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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1日星期日

谢选骏:干部工人二元制是满清旗民分治的延续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前世今生》(LYW ON 2019年10月9日)报道:


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三次城市化高潮,第一次是旨在军事防御的春秋战国时代;第二次是旨在繁荣经济的两宋时代;第三次就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当今时代。今天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早在一千多年前的宋代就已诞生。


强盛的唐帝国虽然发达,但人口十万以上的城市只有十多个, 城市管理开始按城乡分设基层组织,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各设坊正、村正,尚无明确的户籍分野。但唐代户籍分编户(良民)和非编户(贱民),贱民附籍主家,可以像货物一样市场交易。五代乱局使门阀制度土崩瓦解,宋代则开始在户籍制度上一律取消良民贱民之分。为适应急剧膨胀的城市化需要,宋代打破自古以来的城坊制,按需扩张城市空间;取消宵禁,大开夜市;发展广告业,扩大商品宣传。同时放开户籍,取消市民按户籍分高低贵贱的等级制,并细化管理,人分城乡,户籍制度开始正式分为坊郭户户籍和乡村户户籍,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由此正式拉开序幕,也标志着市民阶层正式形成。且当时还把户籍按常产占有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种,有常产者称主户,无常产者称客户。宋代人口即破亿,占世界人口30%,10万人以上的城市达46个,首都人口过百万,当时世界最大的城市威尼斯人口也只有十万,今天史书可见名字的宋代城镇多达4600多个。城市管理上,在十万人以上的城市主干道都设有时针专人值守报时;为防止污染空气,超百万人口的首都汴京只准烧煤不准烧柴。1077年,北宋工商税收入占70%,农业税仅占30%。发达的城市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宋代百姓移居到一个地方生活一年以上,即可获得当地户籍,京城也同样如此。曾参与王安石变法的曾布对此感叹:“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 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 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城乡分治从景德四年(1007年)自首都开封首先实施。


1958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中国当代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正式问世。当时出台的法理解释是:宪法所指居住和迁徙自由, 是指不违背国家人民利益下的自由,而不是不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个人决定自由,所以不准随便迁移户口,不违背宪法规定。改革开放后,农民在土地上的空闲时间有了大把剩余,悄悄进城干零活增加收入,成了一些头脑灵活农民的追求。在此背景下,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城务工经商。这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央连续五个一号文件中30多个“允许、允许、也允许”,“可以、可以、也可以”中的一个“允许”。以此为分界,农民进城经历了从禁止到限制,再到逐步走向全面放开的历程。有了这个尚方宝剑,1984年,深圳开始实行暂住证制度,办理暂住证的条件是提交身份证、暂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照片两张,符合领证者还需交纳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费,满足上述条件后7日内发证。暂住证最长时效一年,期满前十日内要到暂住地派出所重办。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暂住证制度的强制性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一直受到法律专家和社会学家的“声讨”,当年少数城市开始取消暂住证制度。2005年部分取消暂住证的城市因外来人口犯罪率反弹而恢复该制度,有的则将暂住证换个名字,由此“居住证” 应运而生。从1007年的城乡分治到2007年的居住证出现,整整长达一千年的岁月磨洗、一千年的历史推演。2008年8月1日,深圳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与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承包权、经营权相似, 暂住证、居住证都是从户籍中分离出的一种身份证明。2014年7月31 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和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15年2月25日,国家《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问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提出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暂住证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明显带有歧视性,使农民在就业、医疗、教育、社保等方面的权利受到限制。不久,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至此,暂住证寿终正寝,全面退出历史舞台。


户籍制度是我国古代“登人” 和“编户齐民”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手段。《尚书·多士》即有“惟殷先人,有册有典”的记录,可见殷商时代就有人口统计。到了周代还有管理户籍人口的官职,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春秋战国又有“书社制度”“上计制度”。《秦律》规定不仅要详细登记户籍,还制定了什伍编制法。汉承秦制,且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全国人口调查管理制度,不仅包括个人、家庭成员,还包括各类资产占有及价值。至隋朝户籍制度与科举制度结合,实行“本贯应举之制”。按地域分配考试名额,首次把国家福利与人口户籍捆绑,但无城乡之别。


户籍管理也是世界各国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国外多叫“民事登记”“生命登记”“人事登记” 等,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没有户口登记,公民可以自由迁徙,但公民移居某地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住房面积和稳定的收入。美国人的驾照、信用卡、社会安全号大体相当于中国人身份证的角色。日本实行的是“住民票” 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户口随身走,迁徙自由,住民票完全随住址移动。孩子在20岁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法国的户籍管理则比较详尽,连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信息都收入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但迁徙自由,愿到哪儿到哪儿。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利润规律、供求规律,要求市场参与者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和最佳的效益。城乡二元制度不平等的身份限制了契约的自由签订,制约了各种社会资源合理配置,迁徙不自由,身份难转移,地位不平等。特殊历史时期还形成了“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户籍的二元制度应回归为国家提供统计资料,为公民提供相关信息的初始功能,不分城乡、不分职业、不分地域,与各种户籍“附着物”脱钩, 全国统一,可以自由迁徙。


实施半个多世纪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已经生成了二元社会结构, 同时孕育出深刻影响人们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城乡二元文化,要从根本上消除城乡的二元性,不是靠发几个文件,用一纸政令就能解决的, 其背后隐藏的是公共产品的公平配置,城乡差距的合理缩小,社会利益的公平维护,牵一发而动全身。当下还有诸多待解的矛盾和难题。


一是如北上广深等一些超大城市户口在短期内还无法全面放开。中国和其他中小国家不同,一个有着14亿人口,且大多生活在乡村的人口大国,一旦把为数不多的几个超大城市户口放开,会带来人口爆炸,这些城市将无力承受。超大城市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梦想地,经济发达,就业机会多,收入高,生活环境好,公共服务水平高,尤其年轻一代农民工,最理想的落户地就是这些超大城市。


二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还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探索。要建立一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适合基本国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城乡统筹,整体设计,以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为主体,以非缴费型福利项目为补充的社会保障新体系,绝非易事,需要试点试验,探索经验,分步实施, 稳步推进,才能达到维护稳定,促进公平,满足需求,降低城乡居民生存风险的目的。这是城乡一元、融合发展、互促共进的基础。


三是农民不愿意丢掉“ 三权”。虽然中央明确进城落户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收回,但农民仍担心二轮或三轮土地承包期满后政策会变,进城居住但不转户口是大多数农民的现实选择,只愿做“一脚城里一脚乡”的两栖人。


四是公有制背景下,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很难割断。在私有制国家,农民想进城当市民,把土地一卖了之,与土地的关系就此割断, 而我国是公有制,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无权买卖,只能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出租、合作、入股、转让、抵押等。也可以放弃,交回集体,但集体经济组织要给予合理的补偿,而有能力补偿的地方,农民不愿放弃,还想从集体获取更多的收益;没能力补偿的地方,农民愿意放弃,但却得不到补偿。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陷入悖论, 难以了断。


五是一些集体经济发达的地方又出现新的“逆城市化”现象。尤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行以来,确权到户到人,面对几千万甚至几个亿数十亿的集体资产分配, 一些原先转出户口的农民又要求转回本村。遇到此类问题的地方,正在探索转回户口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乡村,还出现另外一种现象,如陕西宝鸡市有一个年收入超千亿的村,出台一条激励政策,凡为本村集体经济年创收超三千万元的,奖励一个本村户口,曾有一个年创收超15亿元的经营者获奖50多个该村户口,这些现象可能是古今中外户籍制度史上特有的。


六是二元思维转化成一元思维需要一个过程。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化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已经固化,对于许多制度设计者和资源掌握者而言,要转化成一元化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这是一种“习惯” 的改变,需要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只有用城乡一元化的思维,才能解决城乡二元化的问题。


当我们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制高点俯瞰城乡二元制度时,既要看到这一历史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又要看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坚定不移推进改革, 大胆开拓探索新路,是方向,是目标。这是一场接力赛,相信后人比我们更聪明。

(刘奇,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农经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大学、安徽大学等院校兼职教授。主要著作:《刘奇文丛六卷》《中国三农危与机》《贫困不是穷人的错》《大国三农 清华八讲》《乡村振兴:三农走进新时代》等十余部。)


网评有曰:

Hu Ping胡平@HuPing1

城乡户口二元制是中共的发明。

Replying to @HuPing1

从古至今,统治者都要严防流民生乱。你要进城务工可以,但想长期居住下来,非得达到一定的条件不可,否则的话,一旦有风吹草动,无根之人就会给统治者带来麻烦。

Replying to @HuPing1

也不全是。南非当年种族隔离,乡下黑人进城工作,但严禁留在城里生活养老。不知有没有更早的模范。

少彬@dezeReplying to @HuPing1

苏修朝鲜好像也是吧。

zhang haitao@autumnredleaf

蘇聯沒有。朝鮮有

铁血锄奸团@Jeff07362146

Replying to @HuPing1

确定不是山寨朱元璋的?

