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的认识论,第一,承认人类主观意识之外,有客观的物质的存在,而且它是第一性的东西;第二,承认我们主观的官能——所谓“五路”(即五官)和“心”“知”——有“貌”“拟”外物(即反映外物)的能力;第三,认为主观的官能,不但须与外物接触,并且还须与外物相习,才能认识外物,即是说,承认认识是一种实践的过程;第四,承认客观事物是有真理的基准的,真理须以实践的检证为基准。
从这里,可以证明墨经作者的哲学是唯物主义的。这种辉煌的哲学思想,贯彻着全部墨经(连同大取小取二篇在内),处处表现出它的鲜明的环炼。经下:“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说:“物,或伤之,然也;见之,智(知)也;告之,使智(知)也。”(校注)此章说明是以“病”为例。“智”读为“知”。“告”旧作“吉”,依王校改正。说“物”字牒经标题,不连下读。
这一章是说明“物之所以然”的真相、从它所获得的知识、和他人由告语所获得的知识,三者不必相同。所谓“物”,就是普通所谓的事物。我们观察一种事物,往往不能够如实地知道它的真相,毫无遗漏。比方眼睛有病,就会看朱成碧;片面地观察事物,也会看不见它整个的状貌。这就是“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不必同”。我们以所得的知识告诉他人的时候,或因所用语言(文字)不够正确,或因听者(读者)豫备知识不够充分等等,以致对方不能完全接受,甚至发生误会。这就是“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如果告诉的人所得的知识,本不充分,或谬误,对方就简直没有获得完全知识的可能。这就是“物之所以然,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譬如因负伤而致病,负伤情形就是病的所以然。现在观察伤痕和病象,就可获得病理的知识。告诉人这病是因负伤所致及其病状如何,就是要使人获得同样的病理知识。
因为三者在事实上不必相同,所以墨家一方面要广求真实的知识,另一方面也要研究正确的言辞。(大取:“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经上开宗明义就写下明“故”一章,而小取也把“摹略万物之然”放在“论求群言之比”的前面,与本章先举“物之所以然”,都是同一用意;都是指示“物之所以然”为一切知识的基本来源。经上:“故,所得而后成也。”
说:“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无(不)然。若见之成见也。”
(校注)说“有之无不然”,旧作“有之必无然”。鲁大东说:“本书‘必’与‘不’二字常互讹,此处‘不’讹作‘必’,而又上下错倒,致生歧义。”今依鲁校正。张惠言校移“体也若有端”五字于下章,今依鲁校仍列于此。
本章所谓“故”,就指“物之所以然”。就事物说,它是形成事物变化发展的原因,就“立辞”说,它是构成立论的道理。在第七章里我们曾说墨子书常说到“类”与“故”,自墨子提出“类”和“故”这两个概念,先秦“名辩”各家都受其影响。到了后期墨家的墨经里,这“故”的概念,更有了发展,不但把“故”分成“大故”与“小故”,而且联贯地说明其在认识进程里的作用与价值。说所讲的“故,使为之也”,是从另一方面说明“故”。比方加热于水,达到摄氏百度就变成汽。从原因方面说,是“使为之也”;从结果方面说,则是“所得而后成也”;就事物本身来说,则为“物之所以然”或规律。一切事物的所以然,一定有若干的“故”。仅为故的一部分而无决定性的故,叫做“小故”,诸故中起着决定作用的才叫做“大故”。譬如人之有见,其原因繁多。有外物还要有眼睛,有光线还要有心知,仅有其一,未必能见,但若缺其一,即不能见。故曰:“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而“故”之一部分,实只是“故”之一体,譬如“尺”之有“端”(墨经“尺”作“线”解,“端”作“点”解),故说“体也,若有端”。如果众因毕具“大故”形成了,则“见”之事便具备了。故说“大故,有之无不然,若见之成见也。”
关于“体”的意义,应该顺便说明一下。经上第二章说:“体,分于兼也。”说:“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所谓“体”,就是部分,“兼”就是全体。部分是由全体所分出,故说“体分于兼也。”又墨经通例,一切事物未经思维上的分析而作为整个看的谓之“兼”;经过思维上的分析而作为集合的全部看的谓之“二”,例如经说上“见,时者,体也;二者,尽也”之“二”。所以,本章经说“若二之一”之“二”,与积“端”而成的“尺”对举,如果作数目字的“二”解,便不洽通。就第一章说,“小故”是“体”,“大故”就是“二”了。“大故”是综合众“小故”而成,数字的“二”怎样包括得了?其次说:“焉摹略万物之然。”
(校注)“焉”,“乃”也。汉书杨雄传音义引字林:“摹,广求也。”淮南子本经训高诱注:“略,约要也。”“略”训“界”,见左传庄二十一年“与之武公之略”注;义训“取”,见广雅释诂一。“然”即“物之所以然”,小取下文也说:“其然也,有其所以然也。”
