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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2日星期五

第五节 老子的国家学说



前面已经指出,老子的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是氏族公社的社会。这种社会没有在经济上发生矛盾对立的关系,因而也没有代表经济利益的阶级制度,氏族公社虽有长者制,然而是全体成员推选的公仆。既没有阶级,便无须有统治阶级。所以调和阶级冲突而超出社会的那种力量(国家),便根本不存在了。老子说:“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二十八章)

“朴散则为器”,指无名之制转入有名之制;大制即“始制有名”之始制。这原始的制度根本没有阶级的割裂和对立。所以虽有长者,然“长而不宰”,即是说长而不统治。老子又说:“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后之。是以圣人处上而民不重,处前面民不害,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六十六章)

氏族公社的社会关系,实质上人人皆平等劳动,平等享受,无所谓上下、先后的对立条件,所以也没有上下、先后的观念。公社长者并没有调和利害冲突的统治权,所以人不以为重,同时也不以为害。这里重与害的观念是对立物;如果有阶级的利害冲突,自然必须一种力量做调和的作用,那么社会一部分人必然地拥护这种力量,反之别一部分人必然地反对这种力量,因为“和大怨,必有馀怨”。可是在“始制”或“大制”的社会关系之下,根本没有利害冲突的割裂形态,所以重与害的对立观念,自然没有形成为社会意识形态,故曰:不重不害。这样,公社成员便把有经验的长者推举出来,并且大家是爱戴他的。

注意“乐推”二字,这不是暗示私有财产社会以前之氏族公社的选举制度么?

“治大国若烹小鲜,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非其神不伤人,圣人亦不伤人。夫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六十章)这是什么意义呢?

我们知道在有国家雏形的古代社会,还不会使用高明的手段来维持统治权,于是鬼神作用便渗透于统治权的作用中,这是历史上公认的事实。“天子”便是这种意义下一个典型的名词。刑罚的神圣权力就靠鬼神的作用来维持,尽管社会上是人伤人,却巧妙地说是神鬼的意旨。反之,在氏族公社时代,社会没有对立的基础,没有统治权,没有刑罚,所以“圣人”不伤人,那么伤人的理论也就没有了。基本的问题在于:统治与被统治的两者对立没有形成,无相伤的道理。所以无差别相而司契之常德才存在于无对立的同一(交归)状态之下。

“其政闷闷,其民淳淳”。统治与被统治并未割裂的状态确是如此;“其政察察,其民缺缺”,统治与被统治到了对立的状态也确是这样。

复次,我们知道国家雏形出现的社会,国家之间的战争非常剧烈,胜利者常把失败者残杀以至征服,被征服者即变为征服者的奴隶,他们除为征服者供牺牲之用,大部分从事于奴隶劳动,这是历史上无疑的事实。奴仆与俘虏和古代的罪犯都是失了身体自由的人。所以老子中有这样的话:“大国不过欲兼畜人,小国不过欲入事人。”(六十一章)“兼畜”便指征服后当做奴隶的使用,“入事”便指被征服后供仆役的劳动。兼畜、入事即描写古代社会的生产关系!上面所谓“圣人不伤人”,所谓“长而不宰”,是和兼畜、入事的社会相对立的。因为氏族公社时代,没有国家的雏形,那么杀伤以及宰治的社会关系便不存在。这里宰字,顾名思义,实含着对待奴隶的行为。所以说:“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是谓袭明。故善人者,不善人之师,不善人者,善人之资。”(二十七章)

“美言(之)可以市,尊行可以加人。人之不善,何弃之有?故立天子,置三公,虽有拱璧以先驷马,不如坐进此道。古之所以贵此道者何?不曰以求得有罪以免邪?故为天下贵。”(六十二章)

奴隶的劳动同于牛马,这是社会的“弃人”;“不善”或“有罪”是奴隶在行为上的定义。氏族公社时代,没有国家的雏形,善与不善,有罪与无罪等等对立的形态不存在,所以说“常善救人,故无弃人”。但是自社会有“尊行”开始,即自有了超社会的力量的公权,人便可以加伤于人了。但是这种公权未出现时,社会是没有统治阶级的,所以说“圣人亦不伤人。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

因为没有阶级,故曰:“挫其锐,解其分。”(五十六章)

因为没有统治与被统治,故曰:“和其光,同其塵。”(同上)

因为根本没有部落间的争夺,故曰:“塞其兑,闭其门。”(同上)

因为是“非私有”的“普那鲁亚”社会,人不必亲其亲子其子,故曰:“不可得而亲,不可得而疏。”(同上)

因为是“非私有”的生产关系,故曰:“不可得而利,不可得而害。”(同上)