庐山@lushanhukan1

Replying to @HuPing1

不是来自秦国变法?

@DianaZh53636395

Replying to @HuPing1

这才是真正的系统性歧视,美国人应该看看。


谢选骏指出:日本有个中国通,经常进出中国大陆,写了很多关于中国的书,可是却不知这个城乡户口二元制,更不知道城市还分“干部”和“工人”二元。我就笑他,你研究中国连这个都不知道,可见盲目观察、误解多多、结论错误了。在我看来,城乡户口二元制也罢,城市还分“干部”和“工人”二元也罢,其直接来源都是满清旗人特权的延续,所以写作上文的共产党狗官故意不提这一点要,倒当然,更大可能是他才疏学浅、狗眼瞎了。


豆瓣《清代旗民分治下的民众应对》(2021-03-18 邱源媛丨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报道:


摘要:清代实行旗民分治政策,旗人不隶州县,不入民籍,由八旗系统单独管理。在制度和法律层面,“旗”与“民”是清代社会人群的基本分野,然而民众的实际生活从来不是如此泾渭分明。在直隶地区为数众多的投充人群当中,“舍民称旗”或“讳旗称民”的现象普遍存在。同一家族甚至同一家庭内部,家族成员既有民籍又有旗籍的现象并非个案,某些成员甚至不断变换“旗”、“民”身份,游走于八旗系统与州县系统之间。看似森严的制度与法律存在模糊地带,诸多政策漏洞为投机者提供了空间,或由“民”入“旗”以谋取土地利益,或由“旗”入“民”以获得仕进之资,呈现出旗民间的双向流动。深入考察清代错综复杂的旗民籍属、关注二元制度共存的交错地带,有助于矫正以往“旗”、“民”对立模式的片面理解,更清晰地认识清代旗民分治下族群关系、基层社会及民众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1949年,德裔美国学者魏特夫和中国学者冯家昇出版《中国社会史——辽(907—1125)》,提出辽、金、元、清等朝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层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二元性(Duality)。该理论对欧美、日本、中国等学术界产生了较大影响,二元性话题成为东西方学术界长期讨论的对象。然而囿于史料及研究视角,以往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国家制度层面,很难深入基层社会。清代浩瀚的档案为讨论二元视角下的民众生活提供了大量具体而生动的历史细节,使得相关研究成为可能。

“旗”与“民”是清代社会人群的基本分类,二者在政治地位、行政隶属、法律管辖、权利义务、社会功能等方面泾渭分明,不允许有丝毫逾越。清代实行旗民分治,旗人不隶州县,不入民籍,由八旗系统单独管理。然而现实生活不可能简单如一纸条文,制度在有意识地区分不同人群、规范他们行为的同时,人们也会利用制度往来于两个系统之间谋取利益。

本文以学界关注较少的直隶地区投充旗人为主要研究对象,考察了他们如何选择性地游走于八旗与州县两个系统之间的生存状态,并借此讨论旗民分治下的基层社会及民众的生活状态。


一、二元视角下的旗民分治与制度缝隙

有清一代,八旗各类人群以北京城为中心在畿辅地区层层分布。京师禁旅、八旗驻防环绕京师,构成严密的军事戍防体系。同时,大量庄屯人丁也定居于此,为皇室、贵族、普通兵丁提供服务,畿辅地区不可避免地形成旗民杂居之势。八旗与州县、旗人与民人,两种制度、两个群体并存于同一时空,由此产生了两种生存模式,二者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交织和渗透,既有矛盾冲突又各自相安。旗人与民人利用制度漏洞,游走在八旗与州县之间,使旗民杂居的基层社会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状态。


(一)废田为牧与跑马占圈

中国历史上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涵盖了复杂多样的族群,拥有层次丰富的多元文化,并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社会面貌。以契丹(辽)、女真(金)、蒙古(元)、满洲(清)而论,契丹与蒙古是较为纯粹的游牧族群,而女真与满洲则是居住在森林、原野地带的半农耕半渔猎族群,他们虽然被学者并列讨论,却有着不尽相同的生活方式、文化习俗及由此产生的族群性格。他们面对中原汉族农耕文化时,势必表现出或对抗、或吸纳的不同态度。对土地的不同认知颇能反映北方族群的文化差异。元代蒙古人初入中原,依其游牧思维,认为“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以为牧地”,提出废田为牧的主张。而入关后的清廷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在京畿实行大规模圈地,设立庄园,“以近畿五百里内之地给八旗,曰旗圈”,俗称“跑马占圈”。与元初废田为牧不同,清廷将圈占的民地变为皇庄、王庄、八旗官庄等旗地庄园,依然作农耕之用。膏腴上地设立皇庄;次之,按爵秩分给王公大臣设立王庄;再次之,分给八旗官员兵丁为一般旗地。

清初统治者对土地的认识、理解与处理,源自女真人半渔猎半农耕的生活形态。朝鲜使者申忠一曾在努尔哈赤崛起之初到访建州女真旧老城佛阿拉,所著《建州纪程图记》多处记载了女真人的屯田,为便于灌溉,贵族农幕沿河而建,“逐水而居,胡家多于川边,少于山谷”。其后抵达后金的朝鲜人李民寏亦提到“自奴酋及诸子下至卒胡,皆有奴婢、(互相买卖。)农庄,(将胡则多至五十余所。)奴婢耕作以输其主”。“农幕”是朝鲜人的说法,即满文“tokso”(汉译“庄”,汉文文献中通常写作“拖克索”),是入关后“庄园”的雏形,作为一种特定的生产组织形式,很可能在努尔哈赤崛起时甚至之前就已存在。

努尔哈赤建立后金,依然保留了女真人固有的编庄方式,拖克索成为后金重要的生产组织单位,《满文老档》中有不少关于拖克索的记录。八旗制度之下,无论是八旗自身编设,还是拖克索建立,人丁即劳动力是最关键的因素,汗王、贝勒的实力以占有人丁的多少来衡量,在当时辽东一带“地窄人稀,贡赋极少”的条件下,谁占有的人丁多,谁就能广设庄屯,人丁的占有比地亩的占有更为重要。依据所占人丁数量编立庄屯的做法,成为八旗制度下拖克索的一大特点,即汗、贝勒及官员所拥有的庄屯数量,最初并不由国家统一规定和分配,在管理上虽然都采用拖克索的形式,但具有各自独立、各行其是的特点。这直接影响到入关后皇庄、王庄及官员兵丁庄园的性质,具体地说,皇室庄园及其人丁(包括庄头与壮丁)由内务府管理归皇室私有;王府属下的庄园及人丁归王府管理,既不入内务府也不入国家版籍;八旗各属官员兵丁庄园,归各旗八旗都统管理。庄园以壮丁(庄奴)从事生产,并从中选择一名经济条件较好、有管理能力的壮丁充任庄头负责庄务。庄园种类繁杂、数量甚多,不同庄、园之间有着严格的界定和区分,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庄园制度随着八旗军队进入中原,八旗各级旗人强行圈占土地、掳掠民人为奴。在八旗的分配方式下,这些土地与奴仆成为不同等级旗人的私产,原则上国家并不干涉具体的庄头任命、庄园管理、地租收纳等事务。