这一句表明一切客观事物为知识的直接的来源,以别于“群言”之为间接的知识。经说上:“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可以互相发明。从人类主观能动性方面说,谓之“貌”,谓之“摹略”,若从客观对于主观所“貌”的结果说,即是我们说的反映。“摹略”又含有“规摹而略取之”的积极的意义,正和“认识乃是思维对实体的永远的无穷的接近”、“乃是(智力)浸渍无机自然的过程而使其服从主观的权力”这些科学的规定,有相似的意义。
(二)现在再看墨经对于认识过程初步阶段的说法。它首先就说到主观的能感觉的官能。
经上:“知,材也。”
说:“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若明。”
(校注)“知”读为“智”。孙注引淮南子主术篇高注:“才,智也。
才与材通。”又说:“此言智之体也。”梁说:“材者,本能也。”孟子“非材之罪”、“不得尽其材”之“材”与本章“材”字同义。“而不必知”句,“不”字原夺,今补。
人具有能感觉的官能,这是人用以求知识的工具;但仅有官能,未必即能获得知识。譬如眼睛有“明”的功能,才能见物,但仅有明,未必成见。那首先必须客观世界有物,眼的明与物接触,始能成见。官能与物接触,始能获得知识。故说:“所以知也,而不必知,若明。”经上:“知,接也。”说:“知,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若见。”
(校注)说中的“过”字,孙校:“‘过’疑当为‘遇’,与经云接同义。”鲁校:“过物者,谓知物之已然;过者犹过从相习而为经验是也。‘过’为经中术语,……孙说非是。”按鲁说义长。“接”即“接待”,与“过从”义相洽,今从之。庄子庚桑楚篇说:“知,接也。”与此处所讲的相同。这是说,人以其“所以知”的才能,去和外物“接”触,“过”从而与之相习,就能够由对象的形色而摄取其仪貌。故说:“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若见。”从本章中可以看到三点:第一,承认认识是一种过程,对于外物要切实“貌之”,并必须与之相习。第二,承认物可以知。第三,人的才能也确能知物。——这属于感性的认识。
但是,我们在认识过程中,不但不限于“物来顺应”,像镜子般地只有消极的被动的反映;而绝大部分却是积极的能动的追求。上文所引“摹略万物之然”,正是墨家注重认识的积极作用的明证。而这种思想,在写定年代较早的经上中就已经表现得很好。
经上:“虑,求也。”
说:“虑,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
(校注)说文心部:“虑,谋思也。”目部:“睨,袤视也。”
“虑”就是有意识地以其“所以知”的才能去有所求索之谓。这与荀子正名篇“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微有不同。譬如睨而视物,已含有主观的能动的作用在内。但睨而视之,不必即能得到其所要视的对象。故说:“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若睨。”既有能动的作用,即已涉及最简单的谋思,其“有求”,就不是漫无目的的寻求。所以,“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的动作,表示
(一)其官能的动向必有所禀受;
(二)其所“过”的物是有目的的活动的对象。
(三)上面说过,“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的动作,其官能的动向必有所禀受,以其知有求也,不是漫无目的的寻求。其任指挥引导作用的,荀子归之于“心”。正名篇说:“心有(又)徵知;徵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徵知必将待天官(指感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同样的见解,在墨经也表现得非常明显。经上有连次的四章:
“闻,耳之聪也。循所闻而得其意,心之察也。”(疑即上章之说。)
“言,口之利也。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疑即上章之说。)(校注)张之锐说:“循,顺也。察,明也。”说文言部:“直言曰‘言’,论难曰‘语’。”诗:“执竞武王”之“执”,笺:“持也。”夏小正:“持养宫事”之“持”,传:“操也。”因此,“循所闻而得其意”者,谓顺其所闻之言,以得言者之意;“执所言而意得见”者,谓操持所言而其意谓得以表见。
由此可见,墨经一方面重视五官的感觉,另一方面也重视心知的辩察。
因为如果没有心知,不但理性的认识的发展没有可能,而且初步的感性的认识也没有保障。
(四)所谓“心之察”和“心之辩”的“心”,在另外几章里,也称做“知”,即“形与知处”之“知”。