因为是“非私有”的经济制度,没有国家机关,故曰:“不可得而贵,不可得而贱。”(同上)

一切不待调和而自调和,故曰:“是谓玄同!”(同上)

这样的无国家形态的制度,是与有国家雏形的奴隶制社会相反的。他说:“善用人者为之下,是谓不争之德,是谓用人之力。”(六十八章)

因为奴隶制社会,榨取他人的劳力是以“尊行加人”,是以不可调和的“大怨”为基础,这种“用人之力”的方法是上下对立的基础。然而“始制”之世,无上无下,不立不争,用人者同时即被用者,劳心者即劳力者,这样是谓无用之用,所谓“无为而治”,“无为而无不为”。所以老子又说:“太上,不(本作“下”字,依船山本改)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

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十七章)

太上之世,不知道私有那一会事,上下“解其分”,所以不知道该亲该畏。所谓“其政闷闷,其民淳淳”。没有调和的力量,虽有长者,不发生祸福威权。到了另一社会阶段,便不一样了。“支配社会的力量”威而居上,于是分开亲疏,调和的力量(国家)才“亲而誉之”。到了“尊行加人”愈厉害,所以对它“畏之”,“尊行加人”愈急,所以对它“侮之”。这是什么原故呢?因为:在对立关系中而立信,根本是有限的信,部分的相对的信,信的本身便是不信。所以“和大怨必有馀怨”。进一步讲来,这种“信”实是“大伪”。因为社会到了有国家雏形的阶段,父权社会确立,人亲己之亲,长己之长,“孝慈”的社会仪式便出现;君权系统确立,社会的慧知者便出而专有政权,又因了卫护政权起见,于是形成了劳心者的寄生阶级。在这时:“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十八章)

“民畏之”,证明统治关系的对立形态之严重,若在无统治关系之下,反而是:“民不畏威,则大威至。”(七十二章)

我们知道,战胜的国家对于被征服的氏族,其杀戮是很惨的,这是有典籍可稽的。所以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七十四章)

这种“顺我者生,逆我者亡”之执杀残剧,显明地是在氏族社会崩溃而奴隶制社会建立的时代流行着。至于将俘虏供牺牲的仪式,委实是“代司杀者杀”的典型。

因此,老子痛斥统治阶级,曾说:“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二十九章)反之,“始制”之世:“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六十四章)

前者从对立相而言,后者从契合相而言;前者即所谓“尊行加人”的至不平等,后者即所谓“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的极平等。

“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知此两者亦稽式。常知稽式,是谓玄德,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六十五章)

“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三十六章)

这里所谓“智”即“智慧出,有大伪”之智,即盗窃天下神器之智。统治者在老子讲来,便是“国贼”,假使没有这种国贼式的政治,则可以返于“始制”之世。他以为,明白了这种对立物的发展关系,即懂得此两者是一种公式,并且把握住这公式,便可以复归于无差别相的“玄德”之世。这玄德是对立物的反发展,故曰“与物反”,虽然是逆反,可是“物反大顺”。可见老子在经济上是主张归于“始制”,在政治上自然是主张归于“无为之治”。经济与政治是相适应的。老子还有言税的一句,即:“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七十五章)

在古代阶级社会“税”是养育统治者的工具。老子痛斥统治者,那么“超经济的剥削”——税,自然也在否定之列,所以有上面的话。

老子既然反对国家,因而也反对“法令”,他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五十七章)

“法令”是与国家俱生而来的,统治者的法令都是建立在财产关系和权利关系之上的。“大怨”既成,调和经济利害的法律命令,根本上即立足于“割”“刿”关系之上,所以法令益多,社会就益不安了。社会上有国贼,有小盗,贼盗的社会有治安的问题,有治安的问题才有法令。若根本没有贼盗,即无治安问题,那么,法令便失其效用了,所以他说:“唯施是畏。”(五十三章)“民莫之令而自均。”(三十二章)

因为:“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五十八章)

在经济上是“无有入无间”;在政治上便是:“不言之教,无为之益。”(四十三章)

在经济上是“为之于未有”;在政治上便是:“治之于未乱。”(六十四章)

总之,老子的国家思想在暴露国家机器的矛盾之后,否定社会发展,“对恶不抵抗”地主张回到国家出现之前的社会,其对政治疏远的、天真的、逃避现实世界的复古思想意识是十分明显的。

(谢选骏指出:共产党觉得,在古代阶级社会“税”是养育统治者的工具。——所以共产党废除税制,直接霸占人民产业。其理由之一是,老子也痛斥统治者的“超经济的剥削”(税)——所以共产党抬举《老子》古代的公社社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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