个民主国家即英国和美国之间的战争。
但是,早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北美殖民地人民,就利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突出强调了“无代表不纳税”的英国原则。他们对于“自由”的理解,使得世人认为,美洲殖民地人民是为了获得“作为一个英国臣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而反对破坏法律的英国政府。虽然美国独立被美国人自己称为“美国革命”,但其性质却不同于中国二十世纪的革命;因为美国革命和英国革命一样,本质上不是“撕毁协议”,而是“维护协议”;不是“砸烂传统”,而是“维护传统”;不是“破四旧”,而是“回到圣经”。因为“天赋人权”,就是从上帝同等造人的信仰派生出来的。
1776年7月4日,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代表发表了脱离英国政府的《独立宣言》。在这个历史性文件上签名的代表中有二十五人是律师。因此可以说美国的独立战争是“由律师领导的”,而其他的签字者也都是商人、医生、农场主等具有法律意识的有教养阶层人士。这是美国独立与1789年的法国革命的不同之处。激进的法国革命是以下犯上,采用暴力形式,推翻制度和秩序,所以随着革命的深入,不仅王公贵族人头落地,连昔日的革命者也难逃被送上断头台的厄运,无辜的平民百姓也都成为可大革命的牺牲品。而美国的独立战争却没有法国革命那样的破坏性,努力维持现有的秩序和规矩。这才有可能使得各州的代表坐到谈判桌前,讨论宪法事宜、建国事宜。
反观中国,二十世纪的革命除了“排满”具有百分之百的合法性、“废除帝制”具有百分之五十的合法性之外,其余的就是专以破坏传统为务的颠覆活动了。这种颠覆国家民族的非法活动甚至被毛泽东涂脂抹粉为“把被颠倒的历史重新颠倒过来”。结果造成毛氏一人的“癞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其活动以文革为极端表现,不仅毫无合法性可言,而且还以非法性自豪。这样蠢动之下的社会,如何走上正常的轨道呢?
在我看来,所谓“合法性”,就是“维护协议而非撕毁协议”。不论古今中外,所有事实都表明了:无礼的、非法的禽兽,是无法直接走入文明的;除非经过一个“维护协议而非撕毁协议”根本性变革。
荷兰人在1581年公布的“誓绝法案”〔Act of Abjuration, 1581〕号称“荷兰的独立宣言”〔Dutch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又称弃绝宣誓、弃国誓言、去国誓言,但表达的思想却极为鲜明:统治者只是管理者,应当对民众负责,民众因此可以废黜不负责任的统治者。这一思想后来成为建立责任政府的核心精神,并成为一百多年后美国《独立宣言》的范本。杰弗逊在其自传中曾说到“荷兰起义”给了第二次大陆会议以明确的信心,人们因此相信美国独立革命同样会取得胜利。有学者认为杰弗逊起草独立宣言时有意从“誓绝法案”吸收了有益成分,约翰·亚当斯则说:“美国的每个州都特别研究了荷兰独立法案,欣羡之、效法之”,他还认为:相似的争取独立的过程将使两国紧密团结在一起。
与北美殖民地相似,中世纪晚期的尼德兰许多大城市以金钱及其他方式,争得诸多的自由特许权。但查理五世上台后,无视这些权利。宗教改革开始以后,查理又设“宗教裁判所”予以整肃。菲利浦二世继承西班牙王位后,迫害加剧,荷兰人遂于1566年揭竿而起。阿尔法公爵率军进入尼德兰残酷镇压,民众则推举威廉奥兰治为领袖,荷兰独立战争因此爆发。……
“誓绝法案”的中文译者〔天行〕有一段译注写得特别好:原文里province、country在某些地方译为中性意思的“地方”“地区”,有些译作行政概念的“省”、“国家”,因原意如此,也表明现代共和、联邦国家乃是源于地方独立和地方自治,然后在此基础上的联合,否则,无法称为“共和国”,而是无核之果、不和之国。
中国就是如此。二十世纪的中国,名义上建立了几个共和国,但因为这些共和国完全缺乏地方独立和地方自治,正是只能是无核之果、不和之国,为军阀统治、僭主专政,打开了方便之门。
未来的中国,要摆脱无核之果、不和之国的命运,就需要开始一场“维护协议而非撕毁协议”的变革;就需要确立地方独立和地方自治,只有完成了这一走向文明的变革,中国才能重新确立自己的信用、信念、信心,从而在克服所谓“三信危机”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个世界一流的国家。否则,一个像现在这样互不信任的社会,是无法长治久安的,何况重新登上世界领导地位。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