经上:“生,刑(形)与知处也。”说:“生,盈之生,商(常)不可必也。”又说:“卧,知无知也。”(本章之说,有标题而无文字,疑脱失。)又说:“梦,卧而以为然也。”(本章之说也有标题而无文字,疑脱失。)(校注)毕说:“‘刑’同‘形’。”曹说:“形,谓四肢百体也。知,谓视听聪明心意知觉也。处,同居也。形与神离则死矣。”经说“盈”字旧作“楹”,依张据吴钞本校改。经上:“盈,莫不有也。”广韵:“商训常。”
“卧,知无知也”,伍说:“上‘知’为能知,下‘知’为所知。”
“生,形与知处也”,即是说,形体有知觉则生,否则死。但形体与知觉相盈而得“生”,不是常可必的。人生在世,不但时时有可死的机会,而且长生不死,势不可能。故说:“盈之生,常不可必也。”睡眠时候,知觉之体(即能知)虽尚与形处,但知觉之用(即所知)却暂停其活动。故说:“卧,知无知也。”若在“知无知”之时,犹自以为有所“动作云为”,那就是做“梦”。故说:“梦,卧而以为然也。”
这三章的界说,其重要性不在其心理学上的分析,而在其哲学上的观点。
问题是“形”与“知”的关系是怎样?从所谓“形与知处”的说法看来,“形”与“知”似乎是互相独立而并存的。又从“卧,知无知也”看来,则“知”是统一体,也可无疑。这种“形”“知”并重的提法,自然不像王充、范缜那样,明确地提出了“神由形生”,“形之于神,犹刃之于利”,“形亡则神灭”的概念,可是墨家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却是明显的,这是墨经自身的说明可作证明的。
(五)关于知识创获的由来,墨家大体上分为三种。第一为“亲知”,通过自己的亲身经验,由感官的感觉而得来的;第二为“说知”,根据直接间接知识经验,由思维的推论而得来的;第三为“闻知”,由他人的告语传授或阅读文字等而得来的。层次虽然有三, 但墨家判断知识的真伪,则以客观事物的真相为标准,同时以实践为真理的检证。
经上:“知,闻,说,亲;名,实,合,为。”说:“知,传受之,闻也。方不■,说也。身观焉,亲也。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校注)孙校:“集韵四十漾云:“‘障’或作‘■’。方,谓方域,言不为方域所限生障碍也。”梁校:“方,犹史记‘见垣一方’之方。”
本章充分表现出墨家认识论重客观、贵实践的特点,而这特点就是墨家的成就高出先秦各派知识论的主要精神。墨经还有很多章分疏本章所提出的各个概念,很值得仔细领略。兹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亲”知——说:“身观焉,亲也。”这里“身”代表五官,指的是由五官亲历所获得的知识。譬如儿童弄火,手触炽炭,觉得灼痛;这即是由亲身经历认识了热。糖要亲吃才晓得怎样地甜;玫瑰花要亲嗅才晓得怎样地香;佳风景要亲看才晓得怎样的美丽;好音乐要亲听才晓得怎样的谐和。这是得到知识的第一条道路。亲身经历得来的感觉的经验是知识的最可靠的基本源泉,一切常识乃至科学,都是在这基础上面建筑起来的。而墨家正是注重这一方面的知识的。
第二,“说”知——“说”,也是墨家常用的一个术语。经上:“说,所以明也。”经上、经下,篇各有说;经下每章都有“说在某某”语句;小取篇有“以说出故”,这些都是用以指陈“立辞”的原故的说明。而说明又必须详述原委始末、事实的经过、因果的关系,以及推理的过程等等。考工记说:“厚薄之所震动,清浊之所由出,侈弇之所由兴,有说”就是明证。故“说”又包含有“推理”的意思。“说知”之“说”,就是指由推理所得来的知识说的。身亲所得的知识,固然是最近于真实的,感性的认识,固然是可靠的,但是身所能亲的范围十分狭隘,若事事必待身亲,知识的发展就要发生阻滞。而且现象的本质,简直是感性不能把握的。例如秒速三十万公里的光的运动,感性就不能够把握,但思维却能把握住它。这就非靠“说知”不可。说知就是根据其所已知去推其所未知而达到的知,这就是所以“明”,这就叫做“说”。例如从墙隙看见角,就知隔墙有牛;望见远处有炊烟,就知那里有住户;墙壁和地域都不能范限我们的知识。由此可见,说知是求得知识的第二条道路。自最简单的类推以至最复杂的推理,自概念的构成以至一种哲学体系的建立,都可以说是属于说知的范围。
第三,“闻”知——经说:“传受之,闻也。”“受”“授”古字通。这是说传闻授受所得来的知识。譬如我们承认古时有一位主张兼爱非攻的墨子,但墨子已死去二千多年,不能和我们谋面,也不能因为有了孔子就推知一定有墨子;而且孔子也已死去二千多年,不能面见和推知,与墨子相同。不但时间不同,有这种困难,就是空间的隔绝,也有同样的困难。如果不到江西就不能看到庐山;就是面对庐山,还不一定能知道庐山的真面目。对于这些,靠亲知和说知都办不到。可是有了墨子这部书传下来,我们阅读了,就知道古有墨子。根据墨子的记载再和其他先秦的书比较考证,我们又可知道墨子生卒的大约年代以及他的兼爱非命等学说的内容。虽然这是得到说知的帮助,但若无这些古书,说知也无能为力。我们可以由地志或游记以及报章的记载或人们的口述,知道江西有庐山,乃至于它最近有怎样的变化。这是获得知识的第三条道路。更重要的是,闻知包含着遗产。哲学思想的洪流都是前波接后波的,恩格斯曾指出,为了思维的发展,我们只有向哲学史学习。
梁启超说:“人类最幼稚之智识,多得自亲知;其最精密之智识,亦多得自亲知。人类最博深之智识,多得自闻知;其最谬误之智识,亦多得自闻知。而说知则在两者之间焉。中国秦、汉以后学者,最尊重闻知,次则说知,而亲知几在所蔑焉;此学术之所以日窳下也。墨家则于此三者无畸轻畸重也。”这话是极其糊涂的。人类感性认识不能这样两面论证,而且秦汉前后的思想史也不能这样划分。我们说,墨家自墨子始,最重实践,故在认识论上必然也更重视亲知,而以亲知为求知识的基础。