跑马占圈一直持续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长达数十年之久,仅大规模圈地就有三次。除了圈占土地之外,还有大量以汉人为主的民人投充旗下,进入八旗组织,不少投充人带着土地归顺,这批土地被称为“投充地”。圈充土地的范围东起山海关,西至太行山,北自长城,南抵顺德府,号称“直隶九府内,除广平、大名二府,远处京南,均无旗庄坐落,毋庸置议外,其余七府所辖有旗庄坐落者,共计七十七州县卫,广袤约二千余里”,直隶地区布满旗地官庄。关于清初圈地面积的史料很多,具体数字不尽相同,约计超过25万顷土地。顺天府各个州县圈地比例最高,基本能占到原民地的80%以上,有的州县甚至达到100%,在被圈占、投充的州县内,民地所剩无几。20多万顷圈充土地,占了当时全国耕地面积(500万顷)的5%左右,虽然看似比例不高,却都集中于直隶地区,造成“畿辅首地,旗屯星列,田在官而不在民,故土著者寡而户口稀”。

庄园制度通过日常供给为皇室、王公、普通八旗旗丁等提供经济保障,在军事上也具有拱卫京师的作用。该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其间虽有诸般变化,但直至民国初年,直隶仍有约16万顷土地在八旗系统的掌控之下,占当时全省农耕地的15%强。

缘起于拖克索的八旗庄园旗地制度,体现出半渔猎半农耕的女真/满洲文化内核,迥然有别于蒙古人“悉空其人以为牧地”的游牧思维。然其所体现的部落制元素——庄园圈占过程中劫掠、蓄奴行为,地产、奴仆(庄园人丁)及牲畜等私产化的归属性质,不同所属、不同类型的庄园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皇室与王公贵族对庄园运行、管理与地租收纳等方面拥有较高的自主权等——又与中原农耕文化有所区别。


(二)旗民分治与制度缝隙

旗人作为“国家之根本”,得到了清廷的特殊庇护。八旗内部虽然等级分明,不同类型的旗人群体在管理方式和身份认同上存在一定差异,然而就整体而言,清廷的统治政策以旗民分治为主,即“不分满汉,但问旗民”。各种类型、阶层的旗人群体,被视为八旗成员(至少在其他非旗人看来),与此相对的则是非旗人的“民”。清廷在旗、民的居住、交产、婚姻、司法、教育、任官、升迁及社会控制等各个方面构筑了严密的边界,旗人享有种种优于民人的待遇,各类官书典志中“旗”与“民”对举的制度与条例比比皆是,旗民分治成为清代政治制度最突出的特点之一。

优待旗人的原则终清一代从未动摇,自民国至今,诸多学者从各方面论述了旗民之别。近十几年来,满族史和八旗史研究持续升温,满洲因素的影响引起了学者的普遍重视,通过讨论满人的族群认同、非汉化模式等焦点问题,学者们希望勾勒出满洲民族共同体形成与演变的轨迹。该类研究着眼于政治史、制度史,立足国家层面推进王朝话语下宏大事件的考察,对思考清代统治有一定推进。然而该部分研究并未从社会史视角将八旗下层人群纳入考察视野,缺乏对基层社会、民众实际生活的关注,有意无意地凸显了旗人社会的特殊性与封闭性,不可避免地流于“旗”、“民”及“满”、“汉”对立的阐述模式,影响了学界对“旗”、“民”问题的诸多判断。事实上,即便是对旗民不平等性最具决定性意义,并将旗人特殊性一直维系到清末的司法领域,也并非一成不变。已有学者指出,旗民在司法上的不平等性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更为重要的是,旗人的刑罚上的特殊性……自雍正朝开始陆续出现多次改革……皇帝企图让国法更为一致化”;“清代法律在演变过程中逐步减少基于等级和族群的差异,即法律的常规化”。

较之制度条文,实际生活中的旗民关系更为复杂,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经济利益及各种现实需求的驱动下,普通旗人与民人不会完全按照官方的设想和规定去生活。正如刘小萌指出,八旗制度在维护旗人利益、认同及文化独立性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我们也需要客观地看到,现实生活中,旗人社会不可能脱离民人社会保持较长时期的“独立”或“封闭”状态,彼此关系越来越密切,旗人的自身特性也逐渐剥蚀。

八旗内部人群结构复杂,不仅有八旗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之分,更有正身、开户、户下家奴之别,逐层分化,等级分明。依照与八旗核心成员的亲疏远近,不同的人身属性形成层层包裹的同心圆,旗民之间的灰色地带自然而生。本文所要讨论的直隶地区投充人群,正是介于旗人与民人之间的边缘群体。

投充与八旗圈占旗地、建立庄园同时发生。入关初期,八旗军队到处抢掠民人充当劳动力,迫使其投充入旗,在诸如庄园、旗地等处为各级旗人服务,“将各州县庄村之人逼勒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逼胁。各色工匠,尽行搜索,务令投充,以致民心不靖,讹言繁兴,惟思逃窜”,逼迫民人投充对直隶地方社会造成了相当大的扰攘。搜取人丁、掳掠为奴本就是关外旧制,占有奴仆的数量一直是八旗贵族实力强弱的标志,投充正是他们扩充势力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另一方面来说,不少投充旗下的民人也有投机之意。清初投充令一下,汉人不论贫富相率投充,除了个人投充外,还有“带地投充”,“奸蛊无赖,或恐圈地,而以地投。或本无地,而暗以他人之地投”。一旦投充,便,可以旗人身份“横行乡里,抗拒官府”,更有甚者,“骑马直入府州县衙门,与府州县官并坐,藐视命吏,任意横行。目中既无官府,何况小民。其欺陵鱼肉,不问可知”,“恃强霸占,弊端百出。借旗为恶,横行害人。于是御状、鼓状、通状,纷争无已”,“一人投而举家全借其势,奸民群肆”。

史料中不乏清初圈地在畿辅地区激起巨大社会动荡的记载,揭示了混乱与复杂的投充行为。旗、民杂处,旗地、民地混芜,“旗庄坐落处所,一州一县之内,有一二处以至百余处者;即一村一庄,有二三旗分之人居住者;亦有祗地亩坐落,而无旗人居住者;又有此州县旗庄虽多,而界址实与别府州县地相辐辏者”,“旗民相杂,田地易淆,狱讼繁兴”。旗人、旗地隶属八旗系统,“地方有司既无约束旗人之责,而理事同知一员又难稽查周遍”,“旗下庄屯,向不属州县管辖,本旗统领官远在京城,仅有拨什库在屯,未能约束”。这造成投充人群管理中存在诸多真空状态。

投充群体介于八旗、州县两个系统之间,既有在夹缝中无法挣脱挤压的无奈,也有因此而两边摇摆获取利益的“优势”,成为在被动与主动之下游走于旗人与民人之间的边缘人群。关注二元制度交错地带的八旗投充人群,有助于弥补研究中“旗”、“民”对立的片面认知,推进学界对二元性体制下族群关系、区域社会等相关问题更为立体而客观的思考。


二、在档为旗,不在档为民

经过清初圈地与投充的直隶地区,无论是土地性质,还是人群身份,较明代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往的八旗研究更多侧重于京城禁旅、驻防八旗的王公贵族和八旗兵丁,他们大都是生活于朝廷恩养政策之下、拿着钱粮不事农工的形象。相比而言,学界对投充群体的关注有限,对该群体投充之后的种种情况鲜有深入论述。

民人大量投充成为旗人,不只是一种简单的身份转换,他们成为皇室、王公贵族的奴仆、私产,其性质与入关前被旗人抢占并沦为奴仆的人丁并无二致,且被桎梏在八旗系统内,不可逾越。然而从圈地与投充的缘由和实际发展来看,该人群在族群认同、社会行为,甚至在法律层面,其身份都很难与民人明确区分。除了旗民杂处不易管理等因素之外,圈地、投充政策在制度上难以避免的原生缺陷,是造成流弊的重要原因。