经下:“闻所不知若所知,则两知之。说在告。”说:“闻:在外者,所知也,在室者,所不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闻)所不智(知)若所智(知)也。犹白若黑也,谁胜?若是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智(知)其色之若白也,故智(知)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长。室外,亲知也,室中,说知也。”(校注)“所知也在室者”六字旧阙,依梁校补。“犹白若黑也”之“若”,训“与”。“是闻所不智”“闻”字旧脱,依伍校补。
鲁注:“室外有人焉,于室内者有所不知也。或告之,室内人之色同于室外人之色,是不知者与所知者相若,则两知之矣。”(墨辩新注卷下页三七)按这一章说明的是,亲知为说知的基础。“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长”云云,尤明显地表现其重亲知与实践。
所谓“所明”,即是“所谓”,即是“实”;在本章中即指“室外人之色”和“尺”之长。“名”不过用以唤起对于事物的观念而已。可见墨家对于亲知、说知和闻知三者,并不是“无畸轻畸重”的。
经下:“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说:“知,以目见,而目以火见,而火不见,惟以五路知。久,不当以目见,若以火见。”(校注)鲁校:“本章说文各家断属互异,今从梁校”,今仍之。“久”,时间也。“五路”,五官也。荀子谓之“天官”。
本章意义颇为重要,不但对说的文字各家断属互异,而解释也各主一说。
鲁大东说:“‘五路’者,谓五官也。人之知识必由五官之感觉而后得之。时间既久,感觉已频,于是习为经验而记忆之;此时虽其五官未接,亦可明识于心矣。
“知识因官感而觉知,然能见之目,必得所见之火而后可成见,而火固不可以自见;外物之火苛与感觉之目不相接,其人虽具五官诚无由得此知识也。此习验之时间既久,记忆已坚,则其知之也斯不必以目之见当之,若夫火之为物固可自发而见于心也。”(墨辩新注卷下页二六)
鲁氏的解释,是以“久”为本章的“知”的成立条件,不以为“知”的对象。依他的见解,这种知识仅是旧时貌物所得的知识,现在因长时返复可以离物而于心(脑)中唤起来的。这可说是旧知识的再现,并非一种新知识的创获。我们认为墨经所特立的这一章的用意不是这样。梁启超解释说:“‘五路’者,五官也。官而名以‘路’者,谓感觉所经由之路。若佛典以眼耳鼻舌身为五入矣。……例如见火,目为能见;火为所见,火与目离,火不能独成见也。此之谓‘惟以五路知’。虽然,亦有不以五路知者,例如
‘久’是。久者时间也。吾人之得有时间观念,纯由时间相续而得来。吾人因时间而知有时间,若以火见火也。”(墨经校释页一三七)
梁说和鲁说最不同的一点,在梁氏以“久”的观念为“不以五路知”的知识的一种,也即认本章所说的知识为创获的,而非再现的。这一点较鲁说为得经旨。但他说:“时间观念,全不恃五官之感受,……纯由时间相续而来。吾人因时间而知有时间”,则显与墨经原意不符。墨经关于时间的观念并不如此。经下“行脩以久”章可为明证。
经下:“行脩以久。说在先后。”
说:“行,行者必先近而后远。远近,脩也。先后,久也。民行脩必以久也。”
(校注)经“脩”旧作“循”,从张校改。说牒经“行”字下旧衍“者”字,从张纯一校删。“脩”均“修”之假字,孙校:“吴钞本并作‘修’。”
“民”,鲁臆改为“明”,但不改亦通。
这章是以时间的先后说明道路(空间)的修短。同时,也可说是以空间(道路)的远近,说明时间(“久”)的久暂。故说文于侧重时间之中,仍寓双管齐下之意。尤其重要而值得注意的是,以“行者”的“行”路——即物质的运动——来说明人类获得空间(和时间)观念的由来。这绝对不像梁氏所谓“纯由时间相续而得来”,“因时间而知有时间”的。足见墨经的时间观念远比梁氏所见的远远进步。
现在言归正传,回转到“知而不以五路”章吧。张纯一也认“久”是“不以五路知”的一种知识,与梁氏相同。不过他是以“唯识”义说墨经;以为“因藏识中,具名言种,例如久是。故闻久之名,即知为久。是久固不以五路知,盖由识即名而知。”这种“玄之又玄”的说法,离墨经的本旨更远了。
依我们看来,经文的“久”,是指获得这类知识的条件说的;但并不妨碍“久”这观念本身也属于这类知识的一种。人类在现实生活中,返复了不知几十万万回的实践,就是使客观实在性概括成为表象的真正基础。只有在实践中,例如在农业上,人们要屡次耕耘土地,砍倒树木,处置木料的时候,“地面”这一表象才会在人们中间构成。同样,在行路上,只有用一定步武行路,或以一定时间行路,行过各式各样的崎岖或平坦的路,返复了千百万回之后,“一日路程”这一表象才会在人们的脑里构成。中国计量耕地的“亩”之用“步”做单位,就是很好例子。而“里”的长短,“亩”的宽狭,各地不同。这也是由于各地地形的差异以及人们体格习惯等等的差异而来。时间的观念也是这样地形成的。这些都可以作“行修以久”的适切的例证。而由这样的长久的实践所创获的知识,分析至最后,虽和五官的感觉有关,但是它们却不是直接由感觉得来的知识。故说,“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而经说所谓“久,不当以目见,若以火见”云云,也是以譬喻来说明“久”在创获“不以五路知”的知识中的条件性。不然的话,“不当以目见”的“当”,就无着落处,就费解了。这种“不以五路”而获得的知识,在上述三种知识中,最和亲知接近,但又和亲知的途径不同。所以墨经为之特立一章。
(六)上段说明知识的由来,指出墨家于闻、说、亲三种知识中特别重视亲知。其实在同章后半,已经明显地把这一意思表现出来。
在墨经中,关于“闻知”,有专章详释,而对于“亲知”、“说知”却没有立专章。大概因为“亲知”的绝大部分已包含于实践之中,既有释“为”一章——“为,存,亡,易,荡,治,化。”——详分“求存的为”、“已(亡)病的为”、“交易的为”、“荡涤的为”、“图治的为”、“变化的为”六目,而加以解释,故不特立专章(“见,体,尽”章,只说明亲知的一部分)。至于说知,则经下及小取两篇几乎全部内容都与“说知”有密切的关系,也没有另设专章的必要。
经上:“闻:传,亲。”说:“闻,或告之,传也;身观焉,亲也。”(校注)鲁说:“梁校‘身观’改作‘身亲’,非是。身所观者,即属亲闻,如读书之所知者,是亲闻也。”
“闻知”有两种:一种是“传”闻,即因人的辗转告语而知的;另一种是亲闻,即由自身的亲观体察而知的。吕氏春秋说:“夫得言不可以不察,数传而白为黑。”(慎行论察传篇)本章特把闻知分为传、亲两种,其用意正在指出“亲闻”较“传闻”更能接近于客观的现实性。
关于“名”、“实”,经说上:“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例如说这本书是墨经一句话,其中“这本书”是“所谓”;墨经是“所以谓”。“所谓”有实可指,故谓之“实”;“所以谓”是“以名举实”,故谓之“名”。
经说下:“举彼尧也,是以名视(示)人也;指是臛也,是以实视(示)人也”,也是同样的意思。如果我们说“墨经是难读的古书”一句话,那末,墨经就变成“所谓”,“难读的古书”就是“所以谓”了。在上面两例里,都以“是”字把“所谓”和“所以谓”联系起来,以成一辞(即小取篇所谓“立辞”)。如果这一联系,恰合于两端即“所谓”与“所以谓”的客观的实在的关系,那就是“名实耦”,就叫做“合”。所谓“耦”者即是二人并耕的“耦耕”之“耦”。耦耕者的动作必须协调一致,是参差不得的。所以,必须名实“耦合”才能成为真正的知识,也就是说,判断才能成立。
但是,问题不在于名实的形成的“耦”,而在于其实在的“耦”。到了名实在实际上不一致的时候,即实在已不相“耦”的时候,怎样地使之相“耦”呢?用名去正实呢?还是用实来正名?前者属于唯 心主义,后者属于唯物主义。因为无论那一家的“名辩”,从来在形式上就没有不主张名实是应该“耦”的。
墨家重实,所以,采取后者,即“用实正名”的态度。因此,我们就要来考察墨经中怎样地表现出这种态度。小取篇:“以名举实”。关于“举”这个术语,经下云:“举,拟实也。”说:“举,告以文名,举彼实故也。”
经上接着又说:“言,出举也。”说:“言,言也者,诸口能(态)之出名者也。名若画俿(虎)也,谓言犹石致(致)也。”(校注)张纯一说:“‘举’即礼记曲礼上‘主人不问,客不先举’之‘举’,犹概括之词。”栾调甫说:“‘举’即概念。”说文:“拟,度也。”栾又说:“拟实,谓比拟其实状。即易系辞‘拟诸形容象其物宜’之义。”梁说:“模拟其实相也。”“举彼实故也”旧倒作“也故”,依曹校改。鲁说:“‘能’即‘态’之假借。”“名”旧作“民”,依孙校改。“俿”,“虎”字异文。张纯一说:“‘致’通‘緻’。言如石之坚实致密,不可夺也。”由这两章看来,可见墨家对于名实的态度,明显地是以“实”为主导,即凡名必须副实,不能副实之名即无意义,能副实才算是确切的名。经上:“言,口之利也。”经说上:“声出口,俱有名。”声发而为言,故说,“言也者,诸口态之出名者也”。“名”之用在于“举实”“见意”(即“执所言而意得见。”)。“告”则为“举”。所以,“举”之用也在于“拟实”“见意”。经上又说:“实,荣也。”说:“实,其志气之见也。”尔雅释草说:“木谓之华,草谓之荣。”所以,名对于实,也像荣为实的“志气之表见”那样,模拟着“实”的真相及其所以然之故,以“告”诸人。因名为实之荣也,故说“文名”,故又说“告以文名,举彼实故也”。而世所以有“名”,是由于有“实”,是由于必需有以辨别诸“实”。经说上:“有实,必待文名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因为名是实,实是主,所以名之用在于“貌物”以“举实”。故说:“名若画虎也。”倩人画虎,若其技艺拙劣,画虎而反类犬,则惟有另请高明,从新再画;必不能反去责虎令其类犬,以肖所画!如果像画虎类虎那样,“拟实”如实,则名称其实,言便正确。这样的言,便可颠扑不破,牢靠如石,故说:“谓言犹石致也。”贵义篇说:“子墨子曰:‘吾言足用矣,舍言革(更也)思者,是犹舍获而攈(拾也)粟也。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尽天下之卵,其石犹是也,不可毁也。’”这可说是“谓言犹石致也”的确诂,也证明墨家自墨子始,“立辞”怎样不苟,对于自宗的立言怎样自信!