投充人以何种形式进入八旗组织,是家庭/家族行为还是个人选择,这是此前学者关注较少的问题,也未见清代官方的明确规定。从实际案例来看,两种情况都有,个人及核心家庭进入八旗组织的情况更为常见。这与八旗圈占民人地亩、让百姓投入旗下为奴的初衷并不矛盾,但在客观上却造成同一个家族,甚至同一个家庭中既有旗人又有民人;而不同的家庭成员又会因身份的不同,受到八旗和州县两种制度的不同约束与管理。这种情况是合法的,在畿辅地区的投充家庭中比比皆是,越发混淆了旗、民界限,为投充人丁转换旗、民身份提供了可能:

直隶地方,旗民杂处,庄头壮丁,多系带地投充之人。当日投充之时,一家只报一名,则其余兄弟叔侄,尚系民籍,而皆朦胧影射,不纳丁徭。数传而后,子孙繁衍,支派难稽,是以有不旗不民之人。隐避差役,窝留奸匪,吏治不清,多由于此。

乾隆年间孙嘉淦的奏疏切中要害,“一家只报一名,则其余兄弟叔侄,尚系民籍”,但全家借此逃脱了丁徭。更严重的问题是经过数代相传,子孙繁衍,支派杂多,旗与民的身份越来越模糊,甚至“有不旗不民之人”,对地方社会造成了诸多不可忽视的隐患,“隐避差役,窝留奸匪,吏治不清”。

当前学界除了对服务于皇室庄园投充人丁的管理体制及状况有过一些梳理外,对服务于王公贵族、八旗官员以及部寺投充人丁的研究并不多。以归属皇室的投充人丁为例,他们进入内务府后,被分散到七司三院,庄头隶属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鹰户、雀户、鹌鹑户、鸦鹘户、苇户、蜜户以及打捕、狐皮、鹰、雀、鹌鹑等牲丁由都虞司管辖,果园、菜园各庄头归掌仪司,煤、炭、炸军则属营造司,其中以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属下的庄头、壮丁人数最多。

一般来说,从属于内务府的旗人有两个分类:一为佐领,一为管领,然而投充人丁的身份却较为模糊,清朝官书中并无明确记载,所幸档案给我们留下了线索:

嘉庆二年坐办堂郎中兼骁骑参领佐领董楷呈准各司比丁章程内开,都虞司、掌仪司、营造司所属牲丁、园头、煤、炭、炸军各丁,与庄头又觉有间,向无佐领、管领兼摄,在档者为旗,不在档者为民。

类似的记载还有不少,“查本处(指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下同——引者注)所属庄头、投充等虽编为三旗,并无佐领、管领兼管”,“本处庄头等虽分有三旗名色,并无参、佐、管领章京等管辖”,等等。由此可,知,隶属内务府的投充旗人,并不在佐领、管领之下,这既体现了投充人丁异于正身旗人的卑微身份;同时也告诉我们是否在“档”,是判断该人丁是否为旗人的重要标准。所谓“档”,即八旗人丁户籍册。早在关外,清廷就建立了一整套旗人户籍登记制度,入关后逐渐完善成形,普通旗丁三年一比,即三年登记一次人口;王公贵族三个月呈报一次家庭新生、亡故、娶妻、嫁女等人口变动情况;皇室则有着更为严格的人口登记规定和要求。每次登记均要详细记录有关人口及其家庭的各方面情况,该制度一直执行到清末。

严格把控八旗人丁、协调各方力量,是八旗人口登记制度最初的主要功能。入关之后,随着旗主权力削弱及八旗内部权力的集中与稳定,户口册逐渐以掌握八旗人丁为主要目的:

八旗壮丁,岁有增益,立法编审,最为详密……国初定,每壮丁三百名,编为一佐领……又谕:“八旗新添壮丁,每旗编佐领三十。有逃亡缺少者,于诸王、贝勒、贝子等府壮丁内,拨补足额,仍将该佐领治罪。嗣后每三年编审一次。”

投充人丁虽身在八旗制度之内,却是旗人中较为特殊的群体,这在户籍编审中有所反映,他们被单独立册,不与佐领和管领下人丁混淆,并不仅仅由于他们地位低下,更重要的是他们的作用和功能与其他旗人不同。简言之,八旗人丁的户籍册主要是领取兵饷的依据,而投充人丁的户籍册则是征收赋税的依据,一取一纳,作用相反。正如学者所述,清代皇庄之所以“能够较长时期并稳定地存在发展,是由于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经营管理方法……对庄头的身份地位,顶补、革退等,都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并建立丁档、家谱制度,以作查考的根据”。也正因如此,清廷更重视以此来延续庄园体系的运转,关注是否能按时完纳钱粮,这样的丁口呈报在要求和执行力度上,必然不同于以掌控人丁为首要目的的其他旗人户籍册。

投充群体利用其身份的边缘性和制度之间的漏洞,于八旗与州县之间两头获利的事例、案件层出不穷。康熙二十二年,时任直隶巡抚的满洲镶蓝旗人格尔古德疏言:


自鬻投旗之人,或有作奸犯科,冀逃法网者;或有游手好闲,规避差徭者。本主听其仍居本籍,放债谋利,则讳旗而称民;遇官长访闻窝逃构讼等事,又舍民而称旗,抗避不出;甚或招摇乡里,鱼肉小民。


乾隆时期,孙嘉淦亦言:


又有本系旗人而冒入民籍,希图背主出档应考得官。又有本系民人而捏入丁档,希图讹诈财产霸占子女。此等事件一经告发,地方官无案可稽,于是申报上司咨查户部,经年累月乃能查出。若系远年旧档,则开载不详,且满文译汉,音同字异,舛错多端。若系近年新档,则又称捏报假添,不可为据。


由旗入民,可应考得官;由民入旗,又可讹诈财产。如何界定投充旗人的身份,在司法操作中并不是一件易事,最常用、最权威的判断依据旗人丁册却不由地方官掌握,无案可稽,只能层层申报咨查户部,再转咨内务府等八旗系统,经年累月。此外,还会遇到其他各种问题,如开载不详细、满文汉译音同字异、捏报假添等情况。

在投充人员芜杂、身份边界不清晰、人丁册的编撰执行力度又有所欠缺的状况下,篡改人丁册成为重要的谋利手段,时而“讳旗而称民”,时而“舍民而称旗”,生动而直接地描绘出这类人群选择性游走于旗民之间谋取利益的状况。


三、舍民称旗:射利之道

笔者检阅了上千件投充人档案,涉及谋取庄头、逃人、拖欠钱粮、延误差事、命盗、犯奸等,其中以土地纠纷案件数量最大。土地乃民之根本,圈地、投充造成的土地归属芜杂,在投充人与民人、旗地与民地之间隐埋下诸多隐患。此类案件牵涉面广、内容丰富,既有旗人抢掠民产,也有民人霸占旗圈。

在上述档案中,利用旗籍、旗地获利的案件远多于利用民籍、民地的案件,说明旗人比民人更易获取土地并通过土地谋利,这与旗地庄园的性质直接相关。投充人丁虽为八旗奴仆,却因掌管庄园事务而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奴仆,也是旗人中的一员,拥有特权。从奴仆的角度来说,庄头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有限的使用权,庄头仅是一种职务,其名下的财产与职位密切相关,谁拥有庄头之名,谁就拥有土地使用权;谁顶补了庄头职务,谁就承接了土地使用权。而由谁来继承庄头的职位,决定权掌控在“八旗主子”手里,并不一定是父子相续。因此,庄头的转换,即便发生在父子之间,清代官方文书、档案中也均用“顶补”、“顶替”等,而非“继承”一词,反映了新旧庄头的转换本质。庄头们在拖欠钱粮或者犯有其他过失时,会被施以“枷”、“鞭”等刑罚,甚至被革退、剥夺土地使用权,丧失庄头身份及财产,全家发配为奴。顶补的非继承性,造成了非直系顶补、异姓顶补率颇高。在笔者整理的嘉庆年间庄头更名类档案中,非直系及异姓顶补占71.59%,与家族继承存在本质区别,庄头顶补的过程本身就为众人提供了一种获利渠道。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虽然庄头是奴仆,土地不属于庄头,但因为他实际管理着大量土地,在地方上拥有一定权势。清初八旗圈地占了直隶最肥沃的土地,薄碱沙洼之地均不能入圈,旗地质量整体优于民地,缴纳地租却轻于民地赋税。同时,八旗、府州县两种制度间存在权力真空,让州县官员虽知隐占情弊,但碍于旗人的特权地位,不便断案,以致旗庄益得恣行兼并,自然吸引不少民众(旗人与民人)利用旗籍、旗地,承充庄头获取利益。