由此可见,墨家之所谓“名实耦”,是“以名举实”的“耦”,不是“强实从名”的“耦”。这样的耦,才能得到事物的客观的联系的保证。见之明,故信之笃,故有根据可以说“尽天下之卵,其石犹是也,不可毁也”,而非漫然的自夸。
(七)最后说“为”——墨经把“为”放在“知、闻、说、亲;名、实、合、为”章的末尾,其用意是在表明重视实践。这里包含两种意义:一为求知的目的在于联系实际的致用;一为知识的正确与否须靠实践的检证。所以,墨子说:“用而不可,虽我亦将非之;且焉有善而不可用者!”(兼爱下篇)这种联系实际的致用的精神,像一根红线似地贯串于墨经全部,使它放出科学的异彩。
经说:“志,行为也。”经上:“行,为也。”鲁注说:“人类之动作,能有自觉之目的,且有助于意志之主持者,是谓‘行为’。行为具有动机与效果二者而兼之,不可因其动机之善或不善而断其效果也。盖有正当之志愿,非徒感情冲动之欲望也。故曰:‘志,行为也。’”颇得其解。墨子对于“行为”的估计,虽重效果(上引“用而不可,虽我亦将非之”,可见其一斑。)但也未尝忽视动机。例如耕柱篇说:“巫马子谓子墨子曰:‘子兼爱天下,未云利也;我不爱天下,未云贼也(广雅释诂:“云,有也。”张说:“此两‘云’字,均当训有。”)功皆未至,子何独自是而非我哉?’子墨子曰:‘今有燎者(说文:“燎,放火也”。)于此,一人奉水将灌之,一人掺火(毕校:“‘掺’即‘操’之异文。”)将益之,功皆未至,子何贵于二人?’巫马子曰:‘我是彼奉水者之意,而非夫掺火者之意。’子墨子曰:‘吾亦是吾意,而非子之意也’。”这段对话,可作墨子未尝忽视动机的证明。这种见解,在鲁问篇表现得更具体而明显。鲁君问立太子于墨子,墨子的答语有“未可知也,或所为赏与(孙读‘与’为‘誉’,是。)为是也。魡(钓)者之恭,非为鱼赐也;饵鼠以虫,非爱之也。吾愿主君之合其志功而观焉。”“志”即“志,行为”的“志”,即指意志方面的动机;“功”即效果,墨经所谓“志,行为也”,大取篇所谓“义,利;不义,害;志功为辩”,都是推衍着墨子的这种思想。
墨家在行为上注重联系实际的效用,因而他们在认识论上注重实践。贵义篇说:“子墨子曰:‘今瞽曰,皑者白也(“皑”旧作钜,依前校改。),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今天下之君子之名仁也,虽禹、汤无以易之。兼仁与不仁而使天下之君子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经下:“知其所不知。说在以名取。”
这即是推衍着墨子的这种思想。故本章说:“知,杂所知与所不知而问之,则必曰,是‘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两知也。”
(校注)说文“知”,旧并讹作“智”,据鲁校改。
说文所谓“取去俱能之”的“取、去”,即是选择的“行为”,也即是实践。对于知识本身说,也就是“致用”。由墨家看来,一切知识,必须名实悉辨,取去俱能,才算能致用,才可谓为真知识。不然的话,就不算知识,就等于“瞽不知白黑”,所以说“天下之君子不知仁”。
其次,知识之正确与否以及其正确的程度,尤须从实践中得到证明。墨子立论,已经有所谓“三表法”。从逻辑的观点说,三表法自然远较墨经的方法素朴,但它已经充分地包含着以实践为认识真理的检证的尺度。
三表法,推其究竟,前两表仍然是以实际的经验为基础的。所谓“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即是根据古时圣王实践所得的经验,所谓“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即是参酌当时百姓在实践中所获得的经验。至于第三表,所谓“发以为刑政,见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即是要在实践中去检证理论是否适合于实际,换句话说,就是以实践来做真理的规准。墨经在认识论上,继承了墨子这种见解,更作出了理论的阐扬。
经上:“法,所若而然也。”
说:“法,意、规、员,三也(者)俱,可以为法。”(校注)毕校:“‘若’,顺也。”梁校:“‘若’,顺也,似也,肖也。说文法字下说,‘法,刑也。’刑字下说,‘刑,从井;井,法也。’型字下说,‘型,铸器之法也。’模字下说,‘模,法也。’范字下说,‘范,法也。’足证法之本义为模型或模范。”张纯一校:“然,如是也,礼记大传‘其义然也’注。”“员”同“圆”。“也”同“者”。
“法”即模型或模范。“所若而然”,就是说,顺着这模型制作一种物件,而产生出来的物件就和原模一样。例如由一个钱笵铸出来的钱,其形状花纹,都和钱笵相同;同时,其钱也彼此相同。拿“圆”来做例子吧,脑子里所意(臆)察的圆形的观念、画圆的工具的圆规与画出来的圆形,三者俱备,就可以为作圆的模范。故说:“意、规、圆,三也(者)俱,可以为法。”
法是模范,引申起来,就是“法则”的“法”。我们要得出一抽象的法则,第一,必须有“方案”(“意”);其次,又须有可以实现这一理论的工具——方术(“规”);最后,还须能够把这一方案实现为事实(“圆”)。
经过这样的实践的检证,然后才能够成为真理,成为法则。这就是墨经着重实践检验的明证,也就是墨经作者对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的见解。这较墨子的三表法,已有很大的进步。因为它已不仅从政治理论的观点立论,而是从法则本身的性质上,从认识的理论上,来阐扬这种见解。
这里,依照次序要从墨经的知识论转到逻辑学了。
墨经讲思维过程尚未形成概念时,叫做“虑”,例如经上:“虑,求也。”
说:“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现在我们先研究概念(名)。墨经把“名”分为三类:
经上:“名,达、类、私。”
说:“名,‘物’达也,有实必得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这里讲的是大共名、类名、专有名。何谓实?上面说过,“所谓”即实,在思维中即是判断的对象;依据“所谓”的判断给以名,即为概念,故说“所以谓,名也。”
墨经中所讲的“实”,指主词,所讲的“名”,指叙词,故又说:“名实耦,合也。”合即成了“辞”,所谓命题。
墨经所讲的命题,皆指事物之外部关联,这是形式逻辑的特点。
战国时的辩者把命题中的个别和一般做了论争的中心。墨家的“坚白楹(盈)”,在命题上统一了个别与一般,而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之论,即分离了个别与一般。
小取篇说的“以辞抒意”,指的就是命题,“以说出故”,指的就是推理。何谓“故”?何谓“说”?
说即“经说”之说,说其故也。前人以“说,所以明”的“说”释此句之说,不确。“故”,即理由或前提。这在上面已经有详细的解释,不再重复说明了。
然而真理却不简单,因为认识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改正,才能不断地发展出更高的理论。墨子有“合志功而观”和“言足以举行者常之”之说。墨经有“志,行为也”;大取篇有“志功不相从也”之说。然而只有这一些贫乏的概念,还没有高级的认识,这是古代哲人的局限。经下有“以名取”之说,发展了墨子所谓“非以其名也,而以其取”之论,但这些也仅是简单的命题,而没有事物的发展、联结的说明。这也是他们的局限。
经下:“知其所以不知,说在以名取。”说:“我有若视曰知。杂所知与所不知而问之,则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去取俱能之,是两知之也。”
“去取”虽有分析与综合的成分,也有选择的实践意义,但其公式却是抽象的。故墨学的推理,又重视形式逻辑的演绎法。
大取篇有“语经”之称,语经必注意推理方法,故小取篇详言思辩的七法:(一)演绎法的绝对前提,谓之“效”。(二)举他事以明此事之比较法,谓之“辟”。(三)比较两个同一命题的平行法,谓之“侔”。(四)援例拟事的类推法,谓之“援”。(五)盖然判断,谓之“或”。(六)假设命题,谓之“假”。(七)以类取而以类予之归纳法,谓之“推”。(详见原文,不具引)
后期墨家和各派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特别在认识论和逻辑学上对当时的各派思想给了有力的批判。所以经说下说:
“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常(当)者胜也。”
小取篇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
这是因了和各派斗争而得出的总论。其关于明是非、审治乱、察名实三者,上面已有详述,今就其特别提出的“明同异之处”约述于下,因为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思想。墨子所争论的“兼”与“别”二义,以“兼”反对儒家之“别”(儒家主张的族类)。庄子在兼别二者之间发为“两行”论。
诡辩学派把兼别纳入于命题的同异(个别和一般)。后期墨家在形式逻辑上承认了墨子的传统,得出了归纳法的同异论。这个方法论的优点是,否定先验的类别,而依据客观对象的类别,分析事物的规律,这是墨子理论的发展。
此一学术的价值,前人知其然,而未知其所以然。小取篇说: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命题)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此段后期墨家最珍贵的推理论是墨学理论的综合。大取、小取、经与说之中的举例,多沿用当时庄子的“有无”与“是非”,诡辩者的“坚白”与“马”“石”,但在经上讲“同异交得”的经说中,所举的例子就丰富了。
如拿有无的概念讲家族,拿故的概念讲姓氏,拿贵贱的概念讲商业。今就墨子的中心思想,把上面小取篇的推理形式在理论上返原一下。
例如墨子的阶级论,对于贵贱贫富展开了一系列的说明(参看尚贤诸篇)。他指出了一般人只知道富贵贫贱是“其然也”,而不知道为什么其然即“所以然也”。一般人只看到其然的现象,即富者贵者和贫者贱者,而看不到富贵和贫贱的所以然的理由。把这样的现象个别地取为对象来考察,一个一个现象之间可以相同,而对象的理由则不必同,故他主张“以类取”。
何谓“类”?西周以来传统的观点,是以氏族的地位来区别的,即“氏所以别贵贱”,荀子还有大套“礼”论,说明“始贵”之义,把一个不许怀疑的类范畴,在人类行为方面规定而为序贵贱之礼,所谓“礼者别也”。这是儒家演释法的大前提,其推论便是:凡人都有贵贱之类(大前提),君子大人为始贵者,小人野人为无天爵者(小前提),故人类社会是治野人(安荣)与养大人(安辱)的富贵与贫贱对立的社会(结论)。墨学的归纳法便不然了。首先我们根据小取篇所综结的“取予”推论,来看“非命下”怎样应用方法论以类“取”:
取 1.“王公大人不敢怠倦者何?强必贵,不强必贱,强必荣,不强必辱。”(听政)
取 2.“农夫不敢怠倦者何?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耕稼)
取 3.“妇人不敢怠倦者何?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暖,不强必寒。”(纺织)
取 4.5.6.“百工”、“国中之众”、“四鄙之萌人”……,“强必贵,不强必贱。”
上面所“取”各例里,背后有一个客观的类,这类不是先天的氏族,而是后天的“固以其力也”的理由,所谓“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这在墨子叫做“义”,(反之,谓之“不义”)而在方法论上谓之“所以取之者”。