下文围绕旗人、民人利用八旗、州县两个系统间的政策漏洞引发的旗、民土地纠纷案件进行讨论。


(一)民不在里,旗不在档,旗民之间影射逃粮

顺康时期,不少带地投充的人丁会留一部分土地不予投充,希图借此隐匿田土,既不在八旗交差,也不在州县完粮,“投充地亩之人,其初不过以数亩入官,称为官地,除入官地亩之外,仍有余产,借此影射,既以免差,且以逃圈,其获益本多”;“查得此内惟带地投充人户,先因直属粮地未清,报投时往往以多报少,任意开除,有一旗户而隐地数顷或数十顷者,此地不办旗差,不完民粮,沿习数十年,漫无稽考”。

隐匿土地一直为清廷所恶,一再要求彻底清查,雍正六年(1728)发布谕令:


带地投充人户有隐数顷或数十顷者,亦应彻底清理,一并行文内务府及八旗都统,遍行传示。如有前项隐瞒地亩,以奉旨之日为始,定限一年,令在该管处自行首明,照例免罪。首报地亩别造清册,咨送户部题明仍著输租当差,如过限一年,及首报不实或被告发,将地入官,严加治罪。


然而,这道谕令未能杜绝此类隐匿案件的发生。仅以雍正十年清理奉天“宁远州英茂山等处庄头隐种退圈地亩”一案为例,“今据奉天将军那苏图等分晰定议,造册具题前来,查疏称宁远原报庄头康坤等五十九家,并各名下壮丁共隐种地三万八百八十四亩一分,今查庄头、壮丁、旗、民人等隐种地二万四千四十三亩四分,自雍正四五等年至九年钱粮,并未完纳,应将拖欠钱粮,按年追征”。清廷清理的隐种土地数量之大可见一斑。

嘉庆三年会计司呈报“查武世经一户,前据内务府查明丁册内并无伊父武国林其人,现据武世经供称,武文魁并未投旗,伊祖父以来,并不办民差,亦不当旗差,是以档、籍俱无可查。是武世经一户显系在旗无档,在民无籍”,武家土地也属于隐匿地亩,“不办旗差,不完民粮。”


与“既以免差,且以逃圈”非法隐匿土地不同,不少投充人名下合法存在部分因为“薄碱沙洼,不堪入圈”而不入旗圈的土地,这部分土地仍属于民粮地,需要在县完粮。该政策导致同一位投充人合法地既有旗地又有民地,需要同时向八旗与州县两个系统缴纳田赋的状况,初始尚可无碍,日积月累,极易发生流弊,该部分内容可详见下文玉田县宋钰案件。


(二)自愿附投引发的纠纷

清初旗人常以认他姓地土为己业的方式霸占民田。顺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一日,都察院左都御史屠赖等奏言:


爱民莫先除害,近闻八旗投充之人自带本身田产外,又任意私添,或指邻近之地据为己业,或连他人之产隐避差徭。被占之民,既难控诉,国课亦为亏减,上下交困,莫此为甚。宜敕户部,将投充之人照原投部档查核给地外,其多占地亩,即退还原主。庶民累稍苏,而赋租亦增矣。


与此同时,民间还存在不少自愿附投之人。所谓“附投”,指某位民人投充时,其他民人出于各种原因将自己的土地附于该投充人名下,投充为旗地,附投的民人仍保持民人身份。此种自愿附投属于合法行为,无论在官在民均被认可,一位投充人甚至可以带数位附投人。乾隆年间“都虞司所属鹰户头目孟心儒以玉田县生员王睿唆使民人王朝彦、王文灿、孟嘉宾等霸地抗租等情呈控前来”一案中,“鹰户头目孟心儒名下地册内,有民人王睿之祖王振宗带投地六十五亩一分五厘;又民人王文灿之伯王福陈带投地十亩;民人孟嘉宾之祖孟有功带投地十四亩”。这3位附投人在附投之后依然隶属民籍,土地却是旗地。原则上,他们与庄园的民人佃户不同,这些土地是他们的祖产,正常情况下,他们所依附的投充人不能夺佃,发生纠纷可向官府提出诉讼,他们的耕种权利较之其他民人能得到更多的保护。民人附投之后需要上报附投土地,“各俱甘结,载入县册之内”,清晰区分。但在实际生活中,附投引发了大量纠纷,旗、民各执一词,有司不易断案。

以嘉庆二年(1797)宝坻县纠纷案为例,当事人有民人王殿福、王殿飏和内务府镶黄旗钱粮庄头王朝义。据王殿飏呈称,其祖上有坐落本庄的民地4顷,顺治初年欲带地投充,但地亩甚少。时投充庄头是王朝义曾祖王公配,与王殿飏祖上是亲戚,有民地百余顷,也欲上内务府投旗报档,就跟王殿飏祖上协商,“不必自投,与你代封,每年代封银三十六两,此地名目销银地”,于是王殿飏祖上附投于王公配,并于雍正八年“各俱甘结,载入县册之内”。王朝义却呈称,王殿福、王殿飏是其承领差地内的佃户,“伊等所交租钱又不覆当差,欲收回自种……伊等仗持充当县役,不准身自种,似此恶佃霸地掯租,倘众佃均皆效尤,则身赔累更无底止,是以求大部行县押令王秀梅、王殿福将地照数退交身收回自种,庶差地不致恶佃等欺霸”。

在这起附投的纠纷案件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既有可能是庄头霸占附投之民地,也有可能是民人佃户欺霸庄头。清初圈地正是混乱之时,嘉庆二年距顺治初年也已有百余年之久,双方当事人很难找到当年的文字凭证,官府也无法断案。此类因缺乏证据而长期搁置的土地附投案件在档案中并不鲜见,附投行为虽然符合清初投充的规定,却引起了诸多难以解决的纠纷。


(三)冒籍获取土地

民人冒入旗档获取土地也是常见的案例,以乾隆朝武清县正黄旗包衣苇户吴思贵等呈控,庄头刘士録冒入旗档充当庄头,并谋买旗地一案为典型。该案发生于乾隆四十八年至五十二年,初审时,刑部与内务府共同审定:刘士録本名刘巳卯,是庄头刘元照之孙、刘埴之子,系旗档有名之人,并非众人所控告的民人。刘元照告退后,由其侄子刘茔接充庄头,后刘茔年老告退,庄头之职由刘士録充当,刘士録并非民人(刘堪)之子。吴思贵等人控告刘士録“谋买旗地一节,系众苇户将旗地私行典出,经刘士録偹价赎回,并非谋买”,刑部判定,将原告的旗人以诬告惩治,民人移咨直督责处,户部现审处亦照内务府所拟 乾隆五十二年,吴思贵等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刑部重审此案,主审官由和珅担任。和珅在奏疏中言:


臣亲加诘讯,始据刘士録等供吐实情,缘刘士録系武清县民籍贡生刘堪之子,有内务府正黄旗投充庄头刘元照系刘堪之叔。刘元照当庄头时于丁册内捏报有子刘埴之名,迨刘元照退后系伊侄刘茔接充庄头,嗣于三十一年间刘茔将刘士録冒入丁册作为刘埴生子,四十九年刘茔告退庄头即系刘士録接充庄头。


经和珅诘讯,刘士録供认自己乃武清县民籍贡生刘堪(民人)之子。刘堪胞弟原名刘壏(民人),后改名刘埴,冒入旗档。此后,有司虽有疑问,但以在档为旗、不在档为民的定例,不再追究。内务府正黄旗投充庄头刘元照(旗人)是刘堪、刘埴之叔,刘元照当庄头时,捏报有子刘埴。刘元照告退后,其侄子刘茔(旗人)接充庄头。乾隆三十一年间,刘堪、刘茔将刘士録以刘埴之子的身份冒入丁册。乾隆四十九年,刘茔告退,庄头由刘士録(冒入旗档)接充。刘士録充任庄头后,见众苇户人等有贫乏者,即将旗地私行典买作为己业。案件最终裁定,除了刘士録等与冒入旗档有关联的旗人、民人受到处罚外,自乾隆三十一年刘士録冒入旗档以后历任比丁官,以及滥准刘士録充任庄头之该管各员,一并交与吏部查取职名,分别严加议处。

 

刘士録案件人物关系与身份图

本文仅分析本案的人物关系与身份,刘家诸人的旗、民身份实在令人眼花缭乱。叔叔刘元照是内务府正黄旗投充庄头,刘元照有三个侄子牵涉本案:(1)刘堪,民人,武清县民籍贡生;(2)刘埴,原名刘壏,民人,刘堪的亲兄弟,后冒入旗档;(3)刘茔,旗人。本案主角刘士録,原名刘巳卯,是民人刘堪之子,自然也是民人,后以刘埴之子的名义冒籍成为旗人。也就是说,此案涉及有亲属关系的三代共5位人物中,有2位是合法旗人,余下3位民人中有2位(刘埴、刘士録)冒入旗档成为旗人。

登记准确的丁册是执行庄园顶补制度的关键,也是维持庄园系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此案中,对于刘埴、刘士録的旗籍身份,无论是有司因他事查验,还是刘士録承充庄头,或是刘士録侵占旗地,档案里都出现了“定例以在档为旗,不在档为民”、“该衙门因丁档有名”等内容。丁册是有司的判断依据,而如此重要的投充人丁册,却没有那么清晰准确,一句“在档者为旗,不在档者为民”看似清楚,实际漏洞甚多。


四、讳旗称民:仕进之资

乾隆二十五年,因直隶各属附近京城旗民杂处,弊端甚多,乾隆帝要求清查“介在旗民两闲之人”,特别指出:


直隶各属附近京城旗民杂处,内有带地投充之庄头、鹰户、网户人等,本身则为在档旗人,其弟兄叔侄又仍籍隶州县,此等户口介在旗民之间,其与民人抗争田地,辄以霸占旗产为词,如其冒考民籍,又称某支某派本未入旗。缘伊等投充之时,或止本身,其后族姓多人,借名应差,过房养子,种种名色,互相容隐,渐至混淆不清。


冒入民籍参加科考,成为投充旗人流动至民人的重要诱因。

入关后,清廷在选官方面,既继承了前代的科举制度,又保留了诸多关外旧制,旗人与民人的入仕途径、考试制度并不完全相同。清廷以旗人为根本、首崇满洲,正身旗人尤其是满、蒙旗人,在入仕、晋升方面有较大优势,除了可以参加全国通行的科举考试外,还有立军功,承袭世爵世职,充任侍卫,充任笔帖式,考翻译科,入八旗官学等。


科举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阶层流动最重要的途径,投充人以奴仆身份进入八旗,对其主子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入学、考试、任官等方面限制颇多。清廷关于投充人丁能否参加科举的决策,并不是单线性的从无到有、从禁绝到开放,而是经历了一个反复的过程,时而“准其考试”,时而“永行禁止”。此前,由于较多关注那些不断颁布的禁令,包括笔者在内的不少学者都倾向于认为,至少在制度层面,投充人丁是被禁止参加科举的,清廷之所以不断重申禁令,是对现实生活中违例事件不绝的回应。下文的讨论,并非要推翻这一结论,投充群体是否参加科考、是否有资格参与科考,为考察包括投充在内的八旗奴仆的身份问题提供了重要路径。从相关条例的制定过程及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出发,检视法律条例、司法实践不同层面,可以探察清代投充人丁身份的模糊性及其变化。


(一)法律条例

顺治、康熙前期,整个八旗群体的科举考试尚未有定制。顺治八年,清廷宣布旗人可以参加科考;十四年诏告“停止八旗考试”。康熙六年,“八旗有愿作汉文考试者……移送顺天学院”;十五年再次诏告“停止八旗考试”;二十六年,“钦奉恩诏,八旗准同汉人一体考试”。此后,尽管对入学科考的规定仍有调整,但基本上对八旗群体开放了科考途径。

关于投充人丁科考的相关规定,雍正十二年一则投充庄头等之“子弟不准考试”的谕令中,首次提及投充人群:


雍正十二年九月呈准,凡壮丁内挑选安设之庄头,钞入庄头、投充庄头、入官家人安设庄头等之子弟不准考试外,其旧庄头子弟内,如有情愿考试者,由会计司对明丁档,移付掌关防内管领处,转咨该处考试。


此处“旧庄头”,即老圈庄头,由会计司对明丁档无误,便可参加考试,而投充庄头及其子弟则明确规定“不准考试”。


次年,清廷诏谕八旗开户人等“准其考试”,其中也涉及投充开户:


(雍正)十三年十月,议准……有投充者、有养育者、有俘获者,本系良民,既经开户,即犹之复籍,自应准其考试。至于旗下累世家奴,实属出身微贱,其本身及子孙考试,永行禁止。


“开户人”即八旗奴仆通过军工、赎身等途径从家主户下开出,于旗下另立一户者,亦称“开档人”。投充者属于正式编入旗籍的奴仆,开户之后可以参加科考。

乾隆三年十一月,御史查拉奏称:


现在八旗包衣汉军及投充庄头子弟,有入满洲籍入学中式者,令内务府并八旗满洲都统,自雍正十一年为始,将包衣旧汉人误在满洲额内入学中式,应归入汉军额内者,定限三个月查明,取具该参佐领印结,造册咨部,以凭乡会试时核对。嗣后包衣人员考试之时,内务府并八旗满洲都统,严饬该管官。除实系满洲、蒙古人员,于本人名下注明册送外。其投充庄头子弟及内管领旗鼓佐领之旧汉人,俱注名另册咨送,归入汉军额内考试。


这一奏折针对“八旗包衣汉军及投充庄头子弟”混入满洲籍考试之事。雍正年间,朝廷虽然规定投充庄头子弟不能参与科举考试,但参加科举的投充人不在少数。御史查拉担心投充人等占用满洲籍入学中试者的名额,建议将其归入汉军额内考试,这与禁止他们参与科举明显不同,该奏议得到乾隆帝的批准。


从入关初年未被提及,到明确投充“等之子弟不准考试”,再到开户后的投充人丁“本系良民,既经开户,即犹之复籍,自应准其考试”,继而“投充庄头子弟……归入汉军额内考试”,投充人的身份得到不断的提高,奴仆的依附关系也逐渐弱化。

然而随着八旗人丁“承平日久,生齿愈繁”,正身旗人面临生计不足的问题,清廷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选择压缩开户人及奴仆的上升空间,三年后,重新宣布禁止投充人考试:


(乾隆)六年议准……投充、养育人等,虽经开户,其本身及子孙考试,永行禁止。每逢考试之时,各该旗详加查核,毋得开送。


该条明确规定,八旗奴仆人群,无论开户与否,本人及子孙都将永远被禁止科考。

嘉庆十一年,礼部奏准,“嗣后凡八旗户下带地投充庄头,毋论旗档有名无名,均不准其应试出仕”。同治五年,“旗人家奴并根基不清者,均归入开档册内,不准居官考试,捐考事同一律。本人止准顶戴荣身,子弟仍不准考试”。从官方条例来看,直至清末,清廷并没有明确宣布投充人丁参加科举的合法性。


(二)司法实践

嘉庆十一年,直隶东安县带地投充庄头纪自璥赴礼部呈称,“伊子纪思九欲应童试,恳请礼部查验旗档有无纪思九之名”。经内务府查证,确有“纪自璥”之名,“纪自璥之曾祖纪添祥于顺治年间带地投充那郎阿之祖名下承当庄头,至纪自璥接充”。是否允准纪自璥之子纪思九应童试,礼部咨刑部,刑部查阅条文:


查庄头一项,惟内务府承领官地庄头及王公户下由内务府拨出之庄头,向例准其应试出仕。至八旗户下带地投充之庄头,有无考试出仕之处,并无明文。


“内务府承领官地庄头及王公户下由内务府拨出之庄头”,即前文所述老圈庄头,该人群具有应试出仕的资格。至于八旗户下带地投充庄头,却“无明文”规定。刑部详细查询了相关条例及成案,确有庄头于嘉庆九年参加科考,但该庄头李恩捷系内务府及王公户下庄头(老圈庄头)。此外,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各处调查后亦咨覆,“并无带地投充庄头准其考试出仕之案”。最后议准,“纪自璥呈称伊子应试之处,应不准行,并请嗣后凡八旗户下带地投充庄头,无论旗档有名无名,均不准其应试出仕”,判定纪思九不能应试。

此案审判过程显示出投充人丁能否参加科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模糊性。有关衙门对投充人丁是否能参与科举并不明确,审判人员对法律条文的掌握也不清晰,“并无明文”是礼部、刑部及内务府等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通行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各处详查,有无办过成案,俱以并无带地投充庄头准其考试出仕之案具核”,八旗各处调查后,咨覆没有投充庄头考试出仕的先例,这是关键性的一步,直接决定了最后的裁决。

果真没有投充科举的先例吗?档案反映出比官书更为翔实的情况。嘉庆元年二月二十日,内务府呈稿奏称,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属下7名旗丁参加科举考试,其中2名投充庄头之子、5名庄头亲丁。清晰记录了这群人的身份特点“本处所属庄头、投充等,虽编为三旗,并无佐领、管领兼管”,也就是说,官方对这7名参加科举考试的旗人的身份非常清楚,绝不存在将其与老圈庄头混淆,从而蒙混报名参试的嫌疑。

这条实例说明嘉庆十一年纪自璥案件中提到的,八旗各处呈报“并无带地投充庄头准其考试出仕之案”的情况并不属实,档案中还有不少类似事例,在此不赘。嘉庆十一年,清廷因纪自璥事件再次严禁投充人科举出仕,并写入《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但同样效果甚微,嘉道之后的档案中既有“八旗户下带地投充庄头,无论旗档有名无名,均不准试”的裁判,也有投充子弟在旗档有名者入汉军考试,无名者归入民籍考试,并不乏中举之人的情况。

既然投充人丁通过旗籍参加科举的路径并没有被严格阻绝,为什么依然会出现为数甚多的冒入民籍科考事件?除了检视与投充人相关的条文律例以及司法实践之外,其他普遍性因素也不容忽视。以具有八旗特色的马步箭测试为例,自康熙二十八年,正身旗人与汉人一体应试科举,清廷明确规定“满洲、蒙古、汉军应乡试之监生、生员均由兵部验射马步箭,能射者准其移送顺天府入场乡试”。此后,旗人皆先试马步箭,能者方准入试成为定制。投充人也不例外,嘉庆元年,准予镶黄旗庄头李思恭亲丁等报考生员一案中,庄头亲丁“李澂、李湛、李湘、李大年、姜琏、黄景曾、邓允中等七人俱经本府堂台验看过马步射”;嘉庆四年,都虞司属下正黄旗鸦鹘户“经本府将牲丁赵大勋马步骑射考验,均属合式”;嘉庆十二年,镶黄旗庄头姜岐太之子、文举人姜琏咨送文会试,同样需要“经本府堂备验看过马步射”;嘉庆十九年,掌仪司属下园头考试文生员,“经本府堂台验看过马步骑射”;等等。

入关经年,旗人马步箭射等能力逐渐弱化,越来越多的旗人以各种方式规避测试。乾隆四十年会试,应试八旗举人125人,其中有73人报称近视眼,实系妄报,经王大臣核验、拣选仍有53人没有参加马步箭考试。乾隆帝对此极为愤怒:“马步骑射,系旗人根本,即读书人亦不可不学。今考试一百二十余人内,报近视眼者竟有七十余人之多,明系捏报,希图规避……嗣后考试人内,若有似此不能骑射者,俱著停其考试,著为例。”正身旗人尚且如此,更何况本为中原百姓、没有马步箭射传统的投充人,因此类似“本处镶黄旗庄头亲丁内应考文童薄大恒、李炳,前经兵部验看马步箭,因其骑射平常,业已驳回,不准考试”的案例,并不稀见。

在实践中,投充人丁能否通过科举入仕存在多种可能,既有严格按照规定不准参加科举、八旗各处也上报并无成案的情况;也有以投充身份入学应试,被有司认可,并不乏中举之人的案例;同时,另一些因素,如马步箭射等旗人根本,也是阻碍投充人丁以旗籍入试的一大原因。司法操作模棱两可、各种条例诸多限制,势必增加投充人群的不稳定感,加之二元制度存在的漏洞,自然会催发投机行为,冒籍考试即其中之一。


(三)冒籍科考

乾隆三十四年,玉田县内务府庄头宋九岳之子宋钰私入民籍中进士一案颇为典型。当事人往复旗档、民籍数次,几经曲折。

据档案记载,玉田县内务府投充庄头宋钰曾祖宋含辉于顺治二年带地投充,成为内务府正白旗钱粮庄头,此后,宋钰的祖、父相继承充。宋含辉带地投充之时,其中一片坐落于玉田县的土地,因薄碱沙洼不堪入圈,未被投充,一直在县完粮,家里也因此俱有民户纳粮的名字。宋钰之父宋九岳生有两子,长子宋钰,次子宋鉴。借助民户纳粮之由,宋九岳将次子宋鉴报入旗档,却将长子宋钰呈报民籍,从小就以“宋昱”之名在宋九岳的岳父家读书,未呈报旗档。

乾隆八年,宋九岳让呈报民籍的长子宋钰顶替纳粮之名,承领庄头一职,同时仍以“宋昱”之名在玉田县考取入学,即以“宋钰”和“宋昱”两个同音异字的名字在八旗下担任庄头,又在玉田县考试入学。

乾隆十六年,正值比丁,即户口册登记之年,内务府派出员外郎秦老格前往比丁。宋九岳担心漏丁获罪,呈明入档,经秦老格取具宋九岳甘结造入亲丁册内。可知宋钰虽然此前已经承领了纳粮之名,但未报入旗档。而宋钰报入旗档之后,玉田县宋昱入学之名未被撤销。十八年,宋钰以“宋昱”之名赴顺天乡试中举人,二十六年中进士。

事情至此,已相当匪夷所思,但仍然没有结束。乾隆三十年又值比丁之年,内务府派出郎中海德前往比丁,已中进士的宋钰难以继续担任庄头,遂在海德处呈报:“伊幼小读书,不谙差务,恐致误公,并称伊弟宋鉴向随伊父交纳钱粮办差熟悉,呈请将伊弟宋鉴顶充”,经郎中海德取具宋钰等情愿甘结,准令宋鉴顶充庄头之职。宋家悠游往复于八旗与州县两系统间,尽占其利。

直到比丁之员外郎福英查出宋钰冒入民籍已中进士,这才将此起于旗、民之间往来谋利的案件呈明送部。经有司审断,最终于乾隆三十四年判定:


查宋钰系带地投充内务府钱粮庄头宋九岳之子,并不遵例由旗报考,辄敢因伊祖父以来在玉田县完纳钱粮,遂图混入民籍改名宋昱,进学中式。情殊狡诈,若仅照诈冒户籍律拟杖,不足示惩,应将已革退进士宋昱即宋钰发往乌鲁木齐当差。宋鉴随同捏稀,自行顶充庄头,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系旗人鞭八十。


由上文可知,宋钰似可“遵例由旗报考”,却选择了民籍科举这条路径,其原因限于史料不宜妄断。然而无论如何,宋家违反条例冒入民籍是可以确定的,否则不会有意使用“宋钰”、“宋昱”两个同音异字的名字。