根据这样的类标准,便得出了富贵贫贱的断案,即劳力之“强”者为富者贵者,反之劳力之“不强”者为贫者贱者;而在方法论上谓之“以类予”,“以其所不取(未举例者)之同于所取者予之”。
基于这命题,便推论出“官无常贵,民无终贱”的结论。
从这种归纳法所得出的人类概念,在社会史讲来,固不是如这样贫乏的内容,但其在古代社会的思想史中却为破天荒的进步思想,因而多方、殊类、异故的归纳法则,同样是人类思维史的进步思想。我们拿这个方法,也可以研究墨子兼爱篇的“兼是别非”论和非攻篇的义与不义论。这里,我们再依据小取篇的“取予”论,以非攻上为例,说明推理的方法:
取 1.“窃桃李者”,不义之一例。
取 2.“攘犬豚者”,不义之二例。
取 3.“取牛马者”,不义之三例。
取 4.“杀不辜者”,不义之四例。
取 5.“杀百人者”,不义之五例。
取 6.“攻国者”(?),不义之六例。
前面五例所取者,当时是人人皆知的,故说“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第六例就有问题了,当时人对“所以取之者”,则以为殊类异故。因为攻国,正是“远而失,流而离本”的难以认识的事物,所以“天下君子,谓之义,从而誉之”。然而墨子认为六例都是同类、同故的对象,因为类与故皆在“不以其劳获其实,已非其所有取之。”(天志下)
“以类予”之断案如何能得出来呢?未取者虽然很多,但同于所取者,只要知类,他者(未取者)亦同。因此,就归纳出凡非其所有而取之者皆为不义(攻国亦然)。
以上所述二例,是墨学反对氏族贵族的对内专政与氏族贵族的对外混战的理论。后期墨学在方法论上发展了墨子的理论,这就是小取篇的一段名文。
因此,著者前面说“返原”二字,实质上后期墨家的逻辑学是更把墨学系统化了。
墨经同异之辩,以明类为其前提。更详言之,同异可从四种性质来区别,如下所说:
经上:“同:重、体、合、类。”说:“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
经上:“异,二、不体、不合、不类。”说:“异,二,毕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
经上:“同异交得,放有无。”(说文错落很多,从略)
以上所讲的同异,都是以四种性质来区别的,但同异交得,要特别注意其“有无”,“放”即“求放心”之“放”,即寻求特性之有无。例如经说下言“不偏有,偏无有”,即以牛马之类的特性而明牛与马之同异。
墨家反对了庄子的齐物论、惠施的“万物毕同毕异”以及公孙龙的“离坚白”诸说,其主要根据则在类概念之同异。后期墨学基于墨子的传统精神所修正并发展的学说,是中国文化的宝贵遗产,是中国哲学的优良果实。墨学传统之在后世衰微,正由于这一果实本身的意义,因为这在封建社会是“异端”。墨学不但在实践上“好天下”,而且在推理上不脱离现实,所以尚贤说“民无终贱”,天志说“我之仪法”,兼爱说“兼以易别”,明鬼说“贵贱同享”,都是以人民百姓的利益反对贵族君子的利益。这实在是和中古封建的正统思想相矛盾的。如贵义篇载穆贺对墨子说:“子之言则诚善矣,毋乃曰贱人之所为而不用乎!”荀子说墨子是“役夫之道”。实际上问题还不仅在于墨子的贱人和役夫的行为,因为孔子也说过“吾少也贱”;而主要在于其“所为”与“道”。墨子的“所为”与“道”,又正是所谓“僈差等”、“尊卑无别”、“无益于人君”,这是与秦以后封建专制的“名教”适相矛盾的。例如佛学虽然有时作为异端看待,唐韩愈还曾上表主张“人其人,火其书”,但佛学也被统治阶级有时作为国教看待。墨学就不同了,直到清代,汪中有墨子一序,就竟然被斥为“名教”的罪人!
欧洲中古经院学派只能笺注神学,不能笺注古希腊的自然科学与艺术。
后期墨学所发展的是思维方法的科学,与封建社会的黑暗愚昧是适相反对的。注经大师的经今古文学派之争,争乎神秘的专利者有之,未闻要争科学;争乎讥纬迷信者有之,未闻要争判断之合乎科学。名学为言语科学,而不是言语符咒,所以它就必然为中国的注经大师所排斥。所谓定“一尊”,是中外封建制社会的共通精神,而墨学在这样的社会可以尊么?墨学可能如道家被自由解释为“虚者道之常,因者君之纲”(史记自序)么?墨学可能如佛学之被引伸为宋、明理学的佛儒一贯么?
因此,墨学衰微的原因就在于他的学派性与中古封建制度之不相容。到了汉代,墨子学派发展为农民运动的游侠,这也并不是偶然的。汉以来“杀人者死”这一生命保障的要求,原来早已是“墨者之法”,被农民所拥护的口号。
(谢选骏指出:“定‘一尊’,是中外封建制社会的共通精神”——完全是颠倒黑白的胡说八道。相反,帝国时代的共同精神才是“定于一尊”。例如秦始皇开创的秦两汉帝国、忽必烈开创的元明清帝国。而此前的春秋战国和南北朝唐宋,则是未定一尊的封建割据。)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