与此案相关的八旗、州县官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八旗系统内,历年比丁员外郎四格、张琳、六十一、保荃、舒喜、海德、诚意等,其中员外郎张琳、六十一、保荃已病故,郎中海德、诚意和员外郎秦老格、舒喜、四格均照“失查例”,各罚俸一年;员外郎舒喜于另案降为笔帖式,应罚笔帖式俸一年。至于地方官员,宋钰在乾隆八年玉田县知县张镇任内入籍送考进学,十八年中式举人;二十五年,宋钰在前任知县龙钥任内结送会试中式进士;至宋钰中举,则是前县宋干金任内之事;此外,宋钰于乾隆十八年科试考列三等,由前任儒学教谕常玙给文罗试中试举人,“所有滥准宋钰即宋昱,入籍、进学及送考之地方官并儒学各职名咨请查议”,宋钰进学考试过程中所有牵涉官员等均被查议。

乾隆四十三年正月,上谕各省清查军流人犯已过十年者,若安分守法,则依乾隆十一年例查明省释回籍。同年十一月,乌鲁木齐办事大臣索诺穆策凌覆奏宋钰“当差九年并无贻误”。次年,年过六十的宋钰在乌鲁木齐满十年后获释返乡,此后便不理他务,以诗酒终老。

关于宋家在州县完粮的这块土地,案件发生时,经刑部调查,投充庄头接替宋钰承担庄头一职的宋鉴“现今当差官地八十八顷八十五亩,余地三顷四亩二分一厘”,这部分土地数量“与宋钰曾祖宋含辉原投红档所载地亩数目相符”。宋家民粮地“原系久经在县交纳民粮之地,并非隐地匿粮旗民夹空影射私产”,确系“因薄碱沙洼不堪入圈”,而非“不办旗差,不完民粮”的隐匿土地。刑部据此判定,“(该地)相应仍令照旧营业,在该县交纳民粮,毋庸另行置议可也”,交由现任庄头宋鉴继续耕种,依旧属于民地,在州县完粮,并没有因宋钰案件而改变土地的性质。

这是一个相当典型的投充旗人冒入民籍参加科举考试的案例。宋家民粮地是宋钰能够钻制度漏洞,冒入民籍、参加科考的重要物质要素;同时,直隶基层乡间,同一家族/家庭中既有旗人又有民人的普遍状况,又为宋钰以“宋昱”的民人身份在地方考试入学,隐瞒官府,并考取举人、进士提供了可能。直隶乡村社会中,以民人身份投充至旗下者为数甚众,他们既博弈于八旗与州县之间形成自身规制,又借助国家规范对制度进行应对与反形塑,多重力量间的竞合塑造了投充人群本体与当地基层社会的风貌。


结语

无论“舍民称旗”抑或“讳旗称民”,我们都能看到八旗、州县两套管理系统对直隶乡村基层人群的影响与作用。“旗人”是投充人丁在清代的根本身份,有清一代旗民分治的政策,从制度上在身份、管理、司法等方面把他们约束在八旗体制内,然而现实生活不可能如条文规定那样清晰分明。投充人本就是畿辅当地的普通百姓,世世代代居住于此,与没有投充的民人有着无法分割的联系。普遍的个人/核心家庭投充的状况,使得同一个家庭/家族内部既有旗人也有民人,数代之后,无论是当地的老百姓,还是投充群体自身,都容易对投充人后代的旗人身份产生模糊的认知。清廷虽然建立了一套旗人、旗地管理体系,但旗民芜杂,不易厘清,加之旗人、旗地的特殊性,地方州县未能直接掌握其信息,司法上也有层层障碍,因此在畿辅地区,无论是投充旗人,还是普通民人,都有游走其间、获取利益的可能。

如前文所述,与土地相关的案例呈现出由“民”入“旗”的倾向,这与旗地肥沃、旗人有一定优待直接相关。投充人丁虽为奴仆,却管理大量土地和财产,拥有一定权势。他们背靠“八旗主子”,让地方官员有所忌惮,不敢轻易介入干涉。同时,投充制度本身的漏洞,诸如自愿附投、旗人合法拥有民地、家庭/家族中既有旗人又有民人等状况,短期内尚可无碍,时间稍长,必然引发旗、民纠纷,旗人的优势地位又会影响有司判案。民人因此向旗人流动,冒为庄头,利用旗地,获取利益。

在入学科考方面,则呈现出由“旗”向“民”的反方向流动。投充人以奴才身份进入八旗,与“八旗主子”有着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入学、考试、任官限制颇多,直到乾隆三年才获得考试资格,但仅3年后,清廷又封禁了投充人丁的科举之路。同时,其他一些诸如马步箭射等政策限制使投充人参加旗人科举有较大难度,从而催发其冒入民籍,由民人系统考试入仕。

旗人与民人在二元性制度下的游走,一直是令清代官方头疼的难题,清廷对此采取了多种措施,诸如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登记制度;与地方府州县政府联合管控,自雍正初年始,投充人丁册籍在州县备案;等等。同时还不断制定新的制度约束投充人丁,地亩册就是其中一项。雍正六年,雍正帝下旨编撰旗地地亩册,要求登记旗地坐落州县乡村、名下、地段、四至,规定了负责制作以及管理的机构,一样二本,一部存案,一部转咨直督发布政使司,照造清册,钤发州县,与民人粮地清册一同存贮。然而地亩册编撰成效不彰,直至清末,土地纠纷不仅并未消减,人们反而找到了更多的应对策略,就如人丁册一般,某些情况下,反倒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现实社会运行受制度的制约,但同时也反过来形塑着制度。

旗民分治是清代治政不争的事实,也是后人理解清代社会的基础,却不能反映旗、民社会的全貌。二元性制度引发权力缝隙,人们出于利益考虑,选择性地游走于八旗系统与州县体制间,看似森严的制度与法律存在模糊地带,诸多政策漏洞为投机者提供了空间。考察此类颇具普遍性的历史现象,让我们更贴近时人的行为状态与现实生活,也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清代历史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金、元以降,华北最为明显的地域特征是国家的强大投影,政治事件与国家制度对基层社会的渗透直接而深入,相应地,基层社会对国家的感应也甚为敏锐、迅速。国家与地方、作用与反作用在此处呈现出较其他地域更为紧密而黏着的互动关系,强调华北区域史研究中“国家的在场”成为学术界共识。同时,华北也是族群问题频现之处,族群的冲突、融合、迁徙、流动不仅形塑了本地历史,对中国整体历史的走向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千百年来多族群共存,彼此之间势力的消长,多种语言、文化的碰撞,“多元”默化成为华北的日常。辽、金、元、明、清等以此为中心的统治及王朝之间的易代更替,所产生的族群与族群、族群与国家间的竞合关系,构成了此处地域社会的风貌:既有各族群不断形塑或划分或整合自我与他者之间边界的自身规制;又有借国家制度,使自身在传统王朝的结构之下,仍能对地方社会形成“国家在场”的影响力;同时还有基层社会对国家不同管理系统的应对,以及多种力量间的相互作用。

清代丰富的史料,尤其是涉及民众日常生活状况的各类官方档案和民间文献,使研究者能更清晰地观察和认识清代基层社会的种种细节。新时期的史学研究中,地方社会研究、跨区域研究、社会群体研究、国家与基层社会互动等问题是学界焦点、前沿所在,清代旗人社会作为地方基层社会的重要类型之一,长期以来游离于主流研究之外,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从这个意义上讲,关注八旗人群,关注制度交错地带不同人群的生存状态,不仅有助于理解华北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状况,也有益于推进学界对二元性制度下族群关系、区域社会等相关问题进行更立体且客观的思考。(《历史研究》2020年第6期)


谢选骏指出:干部工人二元制是满清旗民分治的延续、城乡户口二元制是满清旗人制度的扩大——中共照抄了苏联的农奴制度和工奴制度,合成“共奴制度”可也。这种制度深受哥萨克东侵的影响,因为列宁本人就是鞑靼人的杂种,斯大林则是受到沙俄虐待的少数民族,翻身以后反过来骑在别人头上作威作福——这与辽金元清入侵中国所形成的“游牧农耕二元制”,可谓异曲同工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管中共叫做“后清”,因为城乡户口二元制是满清旗人奴隶制度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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